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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制度模板1:經費管理制度1、因外出購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備用金時,應首先填寫公司【借款申請單】,交主管經理核準、審批簽字同意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必須在一周內報銷銷帳(出差人員在回公司上班一周內);借款未沖平者,不允許再次借款。2、員工報銷已發生費用,首先需找主管會計領取并填寫公司【支出憑證】或【支出報銷單】(由主管會計負責提供、審核);主管會計簽字后,到借款處填入【借款申請單】中的報銷日期,方算完成報銷手續。3、公司員工因公外出辦事,續愛護使用車輛,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酒后或者醉酒駕車。4、公司薪金發放日定為每月15日。制度模板2:離職管理制度一、總則本制度所指的員工離職是指員工因發生以下情況時離開公司。本制度同時適用于離職程序管理。(一)員工辭職:是指員工因個人原因在合約規定的服務期內主動提起申請,要求離開公司。(二)約滿解聘:是指依據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服務合同,合約期滿后,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聘任關系。(三)辭退:是指與公司簽有試用期服務合同或正式服務合同的員工,在發生以下情況時被公司要求離開公司。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但其違紀程度不足以依違紀開除程序處理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違紀開除:是指公司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工作紀律,或因違反國家法律被執法部門裁定承擔刑事責任,公司要求員工離開公司。(五)自動離職:員工連續曠工五日或年度累計曠工15日為自動離職。二、離職申請審批程序(一)員工辭職1、員工在服務合同期滿前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應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寫明辭職理由、擬離職時間及其妥善工作移交辦法。2、辭職員工最遲應于擬離職時間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擔任部門主管、經理及以上重要崗位、參與公司重大技術或經營項目的崗位人員最遲應于擬離職時間前兩個月提出申請。3、辭職員工應向公司人力資源事部遞交辭職申請。人力資源部接到申請后,及時通知辭職員工部門主管領導,并組織離職面談,了解員工真實辭職理由,嘗試挽留員工,并就員工工作移交事宜做出協商安排。4、公司部門主管、經理(含)以上級別員工辭職應安排與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指定委托人面談,并經公司總經理簽署書面批準意見后,方可辦理離職交接手續。5、基層崗位員工辭職,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事部負責離職面談,面談結束簽署意見后,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方可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二)約滿解聘1、公司與員工間的服務合同即將屆滿,則公司人力資源部應最遲于合同屆滿前兩個月與公司主管及員工商討合約續簽事宜。2、如果公司與員工雙方均同意續簽服務合同,則按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規定的簽約審批程序再次辦理員工簽約事宜。3、如果公司不同意續聘員工,則按照本管理辦法辭退員工的內部申請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如果員工不同意約滿續約,則應提出《約滿辭職申請》,按照本管理辦法員工辭職的內部申請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批準手續。4、經批準解聘,人力資源部應向員工及相關部門發出《約滿解聘通知單》,由總經理書面簽署同意意見。其后由員工依離職交接程序辦理工作交接。(三)辭退1、當公司及員工發生符合辭退規定的情況時,公司可以提起辭退員工。2、辭退申請可由擬辭退員工的部門主管提出,提出人應提起書面的《辭退員工申請》,申請中應寫明辭退員工的具體原因、辭退員工的工作移交安排、辭退員工后對業務的影響及后續安排、建議員工移交及離職時間等。辭退員工申請應由提起人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并由該員工的各級主管就辭退申請內容提出書面意見。人力資源部針對辭退申請展開必要調查并提出獨立的評估意見,并需提請公司法律顧問就辭退員工的法律風險提供書面意見。將意見匯總后上報總經理審批。3、公司最終決定辭退員工,則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面談通知并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單》,通知單中應列明辭退員工的理由、員工離職日期及員工工作移交要求、以及辭退補償安排和其他幫助措施。4、《辭退通知單》應由總經理簽署書面同意意見后,下發給員工和相關部門。員工據此依離職程序辦理相關。(四)違紀開除1、公司以違紀開除名義辭退員工,因牽涉開除后經濟補償、經濟和刑事責任追究等重要處理事項,必須具有充足的證據后方可以違紀開除名義辭退員工。2、違紀開除申請由人力資源部在充分的調查取證后提起,并出具書面的《違紀員工開除申請》,違紀開除申請必須經公司法律顧問書面簽署同意意見,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生效。3、違紀開除申請經批準后,公司人力資源部與法律顧問共同安排與員工的會談,并向員工及各部門發布《違紀員工辭退通知》。員工據以依離職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五)自動離職1、員工連續五日(含)曠工或年度累計曠工15日,則視為該員工自動離職。2、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勞動合同手續,擅自離崗,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未辦理完畢而離開公司,則視為該員工自動離職。3、自動離職員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4、員工自動離職,應由其部門主管提起書面的《員工自動離職處理申請》,申請中注明員工自動離職情況、離職后工作處理安排等,向人力資源部提出。人力資源部調查屬實后,即向相關部門和員工本人發送《員工自動離職處理通知》,無法向本人發送通知的,向其指定家庭聯系人發送或在公司內部公告。5、各相關部門依《員工自動離職處理通知》辦理相關手續。三、離職交接程序(一)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依《離職交接單》規定,逐項辦理離職交接事宜。(二)員工離職交接應辦理以下項目。1、工作移交1)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說明,客戶資料、對外聯絡協調關系說明等;2)員工保管的書面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技術資料、技術文檔等;3)與工作相關電子文檔。2、資產移交:1)包括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家具、辦公電腦、通訊設備、耐用辦公文具、生產工具、圖書、電子資料等。2)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人力資源部和員工主管部門負責人共同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并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人力資源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分發給員工和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在財務結算時扣繳。3、財務結算1)員工離職前應將其任職期間因公費用進行報銷,并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事項。對款項追繳、發票追繳等財務工作事項,無法當時完成的應加以說明,以便財務部統一管理并委托他人辦理。2)員工辦理完畢個人財務事項結算,由公司財務負責人在其《離職交接單》財務結算欄目下簽署結清證明意見。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項目的員工,應公司財務負責人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后經財務負責人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4、行政安全交接1)員工辦理完畢工作移交、資產移交和財務結算事項后,應將保管的公司鑰匙、工牌、出入證等移交給人力資源部,并辦理相應移交手續。2)員工辦理完畢行政安全交接后,應將《離職交接單》交與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部應向公司全體員工公告。5、員工按《離職交接單》的項目辦妥各項移交手續后,《離職交接單》交人力資源存檔。四、已被批準離職但未辦完移交手續的員工,在離職前必須與其他員工一樣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不應有任何危害公司利益的言行,如有違犯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罰。五、員工應于離職后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自公司調出,超出一個月仍未調出的,公司將與有關單位聯系,辦理退檔手續。六、本制度自總經理審批后執行。制度模板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保障企業與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原則1、勞動合同管理應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2、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4、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和員工工作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終止)、續簽等事項的管理。第二章勞動合同的管理標準第四條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新員工轉正后,需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公司與員工各持一份,勞動部門一份。第五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責任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后生效。并交人力資源中心存檔。第六條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合同一經雙方簽字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七條合同期限。合同制工每次簽訂合同的時間為一至五年。簽訂合同具體時間由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第八條初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均統一在人力資源中心錄入人事信息系統,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第九條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方由人力資源中心代表;一方當事人要變更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與另一方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對變更的事項加以說明并簽字確認。第十條人事檔案管理員每月應定期從管理人事信息系統中調出下兩個月合同到期的員工名單,并提供給單位領導討論,確定續簽和不再續簽的人員名單。第十一條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人員,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由人力資源中心在合同到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和離職等其他善后工作。合同到期需續簽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在合同到期前向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簽,則帶本通知到人力資源中心辦理合同續簽手續;如員工本人不愿再續簽勞動合同,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第十二條公司與員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中心可以給員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有關社會保險情況說明。第十三條公司辭退員工和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辭職,均應提前一個月時間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所屬部門向人力資源中心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名單時,應詳細說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公司人力資源中心應調查核實,并依照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制度模板4:員工建議管理制度第一條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并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借以提高經營績效,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意見,均得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建議書,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細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可洽請人力資源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第三條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3.1建議事由:簡要說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3.2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盡快妥善處理以及未提出相應改進意見的原因。3.3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建議改善之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項。3.4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建議案經采納后,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3.5建議書填妥后,應以郵寄或面遞方式,送交人力資源部經理親收。第四條可提供建議的范圍4.1建議內容針對本公司生產、經營范圍具有建設性及具體可行的改善方法。①各種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產程序、銷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②有關機器設備、維護保養的改善;③有關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節約能源等;④新產品的設計、制造、包裝及新市場的開發等;⑤廢料、廢棄能源的回收利用;⑥促進作業安全,預防災害發生等。4.2建議內容如屬于下列各項范圍,為不適當建議,不予受理。①攻擊團體或個人提案;②訴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③與曾被提出或被采用過的建議內容相同者;④與專利法抵觸者。第五條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部門經理為審議委員,人力資源部經理得為召集人。第六條審委會的職責如下:6.1關于員工建議案件的審議事項。6.2關于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6.3關于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6.4關于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6.5其他有關建議制度的研究改進事項。第七條人力資源部收集建議書后,應即于收件三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成員,提交審委會審議。如果情況特殊,得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與。前項審委會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長至30天外,應于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內完成審議工作。第八條本公司員工所提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8.1對于公司組織提出調整建議,能收到精簡或強化組織功效者。8.2對于公司商品銷售,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受益者。8.3對于商品修護的技術,提出改進方法,值得實行的。8.4對于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辦法提供具體改善建議,有助于經營效能提高者。8.5對于公司各項作業方法、程序、報表等,提供改進意見,具有降低成本、簡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8.6對于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采納價值或效果者。第九條獎勵的標準,由審委會根據員工建議案評核項目分別逐項研討并評定分數后,以總平均分數依下表擬定等級及其獎金金額。等級獎金第一等200元第二等400元第三等600元第四等800元第五等1000元第六等2000元第七等3000元第八等5000元第九等7000元第十等9000元特等10000元以上第十條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不宜采納施行者,應交由人力資源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通知建議人。第十一條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可以采納并施行于本公司者,應由人力資源部經理于審委會審定后三日內,以書面詳細注明建議人姓名、建議案內容以及該建議案施行后對公司的可能貢獻,核定等級及獎金數額與理由,連同審委會各委員的評核表,一并報請審委會會議復議后由總經理核定。經審委會定其等級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審委會決議立即按等級發給獎金。會議復議后認為可列為十等及以上,應呈請董事長核定。第十二條為避免審委會各委員對建議人的主觀印象,影響評核結果的公平起見,人力資源部經理在建議案未經審委會評定前,對建議人的姓名應予保密,不得泄露。第十三條建議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獎金按人數平均發放。第十四條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該獎。14.1各級主管人員對其本身職掌范圍內所作的建議。14.2被指派或聘用為專門研究工作而提出與該工作有關的建議方案者。14.3由主管人員指定為業務、管理、技術的改進或工作方法、程序、表報的改善或簡化等作業,而獲致的改進建議者。14.4同一建議事項經他人提出并已獲得獎金者。第十五條本公司各單位或部門如有任何困難,需求解決或改進時,經呈請總經理批準后得公開向員工征求意見,所得建議的審議與獎勵,依本辦法辦理。第十六條員工建議案的最后處理情形,應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原建議人,員工所提建議,不論采納與否均應有人事部負責歸檔。第十七條建議內容如涉及國家專利法者,其權益屬本公司所有。第十八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所有子公司。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制度模板5:醫務人員職業安全監測管理制度1、為維護醫院工作人員的職業安全,有效預防醫院工作人員中出現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制訂本制度。2、職業危害指醫院工作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傷害。3、醫院工作人員包括醫療、護理、醫技、藥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員。4、對職業危害的預防,醫院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主進行預防。5、各科室、部門應積極主動掌握工作環境、性質下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防護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針對性的防護制度,嚴格操作規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6、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險因素、危害程度及時告知員工,讓職工知曉職業危害有關情況。7、各科室、部門應提供符合防治職業危害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8、加強工作人員對醫療環境中職業安全防護教育。上崗前對職工進行醫院感染、職工防護、安全工作技術和方法等崗前培訓。醫院不定期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對員工進行有關知識培訓。9、醫院為職工提供員工健康體檢,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及時發現潛在問題,讓職工享受到有關的健康服務。10、要求職工本人加強防護,增強自身防護意識,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凡違規操作,責任自負。11、職業安全監測主要由各科室報告,如針刺傷。院感科和預防保健科為發生針刺傷的醫務人員進行職業暴露的評估、心理咨詢、預防用藥和跟蹤病情。12、特殊職業防護,如放射防護,由上級相關部門進行管理,每年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建立個人健康監護檔案。相關部門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如發現異常,立即報告醫院,并報告衛生行政部門。13、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事件的發生原因和事件性質,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圍和危險程度,查明人員傷害情況,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14、對已受損害的接觸者可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療,促進職工康復。制度模板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享有充分用人自主權,保護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及其擇業權,根據《勞動法》和配套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第三條公司所有員工(以下簡稱員工)均應訂立勞動合同。集團公司分公司總經理、高級管理崗位應有董事會聘書。第四條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有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的權利;有享受勞動保險和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有承擔、履行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有維護公司利益和信譽、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有服從公司分配、完成崗位工作任務和臨時工作任務的義務;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第五條本規定作為本公司已執行的“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培訓合同》的補充條款。第二章簽訂、主要內容、期限第六條勞動合同的簽訂:1、勞動合同均以書面形式訂立;員工與公司簽訂,應由員工本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員工和公司各保存一份。第七條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1、必備條款:合同期限、試用期限;生產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2、根據需要經雙方協商可約定其他內容。3、公司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按照公司“薪酬體系”在合同中確定員工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職員工有獲得調整工資、晉級獎勵的權利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津貼待遇。具體內容見公司《勞動合同》模版。第八條公司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未宣布廢止時依然有效,員工必須遵守。第九條本公司員工合同分為《勞動合同》與《保密協議》、《培訓合同》三種。不同類別,不同級別人員根據公司規定,簽訂不同形式及年限的合同。第十條公司原有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不實行試用期,其他新進公司的員工均實行試用期。第三章終止、變更和解除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因工作需要續簽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協商一致同意的,可續訂合同,并下達員工本人《續簽合同通知單》,在一周內辦理續簽手續。協商不一致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下達員工《合同終止單》,可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周內辦理離職手續。第十二條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因工作需要,經營發生變化、內部改革等情況需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時(除經勞動鑒定不能從事者外),員工必須服從,按規定辦理有關“異動”手續,員工要求調換工作崗位時,按規定程序經公司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公司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可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十三條在合同的有效期內,按國家省市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對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四條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員工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五條除國家規定的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試用期滿后提前一個月),或與對方協商,凡屬應協商解除的,雙方在三十日內做出同意與否的答復。辭職申請書必須用人單位或職能部門第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于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第四章經濟補償及違約責任第十六條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給予員工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按國家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由于勞動關系一方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過錯,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第十八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勞動合同,或一方造成損失的,可不承擔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第十九條員工除勞動合同規定可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依據《勞動合同》之相關條款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第二十條根據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勞動合同的員工將視情節進行處理。如員工嚴重違紀或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之開除條款,公司可予以開除。第二十一條培訓賠償1、凡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的員工,如欲辭職應按所接受的培訓的價值交清培訓費用和違約金。按照《培訓合同》之違約條款進行執行。2、辭退及被開除的員工,公司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收取培訓費用和違約金。3、培訓價值由公司根據員工所接受的每項課程的價值及課程數目而確定。第二十二條離職賠償1、對辭職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離職)的員工,需按《勞動合同》之違約責任條款進行支付違約金。2、對批準離職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和合同期滿終止的員工,應于規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第二十三條因員工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按規定要求其賠償時,可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逐月扣除。第二十四條既往有關制度中如有與本制度沖突之處,以本制度為準。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的修正權及解釋權歸人事部。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制度模板7:各分公司負責人業績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企業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考核對象是指集團下屬分公司的總經理。第三條考核經營業績,實行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第四條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業績考核采取由集團公司董事長與其簽訂經營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第五條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按照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考核其經營業績。(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三)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第二章業績考核第六條業績考核以公歷年(或項目期間)為考核期。第七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名稱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八條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1、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00%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后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3、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二)分類指標由集團公司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九條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一)預報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第四季度,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按照集團董事長年度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包含擬完成的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集團董事長。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二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值。集團董事長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然后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中心一起擬定目標責任狀。(三)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同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第十條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中心聯合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每月與集團公司董事長進行定期溝通,每季度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報集團董事長。集團董事長通過集團職能部門(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中心)以及集團公司監督控制體系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二)建立重大經濟損失、安全生產事故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當立即向集團董事長報告。第十一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一)每年3月底之前,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集團董事長。(二)集團董事長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集團高管對企業的年度評價意見,對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年度業績考核計分試行辦法》),形成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三)集團董事長將最終確認的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分公司。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向集團董事長反映。第三章獎懲第十二條根據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業績考核得分,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別。第十三條集團董事長依據業績考核結果對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實施獎懲。第十四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工資與經營業績掛鉤,細分為月薪和績效年薪兩個部分。第十五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月薪的部分按月核發,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當考核結果為D級(如60分以下)時,績效年薪為零;當考核結果為C級(如60—75分之間)時,績效年薪按“績效年薪基數×考核分數/100×0.2”確定;當考核結果為B級(如75—90分之間)時,績效年薪按“績效年薪基數×考核分數/100×0.6”確定;當考核結果為A級(如90分以上)時,績效年薪按“績效年薪基數×考核分數/100×1”確定。第十七條被考核人的考核分數,由集團高管根據企業各負責人的責任和貢獻討論確定。第十八條績效年薪的5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50%延期到離任時,離任審計和考核完成后兌現。第十九條對于經營考核結果為D級的,將根據具體情況,可不再對其任命、續聘或對其進行工作調整。第二十條對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下屬分公司總經理,集團董事長設立特別貢獻獎。特別貢獻獎和中長期激勵的具體辦法由集團公司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營私舞弊,侵害企業權益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集團有關規章制度處理外,酌情扣發其績效年薪。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集團有關規章制度處理外,酌情扣發其績效年薪。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三條由于客觀原因導致對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的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集團董事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度模板8:人員崗位管理制度(一)醫院各崗位必須實行崗位管理。(二)崗位管理制度覆蓋范圍:全體在編和編外人員。(三)崗位管理分三類: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四)三類崗位的配置標準1.在編人員嚴格按照扎蘭屯職改辦核定標準、方案執行。2.編外人員:根據醫院功能任務,參照1978年《綜合醫院組織編制原則》標準執行。3.特殊科室人員配置標準:按上級有關標準要求執行。(五)崗位設置原則1.嚴格標準;2.以人為本;3.公開、平等、競爭、擇優;4.因事設崗、按崗定人;5.建立崗位聘任程序;6.護理部、醫務科、人力資源部做好落聘和待崗人員的思想工作:落聘和待崗人員按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執行,人事爭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牽頭處理(護理部、醫務科和醫院投訴辦公室協助處理);7.三類崗位的管理部門7.1專業技術人員:7.1.1衛生技術人員:醫、藥、技由醫務科負責管理。護理由護理部負責管理。7.1.2其他技術人員:由所在科室進行管理。7.2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員:由所在科室進行管理。7.3工勤人員:由所在科室進行管理。8.建立健全三類崗位的職責和履行要求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指導撰寫,護理部、醫務科及各科室負責建立及修改。全體員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醫院各項管理規定,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9.建立健全崗位考核評價機制各科室建立考核,評價記錄,護理部、醫務科負責監管。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合核后的聘任、調資、考核反饋等。制度模板9:人員物品管理制度1、辦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行政財務部門專門人員負責定期購買。2、每月15、30日之前,個人將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填寫在公司【購物申請單】上,由行政財務部門專門負責人提交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后,由專門負責人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發放。3、若急需某類辦公用品,也應先填寫【購物申請單】后,交由專門負責人,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購置。4、新進人員到職時由行政財務部門統一配發各種辦公物品。制度模板10:人事管理制度一、總則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制定本制度。1、醫院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事部門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招收職工,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2、醫院人力資源部,負責醫院的人事計劃、職工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各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職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二、編制及定編1、醫院各臨床科室、醫技科室、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定編。2、醫院各臨床科室、醫技科室、職能部門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方案,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3、因工作及業務發展需要、各臨床科室、醫技科室、職能部門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臨時工聘用程序規定,履行人員聘用手續后用工,嚴禁編外聘用臨時工。三、人員準入根據醫院發展規劃和現實工作需要,按照機構和人員定編設崗方案,為滿足醫院對各類人才的需要,有計劃地吸收和引入人員。1、入原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全面原則。2、準入計劃:醫院人力資源部和相關業務、部門根據需要提出各科室的用人計劃,并根據用人計劃制定比較詳盡的人才需求清單,內容包括崗位名稱、數量、職稱、資歷、履歷、特殊要求等有關內容。3、準入渠道:國家在編調入;人才市場招聘;大中專應屆畢業生招聘;職工介紹招聘。4、準入人員具備以下條件:1)年滿18-45歲(特殊崗位除外),身體健康。2)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3)技工崗和專技崗用工,必須具有適合本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并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5、準入人員需醫院進行考試(面試)合格后,經醫院研究決定同意聘用后,由人力資源部按醫院規定程序辦理上崗手續。、6新職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7、試用期規定1)新進人員試用期三個月,職工試用期滿,由用人科室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上級主管職能部門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審批。批準錄用者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決定不錄用者試用期滿通知用人科室及本人。2)試用人員如品行不良,成績欠佳或無故礦工,可隨時停止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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