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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制度1一、伙管會組織人員:由廚房管理員、廚師兩名、后勤部一名,生產一、二車間各2人,礦山2人組成。二、伙管會職責:1、每月一次工作總結,匯報有關情況;聽取財會人員收支匯報。2、每兩周一次例會,總結前一時期的飲食情況和工作情況,匯總員工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研究落實,討論下一階段的'工作。3、加強員工與食堂工作人員的交流,加深互相間的理解與支持。共同營造優質文明的就餐環境。4、配合公司文明建設,積極在員工中提倡文明就餐,對于就餐不遵守公共秩序、損害公物的行為進行批評、監督。5、負責監督檢查廚房、餐廳的食品衛生,督促維持食堂正常的進餐秩序。6、負責食品的質量、品種、價格的調查及調整,并派專人參與物品的購置,對長期定點的購置商家進行時時監督。7、每周六中午12:30召開伙管會議,制定下周食譜。監督管理制度2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督,規范經費收支行為,增強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機關各項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著“量入為出、力求節約,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一)機關年度經費預算方案每年8月份由本辦各科、二層機構根據職能分工和業務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經費預算計劃,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匯總平衡,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二)本辦二層機構次年經費預算方案于每年8月份編制完成,報送綜合科財務人員審核,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后,由辦公室下發執行。如遇到特殊情況經費不足,確需追加預算時,由二層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寫明原因,報辦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三)年度經費預算支出,各科、二層機構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指標,沒有預算指標的支出不得列支;特殊情況需追加經費,須由部門寫出書面報告,提交辦公會議通過后方可執行。(四)經費預算范圍包括:交通車輛費(含車輛油料、車輛保險、過路過橋費、車輛維修保養費、車輛裝飾費等);各部門的業務及辦公經費(含報刊雜志費、電話費、各類培訓、購買辦公用品、差旅費及出差補貼)。第三條嚴格各項費用開支的審核報銷手續。(一)送綜合科財務人員報銷的票據必須是國家統一使用的有效票據并具有真實、完整、合法性,票據必須注明開票時間,單位、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財務人員有責任對記載不全的發票予以退回,對涂改及不合法的發票不予受理。報銷票據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票據有錯誤的應由票據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出具單位印章。(二)報賬程序:經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及單據,送會計審核簽字,各處領導簽字,由辦主要領導簽字后方能報銷。(三)經費支出每筆超過1000元(含)原則上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特殊情況須填寫《大額現金支付審批表》經辦領導同意后,方可支付現金。第四條經費報銷審批程序(一)各科在本年度經費預算指標內,報銷經費的,需經辦主要領導簽字后開支。(二)各科預算確定后,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追加。如因特殊原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追加預算的,由各科寫出書面報告,送綜合科審核,提交辦公會研究,并經辦主要領導審批后執行。(三)各科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開支標準和預算,先由舉辦科寫出書面報告(包括舉辦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人數、各項開支標準、經費預算額度等),送綜合科審核后,由辦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由辦公室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的經費預算,由綜合科負責寫出書面報告,應由分管部門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列入年度專項經費支出安排。(四)會議費管理:1.會議支出包括住宿、伙食、會場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支出。具體要求及標準按照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貴港市本級會議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2.會議地點須到市財政局、監察局確定的定點飯店按標準辦會。(五)差旅費管理:1.出差人員(含外出考察,下同)應就出差的人數、時間、地點、事由及經費預算形成專題報告,報辦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出差,并作為經費報銷的依據之一。2.出差人員按照上級財務規定執行。3.出差住宿地點須到市財政局、監察局確定的`定點飯店按標準住宿。(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按照《貴港市人防辦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執行。(七)業務培訓管理:參照會議管理執行。第五條因公借款須填寫借條,經辦主要領導批準方可借款;公務完成后兩周內還款或辦理財務結算手續。越期不辦理還款或財務結算手續的:一是通報批評;二是一年內不準再借款(特殊情況,經領導簽批除外)。財務借款不能跨年度結算報帳。個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第六條對于通過銀行轉帳的業務支出,具體填報《銀行付款申請表》的經辦人員須負責該項轉帳業務的后續銷帳手續。第七條隨著公務卡消費制度的推行,單位的各項支出應按公務卡的使用規程優先使用公務卡消費。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消費的零星支出,方可通過現金報帳。第八條各科領導要嚴格把關預算指標,厲行節約。第九條固定資產的購置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辦理,文件規定可不采用政府招標采購的特殊人防設備,可參考《政府采購法》的形式,由辦公室組成集中采購小組負責采購工作。第十條人防經費批復及撥款程序。根據《人民防空預算管理規定》,涉及對各縣(市、區)人防辦及本辦二層機構各項人防經費的批復(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綜合科根據年度人防經費預算編制情況商有關業務科,由相關業務科提出書面意見,經綜合科按年度人防經費預算額度審核,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后,統一由辦公室下文批復。對下級各項人防經費的撥款按照上述規定程序執行。第十一條規范財務監督。每半年由綜合科在主任辦公會議上(各科領導參加)公布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每兩年邀請審計部門對本辦財務收支進行一次審計,切實加強財務監督。第十二條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財務人員人防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的工作職責。每年5月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對各縣(市、區)人防辦及本辦二層機構上一年度的人防經費收支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年度內根據具體情況進行1—2次抽查。根據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有關審計制度要求,由綜合科寫出書面報告報辦領導批準后,組織對市內重點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第十三條每月財務收支情況報表,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在次月20日前報辦主要領導。第十四條財務人員應根據職能分工及時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按規定妥善保存并裝訂歸檔。第十五條財務人員應依法依規執行有關各項財務法規,履行各項財務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第十六條加強財務管理,搞好財務工作,涉及到單位、個人利益的具體經濟行為是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責任,共同遵守。監督管理制度3為明確建設工程項目監管責任,落實監管措施,實現對所有在建項目監管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全面提升施工現場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制定此管理制度。一、實行分片管理,科長負責制。所有工程項目實行分片分區域分科室管理原則,責任科室負責所轄區域項目的日常監管工作,科室實行科長負責制;每個受監項目都要明確一名質量監督員和一名安全監督員(所屬片區未受監的開工建設項目由科長指定督辦和查處人員),實行監管責任到人。二、實行全過程監督,每月巡檢頻率不少于2次。責任監督員對所轄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從開工到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監督,承擔監督責任。每月對所轄項目的現場監督巡查不少于2次,查處問題,督辦落實整改工作,及時錄入監管信息,傳輸實時監管視頻和圖片資料,向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重大和疑難問題。同時,及時做好所轄項目相關信息的統計和整理報送.三、明確安全監督職責,實行安全監督常態化管理。1、嚴把項目開工安全條件審查關。對不符合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一律不得準予開工建設.2、嚴格落實安全監督交底工作。從介入監督開始,安全監督員應向工程項目部、監理部和建設單位出具安全監督計劃書,提出安全監督工作具體要求,要求責任單位按既定的目標安排和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措施。3、嚴格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督促、跟蹤責任主體抓好責任單位關鍵崗位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一是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在崗、人證是否相符;二是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正確履職,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是否及時得到了整改和消除.對不在崗或在崗履職不力的關鍵崗位人員,責成責任單位更換,情節嚴重的,應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4、突出重危大工程的識別、監控和隱患查處整改直至消號。督促、跟蹤責任主體抓好重大危險源的查處和整改.對工程項目的施工用電、起重設備、深基坑、高邊坡、腳手架、支模架、后澆帶等重大危險源根據各項目工程進度實施動態監管,要求項目部在醒目位置及時更新和公示重大危險源名目,專職安全員對每處重大危險源每天不少于一次的檢查。安全監督員每一次的巡查重點須放在重大危險源隱患的消除上。5、強化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的落實。一是要設立大門(門樓)和圍擋要規范化;二是進場道路要硬化;三是要建立車輛沖洗平臺(有土石方進出的工地);四是材料堆放要整齊有序;五是安全通道要防護暢通;六是“七牌一圖”及安全質量宣傳掛圖要整齊美觀;七是辦公區、生活區要硬化和無衛生死角;八是要進行揚塵和噪音的治理;九是洞口和臨邊防護的定型化、標準化。6、抓好對所轄項目的安全生產企業考評和達標驗收工作.四、明確質量監督職責,實行質量監督常態化管理。1、嚴格落實質量監督交底工作。從介入監督開始,質量監督員應向工程項目部、監理部和建設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交底,落實工程各階段質量控制要點和日常質量監管工作要求,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單位嚴格按圖施工、嚴格把控工程施工質量。2、嚴格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抓好責任單位關鍵崗位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一是審查五方責任主體單位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簽訂是否符合要求,責任單位和承諾人與項目實際是否相符;二是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在崗、人證是否相符;三是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正確履職,特別是對項目經理、施工員、技術負責人和質量專監履職行為的監管,施工日記、監理日記(旁站監理記錄)及質量檢查記錄是否與施工現場一致。對履職不力的,要求責任單位及時更換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3、嚴把工程質量檢驗檢測監督。一是抓好樁基、基礎工程的檢驗檢測,樁基坑、基礎開挖樁基和基礎承載力的相應檢驗檢測在檢測前應報檢測方案、合同及資質到監督科室備案,監督科室審查方案是否達到規范要求,對現場的檢測應及時抽查,對沒達到規范要求的嚴禁進入后續階段的施工;二是抓好進場原材料的檢驗檢測,所有的進場原材料都必須先檢后用,嚴禁無出廠合格證和產品合格證的原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嚴禁使用無生產資質廠家生產的商品混凝土;三是抓好二維碼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監督,工程項目所有的材料送檢都必須實行二維碼見證取樣,無二維碼信息的試驗報告一律不得作為項目材料試件質量的憑證;四是抓好同條件試塊、標養室(廂)的現場監督.4、嚴抓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監督。所有的`隱蔽工程在隱蔽施工前必須通過驗收,并留取項目現場、重點部位及驗收情況的影視資料,驗收資料實行嚴格簽字把關,驗收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對涉及結構質量安全的隱蔽工程未通過驗收合格進行隱蔽施工的,整個項目不得認定為合格。5、嚴抓工程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對梁、板、柱現澆開裂、露筋、蜂窩、夾渣問題,廚房、廁所無反邊、防水不到位滲漏問題,窗臺無壓頂或壓頂不規范、墻體砌筑質量差外墻滲漏、開裂問題,現澆樓梯施工縫留置錯誤,墻柱無拉接、不同建筑材料介面未設網連接等問題,作為工程質量常見問題治理的重點。建筑工程在主體施工前或市政道路工程在進行路面工程施工前,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經過施工圖審查的質量常見問題治理設計專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根據設計專篇,制定出專項施工方案和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在施工現場設立首層示范或首段示范區,不符要求的不得推薦參評工程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工程)。6、嚴把驗收監督關。房建工程樁基、基礎、主體、建筑節能、分戶驗收監督抽查及市政工程的管線、路基、路面等各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存在的質量問題未整改到位的,階段性驗收不予認可通過,未通過階段性驗收的,不得準予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加大對工程實體結構質量保證資料和階段性驗收資料的審核把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準予竣工驗收.嚴格分戶驗收的監督管理.竣工驗收中發現影響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問題未整改到位的,分戶驗收存在弄虛作假的,監督組不得出具質量監督報告,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五、強化監督主動履職,實行失職問責追責。質量安全監督員要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要嚴守工作紀律和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管底線,嚴把每一個質量安全生產環節的監督,確保履行監督職責到位.對履職不力導致工程質量事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以及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依法追究相關監管人員的責任。監督管理制度41安全帽的采購:企業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標志的產品,購入的'產品經驗收后,方準使用。2安全帽不應貯存在:酸、堿、高溫、日曬、潮濕等處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3安全帽的使用期:從產品制造完成之日計算。植物枝條編織帽不超過兩年。塑料帽、紙膠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4企業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號)的規定對到期的安全帽,要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以后每年抽驗一次,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即報廢。5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到期的安全帽要監督并督促企業安全技術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標志和包裝:1每頂安全帽應有以下四頂永久性標志:a.制造廠名稱、商標、型號;b.制造年、月;c.生產合格證和驗證;d.生產許可證編號。2安全帽出廠裝箱,應將每頂帽用紙或塑料薄膜做襯墊包好再放入紙箱內。裝入箱中的安全帽必須是成品。3箱上應注有產品名稱、數量、重量、體積和其他注意事項等標記。4每箱安全帽均要附說明書。5安全帽上如標有“d'標記,是表示安全帽具有絕緣性。監督管理制度51、藥劑科在藥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和供應工作。除放射性藥品可由核醫學科按有關規定采購外,其他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屬集中招標采購的藥品,由市藥品招標采購中心按有關規定采購。2、藥劑科應設置藥品采購員負責藥品的采購工作。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具有藥士以上職稱,并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3、采購藥品必須向證照齊全的藥品生產、經營批發企業采購。要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供貨單位由藥劑科提名,藥事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4、采購人員根據臨床與科研的需要,依據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科學地制定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采購。新品種必須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藥劑科初審,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通過后方可采購。5、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并加蓋供貨單位的紅章。采購特殊管理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6、采購人員不得采購“食”、“妝”、“消”、“械”等非藥保健品及無批準文號、無廠牌、無注冊商標的藥品供臨床使用。7、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的供貨單位,要停止從該單位采購藥品。8、要強化藥品采購中的.制約機制,嚴格實行采購、質量驗收、藥品付款三分離的管理制度。藥劑科必須每年向藥事委員會匯報本年度采購藥品的品種、渠道、金額等情況,接受藥事委員會的監督。9、藥品采購人員不得收取供貨單位的回扣費。供貨單位給予的藥品讓利按有關管理規定。監督管理制度61總則1.1現場安全監督是公司各級安全監督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規程、標準,對電力生產和建設現場的人身、設備、環境進行全方位安全監督;是確保公司生產、基建(改造)現場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1.2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行使職權、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上級指示精神貫徹執行。1.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要定期深入工作現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查糾違章、提出整改措施和考評意見,確保工作現場安全,順利完成安全生產目標。1.4現場安全監督是安全監察人員的日常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安全監督職責的一個方面。2現場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2.1變電站常規部分的安全監督。2.1.1安全文明生產。2.1.2例行工作。2.1.3設備管理。2.2變電檢修工作現場安全監督。2.2.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2.2.2倒閘操作。2.2.3工作票。2.2.4現場監督到位情況。2.2.5現場安全措施。2.2.6檢修工作。2.3線路檢修工作現場安全監督。2.3.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2.3.2施工人員工作狀態。2.3.3工作票。2.3.4現場安全措施落實。2.3.5各級到位監督情況。2.3.6檢修工作。2.4基建工作現場安全監督。2.4.1安全技術管理。2.4.2安全防護。2.4.3專項監督。2.4.4輸電線路工程。2.4.5變電所工程。2.4.6文明施工。2.5變電站施工工作現場安全監督。2.5.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2.5.2倒閘操作。2.5.3工作票。2.5.4現場監督到位情況。2.5.5現場安全措施。2.5.6變電所工程。2.5.7文明施工。2.5.8安全技術管理。2.5.9安全防護。2.5.10專項監督。2.6線路施工工作現場安全監督。2.6.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2.6.2施工人員工作狀態。2.6.3工作票。2.6.4現場安全措施落實。2.6.5各級到位監督情況。2.6.6文明施工。2.6.7安全技術管理。2.6.8安全防護。2.6.9專項監督。2.6.10輸電線路工程。3現場安全監督工作依據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3.2《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3.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3.4《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3.5《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線路部分)。3.6《水利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3.7《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架空電力線路部分)。3.8《天津電網調度規程》。3.9各單位《現場運行規程》、《檢修規程》等規程、規定、辦法。4現場安全監督的工作程序4.1監督前的準備。4.1.1確定監督對象、目的和任務。4.1.2查閱、掌握有關法規、標準、規程的要求。4.1.3了解監督對象的工藝流程、生產情況、可能出現危險、危害的情況。4.1.4制訂監督計劃,安排監督內容、方法和步驟。4.1.5依據現場安全監督表(見附1),編寫切合現場實際的現場安全監督表。4.1.6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和記錄本。4.1.7確定監督人員和任務分工等。4.2實施安全監督。實施安全監督就是通過訪談、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儀器測量的方式獲取信息。4.2.1詢問交流:通過與有關人員進行信息交流,了解相關部門、崗位執行規章制度情況以及系統、設備或裝置的運行工況。4.2.2查閱資料:檢查作業方案、作業指導書、組織、技術、安全措施、操作規程等是否齊全、正確、有效;查閱相應記錄,判斷上述文件是否被執行。4.2.3現場查看:對現場設備、裝置、設施、器材、作業環境和作業行為等進行核對、檢查,查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事故征兆等。4.2.4儀器測量:利用檢測檢驗儀器或設備,對在用的設施、設備、器材狀況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量,查找其中存在的隱患。4.3綜合評價。掌握監督檢查情況后,及時進行全面分析、判斷和檢驗。可憑經驗、技能,依據規程制度、標準規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通過儀器檢驗得出正確結論。4.4監督整改。4.4.1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整改。屬違章行為的,應立即制止糾正、處理,依據獎懲規定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屬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納入事故隱患管理,根據需要下發“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屬于缺陷的,納入缺陷管理等。4.4.2安全監督重在糾錯和整改,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逐級落實整改意見、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完成時間,形成整改計劃,提出信息反饋要求,實行閉環管理。4.5監督記錄、總結。4.5.1每次現場監督要及時記錄現場監督表,監督檢查后現場監督檢查人要及時對監督情況進行登記(格式見附2)。4.5.2現場安全監督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按照“持續改進”的原則,按月及時進行總結,建立現場監督資料盒,將相關資料存檔(至少保存一年),檢查下發整改計劃的完成情況,查找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針對性地制定改進方法和措施,切實提高現場監督執行力,從而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長治久安。4.6復查。根據整改計劃或整改責任人的申請,安全監督人員要及時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有關檢查情況進行記錄。全部整改完成后,要在“現場安全監督登記表”上登記。5現場安全監督模板使用中需注意的問題5.1根據公司(或本單位)月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管理例行工作,制訂部門、車間和班組月度監督計劃。5.2依據月度監督計劃,制定現場安全監督表,實行一項一表或一事一表,并在使用過程中不斷完善,不能照搬。5.3監督表要符合安全生產法規、規定、標準與導則、規程的要求,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5.4監督表要集中體現工作要求具體化、工作人員明確化、工作責任直接化、工作過程程序化。5.5監督表使用過程中要逐項核查,在“執行情況”中記錄發現的問題,并分別按照當面制止、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下發隱患整改計劃等情況進行處置。5.6監督表要具備統一的格式或模式,充分體現自身的標準化,便于實施與考核。要統一編號(各單位自行規定),要體現年度,并保持編號在該年度內的唯一性。5.7凡使用過的監督模板,必須經部門主管審查簽字,且保存一年。保存的監督表必須字跡清晰、數據正確、簽字齊全。5.8制定現場安全監督表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實施,每年對管理制度修訂一次。監督管理制度7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檢查監督管理,提高安全生產責任意識,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及運行,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已竣工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管巡查、泄漏檢測;各類用戶的安全檢查;公司內部的安全生產以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管網巡查管理第三條管網巡查工作主要目的是保護我公司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及時發現并處理事故隱患,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第四條管網巡查工作的內容包括:檢查管道周圍的環境狀況,分析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檢測判斷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及時發現危害管線安全運行的施工活動等。第五條管網巡查工作由安全檢查監督部負責,由巡線員和檢漏員實施,實行輪班制度,巡線員和檢漏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管理制度:1、自覺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認真履行,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2、按工作時間每日到指定地點簽到,不得遲到,工作時間內必須穿工作衣,佩戴工作證。3、巡線員對自己所負責的管線設施進行認真巡查,巡查次數、周期、方式由安全檢測監督部根據實際需要具體確定。4、檢漏員每季度對公司所有戶外燃氣設施利用手持式PPM級檢漏儀檢漏一次,檢漏工作要做到認真、細致,并詳細填寫巡查記錄并存檔;對重點區域應做到不定時多次巡查檢漏。5、巡線員和檢漏員必須嚴格按照《巡線員、檢漏員工作標準》進行巡查。在巡查過程中如發現燃氣設施有銹蝕、損傷、占壓等異常情況或安全標志遺失、掩埋等隱患時,現場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并上報部門分管副經理或經理。6、如發現巡查范圍內燃氣泄漏時,應第一時間向部門分管副經理和經理匯報,并在搶險人員未到達前盡量采取隔離、疏散人群等現場應急措施。7、巡線員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必須立即進行制止,對新發現的`施工情況主動向施工方了解施工內容,同時提供相關管線位置、管徑壓力、材質等技術參數,適時監控工程進度,并上報部門分管副經理或經理。8、巡線員和檢漏員通訊工具必須保持全天暢通,確保能隨時進行聯系。9、巡線員必須認真、準確地填寫巡查記錄并存檔,并在規定時間交回部門負責人,巡線員要按時交接班并填寫交班記錄單。10、巡線員和檢漏員必須保管好檢漏儀等隨身工具,并保證所有儀器、工具在工作時間內能夠正常使用。如因自身責任造成工具的損壞或丟失,根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第六條巡線員、檢漏員工作標準:1、巡線員、檢漏員必須熟悉所巡查區域燃氣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管徑、壓力、材質等基本情況以及各個檢漏點的具體位置。2、熟悉管網及巡查內容,對所巡區域內的閥門井、調壓設備、管線、檢查井、占壓點、施工地段以及安全標志、標識、陰極保護等設施必須進行細致、認真檢查,查驗是否正常。3、對管線周圍6米范圍內的地下空間應列入檢查范圍,對可疑路段應擴大檢查范圍,確保管線正常、安全運行。4、檢查管道沿線有無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木枯死、積雪變色或燃氣泄漏聲響等異常現象,有無因氣溫變化、雨水浸泡、大車重壓、回填不實等原因造成的管網上方塌陷,基礎翻漿等情況。5、檢查管道覆蓋層上有無搭建建筑物或構筑物。閥門井蓋、檢查井蓋是否丟失、損壞,檢漏點是否可以檢測等情況。第三章用戶安全檢查管理第七條用戶安全檢查工作的目是及時發現和消除用戶室內(或院內)事故隱患,有效避免燃氣事故的發生,保障用戶生命、財產的安全。第八條用戶安全檢查工作的內容包括:檢查用戶燃氣設施及燃氣用具的使用環境及使用狀況、宣傳燃氣安全使用常識,稽查用戶計量器具及核對氣量。安檢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詳細的檢查內容及標準,并形成書面記錄和檢查報告。第九條用戶安全檢查工作由安全檢查監督部負責,由安全員按照年度安檢計劃實施,安檢人員必須遵守如下管理制度:1、安全員在戶內安檢時要嚴格按照《入戶服務標準》規范自身言行,開展安全檢查工作,《入戶服務標準》如下:(1)所有工作人員要穿戴公司統一配發的工作服,并佩戴胸卡。(2)服務前,要和用戶電話預約時間,并要準時到達,由于特殊情況不能準時到達,要和用戶道歉溝通,并再次預約時間。(3)進入戶內時,要先按門鈴或輕輕敲門,得到允許后方可進入。(4)見面后要主動自我介紹,說明來意。說話要親切、文明,態度要誠懇。(5)進屋時戴好鞋套,如需維修時,要把工具配件放在隨身攜帶的工作臺布上,不得四處亂放。維修時要按《戶內維修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6)工作中,要隨時向用戶宣傳燃氣安全知識,工作完畢后要由用戶簽字認可。(7)出門時要和用戶打招呼,并說一些“再見”、“告辭”之類的文明用語。(8)在用戶家中,不經邀請,不得隨便亂坐,不得接受用戶的任何饋贈。2、安全員在戶內安檢時要嚴格按照《戶內安檢規程》進行操作。3、安全員要認真、細致的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違章隱患整改通知單》,由用戶簽字認可,并對隱患督促整改。4、在安檢中如發現燃氣設施泄漏,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及時處理,并第一時間向調度指揮中心和部門經理匯報。5、安全員在安檢時應嚴格查處違章用氣、私接亂改、偷氣盜氣等行為,不得包庇、隱瞞、漏報。6、安全員在入戶安檢時要加強安全用氣宣傳工作,認真檢查,細致填寫入戶安檢記錄單,由用戶現場簽字確認,做到檢查到位,通知有效。7、對在安檢中發現的各種燃氣設施故障,要現場維修處理,如現場無法處理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直至解決。8、安全員在安檢任務完成后,要及時準確地進行數據統計、匯總。9、安檢中統計的部門不能獨立處理的一般性問題,應在安檢結束后制定初步整改建議,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確認后安排相關部門實施整改。第十條居民用戶每兩年普查一次,商業用戶可委托抄表員進行日常檢查,安全員每年徹底檢查一次。安監部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年度入戶檢查計劃。第四章燃氣設施安全監護管理第十一條燃氣設施安全監護的目的是保障我公司燃氣管線及附屬設施不受損害(破壞),減少事故的發生,穩定供氣。第十二條燃氣設施安全監護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對可能危害到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和因素進行現場監護管理。第十三條燃氣設施安全監護工作由安全檢查監督部負責,安全員實施。第十四條安全監護程序1、安全員在接到監護指令時,必須立即趕到現場,掌握施工地段的管線情況和施工內容,對涉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應及時與施工方或責任人簽定防護協議或下達整改通知,并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議及施工方案。2、安全員在監護施工時,必須科學監管、重點跟蹤,了解監督施工動向,積極同施工方協調施工方案,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施工內容如有變更跡象時,要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確保施工地段管網安全運行。3、安全員要做好現場監護日志,在工程竣工后,及時整理監護日志及相關數據并存檔。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制度第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目的是規范生產運行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行為),保障燃氣安全、穩定運行。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由安全檢查監督部負責,安全員實施。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的內容包括:監督各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執行情況。第十八條安全員要對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監督。發現違章操作及時制止,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提出整改方案,并監督整改,同時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上報部門負責人。第十九條安全檢查監督部有權對相關部門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在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考核中扣掉相應分值。第六章隱患管理制度第二十條隱患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安全管理意識、消除安全隱患,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第二十一條隱患管理工作由安全檢查監督部負責,由部門經理組織實施,安全員、巡線員、檢漏員具體執行。第二十二條安全隱患的分類1、人的不安全行為(1)違反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不按規定檢修、維護、保養燃氣設施、消防器材等。(2)公司內部工作人員違章操作,管理人員違章指揮等行為。(3)外界人員在燃氣設施附近不按規范野蠻施工、破壞燃氣防護設施等行為。(4)用戶私拆、亂改、偷氣、盜氣、擅動公用閥門、燃氣器具不正當操作等行為。2、物的不安全狀態(1)不按國家、行業相關規范施工造成的管網防腐失效,安全凈距、管線材質、回填材料不符合相關要求等。(2)管網燃氣設施因老化、人為破壞造成的防腐、密封材料失效、管材疲勞等。(3)在管線上方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占壓管道。(4)在管道上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在管線附近擅自挖坑取土、種植深根植物等。(5)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缺失。(6)戶內燃氣管道銹蝕、軟管老化、封閉燃氣設施、通風不良等。3、管理缺陷(1)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夠完善。(2)不按管理制度執行或執行力度不足。第二十三條根據隱患的種類不同,安檢部每年制定相應的排查、整改計劃,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第二十四條安檢部必須按照隱患分類,建立管理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隱患排查時間、排查人、隱患類型、整改措施、是否整改等。第二十五條對于已形成的管線占壓隱患應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制定整改計劃。對于較為嚴重的占壓管線,應積極申請政府相關部門配合行動,拆除占壓建筑物或構筑物。對占壓較少、工程量較小的占壓隱患,應主動組織改線、消除隱患。第二十六條對于定期要求整改的安全隱患,安全檢查監督部應及時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回訪,使安全隱患徹底消除,確保燃氣設施及管線安全、穩定運行。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七條違反本管理制度的員工按照公司《違紀職工處罰條例》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罰。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監督管理制度8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在物業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企業的安全工作。2、負責新入職員工安全生產教育、職工全員教育、特殊工程人員教育等多種教育,并進行考核。3、組織開展安全月等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組織制定、修訂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草案)、危險源點及監控辦法,負責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組織匯總、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技術措施方案,批準后嚴格監督執行情況。4、組織全廠性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對新、改、擴建項目及設備更新發行項目堅持并參加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工作,使其符合安全要求。5、負責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等特殊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經常進行現場檢查。督促并協調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工作或生產,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處理。6、負責動火特種作業的審批(報消防主管、物業經理、主管副總審批同意后執行),監督檢查日常動火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7、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主管輕傷以下事故處理,參與、協調重傷及其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8、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職工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并督促及時發放、合理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防塵、防毒、防噪音、防暑降溫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監督管理制度9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第十七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第二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第二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第二十五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三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五章附則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六十條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20__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九條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進行的修訂。監督管理制度10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__-20__)執行。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并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檔案,并長期保管。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第九條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十條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一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二條尾礦庫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第十三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已經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進行必要的勘測,補齊必要的資料。第十四條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當報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第十五條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其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產運行。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于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第十七條對生產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一)筑壩方式;(二)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第十八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第十九條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一)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第二十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第二十一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第二十二條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第二十三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五)其他相關事項。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八)施工監理報告;(九)其他相關資料。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七條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三)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尾礦庫事故或者重大險情的。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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