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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3.020CCSP2242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xcavationengofthemunicipalpipelineandboxculvertDB42/TXXXX—XXXX V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5基本規定 6工程勘察與環境調查 7支護結構 7.1支護結構的類型和適用條件 7.2基坑穩定性驗算 7.3鋼樁支護結構 7.4水泥土攪拌墻(樁)內插鋼樁支護結構 7.5灌注樁支護結構 7.6內支撐結構 7.7坑內加固 7.8放坡開挖 8基坑地下水控制 8.1一般規定 8.2集水明排 8.3隔滲 8.4降水 9施工與檢測 9.1一般規定 9.2鋼樁施工與檢驗 9.3水泥土攪拌墻(樁)內插鋼樁施工與檢驗 9.4排樁施工與檢驗 9.5內支撐施工與檢驗 9.6土方開挖與回填 10環境影響因素與保護措施 10.1一般規定 10.2環境影響因素 10.3對環境的保護措施 11.1一般規定 11.2監測項目 11.3監測點布置 11.4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 11.5監測頻率及報警值 DB42/TXXXX—XXXX11.6監測成果 12標準實施及評價 附錄A(資料性)湖北省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及意見反饋表 DB42/TXXXX—XXXX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和歸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單位:武漢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本文件參編起草單位(排序不分先后):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東研智慧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漢生態環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機三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漢設計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武漢承遠設計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湖北建科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武漢譽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宜昌市磐石注冊巖土工程師事務有限公司、東風鴻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湖北道澤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漢市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武漢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武漢譽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長江大學、中信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和禮紅、劉堰陵、蔡清、鄭盤石、閻波、胡科、馬昌慧、李艷、劉朝輝、吳鈺梁、劉秀珍、劉艷敏、等。本文件實施應用中的疑問,可咨詢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系電話郵箱:bkc@.n。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郵寄武漢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武漢市漢口常青路40號;郵編:430023。VDB42/TXXXX—XXXX引言根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下達2023年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第一批)的通知》(鄂市監標函[2022]15號)的要求,武漢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等單位開展了系列專題研究、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分析、認真總結了近二十年來湖北省市政管涵基坑工程的實踐與經驗,吸納了該領域新的研究成果,參考有關國內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征求了湖北省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科研、教學、管理等單位的意見,經反復討論、論證、修改,編制了《市政管涵基坑工程技術規程》。1DB42/TXXXX—XXXX市政管涵基坑工程技術規程本文件規定了湖北省市政管涵基坑的勘察、支護結構設計、地下水控制、施工與檢測、環境影響與保護、監測等基本原則和相關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市政雨水、污水和給水管涵基坑以及水處理廠、泵站等進出水管涵基坑。執行本文件的同時,尚應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有關標準的規定。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9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T50010混凝土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2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6工程測量標準GB502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30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GB50661鋼結構焊接規范GB55001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3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55006鋼結構通用規范GB55008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55017工程勘察通用規范GB55018工程測量通用規范GB/T20933熱軋鋼板樁GB/T29654冷彎鋼板樁GB/T32285熱軋H型鋼樁JGJ94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111建筑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范JGJ120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T196鋼板樁JGJ/T199型鋼水泥土攪拌墻技術規程JGJ/T303渠式切割水泥土連續墻技術規程2DB42/TXXXX—XXXXCJJ56市政工程勘察規范DB42/242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DB42/T159基坑工程技術規程DB42/T169巖土工程勘察規程DB42/T1035熱軋U型鋼板樁技術規程DB42/T1774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技術規程DG/TJ08-61基坑工程技術標準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基坑工程excavationengineering為保證地面向下開挖形成的地下空間在下部結構或地下結構施工期間的安全穩定所需的擋土結構、地下水控制、土方開挖與回填及環境監測等各項措施的總稱。3.2市政管涵基坑工程excavationengineeringofthemunicipalpipelineandboxculvert為保證市政管道和箱涵正常施工以及周邊環境安全而采取的基坑工程。3.3鋼樁steelpile基坑工程中作為支擋結構的槽鋼、型鋼、拉森鋼板樁、鋼管樁及其組合體系的總稱。3.4拉森鋼板樁larsonsteelsheetpile由工廠制作,經熱軋工藝加工的U形鋼板樁。3.5鋼管樁steelpipepile由工廠制作,經熱軋和焊接等工藝加工,縱向帶有或不帶鎖扣連接的圓環形截面的鋼制圓形樁。3.6型鋼水泥土攪拌墻soilmixedwall在連續套接的三軸水泥土攪拌樁內插入型鋼形成的復合擋土截水結構。3.7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constantthicknesscement-soilmixingwall通過對地基土的切割或銑削、注入水泥漿、攪拌混合、固結形成的厚度相等的水泥土攪拌墻,本文件所指的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主要是采用TRD、CSM及抓斗工法形成的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3.8等厚度勁性水泥土攪拌墻constantthicknesssteelcement-soilmixingwallwithrigidcore在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中插入型鋼、鋼管或預制混凝土構件等不同類型芯材所形成的復合擋土隔滲3.93DB42/TXXXX—XXXX基坑肥槽grooveofexcavation管涵外壁或基礎外側與基坑放坡腳或支護樁(墻)體內側之間的空間。3.10肥槽寬度Widthofgroove管涵外壁或基礎外側與基坑放坡腳或支護樁(墻)體內側之間的最小空間寬度。3.11靜壓沉樁jackeddrivingmethod利用靜壓設備將鋼樁壓入土層設計深度的沉樁施工方法。3.12免共振沉樁resonance-freedrivingmethod利用免共振設備將鋼樁壓入土層設計深度的沉樁施工方法。4符號下列符號適用于本文件。4.1作用、抗力、材料性能ck——土的黏聚力標準值φk——土的內摩擦角標準值Epk——被動土壓力合力標準值Eptk——支護結構嵌固深度范圍內被動區抗力合力標準值(抗力反向時取絕對值求和)eptk——按彈性抗力法計算的被動區抗力標準值qo——坡頂超載標準值γ——土的重力密度、簡稱重度E——支撐材料的彈性模量A——支撐的截面面積4.2幾何參數H——基坑開挖深度Hw——承壓水水頭高度D——基坑底至承壓含水層頂板的距離4.3計算系數Ktk——被動區抗力安全系數Khd——整體滑動穩定安全系數Klq——抗隆起穩定安全系數Kty——抗承壓水突涌安全系數Kgy——側壁抗流土安全系數Kc——水平向支撐剛度系數4DB42/TXXXX—XXXX5基本規定5.1基坑工程設計應規定工作年限,且設計工作年限不應小于1年。基坑施工應連續,從基坑開挖到管道或箱涵結構完成,工作年限不宜超過1年;當基坑工程超過設計工作年限時,應重新對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當基坑支護結構作為永久性工程一部分時,結構設計和耐久性應滿足相應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設計工作年限要求。5.2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基坑開挖深度劃分管涵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劃分應按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59執行,詳見表1。構件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小于基坑設計工作年限。表1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劃分表a<Ha>2H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H≤65.3根據基坑周邊環境保護對象的重要性程度及其與基坑邊距離,基坑工程環境保護等級按表2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對環境保護等級為一級、二級的基坑工程,應進行支護結構變形和基坑周邊巖土體變形的計算,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計算時宜采用能考慮土體與結構相互作用5DB42/TXXXX—XXXX的方法,如有限元數值分析法、“m”法,并采用工程地質類比法,結合類似條件工程的實測資料對計算結果進行合理判斷。基坑變形控制限值應根據周邊環境保護對象的具體要求,按不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的要求確定,并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對其變形允許值(包括水平位移、垂直沉降和差異沉降等)的規定。可參照表2確定支護結構的水平變形控制值。表2基坑環境保護等級劃分和支護結構水平變形控制值δ特殊重要保護對象a<H≤30mm特殊重要保護對象H≤a<2H重要保護對象a<H重要保護對象H≤a<2H特殊或重要保護對象2H≤a<3H一般保護對象H≤a<2H注2:當因支護結構變形的影響難以滿足周邊環境保護對象的變形控制要求時注4:支護結構的水平變形控制值除應滿足周邊環境保護要求外,尚應結合基坑開挖深5.4基坑工程應滿足市政工程總體要求,應統籌基坑與道路、排水、橋梁、隧道等相關工程的建設時序,并綜合考慮與市政公用設施、城市軌道交通等的關系。5.5基坑工程設計前應取得下列資料:a)總平面圖、項目紅線圖、場地地形圖等;b)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報告;c)管涵設計圖、基坑周邊建(構)筑物及相鄰地下工程情況等環境資料;6DB42/TXXXX—XXXXd)基坑周邊的荷載及分布情況。5.6基坑工程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a)支護結構方案比較和選型;b)支護結構體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組合確定;c)基坑穩定性驗算;d)支護結構構件承載力、穩定性和變形計算;e)支護結構構件截面設計及結構構造(含支撐拆撐和換撐設計);f)地下水控制設計;g)環境影響分析評價及保護技術要求;h)危險源辨識及其應急措施;i)支護結構施工、檢測檢驗及驗收要求;j)基坑土方開挖及回填要求;k)基坑工程監測與維護要求等。5.7多種支護結構組合使用時,相互之間應有可靠的搭接及構造措施。5.8應考慮基坑有限寬度對基坑工程設計的影響。5.9軌道交通、橋梁、堤防、綜合管廊、鐵路等保護范圍內的基坑工程,應評價基坑工程對其的影響。5.10基坑工程需采取降水措施時,應評價降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5.11巖質及土巖結合的基坑工程應根據巖體強度、巖層產狀和節理裂隙結構面的組合性狀、土巖結構面的性質和強度等,采取相應的設計和施工措施。5.12基坑工程應遵循“動態設計、信息化施工”的原則,在施工過程中根據檢測及監測對設計及施工進行動態調整。6工程勘察與環境調查6.1一般規定6.1.1基坑工程勘察宜按不同的勘察階段進行。勘察階段主要分為可行性研究勘察階段、初步勘察階段及詳細勘察階段。各階段勘察工作應按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69及行業標準CJJ56執行。6.1.2新建市政道路、廠站等配套的市政管涵基坑工程應與道路、廠站等市政工程勘察同步進行。6.1.3基坑工程勘察前,需詳細了解設計意圖、周邊環境保護要求等,并應取得以下資料和信息:a)附有現狀地形的管涵設計總平面圖;b)管涵類型、管涵高程、管徑、管材、箱涵尺寸和可能采取的施工工法;c)管涵周邊既有地下埋設物分布情況。6.1.4位于斜坡地段的市政管涵基坑,應分析評價現狀邊坡的整體穩定性及邊坡與基坑工程的相互影響,并根據分析評價結果提出相應防護和治理措施的建議。6.1.5施工過程遇到詳勘工作未能準確反映的復雜巖土工程問題,并可能影響基坑工程質量與安全時,應開展施工勘察工作。6.2工程勘察6.2.1基坑工程勘察應采用鉆探取樣、原位測試及室內試驗等多種手段,對于軟土、粉土夾層或黏性土與粉土、粉砂交互層土應采用靜力觸探試驗查明其空間分布厚度和土性特征;一級階地或湖塘相沉積軟弱土層的靜力觸探孔占基坑工程勘探孔總數的比例不應小于1/2。6.2.2基坑工程勘察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7DB42/TXXXX—XXXXa)勘探點宜沿管涵兩側交錯布置,管涵基坑寬度大于10m時,宜沿基坑兩側并排布置勘探點,勘探點間距應符合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69中管涵工程的規定;b)管涵走向轉角處、明挖與暗挖交界處、鄰近房屋支管處宜布置勘探點,復雜地段可增加橫斷面;c)跨越不同地貌單元時,應分別在每個地貌單元布置勘探孔,地貌單元交界處應加密勘探點;d)相鄰勘探孔揭露的地層變化較大并影響基坑支護設計或施工方案選型時,應加密勘探孔間距;6.2.3基坑工程勘探孔深度應滿足基坑支護設計、地下水控制、基坑開挖及施工的要求,不宜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2倍,且應穿透淤泥和淤泥質土等不良土層;當在此深度內遇到厚層堅硬黏性土、碎石土及巖層時,可根據巖土類別及支護要求適當減少勘探深度;當因降水、隔滲設計需要時,勘探深度應穿過含水層。6.2.4對于巖質基坑,應查明巖體地質構造、巖性、產狀、風化程度、結構面特征以及軟質巖石開挖暴露后工程性能弱化對基坑穩定性的影響;土巖組合基坑或坑底以下隱伏巖體對支護結構有影響時,應查明土、巖結合面與基坑坡面組合關系,查明土、巖分界面的滲透性及含水特征、可能的補給途徑,評價沿土、巖界面滑動的可能性,分析其對基坑穩定性的影響。6.2.5基坑工程需要降水或隔滲設計時應進行水文地質勘察,并按要求布置水文地質試驗井,進行現場抽水試驗。對基坑有影響的多層含水層,應分層進行抽水試驗,提供各含水層的相關水文地質參數。6.2.6勘探孔施工完成后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回填封孔,并應符合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710的規定。6.2.7基坑工程勘察成果應作為管涵工程勘察報告的必要組成部分,并應符合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59中勘察成果要求的規定。6.3環境調查6.3.1基坑工程環境調查范圍應為基坑開挖與降水影響范圍,對鄰近鐵路、地鐵、堤防、隧道、燃氣或有特殊重要保護對象的工程,應進行專項環境調查。6.3.2基坑工程環境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a)調查收集基坑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分布、層數、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埋置深度、使用年限、結構完好程度和鄰近基坑支護開挖方式、周邊降水歷史等相關資料;根據需要建設單位宜委托專業機構對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進行現狀鑒定,保全證據;b)查明基坑影響范圍內的各種地下管線(包括給排水、電力、電訊、燃氣等)、地下工程設施(地鐵隧道、通道、車站)及地下人防工程的位置及其規模、埋置深度、結構類型和構筑年代等,資料缺乏時,建設單位應委托專業機構探測查明;c)調查基坑影響范圍內的地上架空線纜、高壓電線等設施懸高、電壓、權屬單位等信息;d)水域段管涵基坑應調查水域地表水流向、流速、設計洪水位或歷年豐水位、上下游是否存在閘壩及閘壩權屬單位等信息;e)調查基坑周邊既有邊坡的基本情況;f)調查可能影響基坑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g)調查可能對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及維護有影響的其他環境因素。7.1支護結構的類型和適用條件8DB42/TXXXX—XXXX7.1.1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應根據基坑開挖深度、周邊環境條件及其保護要求、巖土工程條件、場地施工條件以及選用的施工工藝和設備情況,通過多方案比選,制定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綠色環保、施工方便的支護結構方案,確保工程順利進行。7.1.2基坑豎向支護結構類型可根據表3所列適用條件選擇。表3基坑豎向支護結構分類及適用條件豎向支護結主要支護樁技術成熟,施工速度快;具土層較好時,需結合引孔施工;鋼板樁剛度較小,控制變形能力有限;地下水豐富時,需采取措樁備止水能力;可重復使用,經濟土層較好時,需結合引孔施工;鋼板樁具備一定的剛度及抗變形能力;地下水豐富時,需采取措土層較好時,需結合引孔施工;型鋼樁具備較好的剛度及抗變形能力;地下水豐富時,需結合基土層較好時,需結合引孔施工;鋼管樁具備較好的剛度及抗變形能力;地下水豐富時,可采用鎖土層較好時,需結合引孔施工;組合型鋼樁具止水;型鋼可重復使用,經濟環施工設備對場地及用電要求較高;型鋼水泥土攪拌墻具備較強的剛度及抗變形能力;可兼作隔滲攪拌墻止水;型鋼可重復使用,經濟環具備較強的剛度及抗變形能力;可兼作隔滲帷幕;等厚度勁性水泥土攪拌墻可以采用TRD、CSM樁地下水豐富時,需結合基坑隔滲帷幕措施;存注1:本表所列為基坑豎向支護結構,放坡開挖未在此表。放坡開挖也是一種常用的支護結構,根據巖土性質按一定坡率單一放坡或分階放坡,坡面可采用土工布、土工膜或掛網噴混凝土等措施,需要時也可采用袋裝砂、土包反壓坡腳坡面及坡面設置錨桿等措施。基坑周邊開闊,相鄰建(構)筑物距離較遠,無地下管涵或地下管涵可以遷改時宜采用;較多應用于雨水管涵基坑支護。7.2基坑穩定性驗算7.2.1對懸臂式或支撐式支護結構宜采用彈性抗力法或其他能考慮支護結構與土體共同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有限元的數值方法計算支護結構內力和變形、支撐力等。7.2.2對非均質的基坑坡體內有不利傾向或坑底下分布軟弱夾層、以及土巖組合基坑或巖質基坑,應9DB42/TXXXX—XXXX根據具體條件采用平面滑動面法、折線滑動面法、三維剛體平衡法等方法進行穩定性分析。7.2.3對于懸臂式、支撐式支護結構,采用彈性抗力法計算支護結構嵌固深度時,彈性抗力法應按《基坑工程技術規程》DB42/T159執行,被動區抗力安全系數Ktk按公式(1)確定:Ktk=Epk/Eptk 被動區抗力eptk按公式(2)計算: 式中:eptk——按彈性抗力法計算的被動區抗力標準值(kPa);kh——水平向基床系數,按“m”法確定(kPa/m應按《基坑工程技術規程》DB42/T159執行;Δx——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mEptk——支護結構嵌固深度范圍內被動區抗力合力標準值(抗力反向時取絕對值求和kNEpk——支護結構嵌固深度范圍內的被動土壓力合力標準值(kN);Ktk——支護結構被動區抗力安全系數。對于懸臂結構,不應小于1.50(采用坑內加固時,不應小于1.35);對于單支點結構,不應小于1.20;對于多支點結構,不應小于1.05。7.2.4基坑支護結構應進行整體穩定性驗算,驗算應按《基坑工程技術規程》DB42/T159執行。整體滑移穩定安全系數按公式(3)確定:k?d=R/T................................公式(3)式中:k?d——整體滑移穩定安全系數;放坡開挖支護時,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整體滑移穩定安全系數k?d分別不應小于1.30、1.15、1.05;支護結構支護時,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整體滑動穩定安全系數k?d分別不應小于1.30、1.15、1.05;R、T——分別為基坑支護結構的抗滑力和下滑力。7.2.5支護樁(墻)底部分布有軟弱土層或夾層時(圖1),采用樁(墻)底地基承載力模式時應按公式(4)進行抗隆起穩定性驗算。klq=..........................................公式(4)式中:klq——抗隆起穩定安全系數;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的klq對于箱涵基坑及需要混凝土包管的管道基坑分別不應小于1.80、1.60、1.40,對于不需混凝土包管的管道基坑分別不應小于1.70、1.50、1.30;γa、γp——分別為主動側、被動側土層的加權平均重度(kN/m3Nq——承載力系數,Nq=kpeπtanφk,kp=tan2(45。+φk/2);ck——支護結構底部土層的抗剪強度指標標準值,其取值應按《基坑工程技術規程》DB42/T159執行。DB42/TXXXX—XXXX7.2.6對于放坡開挖的基坑工程,坡腳或坡腳以下有軟塑~流塑狀的黏性土、淤泥、淤泥質土分布,應按圖2所示模型進行坑底抗隆起穩定性驗算,并應滿足公式(5)的要求。圖2中,取驗算土層深度h為承載力的計算寬度,如放坡寬度b大于h,則應取放坡寬度b為計算寬度。klq=Ru/p................................公式(5)式中:式中:klq——抗隆起穩定安全系數;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的klq對于箱涵基坑及需要混凝土包管的管道基坑分別不應小于1.80、1.60、1.40,對于不需混凝土包管的管道基坑分別不應小于1.70、1.50、1.30;P——OA寬度范圍內驗算土層以上總荷載,包括土體重量以及地面超載(kN);Ru——按OA寬度計算的驗算土層的極限承載力合力(kN)。7.2.7當基坑坑底存在承壓含水層時應按公式(6)進行抗承壓水突涌驗算(圖3)。kty=...........................公式DB42/TXXXX—XXXX式中:kty——抗承壓水突涌安全系數,對于箱涵基坑及需要混凝土包管的管道基坑不應小于1.10,對于不需混凝土包管的管道基坑不應小于1.05;D——基坑底至承壓含水層頂板的距離(m);γ——D深度范圍內土的平均天然重度(kN/m3);Hw——承壓水水頭高度(m);γw——水的重度,取10kN/m3。7.2.8基坑側壁有粉土、粉砂層時應按公式(7)進行抗流土驗算(圖4)。kgy=.....................公式(7)式中:kgy——側壁抗流土安全系數,對于箱涵基坑及需要混凝土包管的管道基坑不應小于1.50,對于不需混凝土包管的管道基坑不應小于1.35;t——隔滲帷幕或連續支護樁(墻)插入基坑底以下的深度(m);h——側壁含水層水位至基坑底的深度(m);γ’——土的平均浮重度(kN/m3);γw——水的重度,取10kN/m3。DB42/TXXXX—XXXX7.2.9采用樁體垂直支護時,支護樁體內側距離管道外壁或箱涵側墻外壁的肥槽寬度b一般為0.6m~1.0m,基坑較淺或管徑較小時取小值,基坑較深或管徑較大時取大值;放坡開挖,邊坡腳距離管道外壁或箱涵側墻外壁的肥槽寬度b一般為0.5m~0.8m。當新建管道或箱涵外側分布的天然氣、雨水污水等既有管涵距離很小時,肥槽寬度可減小或采用新建與既有管涵同槽支護方式。見圖5。1—管道;2—管道外壁邊線;3—箱涵或管道包封結構;4—箱涵DB42/TXXXX—XXXX7.3鋼樁支護結構7.3.1鋼樁根據計算選型,鋼管樁、型鋼樁宜采用Q355B級鋼材,U型鋼板樁的規格、型號等應符合《熱軋鋼板樁》GB/T20933的規定。7.3.2槽鋼與拉森鋼板樁宜采用如圖6的平面布置形式。7.3.3鋼樁設計應按施工和使用兩種工況計算承載力及變形;施工工況主要為運輸、堆放、沉樁和回收階段,按單構件計算;使用工況主要為基坑開挖和使用階段,按單元寬度計算,單元寬度不應少于一個完整組合的寬度。7.3.4懸臂單排鋼樁宜設置型鋼冠梁或鋼筋混凝土冠梁。7.3.5鋼樁作為隔滲帷幕時,其深度應滿足抗流土穩定性要求,鋼樁鎖扣應扣緊連續,根據需要可涂抹密封止水材料。7.3.6先施工坑內加固時,鋼樁宜在加固體初凝之前打入;鋼樁先于坑內加固體施工時,鋼樁與坑內加固之間的空隙應采用旋噴樁或壓力注漿等措施填充。7.3.7鋼樁沉樁困難時,可采取靜壓沉樁、鉆機引孔等輔助措施。引孔設計可參考圖7及圖8。7.3.8距離建(構)筑物較近、拔樁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大時,鋼樁根據實際可不拔出。7.3.9管涵基坑上方有高壓線、橋梁等建(構)筑物導致凈空較低鋼樁不能一次性打入時,可采用鋼樁焊接措施,截斷焊接設計可參考圖9。DB42/TXXXX—XXXX7.3.10管涵基坑交叉處內支撐應合理布置,常見的管涵基坑交叉處內支撐平面布置形式詳見圖10。7.3.11存在現狀管涵,鋼樁不能穿越范圍,可采用橫向鋼板等措施進行支護,并根據此范圍的寬度及地質等條件,復核此范圍支護的受力及變形。詳見圖11。7.3.12溝槽基坑分段開挖時,鋼樁支護應延伸至端部未開挖的土體,延伸長度不宜小于開挖深度的1.0倍。詳見圖11。DB42/TXXXX—XXXX7.3.13鋼管樁、型鋼樁可與拉森鋼板樁組合形成組合鋼樁。鋼管樁與拉森鋼板樁宜采用圖13的組合形式;型鋼與鋼板樁宜采用圖14組合形式。a插一跳二b插一跳一c密插a插一跳三(外置)b插一跳二(外置)DB42/TXXXX—XXXXc插一跳一(外置)d插一跳一(內置)e插一跳三(內置)7.3.14組合鋼樁中的鋼管樁或者型鋼樁參與內力、變形、抗隆起、抗傾覆和整體穩定性等受力計算,止水鎖扣鋼板樁深度應滿足基坑止水及抗流土穩定性要求。7.3.15組合鋼樁內支撐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支撐、鋼支撐和組合支撐;圍檁應與支撐體系連成整體;內支撐與圍檁斜交時,應設置抗剪措施。7.4水泥土攪拌墻(樁)內插鋼樁支護結構7.4.1水泥土攪拌墻(樁)內插鋼樁主要包括型鋼水泥土攪拌墻和等厚度勁性水泥土攪拌墻,等厚度勁性水泥土攪拌墻可以采用TRD、CSM及抓斗鉆孔后注漿工法。7.4.2水泥土攪拌墻(樁)內插鋼樁在進行支護結構內力和變形計算以及基坑抗隆起、整體穩定性等各項穩定性驗算時,支護結構的深度應取鋼樁的插入深度,不應計入鋼樁端部以下水泥土墻(樁)的作用;基坑止水及抗流土穩定性驗算可計入鋼樁端部以下水泥土墻(樁)的作用。7.4.3采用型鋼水泥土攪拌墻時,三軸水泥土攪拌樁的樁身直徑宜為650mm、850mm,成墻深度不宜大于30m,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水泥土攪拌樁無側限抗壓強度應按設計要求確定,28d齡期水泥土攪拌樁無側限抗壓強度不應小于0.5MPa。b)攪拌用水泥宜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42.5MPa的普通硅酸鹽水泥,水泥用量和水灰比應結合土質條件和機械性能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并應符合表4的規定。表4三軸水泥土攪拌樁材料用量和水灰比參考表DB42/TXXXX—XXXX注1:計算水泥用量時,被攪拌土體的體積可按攪拌樁單樁圓形截面面積與深注2:在填土、淤泥質土、淤泥等軟弱地層可適當7.4.4采用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時宜符合下列規定:a)TRD工法的墻體平面布置宜簡單、規則,宜采用直線布置;墻體厚度宜取550mm~900mm,宜取50mm的模數;b)CSM工法的墻體厚度宜取700mm~900mm,并宜根據施工設備的模數選用;幅間咬合搭接不宜小于200mm;c)抓斗鉆孔后注漿工法的墻體厚度宜取800mm~1000mm。7.4.5采用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時應符合下列規定:a)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無側限抗壓強度應按設計要求確定,28d齡期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無側限抗壓強度不應小于0.5MPa;b)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42.5MPa的普通硅酸鹽水泥,水泥用量和水灰比應結合土質條件和機械性能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并應符合表5的規定。表5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材料用量參考表注1:在填土、淤泥質土、淤泥等軟弱地層7.4.6水泥土攪拌墻(樁)內插鋼樁支護結構的鋼樁的間距和平面布置形式應根據計算確定,型鋼水泥土攪拌墻支護結構可采用密插、插二跳一、插一跳一的方式,圖15為H型鋼鋼樁示意圖;等厚度勁性水泥土攪拌墻宜采用等間距布置方式,圖16為H型鋼鋼樁示意圖。b)插二跳一c)插一跳一DB42/TXXXX—XXXX7.4.7型鋼水泥土攪拌墻內插型鋼的截面承載力驗算、型鋼與水泥土之間的錯動剪切承載力和水泥土最薄弱截面處的局部受剪切承載力驗算均應按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59執行。7.4.8等厚度勁性水泥土攪拌墻的鋼樁截面承載力驗算、鋼樁與水泥土之間的錯動剪切承載力驗算等應按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774執行。7.4.9水泥土攪拌墻(樁)內插鋼樁墻身厚度變化處或型鋼插入密度變化處,連續墻厚度較大區段或型鋼插入密度較大區段宜向兩側作延伸過渡。7.4.10水泥土攪拌墻(樁)的入土深度宜比鋼樁的插入深度深0.5m~1.0m,黏性土可取低值,砂性土可取高值;攪拌樁體的垂直度不宜大于1/200。7.4.11水泥土攪拌墻(樁)的轉角部位宜內插鋼樁;內插鋼樁應預先采取減摩措施,并拔除回收。7.5灌注樁支護結構7.5.1灌注樁支護結構的樁身直徑不宜小于600mm,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水下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7.5.2灌注樁的成樁工藝應根據土層性質、地下水條件及基坑周邊環境要求等,按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選擇。支護樁的施工影響范圍內存在對地基變形敏感、結構性能差的建筑物或地下管線時,應避免采用易塌孔、易縮徑或有較大振動的樁型和施工工藝。7.5.3采用懸臂式支護結構時,懸臂高度不宜超過6m;對開挖深度大于6m的基坑可結合樁頂以上放坡卸載使用;地層為老黏性土、密實卵礫石、碎石層或巖層且樁身截面尺寸較大時,懸臂高度可以超過6m。7.5.4灌注樁樁頂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冠梁,并宜沿基坑周邊形成封閉圈,冠梁不能形成封閉圈時應在其端部采取加強穩定的結構措施;當冠梁作為受力構件時,應按計算確定截面和配筋。7.5.5灌注樁樁間土宜采用噴射混凝土等措施保護。7.6內支撐結構7.6.1內支撐應采用穩定的結構體系和可靠的連接構造。一般采用水平支撐,水平支撐主要有水平對撐和水平斜撐兩種形式。水平支撐應與冠梁(圍檁)共同組成幾何不變體系;剛性節點應采取措施保證連接剛度。7.6.2采用支撐式支護結構時,內支撐剛度系數宜通過對內支撐結構整體進行線彈性分析確定。對于水平支撐,當支撐圍檁的擾度可忽略不計時,水平向支撐剛度系數可采用公式(8)計算:Kc=accos2θ..................................................公式(8)DB42/TXXXX—XXXX式中:λ——支撐不動點調整系數:取λ=0.5~1.0,支撐兩對邊巖土條件、開挖深度、周邊荷載等條件相近,且分層對稱開挖時λ=0.5;ac——支撐松弛系數,對混凝土支撐和預加軸向壓力的鋼支撐,取αc=1.0,對不預加支撐軸向壓力的鋼支撐,取αc=0.8~1.0;E——支撐材料的彈性模量(kPa);A——支撐的截面面積(m2);l——受壓支撐構件的長度(m);b——支護樁(墻)計算寬度。對排樁取樁間距,對連續結構可取單位寬度1m;s——支撐桿件水平間距(m);θ——支撐軸線與支護樁(墻)法線的夾角(°)。7.6.3對于周邊環境復雜、需要嚴格控制變形的基坑,宜采用鋼筋混凝土內支撐和鋼筋混凝土冠梁;采用灌注樁和水泥土攪拌樁(墻)內插鋼樁時,第一道內支撐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支撐。7.6.4內支撐的水平間距根據計算和施工要求確定,鋼支撐一般為3.0m~5.0m,鋼筋混凝土支撐一般為6.0m~9.0m。7.6.5支撐桿件宜避開管道和箱涵等構筑物,其豎向間距根據計算和施工要求確定。采用拉森鋼板樁支護,拉森鋼板樁豎向支護深度超過5.0m且均為鋼支撐時,豎向宜不小于兩道鋼支撐。7.6.6支撐結構桿件應進行承載能力(包括抗壓、抗拉、抗剪及局部抗壓)計算,對受壓桿件應分別進行支撐平面內、外的穩定性驗算。7.6.7水平支撐宜保持水平,同一桿件或單元水平標高誤差不得大于20mm。7.6.8支撐拆除應嚴格按設計拆換撐工況進行。拆撐時可利用管道及箱涵的混凝土基礎、箱涵底板及頂板作為換撐條件。7.6.9需要設置立柱時應按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59執行。7.7坑內加固7.7.1為改善基坑坑內軟弱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能,可進行坑內加固。7.7.2坑內加固可采用深層攪拌樁、高壓旋噴樁等施工工藝。7.7.3坑內加固平面布置形式宜采用滿堂式加固(圖17豎向布置形式可采用平板式加固(圖18)、階梯式加固(圖18)等。DB42/TXXXX—XXXXa)平板式加固7.7.4加固體28天齡期無側限抗壓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且不應小于0.6MPa。7.7.5采用平板式加固時,加固最小厚度一般不小于3.0m;采用階梯式加固時一般為一個臺階,且橫向沿基坑中心線對稱布置,最小厚度h1不宜小于3.0m,h2與b2的比值不大于0.5。7.7.6采用水泥土攪拌樁加固且支護樁(墻)先于攪拌樁施工時,加固體和支護樁(墻)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高壓旋噴樁或壓力注漿等措施加固。7.7.7坑內加固宜在基坑開挖之前完成,加固范圍和加固強度應進行檢驗,達到設計要求并在齡期達28天后方可進行土方開挖。7.7.8坑內加固在坑底以下加固體的水泥摻量應滿足設計要求;坑底以上水泥摻量不宜小于6%或根據現場試驗確定。7.7.9坑內加固質量檢測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a)施工前應進行水泥土配合比試驗,隨機抽檢不少于6件試塊,水下密封養護7d或14d后進行抗壓強度試驗。b)加固施工完成后,應進行原位測試試驗和鉆取原位水泥土芯樣做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1)原位測試可采用靜力觸探、動力觸探或標準貫入試驗等辦法,測試點數量沿管涵基坑不宜少于1點/20m,且不應少于3個測試點;根據情況可加密測試點間距或對重要的加固區域進行針對性的測試檢驗;2)鉆取原位水泥土芯樣進行強度試驗,鉆取芯樣宜采用單動雙管取土器,隨機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3根;每根樁的取芯數量不宜少于3組,每組3件試塊;水泥土芯樣應在全加固深度范圍內連續鉆取的樁芯上選取,并進行28天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鉆孔取芯完成后的空隙應及時填充。7.8放坡開挖7.8.1具有放坡開挖條件,可采用局部或全深度放坡,放坡可與豎向支護結構組合使用;對深度大于6m的土質邊坡宜分階放坡,分階平臺寬度不宜小于1.5m。放坡設計尚應符合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59的規定。7.8.2邊坡宜采用覆蓋(土工膜或土工布)、反壓(砂包或土包)、抹面(水泥砂漿)、掛網(鋼絲網或鋼筋網)噴砼、注漿等防護措施;對老黏性土邊坡和軟質巖石邊坡坡面應及時封閉。DB42/TXXXX—XXXX8基坑地下水控制8.1一般規定8.1.1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應與基坑支護結構同步設計。8.1.2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應滿足下列要求:a)滿足基坑坑底抗突涌、坑底及側壁抗滲流穩定性要求,保證基坑工程穩定和安全;b)保證基坑周邊環境的安全和正常使用;c)滿足基坑內的工程施工條件。8.1.3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方法包含集水明排、隔滲和降水等。集水明排、隔滲和降水可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8.1.4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實施過程中,應對地下水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8.1.5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設計和施工,除滿足本規程的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830等相關規范的規定。8.2集水明排8.2.1基坑內明排可采用明溝、盲溝等。集水井底低于排水溝底以下不少于0.3m。8.2.2基坑頂應設置截水溝和集水井,截面尺寸應滿足排水流量要求;截水溝和集水井可采用彩條布、抹水泥砂漿等防滲措施。8.2.3支護鋼板樁樁頂高出基坑頂以上不小于0.2m且密封連續,可作為截水措施。8.2.4基坑明排水應通過沉淀池沉淀后排出。8.2.5明溝、集水井、沉淀池應及時清理淤積物,保持排水暢通。8.3隔滲8.3.1豎向隔滲可采用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TRD、CSM或抓斗工法等)、SMW工法樁、水泥土攪拌樁、高壓旋噴樁、連續鋼板樁(拉森鋼板樁、槽鋼鋼板樁)、支護樁加旋噴、支護樁加注漿等方法。8.3.2坑底水平隔滲可采用水泥土攪拌樁、高壓旋噴樁等方法。8.3.3根據具體情況,豎向隔滲帷幕宜采用懸掛式帷幕、懸掛式帷幕與坑底水平隔滲帷幕相結合的方式;采用懸掛式帷幕與坑底水平隔滲帷幕相結合的方式時宜結合減壓井等輔助措施。8.3.4采用水泥土攪拌樁、高壓旋噴樁形成隔滲帷幕時,水泥土攪拌樁搭接寬度不應小于150mm,高壓旋噴樁搭接寬度不應小于200mm;單軸水泥土攪拌樁、高壓旋噴樁隔滲帷幕宜采用雙排或多排相互搭接的方式。8.3.5隔滲帷幕可單獨設置或與支護結構共同形成隔滲帷幕;利用支護結構共同形成隔滲帷幕時,應針對其可能發生滲漏的薄弱部位采取加強防滲措施。8.3.6采用槽鋼、拉森鋼板樁及含有拉森鋼板樁的組合鋼樁作為支護結構,兼作隔滲帷幕時,拉森鋼板樁鎖扣應連接合格、連續;槽鋼應正反設置,咬合連續,根據情況采用注漿、旋噴樁等加強措施。8.4降水8.4.1管井宜設置在管涵基坑的外側;基坑存在寬度不小于0.8m的肥槽時,管井可設置在肥槽處;管井沿基坑縱向間距b根據計算確定,一般為15m~25m,宜在管涵基坑兩側交叉布置,且宜盡量靠近支管,管井平面布置示意圖如圖19。DB42/TXXXX—XXXX8.4.2管井降水宜采用直徑不小于300mm的濾水管,降水井鉆孔直徑宜為600mm,單井出水量一般為30m3/h~80m3/h。8.4.3管井施工及洗井完成后,應及時進行試抽水,對單井出水量、含砂率進行檢測;單井出水量及含砂率應滿足設計要求;管井施工及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830的相關規定,并及時進行施工與質量驗收。8.4.4管井降水工程完成后應及時封井。8.4.5對填土、粉土、粉砂、互層土、吹填砂等含水層,可采用輕型井點降水。8.4.6常用輕型井點的成孔孔徑100mm~150mm,間距b一般為0.8m~2.0m;井點管宜在管涵基坑兩側交叉布置,且宜盡量靠近支管基坑,平面布置示意圖如圖20;集水總管應沿抽水水流方向布設,坡度宜為0.25%~0.5%。9施工與檢測9.1一般規定9.1.1基坑工程施工應具備基坑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專項方案和監測方案等。9.1.2基坑工程施工前應核實基坑周邊建(構)筑物的結構、基礎與埋置深度、基坑周邊市政管涵的位置與走向、臨近工程的基坑與基礎施工情況等環境,評估基坑與環境的相互影響。9.1.3基坑施工應統籌各分項工程的工序銜接,合理安排工期。DB42/TXXXX—XXXX9.1.4基坑開挖與支撐施工應遵循“先撐后挖、嚴禁超挖、分層、分段、對稱、均衡”的原則,并符合各設計工況的要求;基坑周邊超載不得超過設計要求。9.1.5基坑開挖至設計標高后,應及時組織驗槽并進行墊層及基礎施工;管道安裝和箱涵結構施工完成后及時進行后續施工,盡快回填基坑。9.1.6施工專項方案應包含以下編制依據:a)國家、地方現行有關規范、規程、技術標準及技術管理規定等;b)場地周邊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涵等分布情況及其結構特征;c)工程合同及道路、管道、箱涵等相關施工總體計劃與安排;d)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報告;e)管涵工程及基坑工程設計圖紙、文件等。9.1.7施工專項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a)工程概況: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等;b)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c)工程實施目標和施工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及工期保證措施、工程實施目標、項目組織機構、施工部署、材料及設備計劃等;d)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e)施工工藝與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f)施工安全與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確保公共環境(地面、地下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公共道路等)安全的技術及組織措施等;g)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h)臨江、臨湖地區汛期施工專項方案(需要時);i)風險源識別、分析及應急處置措施;j)計算書及相關圖紙。9.2鋼樁施工與檢驗9.2.1鋼樁的運輸和堆放應滿足以下要求:a)運輸過程中應塞入枕木,搬運時應防止樁體撞擊造成樁體損壞或彎曲;b)堆放場地應平整、堅實、排水通暢;場地松散、軟弱時,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和變形驗算,根據需要采取措施保證鋼樁運輸、搬運、堆放和起吊的穩定與安全;c)堆放點距離基坑較近時,應分析鋼樁的運輸、搬運、堆放和起吊對基坑的不利影響。9.2.2鋼樁的平面布置應保證軸線平直順暢,鋼樁平面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正負誤差可控制在5cm內;基坑拐角處可適當旋轉角度、調整間距;止水要求高時可根據平面形狀采用相應的異形鋼樁。9.2.3鋼樁不應有影響使用與功能的變形及扭轉,彎曲、企口不正等應采用機械方法或火焰校正,局部孔洞焊接修補;鋼樁接長應保證接頭的抗彎、抗剪及抗拉與母材等強度;沉樁前應先進行防銹處理,并涂減摩劑。9.2.4鋼樁施工過程中應根據打樁設備及場地等條件選取吊裝設備,并進行相應驗算。9.2.5鋼樁施打可采用單樁打入法或屏風式沉樁法,對于沉樁精度要求高和有止水要求的工程,宜采用屏風式沉樁法;鋼樁垂直偏差不應大于1/200,鋼樁樁底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9.2.6鋼樁施工應進行現場施工工藝試驗,必要時可采取靜壓沉樁、免共振沉樁或引孔等輔助措施;宜采取輔助措施降低沉樁過程的振動及對土體的擾動與擠壓。DB42/TXXXX—XXXX9.2.7鋼樁施打、基坑開挖及鋼樁拔出等施工過程中應及時清除附著在鋼樁凹槽及表面的殘留土體。9.2.8拔樁設備宜與鋼樁保持一定距離,減小鋼樁側向壓力;振動拔樁時宜采用免共振設備等措施控制振動影響;宜間隔拔樁。9.2.9拔樁后應對空隙采用灌漿、攪拌樁等措施封填,在堤防等有防滲要求的場地,封填措施應滿足相關權屬部門的要求。9.2.10鋼樁拔出時應加強對附近敏感建(構)筑物及地下管涵等環境的監測,鋼樁根據實際情況可不拔出。9.2.11拉森鋼板樁的鎖口應保證打樁時易于相互咬合。9.2.12組合鋼樁間拉森鋼板樁可采用小止口,沉樁前應在鎖口內嵌填黃油、瀝青、木屑或其它密封材料;組合鋼樁可采用專用機械手或振動錘進行打樁與拔樁,打樁時鎖口要對準。9.2.13組合鋼樁拔出時先拔出拉森鋼板樁,及時對槽壁填充(注漿、灌砂等);再跳拔鋼管樁或工字鋼,并同步填充(注漿、灌砂等)。9.2.14采用鋼筋混凝土冠梁時,組合鋼樁間拉森鋼板樁樁頂嵌入冠梁h不小于5cm,詳見圖19。9.2.15鋼樁宜采用整材,分段焊接時應采用坡口焊等強連接,焊縫的坡口形式及要求應滿足國家標準GB50661、GB50017等相關規范的規定;鋼樁焊接接頭形式和焊接質量尚應滿足鋼樁回收起拔要求。9.2.16熱軋鋼板樁的截面尺寸、截面面積、理論重量、慣性矩及截面模量等尺寸及性能的檢驗應滿足國家標準GB/T20933等相關規范的規定。9.3水泥土攪拌墻(樁)內插鋼樁施工與檢驗9.3.1鋼樁宜在水泥土攪拌墻(樁)初凝前植入,植入前應檢查其平整度、套箍、端頭板和接頭質量。9.3.2鋼樁植入應采用牢固的定位導向架等措施保證鋼樁垂直度,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1/200;應采用懸掛構件等措施控制鋼樁頂標高。9.3.3鋼樁宜依靠自重植入,自重植入困難可采用輔助措施下沉。9.3.4鋼樁植入前應除銹,并在其表面涂刷減摩材料;鋼樁拔出回收應將表面清除干凈。9.3.5鋼樁拔出后留下的空隙應及時填充,周邊環境復雜、保護要求高的基坑鋼樁可不拔出。9.3.6水泥土攪拌墻(樁)墻(樁)身強度、完整性和長度可采用現場鉆取芯樣強度試驗的方法確定,鉆取芯樣宜采用單動雙管取土器,芯樣選取位置應沿墻體深度方向結合加固土層特性確定。隨機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墻幅(或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3墻幅(根);每孔取芯數量不應少于3組,每組3件試塊。9.3.7有經驗可結合靜力觸探、動力觸探或標準貫入試驗等原位測試方法綜合分析、判斷、確定樁身DB42/TXXXX—XXXX的強度、完整性和長度。9.3.8取芯鉆孔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1/300,深度不應小于墻體深度。9.4排樁施工與檢驗9.4.1應根據地層條件及成樁工藝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成孔和成樁質量。9.4.2排樁應間隔成樁,混凝土澆注完畢24h后方可施工相鄰樁。9.4.3冠梁施工前應將樁頂部浮漿及破碎部分清除。9.4.4樁體的平面偏差及標高偏差應不大于50mm,樁體直徑及樁長應不小于設計要求,樁體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1/200。9.4.5混凝土灌注樁質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a)采用低應變動測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樁數不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于10根;b)根據低應變動測法判斷的樁身完整性為Ⅲ類時,應采用鉆芯法進行驗證,擴大低應變動測法檢測的數量。9.4.6排樁施工及質量檢驗尚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JGJ94、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159等相關規范的規定。9.5內支撐施工與檢驗9.5.1支撐施工與拆除順序應與設計工況相一致。9.5.2采用鋼圍檁時,在圍檁與支護結構之間宜充填強度等級C20及以上的混凝土等措施保證支撐力的有效傳遞。9.5.3混凝土內支撐施工采用原狀土作為底膜時應平整、穩定。9.5.4混凝土支撐施工后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養護。9.5.5支撐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開挖支撐以下的土方。9.5.6支撐上面嚴禁超載,設計有考慮時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控制。9.5.7內支撐體系的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6規定。表6內支撐體系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序號1㎜2㎜般項目1㎜2㎜3㎜54㎜35㎜6㎜注:施工所用的混凝土、鋼筋、鋼構件等質量檢驗標準按相關施工規范要求執行。9.6土方開挖與回填DB42/TXXXX—XXXX9.6.1宜根據基坑支護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專項土方施工方案,內容應包括土方開挖條件、開挖方法、開挖順序、設備選型、運輸路線等。9.6.2土方開挖可充分利用管涵基坑時空效應,合理確定土方分層開挖的厚度和長度。9.6.3基坑可采用一端向另一端開挖的方法,也可采用從中間向兩端開挖的方法;斜面可設置多級邊坡;各級邊坡、各工況邊坡以及縱向總邊坡應滿足穩定性要求,根據需要可采取臨時護坡或加固措施。9.6.4基坑不宜采用爆破開挖。9.6.5基坑挖土機械不得碰撞支護結構、降水運行系統、測量標志和監測元件等,嚴禁損壞隔滲帷幕和坑內外工程樁。9.6.6開挖老黏性土邊坡和土巖復合邊坡時,應及時實施坡面防護結構及綠化工程。9.6.7基坑開挖過程中應做好基坑內外的截排水,保證正常施工。9.6.8坑底應預留厚度0.2m~0.3m的余土采用人工清理;已挖好的基坑應及時施工墊層及基礎等。9.6.9基坑周邊、放坡平臺不得超載。9.6.10對于前期已施工并回填完成的管涵上部,堆土堆載應考慮其對管涵受力及沉降的不利影響。9.6.11應按相關規范及設計要求及時進行基坑回填,隨填隨壓。9.6.12管涵基坑位于現狀道路范圍時,新舊路基相接處可采用臺階式搭接回填,臺階寬度不小于1m,宜采用土工格柵加強搭接。10環境影響因素與保護措施10.1一般規定10.1.1基坑工程應采用先進可靠、低碳環保的設計理念、施工工藝、高效能設備、信息化監控及管理技術等,結合過程監控和動態控制等措施確保工程及環境安全。10.1.2基坑工程環境保護應涵蓋勘測、設計、施工及監測等各階段。10.1.3基坑工程環境保護應包括設備進場及組裝、場平施工、清障施工、支護樁體等結構及土體加固施工、地下水控制施工、支撐體系施工、土方開挖施工、管涵施工及基坑回填施工等基坑工程施工全過程。10.1.4基坑工程應根據基坑地層特點、開挖深度、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要求,分析基坑施工全過程可能產生的變形、開裂等不利環境影響,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10.1.5基坑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對周邊環境進行全過程監測和日常巡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巡查情況對設計和施工進行動態調整。10.2環境影響因素10.2.1環境影響因素包括環境自身因素及基坑工程因素。10.2.2環境自身因素主要包括:a)房屋、鐵塔、架空線、橋梁、堤防、鐵路等各種建(構)筑物的現狀、基礎型式、埋深、與基坑距離、使用時間、所處場地地形地貌及地質等;b)雨水、污水、給水、通訊、電力、燃氣、軍纜等各種地下管線的現狀、管材、管節連接形式、基礎型式、埋深、與基坑距離、使用時間、所處場地地質等;c)箱涵、管廊、地下室、隧道、地鐵等各種地下構筑物的基礎型式、結構型式、變形縫連接形式、埋深、與基坑距離、使用時間、所處場地地質等;d)坑內已施工的工程樁、箱涵、管道等;DB42/TXXXX—XXXXe)江河湖泊、周邊地表水水位、降雨,等。10.2.3基坑工程因素主要包括:a)工程地質條件與水文地質條件;b)支護結構的設計、施工、檢測、監測;c)設備進場及組裝、場平及清障施工;d)地下水控制施工;e)應急管理。10.3對環境的保護措施10.3.1基坑工程施工前應對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的環境因素調查取證。10.3.2設計措施a)支護樁體或放坡頂邊線盡量遠離環境保護對象;b)鄰近環境保護對象的基坑宜分段施工;c)支護不宜采用振動、擠土作用明顯或高壓旋噴樁等擾動較大的樁型;d)支護樁為鋼樁時,采用靜壓沉樁及鋼筋混凝土冠梁,鋼樁根據情況可不拔出;e)第一道支撐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支撐;f)條件具備時環境保護對象與基坑之間可設置減振溝、減壓孔、隔離樁或隔離墻等措施;g)基坑坑底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0mm的C20早強混凝土墊層;基坑肥槽回填材料宜采用混凝土或自密實材料;h)應結合基坑開挖情況按需降水,嚴禁超降。10.3.3施工措施a)對變形控制有嚴格要求的環境保護對象應編制專項施工保護方案,并按照規定與相關權屬部門協調備案;b)緊鄰環境保護對象側不宜設置施工道路、材料堆場等,設備進場、組裝及場平施工應能確保設備及場地的穩定性;根據場地條件及周邊環境條件采取需要的加固、監控等措施;c)應選擇對環境影響小的施工設備及機械進行施工,并應在遠離保護對象的位置進行工藝性試驗,合理確定施工參數;d)清障工藝應根據障礙物的狀況、地質條件、保護對象的保護要求等綜合確定,并制定專項清障方案;緊鄰保護對象且明挖清障對其有影響時,可采用全回轉全套管鉆進工藝進行清障;清障后應及時回填,回填時應分層壓實;e)灌注樁排樁應間隔成樁,泥漿制備選用優質膨潤土,泥漿應根據施工機械、工藝及穿越土層情況進行配合比試驗;f)帷幕搭接施工間隔時間不宜大于24h,當超24h時搭接施工應放慢施工速度確保搭接效果,無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可采用增設注漿、旋噴樁等處理措施;DB42/TXXXX—XXXXg)內支撐施工應遵循“先撐后挖、先換撐后拆撐”原則;h)鋼筋混凝土支撐強度或鋼支撐預加軸力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進行下層土方開挖;基坑開挖與支撐施工應遵循“分段、分層、對稱、均衡”的原則;施工過程中不得碰撞、破壞樁體、內支撐等支護結構;基坑開挖至坑底標高應及時澆筑墊層;基坑應及時回填;i)承壓水降水應遵循“按需降水,控制變形,保護環境"的原則,降水全過程嚴格控制管井出水含砂量;降水運行應有備用電源。10.3.4對變形控制有嚴格要求的環境保護對象應編制專項監測方案;環境保護對象的變形控制標準應按照相關規定及要求確定,應考慮其歷史變形及基坑施工全過程變形。10.3.5現場監測數據應及時整理并與現場巡視、檢查等情況進行對比分析,監測信息應及時反饋。10.3.6應急管理措施a)對基坑工程及保護對象進行風險評估并編制應急預案;b)應急預案應包括支護結構、地下水控制及土方開挖的應急搶險,明確應急管理體系、應急響應條件、應急響應程序、響應升級條件、應急演練等;c)基坑施工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落實應急搶險隊伍,現場配備人員、設備、物資及專家團隊等應急處理資源,應急搶險隊伍應有類似工程應急搶險的經驗,應急預案宜在土方開挖前進行演練;d)應急搶險過程中應根據險情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與方案調整。11.1一般規定11.1.1基坑監測工作應貫穿基坑工程全過程。從設備進場、組裝及場平施工開始,到基坑工程按設計要求完成,應由具備相應監測資質的單位對基坑支護體系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并根據監測數據進行動態設計、信息化施工。11.1.2基坑監測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料:a)紅線圖、地形地貌圖及總平面圖等工程資料;b)巖土工程勘察資料;c)基坑支護設計資料;d)基坑工程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地下管涵等有關資料;e)基坑工程施工方案。11.1.3監測單位在現場踏勘、資料收集后,應根據基坑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要求及有關規范要求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a)工程概況;b)場地巖土工程條件、基坑周邊環境狀況及基坑工程監測的設計要求;c)監測目的和依據;d)監測對象、監測項目、監測點布置和監測方法及精度;e)監測元件、儀器及檢測要求;DB42/TXXXX—XXXXf)監測周期、監測頻率和報警值;g)監測預警、異常及危險情況下的監測措施;h)資料整理方法及監測成果形式;i)監測人員的配備、作業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及信息反饋制度。11.1.4監測單位應嚴格實施監測方案;基坑工程設計或施工方案有重大變更時,監測單位應及時調整監測方案。11.1.5基坑監測期間,監測單位應做好監測設施的保護工作,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應協助監測單位保護監測設施。11.1.6基坑監測尚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497等規范的相關規定。11.2監測項目11.2.1監測項目應根據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環境保護要求、場地特點、基坑支護形式、施工工藝等因素綜合確定,應采用儀器監測與現場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11.2.2基坑工程監測項目宜根據基坑工程安全等級參照表7選擇確定。表7基坑工程監測項目表序號1√√√2√√Ο3√Ο—4ΟΟ—5√√Ο6ΟΟ 7ΟΟ—8ΟΟ—9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DB42/TXXXX—XXXX11.2.3基坑周邊分布有鐵路、軌道交通(地鐵及輕軌)、隧道、橋梁、綜合管廊、壓力管道、堤防、高壓鐵塔或其它對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建(構)筑物及設施時,監測項目應與相關單位或部門協商,并按相關要求編制專項監測方案。11.2.4基坑工程施工前應對周邊環境進行調查并完成相應的鑒定工作;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內,每天應由專人進行巡視檢查;巡視檢查以目測為主,并配備錘、量尺、放大鏡及攝像、攝影等設備,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和危險情況,應及時反饋給建設方及其他相關單位。11.2.5符合下列條件時,宜建立自動化監測系統,實施自動化監測:a)需要進行高頻監測,同時人工監測難以勝任的項目;b)監測點所在部位的環境條件不允許或不可能用人工方式進行監測的項目;c)影響人員身體健康及安全的監測項目;d)要求進行自動化監測的項目。11.3監測點布置11.3.1監測點布置應根據基坑工程設計要求、基坑安全等級、周邊臨近建(構)筑物狀況、地下管涵現狀、支護體系的類型及基坑施工方案等綜合確定,應能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況及其變化趨勢,滿足設計、管理和信息化施工的要求。11.3.2基坑支護結構受力和變形較大處及周邊環境保護要求較高處,應加密監測點。不同監測項目的監測點宜布置在同一斷面。11.3.3基坑邊以外1~3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需要保護的周邊環境應作為監測對象,對深厚軟土區應適當擴大監測范圍。需要進行管井降水,應將監測范圍覆蓋降水影響范圍。11.3.4支護結構水平位移監測點和豎向位移監測點宜為共用點,并布置在支護結構上或基坑放坡坡頂附近,監測點間距沿管涵基坑縱向不宜大于30m;支護結構深層水平位移或坑外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監測點應布設在基坑有代表性及關鍵部位,坑外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監測測斜管的埋設深度應大于支護結構深度并進入相對穩定的巖土體中。11.3.5環境復雜的支管基坑及橫穿現狀管涵處的基坑應布設監測點,且應滿足既有環境及管涵的相關變形要求。11.3.6冠梁及圍檁內力和支撐軸力監測應符合下列要求:a)監測點應布置在受力較大、支撐間距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b)支撐軸力與樁墻內力可通過在受力鋼筋中串聯鋼筋應力計測定;c)鋼支撐軸力可通過串聯軸力計,或在支撐側面安裝應力傳感器或貼應變片等方法測定。11.3.7裂縫監測對象應包括基坑周邊地面裂縫、建(構)筑物裂縫和支護結構裂縫,可選擇裂縫密度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作為重點監測對象,詳細記錄裂縫形狀、寬度、長度、深度及其變化。11.3.8基坑鄰近建(構)筑物監測點布置間距不宜大于30m,建(構)物每個角點應布置監測點,圓形、多邊形的建筑物宜沿縱橫軸線對稱布置。11.3.9地下管涵監測點間距宜為15m~30m,應對距基坑較近的、重要的、抗變形能力差的管涵進行重點監測。無法在地下管涵上布置直接監測點時,可在管涵上方布置地表監測點;距離基坑開挖1.5倍深度范圍內供水、煤氣、污水、熱力等壓力管涵布設監測點時,應穿透路面結構硬層,測量標桿埋設在管涵上方的土體中。11.3.10對存在深厚軟土場地,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的道路、重要管涵、廣場、停車場、綠化帶宜布設監測點,監測點間距可為20m~40m。11.3.11監測點設置應穩定可靠,標識清楚,便于監測;應不妨礙監測對象的正常工作,監測過程應DB42/TXXXX—XXXX減少對施工作業的不利影響。11.3.12相關方應對監測點的布置進行驗收。11.4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11.4.1監測方法應結合基坑安全等級、設計要求、現場條件、地區經驗等因素綜合確定。11.4.2變形監測網的基準點、工作基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每個基坑工程至少應有3個穩定、可靠的點作為基準點,在施工場地和降水影響范圍外設置;基準點在施工前埋設,并經觀測確認穩定后,方可投入使用;b)工作基點應選在相對穩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對于通視條件良好、距離較近的小型基坑工程,可直接將基準點作為工作基點;c)監測期間,應定期檢查工作基點和基準點的穩定性,進行定期聯測和復測,變形基準網精度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規定,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正常使用。11.4.3監測儀器和元件應符合下列要求:a)監測儀器和設備除了靈敏度和精度滿足使用要求外,必須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b)必須使用在其標定的有效期內的計量器具;c)監測儀器和設備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規定;d)孔隙水壓力計、土壓力計、鋼筋應力計、表面應變計和軸力計等監測元件在埋設安裝前應進行標定,經標定合格后,方可埋設安裝。11.4.4基坑周邊存在鐵路、軌道交通(地鐵及輕軌)、隧道、橋梁、綜合管廊、壓力管道、堤防、高壓鐵塔等重要保護對象時,其監測方法和監測精度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以及相關單位或部門的要求。11.5監測頻率及報警值11.5.1監測頻率應能準確快速反映支護結構、周邊環境的動態變化,宜采用定時監測;有危險事故征兆時,應實時跟蹤監測;應重視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應進行必要的復測并分析原因,正確指導信息化施工。11.5.2各監測項目應測定可靠的初始數據。11.5.3各監測項目的監測頻率應根據其施工工況按表8確定,并滿足設計要求。當監測數據變化較大或者速率加快、監測值達到或接近報警值、遇不良天氣狀況、存在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層、橫穿現狀管涵處或出現其他影響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應加密監測。表8監測頻率DB42/TXXXX—XXXX土方開挖至H~1H,1次/1天。注:基坑深度小于3m,應測項目及選測項目均應111.5.4監測報警值應由變化速率與累計變化值控制,并應根據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環境保護等級和周邊保護對象的具體要求,由基坑工程設計方綜合確定。a)基坑支護結構監測項目的報警值應根據基坑開挖深度、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支護結構型式、支護結構安全等級、結構構件的設計值控制要求、周邊環境條件和工程經驗等參考表9綜合確定,并應滿足基坑支護結構體系的穩定性要求。表9基坑支護結構體系監測報警值特殊重要保護對象H≤a<2H;重要保護對象a<HH≤a<2H;一般保護對象a<H;移 計值m) 值 值變形控制報形不能導致坑邊土體開裂或影響支護結構正常2233(墻)應力設計值的80%););b)基坑周邊環境保護對象的報警值可參照表10,當對保護對象有明確要求時,應按相關要求確表10基坑周邊環境報警值):):DB42/TXXXX—XXXX):):):):):):注5:根據周邊環境保護對象對變形的適應能力及與基注6:基坑周邊環境保護對象的報警值除考慮基坑工程施工引起的附11.5.5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監測單位應立即報警,通知有關各方及時分析原因并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中的保護對象采取應急措施:a)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b)基坑支護結構或周邊土體的變形明顯增加或基坑出現流土、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較嚴重的滲漏等;c)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或松馳等現象;d)周邊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含基礎)、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或危害結構安全的變形裂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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