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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研究目錄TOC\o"1-2"\h\u10522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研究 116921一、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時代價值 218422(一)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220548(二)整合社會力量,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化配置 21109(三)促進國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328961二、構建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實踐 332754(一)加強解紛平臺建設,構建多元聯動解紛網絡 317233(二)探索創新工作機制,完善法院內部解紛機制 37026(三)提高訴訟服務水平,加大現代科技技術運用 45958三、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阻礙 45719(一)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社會認可度不高 41002(二)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隊伍建設不完善 529583(三)糾紛解決機制主體間銜接不順暢 620857四、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發展要求 628507(一)加強多元調解隊伍的建設 629758(二)加強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建設 731149(三)加強解紛主體工作銜接聯動 824073(四)加大宣傳力度 9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一個社會中多種糾紛解決方式(包括訴訟與非訴訟兩大類)并行,特定的功能相互補充,相互協調所構成的一種滿足社會主體多種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調整系統。我國的多元化解紛機制,不僅注重糾紛疏導與分流,更側重于對糾紛的預防和從源頭化解。通過對社會治理資源的有效整合,把國家權力和社會力量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充分發揮糾紛解決的不同主體的特定作用從源頭上化解解紛,預防糾紛產生。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指出,到2020年底,全國法院要基本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所謂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就是在法院主導下,集中、融合多種資源,讓糾紛當事人享受到一次性完成或一步到位的便捷服務,同時達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決矛盾糾紛的目標。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訴訟服務指導中心信息平臺質效評估指標體系2.0+版》指出,2021年初,全國法院已基本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2021年將重點鞏固、深化一站式建設成果。進一步突出訴源治理、多元解紛工作的重要地位。一、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時代價值(一)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公民的法律意識也不斷增長,導致訴訟案件逐年遞增。我市法院受理案件量從2016年的26951件到2020年的40423件,平均每年增加了2694.4件案。社會矛盾的快速增長造成司法資源的短缺,讓利用司法途徑化解糾紛更加艱巨,同時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也不斷增加,導致創新糾紛解決機制變成社會的迫切需要。另外,部分公民在解決社會糾紛時更偏好將訴訟作為其解紛的第一渠道甚至是唯一選擇。但是,有限的司法資源無法及時有效的解決人民群眾的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并且因為司法有其局限性,比如強制性、對抗性、高成本、周期長等,并不是所有的沖突都適合用訴訟機制化解。而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強調非對抗、效率、便利、協商、低成本等價值,追求以疏導為主的矛盾糾紛解決理念,通過當事人的平等協商、有效參與、化解和預防各類矛盾糾紛。這種機制不僅有利于矛盾糾紛的化解,更是從根源上保證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注重各個部分相互間的動態平衡與環節上的刪繁就簡、標準上的規范統一以及從效果上要求一回辦好、一次化解。通過形成訴與非訴協調聯動模式,對各環節、標準以及效果嚴格要求,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多樣化途徑化解矛盾糾紛的優勢,在縱向上解紛方式間互相補充,在橫向上解紛主體間互相配合,使得糾紛解決機制具有層次性、整體性、有序性。既顧及了“情、理、法”的各個層面,能夠滿足不同訴求主體的各種需求,又能便捷有效的化解各領域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和諧。(二)整合社會力量,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化配置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以綜治協調、多元共治為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對接機制,實現信息互通共享,進一步滿足群眾解紛需求,壓降矛盾化解成本。堅持主動融入黨委和政府領導的訴源治理機制建設,發揮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堅持加強與行政機關的聯系,支持行政機關依法通過行政和解、行政調解手段解決糾紛,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加強與仲裁機構、公證機構,行業調解組織,商業調解組織的銜接,充分發揮各方專業能力解決沖突和糾紛。這種各司其職,相互補充配合的綜合糾紛解決模式貫穿糾紛的產生、發展、滅亡各個階段,在糾紛矛盾逐漸多樣化、復雜化的情形下,比之法院“單打獨斗”的訴訟解決模式,更加符合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實質內涵。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使社會治理責任更加明確、更加細致,訴訟不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落實了訴訟是糾紛解決最后一道防線的理念。使糾紛解決滿足人民群眾低成本、高效率、公平正義的期待,社會治理效果更好。(三)促進國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前,我國正處于從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的新時期國家治理體系變革中,社會治理強調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充分調動各類社會主體解決爭端的積極性,實現共同參與、共同合作、共同治理的現代治理體系。而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重要理念,即是強調在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在促進我國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的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加強訴訟與非訴機制的合理銜接,完善流程與制度設置,維護社會秩序。所以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有效整合各類糾紛解決資源共同參與更加多樣化的矛盾糾紛化解,充分契合新時期對于糾紛多元化解的現實需求,對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二、構建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實踐(一)加強解紛平臺建設,構建多元聯動解紛網絡強化多元糾紛化解平臺建設,將法院、公安、司法、基層社會組織等部門力量進行資源整合,建立多層次、多途徑、立體化糾紛解決機制。聯合相關部門制定多元解紛文件,加強與調解、仲裁公證、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程序銜接,加強在立案、審判、執行、信訪數據與各解紛主體的數據協同共享,暢通與社會團體、行業協會,行政機關的對接。支持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完善司法確認與調解組織的銜接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專業調解、行政調解等訴前解紛作用。通過與各解紛主體建立聯動銜接機制,構建多元聯動解紛立體化網絡,推動司法資源重心下沉,整合資源,做到“一站式”解決糾紛。(二)探索創新工作機制,完善法院內部解紛機制建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深化分調裁審機制改革,根據法院具體情況設置專門的分流人員,將案件按照繁簡分到不同的業務部門,確定審理程序,同時大力推進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實現不同案件在訴訟系統內的分流,做到“簡案快辦、繁案精審”。全面推動訴訟調解機制建設,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原則,將調解貫穿案件審判執行全過程。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大力吸收調解員進入法院,對于簡單案件,積極開展訴前疏導析理工作,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特別是對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物業糾紛、醫療糾紛等類型糾紛,引入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促進相關糾紛快速化解。嚴格落實司法確認制度,做好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為非訴糾紛解決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積極開展“一村一法官”活動,讓法官“走出去”,主動融入黨委和政府領導的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從源頭減少矛盾糾紛。通過大力開展法律知識培訓、鄉村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制定“村規民約”、線上線下常態化指導基層組織規范開展調解工作等,引導鄉村干部群眾不斷增強法治意識,共建法治、平安、和諧鄉村,推動“訴源治理”工作向廣大鄉村延伸:2019年全市法院指導基層組織成功調解案件1171件,2020年成功調解1641件;2021年上半年(截止6月23日),全市法院引進特邀調解員104人,參與調解案件3327件,調解成功2249件,調解成功率67.6%,調解平均時長8.39天。(三)提高訴訟服務水平,加大現代科技技術運用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以現代化技術為支撐,需不斷根據新情況和新需要加大對技術的研發和投入,將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嵌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打造“互聯網+多元解紛”工作模式。通過廳、網、線、巡為一體化的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推進建立在線立案、在線調解、在線審理、電子送達等為一體的綜合信息平臺,實現糾紛解決的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數據分析。為當事人提供一站通辦、一網通辦、一號通辦、一次通辦的訴訟服務。對糾紛解決進行全程監控,為當事人提供多種糾紛解決方式,強化司法大數據對矛盾風險態勢發展的評估和預估預警作用,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風險,助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展。三、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阻礙(一)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社會認可度不高為實現國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院大力推動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提倡當事人選擇非訴訟途徑解決矛盾,但人民群眾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仍然是訴訟,對于多元解紛接受度不高。主要原因如下:一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得到普遍提高,對糾紛解決中自身權益的實現要求更加嚴格,不再滿足于過去的“老娘舅”式解紛,而是更追求實質上的正義。二是因宣傳較少、調解組織品牌不夠響,沒有相關專業網站進行全方面介紹等各種原因,相當大一部分群眾對于多元解紛的認識不全面、不充分,對委托調解、仲裁、民間調解等糾紛解決途徑和司法確認工作并不熟悉,在糾紛發生時,只能想到尋求法院的救助。三是社會上的解紛組織參差不齊,部分解紛組織在人、財、物力量上有所缺失,存在調解過程粗糙,效果不理想的情況,導致在群眾中的公信力不足。而案件不斷復雜化、多樣化,調解組織能力跟不上需求,也加劇了民眾對調解組織能力的質疑。四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體系,而非訴解紛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在選擇非訴解紛后,其結果如果得不到司法確認,或一方通過訴訟提出異議,糾紛不能及時化解,當事人又會選擇重新打官司,這容易增加當事人負擔,使群眾不愿意接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二)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隊伍建設不完善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的隊伍建設還需要加強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當前矛盾糾紛解決的主體較為分散,各種非訴訟解決方式往往屬于不同的部門和組織,有居委會或村委會,公證機構、行業協會,人民政府、公安、法院等等,各類機構在矛盾糾紛排查解決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不同機構之間的分工、銜接和支持不到位,缺少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整體設計,導致時常出現各自為政的情況,無法實現糾紛化解資源的有效整合。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與法律服務所、司法所間的調解、工商行政機關與消協間的調解就常會在程序運轉時發生交叉重復,浪費了社會資源。在法院內部因案多人少,審判法官于調解法官的身份同一,分工缺乏專業化和職能化。二是雖然現有的一站式多元解紛決機制已形成初步操作規范,但是由于相關職能部門的合作配合以及工作人員能力限制,多元解紛隊伍的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在法院內部更加注重對審判資源的利用,沒有專業調解法官的職業化成長環境。在法院外部,一些法院雖與非訴解紛機構進行了交流和指導,但調解員、仲裁員等解紛人員的專業培訓仍然較為缺乏。與之相對的是,矛盾糾紛呈現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多樣的特征,對多元解紛隊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家庭糾紛、機動車侵權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除了要求調解員具備專業的法律業務知識,還需要對技術性環節答疑釋惑;不僅要交叉應用心理學、教育學等多學科,還要具備豐富的社會閱歷和經驗。(三)糾紛解決機制主體間銜接不順暢法院建設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是充分整合不同的力量資源化解矛盾糾紛的機制,其建設離不開各解紛部門間的密切配合,特別是在信息化時代,整合共享矛盾糾紛信息對糾紛解決大有幫助。各部門的高效銜接,能極大的減少當事人的耗時和成本,更有利于對矛盾的控制和解決。從實際運作情況來看,我國目前的一站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系統化、整體性不足,訴訟與非訴訟機制在程序銜接方面沒有建立起長效機制,相關調解人員流動性大、不穩定,導致工作聯絡不暢通。缺少一個堅實的領導機構,對各職能機構進行自上而下的協調、組織其相互配合,縱向推進各部門間的聯動銜接,充分調動運用各種資源力量。地方黨委政府支持不夠,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主體的聯動意識不強,還需在法院專職人員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等非訴糾紛解決主體之間的建立起密切的聯絡機制,充分利用各部門特定優勢共同解決突出矛盾問題。通過不同程序、機制間的銜接配合,給當事人提供解決矛盾糾紛的自主選擇權,使其能找到符合自身實際的便利解決途徑。四、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發展要求(一)加強多元調解隊伍的建設調解作為現代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公共法律服務的重要內容,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建設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應大力推進調解隊伍的建設,達到更高質量、高效率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目標。一方面要完善人民調解組織工作機制,發揮專業調解組織的專業優勢。司法部等四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指出,推進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化解新型矛盾糾紛的迫切需要,是創新社會治理、完善矛盾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重要內容。法院要加強與各人民調解組織的聯動對接,深入推進覆蓋各行業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訴訟程序前。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人民調解組織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嚴格依照現行政策規定進行調解工作,使當事人得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調解結果。另外行業調解組織具備專業知識,更了解基層情況。在矛盾多發的領域,應推動建立“政府扶持、協會牽頭、會員參與”的行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發揮律師事務所、商業協會、行業協會在糾紛調處過程中的專業、中立、客觀等優勢,著力化解各類矛盾。加強對相關領域行業性調解組織的指導,提升專業化調解服務功能。另一方面,法院應大力引入調解員,建立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調解隊伍。除了選聘擅長調解的司法輔助人員以及有經驗的退休法官擔任專職調解員外,更要鼓勵具有審判職稱但未能評選為員額法官的人員擔任法院調解員,實現矛盾糾紛在立案前的高效分流。通過積極吸納律師、各行業調解員、調解組織調解員進入法院擔任特邀調解員的方式,不斷促進法院內部調解的專業化、高效化,助力訴訟案件訴前、訴中調解,更好的滿足群眾需求。要按照“兩個一站式”建設的新要求,將“一村一法官”工作作為人民法院加強訴源治理的基礎性工作,注重創新實踐和提升完善,推動法院工作向糾紛源頭防控延伸,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加強對法院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推動制度化、規范化的社會調解組織建設,依據實際情況擴大社會調解組織輔助人民法院解決矛盾糾紛的范圍,建立起覆蓋城鄉的調解組織網絡,達到高效便捷解決社會普發糾紛的效果。充分發揮法院人民調解員的重要作用,利用人民調解員的職業特點,能力特長,建立品牌人民調解工作室,處理婚姻家庭、勞動爭議等糾紛,配合開展調解、調查、送達、執行等工作。(二)加強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建設信息化高速發展的時代,法院應緊跟時事,大力支持在線解紛平臺的建設,深入探討在線解紛的依據和法律效力,完善程序和制度構建,為審判實務和理論研究相結合打好基礎,做到線上糾紛解決與線下解決間轉換的無縫銜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完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方面的創新突破。建立集多元化解、訴訟服務、立案登記、涉訴信訪、訴調對接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該中心應以智慧法院的建設為目標,按照“標準化、集約化、智能化”要求,集中特邀、人民、律師調解及速裁法庭,深化線上立案、調解、審理作用,極盡滿足當事人一站式解決矛盾糾紛的需求。建立與其他各類糾紛解決主體的對接機制,統一各類調解組織之間、調解和速裁之間的工作標準和流程,推動各種社會力量和司法資源全面對接、深度融合。在當事人與法院、調解組織、仲裁機構、行政機關之間建立起糾紛受理、分流、調解、仲裁、跟蹤等全流程覆蓋、數據共享、一站式運行模式。形成多方銜接、高效便民、協調聯動的在線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不斷滿足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三)加強解紛主體工作銜接聯動1、完善法院與綜治部門、行業團體的聯動機制一方面,法院應加強與各綜治部門的銜接。通過在各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綜合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綜治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及時將各自業務系統內的交叉信息在糾紛解決信息共享平臺上發布,利用互聯網的大數據處理技術,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的最新動態,為當事人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多種選擇與優勢提供數據支持。對重大社會案件、群體性糾紛應及時通報并聯動處理,形成相互配合、優勢互補、信息共享糾紛解決互動機制,實現糾紛解決各階段中各部門間高效配合。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在矛盾糾紛不同的階段擔當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各級法院要建立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有機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實現各類調解主體有效互動,進而形成調解工作整體合力,在最短時間內用最節省的社會資源解決糾紛。具體而言,就是在開展糾紛調解過程中,按照社會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訴訟的順序,詳細記錄各類型矛盾糾紛包括調解、處理、結果等具體情況,對本部門無法進行調解處理的案件,及時上報下一調解機關解決,最后將案件跟蹤情況通報法院,使法院能充分掌握案件相關情況,請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以及決定是否進入訴訟程序,盡可能減少矛盾糾紛進入法院開始訴訟程序。另一方面,法院要加強與商業、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的協調聯動。通過推動在具備條件的商會、行業協會等單位設立調解組織,規范調解規則和對接程序,與行業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等專業調解組織形成合力。完善與行業仲裁機構的對接機制,加強與人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民商事仲裁機構、基層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等的聯動銜接,及時執行和審查仲裁機構做出的調解書。例如,司法局聯合住建等部門,針對法律關系相對簡單的物業合同,開展專業化、常態化調解,建立法官司法指導、業主委員會介入配合、矛盾調處中心專職調解的工作模式,最終實現物業糾紛的預防化解從行政主導逐漸過渡到基層自治模式的目的。人民法院還可以加強在道路交通、勞動爭議、醫療衛生、物業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其他糾紛多發的專業領域,與行業調解組織等進行資源整合,建立行業聯動訴調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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