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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24版標準解讀目錄TOC\o"1-1"\h\u32275核心變化 頁核心變化一、從宏觀至微觀:地位、結構與“降級”之意義1.從強制到推薦:為何“GB/T”而非“GB”?2024版從GB50500(具部分強制性條款)轉為GB/T50500(推薦性),看似“降級”,實際卻可釋放更大合同自治空間。?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對推薦性與強制性標準區分明顯:強制標準違反即可能違法或無效,而推薦標準僅當事人約定或行政法規規定才具強制力。?本質洞察:這并不意味著2024版的技術含量降低;相反,它在條文細化與對國際慣例接軌上更先進,只是把主動權交給發承包雙方,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核心。當地方主管部門或項目合同文本將其列為適用條款時,便產生與《民法典》“有約從約”原則相呼應的法律效力。2.結構系統性強化:從“價款約定”到“價款調整、過程結算、爭議評審”的全流程?2024版在結構層面對比2013版更為系統,如:?刪除了“合同價款約定”章節,轉而在“合同選擇與要求”里提供多樣化合同形式的指導;?施工過程結算(10.2)、新增工程(8.10)、返工計量(7.6)等均體現更精密的“全過程管理”思路。?法律與造價本質:與《民法典》對合同執行各階段的分段履行、階段計價、風險共擔理念深度耦合??梢暈閷H上多元化計價規則與國內建設項目實踐相融合。二、對工程造價實踐的重大改變:核心條款剖析2.1刪除“工程簽證”:從“松散簽證文化”到“新增工程”與“變更”程序化1.傳統簽證亂象?過去工程簽證容易產生“授權不明、范圍含糊、簽署隨意”等問題,導致結算階段糾紛、超預算等,甚至在訴訟中常見簽證真偽爭端。2.2024版“新增工程(8.10)”?明確“合同范圍外工作須先行補充協議或發包人正式指令”,然后依“新增工程”列項計量與價款調整,與本規范第7章(計量)和第8章(價格調整)緊密對接;?深層意義:確保工程范圍外工作“合法來源”,減少承包人擅自施工或發包人口頭指令的灰色地帶。“簽證文化”曾一度是產業頑疾,新規借“新增工程”過程化、書面化的要求加以抑制。2.2施工過程結算:資金流與風險分擔方式的根本性重塑1.2024版第10.2條:確立施工過程結算機制?將以往中期付款與竣工結算之間的灰色地帶轉化為“分節點或階段性結算”,并要求結算額度≥80%(10.2.4)。?于法律層面,這相當于鼓勵項目合同內約定“階段性完工+階段性確認結算”,使得階段價款得到法律認可,不在竣工時再大范圍重復計算。2.影響:?對承包人:緩解一次性墊資壓力,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對發包人:利于逐段監控工程質量與進度,減少結算突擊與尾款拖延。?造價實踐:要求造價人員在階段性完成量計量時精確計算,且與竣工結算銜接(不重復計量或僅對措施費、總包服務費等進行二次修正)。2.3矢量式風險調控:物價、法律變化與責任區分1.8.7節“物價變化”?明確人工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等“超約定幅度(默認5%)”時啟動調價;針對因發包人、承包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取價基準亦不同(“采用較高者”或“采用較低者”);?造價專業須識別合同工期責任歸屬,精確選取調價基準并保存市場指數或供應商詢價等證據。2.8.8節“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變化”?若合同基準日后法規發生變化引起費用增減或工期延誤,分“發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雙方或不可抗力”等場景處理,以兼顧公平與風險分擔。?體現《民法典》之“情勢變更”思維在工程造價計價層面的具體化,對承包人與發包人有條目式操作指引。2.4更專業爭議解決:爭議評審(11.2)與調解(11.3)1.對比2013版?2013版13章多借助監理/造價工程師“暫定結果”或政府管理機構解釋,“行政式”或“暫定式”做法。2.2024版?引入爭議評審委員會(或機構)獨立程序(11.2),由合格造價工程師、工程律師、專業技術專家組成,不同于監理的單邊臨時裁量;?若評審意見雙方認可,則具合同補充協議效果;不認可則進入仲裁訴訟。且調解(11.3)也經由雙方選定有專業能力的機構開展,凸顯第三方專業化與非行政介入。2.5保修與最終結清:質量保證金不超過3%1.質量保證金和保修責任?過去通常留5%~10%保證金,在實踐中引發農民工工資、承包人資金流問題,也可能與履約保函等重復;?2024版(10.5.1)提出“累計不超過3%”并且如已提供履約擔保則不再留保證金。這樣更符合住建部、財政部若干文件對保證金限額的要求,也符合《民法典》對適度留金的公平原則。2.缺陷責任期與結清?2024版(10.5.5~10.5.9)細化在保修期結束后進行“最終結清”,明確扣減維修費用等操作;?造價人員需在此階段協助核定缺陷責任期內維修費,確保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或補扣合法合規。三、深層意義:對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與造價管理的內在沖擊3.1從行政管制到市場自治的推進?雖然2013版具部分強制條款,但實踐中也出現“一刀切”或“難以落地”的問題。2024版降為“GB/T”,將更多計價要素交給合同當事人在招投標和簽約時“自愿采用”,體現法治環境下加強合同自由與多元選擇。?對工程造價行業而言,這一“放松”要求造價從業者“自我提升,深度掌握復雜條文”,并在編制與履約環節善于說明其必要性與先進性,以促成當事人自愿采納而非“被動執行”。3.2與國際慣例對標:爭議評審、過程結算與FIDIC模式呼應?不少條目(如“施工過程結算”“爭議評審委員會”“分期或分段驗收”)明顯借鑒了FIDIC合同條件及其DAB(爭端裁決委員會)等機制,是中國工程行業進一步與國際高標準接軌的展示;?法律專家觀之,這種做法可減少國際工程糾紛與本土制度沖突,為跨國建設項目采用中國標準提供了良好范例。3.3提高當事人資料留存意識與造價咨詢責任?2024版強調在過程計量、工程變更、爭議處理的資料提交與核對(如7.1.5,9.1.10,10.2.8,10.3.4,11.2.3等),需要雙方或咨詢人完整提供工程數據、圖紙、指令文件、物價證明等;?賦予造價咨詢人更大的專業責任(見總則1.0.4~1.0.6),如“不得既接受承包人編制結算,又接受發包人核對結算”;此要求既保障咨詢獨立性,也使咨詢從業者必須保持專業謹慎。四、對行業與實操的啟示1.合同條款先行:確保2024版條文真正生效?當事人若希望運用其先進機制(如過程結算、爭議評審、物價調整等),務必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寫明“適用GB/T50500—2024《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其相應條文”,并就細節(調價幅度、評審機構等)做好補充條款。2.造價人與法律顧問協同?新版牽涉諸多法律環節(不可抗力、物價調整、法律法規變化、爭議評審等),造價師需與律師合作。雙方在合同編制和履約期間共同把關,可有效減少后期糾紛。3.示范引領與下一步改革?雖為推薦標準,但可視為未來更廣泛計價改革的“試驗田”。一些先進條款(如“本規范刪除工程簽證”“分期竣工結算”≥80%支付原則)若被實踐驗證良好,可能會在更多地方或中央層面納入強制執行范疇,進一步推動建筑行業價款管理現代化。五、結論:關鍵改變與必要認知2024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最關鍵的方面與變化可歸納如下:1.強制性弱化,但技術深度增強?當事人須合同約定方具效力;但其全面吸收了全球化工程管理趨勢,在制度設計上更“科學化”,值得推行。2.精細化管理:從工程簽證到新增工程、從一次性結算到過程結算?推動造價核算和合同管理的專業化、透明化,減少口頭、隨意簽證導致的隱患,也分散竣工結算壓力,緩解資金占用。3.風險分擔更明晰:物價變動、法律變化及返工、新增工程皆有條理可循?變革相當于讓合同的爭議在發生后能迅速找到條文依據進行量化處理,杜絕“臨時拍腦袋”式的判定。4.多元爭議解決方式:評審+調解+仲裁訴訟?順應FIDIC等國際慣例,又減少對監理或行政機構單方認定的依賴;造價糾紛可在施工期間更快處理并不耽誤工程推進。全局影響:?對工程法律法規領域:促進《民法典》在建筑合同領域的精準落地,“當事人自治+法定優先”原則得到更全面體現。?對造價專業實踐:激勵過程化管控、可溯源管理、資料留存以及技術與法律相結合,同時提升造價咨詢服務的獨立性與價值。
總則部分一、2024版(總則)1.0.1條給我們帶來的信息1、2024版總則1.0.1條文逐句深度分析(1)規范建設工程計價規則和方法:明確了標準的核心目標是構建一套系統、科學、規范的工程計價規則和方法體系,涵蓋從工程量計算到造價確定的全過程,為工程計價活動提供明確的依據和操作規范。(2)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形成機制:強調通過合理的計價規則和市場競爭,使工程造價能夠更準確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和資源配置情況,減少政府對價格形成的不當干預,促進市場在工程造價形成中起決定性作用。(3)推動工程造價管理高質量發展:旨在提升工程造價管理的整體水平,包括提高計價的準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加強對工程成本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行業的可持續發展。2、與2013版對照分析(1)依據法律法規更新:2024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最新法律法規,體現了與現行法律體系的緊密銜接,為計價活動提供了更完善準確的法律依據。(2)強調重點不同:2013版強調規范計價行為和統一計價文件編制原則及方法,2024版更注重規則和方法的系統性,以及對市場形成機制的完善和管理質量的提升。(3)標準性質轉變:2013版為強制性標準,2024版變為推薦性標準,給予市場主體更多自主選擇權,體現了對市場主體自主性的尊重和對市場機制的進一步信任。3、對未來工程計價的影響(1)計價規則更加科學合理:規則和方法的細化與完善,如明確不同合同形式下的風險分擔原則,將使計價過程更加科學合理,減少爭議。例如,在某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中,采用單價合同,若因市場材料價格大幅波動,按照2024版標準,發承包雙方可根據風險分擔原則,合理調整合同價款。(2)市場競爭更加充分:完善的市場形成機制將促使企業更加注重自身的成本控制和技術創新,通過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來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如:在裝配式建筑項目招標中,各投標企業需根據2024版標準中新增的裝配式建筑計價規則,結合自身優勢進行報價,競爭更加充分。(3)全過程造價管理強化:強調全過程管控,將促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造價咨詢企業等各參建方更加注重項目前期的造價規劃、實施過程中的成本控制和后期的結算管理,提高造價管理的整體效益。例如,某大型商業綜合體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前期根據2024版標準要求,制定詳細的造價控制目標和風險應對措施,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成本,竣工結算時順利完成結算工作,實現了對項目造價的有效管控。二、2024版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1.0.2條給我們帶來的信息1、條文拆解與深度分析(1)明確適用主體和階段:強調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明確了規范的主要應用場景,涵蓋從工程發包到竣工交付的全過程計價活動。(2)兼顧其他計價活動:“其他的計價活動可參照應用”體現了標準的開放性和兼容性,為非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提供了參考依據。2、與2013版對照分析(1)范圍表述調整:2013版表述為“發承包及實施階段計價活動中的工程計量和工程量清單編制”,2024版進一步明確為“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使適用范圍更具針對性和準確性。(2)標準性質改變后的影響:2013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發承包雙方必須執行;2024版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給予市場主體更多自主選擇權,這使得該標準在適用上更具靈活性。3、對未來工程計價的影響(1)提高計價活動的針對性: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是工程計價的核心環節,明確適用范圍有助于各方更加聚焦該階段的計價規則和方法,提高計價的準確性和針對性。(2)促進市場主體自主決策:推薦性標準的性質使市場主體可根據項目特點和自身需求選擇是否采用,促使其在計價活動中更加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和風險評估,做出更合理的決策。(3)推動行業標準化發展:雖然其他計價活動可參照應用,但在實際操作中,會引導行業內各類計價活動向該標準靠攏,促進工程計價行業的標準化和規范化發展。三、2024版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1.0.3條給我們帶來的信息1、條文拆解(1)客觀公正:要求計價活動中各方應基于事實,不偏袒任何一方,確保計價結果真實、準確地反映工程實際價值。(2)平等自愿:強調發承包雙方在計價活動中的平等地位,尊重雙方的自主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3)誠實守信:各方應如實提供與計價相關的信息,履行自己的承諾,不得進行欺詐、隱瞞等不誠信行為。(4)法定優先:當合同約定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時,應以法律法規為準,確保計價活動的合法性。(5)有約從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尊重發承包雙方的合同約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價活動。2、與2013版對照分析2013版強調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2024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平等自愿、誠實守信、法定優先、有約從約等原則,使計價活動的原則更加系統全面,更符合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要求,體現了對市場主體自主意識和合同意識的重視,以及與現行法律體系的緊密銜接。3、對未來工程計價的影響(1)增強市場主體的自主性和責任意識:平等自愿原則使發承包雙方能夠在更自主的環境下協商確定計價方式和合同條款,同時也要求雙方對自己的決策負責。(2)促進計價活動的誠信建設:誠實守信原則的強化將促使各方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譽和形象,減少虛假報價、惡意索賠等不誠信行為。(3)提高計價依據的確定性和權威性:法定優先和約從約原則明確了計價依據的層次和優先級,當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能夠及時確定以何為準,減少爭議。四、2024版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1.0.4條給我們帶來的信息1、條文拆解與解讀(1)明確責任主體:強調工程造價咨詢人作為成果文件的出具方,承擔著重要的專業責任。造價專業人員負責具體編制工作,而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則負責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明確了不同專業人員在成果文件形成過程中的職責。(2)規范文件質量:通過對編制和審核人員資質的嚴格要求,確保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質量和專業性,使其更具可信度和權威性。2、與2013版對照分析(1)責任要求細化:2013版雖也對成果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有一定要求,但未明確提及必須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2024版進一步細化了對專業人員資質的要求,提高了成果文件的質量門檻。(2)強化專業責任:2024版更加強化了造價專業人員和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專業責任,突出了其在工程造價管理中的關鍵作用,體現了對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的更高要求。3、對未來工程計價的影響(1)提高成果文件質量: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審核簽字和蓋章,對編制人員形成了約束和監督,促使其更加嚴謹、規范地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減少錯誤和漏洞,提高文件的準確性和可靠性。(2)增強專業人員責任意識:明確的責任劃分使造價專業人員和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更加清楚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增強了他們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促使其不斷提升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3)規范市場秩序: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提出更高要求,有助于規范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秩序,淘汰一些不具備專業實力和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五、2024版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1.0.5條給我們帶來的信息1、條文拆解(1)明確責任主體:強調發承包雙方均對自己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質量負有向對方負責的責任,不存在主次之分或責任豁免的情況。(2)強調質量責任:突出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質量的重要性,要求雙方確保所提供的文件準確、完整、合規,能真實反映工程計價情況。2、與2013版對照分析(1)責任劃分更明確:2013版雖也隱含雙方對成果文件質量的責任,但未如此明確強調任一方均需對另一方負責,2024版使得責任界定更加清晰具體。(2)強化責任意識:2024版這種明確的表述強化了發承包雙方的責任意識,雙方需更加謹慎地對待成果文件編制和審核工作,以避免因質量問題給對方造成損失或引發糾紛。3、對未來工程計價的影響(1)提高文件質量:發承包雙方為避免承擔質量責任風險,將更加注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質量,嚴格按照標準和規范要求進行操作,減少錯誤和漏洞。(2)減少糾紛爭議:當出現計價問題或爭議時,能夠依據該條款明確責任歸屬,促使雙方在前期更加嚴謹地處理計價工作,從而減少后期因成果文件質量問題引發的糾紛和爭議。(3)促進市場規范:強化雙方責任有助于規范工程計價市場秩序,促使發承包雙方及相關造價咨詢機構更加重視自身的專業能力和信譽,提高整個行業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六、2024版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1.0.6條給我們帶來的信息1、條文拆解與解讀(1)明確禁止行為:清晰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人不能在同一工程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分別進行工程量清單編制和投標報價編制工作,旨在避免利益沖突和確保計價的公正性。(2)維護市場公平:通過禁止這種雙重委托行為,從源頭上杜絕咨詢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或特殊地位進行不正當操作,從而維護建設工程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3、與2013版對照分析(1)行為規范細化:2013版規范雖也強調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等原則,但未明確針對工程造價咨詢人在同一工程中接受雙重委托這一具體行為進行禁止性規定,2024版更加細化和明確了行為規范。(2)強化監管要求:2024版體現了對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監管的加強,進一步明確了咨詢人的業務邊界和職業道德要求,有助于規范市場主體行為,促進市場健康發展。3、對未來工程計價的影響(1)保證計價公正性:避免了工程造價咨詢人在同一工程中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確保工程量清單編制和投標報價編制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使工程計價結果更能真實反映工程實際價值和市場行情。(2)增強市場信任:有助于增強發承包雙方以及社會對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信任,提高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公信力,促進市場主體更積極地參與工程建設活動。(3)促進市場競爭公平性:消除了咨詢人利用雙重身份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可能性,使各投標人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投標報價競爭,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七、2024版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1.0.7條給我們帶來的信息1、條文拆解與解讀(1)明確適用范圍:強調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2)強調兼容性:指出在該階段的計價活動中,除需遵循本標準外,還應同時滿足國家現行的其他相關標準規定,體現了標準體系的整體性和協調性。3、與2013版對照分析(1)原則性一致:2013版規范也隱含了計價活動需遵循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2024版繼續強調了這一點,保持了計價活動在標準適用上的原則性一致。(2)引導性更強:2024版更加明確地提出這一要求,對計價活動的規范和引導性更強,避免了使用者可能因只關注本標準而忽略其他相關標準的情況。3、對未來工程計價產生的影響(1)標準體系協同性增強:促使工程計價活動中各相關標準之間的協同應用,提高標準體系的整體效能,使計價工作更加規范、系統。(2)計價依據更全面準確:要求計價人員在工作中充分考慮并遵循各類相關標準,確保計價依據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減少因標準引用不全面而導致的計價偏差或爭議。(3)推動行業整體發展:有利于促進整個建設工程行業的標準化進程,提高行業整體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動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基本規定1.章節名稱與范圍?2024版(第3章:基本規定)?范圍更廣:除計價方式、計價風險外,還包含合同選擇與要求、投標報價澄清或說明、發包人/承包人提供材料、BIM技術應用等多塊內容。?強調全過程:從清單編制到招投標、施工過程管理、結算乃至信息化技術(BIM)的運用,都在本章有所體現。?2013版(第3章:一般規定)?范圍相對集中:條文主要聚焦在“3.1計價方式”和“3.2計價風險”上,對其他配套內容并未在本章展開。?并非覆蓋全過程:發包人/承包人供材、投標報價澄清、BIM等內容散見于其他章節或無相關專門條款。2.計價方式與費用構成?2024版?多種計價方式并列:單價計價、總價計價、費率計價的規則都在基本規定中強調,并與合同類型(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緊密銜接。?增值稅處理:明確綜合單價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增值稅單獨列項;“專業工程暫估價”等項目是否含增值稅,也做了明確區分。?2013版?綜合單價為核心:3.1.2指出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采用綜合單價計價,未深入提及總價或費率計價方式。?五大費用: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對增值稅與不含稅綜合單價的拆分并未在本章明確。3.計價風險與合同條款銜接?2024版?計價風險細化:3.3節明確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各自承擔的風險事項,超出范圍的物價波動、法律法規變化、工程量清單缺陷等怎樣調整合同價款,都有銜接后續章節(第7章、第8章)的規定。?合同類型與計價方式:3.4節對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各自適用場景和風險承擔做了條分縷析。?2013版?風險規定相對原則化:3.2.1強調不得采用“無限風險”,3.2.2提及法律法規、人工費調整由發包人承擔,但后續處理或與其他條款銜接不夠詳盡。?不涉及合同模式:3章內并未區分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只給出基本的計價風險提示。4.新增條款:投標報價澄清與BIM技術?2024版?3.5節“投標報價澄清或說明”:對算術誤差、漏報、報價合理性、合理修正綜合單價等提出了操作性條款。?3.8節“BIM應用”:允許在計量計價活動中應用建筑信息模型,并要求數據符合國家標準。?2013版?缺失對應條款:本章中沒有對投標報價澄清或BIM應用的規定,只在其他章節或未明文涉及。小結?2024版第3章“基本規定”在條文結構、內容廣度與管理深度上都比2013版第3章“一般規定”更加完善、系統,突出了增值稅處理、不同計價方式的靈活選擇、與合同模式及風險分擔的聯動,以及投標報價澄清、BIM應用等現代化管理要素。?2013版則更多關注于傳統“綜合單價計價”與簡要的計價風險原則,缺乏對合同類型、發/承供材、投標澄清以及BIM等內容的集成化安排,條文相對簡略。以下內容結合2024版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2024版”)相較于2013版及以往規范的主要變化,針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可能遇到的關鍵環節,提出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希望能幫助你更好地把握2024版在費用構成、計價方式、風險分配、合同銜接、信息化應用等方面的新要求,從而提高清單編制質量、減少后續執行過程中的爭議。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注意的事項一、準確區分不含增值稅的綜合單價與增值稅的列項變化?2024版對綜合單價與增值稅之間的關系做了明確規定:?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和措施項目的綜合單價均不含增值稅;?增值稅需要以不含稅金額為基礎單獨列項;?專業工程暫估價在列項時已包含增值稅,其增值稅不再重復計取。指導建議1.清單編制表格:在編制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清單時,要避免將增值稅混入綜合單價。需要在最終合價之后,再單獨計算增值稅。2.區分含稅與不含稅項目:對專業工程暫估價、發包人供材等特殊項目,需仔細核實其單價(或總價)中是否已含增值稅,避免重復計稅或漏算。3.編制說明或備注:在清單編制說明中,最好用文字說明“本清單綜合單價均不含增值稅”“增值稅單獨列項”,減少后續投標報價和結算階段的歧義。二、多種計價方式并存,結合項目特點靈活選擇變化?2024版在“基本規定”中明確可采用單價計價、總價計價、費率計價等多種形式,并配合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合同模式。指導建議1.事先確認合同類型?與招標人(或項目管理方)溝通確認:項目是否采用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類型下的清單編制思路有明顯差異。2.分清單價與總價/費率項目?一般而言,分部分項工程宜采用單價計價;措施項目可根據其施工方案、工作量可變性等,選擇總價或費率計價;總承包服務費也常采用費率計價。?編制前要將這些項目特征寫入清單項目說明,并在招標文件或編制說明中明確其“計價方式”與“后續價款調整規則”。3.校核套用定額或企業定額?若本地或行業有相應的總價/費率計價指引,需按指引列項;若無,可在清單編制說明中標注“參考企業定額或市場價信息,采用××計價方式”。三、注重合同條款與清單項目的協同,細化風險分配變化?2024版在計價風險方面新增和細化了許多條款:?明確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事項(工程量清單缺陷、圖紙差錯、物價超幅度波動、法律法規變化等);?規定了承包人自行承擔的范圍(措施項目缺陷、施工技術和管理導致的費用增加等),并與合同價款調整(第7章)和結算(第8章)銜接。指導建議1.在清單編制時預留“彈性項目”?設立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等,以應對潛在變更或不可預見工作;?對專業工程、特殊設備暫不能確定單價或規格的,也應列入“暫估價”。2.清晰的風險邊界描述?在編制說明或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材料和人工價格超出××%波動時如何調整”;?“施工環境或圖紙變更由哪一方承擔”;?“發包人供材若與預估不符,費用及工期如何調整”等。3.匹配合同條款?編制清單時,要主動與項目合同草案比對:如合同草案中對物價調差、趕工費、停工損失等有特別約定,應在清單相應項目或說明中呼應,避免合同與清單對風險分配出現沖突或缺漏。四、強化“其他項目清單”的列項與計價透明度變化?2024版更加重視其他項目清單在合同履行中的功能:?專業工程暫估價、材料暫估價、總承包服務費、計日工、暫列金額等均是常見的“彈性”費用項目。?對此類項目的約定和列項方式更加詳細。指導建議1.暫列金額?根據工程特點和實際情況進行估算,盡量做到數額適中,既可覆蓋常見變更或零星工程,也不至于過大而影響招標效果。2.暫估價?若在編制清單時確實無法確定材料或設備的品牌、規格和價格,則應將其納入“材料暫估價”或“工程設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常用于專業分包或尚未確定技術方案的子項工程,須在清單上列示并注明含增值稅或不含稅。3.計日工?適用于零星、臨時性工作;編制時應在說明中寫明“項目范圍”和“計價基礎”,否則后續難以管理。4.總承包服務費?若項目有發包人供材或大量專業分包,編制人應在清單中單列“總承包服務費”,并對計費基礎、費率或總價方式進行說明。五、關注投標報價澄清與BIM技術應用變化?2024版在第3章新增:?3.5節“投標報價澄清或說明”:明確算術誤差、合價與單價不符、漏報等情況的修正規則;?3.8節“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支持在計量計價活動中使用BIM技術,要求數據格式符合國家標準。指導建議1.投標報價澄清?清單編制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說明:?若投標人在報價時出現算術錯誤如何修正;?存在明顯異常報價或漏項如何澄清、是否維持總價不變、如何分攤調整等;?建議在編制說明中列明修正原則與澄清程序,減少評標過程中不必要的爭議。2.BIM技術應用?若項目采用BIM進行算量或可視化清單編制,需要與設計單位的模型信息銜接;?在清單項目特征描述時,可引用BIM模型中對應構件編碼或LOD等級;同時確保BIM模型與圖紙的范圍、精度一致;?編制前要確認BIM數據格式(如IFC)及交付要求,與招標文件或合同條款配合編寫。
術語及注意事項1.總體變化概覽?條目數量?2024版:共有35條(2.0.1~2.0.35)。?2013版:共有27條(2.0.1~2.0.27)。?從數量上看,2024版在術語上做了細化與擴充,一些概念被單獨列出并做了更詳細的解釋。?條目編號與名稱的變化?2024版與2013版的編號并不一一對應。例如2013版2.0.1是“工程量清單”,而在2024版中2.0.1依然是“工程量清單”,但從2.0.2開始,雙方后續大多不再一一對應(如2013版2.0.2是“招標工程量清單”,2024版2.0.2則變成了“分部分項工程”)。?一些2013版的術語在2024版中被拆分或重新命名,也有一些則合并進了其他條目,或者被刪除。?定義層面的變化?2024版更加注重與“合同價款約定、調整、結算”等相關的術語規范。例如增加了“合同清單”“合同基準日”“合同圖紙”“合同單價”等概念,進一步細化投標、履約與結算過程中的常見術語。?對一些計價方式、風險范圍、施工過程結算等概念做了拓展或調整,如新增了“單價計價”“總價計價”“費率計價”三種計價方式的定義,明確其適用情形。?對安全、措施費等也進行了更加細分的表述,如“安全生產措施費”等術語的出現(而在2013版中主要稱為“安全文明施工費”)。2.主要術語對應關系與差異說明以下僅摘選部分在兩版中都有出現、或者意義上有一定傳承/對應關系的術語進行簡要說明。并非逐條機械對應,而是幫助你快速找到各條目的“前世今生”或大致替代關系。說明:左邊“2024版”條目,右側簡要備注其在“2013版”中的去向或變化。有的可能并無完全對應條目,只能從概念或定義層面找到相似點。1.工程量清單?2024版2.0.1與2013版2.0.1均是“工程量清單”。?定義差異:?2024版強調“建設工程文件中載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等的明細清單”。?2013版強調“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名稱及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可以看出2024版對“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這類概念不再放進“工程量清單”的基礎定義里,而是單獨在后續條目中詳細解釋。2.分部分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2024版2.0.2定義了“分部分項工程”,并將其細分為“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的關系。?2013版并沒有單獨將“分部分項工程”列為一個術語,而是貫穿在清單編制和計價過程中。?差異:2024版對“分部分項工程”內涵進行了系統化,便于在清單編制和施工管理中使用。3.綜合單價?2024版2.0.9,2013版2.0.4。?定義差異:?2024版2.0.9中提到“……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不包括增值稅”。?2013版2.0.4則表述為“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可以看出2024版更加明確“是否含增值稅”、以及不再強調“工程設備費”這一說法,而是融進了“材料費”或“施工機具費”的概念體系中。4.暫列金額?2024版2.0.13,2013版2.0.6。?2024版的定義與2013版相比更加關注“合同價款調整”及“用于在招標階段尚未確定或詳細說明的工程、服務”等使用場景,整體表述更清晰,也更貼合當前招投標和合同管理的實際。5.計日工?2024版2.0.16,2013版2.0.8。?兩版定義本質上相似,均指對零星項目或非標準化工作,按實際消耗(人工工日、材料數量、施工機具臺班等)及約定單價進行計價的方式。?2024版更加強調要“按合同約定的單價計價”,以及“由發包人確認的實際消耗”,以防止爭議。6.總承包服務費?2024版2.0.17,2013版2.0.9。?雖然名稱相同,但2024版對于總承包服務費的內容描述更加細分,如“對發包人提供材料的保管及配套服務”、“對分包工程的配合、協調、已有臨時設施使用”、“對非合同范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進行配合”等。2013版的定義相對更粗略。7.安全費用相關術語?2024版有“安全生產措施費”(2.0.4),2013版則是“安全文明施工費”(2.0.10)。?內涵差異:?2024版2.0.4側重于“依據國家、行業及地方主管部門等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所采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更聚焦于“安全生產”。?2013版2.0.10兼顧了“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要素,一般也包含“安全生產”。8.施工索賠/工程索賠?2024版2.0.31“工程索賠”,2013版2.0.11“施工索賠”。?定義涵義上是一致的,都是因非己方原因導致的損失、費用或工期延誤,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提出補償。2024版“工程索賠”一詞更寬泛,不僅限于“施工”階段,也可適用于合同履行全周期中各類索賠情形。9.趕工費/提前竣工費?2024版2.0.32“趕工費”,2013版2.0.13“提前竣工(趕工)費”。?定義基本一致,均指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進度而產生的額外費用,需由發包人承擔。?2024版的表述更簡潔,并明確“包括經發包人批準的延長工期后的再縮短工期”。10.誤期賠償費?2024版2.0.33,2013版2.0.14。?定義相似,均為承包人因超過合同工期需向發包人支付的違約或賠償費用。2024版強調“對分期竣工和移交的工程,需分別計算相關誤期賠償費”。11.投標價/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2024版中:?2.0.19“最高投標限價”?2.0.20“投標價”?2013版中:?2.0.24“招標控制價”?2.0.25“投標價”?2024版將“招標控制價”更明確地稱為“最高投標限價”,并給出了“由招標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編制,用以限定投標人最高報價的價格”這樣的定義。?2013版使用的“招標控制價”在實務上含義類似,2024版則進一步統一了術語表述。12.工程造價咨詢人?2024版2.0.26,2013版2.0.20。?定義邏輯基本一致,都是指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或能力,并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企業。2024版的文字表述更貼合現行法規對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管理的要求。3.新增、刪除或合并的術語要點?2024版新增(或單獨列出)的主要術語?分部分項工程(2.0.2)?安全生產措施費(2.0.4)?項目特征(2.0.5)?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2.0.6、2.0.7、2.0.8)?單價計價/總價計價/費率計價(2.0.10、2.0.11、2.0.12)?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2.0.14、2.0.15)?合同清單/合同基準日/合同圖紙/合同規范/合同單價(2.0.18、2.0.21、2.0.22、2.0.23、2.0.24)?施工深化設計(2.0.25)?工程量清單缺陷(2.0.27)?工程變更(2.0.28)?損失和(或)直接費用(2.0.29)?新增工程(2.0.30)?施工過程結算/工程結算(2.0.34、2.0.35)?上述條目在2013版中要么沒被單獨列出,要么只是零散地提及或并入其他條目,現在在2024版中都得到了更加獨立、明確的定義。?2013版中消失或合并到其他概念中的主要術語?“招標工程量清單”(2.0.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2.0.3)、“企業定額”(2.0.15)、“規費”(2.0.16)、“稅金”(2.0.17)、“發包人/承包人”(2.0.18/2.0.19)、“招標代理人”(2.0.21)、“造價工程師/造價員”(2.0.22/2.0.23)等在2024版的術語列表中已不見獨立條目,大部分轉而在正文或其他規則文件中規定,或以更寬泛的方式被覆蓋。?例如,2024版雖然沒有單列“規費”“稅金”條目,但在“綜合單價”或“單價計價”等條目中說明了“綜合單價不包含增值稅”或“稅金按國家規定處理”的思路;“企業定額”也未再列為術語,而更多地以“參考定額”或“企業自身定額體系”寫入其他計量計價條文等。4.總結?結構更細、內容更全:2024版將很多原本分散在規范文本中的概念單獨拎出來定義,更注重在實際工程招投標和合同管理中容易產生爭議或混淆的術語;?側重合同履行和結算:2024版一口氣新增了與“合同清單”“合同基準日”“施工過程結算”“工程結算”“新增工程”等密切相關的術語,表明對全過程合同管理的重視;?術語表述與現行法規、計稅規則銜接:如“安全生產措施費”與“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分法,以及對“增值稅”列出的明確排除或包含,都體現了最新計價環境下的調整;?有些在2013版出現的術語被刪除或合并:如“發包人”“承包人”“企業定額”“規費”“稅金”“造價工程師/造價員”等,不再以術語身份出現,說明這些概念已在其他法規或規范(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范》等)中有明確定義,或在本規范中不再贅述。以下建議基于2024版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2024版”)相較于2013版在術語與編制要求方面的變化,總結出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在進行工程量清單編制時需要重點關注和思考的要點,并提出相應的針對性指導意見。希望能為工程造價從業者提高清單編制質量、降低爭議風險提供參考。1.充分理解并應用新術語,防范因概念不清導致的爭議1.1熟悉新增或細化的術語含義?分部分項工程(2.0.2)?2024版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了系統定義,區分了“分部工程”與“分項工程”的內在層次。?編制提示:在編制清單時應準確區分“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尤其是當一個單位工程因施工工藝、材料類別、專業工種等因素需進一步拆分時,需在清單上做合理的項目劃分,以避免因劃分不清造成后續計量、報價或工期管理混亂。?項目特征(2.0.5)?2024版強調“項目特征是用以說明設計圖紙、技術標準規范及招標文件對該清單項目的文字性描述”。?編制提示: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征描述必須詳實、準確,能夠準確指示材質、施工方法、執行標準等關鍵要素,避免使用模糊性描述或遺漏影響報價的重要信息。1.2掌握計價方式及其適用條件?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2.0.6、2.0.7、2.0.8)?單價計價/總價計價/費率計價(2.0.10、2.0.11、2.0.12)?2024版對計價方式與合同類型做了清晰區分。?編制提示:1.在編制清單前應根據項目實際、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確定采用哪種合同類型和哪種計價方式。2.避免將“單價計價”和“費率計價”混為一談;針對措施費、總承包服務費等費用項目,若需采用“費率計價”,需在清單中明確計費基礎(如人工費、材料費、管理費等)與對應的費率。1.3注意“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的新表述?材料暫估價(2.0.14)、專業工程暫估價(2.0.15)?相比2013版將“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等籠統放在“暫估價”里,2024版分別定義為“材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并明確“是否含增值稅”。?編制提示:1.若在招標階段暫無法明確材料品牌、規格、單價,需單獨列為“材料暫估價”,并清楚注明該價格是否含增值稅、到達施工現場與否等信息。2.對于專業工程(如機電設備或專項分包),若無法在招標時確定技術方案或價格,應在清單編制時將其作為“專業工程暫估價”,并注意與“總承包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相區分。2.關注“綜合單價”“安全生產措施費”等費用組成的細化2.1綜合單價不含增值稅,需與稅金分開體現?綜合單價(2.0.9)?2024版明文指出“綜合單價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編制提示:1.在清單編制及計價表格中,務必將增值稅單獨列出或列為稅金項,不可再將其混入綜合單價中。2.在與企業定額、管理費率等內部資料對接時,需核對是否已含增值稅,以防重復計算或漏算。2.2“安全生產措施費”區別于“安全文明施工費”?安全生產措施費(2.0.4)?2024版將此項單列,并強調其包括“承包人按照國家、行業及地方主管部門等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進行及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費用”,更聚焦“安全生產”。?編制提示:1.在清單中如需體現相關安全費用,應嚴格依據地方規定或項目要求區分安全生產措施費與其他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或生活設施等費用。2.避免將各種“文明施工”或“綠色施工”統稱為“安全文明施工費”,而忽略其在2024版中的更細分類。3.強調合同價款“過程管理”與“風險范圍”約定3.1凸顯“合同基準日”“合同清單”等新的合同管理術語?合同基準日(2.0.21)、合同清單(2.0.18)、合同圖紙(2.0.22)、合同規范(2.0.23)等?2024版針對投標、定價和結算過程中的關鍵時間點和文件做了更加明確的定義。?編制提示:1.在清單編制時,應與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協同確定“合同基準日”,以便日后因物價、政策變化產生的工程費用調整有據可循。2.“合同清單”不僅是投標報價的依據,也是履約和結算的核心依據。編制時要確保清單項目、特征描述與設計文件、技術標準等完全一致,以免后期發生“工程量清單缺陷”糾紛。3.2明確“風險費用”范圍,防止不當重復或遺漏?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中均提到“在約定范圍與幅度內的風險”。?2024版還新增了2.0.29“損失和(或)直接費用”,強調若風險超出合同約定范圍,承包人可提出補償或索賠。?編制提示:?在清單編制階段,就應結合項目實際和合同條款,合理約定風險分配邊界(如材料價格波動、運輸半徑改變、施工條件變化等),將合同基準日作為物價計算或調整的參考點,避免因風險劃分不明、價格基準不明導致糾紛。4.深化“施工過程結算”“工程結算”概念,完善結算環節4.1在清單中為“施工過程結算”預留相應結構?施工過程結算(2.0.34)、工程結算(2.0.35)?2024版單獨對“施工過程結算”與“工程結算”做了定義和規范。?編制提示:?在清單編制及招標文件中,可考慮按照施工過程結算的節點,做好細化的支付條款或分階段結算項目(例如月度產值結算或形象進度節點結算等)。?對于可能在施工過程結算中發生的工程變更(2.0.28)、損失和(或)直接費用(2.0.29)、新增工程(2.0.30)、索賠(2.0.31)等,也應預先在清單或合同條款中描述計價與程序要求。4.2注重“變更”“新增工程”的識別與報價邏輯?2024版新增多條定義闡明工程變更與新增工程的概念。?編制提示:?在編制清單時,可將“可預見的常規變更項目”適當列入“分部分項工程”或“措施項目”中,以便后期結算時快速匹配合適的單價。?對“新增工程”的計價,需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或在清單說明中提示:若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合同范圍外的新工程,應如何編制補充清單、如何確定單價等。5.其他綜合性建議1.緊跟地方政策與行業文件?2024版雖為國家標準,但各省市可能會就“清單編制”“綜合單價構成”“安全費用歸類”等出臺或延續地方規定。編制時需結合當地最新的計價定額、補充定額、計費費率等,保持一致性。2.做好與電子招投標系統的適配?隨著電子化招標和BIM技術的普及,清單編制常常直接在軟件系統中生成。專業人員應將2024版新增或調整的術語、項目劃分邏輯、計價方式等,及時更新到軟件模板與數據字典中,防止因軟件未升級而產生的錯誤或遺漏。3.與合同條款、圖紙信息保持一致?2024版多次強調“合同圖紙”“合同規范”“合同基準日”“合同清單”相互關聯。編制清單時,應嚴格對照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避免“清單數量、描述”與圖紙不符;若存在不一致,務必在編制說明、疑問澄清環節中溝通修正。4.加強對專業工程的管理?2024版對“專業工程暫估價”“總承包服務費”作了更細化區分;某些機電、裝飾、設備安裝等專業工程逐漸采用專業分包模式。造價人員編制時要注意專業分包的界面劃分,并在總承包服務費、配合費等方面做好約定。
工程量清單編制一、章節標題與總體范圍1.1章節名稱及覆蓋面?2024版(第4章)?標題為“工程量清單編制”,內容適用面相對更廣:不僅針對招標工程,也可用于非招標場景的清單編制。?4.1一般規定:明確編制主體、編制對象(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清單成果文件的要求,以及合同類型對清單缺陷責任的影響。?4.2工程量清單編制:進一步說明編制依據、單價/總價合同清單列項差異、發包人供材、措施項目與其他項目清單的具體編制規則。?2013版(第4章)?標題為“招標工程量清單”,主要強調在招標情形下的清單編制要求與責任分工。?4.1一般規定:概括招標工程量清單的定位、編制原則、組成結構;?4.2分部分項工程、4.3措施項目、4.4其他項目、4.5規費、4.6稅金:分別說明各類清單項目的列項和基本編制要求。變化概覽1.2024版覆蓋范圍更大,“單價合同vs.總價合同”的區別及其對清單編制的影響在本章直接體現;2.2013版更聚焦“招標工程量清單”五表結構,對合同類型差異及清單缺陷問題涉及較少。二、一般規定部分的對比(2024版4.1vs.2013版4.1)2.1編制主體與成果文件?2024版4.1.1~4.1.3?4.1.1:由具備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造價咨詢人編制;?4.1.2:以合同標的或單項/單位工程為編制對象,列項編制并納入招標文件;?4.1.3:清單成果文件應含封面、簽署頁、編制說明、工程量計算規則說明、清單及計價表格等。編制說明需載明編制依據、范圍、工程概況等。?2013版4.1.1~4.1.2?4.1.1:同樣規定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咨詢人編制;?4.1.2:招標清單應作為招標文件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關于“成果文件”則主要體現在必須包含分部分項、措施、其他項目、規費、稅金五部分,并無詳盡列明“封面、簽署頁、編制說明”等文檔要素。解讀1.2024版對“成果文件”的形式要求更細致,特別強調“編制說明”和“工程量計算規則說明”;2.2013版關注重點在于“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對文件形式并未作過多展開。2.2單價/總價合同與清單缺陷的責任區分?2024版4.1.4~4.1.6?4.1.4:若招標清單用于總價合同,承包人承擔清單缺陷補充完善責任,不做調整;用于單價合同,則發包人承擔缺陷責任,需按8.2節調整;?4.1.5、4.1.6:單價合同下,分部分項工程量為暫定,后續按實際施工圖紙重新計量;總價合同下,如無“暫定數量”說明,則視為總價已含清單缺陷,不再調整。?2013版?沒有在此章對“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差異或清單缺陷責任分配做明確條文;?原則上僅在4.1.2中提到“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未進一步細分合同類型對清單缺陷的處理方式。解讀1.2024版首次在“清單編制”階段就明確了“單價/總價合同”對清單缺陷的不同處理:?單價合同:清單缺陷引起的價款變化由發包人承擔并調整合同價;?總價合同:除暫定數量項目外,清單缺陷引起的價款變化一般不予調整;2.2013版則主要依賴其他章節或地方規定,不在此章作分類說明;故2024版更強調清單與合同模式的同步考慮。2.3編制說明與工程量計算規則?2024版4.1.3、4.1.7?強調編制說明需列明工程概況、招標范圍、編制依據、采用的計量規范或補充規則;?4.1.7提出:無論單價或總價合同,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的項目編碼、名稱、特征、計量單位等都要遵循國家/行業工程量計算標準,以及補充的工程量清單計算規則。?2013版4.1.3、4.1.5?4.1.3:招標工程量清單是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等的依據;?4.1.5:編制清單應依據本規范及相關國家計量規范、設計文件、現場情況等,但對“編制說明”或“計算規則說明”本身的格式或要求不如2024版明確。解讀1.2024版在文本結構上更著重“編制說明”“計算規則說明”等文件化要求;2.2013版則僅列出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規、設計文件等原則,對編制文檔形式化要求較弱。三、工程量清單編制部分的對比(2024版4.2vs.2013版各小節)3.1編制依據與資料?2024版4.2.1?羅列編制清單的關鍵依據:國家/行業工程量計算標準、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圖紙資料、現場情況、技術規范等;?2013版4.1.5?要求依據本規范和相關國家計量規范、部門計價辦法、設計文件、現場情況等進行編制;解讀兩版在“編制依據”列舉上基本一致,2024版多了“擬訂的合同條款、地勘水文資料、工程特點及交付標準”等更精確表述,更強調招標人與承包人未來合同對接的要求。3.2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的清單列項差異?2024版4.2.2、4.2.3?單價合同(4.2.2):據圖紙及計量標準列分部分項清單,可將“可能發生但未反映在圖紙”的項目作為暫定工程數量;?總價合同(4.2.3):同樣按圖紙與計量標準列清單;對無法準確算量的項目可按“暫定數量”編制并說明為暫定工程量。?2013版?在“4.2分部分項工程”“4.3措施項目”“4.4其他項目”中,對列項規則做了基本說明,但并未區分合同類型對編制列項的影響。解讀1.2024版在清單編制時就要考慮“單價/總價”的不同場景,因此提出暫定數量的適用性;2.2013版只籠統說明“分部分項工程應按國家計量規范列項”,不對單價/總價合同做區別說明。3.3發包人提供材料或暫估價材料?2024版4.2.4?對“發包人提供材料”或“材料暫估價”的清單項目編制做了更具體要求:?在項目特征中說明主材由發包人提供;?或在項目特征中明確材料暫估價金額,并在表E.2.3中單獨列出明細。?2013版?僅在“其他項目”部分(4.4.1“暫估價”)提到可包括材料暫估單價、設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等;對發包人供材也有原則性提法,但未規定編制時如何在項目特征中寫明或引用表格。解讀1.2024版更強調“清單項目特征”與“材料暫估價表”相結合,要求更透明化、可追溯;2.2013版也有暫估價概念,但未細化“在項目特征中注明”或“單獨列表格”之操作。3.4措施項目與其他項目清單編制?2024版4.2.5、4.2.6?4.2.5:措施項目清單結合施工工藝、環境保護、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編制;?4.2.6:其他項目清單列項包括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發包人提供材料(安裝/不安裝)、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等,并可按項或費率計量;增值稅則在4.2.8單列。?2013版?4.3.1~4.3.2:措施項目應根據國家計量規范和實際情況列項;?4.4:其他項目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材料/設備/專業工程)、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4.5規費、4.6稅金:單獨作為清單部分列項,如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障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解讀1.2024版將“規費”和“增值稅”整合到“其他項目清單”或“總價計算中”,與現行稅制相匹配;也強調了“直接發包專業工程”的單獨列項,以及發包人提供材料分“安裝/不安裝”兩種情形。2.2013版則把“規費”和“稅金”放在單獨小節(4.5、4.6),且稅種以“營業稅+附加”為主,未提“增值稅”單列;對發包人提供材料和直接發包專業工程的列項也不如2024版詳細。四、增值稅處理與規費/稅金列項?2024版在“4.2.8”強調根據政府規定及本標準3.1.6、3.2.11條列項增值稅,按增值稅率計算;?2013版在“4.6”列示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若出現未列稅金項目按稅務部門規定補充。解讀1.2024版轉入全面增值稅模式,將“增值稅不含稅綜合單價+單列稅金”寫進清單編制要求;2.2013版沿用“營業稅+附加”做法,需要在后期結合“營改增”政策或地方規定進行過渡。五、清單缺陷責任劃分的突出變化在2024版對比2013版時,“清單缺陷”責任是最大的差異之一:1.2024版在4.1.4~4.1.6指出:?總價合同:清單缺陷通常視為已含在總價,承包人承擔;僅“暫定數量”項目可按單價計量調整;?單價合同:清單缺陷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后續可按8.2節做價款調整。2.2013版未在此章明確對總價/單價合同的區別。原則上招標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但在具體合同執行中若約定總價包干,則承包人往往承擔更多清單缺陷風險。六、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實務建議1.先行確定合同類型,再編制清單?2024版明確:若項目擬簽總價合同,發包人編制清單時要更謹慎減少缺陷;若單價合同,則可在分部分項工程量中列“暫定數量”,后期按實際施工量調整。2.編制說明與計算規則要詳實?2024版比2013版更強調“編制說明”“工程量計算規則說明”,建議造價人員將圖紙深度、特殊施工工藝、無法準確量化的項目等情況寫入說明,防范爭議。3.區分增值稅列項?在編制清單時,分部分項與措施項目綜合單價應為不含稅金額,增值稅單列;專業工程暫估價若已含增值稅則不重復計取。2013版多是營業稅思路,需要注意政策更新。4.合理設置“其他項目清單”?2024版對其他項目(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發包人供材、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等)的列項更精細;編制時可借助該結構提高清單透明度并預防后期頻繁簽證或增補。5.注意發包人供材和直接發包專業工程?新版規范強化“發包人供材”與“專業工程暫估價”“直接發包專業工程”列項方式,要求在清單項目特征中注明或單列專業工程明細表。2013版雖有原則提法,但不及2024版條文細化。6.減少清單缺陷,降低后期風險?2024版強調若清單用于總價合同,一旦出現缺陷可能由承包人承擔;造價人員需嚴格復核,尤其對圖紙漏項、項目特征描述不清等要在編制階段解決。
最高投標限價編制一、章節名稱與總體定位1.1章節標題與功能定位?2024版(第5章)?標題為“最高投標限價編制”,與現行招投標實務常用語“最高投標限價”或“攔標價”一致。?注重對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原則、編制依據、發布與異議、修正程序等做了更細致、系統的條文說明;?明確最高投標限價可結合“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條目及市場信息,確定各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后再綜合匯總,最后計算增值稅等。?2013版(第5章)?標題為“招標控制價”,亦指“最高投標限價”在當時的法定或常用術語;?大體上與2024版功能相同: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要求編制招標控制價,若投標報價超過則必須拒標;?章節內容分為5.1一般規定、5.2編制與復核、5.3投訴與處理,主要圍繞編制主體、公布程序、投標報價超過拒絕、投訴途徑和復查結論處理等做了規定。變化概覽1.2024版與2013版都體現了“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在保證公平競爭、避免超預算方面的作用;2.2024版的章節名稱與當下普遍稱謂(“最高投標限價”)更加貼合;2013版則沿用傳統稱謂(“招標控制價”)。二、“一般規定”部分對比(2024版5.1vs.2013版5.1)2.1編制要求與公布時機?2024版5.1.1?指出“建設工程招標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并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編制依據”。?2013版5.1.5?規定“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公布”,并要求招標人將招標控制價及資料報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備案,不得隨意上調或下浮。解讀1.2024版更明確地將“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編制依據”與“發布招標文件”動作同步;2.2013版同樣強調在招標時公布,但未要求在文本中明確列出“編制依據”。不過實務中也要求向造價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2.2編制主體與適用范圍?2024版5.1.2?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應由具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人編制;?2013版5.1.1、5.1.4?5.1.1: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應編制招標控制價,5.1.4:招標控制價應由有編制能力或相應資質的咨詢人編制和復核。解讀1.兩版均要求編制主體具備造價編制能力或資質;2.2013版著重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清單招標并編制招標控制價;2024版更廣義地表述“若工程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但本質相同。三、“最高投標限價編制”vs.“招標控制價”編制(2024版5.2vs.2013版5.2)3.1編制與復核依據?2024版5.2.1?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所需參照:本標準、招標文件、計量與計價規定、技術標準規范、工程特點及交付標準、地勘資料、價格資訊等。?2013版5.2.1?招標控制價應根據本規范、部門頒發的定額和辦法、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施工現場情況、造價信息等編制復核。解讀1.兩版均強調編制時要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圖紙、市場造價信息緊密銜接;2.2024版更加突出“地勘水文資料、現場情況、價格指數或造價資訊”的使用面,強調了增值稅環境下的價格構成及風險分析。3.2編制方法及注意事項?2024版5.2.2~5.2.5?強調“計劃工期”的合理性,限價應基于合理工期下的施工費用;?對“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含發包人供材、材料暫估價、按項計價等)”和“措施項目”、“其他項目清單”均可按本標準3.1.6、3.2.2~3.2.6規定及類似工程信息確定綜合單價或費率;?注重增值稅和不含稅綜合單價的拆分。?2013版5.2.2~5.2.5?要求按照擬定招標文件的分部分項清單項目特征和暫估單價等計價,措施項目費也參照第3.1.2和3.1.4條,其他項目費(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參照招標清單金額或自行估算;?規費和稅金按本規范3.1.5條計取。解讀1.2024版對“合理工期”概念提出編制人應充分考慮施工方案及同類工程價格信息,也呼應前述條文對物價變化及風險的重視;2.2013版較為簡潔,但核心點一致:分部分項、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等需基于招標清單及定額市場價等資料進行估算或填報。3.3增值稅處理?2024版5.2.7?明文規定增值稅按3.1.6、3.2.11條計取,即不含稅綜合單價匯總后乘以增值稅率,專業工程暫估價若含增值稅則不重復;?2013版?當時仍為“營業稅+附加”模式,未在本章單列增值稅規定,僅指出稅金應按照3.1.5條規定進行計取。后續實務中多在地方或其他政策文件銜接“營改增”。解讀1.2024版適配當下增值稅環境,明確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時如何把增值稅列入合價;2.2013版列示的稅金項目以“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主,需要結合后期改革做相應調整。3.4工程價格信息與造價資訊?2024版5.2.8~5.2.9?允許編制人參考類似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施工圖預算、結算單價、已簽合同價格或市場詢價等信息;?若存在工程規模、建設時間地點、交付標準差異,須作合理調整后再應用。?2013版?在5.2.1等處也指出“可參考同類工程造價信息、市場價信息”,并無專門條文詳細說明如何進行調整,但實務上也會進行類似比對。解讀1.2024版條文更清晰地指明“近期完成的類似工程”多個維度的信息渠道及調整原則;2.2013版概括性要求對市場價或造價信息進行參考,沒有形成條文分列。四、異議和修正程序vs.投訴與處理(2024版5.3vs.2013版5.3)4.1提出異議/投訴的條件與時限?2024版5.3.1~5.3.2?投標人認為最高投標限價編制不合理,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書面提出異議;?若招標人未及時答復或答復后仍存在爭議,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前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2013版5.3.1~5.3.4?投標人若認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規范編制,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造價管理機構投訴;?投訴書需具備相應要素;投訴人不得惡意阻礙投標活動;主管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審查等。解讀1.2024版將異議提出首先針對招標人,再到行政監督部門;2013版的做法是投標人可直接向監督機構和造價管理機構投訴;2.兩版均要求投標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異議或投訴材料,否則不予受理。4.2復查與修正?2024版5.3.3~5.3.4?如最高投標限價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復查,若與原公布偏差較大,則應修正不合理內容;?招標人應按程序重新公布修正后的限價。?2013版5.3.5~5.3.9?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決定受理后,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查。若結論與原價誤差>±3%,責成招標人改正;?招標人若需修改公布的控制價且到投標截止不足15天,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解讀1.2024版沒有像2013版那樣規定一個“±3%”的復查誤差閾值,但也要求“偏差較大”即應修正;2.2013版則明確量化“>±3%”為關鍵標準并規定延長投標截止時間;2024版要求“按政府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也能對應類似操作,但文本更概括。五、總結與對比要點1.名稱與適用場景?2024版稱之為“最高投標限價”,更貼合現行常用語;?2013版稱之為“招標控制價”,主要適用于國有資金項目。實務中也常稱“最高投標限價”或“攔標價”。2.編制依據與內容?兩版都強調:編制時必須結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圖紙與現場情況、市場價格信息等;?2024版更突出對增值稅列項、不含稅綜合單價等新計價模式,以及對“發包人供材”“專業工程暫估價”“暫列金額”等具體操作要求;?2013版同樣要求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等按清單列示金額或定額、市場價信息計取,只是未體現“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思路。3.異議/投訴及修正程序?2024版規定投標人先向招標人異議,不滿意可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若復查結論偏差較大,則需修訂限價并再次公布;?2013版要求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主管機構投訴,若誤差>±3%則責成改正,并延長投標截止時間;?2024版沒有明確>±3%的誤差線,但總體程序類似。4.風險與競爭?兩版都強調“招標人不得隨意上調或下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超過限價的投標報價應予拒絕,這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證工程造價不超預算方面功能一致。六、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建議1.嚴格編制:緊扣招標工程量清單?由于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是基于工程量清單進行綜合單價或項價匯總,需保證清單項目、特征、數量與圖紙及招標文件一致,盡量減少缺陷或漏項。?在2024版中還要注意增值稅的獨立計算、發包人供材項目的報價區分等。2.注重市場信息與類似工程比對?不論兩版,都強調可借鑒同類工程造價信息、市場詢價等資料;2024版還提到工程造價指數或價格信息要做“合理差異調整”。3.留意異議/投訴與公布時機?在2024版:異議先提給招標人,若不滿意再向監督部門;?在2013版:可直接向監督部門投訴,并有“5天內投訴”“>±3%誤差糾正”等規定;?編制或核對時,盡量在正式公布前多方復核,減少被異議或投訴的可能。4.和實際施工方案、工期安排相結合?2024版尤其強調“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常規施工工藝”背景下編制限價,避免不切實際的低造價導致招標失效或后期變更費用激增。
投標報價編制一、總體結構與條文范圍1.1章節命名與內容覆蓋?2024版(第6章)?標題為“投標報價編制”,分為6.1一般規定和6.2投標報價編制兩大部分。?內容涵蓋:投標人的自主報價權限、對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的復核與澄清程序、單價/總價合同下的風險分配、補充完善措施項目與分部分項清單的方式、以及最終報價與分析表的提交要求等。?2013版(第6章)?標題為“投標價”,分為6.1一般規定和6.2編制與復核兩部分。?內容主要圍繞:投標價的編制主體、投標報價應遵循的依據、清單項目與報價相一致的要求,措施項目可增補,其他項目費的處理,以及投標總價與五大費用的對應等,整體篇幅相對緊湊。變化概覽1.2024版在第6章擴展了針對單價合同/總價合同的差異性要求,以及對“清單缺陷、物價變化、專業分包及發包人供材”等環節的投標報價程序做了更細致的條文。2.2013版第6章較為概括,更多是從“不得低于成本價、要與清單匹配、可增補措施項目”等角度進行原則性規定。二、“一般規定”部分條文對比(6.1節)2.1編制主體與自主報價權?2024版6.1.1、6.1.2?6.1.1明確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6.1.2投標人可根據6.2節自主確定報價,并對已標價清單的合理性負責,同時承擔“不合理報價”及“總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缺陷”風險。?2013版6.1.1、6.1.2?6.1.1同樣指出投標價可由投標人或受委托的有資質造價咨詢人編制;?6.1.2表明投標人可根據招標文件及招標清單自主確定報價成本,但“本規范強制性規定”需遵守。解讀1.2024版比2013版更直接地將“總價合同的清單缺陷風險”納入投標人注意范圍,也提示投標人對綜合單價、合價、以及“自行補充或未補充的清單項目”負責;2.2013版更為概括,只講“自主確定報價成本”;2024版則強調因合同類型、報價合理性引發的后果需由投標人自擔。2.2投標報價的上下限與工期復核?2024版6.1.3、6.1.4?6.1.3:投標價不得低于成本價,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6.1.4:投標人應對招標文件中“計劃工期”的可行性做復查,若有異議應及時書面澄清或修正。投標工期不得超過招標人計劃工期。?2013版?6.1.3同樣指出投標報價不得低于成本價,但對“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并未在此明確(當時通常在其他招投標規定或“招標控制價”章節里提及);?并沒有在本章對“投標工期復核”作出詳細要求。解讀1.2024版將“工期復核”納入投標報價一般規定,強化了投標人對工期與報價間關聯的重視;2.2013版對工期與報價掛鉤并無同章節條文,實務上多在招標文件或合同條款separately約定。2.3復核與澄清程序: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措施項目清單?2024版6.1.5~6.1.71.6.1.5:投標人可對措施項目清單的完整性提出疑問/增補;2.6.1.6:單價合同招標工程,投標人對分部分項工程清單有疑問可質疑,若修正后再報價;否則完整性和準確性由招標人負責,若有缺陷按第8.2節調價;3.6.1.7:總價合同招標工程,投標人亦可復核工程量清單,有疑問的可要求招標人修正;若投標人認為存在缺陷,可自行補充報價,但將承擔“除暫定數量外”的清單缺陷包干風險。?2013版?6.1.5提出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招標人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對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如有疑問或發現錯誤,2013版并未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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