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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xx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xx(草案送審稿)的說明關于《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的說明《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xx年9月1日施行以來,為穩定本市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生育服務管理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中華人民__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改,需要修改《條例》涉及生育政策的條款以及相關配套規定。一、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條例》是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需要。根據十八屆五中全會“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的決策部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通過之后全面兩孩政策已在全國同步實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條件、依法生育的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等重大問題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規規定,因此亟需修訂本市《條例》。(二)修改《條例》是深化計劃生育服務改革的需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需要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刪去不符合現狀的管理措施,需要通過修改《條例》以法治方式推動和深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二、修改的總體思路一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緊緊圍繞實施全面兩孩政策進行修改。二是調整完善獎勵保障、技術服務、法律責任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通過立法引領、推動和保障本市計劃生育工作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三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重點章節和關鍵條文,參照上級工作部門的指導意見和借鑒外省市條例修改的內容,結合本市實際設定再生育情形和獎勵保障標準。對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適合在配套規章中解決的問題,暫不修改。三、修改的主要內容(一)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一是修改《條例》第十七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對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條件和程序予以明確。二是刪去了第十八條生育間隔的規定。(草案送審稿第六條、第七條)(二)關于調整完善獎勵保障政策措施。一是修改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去了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晚婚晚育和放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二是增加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計劃生育獎勵產假、配偶陪產假等福利待遇的規定;三是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草案送審稿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三)關于深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一是進一步轉變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信息通報制度里增加發展改革部門,刪去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的規定。二是根據生育政策調整,兩孩以內不再進行審批,刪去第十九條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的規定。三是刪去了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草案送審稿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四)關于修改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是刪去了對已享受獎勵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還已領取獎勵費的規定。二是刪去了第四十一條關于計劃生育手續與戶口掛鉤規定。三是刪去了沒有完成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律責任的規定。(草案送審稿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此外,還對部分條款進行了文字修改。(草案送審稿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六條)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__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人口規劃與管理第三章生育調節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__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和分布。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人口規劃與管理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在本轄區內的貫徹落實工作。第九條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調控人口數量、人口年齡結構、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狀況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系統,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的匯集和管理工作,開展人口總量、人口結構、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遷移等人口變動和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工作。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獎懲。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第十二條公安部門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__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婚姻登記工作中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納入社區服務工作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關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在農村經濟政策方面支持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經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在學生中有計劃地開展人口基礎知識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第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規民約,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生育調節第十五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第十七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需要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序及期限,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第十九條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第二十條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第二十一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獨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本市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第二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第二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利于推行計劃生育的獎勵、優惠政策。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獎勵費發放和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二十五條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的健康水平。第二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第二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婚前教育和優生指導,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第二十八條政府向已婚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避孕藥具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負責發放,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第二十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第三十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三十一條接受節育手術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職工憑醫療單位證明,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休假期間視為勞動時間;農村居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照顧。第三十二條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第三十三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__;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享受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第三十六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并取消一次調級。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在給予農村福利時予以適當限制;聘任為干部的,應予解聘。第三十七條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并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xx年3月24日起施行。計劃生育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自制訂以來,__的人口問題和發展問題的積極作用不可忽視。到21世紀初,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調整。由于20世紀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獨生子女已經到達適婚年齡,在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計劃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以下是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xx年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全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浙江省人民__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于xx年1月14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__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__常務委員會xx年1月14日(xx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__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__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xx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__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xx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__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__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第五條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第六條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執行本條例,并實行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制。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獎懲。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貧困地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第十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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