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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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頁共13頁2024年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上,必須嚴格遵循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填報相關信息。第四十條【配合檢查】交通運輸部門在依法執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秉持積極配合的態度,嚴禁拒絕或阻撓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第四十一條【委托服務】為提升事故隱患督查檢查工作的專業性和效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第六章事故隱患整改督辦第四十二條【督促整改】針對監督檢查及社會舉報核實中發現的未按要求有效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或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直接監管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下達督促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及存在問題,并指派專人跟蹤督促整改進程。第四十三條【掛牌督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需根據管轄權限,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或下一級管理部門實施掛牌督辦,及時下達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明確隱患內容、整改時限及督辦責任人,并全程監督整改落實情況。第四十四條【驗收時限】在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提交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結論報備及銷號申請后,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對驗收結論及程序進行形式確認。確認通過的,予以銷號處理;未通過的,應提出進一步的督辦要求和措施。第四十五條【停工停產】對于未按掛牌督辦要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無法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依法責令其停工停產整頓。第四十六條【停業恢復】被責令停工停產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完成整改后需按程序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可向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通過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第四十七條【部掛牌督辦】交通運輸部在督促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通知當地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掛牌督辦。對于情況嚴重的,交通運輸部可直接進行掛牌督辦。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四十八條【研判警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定期(按季度及年度)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一旦發現事故隱患集中多發的情況,應及時發布警示信息以提醒相關單位。第四十九條【年度總結報告】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需在次年規定日期前(如1月15日前),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治理信息系統向交通運輸部提交年度總結分析報告。第五十條【激勵約束】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和獎勵機制,明確獎勵和責任追究的條件、方式及措施。同時鼓勵社會舉報并受理相關線索,對在事故隱患發現和治理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物質獎勵或表彰。第五十一條【信用管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事故隱患報備等行為記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中作為監管依據。第五十二條【執法處罰】對于未按要求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責任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工停產整頓;若因此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將依法依規上限處罰。第五十三條【強制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等決定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并及時消除隱患。若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且存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現實危險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采取書面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以強制其履行決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方服務機構責任】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對于未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或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將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并納入安全生產信用記錄中。第五十五條【監管追責】對于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履行督辦責任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人員將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以確保監管工作的嚴肅性和有效性。第八章附則第五十六條【信息系統】交通運輸部負責建設并維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以確保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本辦法所稱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是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事業單位作為監管對象明確其責任范圍。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設定有效期以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2024年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二)關于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及監管措施,具體規定如下:第四十條【配合檢查】交通運輸部門在依法執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全力配合,不得有拒絕或阻撓行為。第四十一條【委托服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采取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進行事故隱患的督查檢查工作。第六章事故隱患整改督辦第四十二條【督促整改】對于在監督檢查或社會舉報核實中發現未按要求有效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或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直接監管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下達督促整改通知書,明確要求立即整改,并明確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同時指定專人跟蹤督促。第四十三條【掛牌督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需按照管轄權限,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直接監管企業或下一級管理部門實施掛牌督辦,及時下達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明確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時限及督辦責任人,并監督落實。第四十四條【驗收時限】在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結論報備及銷號申請后,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在規定工作日內對驗收結論及程序進行形式確認。確認通過的予以銷號,未通過的則提出進一步督辦要求及措施。第四十五條【停工停產】對于未按掛牌督辦要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法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停工停產整頓。第四十六條【停業恢復】被責令停工停產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應按程序申請驗收。驗收通過的,應向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第四十七條【部掛牌督辦】交通運輸部在督促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通知當地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掛牌督辦。情況嚴重的,可由交通運輸部直接掛牌督辦。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四十八條【研判警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季度及年度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若發現事故隱患集中多發,應及時發布警示信息。第四十九條【年度總結報告】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在次年指定日期前,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治理信息系統報送至交通運輸部。第五十條【激勵約束】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依法建立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及獎勵機制,明確獎勵及責任追究的條件、方式及措施。鼓勵并及時受理社會舉報,對在發現和治理事故隱患中有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物質獎勵或表彰。第五十一條【信用管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報備等行為記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第五十二條【執法處罰】對于未按要求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責任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工停產整頓。若因此導致安全生產事故,將依法依規上限處罰。第五十三條【強制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設備等決定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并及時消除隱患。若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且存在安全生產事故現實危險,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采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其履行決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方服務機構責任】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若違反法律法規或標準規范執行或弄虛作假,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并納入安全生產信用記錄。第五十五條【監管追責】對于發現的重大事故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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