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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該意見第四點明確指出要加強對企業兼并重組的引導和政策扶持,其中第一項內容就是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財稅政策。對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兼并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號)等規定執行。企業所得稅專題講座二〇一〇年五月企業并購重組中可能牽涉的稅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在企業并購重組過程中,企業實際涉及諸多稅種,而目前從實際操作來看,企業所得稅為稅企關注的核心問題,本次重點講述并購重組中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對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如重組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為營業稅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所征收的稅。如重組中的商譽轉讓。契稅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印花稅對經濟活動中應稅憑證如產權轉移書據的數額征收的稅款其他稅種土地增值稅等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企業重組稅務的最新法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文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2019年4號公告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11年第13號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11年第51號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企業重組六種類型按照參與方數目的不同,可以分為三類1)一方當事人公司1企業法律形式改變——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變化.一般而言,上述改變沒有稅務影響.但是,重組規定特別針對諸如將注冊登記地轉移至中國境外,或者是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等情形作出了規定;這些法律形式的改變應該根據企業清算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
公司22)雙方當事人實質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債務重組——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資產收購——一家企業通過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者兩者的組合,購買另一家企業實質經營性質資產的交易.23公司1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3)三方當事人合并是全部資產和負債的轉讓。資產收購則是實際經營資產的轉讓行為。合并分為新設合并和存續合并。公司1公司2股東股權收購——一家企業通過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者兩者組合,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合并——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分立——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456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重組時間的確定重組類型重組日的確定重組業務完成年度的確定債務重組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1.按各當事方適用的會計準則確定,具體參照各當事方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2.當事方適用的會計準則不同導致重組業務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異時,各當事方應當協商一致,確定同一個納稅年度作為重組業務完成年度股權收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資產收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日企業合并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企業分立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第一部分59號文的透析引言第一講
企業重組概念第二講
59號文的立法原則和依據第三講
資產重組的稅務處理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引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是《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但是其文字晦澀難懂,讓人望而生畏。“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實際上只要弄明白59號文件所蘊含的稅收原則,對條款的理解,將會變得迎刃而解。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新法實施以前的涉及重組的文件外資企業
企業重組:國稅發【2019】71號股權轉讓:國稅函【2019】207號外商追加投資:財稅【2019】56號、國稅函【2019】368號金融資產處置(國稅發【2019】3號)外資并購境內股權(國稅發【2019】60號)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財稅【2019】45號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新法實施以前的涉及重組的文件
內資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財稅【2019】71號、財稅【2019】50號企業改組改制、股權投資:國稅發【2019】97號、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發【2000】119號、國稅發【2019】45號、國稅函【2019】390號債務重組:稅務總局6號令企業整體資產整合:國稅函【2019】348號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新法實施以后的涉及重組的文件
《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19】57號、財稅[2009]59號國稅發【2019】8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
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
第一講
企業重組概念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
從資產整合角度定義:
是指企業對其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進行的改組。經濟資源包括人的資源、物的資源和財的資源。
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從業務整合角度定義:
是指企業以提高公司整體質量或獲利能力為目的,通過各種途徑對企業內部和外部業務進行整合的行為。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從資源配置角度定義:
是指對存量資產的再配置過程,也就是通過改變存量資源在不同所有制之間、不同的產業之間、不同地區之間,以及不同企業之間的配置格局,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和提高資源利用目標。
從該定義的內容上看,重組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微觀層次的重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內部的產品結構、資本結構與組織結構的調整;企業外部的合并與聯盟等。二是宏觀層次的產業結構的調整,是政府直接主導或干預的重組。
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從產權角度定義:是指以產權為紐帶,對企業的各種生產要素和資產進行新的配置和組合,以提高資源要素的利用效率,實現資產最大限度的增值行為。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稅法關于企業重組定義: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
企業重組的類型,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清算等。(財稅[2009]59號文)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第二講
59號文的立法原則和依據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
1、對交易行為征稅的原則企業資產重組,實際上是一種產權交易(轉讓)行為,這種交易結果,應按規定課稅。具體講,就應當按企業所得稅一般原則,計算確定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收入、成本費用和所得,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是稅收組織收入的職責和所得稅的特性決定的。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2、量能納稅的原則企業重組應當有“足夠”的現金流,否則,企業“無錢”納稅。
由于企業非現金重組中,大部分資產的隱含增值并沒有變現,重組業務不能產生納稅的必要資金,此時,如果強行納稅,就會阻礙重組業務的正常進行。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
3、中性和區別對待相結合的原則
有3層意思:(1)稅收不阻礙企業正常的重組業務;
(2)在通常情況下,對所有企業重組行為的稅務處理,均應一視同仁,為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3)對正常重組且稅額較大的重組區別對待;對國有企業重組給予鼓勵。
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
除了上述三個主要原則,另外還有:
反避稅的原則
便于稅收征管的原則
等等!
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根據以上原則,59號文將企業重組區分為:
普通性重組(應稅重組)
特殊性重組(免稅重組)并建立了:
備案管理制度(4號公告)
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
特殊性重組5項基本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體現了反避稅原則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的規定(75%)。
體現了對大部分交易課稅的原則和量能納稅的原則
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特殊性重組5項基本條件3、重組交易對價涉及股權支付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85%)。
4、企業重組后12個月內不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即經營活動的連續性。
體現了對正常的、且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重組行為區別對待原則。
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
特殊性重組5項基本條件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權,在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即權益投資的連續性。體現了反避稅原則
(企業通過重組取得的股權可能出于彌補虧損或免稅的需要)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
特殊性重組5項基本條件
上述5個基本條件中:定性條件:1、4、5,其中,1為主,4和5為輔;
定量條件:2和3。特殊稅務處理的程序性要求1.選擇特殊稅務處理應按規定備案2.重組主導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重組主導方債務重組:債務人股權收購:股權轉讓方資產收購:資產轉讓方分立:被分立的企業或存續企業新設合并:合并前資產較大的企業吸收合并:合并后擬存續的企業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以證明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有關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未發生改變。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企業分立重組的當事各方在完成重組業務后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特殊性稅務處理后續工作1)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2)當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規定時間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重組業務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發生變化的當事方應在情況發生變化的30天內書面通知其他所有當事方。主導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將有關變化通知其主管稅務機關。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3)上款所述情況發生變化后60日內,應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調整重組業務的稅務處理。原交易各方應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時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重組業務的收益或損失,調整交易完成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相應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并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交易完成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4.同一項重組業務涉及在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且跨兩個納稅年度第一步交易預計整個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以協商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有關資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暫認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第二年進行下一步交易確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不能預計整個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下一納稅年度全部交易完成調整上一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涉及多繳的,退稅或抵繳適用一般性務處理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5.特殊稅務處理所需報送的基本材料(一)當事方的重組業務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股權收購的商業目的;
(二)雙方或多方所簽訂的業務合同或協議;
(三)由評估機構出具的公允價值、資產證明、計稅基礎有關材料;
(四)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
(五)工商等相關部門核準相關企業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的一般原則是:轉讓方對企業重組交易中股權支付的部分,暫不確認有關資產或股權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同時受讓方對所取得的資產或者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轉讓方仍然應該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確認非股權支付金額部分所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作出調整(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此外,在企業合并與分立中,企業獲得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企業分立,已分立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特殊性處理的稅收承繼包括尚未確認的資產損失、分期確認收入的處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等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對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凡屬于就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稅收優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業每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統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業資產占合并后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劃分,再分別按相應的剩余優惠計算應納稅額。
就有關生產經營項目所得享受的稅收優惠承繼處理問題,按照《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執行: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2009年合并后存續企業實現應納稅所得額1200萬元2009年初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一般性稅務處理資產的稅收屬性不允許繼承存續企業有條件享受稅收優惠歸屬于存續企業的稅收優惠金額為500萬元剩余的700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700萬元×25%=175萬元
特殊性稅務處理按比例劃分適用免稅的所得=10000÷(10000+2000)×1200萬=1000萬適用減半征收的所得=1200萬-1000萬=200萬稅款=200萬×25%÷2=25元稅收優惠整體繼承合并案例A公司2019年所得額:500萬元兩免三減半:2019為第一年免稅年度凈資產公允價值:1億元B公司2019年所得額300萬元兩免三減半第一個減半征收年度凈資產公允價值:2000萬元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2009年存續分立存續企業凈資產3億元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一般性稅務處理存續企業的稅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0)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存續企業稅收優惠金額=1000×3÷5=600萬不能享受優惠的金額=800-600=200萬應納稅額=600×25%÷2+200×25%=125萬
特殊性稅務處理均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存續企業應納稅額=800萬×25%÷2=100萬元分立企業應納稅額=600萬×25%÷2=75萬元稅收優惠整體繼承分立案例某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5億元2019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2019年第一年減半征收分立企業凈資產2億元(簡化:不考慮納稅因素)所得額600萬元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財稅59號文制定的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中財訊專題講座2025年1月22日財稅59號文制定的依據
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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