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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2《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編制說明一、工作簡況(一)任務來源2024年6月11日,由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申請地方標準的立項,根據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2024年度第四批江西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批準《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地方標準的制定。(二)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三)主要起草人姓名性別職務/職稱工作單位任務分工制定(修訂)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一)本標準制訂的必要性1.縣級層面的迫切需求2023年1月,生態環境部相繼出臺《“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關于加強噪聲監測工作的意見》。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根據國家目前對大氣、水等要素管理的發展模式來看,未來建成覆蓋全省所有縣區的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勢在必行??紤]我省縣級城市規模差距較大,如果均按照現行規范進行普查選取點位,將造成部分規模小的縣級城市監測網格過于密集,造成監測工作的重復。另外我省區級城市監測點位統一納入市本級,其監測數據僅用于代表市本級水平,無代表區內聲環境水平的監測點位。如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監測點位用于代表南昌市聲環境水平,無法代表東湖區、西湖區聲環境水平。總站現有文件主要適用于地級及以上城市,未充分考慮縣區級城市建成區面積相差較大的問題以及區級城市點位如何與現有市級點位兼容等問題。地標擬創新性提出按照城市建成區面積不同采用普查法或區域網格法監測,并細化區級城市點位如何與市本級點位兼容問題。2.現行規范的不完整性點位布設現行規范有《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906-2017、《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總站物字〔2023〕13號文。現行標準規范存在的諸多問題未詳細解釋說明,無法解決當前我省面臨的主要問題,縣級城市參照執行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優選1-3類點位的技術路線:現行規范中僅要求選出能反映該類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特征的測點若干個。對于粗選后的點位如何進行優選未做要求,對優選點位如何開展連續自動監測比對(監測時間、監測設備聲級計)未做要求;缺乏1-3類點位周圍環境要求:現行規范對1-3類點位周邊環境200米未做要求,易造成點位未在人口密度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設置,將點位設置在公園、綠地、山林、景區、公園、廣場等無夜間敏感受眾的地方;缺乏優選4a類點位的技術路線:4a類點位因受交通噪聲影響,夜間易超標。因此如何選擇典型路段開展4a類布點監測,優選出能代表城市4a類平均水平的點位,是影響城市夜間達標率的重要環節。3.提高點位代表性自動監測點位的布設,不僅需要反映未來城市各類功能區監測點位的聲環境質量隨時間的變化狀況,也是評價聲環境功能區監測點位的晝夜和夜間達標情況,影響著未來各城市聲環境考核指標。因此如何選出具有代表性的監測點位是點位布設的重中之重。(二)本標準制訂的意義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江西省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既可以強化我省功能區聲環境監測點位的規范性和代表性,加強自動監測點位管理;又可以為我省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工作開展以及后期實施功能區聲環境考核奠定技術基礎,避免盲目投入,浪費人力物力。也是為我省深入打好噪聲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實支撐。主要起草過程標準編制工作組開展了以下工作:(1)根據生態環境部和省廳的統一部署,目前我省11個設區城市已完成116個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點位的建設工作,已前面總結全省聲環境自動監測站在點位布設時遇到的問題和難點;(2)全程跟蹤11個設區城市116個聲環境自動監測點位布設,總結了有益經驗并發現了許多存在問題;(3)整理并借鑒了《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906-2017、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發布的《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總站物字〔2023〕13號文等相關標準規范,同時借鑒安徽等地的相關標準規范制定;(4)組織編制組成員多次討論、修改標準內容,并內部征詢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在充分調研和分析總結的基礎上,標準編制組起草了標準草稿,并擬于2025年1月底前形成征求意見稿,并擬向地市生態環境局、第三方檢測機構和儀器廠商等單位和專家進行廣泛咨詢。四、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系(一)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本標準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906-2017)等相關標準規范,結合2023年設區市功能區聲環境監測點位布設要求,制定本標準。(二)標準制定的基本依據《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906-2017《城市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DB34/T4275-2022安徽省《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總站物字【2023】13號文(三)標準制定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系對于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點位布設,全國仍處于探索階段。目前國家無專門的功能區聲環境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參考的標準規范有《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906-2017、《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總站物字〔2023〕13號文。其中總站2023年出臺的《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技術要求(試行)》,是關于功能區聲環境自動監測的綱領性文件,內容涉及站點要求、儀器設備選型、設備安裝與驗收、噪聲監控系統建設、數據聯網等。并非專門針對點位布設的文件,其僅有點位選取程序,無監測點位優選技術路線、點位周圍環境的具體要求等。2022年9月,安徽省發布了DB34/T4275-2022《城市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但其僅在GB3096和HJ906-2017的基礎上完善了選點的部分程序。且部分點位設置原則與總站2023年1月發布的“技術要求”不一致,對監測點位的優選技術路線、周邊環境要求以及縣區級城市的點位布設問題仍未解決。五、主要條款的說明(一)適用范圍的確定本文件規定了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點位的布設原則、要求、確定程序和點位管理等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江西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城市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點位的規劃、設立和管理。(二)規范性引用文件的確定本標準結合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技術要求等文件要求,明確了我省功能區聲環境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具體引用標準規范及文件情況如下: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GB/T15190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HJ640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906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總站物字〔2023〕13號《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技術要求(試行)》(三)術語與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1、城市建成區:簡稱為建成區,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2、噪聲敏感建筑物:指用于居住的居住小區或學校宿舍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3、典型路段:道路路寬、道路車流量、道路交通噪聲等效聲級與城市平均值相當的路段。(四)點位布設原則城市聲功能區自動監測點位的布設原則應與功能區手工噪聲測量的性質保持統一,能客觀反映功能區內聲環境質量水平和變化規律。兼顧行政區劃分,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噪聲自動監測的原理與現行監測方法相同,但其具有連續、全天候等工作特性,安裝點位不可能與現行檢測方法的監測點位完全一致。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同時為保證自動監測結果具有對現行檢測方法的延續性和可比性,規范了其點位布設中應本著整體性、代表性、規范性、便捷性、穩定性和延續性的基本原則。(五)聲功能區分類根據GB3096-2018的規定,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六)點位布設要求1、點位數量參考HJ640標準規定的功能區監測點位數量的基礎上,考慮噪聲自動監測點位的布設目的及管理要求,規定自動監測點位數量除滿足“巨大、特大城市≥20個,大城市≥15個,中等城市≥10個,小城市≥7個。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點位數量比例按照城市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占比確定,4類區監測點位數量不少于總監測點位數量的15%。2、點位選擇以反映各類聲環境功能區聲學狀況為重點,從保護人群健康的角度,盡可能布設在有代表性的人口密集區,選點空間分布合理,避免過度集中,能夠基本覆蓋城市所有類型聲環境功能區并兼顧行政區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應根據道路兩旁噪聲敏感建筑物密集度和全天候受交通噪聲影響情況,選擇噪聲敏感建筑物較密集且受交通噪聲影響較大的區域。0-2類監測點位200m范圍內需有敏感建筑物且夜間有敏感受眾(即200m范圍內需有夜間有人居住的小區或宿舍);3類監測點位需布設在敏感建筑物附近,且200m范圍內需有廠房;4類監測點位需布設在敏感建筑物前。各類監測點位200m范圍內不允許有大面積公園、山坡、未建成區等。點位還應選擇能滿足自動監測儀器的安裝、運行、維護和質量控制等條件要求,維護方便并能保障安全可靠、長期穩定的運行。3、測點高度考慮傳聲器高度太高時不能較好地反映近地面人群受噪聲影響的狀況,且對設備安裝、維護、校準等操作都會增加難度和成本,太低時又容易被人為損壞,增加不安全因素,結合實驗結果方孝華等《功能區噪聲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探討》[1]垂直高度4~5m;媵世長《哈爾濱市城區噪聲污染現狀分析及自動監測系統設立》[2]2類高度試驗;徐盛榮等《功能區噪聲自動監測點位高度的試驗研究》[3]2類、4類高度試驗,結論均為4m高度較為合適。考慮監測點位應避開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聲源,噪聲監測子站傳聲器距離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如設備需安裝在建筑物墻壁上,傳聲器距離墻壁或窗戶不小于1m。盡量避開樹木(風吹樹葉聲、鳥叫聲)、草叢(蟲鳴聲)的影響。要求監測點位噪聲監測子站傳聲器與地面高度4m以上,原則上不得高于20m。(七)點位確定程序1、點位確定要求對現有功能區監測點位規范性、代表性開展評估,若現有功能區監測點位符合開展自動監測條件,應優先選擇在現有點位安裝噪聲自動監測儀器。對點位數量不滿足規范要求的增設點位,對不具備按規范開展自動監測條件的監測點位予以調整。如需新增或調整點位,參照HJ906中“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點位的確定程序”提出備選點位。如現有功能區監測點位為兩年之內布設或調整的,當時點位布設或調整時的普查結果可用于本次點位選取。現有功能區監測點位布設或調整如超過兩年,需按照GB3096-2008附錄B中普查監測法,1-3類聲環境功能區粗選出其等效聲級與該類聲環境功能區歷史區域監測數據、普查監測數據差值低于3dB(A),能反映該類聲環境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特征的備選點位若干個,其中對于城市規模小的縣級城市,可采用區域監測點位進行普查監測。對于4a類功能區,分析歷年道路交通聲環境監測數據,優選出典型路段,對典型路段上所有符合位于第一排噪聲敏感建筑物且未受到相鄰建筑物遮擋的點位開展監測,粗選出有代表性的點位。備選點數量應是擬建點位數量的2~3倍。我省縣級城市規模差距較大,100個縣區城市的建成區面積如表1所示。建成區面積20km2以下的縣級城市占比48%,如采用GB3096-2008附錄B中的普查監測法,監測網格小于260m×260m,網格過于密集,造成監測工作的重復。為避免監測工作的重復,建成區面積20km2以下的縣級城市使用區域監測點位進行普查監測。表1全省縣級城市建成區面積分布表城市建成區面積數量(個)占比≤10km288%10~20km2(含20km2)4040%20~30km2(含30km2)2021%30~40km2(含40km2)1313%40~50km2(含50km2)66%50~100km2(含100km2)99%>100km233%對于區級城市,應優選比對現有自動監測點位數據,如現有自動監測點位與該類聲環境功能區普查結果無顯著差異,優選該點位為區內自動監測點位。如有顯著差異,參照縣級城市確定點位。2、確定擬建點位對備選點位進行實地勘察,初步判斷是否符合點位布設原則,是否具備設立條件,確定擬建點位。對聲環境功能區擬建點位按自動監測高度設置監測點,開展連續監測,采用的噪聲自動監測儀器設備應符合HJ907中的相關要求,如有條件,應盡量選用自動監測設備。監測項目包括晝、夜間等效聲級(Ld、Ln),有效監測時長不少于48h,如有條件的可進行連續7天或一個月的連續比對監測。連續監測數據(剔除異常值)每日晝、夜間等效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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