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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

編號:DB11/T1813—2020

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

Parkingrequirementstandardforautoofpublicbuildings

2020-12-29發布2021-04-01實施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聯合發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總則

1.0.1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實施差別化的交通需求管理的要求,科

學合理安排停車設施,規范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規劃建設,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

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

1.0.3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應本著集約用地、開放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則合理配置。

1.0.4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規劃建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現行有

關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

2.0.1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s

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

2.0.2配建機動車停車位parkingspaceforautoofbuildings

建筑物依據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

的停車位。

2.0.3標準停車位parkingspaceforpassengercarunit

用于停放標準車的停車位。

2

3基本規定

3.0.1北京市行政區域應按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劃分為四類停車分區。

3.0.2軌道交通站點地面出入口500米范圍內的公共建筑(醫院除外),其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

應對本標準表4.0.1~表4.0.7中的上限和下限進行折減,折減不應低于20%。

3.0.3公共建筑為周邊居住區、醫院提供停車位時可增設配建機動車停車位,并應對周邊居住區、

醫院開放。

3.0.4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公共建筑、交通樞紐(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和有特殊需求的公

共建筑,應根據專題論證確定配建機動車停車位規模。

3.0.5包含多種建筑類別及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其配建機動車停車位規模應按各類建筑類別和

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確定。

3.0.6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數量應換算成標準停車位,各類車輛標準停車位的換算系數應符合表

3.0.6的規定。裝卸車位不應計入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總數。按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計算出的停車位

數量,尾數不足1個時,應按1個計算。

表3.0.6各類車輛標準停車位的換算系數

停車位類型微型車小型車中型車大型車

換算系數0.71.02.02.5

3.0.7公共建筑電動汽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

準》DB11/T1455的規定。

3.0.8公共建筑配建無障礙停車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的規定。

3

4配建指標

4.0.1行政辦公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1的規定。

表4.0.1行政辦公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

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四類地區

建筑類別單位

上限上下限上下限下限

行政辦公車位/100m2建筑面積0.450.45-0.60.65-0.850.65

注:位于二類地區的首都功能核心區,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的上限值不得高于二類地區下限值的

120%。

4.0.2商務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表4.0.2商務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

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四類地區

建筑類別單位

上限上下限上下限下限

商務車位/100m2建筑面積0.350.35-0.50.5-0.70.65

注:位于二類地區的首都功能核心區,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的上限值不得高于二類地區下限值的

120%。

4.0.3商業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3的規定。

表4.0.3商業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

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四類地區

建筑類別單位

上限上下限上下限下限

酒店、賓館車位/客房0.30.3-0.40.4-0.60.4

餐飲、娛樂車位/100m2建筑面積1.51.5-1.81.7-2.22.0

22

商≥10000m車位/100m建筑面積0.50.5-0.70.6-0.80.7

場22

商業<10000m車位/100m建筑面積0.60.6-0.80.7-0.90.8

大型超市、倉儲

車位/100m2建筑面積0.60.6-0.91.25-1.751.3

式超市

綜合市場、農貿

車位/100m2建筑面積--1.1-1.51.3

市場、批發市場

注:位于二類地區的首都功能核心區,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的上限值不得高于二類地區下限值的

120%。

4.0.4醫院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4的規定。

4

表4.0.4醫院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

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四類地區

建筑類別單位

下限下限下限下限

綜合醫院、專科

車位/100m2建筑面積1.21.21.31.4

醫院

醫院

社區衛生服務

車位/100m2建筑面積0.60.60.70.8

中心

注:原醫院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未達到本表要求且改建、擴建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25%的,宜按

本表計算配建機動車停車位與原機動車停車位差額數的25%進行補建。

4.0.5學校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5的規定。

表4.0.5學校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

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四類地區

建筑類別單位

上限上下限上下限下限

中小學車位/百教職工5.05.0-6.010.0-15.015.0

學校

大專院校車位/百教職工10.010.0-15.020.0-25.030.0

4.0.6體育設施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6的規定。

表4.0.6體育設施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

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四類地區

建筑類別單位

上限上下限上下限下限

體育場≥15000座位,2.0-3.0

車位/百座1.01.0-2.03.0

體育館≥3000座位

體育設施

體育場<15000座位,

車位/百座4.04.0-5.05.0-6.06.0

體育館<3000座位

4.0.7文化設施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7的規定。

表4.0.7文化設施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

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四類地區

建筑類別單位

上限上下限上下限下限

影劇院車位/百座4.04.0-5.58.0-10.012.0

科技館、博物

車位/100m2建筑面積0.40.4-0.60.6-0.80.8

文化設施館、圖書館

會議中心車位/100m2建筑面積0.60.6-0.80.6-0.90.8

展覽館車位/100m2建筑面積0.30.3-0.50.7-0.91.0

4.0.8公共建筑應按表4.0.8的要求設置大客車停車位。

5

表4.0.8公共建筑大客車停車位設置要求

車位類型建筑類別大客車停車位數量

酒店、賓館每50個客房應設置1個。

大客車學校中小學宜設置1-3個;大專院校宜設置3個以上。

停車位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每3000m2建筑面積應設置1個。

體育設施、會議中心每500個座位應設置1個。

4.0.9公共建筑應按表4.0.9的要求設置裝卸停車位。

表4.0.9公共建筑裝卸車位設置要求

車位類型建筑類別裝卸車位數量要求

每10000m2建筑面積應設置1個,不足10000m2的應按1個設置,

辦公

最高3個。

每100個客房應設置1個;超過3個時,每增加200個客房應

酒店、賓館

增設1個。

每10000m2建筑面積應設置1個,不足10000m2的應按1個設置;

餐飲、娛樂

裝卸車位超過3個時,每增加20000m2應增設1個。

每3000m2建筑面積應設置1個,大于等于2000m2且小于3000m2

商場、大型超市、倉儲式

的應按1個設置,不足2000m2的可不設置;超過3個時,每增

超市、綜合市場、農貿市

加5000m2應增設1個;超過6個時,每增加10000m2應增設1

場、批發市場

個。

醫院應按需設置裝卸車位和救護車位。

6

附錄A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分區

停車分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分區范圍

一類地區二環路以內

二類地區二環路至三環路之間

三類地區三環路至五環路之間、五環路以外的中心城和新城集中建設區、北京城市副中心

四類地區除上述地區的其他地區

7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強制性條款和引導性條款,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

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或“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該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8

引用標準名錄

1《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

2《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DB11/T1455

9

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

Parkingrequirementstandardforautoofpublicbuildings

DB11/T1813—2020

條文說明

2020北京

10

目次

1總則........................................................................................................................................................12

3基本規定................................................................................................................................................13

4配建指標................................................................................................................................................13

11

1總則

1.0.12016年北京市機動車停車資源普查結果顯示,全市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總量為147

萬個,供需總量基本平衡,夜間公共建筑約有60%的空閑車位,目前小客車出行比例約為30%。《北

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中提出要實施差別化的交通需求管理,分區制定用車管理策

略,從源頭調控小客車出行需求。調控出行車位的供應是實施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應控

制出行車位的供給。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是出行車位的主體,占比達90%以上,應通過管控

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實現對小客車出行需求的調控。

1.0.4本標準規定的應嚴格遵守,本標準未規定的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各部門編制的、沒有北京市地方標準序列編號的相關導則、指南、指引、圖集等的規定,與本標準不一

致的,應以本標準為準。

12

3基本規定

3.0.1一類地區應為二環路以內;二類地區應為二環路至三環路之間;三類地區應為三環路至五

環路之間、五環路以外的中心城和新城集中建設區、北京城市副中心;四類地區應為除上述地區的

其他地區。

一類地區應為嚴格控制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采取上限控制,提高公共交通服務水

平,改善交通出行環境。二類地區應為適度控制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采取上下限控制,

執行較低的指標,實現出行車位的低水平供給,引導小汽車使用的合理分布。三類地區應為統籌平

衡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采取上下限控制,指標略高于二類地區,適度增加出行車位的

供給。四類地區應為寬松調節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采取下限控制,指標略高于三類地

區,基本滿足出行停車需求。

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公共建筑,近期應參照本標準執行,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應為遠期改造成

其他設施與用途預留條件。遠期對出行車位的供給進行評估,在滿足對小客車出行調控的基礎上對

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進行改造。

3.0.4有特殊需求的公共建筑指使用主體明確的科研辦公、實驗室、生產廠房、機房等有特許需

求和保密要求以及會對周邊交通產生較大影響的建筑,應開展專題論證,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配建機

動車停車位規模。大型超市、倉儲式超市、綜合市場、農貿市場、批發市場、體育設施、文化設施

類由于建筑個體差異較大,導致停車需求特征差異較大。因此,應在參照本標準的基礎上開展專題

論證,結合區域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確定配建機動車停車位規模。

13

4配建指標

4.0.1行政辦公類建筑包括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辦公機構及其相關設施,根據現行地方標

準《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對應用地類別A11、A12。由于不鼓勵小汽車通勤出行,因

此對有辦公功能的公共建筑需減少機動車停車位的供應,采用較低的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但考慮

到行政辦公類建筑需提供公共服務,因此在指標取值的設定上還主要考慮了訪客的停車需求。

《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8年—2035年)》提出“創造綠色、高效、

友好的交通出行環境,提高綠色出行比例,到2035年綠色出行比例由現狀73%提高到85%以上”。

嚴格控制出行車位的供給作為實施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應進一步縮減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供

給。因此對于首都功能核心區采取嚴格的供給策略,位于二類地區的首都功能核心區,機動車停車

配建指標不得高于二類地區下限值的120%。

按建筑面積計算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建筑面積為總建筑面積,應包括地上及地下部

分。地下包括與用地性質相同的地下經營性用房,如辦公、商業、醫療等;還包括地下管理用房,

如食堂、庫房、物業管理用房等。

4.0.2商務類建筑包括科研事業單位及金融保險、藝術傳媒、研發設計、貿易咨詢等綜合性辦公,

根據現行地方標準《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對應用地類別A35、B21、B22、B23、B29。

4.0.3酒店、賓館包括酒店、賓館、招待所、服務型公寓、度假村等,根據現行地方標準《城鄉

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對應用地類別B14;餐飲、娛樂包括飯店、餐廳、酒吧等,對應用

地類別B13;商場包括以零售功能為主的商鋪、商場等,對應用地類別B11;大型超市、倉儲式超

市包括以零售功能為主的超市等,對應用地類別B11;綜合市場、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包括獨立地

段的農產品、服裝、建材等產品的市場,對應用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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