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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35.240.15

CCSL64

DB11

北京市地方標準

DB11/T159.1—2023

代替DB11/T159.1—2015

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技術規范

第1部分:總體要求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unicipaladministration&

communicationscardsystem—Part1:Generalrequirements

2023-12-25發布2024-04-01實施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1/T159.1—2023

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技術規范

第1部分:總體要求

1范圍

本文件給出了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的系統構成,并規定了系統功能、安全、檢測、性能指標、通信

及傳輸、應用領域和交易模式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的設計、開發、檢測、實施和運營。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

于本文件。

GB/T22239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JR/T0025.1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第1部分:總則

JT/T978.1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術規范第1部分:總則

JT/T978.2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術規范第2部分:卡片

JT/T978.6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術規范第6部分:安全

JT/T1059.1交通一卡通移動支付技術規范第1部分:總則

JT/T1059.6交通一卡通移動支付技術規范第6部分:可信服務管理系統

DB11/T159.2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技術規范第2部分:卡片

DB11/T159.3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技術規范第3部分:終端

DB11/T159.4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技術規范第4部分:移動支付系統

DB11/T159.5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技術規范第5部分:安全

DB11/T159.6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技術規范第6部分:檢測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市政交通一卡通卡municipaltransportationICcard

國家IC卡注冊中心注冊,北京市指定的發卡機構統一發行,并在市政、交通及其他服務行業應用的IC

卡,簡稱卡片。

3.2

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municipaltransportationcardsystem

為市政交通一卡通的應用提供技術支持系統的總和。

1

DB11/T159.1—2023

3.3

運營實體operationentity

參與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運營的組織。

3.4

發卡機構cardissuer

發行城市公共交通IC卡,并對清分結算的跨機構交易數據進行驗證的機構。

[來源:JT/T978.1—2015,2.17]

3.5

移動支付mobilepayment

用戶使用移動支付設備對所消費的服務進行賬務支付的一種方式。

[來源:JT/T1059.1—2016,3.2,有修改]

3.6

脫機交易offlinetransaction

在交易過程中,交易處理全部在終端本地完成的交易。

3.7

聯機交易onlinetransaction

在交易過程中,與系統共同完成認證、傳輸、業務判斷和交易處理的交易。

3.8

讀寫器reader

可以對卡片進行數據交換的設備。

3.9

安全單元secureelement

對具有安全認證的交易關鍵數據的安全存儲和運算,且支持多應用管理及運行安全的移動支付安全

載體。

[來源:JT/T1059.1—2016,3.12,有修改]

3.10

初始化initialization

由發行機構對卡片或安全單元進行格式化,并寫入發行信息的過程。

3.11

電子現金應用theapplicationofelectroniccash(EC)

電子現金electroniccash(EC)

采用借記/貸記技術設計和非對稱和對稱密鑰結合體系的IC卡應用。

[來源:JT/T978.1—2015,2.5]

3.12

2

DB11/T159.1—2023

電子錢包應用theapplicationofelectronicpurse(EP)

電子錢包electronicpurse(EP)

采用對稱密鑰系統,進行小額消費的城市公共交通IC卡應用。

[來源:JT/T978.1—2015,2.6]

3.13

復合應用complexapplication

結合電子錢包應用的交通應用模式,適用于使用分時分段扣費、換乘優惠等應用場景。

[來源:JT/T978.2—2023,3.1]

3.14

余額balance

電子錢包內用于消費的可支付金額。

3.15

密碼算法cryptographicalgorithm

為了隱藏或顯現數據信息內容的變換算法。

[來源:JR/T0025.1—2018,3.11]

3.16

明文plaintext

未被加密的信息。

3.17

密文ciphertext

通過密碼系統產生的不可理解的文字或信號。

3.18

密鑰key

控制加密轉換操作的符號序列。

[來源:JR/T0025.1—2018,3.14]

3.19

終端terminal

在交易點安裝、用于與卡片配合共同完成交易的設備。應包括接口設備,也可包括其他的部件和接口

(如與主機的通訊)。

[來源:JR/T0025.1—2018,3.4,有修改]

3.20

授權authorization

終端通過通信線路向前置系統申請,獲得系統認證通過后進行卡片的相關業務。

3.21

3

DB11/T159.1—2023

認證authentication

確認一個實體所宣稱的身份的措施。

[來源:JT/T978.6—2015,3.7]

3.22

證書certificate

由密鑰管理系統使用其私鑰對實體的公鑰、身份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進行簽名,形成的不可偽造的

電子數據。

[來源:JT/T978.6—2015,3.8]

3.23

可信服務管理trustedservicemanagement

由可信第三方提供的安全載體生命周期管理、應用生命周期管理和應用管理等服務。

[來源:JT/T1059.1—2016,3.18]

3.24

安全單元發行方可信服務管理secureelementissuertrustedservicemanagement

為安全單元發行方提供的承載安全單元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的可信服務管理。

[來源:JT/T1059.1—2016,3.21]

3.25

應用提供方applicationprovider

提供支付應用的主體。

[來源:JT/T1059.1—2016,3.16]

3.26

應用提供方可信服務管理serviceprovidertrustedservicemanagement

為用戶提供的承載應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的可信服務管理。

[來源:JT/T1059.1—2016,3.22]

3.27

安全域securitydomain

負責對某個安全單元外實體(例如安全單元發行方、應用提供方、授權管理者)的管理、安全、通信

需求進行支持的安全單元內實體。

[來源:JT/T1059.1—2016,3.14]

3.28

客戶端client

用于提供用戶接口界面,與安全單元配合實現安全單元管理及應用管理功能的應用軟件。

[來源:JT/T1059.6—2016,3.1]

4縮略語

4

DB11/T159.1—2023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ACC:軌道交通AFC清算管理中心(AFCClearingCenter)

AFC:自動售檢票系統(AutomaticFareCollection)

ATQA:對A型卡請求的應答(AnswerToRequest,TypeA)

CSN:芯片序列號(ChipSerialNumber)

IC:集成電路(IntegratedCircuit)

IIN:發行機構注冊識別碼(InstitutionIdentificationNumber)

MTBF: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eanTimeBetweenFailure)

NVM:非易失性存儲器(NonvolatileMemory)

PCD:接近耦合設備(ProximityCouplingDevice)

SAM:安全認證模塊(SecureAuthenticationModule)

SE:安全單元(SecureElement)

SE-TSM:SE發行方可信服務管理(SEIssuerTrustedServiceManagement)

SP-TSM:應用提供方可信服務管理(ServiceProviderTrustedServiceManagement)

SSD:輔助安全域(SupplementarySecurityDomain)

TAC:交易驗證碼(TransactionAuthorizationCode)

TCP/IP:傳輸控制協議/網際協議(TransmissionControlProtocol/InternetProtocol)

TSM:可信服務管理(TrustedServiceManagement)

UDP:用戶數據報協議(UserDataprogramProtocol)

5系統構成

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由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終端、卡片和移

動支付系統構成。移動支付系統由TSM系統、客戶端軟件和SE組成。

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與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TSM系統進行數據交互,主要負責對收

集的各類交易數據進行合法性、完整性驗證,根據交易驗證結果進行清分結算和數據統計,生成各類運行

參數及對賬數據,下發至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TSM系統。

終端或客戶端軟件作為入口,通過數據接口,完成各類數據上送功能。

卡片和SE作為支付介質,通過終端或客戶端軟件完成各業務功能。

通過密鑰安全機制和密碼算法,保障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各環節整體安全性。依據統一的技術標準、

業務流程,以及質量檢測要求,確保系統內各部分規范性、穩定性和可靠性。

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架構如圖1所示:

5

DB11/T159.1—2023

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

安全

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TSM系統

處理系統

動檢測

終端客戶端軟件付

卡片SE

圖1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架構

6系統功能要求

6.1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

6.1.1接入與傳輸

應能為內外部相關系統提供業務接入、數據通訊和數據交互服務等功能,具體要求如下:

a)為各業務終端、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采集點、分中心)、清算銀行和其他外部相

關系統提供脫機或聯機業務的功能及通訊接入,具備終端或接入平臺進行合法性檢查功能;

b)接收業務終端、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的各類交易數據、終端狀態信息和日志數據;

c)將結算統計數據、業務對帳數據、系統運行參數數據和運行管理數據發送到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

算機處理系統。

6.1.2業務處理

應能實現卡片初始化、包級合法性檢查、交易合法性驗證、終端管理、聯機交易服務和異常業務處

理等功能,具體要求如下:

a)卡片初始化:包括創建卡片數據結構、寫入密鑰和發行商標識及卡片發行相關信息,只有經過初

始化的卡片才可在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中使用。卡片初始化流程符合附錄A要求;

b)包級合法性檢查:系統對上傳的數據包進行合法性檢查,主要包含:包接收單位有效性檢查、包

類型有效性檢查、包重復性檢查、包格式有效性檢查、包完整性檢查和包版本有效性檢查等;

c)交易合法性驗證:系統對上傳的交易記錄進行合法性檢查,主要包括:數據格式檢查、重復性檢

查、逾期檢查、卡片賬戶和黑名單檢查等,驗證各類交易記錄的TAC;

d)終端管理:系統對終端進行管理,包括為終端提供聯機授權認證、參數下載功能;

6

DB11/T159.1—2023

e)聯機交易服務:具備為聯機交易提供交易認證、后臺合法性檢查和交易處理的功能,包括:開卡、

發售、充值、消費、退卡退資、激活、查詢和卡片遷卡等聯機交易;

f)異常業務處理:具備終端、卡片賬戶和交易記錄等異常數據處理的功能。

6.1.3清分結算

應能實現清分結算、查詢統計、數據分析和數據審計等功能,具體要求如下:

a)結算對帳:完成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收到的各類交易數據的清分,并產生資金結算數據和報表,

完成與分中心或運營實體的數據對帳,并生成劃賬信息;

b)查詢統計:具備交易數據分類查詢統計的功能;

c)數據分析:具備對交易數據、歷史數據和各類統計數據分析的功能;

d)數據審計:具備對交易數據及結算數據完整性的審核功能。

6.1.4綜合管理

應能實現操作員管理、授權額度管理、報表和對賬等功能,具體要求如下:

a)操作員管理:設置、管理和維護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的操作員及權限的管理功能;

b)授權額度管理:對具有發售充值功能的終端、商戶、分中心或運營實體實現后臺交易額度的控制

和管理;

c)報表功能:提供查詢、分析和統計數據的報表功能;

d)對賬功能:提供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與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資金的對帳、劃賬功

能。

6.1.5基礎數據管理

應能實現卡片賬戶管理、參數管理、黑名單管理、分中心或運營實體管理和終端信息管理等功能,

具體要求如下:

a)卡片賬戶管理:具備卡片賬戶管理及維護的功能;

b)參數管理:對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的運行參數進行管理和維護;應對分中心或運營實體運營參

數進行管理和維護;

c)黑名單管理:具備黑名單的收集、生成、跟蹤、下發和維護的功能;

d)分中心或運營實體管理:對分中心或運營實體基礎信息進行管理及維護,包括:行業、單位、商

戶和網點結算手續費率等;

e)終端信息管理:對終端基礎信息進行管理及維護,包括終端基本信息管理、參數維護、狀態監控

和額度控制等。

6.1.6運營管理

能實現風險管理、行為審計、監控和數據挖掘等功能,具體要求如下:

a)風險管理:支持對聯機交易、脫機交易進行風險控制;

b)行為審計:支持對交易數據進行審計,以及時發現異常的交易數據或交易行為;

c)監控:具備網絡狀態、設備運行狀態、物理環境和數據傳輸狀態監控等功能;

d)數據挖掘:可支持對歷史累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深度挖掘潛在信息。

6.1.7備份與恢復

應具備各類交易數據、結算統計數據、系統運行參數、管理數據等存儲、備份和恢復功能。

應建設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的容災備份系統,以保障災難發生時的業務連續性和數據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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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9.1—2023

6.2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

6.2.1數據采集

應及時、完整采集所屬范圍內終端的各類交易數據。

6.2.2數據傳輸

應將各類交易數據發送到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并具備重傳功能。

應接收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的結算統計數據、業務對帳數據、系統運行參數數據和運行管理數據,

并能將黑名單、相關參數及時發送到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及系統內的所有終端。

6.2.3數據接口

應按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的數據組織結構要求實現數據接口。

6.2.4數據結算及對帳

應實現分中心或運營實體內交易數據的清分,并能完成分中心或運營實體內資金結算。

應實現與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結算數據的對帳和異常數據處理。

應實現對分中心或運營實體內交易數據及統計數據完整性的審核功能。

6.2.5數據存儲

應具備各類交易數據、結算統計數據、系統運行參數數據、運行管理數據的存儲、備份和恢復功

能。

6.3終端

6.3.1終端應用通用要求

符合DB11/T159.3中的相關要求,具體功能要求如下:

a)應滿足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的運營要求,功能具有可擴展性;

b)應能實現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各類參數的下載,包括通訊類參數、業務類參數和管理類參數等;

c)應能實現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黑名單參數實時下載;

d)應依據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下載的各類參數進行準確的業務判斷,對黑名單卡須進行鎖卡;

e)應依據業務規則對卡片進行處理,交易成功后應生成符合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格式標準的交易

數據;

f)應保證各類交易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

g)應保證卡片內數據的完整性;

h)應保證卡片內敏感信息的安全性;

i)同一終端的不同應用之間不應互相影響;

j)宜支持在線升級功能;

k)應支持交易數據查詢、數據采集和數據上傳功能。

6.3.2終端業務功能要求

6.3.2.1充值功能

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a)應具有發售、充值和激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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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支持在線配置業務功能;

c)應實現不同權限控制;

d)發售、充值和激活交易應采用聯機方式進行;

e)交易數據應實時上傳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

f)根據業務需求,可與其他業務功能進行組合應用。

6.3.2.2消費功能

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a)應具有消費、繳費功能;

b)消費交易可采用脫機方式進行,對于安全性要求較高的行業及應用,應采用聯機方式進行;

c)交易數據應及時上傳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

d)根據業務需求,可與其他業務功能進行組合應用。

6.3.2.3服務功能

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a)應具有查詢、補票和修復功能;

b)交易數據應及時上傳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

c)根據業務需求,可與其他業務功能進行組合應用。

6.3.2.4退卡功能

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a)應具有退卡、退資功能;

b)應支持在線配置業務功能;

c)應實現不同權限控制;

d)退卡、退資交易應采用聯機方式進行;

e)交易數據應實時上傳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

f)根據業務需求,可與其他業務功能進行組合應用。

6.4卡片

6.4.1應用類型

應用類型編碼應支持256種類型。

6.4.2發售

已初始化的卡片,應在授權的終端上發售。

6.4.3充值

已發售的卡片,應在授權的終端上充值,使用過程中可多次充值。

6.4.4消費

已充值的卡片,應在一卡通應用領域的終端上繳費。

6.4.5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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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9.1—2023

在使用過程中,應在授權的終端上辦理查詢、補票、修復和激活等服務業務。

鎖定后的黑名單卡不能再使用。

6.4.6退卡

在使用過程中,若卡片出現故障不能繼續使用,或持卡人終止卡片使用,應在授權的終端上辦理退卡

或退資業務。

6.4.7回用

對回收后的卡片,應在授權的終端上進行分揀、處理后,進行重新使用。

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應對回用卡片的后臺信息進行核銷,并進入初始狀態。

6.4.8銷毀

對回收的卡片,應在授權的終端或系統上進行分揀、并對不能再次使用的卡片進行銷毀。

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應對銷毀卡片的后臺信息進行核銷。

6.5移動支付系統

6.5.1可信服務管理系統

TSM系統由SE-TSM和SP-TSM組成,應符合DB11/T159.4中的相關要求,應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a)機構接入;

b)應用注冊;

c)SE可信管理;

d)SE開放共享;

e)SE載體管理;

f)多應用管理;

g)應用管理。

6.5.2客戶端軟件

應符合DB11/T159.4中的相關要求,應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a)注冊;

b)開卡;

c)充值;

d)消費;

e)退卡;

f)遷卡;

g)默認應用設置;

h)信息查詢;

i)密碼管理;

j)版本升級。

6.5.3安全單元

應符合DB11/T159.4中的相關要求,應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a)為移動支付各參與方提供SE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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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9.1—2023

b)為應用提供方提供SSD管理、移動支付應用下載授權等功能;

c)負責存儲密鑰、證書等機密信息,進行密碼計算。

7安全要求

7.1基本要求

7.1.1系統安全不應低于GB/T22239中第三級的相關要求。

7.1.2終端應正確生成和完整保存交易數據,并將交易數據實時上傳至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交易數

據應包含TAC。

7.1.3卡片應采用一卡一密的密鑰管理體系,對稱密鑰采用兩級密鑰管理體系,分別為城市分散密鑰、

卡片分散密鑰。

7.1.4交易驗證應通過內置在終端的SAM卡或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實現。

7.2詳細要求

詳細要求應符合DB11/T159.5中的相關要求。

8檢測要求

檢測要求應符合DB11/T159.6中的相關要求。

9性能指標

9.1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

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性能指標應滿足表1的要求。

表1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性能指標

項目指標

清分結算處理性能≥每小時1000萬筆交易

單筆交易后臺處理速度(聯機交易)≤1秒

最大并發交易處理數(聯機交易)≥5000筆

結算準確率=100%

系統平均無故障時間≥8751小時

各類統計數據保存時間≥10年

交易數據保存時間在線保存≥2年,離線永久保存

9.2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

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性能指標根據系統的應用規模和級別,可參照總中心計算機處理

系統性能指標。

9.3終端的通用性能指標

終端的通用性能指標應滿足表2的要求。

11

DB11/T159.1—2023

表2終端的通用性能指標

項目指標

卡片識別要求應識別符合DB11/T159.2的卡片

SAM支持不少于4個SAM卡,其中不少于2個使用卡座支持

IC卡讀卡模塊可支持0mm~100mm,應無盲區

交易數據存儲容量≥8MB

數據存儲黑名單容量≥5MB

存儲器壽命≥10年

時鐘支持時鐘同步,誤差±1秒/日,校準時鐘頻次間隔不低于1800秒

可靠性除非特殊部件另有規定,MTBF不低于10,000小時

存儲溫度-40℃~70℃

溫度

工作溫度-20℃~70℃

存儲濕度5%~95%(非凝露)

濕度

工作濕度10%~95%(非凝露)

使用壽命≥5年

9.4卡片的性能指標

卡片的性能指標應滿足表3的要求。

表3卡片的性能指標

項目指標

工作頻率13.56MHz±7kHz

讀寫距離卡片與讀寫器之間感應距離在0mm~100mm應正常通信

當PCD組件的激勵頻率為13.56MHz,場強最小為1.5A/m最大為7.5A/m時,卡應正常應

工作場強

卡片與讀寫器之間采用半雙工通訊協議,其最低通信速率規定為106kbps或106kbps的倍

通信速率

芯片內NVM的數據容量支持電子錢包應用的數據空間不應小于20kB,支持電子現金應用的

數據存儲容量

數據空間不應小于10kB,并應預留足夠存儲空間,用于應用擴展

芯片使用壽命芯片內NVM的擦寫無故障次數不應少于10萬次,數據存儲保證10年不丟失

操作系統卡片操作系統符合JT/T978.2的相關要求

ATQA響應時間卡片在進入天線感應區后,ATQA響應的時間應小于3ms

10通信及傳輸要求

10.1網絡連接

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和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移動支付系統網絡連接具體要求如下:

a)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和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之間應統一規劃,采用安全、可靠的

網絡實現,可使用各種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專線,相互之間也可建立VPN專用網絡;

b)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和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之間的網絡連接的帶寬應滿足數據

傳輸的要求;

12

DB11/T159.1—2023

c)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和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之間的網絡物理連接應有備份線路;

d)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和移動支付系統可通過局域網、專線實現;

e)直接與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連接的設備IP地址應統一規劃和分配,并支持IPV6。

10.2網絡協議

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和與其連接的計算機系統、終端之間的數據傳輸協議應至少支持TCP/IP協議

或UDP協議。

10.3傳輸

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和分中心或運營實體計算機處理系統間傳輸要求如下:

a)計算機處理系統相互之間的數據傳輸應基于統一的應用層通信接口;

b)計算機處理系統相互之間的數據傳輸在應用層應符合10.4.4、10.4.5格式的要求;

c)數據包內最大交易記錄的數量不應超過65535條記錄;

d)發送到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的數據包的傳輸時間、間隔可通過參數設置。

10.4數據組織結構

10.4.1卡片編碼

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發行的每張卡片應設置唯一的編碼,編碼規則應符合附錄B要求。

10.4.2運營實體

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中的每個運營實體應設置唯一的編碼。

10.4.3交易類型編碼

主要交易類型包括開卡、發售、充值、消費、補票、鎖卡、退卡、退資和激活等,并可根據應用的需

要進行擴展。

應支持256種交易應用。

已定義的主要交易類型編碼應符合附錄C要求。

10.4.4交易文件數據包結構

交易文件數據包格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a)數據包結構包括包頭和包體兩部分;

b)包頭包括公共部分和個性類型;

c)包體包括若干條數據記錄和個性化信息。

交易文件數據包結構如圖2所示:

公共部分個性類型第一條記錄個性化信息…第N條記錄個性化信息

包頭

包體

圖2交易文件數據包結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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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9.1—2023

10.4.5聯機交互報文格式要求

聯機交互報文格式應符合以下要求:

a)交互報文由消息包頭、消息包體和簽名數據三部分組成;

b)消息包頭分為包長度、同步信息和壓縮算法標志三部分;

c)消息包體包含明文部分和密文部分。

聯機交互報文格式如圖3所示:

包長度同步信息壓縮算法包體明文包體密文簽名數據

消息包頭消息包體簽名數據

圖3聯機交互報文格式

10.4.6數據包類型

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接收及下發的數據包類型包括管理數據、黑名單數據、各類參數、各類交易數

據和統計對帳數據等。數據包類型應符合附錄D要求。

10.4.7數據包數據項

數據包的數據內容包含數據包版本號、數據包編號、產生時間、發送方編碼、接收方編碼、數據包中

記錄的數量和數據包長度等,數據項應符合附錄E要求。

10.4.8交易記錄數據項

交易記錄的數據項應符合附錄F要求。

11應用領域和交易模式

11.1應用領域

11.1.1交通領域

11.1.1.1公共汽電車應用

通過車載、壁掛或手持式等終端,應實現公共汽電車單一票制、分段票制和計次票制等繳費要求。

11.1.1.2城市軌道應用

應與城市軌道交通ACC/AFC結合,以儲值票或計次票的方式,實現軌道交通計程、計時繳費要求。

11.1.1.3出租汽車應用

應與出租汽車收費終端相結合,實現出租汽車繳費的要求。

11.1.1.4停車場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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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9.1—2023

能與封閉式停車場和路側停車場的消費終端結合,實現停車場繳費的要求。

11.1.1.5市郊客運應用

應與市郊客運消費終端結合,實現市郊客運交通繳費要求。

11.1.2市政領域

11.1.2.1水、電、氣繳費應用

應實現供水、供電、供氣和供熱應用繳費的要求。

11.1.2.2公園及旅游景點應用

應實現公園及旅游景點繳費的要求。

11.1.2.3文化體育場館應用

應實現文化體育場館繳費的要求。

11.1.2.4公共電話亭

應實現撥打公共電話繳費的要求。

11.1.3商業應用領域

應通過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統終端或與系統兼容的終端,實現超市、商場、連鎖店、書報亭、菜市場和

快餐店等應用的要求。

應實現網絡繳費的要求。

11.1.4信息管理領域

應與樓宇、酒店、校園、企業和園區等管理系統相結合,實現將卡片作為身份識別及信息管理介質

的要求。

11.2交易模式

11.2.1脫機交易

在交易過程中,終端可不與后臺進行實時通信,終端和卡片之間的密鑰認證、數據傳輸、業務判斷和

處理全部在終端本地完成,交易記錄數據暫存在終端內部的數據存儲區內,定時或定期上傳至總中心計算

機處理系統進行清分結算。

脫機交易模式宜用于網絡實時通訊較為困難,且要求快速通行的交通領域,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

和出租汽車等。

11.2.2聯機交易

在交易過程中,終端應與后臺進行實時通信,密鑰認證、數據傳輸、業務判斷和處理,由終端、總中

心計算機處理系統、卡片共同完成,交易記錄數據應實時上傳至總中心計算機處理系統進行清分結算。

聯機交易模式宜用于網絡條件較好、交易安全性要求較高的行業及應用,如:開卡、發售、充值、退

卡和退資類交易,部分消費類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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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規范性)

卡片初始化流程

卡片初始化流程見圖A.1。

開始

置入未初始化的IC卡

檢查IC卡有效性?更換卡

產生初始化安全數據

創建IC卡應用文件

寫入初始化數據和發行商標識

寫入發行標志或密鑰

建立卡片帳戶

結束

圖A.1卡片初始化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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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規范性)

卡片編碼

卡片編碼說明見表B.1。

表B.1卡片編碼

數據項說明

發卡機構識別碼(IIN碼)310517:北京市

擴展發卡機構識別碼00

發行順序號有效范圍:00000000000-99999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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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

(規范性)

交易類型編碼

交易類型編碼說明見表C.1。

表C.1交易類型編碼

交易類型編碼說明

0x00~0xDF通用

0xE0~0XEF預留

0xF0~0xFF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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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D

(規范性)

數據包類型

數據包類型說明見表D.1。

表D.1數據包類型

序號數據包類型數據包說明

1管理數據授權充值額度余額數據、交易費率表、清分結算參數表、交易模式數據、請求卡片配送

數據、卡片回收配送數據

2終端交易數據消費終端消費數據,發售、充值、退卡、服務終端交易數據

3統計對帳數據發售、充值、消費、退卡、服務終端交易統計數據

4測試數據測試交易數據包數據、通信測試數據包數據

5參數數據運營參數、業務參數、黑名單參數、卡類型參數、優惠參數、白名單參數

6其他數據預留供系統擴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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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E

(規范性)

數據包數據項

數據包數據項說明見表E.1。

表E.1數據包數據項

序號數據項說明

1包格式版本號數據包版本的編號

2包編號每個傳輸的數據包須有唯一代碼

3發送方代碼運營實體編碼

4接收方代碼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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