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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頁共4頁2024年外來人口管理制度確實,外來人口的涌入給我們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帶來了一定的不穩定性。然而,鑒于工業化、城市化的歷史進程,外來人口的流動是不可逆轉的趨勢,采取簡單的封堵措施顯然無法奏效。因此,我們必須秉持“海納百川”的寬廣胸襟,采取正確而有效的策略,引導并接納外來人口,使他們逐步融入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之中。(二)強化管理體系建設,完善管理網絡。公安機關作為外來人口治安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應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同時,工商、稅務、城建、勞動、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也需根據各自職責,有針對性地建立和完善外來人口教育管理服務的工作機制,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主體。街道居委會也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分管領導,確保工作經費充足,并配備專業的外來人口管理人員,以保障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并取得實效。(三)注重三個結合,提升工作效果。教育與管理相結合。將教育工作全面融入各項管理工作中,并延伸至每個外來人口家庭。具體而言,應將教育與以房管人、以外管外以及以站管教等方式緊密結合。通過落實出租房東的職責,使其成為教育和管理的信息源;同時,選拔外來人員中的優秀代表參與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增強外來人口的歸屬感和接受度;還可在社區設立外來人口管理服務站,集中實施管理和教育服務。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在管理中融入服務理念,切實解決外來人口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社區民警、計生協管員等應主動上門提供登記、證件辦理和計生指導等服務;街道也應為外來人員提供就業信息、法律援助以及必要的醫療保健等服務。通過建立外來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等方式,進一步增強外來人口的歸屬感和責任感,激發他們參與當地社會建設的熱情。最后,教育與活動相結合。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豐富外來人口的業余文化生活。通過科技、文化、衛生、法制、體育等基層活動,將知識和技能送到外來人口身邊;同時,開展走訪慰問和爭先創優等活動,進一步激發外來人口的積極性和創造力,為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更大的力量。針對外來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問題,雙方應簽訂明確的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外來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內容、責任主體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等。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進一步規范外來人口的計劃生育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并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2024年外來人口管理制度(二)第十四條《暫住證》作為公民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證明文件,其申辦與持有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對于應申辦《暫住證》而未取得該證件的暫住人員,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各類市場與物業管理企業需主動與公安機關協作,強化對在其管轄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及勞務活動的暫住人員的管理力度。同時,各建筑施工單位亦應加強對外來民工的管理,指派專人負責,建立詳盡的登記名冊,并定期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暫住人員的變化情況。第十五條對于旅館業以外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必須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合法證明文件,前往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登記。經公安機關審核確認符合出租條件的,方可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并開展出租活動。公安機關將加強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實施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需承擔以下責任: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二、定期檢查、維修出租房屋,確保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三、一旦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疑似違法犯罪行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若出租房屋已委托他人管理,則被委托人同樣需承擔上述責任。第十七條用工單位、外來務工單位、社會辦學單位負責人及個體業主作為暫住人口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與公安機關簽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并履行以下職責:一、對暫住人口進行常態化的法制、職業道德及安全知識教育;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三、不得雇用或招收未進行暫住登記或未領取《暫住證》的人員;四、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暫住人口的變動情況及管理動態;五、一旦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八條除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非法收繳或扣押《暫住證》。同時,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買賣《暫住證》等違法行為。第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以下條款進行處罰:一、暫住人員未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的,將處以警告或一定數額的罰款;二、對于騙取、冒領、冒用、轉借、轉讓、涂改、偽造、買賣《暫住證》的行為,公安機關將收繳其《暫住證》,并處以警告或一定數額的罰款;三、對于向未持有《暫住證》的暫住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將責令其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一定范圍的罰款及警告;對個人同樣處以罰款及警告;情節嚴重者,將責令其停止出租活動;四、對于雇用未持有《暫住證》的暫住人員或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據情節輕重對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或警告;五、對于非法收繳或扣押《暫住證》的單位或個人,將責令其退還;情節惡劣者,將對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六、對于未申領《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而擅自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將責令其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者,將對單位或個人處以一定范圍的罰款;七、對于接納暫住人員的單位或個人發現暫住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而未及時報告的,將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第二十條對于違反本規定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在辦理暫住登記及日常管理中,若違反本規定并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將由有關主管部門或其上級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若因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因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給暫住人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二、因刁難暫住人口等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第二十三條《暫住證》與《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均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印制并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擅自制作。第二十四條暫住人員申領《暫住證》及房屋出租人申領《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時,需按規定繳納證件工本費。同時,房屋出租人還需依法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第二十五條本規定2024年外來人口管理制度(三)第十四條《暫住證》系公民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憑證。對于應申辦而未取得《暫住證》的暫住人員,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各類市場及物業管理企業,需積極協同公安機關,強化對暫住人員從事各類生產經營與勞務活動的監管。各建筑施工單位亦應加強對外來民工的管理,指派專人,建立詳盡的登記名冊,并定期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暫住人員變動情況。第十五條針對旅館業以外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出租房屋,出租人需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合法證明,前往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后,方可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并進行出租。公安機關將加強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實施定期性檢查。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需承擔以下責任: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二、定期檢查、維修出租房屋,確保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三、一旦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若出租房屋已委托他人管理,被委托人亦需承擔上述責任。第十七條用工單位、外來務工單位、社會辦學單位負責人及個體業主作為暫住人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與公安機關簽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并履行以下職責:一、對暫住人口進行常態化的法制、職業道德及安全知識教育;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三、不得雇用或招收未進行暫住登記或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四、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暫住人口的變動及管理情況;五、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八條除公安機關依法有權收繳或扣押《暫住證》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非法收繳、扣押該證件。同時,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買賣《暫住證》。第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以下條款予以處罰:一、暫住人員未辦理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的,將處以警告或一定數額的罰款;二、對于騙取、冒領、冒用、轉借、轉讓、涂改、偽造、買賣《暫住證》的行為,公安機關將收繳《暫住證》,并處以警告或罰款;三、對于向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將責令其改正,并對單位處以罰款及警告,對個人亦處以罰款及警告;情節嚴重者,將責令其停止出租;四、對于雇用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或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或個人,將處以罰款或警告;五、對于非法收繳或扣押《暫住證》的單位或個人,將責令其退還;情節惡劣者,將對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六、對于未申領《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而擅自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將責令其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者,將對單位及個人處以罰款;七、對于接納暫住人員但未報告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單位或個人,將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在辦理暫住登記及日常管理中,若違反本規定并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將由相關主管部門或其上級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若給他人造成損害,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因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暫住人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二、因刁難暫住人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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