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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設計及審查指引(旅館篇)(試行)廈門市建設局廈門市消防救援支隊(聯合印發)2023.03《廈門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設計及審查指引(旅館篇)》(試行)目錄TOC\o"1-1"\h\u前言 11總則 32術語 33通用要求 43.1基本規定 43.2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綜合評估 44建筑防火、滅火救援設施 64.1一般規定 6248654.2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 64.3防火分區及平面布置 74.4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74.5疏散距離及疏散寬度 74.6前室及消防電梯 74.7外門窗、幕墻 74.8結構構件及裝飾材料 85給水排水專業 85.1一般規定 85.2消防水量 85.3供水設施 95.4消火栓系統 95.5自動滅火系統 96電氣專業 106.1一般規定 106.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06.3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116.4消防應急照明系統 116.5消防電源 116.6消防相關線纜 127暖通專業 127.1一般規定 127.2防煙系統 127.3排煙系統 127.4其他 13附表A: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評估表 14附表B:改造內容與執行消防標準的關系(建筑專業) 17附表C:改造內容與執行消防標準的關系(給排水專業) 18附表D:改造內容與執行消防標準的關系(電氣專業) 19附表E:改造內容與執行消防標準的關系(暖通專業) 20條文說明 21參考文獻 30《廈門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設計及審查指引(旅館篇)》(試行)1總則1.0.1為貫徹執行國家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政策,促進城市有機更新,推進建筑行業可持續發展,規范廈門市的旅館工程既有建筑改造,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安全,確保工程質量,制定本指引。1.0.2本指引適用于廈門地區旅館類工程(不含擴建)的整體改造、局部改造及A類室內裝修工程,包括原旅館類工程的改造及由其他建筑類型改造成旅館的改造工程,包括經營模式為商務旅館、度假旅館、會議旅館、公寓式旅館、改造型的旅館式集中式租賃住房的工程。本指引不適用于B類、C類、D類室內裝修工程、單項工程改造以及文物建筑、歷史風貌建筑及歷史文化街區改造。1.0.3既有建筑改造前應委托具有相應的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及以上的單位進行既有建筑可行性綜合評估(含初步調查),評估具體內容詳本指引第3.2章節。1.0.4本指引的編制原則是“保底+提升”,其核心是“應上盡上,性能補償”,從可實現性入手,分專業分系統執行不同的消防標準,使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整體消防安全水平不低于原有標準。1.0.5本指引在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現狀與歷史的基礎上,通過采取科學合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綜合消防設計,協調改造可行性和技術合理性,實現主動防火與被動防火的系統整合,統籌兼顧,達到提高既有建筑綜合消防安全水平的目標。1.0.6既有建筑消防改造除應符合本指引外,尚應符合國家及福建省、廈門市現行相關政策和標準的規定,涉及的建筑使用功能應符合城鄉規劃要求。2術語2.0.1既有建筑改造:是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已建成并依規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指在一切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上進行項目更新改造的建造行為,分為建筑整體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單項工程改造、室內裝修工程,本指引特指既有旅館建筑。2.0.2建筑整體改造:指整棟建筑(地上、地上與地下局部或地上與地下全部同時進行)的改造。2.0.3建筑局部改造:指對建筑部分樓層或樓層局部進行的既有建筑改造,包括部分樓層改造和部分樓層局部改造。2.0.4單項工程改造:本指引僅指對建筑外立面進行的單項改造工程,包括屋面改造、外墻改造、門窗改造、幕墻改造、室外加裝電梯改造等。2.0.5室內裝修工程:指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裝置,對建筑室內空間進行的建造過程,未改變使用功能,未改變防火分區及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未改變結構主體構件或承重墻,不增加結構荷載,未改變建筑機電消防設施系統、干管,分為A類室內裝修工程、B類室內裝修工程、C類室內裝修工程、D類室內裝修工程四類。2.0.6A類室內裝修工程:指改變墻體分隔位置且對頂棚、墻面、地面、內門窗、設備及電氣專業末端點位、輕質隔斷、裱糊與軟包進行建造及更換的建造行為。2.0.7B類室內裝修工程:指未改變墻體分隔位置,對頂棚、墻面、地面、內門窗、設備及電氣專業末端點位、輕質隔斷、裱糊與軟包進行建造及更換的行為。2.0.8C類室內裝修工程:指對頂棚、墻面、地面、內門窗、輕質隔斷、裱糊與軟包、衛生潔具、設備及電氣專業末端點位如電氣面板等不易移動部分進行修繕及維修的建造行為。2.0.9D類室內裝修工程:僅對家具,窗簾、裝飾織物、燈飾、地毯、裝飾用品等易于移動裝置進行更換的行為。2.0.10現行標準:國家、省、市現行工程建設消防設計技術標準。2.0.11原有標準:原建筑設計或最后一次改造設計審查(設計備案)時執行的工程建設消防設計標準(本指引指低于1995年1月1日后施行的消防標準)。2.0.12主動防火措施:是指防止火災發生時限制其影響的技術,主要指建筑物內附設的可移動消防設備和器具。2.0.13被動防火措施:被動防火技術是指通過提高建筑內不可移動的固定設施或材料承受火災破壞的能力,防止火災擴大和增強疏散能力的技術。2.0.14確有困難:既有建筑改造因涉及隱蔽工程、主要結構構件、外部既有環境原因等技術因素無法按現行標準實施改造的。3通用要求3.1基本規定3.1.1本指引對于建筑使用功能發生改變,僅指改造前后使用功能適用消防標準不同的情形,包括但不僅限于增加歌舞娛樂游藝場所、12周歲以下兒童活動場所及其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情形。3.1.2既有建筑改造項目(包括整體改造及局部改造、A類室內裝修工程),對于改造確有困難的部位及系統應采用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消防設計標準,且應滿足本指引各專業相應章節的內容。3.1.3建筑功能發生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不得影響非改造部分消防設施的有效性,執行標準應滿足本指引各專業相應章節的內容。3.1.4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相關單位工作內容1)建設單位(房屋產權人)應當加強對既有建筑改造活動的管理,會同設計單位共同負責判定既有建筑改造情形,出具對應的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綜合評估,或涉及結構安全的鑒定報告。2)設計和技術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對既有建筑進行現場測繪、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綜合評估、改造設計。3)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圖中,涉及消防安全內容進行審查。3.2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綜合評估3.2.1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綜合評估應遵循“先評估后改造”的原則。改造實施方在項目決策實施前,應依據國家現行標準和本指引,委托具有相應的建筑工程乙級設計資質及以上的單位對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進行初步調查及可行性綜合評估。經評估為不具備實施可行性的的項目,不應進行改造。3.2.2評估單位應根據根據建設方的要求,經過初步調查后,確定改造的目的、范圍和內容。初步調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內容:1)查閱圖紙資料并建立檔案。收集原有規劃和設計圖紙、審查及驗收備案資料,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設計計算書、設計變更記錄、施工圖、施工及施工變更記錄、竣工圖、竣工質檢及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的驗收文件、定點觀測記錄、事故處理報告、維修記錄、歷次加固改造圖紙等。2)查詢建筑物歷史。了解歷史上使用情況、維護改造情況、檢測情況等,包括原始施工、歷次修繕、加固、改造、用途變更、使用條件改變以及受災等情況。3)制定詳細調查計劃及檢測、試驗工作大綱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準備工作。4)考察現場。按資料核對實物現狀,調查建筑物實際使用條件和內外環境、查看已發現的問題、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等。5)明確改造評估的目的、范圍和內容,并確定改造工程的分類。3.2.3消防安全可行性評估宜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內容:1)通過檢測、評估等方法對既有建筑耐火等級進行判定;2)對既有建筑防火間距、消防通道、救援場地、防火分區、防火分隔、消防疏散、構造等現狀進行評估;3)對既有建筑機電消防設施情況進行評估;4)明確改造及涉及的非改造區域的目前的使用功能,并分析改造部分對整體建筑消防定性影響,5)未能滿足現行標準的設計內容,各專業執行消防標準版本的情況。6)對不能滿足現行標準內容按本指引方法解決后,還存在的問題。7)消防設計標準提升措施。8)消防安全調查及分析工作結論宜以表格及附件形式完善,參考附錄A。9)提出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消防安全目標,并對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加強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及消防安全性及經濟合理性進行綜合評估。3.2.4既有建筑改造結構安全可行性評估,應由結構專業按相關規范規定進行,需要檢測和鑒定時由委托方另行委托實施。3.2.5既有建筑改造其他評估,應對包括改造的整體經濟性評估、現行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等其他影響建造行為的重大因素進行評估。3.2.5已建成20年及以上或改動主體承重結構、增大結構荷載的建筑,在進行改造時應保證結構安全受控,可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安全評定,需要檢測和鑒定時由改造實施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3.2.6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綜合評估的程序可按下圖所示進行。圖1: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綜合評估流程圖4建筑防火、滅火救援設施4.1一般規定4.1.1本章節所有適用原有標準的情況,均基于改造確有困難的前提下,且應于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綜合評估中明確。若非上述情況,則應執行現行標準。4.1.2客房部分、輔助部分的局部改造未改變防火分區、未改變使用功能時,其走道寬度及疏散距離、疏散樓梯、前室、安全出口個數可執行原有標準。4.1.3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輔助部分功能改變時應執行現行標準,部分防火措施僅在符合本章節的情況下可適用原有標準。

4.1.4旅館公共部分的局部改造,如改造后適用的消防標準不同時應執行現行標準,部分防火措施僅在符合本章節的情況下可適用原有標準。

4.1.5旅館公共配套商業在未改變防火分區、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時,局部功能改為輕餐飲(如面包鋪、咖啡室、冷餐室、奶茶店等不使用明火的區域)且改造范圍面積不超過所在防火分區面積50%時,可適用原標準;如局部功能改為使用明火的用餐區及廚房,應執行現行標準,部分防火措施僅在符合本章節的情況下可適用原有標準。

4.1.6因局部改造增加設備用房的,新增部分的消防設計應滿足現行標準,且納入原有消防設計系統一并考慮。4.1.7旅館局部改造引起整體建筑防火定性的改變時,整體消防設計應滿足改造后的消防設計標準,并根據附表B于可行性綜合評估中明確標準執行情況。4.1.8當旅館局部進行改造,如該部分功能需經過下部未改造樓層進行疏散,且未對下部樓層防火疏散產生影響時,可不對下部樓層進行改造。4.1.9旅館改造的裝修裝飾材料應滿足現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4.1.10局部改造時新增構件、墻體與原有部位之間的防火封堵應滿足《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51410。4.2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4.2.1既有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滿足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時,應在防火間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鄰面外墻設置防火墻、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等防火加強措施。4.2.2旅館改造工程(不含超出原建筑投影線的擴建工程)如現狀場地條件不足,確有困難時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可執行原有標準。4.2.3對既有建筑改造后不應侵占現有消防車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4.2.4對消防車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進行改造時,應考慮車道路面、救援操作場地及其地面下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改造后的消防車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荷載。若車道或場地位于原建筑地下室上部的地面,應復核結構荷載是否滿足要求,不滿足要求時應進行結構加固等處理以滿足安全要求。4.3防火分區及平面布置4.3.1旅館建筑使用功能變化的建筑整體改造及局部改造,改變部分的防火分區面積劃分應執行現行標準。4.3.2當改造前后使用功能不變時,允許細微調整原防火分區界面,防火分區及疏散寬度在確有困難情況下應不低于原有標準。4.3.3旅館建筑地下室柴油發電機房及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及所在層數在改造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執行原有標準。4.4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4.4.1旅館建筑使用功能變化的建筑整體改造及局部改造,改造部分的安全出口的個數、疏散樓梯的數量、疏散樓梯的形式、總寬度應滿足改造后的現行消防標準要求。4.4.2使用功能不變的旅館建筑整體改造及局部改造、A類室內裝修工程,安全出口的個數、疏散樓梯的數量、疏散樓梯的形式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有標準。4.4.3建筑功能改變的旅館建筑整體改造及局部改造,單部疏散梯的寬度可執行原有標準,但每個防火分區的疏散總寬度應滿足現行規范的要求。4.4.4需要增設獨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的旅館建筑改造工程,應通過本指引第3.2條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評估分析改造的可行性方可實施。4.4.5新增的疏散樓梯應執行現行標準。4.5疏散距離及疏散寬度4.5.1建筑功能改變的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及局部改造,疏散距離及走道疏散寬度應執行現行標準。4.5.2建筑功能未改變的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及局部改造、A類室內裝修工程,疏散距離及走道疏散寬度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有標準。4.6前室及消防電梯4.6.1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后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3.1條適用條件時,應按照要求設置消防電梯,且按本指引第3.2條“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評估”的要求分析改造的可行性后方可實施。4.6.2建筑功能未改變的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及局部改造、A類室內裝修工程,消防電梯及前室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有標準。4.6.3既有建筑改造時消防電梯前室的短邊未滿足現行標準且改造確有困難時可執行原有標準,前室面積宜適當加大。4.6.4建筑功能未改變的既有建筑消防電梯可達樓層確有困難時可執行原有標準。4.6.5改造新增加的消防電梯及前室應執行現行標準。4.7外門窗及幕墻4.7.1改造工程如包括外門窗、幕墻單項改造時,應同步進行消防救援窗改造。新增外門窗及幕墻應滿足現行相關標準要求,未做更換的外門窗可維持現狀。4.7.2既有建筑改造未涉及外立面時,消防救援窗尺寸可執行原有標準。4.7.3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局部改造范圍內的消防救援窗總個數應滿足現行標準的要求。4.8結構構件及裝飾材料4.8.1既有建筑改造所有內部裝修材料應滿足現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相關要求。4.8.2新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按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4.8.3既有建筑改造時,對改造部位的結構構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達到現行標準要求的需要進行防火處理。當鋼筋或鋼構件的保護層厚度不滿足防火要求時,應進行防火保護設計;建筑構件的最小截面尺寸應滿足防火要求。4.8.4對既有建筑的結構構件進行加固或改造時,應按現行標準規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進行下列防火保護設計:1)當采用體外預應力加固法加固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對預應力拉桿、錨具、墊板、撐桿、綴板及各種緊固件的外露表面進行防火保護設計;2)當采用粘貼纖維復合材料加固法或釆用繞絲加固法加固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對纖維復合材料或鋼絲進行防火保護設計;3)加固或改造時,各種新增的鋼構件、外包的型鋼、粘貼的鋼板、螺栓、錨栓的外露表面應進行耐火保護。4.8.5既有建筑整體改造通過增加原有構件耐火極限來提升建筑耐火等級的,應提供有效可靠的設計依據。4.9建筑防火、滅火救援設施改造內容與執行消防標準的關系詳本指引附表B。5給水排水專業5.1一般規定5.1.1既有建筑各類改造中消防給水設施不應低于附表C規定,并應按下列要求執行:1)既有建筑改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執行現行標準;2)改造過程中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不得降低原標準要求;3)消防泵房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4)既有建筑改造原有消防設施、設備、管線應充分利用。損壞的設備、管線應進行維護或更換。5.1.2既有建筑改造缺失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按現行標準補充相應系統。5.1.3既有建筑改造中建筑滅火器的配置應執行現行標準。5.2消防水量5.2.1除本指引另有規定外,既有建筑改造的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及火災延續時間應按現行標準中相關要求確定。5.2.2既有建筑改造時,下列改造類型消防用水量可執行原標準:1)A類室內裝修工程;2)不改變使用功能的建筑局部改造和建筑整體改造。5.2.3當消防水池容積增加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下列解決措施:1)消防水池容積計算方式和要求可執行原標準;2)在保護半徑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可利用相鄰建筑室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多可扣減15L/s;3)當室外給水管從不同市政道路引入兩路時,室內消防水池容積可考慮火災延續時間內的補水量;或室外設置消防水池,作為室內消防水池容積不足部分的補充;但消防水池容積不應小于100m3,僅設有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時不應小于50m3;4)不同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間簽訂有授權使用協議時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和高位消防水箱。5.3供水設施5.3.1原消防水泵房設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樓層的,改造確有困難時,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可執行原標準。5.3.2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區域內的消火栓系統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揚程時消火栓栓口動壓執行原標準。5.3.3消防用水量增加的建筑,消防泵的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應按現行標準更換。5.3.4當既有建筑改造時,除局部A類室內裝修工程外,消防泵控制方式應執行現行標準;5.3.5既有建筑改造時,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應執行現行標準。5.3.6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當受條件限制無法高于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時,應設穩壓裝置并保證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靜水壓力滿足現行標準要求。5.3.7對于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容積不超過36m3的應按現行標準執行,容積超過36m3且結構加固確有困難時,可按36m3確定。5.3.8當層數不超過2層且總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0m2的旅館建筑改造時,增設高位消防水箱確有困難時,應設置安全可靠的系統穩壓裝置,確保火災時,消防供水系統能夠及時動作。5.4消火栓系統5.4.1市政環狀管網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如兩條室外給水引入管均從同一市政給水干管引入,當兩條引入管之間的市政干管上設有檢修閥門時,可視同兩路消防供水。5.4.2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且建筑總體積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當局部改為旅館使用功能時,建筑總體積超過5000m3均應增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當非改造區域因繼續使用等原因暫時無法增設時,可僅在改造區域內增設,但應為非改造區域后續增設室內消火栓系統預留條件。5.4.3當建筑體積不滿足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條件時,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5.5自動滅火系統5.5.1下列建筑功能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應增加自動噴水系統:1)多層建筑改造為旅館,且改造部分的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2)多層旅館建筑增設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密室逃脫類場所,且新增部分位于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多層建筑增設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密室逃脫類場所,且新增部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四層及以上;3)旅館建筑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設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商店的;4)局部改造時,可僅在改造區域內增設,但應為其他區域后續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預留條件。5.5.2當既有建筑改造增加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確有困難時,在滿足下列要求的情況下可采用局部應用系統,局部應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中相關規定執行:1)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民用建筑;2)保護區域的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濕式系統;3)設置場所為輕危險級或中危險I級。5.5.3當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設計流量及壓力能滿足局部應用系統時,局部應用系統可與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合用室內消防用水量、穩壓設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5.5.4旅館建筑內部凈空高度小于18m的高大凈空場所,已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且能正常使用時,可維持原系統不變。5.5.5旅館建筑內部凈空高度小于18m的高大凈空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確有困難時,可采用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6電氣專業6.1一般規定6.1.1既有建筑各類改造中電氣消防設計不應低于附表D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既有建筑改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執行現行標準;2)改造過程中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不得降低原標準要求;3)既有建筑改造原有消防設施、設備、管線當符合現行標準時應充分利用。損壞的設備、管線應進行維護或更換。6.1.2改造區域的電氣消防末端設計應執行現行標準。6.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6.2.1既有建筑整體改造應按現行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6.2.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時,改造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應依據改造后的消防設施按現行標準確定,系統設計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6.2.3既有建筑局部改造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接入原系統,當既有建筑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接入有困難時),可根據需要設獨立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區域報警系統時,火災報警控制器可設置在改造區域內有人值班場所;2)當采用集中報警系統時,應設置消防控制室;3)新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預留通信接口。6.2.4既有建筑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改造前應對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產品情況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測和評估,確認產品的通訊接入方式。改造后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滿足整體性能要求。6.2.5局部A類室內裝修類改造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修區域的消防電氣設計(含設備材料、末端點位布置等)應執行現行標準。6.2.6改造區域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6.2.7非消防配電回路應根據現行標準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6.2.8改造區域內新增的電氣消防設備應根據現行標準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系統。6.3消防聯動控制系統6.3.1改造區域新增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時,優先采用消防控制室聯動控制;既有建筑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在相關聯的場所或部位設置火災探測裝置進行聯鎖或聯動控制。6.3.2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和消防電梯等設備的消防聯動控制,應執行現行標準。6.3.3當整體改造且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當既有建筑屬于使用功能發生改變的局部改造且已設計防火門監控系統時,改造區域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并接入原系統,當既有建筑未設計防火門監控系統時,可執行原標準。6.4消防應急照明系統6.4.1既有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整體改造裝修時,應按現行標準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統。2)局部改造及A類室內裝修,宜按現行標準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統。6.4.2既有建筑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整體改造時,應按現行標準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2)局部改造及A類室內裝修,宜按現行標準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統。6.4.3改造的消防疏散照明燈和標志燈的設置、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和蓄電池的連續供電時間應執行現行標準。6.4.4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旅館建筑,每間客房應至少有1盞燈接入應急照明供電回路。6.5消防電源6.5.1消防設備供電負荷等級應依據改造后的建筑整體功能情況按現行標準確定。6.5.2當既有建筑功能變化,消防負荷供電等級提高時,應根據相應的負荷等級供電要求,按現行標準設置電源配電系統。6.5.3既有建筑改造可增加市政電源或采用獨立于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組作為備用電源,并應符合現行標準規定。6.5.4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和消防電梯等消防設備的配電,應執行現行標準。6.6消防相關線纜6.6.1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與非消防線纜選型與敷設應滿足現行標準的要求。7暖通專業7.1一般規定7.1.1既有建筑各類改造中暖通消防設計不應低于附表E規定,并應按下列要求執行:1)既有建筑改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量執行現行標準;2)改造過程中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3)既有建筑改造原有消防設施、設備、管線應充分利用。損壞的設備、管線應進行維護或更換。7.1.2新增的防煙、排煙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7.1.3防煙、排煙豎井的改造可采用下列措施:1)原防煙豎井送風量、排煙豎井排煙量符合現行標準要求時,在保證豎井內壁光滑、不漏風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煙、排煙豎井。但需復核原防煙、排煙豎井是否已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與相鄰部位分隔,井壁上如設置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2)改造工程新增的防煙、排煙豎井,應按照現行標準執行。7.2防煙系統7.2.1防煙系統改造時,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地上、地下樓梯間,按現行標準設置可開啟外窗(開口)確有困難且不涉及相關樓梯間立面改造時,可開啟外窗(開口)設置可維持外立面現狀。7.2.2防煙系統改造時,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地上樓梯間,按現行標準設置固定窗確有困難且不涉及建筑立面改造時,固定窗設置可維持外立面現狀。7.2.3疏散樓梯間由敞開樓梯間改造為封閉樓梯間,或由封閉樓梯間改造為防煙樓梯間時,樓梯間(或前室)的防煙設計應符合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7.2.4可開啟外窗設于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時,應在距地1.3~1.5米處設置手動開啟裝置。7.3排煙系統7.3.1自然排煙系統改造時:A類室內裝修工程、功能未改的局部項目改造確有困難且不涉及相關房間外立面改造時可維持自然排煙窗(口)現狀,但應明確自然排煙窗(口)的設置位置和面積,且自然排煙窗(口)的面積不應低于原標準;對于功能改變的局部改造、整體改造項目,自然排煙系統改造應嚴格執行現行標準,不符合時應增設機械排煙設施。7.3.2采用自然排煙的場所,可開啟外窗設于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時,應在距地1.3~1.5米處設置手動開啟裝置。7.3.3走道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可不按單個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校核。7.3.4除整體改造、功能改變的局部改造外,旅館中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按現行標準在外墻或屋頂設置固定窗,當確有困難且不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時可維持外立面現狀。7.3.5消防補風系統改造時,新增消防補風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既有建筑改造的補風系統按如下要求設置:1)整體改造、功能改變的局部改造:補風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2)功能未改的局部改造、A類室內裝修工程:確有困難時補風系統可執行原標準。7.4其他7.4.1新增的電動擋煙垂壁,消防聯動控制應執行現行標準。7.4.2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措施,并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執行。7.4.3自然排煙窗(口)、自然補風窗(口)、自然通風窗(口)等的安裝位置、面積要求,機械防、排煙系統的控制要求,設于高處的自然排煙窗、自然通風窗的電動/自動控制要求等,均應在暖通專業的相關圖紙中體現,并提資給建筑/電氣等相關專業。附表A: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評估表項目名稱產權單位名稱項目地址改造實施單位名稱用地性質評估單位名稱原建筑情況產權情況□全部產權□改造部分產權□全部建筑租賃使用合同□改造部分租賃使用合同建筑高度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使用功能建設時批復的功能組合建筑功能第一次改造時的批復批準文件名稱、文號第二次改造時的批復批準文件名稱、文號擬改造情況 改造形式□建筑整體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裝修改造面積改造前功能功能及分布情況:擬改造功能:評估情況明細評估內容改造前符合規范情況改造后符合規范情況改造難度備注建筑耐火等級是否變化?建筑防火間距是否滿足規范?消防車道是否通達?消防救援場地是否滿足現行規范?安全出口與疏散樓梯是否滿足改造后的需求?消防電梯是否滿足規范?疏散距離是否滿足規范?防火分區是否發生變化?疏散樓梯間(形式、寬度)是否發生變化?是否滿足使用要求?消防救援窗是否可以滿足規范?樓梯間頂部固定窗是否可以實現?消火栓系統是否新增系統?用水量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同上消防用水量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位置和容積,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市政供水條件等消防水泵房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防煙系統機械送風、自然通風排煙系統機械排煙、自然排煙、補風措施防煙、排煙系統管路土建豎井及土建風道功能評估防煙、排煙系統風機消防風機及設置位置條件評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否需整體設置?整體設置的可行性防火門監控無法實施時如何保障?消防電梯監控無法實施時如何保障?消防電源消防用電等級是否變化?是否需增設或改造備用電源?消防線路的選擇與敷設未改造部分是否滿足電氣火災風險評估要求?非消防線纜的選擇未改造部分是否滿足電氣火災風險評估要求?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是否需整體設置?整體設置的可行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改造建議及整體改造的可行性電氣火災隱患情況評估內容技術要求直觀檢查儀器檢查嚴重火災隱患認定及措施變配電裝置變壓器高壓開關和斷路器高壓熔斷器互感器高壓熔斷器低壓配電裝置低壓配電線路室內配線導線與導線、導線與設備、器具的連接插座、開關低壓電器電力電纜電纜終端和接頭照明裝置和一般低壓用電設備照明裝置電動機整流設備電熱器具空調器具其他小型用電設備接地和等電位聯結▲評估結論注:1、表中技術要求、直觀檢查、儀器檢查應說明具體內容及結果。3、表中嚴重火災隱患認定及措施應說明是否存在嚴重火災隱患及改造建議。4、評估范圍為改造后需保留的設施;局部內部裝修或使用不超過10年的既有建筑改造可不進行儀器檢查。附表B:改造內容與執行消防標準的關系(建筑專業)具體內容整體改造局部改造A類室內裝修備注使用功能是否改變改變未改變改變未改變未改變改造建筑與其他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防火間距不足應在防火墻上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消防車道,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要求√√√√√當現狀場地條件不足,難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時可適用原標準防火分區的面積及劃分▲√▲√√安全出口個數、及疏散樓梯的數量、總寬度、形式▲√▲√√應根據功能改變前后適用消防標準變化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如無法滿足則評估為不可行。單部疏散樓梯凈寬√√√√√疏散距離▲√▲√√消防電梯設置,新增合用前室和防煙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原合用前室和防煙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消防救援窗的個數及位置(外立面未改造)√√√√√消防救援窗的個數及位置(外立面改造)▲▲▲▲√裝修裝飾材料▲▲▲▲▲新增結構構件▲▲▲▲▲注:▲:應執行現行消防標準。√:確有困難時可執行原有消防標準。

附表C:改造內容與執行消防標準的關系(給水排水專業)改造形式改造內容確有困難時可執行原標準的內容應執行現行標準的內容整體改造消防水系統使用功能不變1.高位消防水箱容積2.消防水池容積3.消防水池、泵房位置1.消防水槍充實水柱2.消火栓給水系統控制方式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控制方式4.消防泵設計參數使用功能變化消防水池、泵房位置除消防水池、泵房位置外,其余執行現行標準新增滅火設施-執行現行標準局部改造消防水系統使用功能不變1.消防泵設計參數2.高位消防水箱容積3.消防水池容積4.消防水池、泵房位置1.消火栓給水系統控制方式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控制方式使用功能變化消防水池、泵房位置1.消防泵設計參數2.消火栓給水系統控制方式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控制方式新增滅火設施-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A類室內裝修整體A類室內裝修1.高位消防水箱容積2.消防水池容積3.消防水池、泵房位置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控制方式2.消火栓給水系統控制方式3.消防水槍充實水柱4.消防泵設計參數局部A類室內裝修可執行原標準新增滅火設施-執行現行標準注:1消防設施設置依據改造后的整體功能情況按現行準判斷;2“-”表示不允許;3本表未詳盡之處詳第5章節內容。 附表D:改造內容與執行消防標準的關系(電氣專業)改造形式改造內容確有困難時可執行原標準的內容應執行現行標準的內容整體改造消防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源監控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等電氣-消防電源及配電、電氣線路及電氣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功能改變的局部改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新增的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電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的消防聯動控制方式,優先采用消防控制室聯動控制,不具備條件時可在相關聯的部位設置火災探測裝置進行聯動控制;2.建筑內原有的消防設施控制方式1.改造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源監測、電氣火災監控;2.新增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和消防電梯等設備的消防聯動控制;3.可燃氣體報警系統消防電源及配電-1.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火災延續時間、消防設備容量;2.新增的消防電源;3.新增或改造的配電系統電氣線路及電氣裝置-1.改造的消防與非消防線纜及敷設、電器裝置;2.電氣火災監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供配電干線系統和控制方式改造及相關區域內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功能未改變的局部改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既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系統形式、消防控制室、消防聯動控制、防火門監控、消防電源監控、系統供電1.改造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新增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和消防電梯等設備的消防聯動控制;3.可燃氣體報警系統;4.改造的電氣消防設計所采用材料(含設備材料、末端點位布置)消防電源及配電保留的配電系統1.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火災延續時間、消防設備容量;2.新增消防電源;3.新增或改造的配電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裝置保留的消防與非消防線纜及敷設、電氣裝置1.改造的消防與非消防線纜及敷設、電氣裝置;2.電氣火災監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供配電干線系統和控制方式改造及相關區域內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A類室內裝修整體A類室內裝修執行標準同功能未改變的局部改造執行標準同功能未改變的局部改造局部A類室內裝修除裝修區域的消防電氣設計(含設備材料、供電電壓、末端點位布置、疏散照度標準等)外,可執行原標準裝修區域的消防電氣設計(含設備材料、供電電壓、末端點位布置、疏散照度標準等)注:1消防設施設置依據改造后的整體功能情況按現行標準判斷;2“-”表示不允許;3當改造建筑與其他建筑(群)共用消防控制室時,其他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維持原標準;4當消防安全綜合評估中存在嚴重電氣火災隱患時,應按現行標準對其進行改造;5本表未詳盡之處詳第6章節內容。附表E:改造內容與執行消防標準的關系(暖通專業)改造形式改造內容確有困難時可執行原標準的內容應執行現行標準的內容整體改造/功能改變的局部改造防煙系統自然通風設施防煙系統改造不涉及相關樓梯間立面改造時,可開啟外窗(開口)設置1、新增的防煙系統;2、改造的防煙系統:設于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其手動開啟裝置機械加壓送風設施防煙系統改造不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時,固定窗設置;改造的防煙系統:原防煙豎井送風量符合現行標準要求時,在保證豎井內壁光滑、不漏風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煙豎井1、新增的防煙系統;2、原有樓梯間/前室的疏散門個數或尺寸改變時:1)機械加壓送風量計算;2)加壓送風口設置;3)水平送風管道設置和耐火極限要求;4)控制要求排煙系統自然排煙設施-自然排煙系統的設計要求機械排煙設施延用的排煙系統:原排煙豎井排煙量符合現行標準要求時,在保證豎井內壁光滑、不漏風的前提下,可利用原排煙豎井1、新增的排煙系統;2、延用的排煙系統除排煙豎井外的其他設計要求功能未改變的局部改造防煙系統自然通風設施防煙系統改造不涉及相關樓梯間立面改造時,可開啟外窗(開口)設置1、新增的防煙系統;2、改造的防煙系統:設于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其手動開啟裝置機械加壓送風設施1、防煙系統改造不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時,固定窗的設置;2、原防煙豎井送風量符合現行標準要求時,在保證豎井內壁光滑、不漏風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煙豎井1、新增的防煙系統;2、原有樓梯間/前室的疏散門個數或尺寸改變時:1)機械加壓送風量計算;2)加壓送風口設置;3)水平送風管道設置和耐火極限要求;4)控制要求排煙系統自然排煙設施自然排煙系統改造不涉及相關房間外立面改造時,自然排煙窗(口)的設置1、新增的排煙系統;2、改造的排煙系統:設于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其手動開啟裝置機械排煙設施外墻或屋頂的固定窗設置;利用原有排煙系統,僅改動或調整末端排煙支管時的排煙設計新增的排煙系統A類室內裝修防煙系統不涉及防煙系統改造排煙系統自然排煙設施自然排煙窗(口)的設置設于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其手動開啟裝置機械排煙設施1、外墻或屋頂的固定窗設置;2、利用原有排煙系統,僅改動或調整末端排煙支管時的排煙設計新增的排煙系統注:1消防設施設置依據改造后的整體功能情況按現行準判斷;2“-”表示不允許;3本表未詳盡之處詳第7章節內容。條文說明1總則1.0.1:廈門的城市化建設經過幾十年快速發展,已積累了大量的存量建筑,城市建設已從規模擴張轉向存量提質和規模優化并重的階段,舊城區可供開發的建設用地越來越少,與此同時,城市功能定位調整、產業升級或轉移、人民生活需求的變化都對城市更新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盤活龐大存量建筑,推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已經成為各界發展共識。長期以來,在建設工程設計審查驗收領域,針對既有建筑改造的技術標準適用問題,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理解和執行上的困惑,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設計審查時簡單套用現行設計規范和標準,導致改造難度和代價巨大,大量建筑甚至無法實施改造,已成為困擾既有建筑設計及審查驗收的難點。廈門市既有旅館建筑及擬改造成旅館的其他建筑的類型、原使用功能、規模、建設年代各異,改造利用的定位、方式、尺度有別,消防應急救援能力也存在差異,如何結合廈門市經濟技術水平和發展,如何落實黨中央提出的統籌發展和安全,探索及出臺指導性強、公開透明的指引性文件,支撐既有建筑的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勢在必行,是推動實施城市更新,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1.0.2:本指引適用范圍與《旅館建筑設計規范》適用范圍略有不同,不包括新建項目且與房間數無關,旅館擴建項目中新增部分應按現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改造內容適用本指引。旅館類工程的改造根據建造強度及特點,分為建筑整體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室外工程改造、室內裝修工程,其中室內裝修工程分為A類室內裝修工程、B類室內裝修工程、C類室內裝修工程、D類室內裝修工程四類。具體定義詳本指引第2.0.4~2.0.8條。旅館類工程按經營特點分為商務旅館、度假旅館、會議旅館、公寓式旅館等,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文,改造型的旅館式集中式租賃住房也在本指引適用范圍內。1.0.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在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中防止大拆大建問題的通知》,既有建筑改造提倡有機更新,避免大拆大建。應多行“織補繡花”術,多行微創手術;對主體結構不宜“大刀闊斧”,反對“傷筋動骨”;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并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使用功能、安全和環境水平,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既有建筑改造,應遵循安全、適用、綠色、經濟、美觀的原則,提倡分類審慎處置,推行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和微改造。對既改項目設計中消防安全設計體系的彈性、兼容性,可實現性的系統性梳理,倡導利用存量資源,鼓勵對既有建筑保留修繕加固,改善設施設備,提高安全性、適用性和節能水平。1.0.4:為破解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審驗難題提供標本兼治的參考解決方案,針對既有建筑的現狀與建造歷史,以創新思維破解既有建筑改造過程中的消防難題,嘗試通過建立量化的消防安全水平指標體系,結合改造后的使用功能、火災危險性、后續工作使用年限、現有技術條件、耐火等級、安全疏散設施等因素,充分考慮新老技術標準的差異,基于性能提升的補償性做法,采取綜合加強的技術措施和性能化優化設計的方法,綜合分析研判,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使既有建筑改造能切實可行,改得了,改得好,改得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55022-2021、《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2021等全文強條規范的前言中明確指出: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建設工程消防性能化設計評估應用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廢止后,根據建設部令第51號,僅允許滿足第十七條的特殊工程采用消防專項論證方式,新建建筑執行政策及國家規范具備充足條件,但既有建筑按現行規范執行存在許多難以改造或改造代價高昂,遵循“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的保底線原則,采用消防性能化設計,提高綜合消防安全水平,是既有建筑改造的有效可行方法。既有建筑防火性能化評估是通過對既有建筑改造前后的綜合防火性能評定,設計出特定的符合該建筑的防火安全系統模式,以實現火災時。保證該建筑物內的人員生命安全和有效控制財產損失的總目標,是建立在消防安全工程學基礎上的可以有效解決既有建筑建筑防火設計難點的創新思維體系,其核心是并非簡單粗暴地執行現行規范,罔顧既有建筑現狀及改造過程的困難,而是根據改造前后適用的消防標準是否變化、使用者的在緊急狀態下的行為能力是否減弱、人員密度是否增加、主動與被動消防設施執行現有標準的難易程度等具體情況,對火災危險性和危害性進行預測和評估,精準失策,選擇為達到消防安全目的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將其有機地組織起來,構成改造后的總體防火安全的最優防火設計方案,為建筑物提供最合理的防火保護。2術語2.0.1:既有建筑改造應滿足《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2.0.2:主要指建造行為改變了結構主體構件或承重墻或者或建筑機電消防設施系統、干管,分為使用功能變化及未變化兩種情況。2.0.3:主要指建造行為改變了結構主體構件或承重墻或者或建筑機電消防設施系統、干管,分為使用功能變化及未變化兩種情況,原則上改造涉及的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超過單體總建筑面積的50%。局部改造不應降低未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性能,如局部改造引起整體防火定性的改變,整體消防設計應滿足改造后的消防設計標準,確有困難時可執行原有標準。2.0.5:根據《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中定義:建筑裝飾裝修包括建筑內部抹灰、門窗、吊頂、輕質隔斷、板塊飾面、地面、裱糊與軟包、細部、涂飾及建筑外維護、保溫,浴廁間防水、設備及電氣專業配套支線或支管,非承重二次砌體結構、非主體鋼結構、電氣面板、燈具、衛生潔具、固定家具、室內景觀和藝術陳設等。根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第2.0.1條建筑裝飾裝修定義,是指”為保護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建筑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建筑裝修工作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裝修材料,對其外表和內部進行處理的建筑活動”,根據第十三條:”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燃油設施及實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災荷載或者影響火災撲救“。結合上述定義,根據建造過程的強度,分為A類、B類、C類、D類四類。2.0.6:改變房間分隔可能帶來疏散走道及消防疏散模型的變化,且對于結構荷載有影響,因此納入本指引改造范疇,A類室內裝修分為整體A類室內裝修和局部A類室內裝修。整體A類室內裝修指:整棟建筑(地上、地上與地下局部或地上與地下全部同時進行)的A類室內裝修,除此之外均為局部A類室內裝修。2.0.12主動防火措施為建筑結構之外的附屬物,具有警報、滅火、配合消防救援等功能,容易改造與增設,即使形成隱患,也易于整改。主要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火栓與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可燃物與火源隔離技術、電氣防火及防雷防靜電、控制可燃物和阻燃技術。2.0.13被動防火措施:被動防火技術主要指建筑物主體及不可移動的構造做法,可將火災及損失控制在較小范圍,但不易搬移改動,修改的實現度較低,因此在既有建筑改造時必須認真研究。主要包括:總平面防火設計、防火與防煙分區、防火分隔與防火封堵、建筑耐火等級、安全疏散技術、消防供電技術。防御火災能力是主動消防系統和被動動防火措施的雙重作用,當某些主動消防系統能力較高時,可適當放寬被動防火要求。2.0.14“確有困難”的情況的主要包括:1、涉及隱蔽工程,如地下水池,地下水泵房等。2、主要結構構件,如改造涉及承重柱、剪力墻、主梁(不含必須增加的疏散樓梯間、消防電梯等情況)。3、外部既有環境因素,如改造范圍外的消防施救場地現狀等。3通用要求3.1.1:本指引內容僅針對消防設計及審查,其使用功能的具體定義不同于規劃定性,與土地性質、房屋產權屬性無關,僅指適用的消防標準不同的情況。功能變化前后適用的消防標準不同,主要包括場所人員密度不同及緊急狀態下使用者的行為能力不同。改造后適用的消防標準高于原標準的情況,包括使用者在火災狀態下的行為能力較弱或者人員密度增大、火災荷載增加等情形,應執行現行標準(如普通商業改為兒童活動場所,或者配套辦公改為商業)。下列情形可認定為改造后適用的消防標準高于原標準(包括但不僅限于):1)旅館公共部位新增兒童娛樂場所;2)由非公共娛樂場所改造為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公共娛樂場所;3)由火災荷載低的場所改造為商場營業廳等火災荷載高的場所;4)改造后增設了明火廚房的場所;5)其他認定為火災風險升高的情形。下列情形可認定為改造后適用的消防標準不變(包括但不僅限于):在旅館內增設對內服務的生活、文化娛樂設施;使用者的行為能力相同,如商業改為辦公,辦公改為配套設備用房。如客房改為辦公,使用者對于環境更為熟悉,且應急狀態下行為能力相同,可在滿足本指引第4~7章節的要求下適用原標準。3.1.2:根據《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55022-2021、《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2021前言:“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天生萬物,以人為本”。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近二三十年來消防設計標準不斷修訂提高,其核心內容都是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根據《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第5.2.3條:“既有建筑應結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隱患,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間與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員的特點,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構件的耐火性能、加強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設施、提高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因此,在不低于原建造標準的基礎上,應堅守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的底線,應在具備實施可行性的情況下均應適用現有標準,合理控制改造費用,提高項目改造的整體效能,實現安全性和經濟性的協調統一。例如既有建筑改造時,消防電梯前室位于核心筒內,如受結構體系中的剪力墻限制,屬于本指引第2.0.9中確有困難的情形時,短邊長度可以允許不滿足現行標準要求,但對于不涉及主體結構,僅通過修改非承重墻等付出較小的經濟代價可以實現的情形,則應按執行現行標準。給排水專業例如消防水池、泵房設于地下三層,提升確實存在困難,但消防泵的控制方式修改相對容易實現,該部分應按執行現行標準。電氣專業例如新增的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電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消防聯動控制方式,優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不具備條件可在相關聯的部分設置火災聯動控制裝置。暖通例如原防煙豎井送風量、排煙豎井排煙量符合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時,在保證豎井內壁光滑、不漏風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煙、排煙豎井;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地上樓梯間,當不涉及建筑立面改造時,增加樓梯間固定窗確有困難時,可適用原標準,維持外立面現狀。3.1.3:如工業建筑整體改為旅館建筑,辦公建筑整體改為旅館建筑,各專業均應執行現行標準。使用功能發生改變的局部改造,應根據本指引第四~七章節執行不同的消防標準。3.2.3:消防設計標準提升措施包括但不僅限于每層設置一間類似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5.32條的避難房間、增設安全可靠的室外疏散梯或爬梯。3.2.5:經濟性評估指改造投入產出比過高,如造價高于新建建筑整體造價的70%。《旅館建筑設計規范》第4.1.9旅館建筑的衛生間、盥洗室、浴室不應設在餐廳、廚房、食品貯藏等有嚴格衛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4.1.10旅館建筑的衛生間、盥洗室、浴室不應設在變配電室等有嚴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如旅館改造后衛生間位于其他未改造樓層上方不具備改造可能性時,不應進行后續工作。如旅館的屋頂消防水池與其他地塊共用,改造后是否影響其他地塊也應在評估內容內。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時,應注意整體改造項目與現行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的符合性并納入評估范疇。如《建筑與市政無障礙通用規范》、《建筑防火通用規范》《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中對于既有建筑均有對應條文。4建筑防火、滅火救援設施4.1.1:建筑防火、滅火救援設施主要屬于被動防火措施,難以拆除移動,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大多屬于難以改造的部分,但對于其實施可行性應予明確方可執行原有標準,鼓勵執行現行規范。4.1.6:局部改造增加面積在原防火分區5%的范圍內的局部改造,對于整體防火性能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其所屬的防火分區面積可適用原有標準,但新增疏散寬度應執行現有標準。4.1.1~4.1.2:總圖設計作為主動消防措施,受場地現狀影響較大,大部分項目難以完全執行現行規范。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原則,借鑒南京、沈陽、烏魯木齊、合肥、西安、北京各地的指南中對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計均允許放寬,也可通過甲級防火門窗的方式解決防火間距不足的問題。4.2.1~4.2.3:防火分區可以有效地把火勢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減少損失,同時可以為人員安全疏散、消防撲救提供有利條件,故參考沈陽、南京、西安等地做法,使用功能變化時,改變部分執行現行標準。鑒于旅館公共部分的多變性,允許當使用功能不變時,允許在滿足原有規范的前提下,防火分區分界局部調整,原則不改變原防火分區面積的5%。4.3.1~4.3.5: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是被動防火系統的重要部位,應合理有效設置,提供便捷的疏散路徑。根據使用人數不同及緊急狀態下的使用者的行為能力,南京、合肥、廣州等級均認為對于增設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兒童場所等均應從嚴,但對于單部樓梯的疏散寬度允許適當放寬,如北京允許每部樓梯及安全出口不小于90%。根據人員密度從低到高,大致分為辦公、旅館客房、歌舞娛樂游藝、商店。本條文所指的細微調整指改動的面積不超過本防火分區面積的5%。4.4.1~4.4.2:疏散距離及疏散寬度也是被動防火系統的重要部分,且與緊急狀態下的使用者的行為能力息息相關。根據使用人數不同及緊急狀態下的使用者的行為能力,南京、合肥、廣州等級均認為對于增設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兒童場所等均應從嚴。根據人員密度從低到高,大致分為辦公、旅館客房、餐飲、歌舞娛樂游藝、商店。4.5.1~4.5.4: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及前室在平面布置中經常受結構體系的約束,滿足現行規范執行代價較大。因此,沈陽、西安及西安指南中,對于前室的凈寬、可達樓層均放寬要求。前室作為疏散人群進入樓梯間的緩沖空間,同時也可以供滅火救援人員進行進攻前的整裝和滅火準備工作,宜適當加大。4.7.2消防救援窗的主要用途是給消防員提供救援通道,與使用者的緊急狀態下的行為能力關系不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GB50045-95(2005版)規范條文未見要求僅《福建省高層建筑防火設計指導意見》(2011年)有,改動時涉及的立面改造,較難實現。因此在保證個數的前提下,如北京放寬尺寸允許放寬至0.8m*0.8m。對于外墻均為實體外墻的防火分區,允許通過相鄰防火分區增設的方式解決。4.7.3對于外墻均為實體且不易改造的防火分區,應于具備條件的最近防火分區增設救援窗。4.8.1~4.8.5:新增的建筑裝飾材料及對原有構件的防火保護,屬于被動防火構造最容易實現的部分,因此南京、沈陽、福州、合肥、廣州、西安、北京均認為應該執行現行標準。5給水排水專業5.1一般規定5.1.1建筑功能的改變包含但不僅限于商業改旅館、辦公改旅館、工業廠房等改成旅館。此類改造涉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徹底變化,消防設計內容均發生變化,改造應按現行的消防技術標準和法規文件進行審批、設計、審查。在既有建筑改造前,建設單位可組織設計單位開展消防安全綜合評估(包含執行原標準和目前使用狀態下的結構、消防安全性能;執行現行標準的難度;消防安全薄弱部位以及火災場景疏散救援;改造方案的技術合理性、經濟性和建筑安全性);對于無法解決的其它消防技術問題,建設單位可提出設計解決方案并充分論證后,向消防設計審查主管部門提請組織開展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于2014年10月1日實施,消防水池有效容積計算方法也發生改變;首次規定了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既有建筑改造,提升原消防水泵房樓層位置或埋深確有困難時,可維持現狀,但消防水泵房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1.22001年版本《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未要求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未設空氣調節系統的多層旅館設置噴淋系統,在這個時間以前建成的多層旅館建筑存在未設置噴淋的情況。既有建筑整體進行內部裝修時,根據現行規范要求應設計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情況,整體進行裝修時應補充設置消防系統。5.2消防水量5.2.3既有建筑改造過程中,消防水池容量增加困難時采取一些解決措施。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規定符合利用條件的市政消火栓供水量可以扣減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多扣減15L/s;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儲水容積計算方式可不按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核算。既有建筑改造中兩個產權單位或兩個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有授權使用協議的,相鄰建筑消防水池可作為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儲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根據相鄰消防水池的供水能力、取水條件等因素適當扣減,可扣減15L/s。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4.3.4條,為了保證消防給水的安全可靠性。參考發達國家的有關規范,規定消防水池在火災時能有效補水的最小有效儲水容積,僅設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于50m3,其他情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100m3,目的是提高消防給水的靠性。5.3供水設施5.3.1《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于2014年10月1日實施,首次規定了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既有建筑改造,提升原消防水泵房樓層位置或埋深確有困難時,可維持現狀,但消防水泵房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5.3.2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最不利點消火栓栓口動壓要求大幅度提高(充實水柱基本沒有變化),導致既有建筑部分改建時,原消防水泵揚程普遍不滿足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火栓水槍充實水柱執行現行標準,消火栓栓口動壓允許執行原標準。5.3.4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11章,考慮現行標準要求的壓力開關、流量開關的控制方式較易實現,要求改造項目消防泵控制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局部改造時原消防箱按鈕可保留。5.3.6既有建筑改造,存在現場條件限制,無法將消防水箱的位置高于滅火設施,為保證最不利點靜水壓力,通過增設穩壓裝置來實現,穩壓裝置的設置應滿足《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5.3章要求。5.3.7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5.2.1條可知,相比于早期規范屋頂消防水箱容積逐步增加,凸顯了消防水箱的重要作用。既有建筑改造有別于新建建筑,受結構荷載增加過大,需要對原建筑進行加固改造,實現起來較困難,參照全國已頒布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設計指南,作此規定;5.3.8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6.1.9條,規定了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原則。考慮高位消防水箱對初期火災滅火的重要作用,以及一般改造建筑的實際情況,在特殊建筑工程的改建、整體改造以及平面布局全面調整的改造,其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積,應執行現行標準。5.4消火栓系統5.4.2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8.2.1條,規定了應該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建筑或場所,既有建筑改造,當局部改為旅館時,應增設室內消火栓系統。當非改造區域因繼續使用等原因暫時無法增設時,允許僅在改造區域內增設,但應為其他區域后續增設室內消火栓系統預留條件。5.5自動滅火系統5.5.1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8.3.4條規定,多層建筑增設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設商店,新增回風道(管)集中空調系統的建筑,需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5.5.2依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第12.0.1條,規定了局部應用系統的適用范圍;既有建筑改造需增加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確有難度時,可采用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按現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中相關規定執行。5.5.5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3(2011年版)對于凈高大于8米的高大空間可不設噴淋保護;現行標準GB50084-2017版第5.0.2條對于民用建筑設置噴淋的場所凈空高度提高到18米,凈高不超過18米時優先宜采用噴淋保護。對于既有建筑的改造,凈空高度不大于18米按現行標準增設噴淋的話,由于噴水強度的提高需增加的水量水壓較大一般滿足起來比較困難,故可放寬允許采用智能水炮保護,原來已設有智能水炮的可維持原設計。6電氣專業6.1一般規定6.1.2電氣消防末端設計指火災報警設備材質、安裝要求,短路隔離器、線纜選型及敷設要求;疏散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燈材質、安裝位置、間距、高度要求,疏散照度要求等。若改造區域涉及吊頂或夾層,當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或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應按現行標準執行。6.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6.2.3旅館建筑具有可燃物較多,客人對使用環境不熟悉的特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和滅火的作用。當消防安全綜合評估中存在嚴重電氣火災隱患時,應按現行標準對其進行改造。6.2.4既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前,經檢測評估后無法滿足產品升級及擴展等要求,且需要保留時,可在原系統處增設火災報警控制器,并應與原系統實現通訊。6.2.7根據引發火災的三個主要原因電氣故障、違章作業和用火不慎來看,電氣故障原因引發的火災居于首位。旅館客房情況復雜,電氣火災隱患比較大,通過合理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可以有效探測供電線路及供電設備故障,以便及時處理,避免電氣火災發生。原建筑物有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改造部分的電氣火災探測器可接入原系統;原建筑物無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可僅針對改造區域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設備,電氣火災監控器可設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火災報警系統主機所在的值班室內;當采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報警時,可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釆用編碼模塊接入方式,并應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有所區別。6.2.8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是一種可以對消防電源的工作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的系統,消防電源在工作中可能會出現各種問題,而在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的實時監控下,就可以及時發現消防電源所出現的問題,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和記錄故障位置所在。工作人員接到報警后,可以及時前往故障點排除故障,恢復消防電源供電,及時前往故障點排除故障,以保證消防設備可以隨時啟用,在遇到火災時可以及時發揮救火,滅火功能。當整體改造且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設置消防電源監視系統。局部改造功能變化且既有建筑有消控室和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時,在改造區域內應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接入原有系統;當既有建筑有消控室但無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時,可在改造區域設置消防電源監控點,消防電源監控器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功能未改的局部改造和A類室內裝修時,可執行原標準。6.4消防應急照明系統6.4.11)整體改造應按現行標準進行應急照明設計。2)局部改造及A類室內裝修,如整層改造或改變本層疏散通道時,宜按現行標準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并由火災報警系統聯動控制點亮。如局部房間A類室內裝修時,在不改變本層疏散通道的前提下,除設備材料、布置要求以及疏散通道的照度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外,可按原標準設計。6.4.21)根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8.3.2條第2款“旅館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整體改造應按現行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故應按現行標準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2)局部改造及A類內部裝修,如整層改造或改變本層疏散通道時,宜按現行標準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其控制應滿足GB51309-2018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要求。如局部房間A類室內裝修時,在不改變本層疏散通道的前提下,除設備材料、布置要求以及疏散通道的照度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外,可按原標準設計。6.4.3對于疏散指示標志的安裝位置,是根據國內外的建筑實踐和火災中人的行為習慣提出的。具體設計還可結合實際情況,在規范規定的范圍內合理選定安裝位置,比如也可設置在地面上等。總之,所設置的標志要便于人們辨認,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時目視前方的習慣,能起誘導作用,但要防止被煙氣遮擋,如設在頂棚下的疏散標志應考慮距離頂棚一定高度。6.4.4本條規定引自《宿舍、旅館建筑項目規范》GB55025-2022第4.1.4條。6.5消防電源6.5.1消防用電的可靠性是保證建筑消防設置可靠運行的基本保證。本條中的“消防用電”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排煙設施、火災探測與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或裝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設施、設備在正常和應急情況下的用電。本條參考北京、沈陽、南京、鼓樓區、安徽、西安、烏魯木齊、常熟、南昌、大連、寧夏等地做法。6.5.3本條中的市政電源指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對備用供電要求的市政10KV或380V電源。EPS僅適用應急照明系統,不宜作為消防動力設備的備用或應急電源。EPS的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小于所連接的應急照明負荷總容量的1.3倍,并應采取防潮、防火、防塵以及環境溫度控制措施。6.6消防相關線纜6.6.1現行標準供、配電電纜阻燃要求變化較大,改造難度不大。本條參考北京、沈陽、南京、西安、南昌和大連等地做法。7暖通專業7.1一般規定7.1.3本條中的“原防煙、排煙豎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與相鄰部位分隔,井壁上如設置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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