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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技術學院學分認定與替換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全面推動學院創新創業教育、大學生自主創業和文化素質教育工作,培養大學生實踐能力、創新精神和創業意識,提高文化素質修養,促進人才培養質量全面提升,結合學院學分制教學改革等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學分認定是學院人才培養工作、創新創業教育、學分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認定的學分可納入學生畢業學分,可用以部分沖抵公共課、專業課、專業方向課或公共選修課程學分。凡就讀于學院的全日制學生,根據其在校(籍)期間開展的各類活動和取得的各類成果,可申請學分認定。學生在獲得學分認定的前提下,可申請免修課程或替換不及格課程學分。第二章

認定范圍第三條可認定學分包括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綜合素質學分及其他可認定學分。創新創業實踐學分是指在學院就讀的全日制普通專科生在修業年限內,通過參加創新創業實踐活動取得成果后,經學校認定所獲得的獎勵性質學分;綜合素質學分是指學生參加各級各類文體活動或實踐活動并取得一定成績所獲取的學分。(一)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范圍創新創業實踐類型主要包括:專業技能競賽和創新創業活動等;創新創業實踐成果主要包括:發表學術論文、獲得知識產權、技能證書等。認定范圍如下:1.專業技能競賽:指由政府部門或其委托的行業權威機構組織的技能競賽,以及由學校、二級學院組織的各類技能競賽。2.創新創業活動:指參加各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創業競賽、創業集訓、創辦企業、獲得創業投資等項目,參加創業沙龍、講座、專業認可的課外專業培訓、企業項目制作等活動。3.發表學術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與專業相關的論文,以及被省級及以上政府機構舉辦的學術會議收錄的論文。4.獲得知識產權:指獲得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5.技能證書:指經職業技能考核獲得的各類職業資格證書(不含教學計劃已列入的職業資格證)。(二)綜合素質學分認定范圍綜合素質學分認定包括文化活動模塊、體育活動模塊、實踐活動模塊、科技活動模塊。1.科技文化活動模塊科技活動指學生團體自行組織參加各級各類的科技活動,如科技競賽、科技制作、科技轉化、科技服務等。文化活動指學生團體自行組織參加各級各類的文化活動,如演講、辯論、音樂、書法、攝影等。2.體育活動模塊指學生參加各級各類的體育比賽活動。3.實踐活動模塊(1)社會實踐:指學生參加人才培養方案以外的社會實踐等活動。(2)志愿服務:指未納入素質拓展課程學分的志愿活動、扶貧開發、社區建設、環境保護、大型賽會、應急救助、海外服務等活動。(3)勤工助學:指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促進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增長才干,并通過兼職或假期工作的報酬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行為。(4)信息活動:指學生參加各級各類信息技術學習或比賽活動。(三)其他可認定學分認定范圍1.學生在學院理事會、廣州交通職業教育集團內成員單位及其他企業進行的各類實習、學習活動。2.學生在國內相關院校選修課程獲得的學分。3.學生在境外院校選修課程獲得的學分。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同一學生、同一項目不累計得分,只記該項目最高學分值。集體獎項與個人獎項有重復的,取最高值計算學分,不重復計算。創新創業學分和綜合素質學分獲得途徑及學分核定標準見附件1《職業技術學院創新創業學分認定范圍及標準》和附件2《職業技術學院綜合素質學分認定范圍及標準》。第三章認定方式和程序第五條學分認定方式學生提交申請,二級學院審核,相關活動主管部門確認后報教務處備案。第六條學分認定程序1.學生申請:學生本人提交個人申請,填寫《職業技術學院學分認定申請表》(附件4),并將相關證明材料電子版作為附件上交。2.二級學院審核:二級學院依據本辦法,組織人員對學生申報信息進行審核、認定,并至少公示一周。對已通過學分認定的學生證明材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二級學院將公示無異議的學分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分類匯總提交至相關活動主管部門。3.職能部門確認:相關活動主管部門確認各二級學院審核的學分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后反饋至各二級學院。4.教務處備案:二級學院統一將活動主管部門確認后的《職業技術學院學分認定匯總表》(附件5)交教務處備案。第七條學分認定時間各二級學院每學期1-4周集中組織對學生在上一學期所獲可認定學分進行審核認定工作。每年上半年第11-14周單獨受理1次當年畢業班學生的學分認定。第四章

替換原則和程序第八條學分替換原則學生在已經獲取足夠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綜合素質學分及其他可認定學分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利用已認定的學分,一次性按1:1的比例替換不及格課程學分或申請課程免修。1.創新創業學分,只可替換具有相關性的專業課程或專業方向課程。專業課程或專業方向課程與創新創業學分是否具有相關性,由各二級學院和專業所在教研室研究決定。2.綜合素質學分只可替換公共課程和公共選修課程。3.其他可認定學分可替換具有相關性的專業課程或專業方向課程,公共課程和公共選修課程。專業課程或專業方向課程與其他可認定學分是否具有相關性,由各二級學院和專業所在教研室研究決定。4.被替換的專業課程或專業方向課學分不得超過專業課程或專業方向課總學分的20%,被替換的公共課程學分不得超過公共課程總學分數的25%(公選課不限制)。5.學生在校期間的專業核心課程原則上不得替換。第九條學分替換程序1.學生申請:學生本人填寫并提交《職業技術學院學分替換申請表》(附件6),并將相關證明材料電子版作為附件上交。2.二級學院審核:專業教研室主任和二級學院教學副院長根據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審核學生提交的材料,簽署明確意見。二級學院完成審核后,向教務處填報《職業技術學院學分替換匯總表》(附件7),電子版同時報質量管理辦公室備案。3.教務處確認:教務處根據《職業技術學院學分替換匯總表》,將學生的學分替換信息錄入系統,承認其學分。第十條學分替換時間二級學院每學期5-8周集中受理學生學分替換申請,教務處于第11-14周將學分替換信息錄入系統。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一條各二級學院應成立“大學生學分認定和替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總體方案制定及學分認定終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二級學院院長或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擔任,組員由各二級學院確定。第十二條各二級學院

“大學生學分認定和替換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各類學分認定、資料匯總等工作。各二級學院每年定期向學生公示認定結果,接受監督,保證學分認定與替換工作公平、公正、公開。第十三條創新與創業活動、文化與體育活動、實踐活動和信息活動等主管部門制定創新創業學分、綜合素質學分級其他可認定學分獲得途徑及學分核定標準,并對二級學院認定學分情況進行審核。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認定學分:(一)未經學校相關部門認可的項目、成果等。(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三)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弄虛作假。第十五條對在學分申報、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單位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視同考試作弊或教學事故,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取消該項目所得學分。第十六條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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