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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PO與發行債券法律問題對比研究謹以此書獻給目錄IPO與債券發行IPO與發債法律特點對比總結與建議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IPO與債券發行法律問題對比研討審核標準對比總結及建議IPO與債券發行一、IPO與發債--IPO流程上市交易信用評級發改委報送資料發改委審核承銷商銷售債券承銷商劃撥款項發行申請反饋與審批定價與發行股份公司設立私募和增資制定和實施重組方案盡職調查一、IPO與發債—債券概念本質是債的證明書。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分類●按發行主體分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按償還期限分長期債中期債短期債●按償還與付息方式分定息債一次性還本付息債貼現債浮動利率債累進利率債可轉換債
●按擔保性質分抵押債擔保信托債信用債本文所提及的債券主要指企業或公司債一、IPO與發債—發債流程盡職調查制定和實施重組方案股份公司設立私募和增資發行申請反饋與審批定價與發行上市交易承銷商劃撥款項承銷商銷售債券發改委審核發改委報送資料信用評級IPO與債券發行法律問題對比研討審核標準對比研討總結及建議法律特點對比二、IPO與發債法律特點對比——共同點●IPO與發債發行的均是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融資方式。●同在一級市場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都是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的融資手段,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二、IPO與發債法律特點對比--不同點●
發行主體不同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收益穩定性不同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保本能力不同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余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二、IPO與發債法律特點比較--不同點●經濟利益關系不同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交易轉讓周期不同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納稅情況不同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于凈收益的分配,不屬于費用,在所得稅后列支;二、IPO與發債法律特點比較--不同點●收益來源不同債券投資者從發行者手中得到的收益是利息收入,債券利息固定,屬于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計入公司運作中的財務成本。股票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參與公司利潤分配,得到股息、紅利,股息和紅利是公司利潤的一部分;●存續時限不同債券有時間性,到一定期限后就要償還。股票是沒有期限的有價證券;●融資成本不同企業債券的發行費用一般低于股票發行,且在債務融資中,債務的利息計入成本,因而它有沖減稅金的作用;而在股權融資中,向來就存在著對公司法人和股東“雙重納稅”問題,加大了企業融資的財務成本。股票其價格和股息不確定;就算公司獲得盈利,是否進行分配也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來決定,未知因素很多。可能導致股東增多,企業管理方面分歧較大。劣勢IPO二、IPO與發債法律特點比較—優劣勢對比分析IPO
優勢
能夠有效融資,并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知名度;取得較大量的資金,不必還本付息,有利于企業的運營。發行債券優勢發行主體不限于股份公司,滿足企業越來越多元化的融資要求,防范由企業經營引發的金融風險,放大企業銷售增長所帶來的盈利,債權人不參與管理有利于企業發展。債務到期時,無論公司經營狀況以及債務額度如何,都必須還本付息。這就導致了某些項目的中斷與終止,阻礙了企業發展。劣勢發行債券IPO與債券發行法律問題對比研討審核標準對比研討總結及建議審核標準對比名稱IPO債券發行相關法規●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關于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的通知●關于職工持股會及工會持股有關問題的法律意見●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監管意見書的內容和出具程序●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證監會關于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公司債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有關事項公告
●中國銀監會關于有效防范企業債券擔保風險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委、2008年1月) ●關于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8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地方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地區分行關于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法律依據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法律依據本文將從以下法律規定進行討論●公開發行條件對比●發行新股或新債條件對比●上市條件對比●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對比●主體資格對比●獨立性對比●規范運作對比●稅務問題對比●募投項目的相關規定對比
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公開發行條件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創業板發行條件主板發行條件創業板:1.情況1:連續兩年盈利,凈利潤累計≥1000萬;2.情況2:最近1年盈利,營業收入≥5000萬,凈利潤≥500萬,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30%;3.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2000萬;發行后股本總額≥3000萬。主板: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3000萬;現金流累計超5000萬或營業收入累計超3億;2.發行前股本總額≥3000萬;3.最近1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20%,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條件對企業的盈利能力要求逐漸提高債務發行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6000萬;2.累計債務余額不超過凈資產40%;3.最近3年利潤可支付1年債券利息;4.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利率;6.籌集資金定向使用。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增發
發行新股的條件1.企業健全且運行良好;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其他條件;存在以下情況不予發行新債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3.違反法規,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股票或債券上市IPO出現以下狀況:1.股票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3000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四億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10%;4.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無虛假財務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IPO出現以下狀況: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發債出現以下情況:1.公司債券的期限≥1年;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5000萬;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發債出現以下情況: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5.最近二年連續虧損。允許暫停允許暫停關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IPO與發債的認定標準一致1.多人共同控制的,高管團隊報告期要穩定,控制人如果需認定為其中的某幾個人的,要有依據,不能隨意認定;2.股權分散的,其他股東委托第一大股東行使表決權,如果人數過多(如50個人以上),很難一致行動,股權穩定是關鍵,無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如確實股權分散,要做一些安排保障股權的穩定,不一定要有控制人;3.家族企業,成員之間共同控制是可以的,不妨共同控制,沒必要一個人控制。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如果報告期實際控制人變化1.IPO報告期內實際控制人不能發生變化;2.債券發行
報告期內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須對公司未來債券的兌付不會產生影響。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主體資格IPO與債券發行主體及生產經營、股權結構(持續經營3年以上,合法合規,股權結構清晰穩定規范,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注冊資金及股份代持(IPO:足額繳納注冊資金,不存在股份代持,如代持,應還原;發債:中介綜合判斷)主要資產(產權清晰、財產權轉移手續完成,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債企業存在糾紛的以保證債權能到期兌付為判斷標準)主營業務與經營管理(IPO:三年未發生重大變化,有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比性;發債:允許出現以上情況,但要證明不影響公司運營及財務能力)歷史沿革(IPO:沿革披露詳細;發債:對還本付息有影響的部分予以充分披露)董事、高管的重大變化(無量化指標,IPO需保證對生產經營無大影響;發債需保證對還本付息能力無影響)出資不規范(出資不規范一般屬于重大違法行為,需根據出資金額與持股比例,征詢其他股東與債權人的意見,并征詢主管部門的意見;歷史出資問題較大、重要性較大,影響發行條件的,追溯至報告期外)股權轉讓、突擊入股、員工激勵與股份支付(轉讓需核查;突擊入股IPO需核查,發債不需要;IPO有激勵及股份支付,發債無此要求)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獨立性
IPO總體來說,對發行人的獨立性在法律上有較嚴格的要求,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總體要求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具體表現在資產完整、業務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不存在其他獨立性缺陷。●資產完整發行人的資產完整性必須符合《首發辦法》第15條(土地、房產、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業競爭:法律上視為同業競爭的情況,應予以規范。●關聯交易:簽署關聯交易協議:定價公允性、程序合法性。
債券發行,法律上要求中介機構對發行人獨立性要點進行核查,但不予強制披露。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規范運作IPO與發債在法律上對發行人規范運作操作的要求基本相同:●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良好,滿足法律的基本要求;●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知悉關于上市或發債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符合任職資格;●生產經營:守法、合規、誠信;●對外擔保:制度明確,不存在違規擔保;●資金管理:嚴格制度,不存在資金占用。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規范運作IPO與發債在法律上對發行人規范運作操作的要求不同,體現在以下情況:運作要點IPO的相關規定發債的相關規定重大違法行為●
主要指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處罰機關主要為工商、環保、稅務、海關、土地、財政、審計等;●考察因素:違法的具體情況、處罰機關的認定、對公司是否有重大影響;最近36個月的起算:有規定的從規定,無規定的以行為發生日為準,違法行為持續的,以行為終止日為準計算;●兜底條款: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IPO相關法規的重大違法行為還包括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違法行為。公司資產、業務是否合法取得發行人資產、業務等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構成關聯交易是否損害公眾投資者權益。發行人資產、業務等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規。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需要披露: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的建立時間及主要內容,相關制度是否符合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的規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異等,應該充分披露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滿足公司法或政府的其他規定,應充分披露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效性。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誠信問題披露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董事、高管人員的競業禁止的義務;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予以關注。符合任職資格。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予以關注。訴訟與仲裁披露對發行人較大影響的訴訟與仲裁;披露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重大影響的訴訟與仲裁;披露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有重大影響的刑事訴訟;確定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披露對發行人較大影響的訴訟與仲裁;確定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和債券兌付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員工和社會保障根據勞動合同法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不予強制披露。三、IPO與發債審核標準對比—稅務問題●
在稅費方面,IPO與債券發行都要求:發行人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接受;發行人依法納稅,包括不存在因稅務違法而受到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但是,在非正常的大額欠稅方面:IPO的相關法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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