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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礦燈管理制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一經訂立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管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略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礦燈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共享。礦燈管理制度1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的礦燈管理工作,提高礦燈的使用壽命,防止紅燈入井和礦燈的丟失與損壞現象,確保入井人員的安全,以滿足井下生產的需要,特做如下規定:一、礦燈的內部管理:1、加強對對礦燈房上崗人員的管理,加強技術培訓,進一步加強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的教育,做到優質服務,做到紅燈、不完好和失爆的礦燈不入井。(要求持燈人員注意檢查)2、由生調部機電組每月組織一次檢查,季度考核。礦燈應實現以下目標:A、礦燈完好率達95%以上B、消除失爆C、紅燈率低于5%以下3、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礦燈領用牌錯誤,對責任者罰款20元4、發放的礦燈應符合礦燈完好標準要求,如有漏液、亮度不足、殼線損壞、燈鎖松曠、燈頭卷松動等情況嚴禁發放使用,入井人員有權拒絕領取,礦燈房人員必需及時檢修和更換,如強行發放,一經發現罰款50元。二、礦燈損壞、遺失賠償:1、燈頭部分A、燈頭殼損壞不能使用的賠償30元B、玻片及其它零部件損壞賠償10元2、燈頭繞線損壞的賠償10元3、礦燈電池損壞的賠償70元4、整個礦燈損壞的(包含丟失)賠償200元5、凡損壞部分,屬個人責任的,均按賠償部分價格加15%管理費一并執行。6、私自拆卸礦燈更換電池、盜賣礦燈者,一經發現查實罰款300元。三、礦燈牌的管理:1、凡丟失礦燈牌,失主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員擋燈。如通知遲緩,礦燈已發出,則由丟失燈牌的失主按丟失礦燈予以賠償,并及時申請補辦燈牌2、凡補辦燈牌者按50元/塊收取工本費與管理費四、其它1、為了確保采掘(含瓦檢員、放炮員、救助隊)作業人員的礦燈使用,實施定人、定臺、定燈牌號的定燈管理制度。2、如因工作需要超出11小時的礦燈,必需經調度室批準,因超時使用造成電池損壞的,由單位負責賠償。3、正常領用顯現的紅燈,由用燈人員到礦調進行登記。每月對礦燈房進行考核,凡紅燈超出考核標準的,每超出一盞對礦燈房罰款10元,以此類推。礦燈管理制度2一、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二、該礦燈供井下各采掘生產部門及輔佑襄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需全部佩戴,其他生產輔佑襄助部門依據工作性質及工作場合適當佩戴。三、該礦燈實行一燈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燈房領取報警頭燈。如有損壞,經機電科礦燈房校樣、鑒定,由使用部門全額賠償。四、該礦燈應用固定充電架進行充電。該項工作由礦燈房負責實施。五、甲烷報警礦燈在甲烷超出1%時,燈光發出明暗交替的報警提示。在發出報警信號時,各使用部門人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撤人并匯報有關領導。六、報警礦燈必需每7天用標準氣樣做一次試驗。其完好標準除校樣鑒定外,其它完好標準與普通礦燈相同,并由機電科設備組進行完好檢查。礦燈管理制度31、礦燈時工人的眼睛,人人必需愛惜,用燈人員要正確使用礦燈,不得拖拽燈線、摔燈或私自拆修,一旦發現報安監到懲罰。2、礦燈一律憑證發放。3、礦燈管理實行“兩固定、三對號”管理方法。4、發放礦燈要做到三準確,三不發。5、用燈人員要認真檢查礦燈完好情況,發現問題,立刻聲明交換。6、礦燈應本人持證領取,不得代領;發現非本人領燈,燈房有權拒絕發放。7、礦燈一次連續使用11小時,出井后應立刻交還燈房,進行上架充電,不得私自保管,一旦發現報安監到懲罰。8、工作時間超出11小時以上時,用燈者應出井后換燈。9、無燈牌,用燈者(包含礦領導、上級檢查領導、廠家等)要認真登記,用燈人姓名和燈號出井后注銷。10、用燈者,如丟失燈牌,要及時向燈房報告,否則應按原價賠償。11、用燈者,在工作中把燈損壞,出井后應寫出損壞原因報安監處。12、礦燈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紅燈率確保0.5%以下,消除失爆。13、上崗人員肯定要精心負責,提高服務質量。14、工作人員肯定要嚴格執行一切規章制度。15、精心操作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礦燈管理制度4為保證井下職工合理使用礦燈特訂立本制度如下:一、對每批礦燈使用時間進行登記注冊,標明第一次上燈時間,使用中心有任何異常情況及時。二、對所發現充電不足,亮燈時間不足的礦燈及時收回修理。三、對于其他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對用燈本人進行處理后要及時修理。四、每周對充電架進行檢查,每月對充電架進行拆開檢修,并隨時處理問題。五、對礦燈共性問題要及時聯系廠家整改并返廠檢修,并對礦燈及時進行檢驗。六、對礦燈檢修工要定期培訓學習,提高檢修工技術水平。礦燈管理制度51.一般規定:(1)本規定適用于KS—8型酸性礦燈維護修理。(2)掌握礦燈的結構、性能、充電方法、礦燈維護及故障處理,處理充電架的一般故障。必需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3)要嚴格執行礦燈考勤記錄、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2.班前準備:(1)燈房內保持空氣流暢,新鮮,溫度適合。(2)礦燈工必需穿耐酸服,發燈前檢查各自分管的礦燈和發出的礦燈是否完好,必需符合標準化要求。(3)具備必需的儀表與工具,如電壓表、電流表、量杯、比重計、溫度計、注液器和各種專用搬手等,以供檢查、測量和維護和修理之用。(4)燈房中至少有10%的備用燈,以替換紅燈、漏液和損壞的礦燈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3.初充電(1)未經使用的新礦燈及大修后的礦燈在使用前必需進行時間較長的初次充電,采用恒流(亦稱定電流)并聯充電法,用1安培電流充電72小時。(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分別向每個單格電池內注入120毫升,比重為1.260(30℃)硫酸溶液。(3)將注滿硫酸溶液的電池靜放3個小時,然后直立增補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4)礦燈依次上架接通電流充電,每個電流指示表針有指示,調整整流器電壓后使電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5)每隔1小時檢查調整一次電壓,使充電電流保持1安培,連續充電72小時。(6)充電48小時后,將全部電池增補一次蒸餾水,連續恒流充電至72小時,再增補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然后檢查和調整比重,其比重應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則進行調整,符合要求為止,調整比重后則增補2小時。(7)初充電完畢后靜放2小時,再進行放電試驗,測定點燈時間,點燈時間達11個小時,再進行日常充電12個小時,即可正常使用。(8)初充電時,電流假如不是保持1安培,則延長和縮短充電時間,使電池充分72小時。4.日常充電(1)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法,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2)放電后的礦燈,應及時進行日常充電,關閉燈頭開關,上架充電,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正常。(3)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小于12小時,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于0.1安培。(4)整個充電過程中,保持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每隔1小時檢查一次電壓。5.充電過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項:(1)充電時必需關閉燈頭開關。(2)在日常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電開始時,充電電流約為2安培左右,初充電電流為1安培,如充電電流相差太大,則認真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觸點是否有毛病。(3)日常充電過程中,如外電源驀地被切斷,必需立刻使燈頭離開充電位置停止充電。如不絕開則充好電的礦燈將向沒充好電的礦燈放電,并造成全部充電不足。(4)正常使用和長期擱置不用的礦燈必需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按日常充電方法連續充電24小時。(5)注意電池肯定不能將電放完。(6)正常使用的礦燈每隔15天對電池增補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必需在增補液體和充分電后調比重。6.調配電解液應注意事項:(1)配制電解液,只準用鉛槽或瓷質、陶質、玻璃的容器,耐溫度實現100℃。(2)配液時肯定將濃硫酸緩緩倒進蒸餾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如違反則將造成酸液濺出灼傷人員。(3)硫酸溶液溫度低于30℃方可測比重。(4)配液時必需兩人操作,并穿著防護用具。7.收尾工作:(1)礦燈工應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廢棄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整理處理好。(2)認真填寫運轉日志、電池考勤和維護和修理等記錄。(3)搞好礦燈房內外環境衛生,礦燈,燈架的清潔工作。礦燈管理制度6一、熟識充電工作原理,會排出礦燈及充電架的一般故障,負責礦燈的.充電、發放和回收工作,對發放的燈必需保證用電時間。二、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常常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和礦燈使用情況,要勤維護和修理,勤清點,做到礦燈和燈牌齊全。三、搞好文明生產,每班擦洗充電架,保證無霉無銹,接觸良好,礦燈保持無煤粒,無漏液。四、專人專燈,不準隨便發放,如有丟失礦燈現象,照價賠償。五、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好記錄。礦燈管理制度7一、礦燈領用手續辦理規定1、需領用礦燈的各項目部,先從機電科辦理好相關手續,再到燈房領取礦燈,同時燈房要編好燈號并登記確認無誤后,同時記錄相關人員資料,由機電科上架管理。2、需領用礦燈的麻家梁礦的在冊職工,由本人單位出具一份證明(并加蓋公章),經機電科長簽字后,交燈房存檔,并辦理燈號、燈箱位號。然后由燈房工作人員將燈交付使用者,并負責與信息中心統一入井人員名單。3、各區隊、項目部必需將職工的燈箱信息與供應給礦燈房的信息相對應,如更改必需給燈房供應書面證明并加蓋區隊公章。違者對區隊、項目部罰款1000元。4、除廠家可以臨時借燈使用外,其他單位一律辦理固定燈箱,辦理固定燈箱需出示單位證明和機電科科長簽字方可辦理,項目部必需到公司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二、礦燈、燈箱使用管理方法規定1、凡在井下私自啟蠟封,打開礦燈燈頭閉鎖、電池閉鎖、燈頭圈的,經檢查發現,對責任人員罰款100元。2、礦燈顯現故障后,經燈房專業維護和修理人員鑒定屬于正常損壞的;如礦燈未動蠟封,各閉鎖完好,并由此造成的未考勤,礦燈房可以向有關考勤管理部門出示證明以作挽救。3、凡在燈房內充放、領用礦燈的人員,必需統一聽從燈房管理制度,聽從燈房工作人員的布置,不得無理取鬧,違章者罰款100元。4、嚴禁一人從燈房取兩盞或兩盞以上礦燈代人考勤,如有發現,罰款200元。5、麻家梁煤礦公司每盞礦燈都要由使用者本身充電并上鎖保管,在進入燈房前要將礦燈及自救器的衛生清理干凈。如顯現衛生不好情況,礦燈房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燈房。對已上架的礦燈及自救器衛生不好的使用者予以50元罰款。如礦燈需要修理,使用者及時向工作人員反映,燈房工作人員負責維護和修理。6、每位使用礦燈的人員,要將本身的礦燈保管好,充電時肯定要鎖好礦燈。如發生礦燈丟失的現象由使用者本身負責。7、非在冊登記的`礦燈,嚴禁在本燈房存放、充電。否則,每發現一次,對使用者罰款50元。8、燈房內滅火器材按規定數量配置齊全,同時要禁止煙火,發現有吸煙者予以100元罰款。9、礦燈房全部人員必需持證上崗,并要衣裳干凈乾凈統一,發現有違反者予以50元罰款。10、各項目部燈箱不得私自轉讓他人使用,違者對區隊、項目部罰款500元。11、礦燈及燈箱因本人使用欠妥造成損壞的,應按價賠償。情節嚴重者對其本人罰款1000元。12、礦燈箱內只允許存放礦燈、自救器、便攜儀禁止存放工具、煙火等物品,以避開燈箱的損壞,如有發現對礦燈箱使用人員罰款200元。13、發現別人的礦燈箱未上鎖應及時向燈房管理人員匯報,如有意將別人的礦燈、自救器等物品取走,報請保衛部處理。14、如有丟失鑰匙者應立刻持有本單位證明到燈房掛失并按本錢費辦理補辦手續。15、礦燈使用規定存取500次或一年半以上屬報廢礦燈,如不及時按規定到燈房更換新礦燈的單位造成下井顯現紅燈或滅燈各單位后果自負。項目部更換新礦燈需到公司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16、因燈箱和礦燈屬于配套產品為了不損壞燈箱,禁止存放其它礦燈,違者罰款500元。17、對于礦燈老化的問題,屬麻家梁礦在冊職工的,由機電科提出申請,由發放部門負責組織更換;屬各項目部職工的,由所在項目部到發放部門購買后更換。18、由于新燈質量問題造成紅燈的,應及時退回料子科。19、到期后的礦燈,由燈房提前做出統計,機電科及時負責更換,不得超期服務。若顯現超期服務的礦燈,每發現一盞罰燈房職工10元,以此類推。三、關于對燈房標準化工作的考核1、交回后礦燈應立刻放入燈箱充電,并擺放整齊,否則對于擺放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礦燈,每發現一次扣罰責任人10元。2、發出的礦燈必需實現完好標準化無失爆。3、由機電科每周組織一次對燈房的標準化檢查,燈房必需實現甲級標準,礦燈無失爆,紅燈率低于1%。4、衛生必需做到窗明幾凈,物見其本。否則每發現一次對當天責任人罰款100元。礦燈管理制度81.礦燈充電包含日常充電和新到礦燈的初充電。2.初充電采用恒電流并聯充電法,在符合要求的`充電架上進行。操作方法如下: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2.2把電瓶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將配好的電解液注入。2.3注液后,將電瓶靜置2—4小時,然后將其直立起來。(要求電解液與注液孔相平,否則補液)2.4注液完畢后,把外殼漏液擦凈,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擰緊。2.5依次將礦燈放上充電架,接通電源,調整電壓,使充電電流為1.0安,并保持1.0安電流連續充電72小時。2.6當充電至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增補一次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連續充電充分72小時。72小時后,又增補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使電解液均勻。此時檢查電解液的比重與規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則應調整。然后再以1.0安電流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2.7礦燈初充電完畢,放置2小時后,作業點燈試驗,時間達11小時,電池電壓應不低于3.5伏,即可正常使用。3.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法,充電電壓5.0±0.1伏,在充電架上進行。方法如下:3.1將礦燈依次放在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把燈頭充電插座插在充電架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0直至固定位置,電路接通,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電流正常。3.2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少于12小時,充電結束時充電電流應低于0.1安培。4.注意事項:4.1由于充電電壓高于電燈泡額定電壓,易損壞電燈泡,應關閉開關。4.2初充電過程中嚴禁停止充電電流。4.3礦燈必需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4.4充電過程中,如遇到驀地停電,應切斷充電回路,防止放電。4.5隨時察看、調整充電架電壓,保證礦燈處于充電狀態。礦燈管理制度9一、礦燈實行編號管理。二、下井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帶著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凡入井礦燈必需將尾鎖螺栓、燈頭螺栓緊固。三、下井時認真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足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松動玻璃碎裂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嚴禁在井下換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四、領去的礦燈要愛惜,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現,檢查有損壞現象者要照價賠償。五、出井后,必需立刻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予以嚴厲處理。六、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現故障,交燈時應自動向燈房說明,以便即時檢修。七、充電人員有權對礦燈進行檢查,入井檢身人員有權對礦燈的防爆裝置、光亮度進行復查。八、交燈后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并及時矯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增補,否則不給發燈。九、違章懲罰:(1)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一盞罰款50元。(2)錯號使用礦燈,而影響他人上班,罰款50元。(3)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借,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礦燈管理制度10為加強礦燈管理,提高礦燈使用率,確保井下職工安全生產,特訂立礦燈管理制度,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一、礦燈管理規定1、全部下井人員換好衣裳后,到燈房領燈窗口憑燈牌領取礦燈。2、無燈人員持礦調度或機電科證明到窗口領取礦燈。3、礦燈上架充電時應保持礦燈清潔并注意指針的情形,表針起穩正常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如表針不動或打表),應及時交給值班員處理。4、如發現本身使用的礦燈顯現紅燈或其它故障,及時交給值班人員處理,并向燈房負責人匯報。5、礦燈取不下來,不得硬拽,應及時向值班員詢問,否則拉壞燈頭或充電開關,予以30—50元罰款。6、礦燈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便拆卸,如發現隨便拆卸,扣發礦類并嚴厲處理。7、嚴禁在燈房吸煙,禁止攜帶易燃晚爆物品進入燈房,嚴禁攜帶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機油、潤滑脂)等進入燈房,在走廊內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紙悄等物應及時清理干凈,否則予以責任人5—20元罰款。8、丟失燈牌,須持單位證明到礦燈房辦理補辦手續。9、工作更改或調離原單位應先到燈房辦理退燈手續,否則工資部門不予辦理其它手續。二、充電室值班員職責1、酷愛本職工作,每班對全部礦燈進行一次維護檢查。2、認真填寫各種記錄。3、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如交接不清顯現問題,由當事人負責。4、班中進行衛生清掃工作。5、值班人員接班兩小時后,應將未交燈人員名單匯總報調度室。三、獎罰制度1、丟失礦燈每盞賠償70元;2、損壞礦燈造成報廢賠償70元。3、損壞燈線賠償15元;4、損壞燈頭賠償15元;5、私自拆卸礦燈,賠償15元;6、私自打開燈頭閉鎖或換電燈泡后,不讓值班人員上鎖造成失爆,危及礦井安全罰款200元;7、拿礦燈私做他用罰款50元。8、上井不交燈,每過一天罰款10元。9、無理取鬧,不聽勸阻罰款50元,交保衛部門教育處理。10、漏充電一次給批判,再次發現罰款10元。11、偷竊礦燈罰款100元,對揭發、抓獲偷礦燈有功人員,予以肯定的嘉獎。12、丟失礦燈,應立刻到燈房辦理申補手續,兩天不報者罰款10元。13、值班員不嚴格礦燈考勤,每發現一次罰款5元。14、值班員服務態度不好,要認真追查,予以批判教育,直至經濟懲罰。15、由于管理不善丟失礦燈,每盞罰當班值班員70元。礦燈管理制度11一、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定時參加各種會議,嚴格遵守礦燈的收發時間及各項制度,掌握礦燈的數量和按規定進行充放電工作。二、值班人員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不得打鬧睡覺,當班任務當班完成。三、嚴格依照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程作業,收發燈要嚴格執行“三對號”無手續不得發燈。四、充電過程中,要對礦燈和燈架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修理”,注意電壓和電流表指示或其他有無異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五、顯現紅燈必需進行充電鑒定,修理或更換充電保護板及電池,確保礦燈完好。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應向班組長請假,不許閑人進入燈房。七、對在接班后兩小時未交回礦燈的人員,燈房必需把未交燈人員名單報告工區(礦)調度室。八、堅持文明上崗,服務態度端正,搞好設備的乾凈和環境衛生,準備好保養好維護礦燈所需的依據、料子、配件及安全用具。九、定時填寫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制度一、嚴格遵守班前會制度,必需堅持班前20分鐘開班前會。提前10分鐘開始接班,要在正點交接完畢。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對口,檢查后簽字交接班。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況:(1)交清充電情況、燈數;(2)交清本班檢修情況及存在問題;(3)交清工具和記錄本;2、接班要檢查充電燈數及充電架情況,發出燈數,要注意三相符,檢查依據是否夠數或損壞,各種記錄填寫是否齊全。3、有下列問題不予交接班:(1)發現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況,應拒絕交接班,并向領導匯報。(2)到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到要向領導匯報,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4、交接雙方要經口對口檢查后,確認無問題,雙方在交接簿上簽名,下班人員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三、各班互創條件,搞好燈房管理。操作規程一、礦燈檢修礦燈到礦后,要先對每一盞礦燈進行檢查,礦燈必需外觀干凈無缺陷,全部零件均定位安裝,堅固可靠,轉動件應能敏捷轉動,接觸良好,無軸向串動。二、充電未經使用或經過大修后的礦燈,必需先經過充電。1、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法,在整個充電過程中,電壓維持不變。2、充電時必需保證每層的充電電壓為5.50±0.10V,充電電流不大于0.8A。3、充電時間不少于10小時。4、每各一小時調整一次充電電壓。5、充電時必需關閉光源,不得開燈充電。6、在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如有個別電池充電電流特別小或無電流,應認真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觸點、充電保護電路板及電池。7、充電時間不足12小時的礦燈,不準發出,用備用燈替補。8、長時間擱置不用的礦燈每月應進行一次增補電。9、交回的礦燈不得長時間擱置,必需及時充電,保證礦燈的充電時間。10、礦燈在正常使用中應避開短路。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一、領用發放1、領燈人員必需在指定窗口憑證、牌(條),后發燈,無證、牌(條)一律不發燈。2、燈房值班人員要掌握收發燈時間,做好收發燈的準備工作。3、燈房值班人員要認真掌握,嚴格執行“三固定”“三對號”“八不發”制度。4、燈房值班人員發燈時要叫號,以免發生錯拿和丟失。5、燈房值班人員要準確掌握本班收發數量,做到燈、牌相符。6、燈房值班人員對收回的礦燈進行下列檢查:(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電線有無破損,閉鎖裝置是否有效。(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變形。(3)有無紅燈、滅燈。7、發現有人有意損壞礦燈,對用燈人員要按《礦燈損壞賠償制度》賠償。8、用燈人員領到礦燈后,要認真檢查并核對燈號,燈號與燈牌不符時要及時要求更換。二、考勤制度1、燈房值班人員每班按實際發放數量認真填寫礦燈考勤記錄簿。2、燈房值班人員對每盞礦燈要按班次考勤,必需做到準確無誤。礦燈損壞賠償制度礦燈是煤礦工人工作的眼睛,礦燈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礦工的生命安全,關系到每個工人的幸福歡快。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礦燈,特訂立礦燈損壞賠償制度。一、凡井下在冊職工持所在單位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到教導地方燈房辦理領燈證供入井領燈用。如領燈證丟失及時向燈房什么作廢,并辦理補牌手續,如不及時申明作廢致使礦燈丟失者,由本熱負責按丟失礦燈處理。二、丟失領燈證者持所在單位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交補領燈證工本費予以補發,未補領燈證者,調度室臨時借燈證只準借燈一次,再不辦理借燈手續,不予發燈。三、凡是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下井時,實行臨時街燈制,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作廢,如未及時申明作廢造成礦燈被冒領時,由臨時借燈證負責人按價賠償。四、因公損壞礦燈時有兩名旁證者,持所在單位證明經礦領導批準后免于賠償。五、由于個人保管不善、使用欠妥,造成礦燈零部件損壞,一律按價進行賠償。六、反發現由于個人隨便打開燈鎖及閉鎖螺釘和各部件者,一律按有意損壞礦燈論處。七、反無正當理由丟失或損壞礦燈(包含燈房工作人員)者,按價賠償。定期檢查維護和修理和更新制度一、日常檢查和維護和修理1、每班沒小時對每盞礦燈的充電情況進行一次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2、發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礦燈不準發出。3、發燈前檢查電池的充電情況,充電不足的礦燈不準發出。4、每天每人定時檢查礦燈。5、每班對充電設備進行一次檢查,每年對充電架上的電壓表進行一次校對。二、完好檢查由班長組織每月檢查兩次,隊長每月檢查一次,并與京津冀責任制考核掛鉤。三、正常運行的`礦燈使用壽命為500次循環,到期礦燈必需及時更換。四、對正常運行的充電架設備,在保證日常維護和檢查的同時,每半年進行一次檢修,一年一次大修。礦燈管理方法礦燈是煤礦工人井下作業時的眼睛,抓好礦燈維護和修理質量,保證礦燈每盞完好,對煤礦安全生產意義重點,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特訂立管理方法如下:一、每個燈房都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責任分工,嚴格考核。二、建立微機管理制度,每個燈房都要配備計算機,每盞礦燈的資料都要輸入計算機管理。三、礦燈的維護、檢修肯定要負荷完好標準的要求,確保礦燈的玩好率為95%以上,失爆率為零。四、每班每個窗口的礦燈都要有記錄,實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礦燈發給礦工。五、充電后的礦燈必需實現標準規定的額定容量,每盞燈的點燈時間不得低于11小時。六、每月要定期對燈房職工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素養。七、每月礦對燈房的檢查不少于一次,而且有檢查記錄表和問題表,存檔備查。八、公司機電動力部不定期對各礦燈房進行檢查,每季度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礦燈房進行一次同工種檢查,并排出名次。礦燈管理制度121、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2、該礦燈供井下各采掘生產部門及輔佑襄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需全部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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