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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教學目標了解幼兒教育政策和幼兒教育法規的相關概念及其體系。了解我國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的歷史與發展。教學重點教學難點教學手段理論講授小組討論教學學時教學內容與教學過程設計注釋單元1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學前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學校教育體系和終生教育體系的奠基與始端。隨著近年來幼兒教育法律訴訟的增加,我國幼兒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急需政策法規的保駕護航。第一課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概述一、教育政策概述(一)政策的概念及類型1.政策的概念政策,顧名思義,就是政治策略或政治謀略的意思。古代漢語中早已有“政”“策”二字,但卻是分開使用的?!罢蓖ǔV刚?、政務、政權,其本義為規范、控制。例如,《左傳·桓公二年》說:“政以正民?!薄吨芏Y·天官冢宰第一》說:“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政”相當于控制社會、管理國家事務、治理民眾的意思。古漢語中的“策”字有兩個詞義與政策有關。一是策書的含義,《釋名》載:“策書教令于上,所以驅策諸下也?!边@里相當于政令、文件、規定的意思。二是計謀、策劃的含義,中國歷代典籍中記載的“方策”“對策”“良策”等說法都具有謀略的含義。因此,按照漢語的本義,政策是治理國家、規范民眾的謀略或規定。在現代漢語中,政策是指一定社會集團為實現一定利益、完成一定任務而確立的活動原則和行為準則。政策一般指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2.政策的類型政策按規定問題的范圍可分為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1)總政策??傉呤侵刚h和國家在一定歷史階段內為實現一定的任務而制定的指導全局的總原則。總政策是帶有全局性的,考慮長遠利益的政策,是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最集中、最根本的體現。(2)基本政策。基本政策是指黨和國家在一些重要的工作方面所貫徹的政策。基本政策是在一些關系全局的重大問題上帶有根本性質的行為準則,是總政策在某一方面或某個領域的具體化。(3)具體政策。具體政策是針對某一具體問題而制定的具體原則、具體措施、界限性規定及實施細則等,是基本政策的具體化或延續。總政策、基本政策的落實,最終要靠具體政策來完成。(二)教育政策的基本特點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關于教育的行動準則。教育政策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1)目的性、針對性與可行性。(2)穩定性與可變性。(3)權威性與實用性。(4)系統性與多功能性。(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1.教育政策的主要內容(1)教育體制政策。(2)教育質量政策。(3)教育經費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國家學制政策。(6)課程與教學政策。(7)學歷與學位政策。(8)教師教育政策。(9)考試與評價政策。(10)招生與就業指導政策。(11)學校語言文字政策。2.教育政策的表現形式教育政策的表現形式多樣,在我國,教育政策多為有關機關發布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通知、意見,以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報告、談話、講話等,有時還通過黨報黨刊傳達黨和國家的教育政策。一般認為教育政策的表現形式如下:(1)黨的有關教育的政策文件。(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和批準的有關教育的政策文件。(3)黨的領導機關和國家機關聯合發布的有關教育的各種決議、文件和通知等。(4)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有關教育的政策文件。(5)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某個場合所做的有關教育的報告、講話。(四)教育政策的分類教育政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具體如下:1.按教育政策制定者分類按教育政策制定者不同,教育政策可以分為某個政黨的教育政策、中央政府的教育政策、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等。2.按教育政策內容涉及的范圍和層次分類按教育政策內容涉及的范圍和層次不同,教育政策可分為基本的教育政策和具體的教育政策。(1)基本的教育政策?;镜慕逃呔哂衅毡榈闹笇б饬x。(2)具體的教育政策。具體的教育政策是根據教育綱領性政策和基本政策,對教育事業和教育活動中具體的利益關系和政策問題進行處理和安排的一系列教育政策文件、規定、條例等,如《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中小學校財務制度》。3.按教育政策效力范圍分類按教育政策效力范圍不同,教育政策可分為全局性教育政策和區域性教育政策。4.按教育政策所起的作用分類按教育政策所起的作用,教育政策可分為鼓勵性教育政策和限制性教育政策。5.按教育政策適用的時間分類按教育政策適用的時間,教育政策可分為短期政策、中期政策和長期政策。(五)教育政策的功能1.導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導向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對教育教學活動和人們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2.協調功能教育政策的協調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具有協調和平衡各種教育關系的作用。3.控制功能任何教育政策都是為了解決一定的教育問題或者預防某一教育問題的出現而制定的,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教育政策的這種特性就是通常所說的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在實施教育活動中,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具體如下:(1)教育政策的貫徹執行離不開及時有效的控制。(2)教育政策的適時調整更新離不開有效的控制。(六)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實施1.教育政策的制定過程(1)認定教育政策問題。(2)確定教育政策目標。(3)擬訂教育政策方案。(4)選擇教育政策方案。2.教育政策的制定機關我國教育政策的制定機關主要有以下三種:(1)黨的機關。(2)國家權力機關。(3)國家行政機關。3.教育政策的實施(1)實施渠道。(2)實施途徑。(3)教育政策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①著力增強執行者的政策意識,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現象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一,要全面理解國家和上級教育政策;第二,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制定相應的更加具體的有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措施。②創造性地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政策。③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強化教育政策執行中的統籌協調。④加強對教育政策執行中的督導檢查。⑤加強教育政策執行中的信息反饋和跟蹤研究。二、教育法規概述法規泛指由國家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例如,“法規匯編”既包括《憲法》和其他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有時,法規也專指某國家機關特定的規范性文件,即專指從屬于法律范疇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教育法規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征,如規范性、強制性、穩定性等性質之外,還具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教育法規是階級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本質上看,教育法規是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體現。教育法規是以國家意志的形式出現,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一)教育法規的相關概念1.教育法律法是指由國家專責機關創制的、以權利義務為調整機制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是意志與規律的結合,是統治階級進行社會管理的手段,是通過利益調整從而實現某種社會目標的工具。法律的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廣義的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按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章。狹義的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稱為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稱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與法律相一致,根據制定教育法律的主體權限與性質不同,教育法律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律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地方立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制定和頒布的各種教育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等。狹義的教育法律僅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有關教育領域的規范性文件,在我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教育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它是我國教育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主要淵源,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權力機構等制定的教育法規、規章、規定等都不得與其相抵觸。2.教育法教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理應包含法的一般定義中的要素,與此同時,教育法又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因此,教育法的定義可以表述為: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在教育活動方面的體現。對于這一概念,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權利義務為重要內容的行為規則,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法律性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教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在教育方面的體現,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二)我國的教育法體系教育法的體系是指教育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根據法學原理,按照一定的原則組成一個相互協調、完整統一的整體。它是教育法按照一定的縱向和橫向聯系組成的,覆蓋各級各類教育和教育主要方面的,不同層級、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規范的體系。1.教育法的縱向體系教育法的縱向體系是由不同層次的教育法律、法規組成的等級有序的縱向結構,它表現出一個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是由哪些層次的教育法律所組成,以及它們之間的從屬關系如何。在不同形式的教育法中,由于制定機關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同,因此,不同制定機關所制定出的教育法的效力等級也有所區別。一般來說,制定機關地位越高,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也越高。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效力要高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效力。根據效力等級的大小,不同形式的教育法的效力層級表述如圖1-1所示。圖1-1教育法的效力層級圖1-1中的箭頭表示從屬關系,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其效力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憲法中的教育條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下一級的教育法不能與本級以上的教育法相抵觸。對于地方性教育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教育規章之間的效力關系,一般來說,地方性教育法規的效力高于政府教育規章的效力,地方性教育法規與部門規章具有同等的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政府教育規章與部門教育規章之間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實行,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做出解釋或裁決。我國教育法的縱向體系是指調整內容相同的教育法按照上述講到的五個層級形成的系統的規則結構,如圖1-2所示。圖1-2我國教育法的縱向體系(以義務教育為例)2.教育法的橫向體系教育法的橫向體系是指按教育法調整對象的不同,由若干處于同一層級的部門法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它表現為教育法的內容結構。我國教育法的橫向體系正在形成當中,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教育活動的具體情況,已初步擬定了教育法規體系的總體框架。從當前的立法狀況和立法趨勢上看,我國教育法的橫向體系主要由如下教育法規組成:(1)教育基本法。我國教育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09年8月27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于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我國教育的性質、目的、地位、任務、基本準則和制度等做出了全面的規定。(2)基礎教育法?;A教育法是調整基礎教育中法律關系的教育法,應包括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未成年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調整高級中等以上的教育活動的教育法,包括???、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有關學位授予工作中產生的關系及問題也應屬于高等教育法調整和規范的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我國高等教育法的主體。(4)職業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是規范職業教育活動,調整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關系的教育法。職業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力就業的重要途徑。在我國,職業教育包括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5)民辦教育法。民辦教育法是以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辦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6)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是為擴大成年人受教育機會,調整成人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的教育法。從內容上來說,成人教育法應是教育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成人教育法。(7)教育人員法。教育人員法是指調整各級各類教育中的教職員工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教育法。(8)教育經費法。教育經費法是指為教育發展提供物質保證而進行的立法,它應對教育經費的投入、分配和使用等做出規定。(三)教育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1.教育法律關系(1)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人們在教育活動中會形成各種各樣的關系,當這種教育關系適用法律規范來進行調整時,就會成為特定的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教育社會關系中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2)教育法律關系的要素。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教育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和依法承擔義務的教育法律關系的參與者,也稱作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這里的參與者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兩者在取得民事主體資格方面有著不同的限制條件。自然人要想取得民事主體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就需要同時兼具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目標和對象。通俗地講,即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圍繞什么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沒有客體,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目標,教育法律關系就不會存在。一般來講,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三個方面。教育法律關系的實質是要確定教育法律關系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就構成了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3)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教育法律關系的實質是要確定教育法律關系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就構成了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教育法律權利也稱教育權利,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或資格,通常的表現形式為行為權、要求權和請求權。教育法律義務也稱教育義務,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責任,與教育法律權利的表現形式相對應,教育法律義務主要包括不作為、積極作為和接受國家強制三種形式。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任何權利人教育權利的實現都有賴于義務人教育義務的履行,如果義務人不能履行教育法上的義務,權利人的教育權利就是一紙空文。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還表現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只強調自身的權利而忽視應履行的義務,也不能只強調履行義務而不享受權利。從總量上來看,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總量大于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于權利總量,就會有特權的存在。2.法律責任(1)法律責任的含義和類型。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如公民都有遵紀守法的責任(義務),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責任(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因實施了違法、違約行為或由于其他法律規定事實的出現,而必須承擔的不利后果。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責任可分為不同的類型,如以行為人有無過錯為標準,法律責任可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以引起法律責任時的行為性質及危害程度為標準,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違憲法律責任。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即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2)法律責任的特征。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的社會責任如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它具有如下主要特征:①法律責任的確定必須有法律依據。②法律責任的履行具有國家強制性。三、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都是國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都對教育活動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一)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聯系在我國,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聯系包括以下幾方面:(1)兩者都屬于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筑。(2)兩者都體現了黨和人民的意志。(3)兩者的經濟基礎都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4)兩者相互依存。(二)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區別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雖然有相同之處,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而且穩定的、成熟的教育政策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教育法規,但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畢竟是兩個概念,兩者有著重大區別,具體如下:(1)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體不同。(2)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約束力和執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表現形式不同。(4)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規范效力不同。(5)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穩定程度不同。(6)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所要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第二課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概述一、幼兒教育政策概述(一)幼兒教育概述無論是對幼兒教育政策,還是對幼兒教育法規進行了解,我們首先需要對幼兒教育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解。幼兒教育是促進兒童良好發展、造就一代新人的重要基礎,是人接受教育的第一階段。幼兒教育是整個教育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階段。幼兒教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凡是能夠影響幼兒身體成長和認知、情感、性格等方面發展的有目的的活動,如幼兒在成人的指導下看電視、做家務、參加社會活動等,都可以說是幼兒教育。而狹義的幼兒教育則特指幼兒園和其他專門開設的幼兒教育機構根據一定的培養目標和學前幼兒的身心特點,對小學前的幼兒所進行的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我國幼兒教育的任務是,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學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二)幼兒教育政策的含義幼兒教育政策是指黨和政府為完成一定歷史時期的幼兒教育任務,實現幼兒教育培養目標,貫徹落實幼兒教育的基本方針而針對相關部門或個人行為準則及教育的內外關系做出的兼具戰略性、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是黨和政府為實施和發展幼兒教育事業而制定的行動準則,是實施幼兒教育行動的出發點及行動的過程和歸宿。綜上所述,幼兒教育政策的內容既涵蓋了幼兒教育發展的目標,又規定了幼兒教育發展的促進手段,因而比較充分地體現了國家發展幼兒教育的意志和行動。國家往往通過制定和實施各種幼兒教育政策來為幼兒教育改革和發展服務。(三)幼兒教育政策的特點根據幼兒教育政策的內涵和外延,可以看出我國幼兒教育政策具有如下三個特點:1.明確的目的性幼兒教育政策是依據發展學前教育的現實需要制定出來的,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幼兒教育政策總是為了解決某類問題,達到某種目的而設立的。2.鮮明的系統性幼兒教育政策是黨和政府教育政策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它自身又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1)從橫向看,幼兒教育政策包含了多方面的內容,體現在黨和政府的規劃、決定、意見中。(2)從縱向看,幼兒教育政策的系統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央與地方幼兒教育政策的相互關聯性;二是幼兒教育政策的歷史繼承性,連接著過去、現在和未來。3.相對的靈活性幼兒教育政策的相對靈活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幼兒教育政策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及時做出調整;另一方面,依據幼兒教育政策的內容相對原則,各地、各單位在理解和貫徹幼兒教育政策時,可以而且應當根據本地、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做出靈活處理并提出實施意見。二、幼兒教育法規概述(一)幼兒教育法規的含義幼兒教育法規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所制定的關于幼兒教育的規范性文件總體。幼兒教育法規就其基本性質而言是行使教育管理權的一種手段,是規范幼兒教育活動,調整幼兒教育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我國相繼頒布了《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法規。除此之外,幼兒教育法規還包括地方政府依據以上法規和管理條例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等文件。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使我國的幼兒教育不斷走向法治化和規范化的軌道。(二)幼兒教育法規的特點事物的特征都是相比較而言的,具體對象不同,對其特點的概括也會有所不同。如果將幼兒教育法規作為法律整體的一部分而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較,它便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它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如果將幼兒教育法規作為一個幼兒教育層次法而與其他層次法相比較,對其教育特征的概括又會有所不同。幼兒教育法規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幼兒教育法規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即調整幼兒教育法律關系。幼兒教育法規調整的主要是對6周歲以下兒童的教育行為而產生的社會關系。2.具有獨立的調整原則幼兒教育法規有獨立的調整原則。幼兒教育法規的調整原則主要有幼兒教育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遵循幼兒教育客觀規律,堅持培養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堅持民主辦園,等等。3.調整的主體地位不是單一的幼兒教育法規所調整的教育社會關系主體地位不是單一的,既有處于平等地位的,也有處于非平等地位的。這是幼兒教育法規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重要特征。(三)幼兒教育法規的基本原則教育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制定一切幼兒教育法規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幼兒教育法規制定的依據。教育法規的基本原則即全部教育法所應遵循的總原則,它貫穿在一切教育法律規范之中,是教育立法、執法和研究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是教育法規的生命線。了解幼兒教育法規的原則能使它真正發揮作用。我國幼兒教育法規的基本原則與我國總體的法律原則是一致的,包括社會主義原則、民主原則、統一原則、平等原則。我國幼兒教育法規應以總的法律原則為指導,不能違背總的法律原則。但是,教育事業具有自身的規律和特點,這是不能用總的法律原則來簡單代替的。1.方向性原則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幼兒教育法規的社會主義方向性原則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由無產階級掌握教育領導權。(2)堅持進行共產主義思想教育。2.公益性原則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過程和結果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由于教育具有公益性,因此,一些教育法規的制定也以此作為依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國家和社會有責任承辦教育事業,而不能把教育事業完全交給個人。也就是說,國家是辦學的主體。(2)國家和社會有權監督教育事業的運行。由社會團體或私人開辦的學校,同樣要接受國家和社會的監督,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辦教育事業。(3)從整體和根本上講,開辦教育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開展教育工作必須考慮是否有利于學生的身心健康,是否有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國家對營利性的其他教育機構實行辦學許可制度。(4)教師從事的是一項神圣的公益性事業。教師是在為社會進行無私的奉獻,從這一點講,教師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5)每個公民都有義務為教育事業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要求每個公民繳納教育稅是公共事業的需要,無論有沒有子女上學,每個公民都不得拒絕繳納教育稅。(6)教育事業不能受不正當因素的侵擾,也就是說,任何人不得以個人或少數人之利益,進行妨礙教育事業的活動。這是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一項重要依據。(7)國家和社會有權采取措施,消除教育工作中的不平衡狀況。這里包括性別、種族、地位、出身、年齡方面的歧視,還包括因為貧困、地區差異等造成的差別。3.民主性原則保障人民的教育民主,是社會主義教育法規的一個重要原則,其主要體現是任何公民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稇椃ā芬幎ǎ骸爸腥A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痹诮逃矫娴闹匾憩F之一就是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財產狀況、社會地位、宗教信仰等,均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機會。此外,國家和社會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公民、身心有缺陷的公民接受教育予以扶持和幫助。4.統一性和多樣性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統一性和多樣性相結合的教育體系。發展教育事業,以國家開辦各級各類學校為主,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開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有國家開辦、集體開辦、個人開辦、聯合開辦等形式,學校內部辦學形式也日趨多樣化。幼兒園同樣有公辦和民辦等形式。相應的學生結構已由過去單一的公費生變為公費生、自費生、代培生共聚一堂的局面,這些都符合教育應適應經濟發展狀況的規律。5.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宗教是人類精神生產中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也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它是現實世界在人腦中的一種虛幻的反映。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唯物主義世界觀占據了統治地位,在宗教與教育的關系上采取了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教育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堅持辯證唯物主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6.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適應的原則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人才,旨在提高整個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因此,必須堅持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適應的原則,受教育與學習不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一項光榮的任務。(四)幼兒教育法規的規范作用幼兒教育法規作為教育法規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法規的一般作用。概括來說,教育法規的作用是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教育關系和教育秩序。法律實際上就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幼兒教育法規就是人們在幼兒教育方面的行為規范。具體來說,幼兒教育法規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以下五種:1.指引作用法律調整人們的行為,它規定人們可以有怎樣行為、應該有怎樣行為和不應該有怎樣行為,并且還規定違反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法規便為人們的行為指出了方向,起指導作用。《幼兒園管理條例》的指導作用《幼兒園管理條例》于1989年8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1989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發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队變簣@管理條例》是一部行政法規,到目前為止,在幼兒教育的法律法規中,它是效力層次最高的一部專門的法規?!队變簣@管理條例》頒布后,許多省、直轄市都出臺了相應的實施辦法,對幼兒園的規范辦學、規范教育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队變簣@管理條例》的宗旨是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它規定幼兒園的招收對象為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該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的和諧發展。2.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判斷與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的作用。這種評價作用的對象是指他人的行為,即對他人的行為進行評價。法律是一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標準,即人們可以根據法律來判斷某種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3.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而對人們的行為產生的影響。制裁違法行為會對一般人起到教育作用,不僅如此,合法行為對人們的行為也具有示范作用,這種具有教育意義的示范作用對教育法規來說更為重要。4.預測作用法律規范的預測作用,即根據作為社會規范的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彼此之間將如何協調行為。5.強制作用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懲罰是建立法律的重要條件。由于法律規范體現了國家意志,它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具有以國家強制力所保障的普遍約束力,并賦予人的行為以一定的法律后果,因而它具有極大的權威性、連續性、穩定性、統一性、平等性和高效性。幼兒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幼兒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如下:(1)有損害事實。(2)損害的行為必須違反教育法。(3)行為人有過錯。(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幼兒教育政策與幼兒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一)幼兒教育政策與幼兒教育法規的聯系幼兒教育政策與幼兒教育法規的聯系,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1)兩者本質上一致。(2)政策指導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法規使政策定型和規范。(二)幼兒教育政策與幼兒教育法規的區別幼兒教育政策與幼兒教育法規的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兩者的制定主體不同。(2)兩者的約束力不同。(3)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4)兩者的執行方式不同。(5)兩者的穩定程度不同。(6)兩者的調整范圍不同。第三課我國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的歷史沿革我國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建設始于1903年《奏定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頒布,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關于我國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的發展,通常劃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1903—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至“文化大革命”前(1950—1965年)和改革開放初期至今(1978—至今)三個階段。教育法規的歷史沿革與社會歷史的發展歷程息息相關,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展現出不同的內容。了解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的歷史進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一)清末的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1903—1911年)20世紀初,西方的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西方的資本主義思想相繼被傳播進中國,清末的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正是西方資本主義沖擊的產物。1903年,清政府頒布了《奏定學堂章程》,也稱“癸卯學制”,1904年年初正式實施。在《奏定學堂章程》中,針對學前教育專門制定了《奏定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這是我國近代幼兒教育的第一個法規。癸卯學制是中國第一次正式實施的近代學制。其中,提出設立蒙養院作為早期教育的專門機構,以學制的形式把幼兒教育機構的名稱和地位確定下來。自此,蒙養院成為國家教育體系的一部分,是中國最早的幼兒教育機構,標志著中國幼兒教育完全由家庭負擔的歷史結束了,學前教育開始由家庭教育向有組織的社會教育過渡。《奏定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在內容中透露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指導思想和“家庭教育”的取向,明顯表現出既欲用西學,又處處顧及中國封建體制的主張,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清末的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從總體上來說還處于起步階段。從政策內容來看,雖然基本上包含了蒙養院的課程、教學、管理、教師等方面的內容,但相關的規定模糊籠統,只是簡單的說明,沒有形成系統?!蹲喽绅B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主要內容清政府于1903年頒布了《奏定學堂章程》,其中的《奏定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有關學前教育的法規,此章程包括四章。第一章,蒙養家教合一。其包括如下內容:①蒙養家教合一之宗旨,指出“在于以蒙養院輔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學”。意思是說,中國初建的這種學前社會教育尚不能多設,只能是由學前兒童家庭教育向社會教育的一種過渡形式,學前教育還主要靠家庭進行。其次是指當時在教育上還未開女禁,中國尚沒有女子學堂。因此,“保姆學堂既不能驟設,蒙養院所教無多,則蒙養所急者仍賴家庭教育”。②規定了蒙養院的對象為“3歲以上至7歲之兒童”。③規定了蒙養院的設置,設在敬節堂與育嬰堂內。④規定蒙養院的保姆即育嬰堂的乳媼或敬節堂的節婦,令其學習官方開列的保育要旨條目和官編女教科書,經一年學習,合格者“均發給蒙養院學過保姆憑單”,可在蒙養院任保姆或受雇于家庭,做家庭保姆。第二章,保育教導要旨及條目。其內容分為以下三節:①規定了保育教導要旨,保育教導兒童“專在發育其身體,漸啟其心知,使之遠于堯薄之惡風,習于良善之軌范”。②規定蒙養院的保育方法,要“就兒童最易通曉之事情,最所喜好之事物,漸次啟發涵養之”,保育教導的內容有游戲、歌謠、談話、手技等。③規定“保育教導幼兒之時刻,每一日不得過四點鐘”。第三章,屋場圖書器具。其規定了蒙養院房舍以平房為宜,指出了保育室、游戲室的必需,規定了保育室、庭院的大?。贿€規定了蒙養院各科課程所必需的資料、教具及課桌椅等。第四章,管理人事務。其規定蒙養院的管理人員為院董,管理院中一切事務,下設司事、輔助院董。《奏定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頒定與實施,說明學前社會教育機構隨之初創起來,蒙養院基本上已屬于幼稚園性質,但由于它是我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下的產物,尤其是當時中國沒有女學,師資沒有來源,保姆只得由育嬰堂的乳媼和敬節堂的節婦經簡單訓練而成。因此,那時的學前教育只能是由家庭教育向有組織的社會教育的過渡。(二)民國時期的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1912—1949年)1912年9月,南京臨時政府教育部頒布了《學校系統令》,稱其為“壬子學制”;不久后,又陸續頒布了各種學校令與壬子學制結合,史稱“壬子癸丑學制”。該學制實行到1922年,它將清末實施學前教育的蒙養院改為蒙養園,對整個學前教育體制做了調整,促進了中國學前教育的發展。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運動有力地推動了新教育思想的傳播和舊教育體制的改革,歐美的教育思想對中國的影響日益增強,中國由主要學習日本轉而學習歐美。1922年11月,南京臨時教育部公布《學校系統改革令》,又稱“壬戌學制”或“新學制”。這一學制便是仿照美國的學制編制而成的。(三)老解放區的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1927—1949年)老解放區的學前教育是指1927年大革命失敗以后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起來的農村革命根據地、抗日根據地、解放區的學前教育。由于社會局勢的急劇變化,老解放區革命根據地的形勢也是幾經變化。這一時期有關學前教育的政策法規多見于一些政府文件或報告中,專門性的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比較少,比較零散。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至“文化大革命”前的幼兒教育政策與法規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這是中華民族史上的偉大變革,相應地,我國的學前教育也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和歷史性的轉折,幼兒教育成為工農大眾文化教育事業的一個重要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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