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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解讀匯報人:xxx20xx-04-08職業病防治法概述職業病預防與控制制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保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修訂與展望目錄職業病防治法概述01立法背景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職業病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威脅著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亟需通過立法來加強職業病的預防和控制。立法意義職業病防治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為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立法背景與意義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條款。初始立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后續修正在隨后的幾年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又先后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了三次修正,以適應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職業病防治法歷史沿革職業病的定義和范圍明確了職業病的定義和范圍,包括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等十大類職業病。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等。明確了勞動者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獲得職業衛生保護、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等。規定了zheng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zu織職業病防治工作等。明確了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zheng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內容職業病預防與控制制度0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01企業需向相關部門申報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便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02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確保從源頭上控制職業病危害。職業病危害預評價03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以評估危害程度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前期預防制度用人單位應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及防護措施。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勞動者權益保障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以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勞動過程中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機構由省級以上人民zheng府衛生行zheng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職業病診斷依據職業病診斷應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職業病鑒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zheng府衛生行zheng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制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用人單位職責用人單位應zu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有權了解自己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03用人單位基本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zu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提供符合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等。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采用不產生或少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替代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zheng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申報內容應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接觸人數、作業場所分布等用人單位在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有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接觸人數、作業場所分布等材料。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設立監測機構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zheng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保障04知情權培訓權拒絕權檢舉控告權勞動者基本權利01020304勞動者有權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和待遇等相關信息。勞動者有權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病防護意識和技能。勞動者有權拒絕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勞動者有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告知義務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業病防護措施、個人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等條款。防護條款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業病患者的工資待遇、醫療救治、康復和定期檢查等條款。待遇條款勞動合同中職業健康條款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患職業病后,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民事賠償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同時,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要求。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勞動者有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min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權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監督權,不得因勞動者行使監督權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監督權勞動者參與和監督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05123各級zheng府應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zu織實施。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zheng府應建立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共同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zu織協調職業病防治工作zheng府應加強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病防護意識和能力。加強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職責03查處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違法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01制定安全生產zheng策和標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安全生產zheng策和標準,明確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要求。02監督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企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組織職業病診斷和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工作,確保勞動者得到及時、準確的診斷和鑒定。開展職業病監測和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開展職業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及時掌握職業病發病情況和趨勢,為制定防治措施提供依據。制定職業病診斷標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定職業病診斷標準,為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提供依據。衛生行政部門職責010203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按照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等違法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勞動者不履行職業病防護義務,如不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不遵守職業病防治操作規程等,也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他相關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其他與職業病防治相關的違法行為,如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違規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等,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修訂與展望060102初次頒布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030405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歷程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中的主體責任,加強了zheng府對職業病防治的監管職責。強化了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根據醫學發展和職業病診斷的需要,適時調整、擴大了職業病的范圍,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擴大了職業病的范圍簡化了職業病診斷程序,強化了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提高了職業病診斷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完善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制度要求用人單位加強對勞動者的職業病防治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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