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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XX縣給排水公司
承包人(全稱):XX縣給排水公司給排水工程安裝維修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
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XX縣XX鎮XX路供水管網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XX縣XX鎮XX路
工程內容:主管道和支管道2039.9米。
投資計劃或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工程說明和施工圖所示全部內容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13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2013年10月20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60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玖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柒角玖分(人民幣)
¥:961,222.79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1款的規定
一致。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
相同。《專用條款》中沒有具體約定的事項,均按《通用條款》執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
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
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地點:XX縣給排水公司
本合同雙方約定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包人:XX縣給排水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承包人:XX縣給排水公司給排水工程安裝維修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意見:
經辦人備案機關(章)
2013年5月10日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總則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訂立的合同。合同由通
用條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組成。
1.2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文件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
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如果雙方在專用條款中沒有具體約定,均按通用條款執行。
1.3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具體
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4發包人: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
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人選和職權在專用條款
中約定。
1.6承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
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
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9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
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其具
體人選和職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1造價咨詢企業: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造價咨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
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委派的
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或者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或
造價員),或者發包人自己委派的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
1.1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4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各地、市、
縣建設局(建委)。
1.15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6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
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7追加(或減少)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款
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或減少)的合同價款。
1.18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9工程量清單:指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
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
1.20綜合單價:指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
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1.21計價依據:指工程估算指標、概算定額(概算指標)、預算定額、費用定額、
工期定額、補充定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消耗量定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
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編制規則、概算定額單位估價表、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人工單價、
材料和設備價格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調整規定等。
1.22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
算的承包天數。
1.23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
日期。
1.24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
對或相對的日期。
1.25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
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26分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
1.27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
的工程。組成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范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
1.28工程內容:指反映工程狀況的一些指標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設規模、結構
特征等,如建筑面積、結構類型、層數、長度、跨度、容量、生產能力等.
1.29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
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30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
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31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
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1.32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
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33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
責任。
1.34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
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1.35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6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
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
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
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37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
他人或組織。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
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等文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中標通知書;
(5)投標書(報價書)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文件。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
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
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6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
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
履行合同期間,雙方均應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
3.3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發包人提供工程建設標準或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國家工程建設標準;沒有國家
工程建設標準但有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約定適用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沒有國家和
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約定適用黑龍江省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
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
用國外工程建設標準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工程建設標準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根據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不
少于6套)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
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
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
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承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及有關人員
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5,通訊聯絡
5.1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
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訊(包括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
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后生效。
5.2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約定發送通訊。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
署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
通訊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
6、工程分包
6.1承包人可以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但下列情況除
外:
(1)施工勞務作業分包;
(2)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
(3)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分包工程。
6.2承包人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按規定將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將備案的分包合同分別送發包人代表和監理工程師。
分包人不得轉包或再行分包(勞務作業除外)。
6.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
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
損失,承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6.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發
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
如果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的證明材料,
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
6.5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隨即終止,承
包人應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所有款項。
7、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7.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
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
監理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
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7.2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到其
對施工的影響,并已在合同價款中予以考慮。
本合同未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
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
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順延延誤的工期。
8、事故處理
8.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監
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8.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9、專利權和特殊工藝
9.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
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監理工程師認可,承包
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9.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9.3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
簽訂本合同后,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
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
10、聯合體
10.1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
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
的責任。
10.2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并由該主
辦單位指派專職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
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
11、保障
11.1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負責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損害、
損失和索賠。但受保障的一方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
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由自己承擔。
11.2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負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
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
12、財產
12.1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專門用
于實施工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但
用于運送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
12.2如果發包人依據第68.3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周
轉性材料除外)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而且發包人有權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
工機械、周轉性材料,直到工程完工為止。
12.3如果承包人依據第68.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
付已完工程價款,并賠償因而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
如發包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
二、合同主體
13、發包人
13.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工作、平整施工場地、施工合同備案等工作,使施工場地
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
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以及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
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
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準文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
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承包人自身施工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以書面形式移交給承包人;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
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
(9)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費用,除合同價款中已包括的以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13.2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13.3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范、技術要求等
有關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有關資料數量,發包人可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3.4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如果未注明時間,發包人應在
能使承包人可以按進度計劃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
發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員、雇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13.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附件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的要
求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
13.6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
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以
賠償。
13.7發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及附屬設施(如:上水、下水、化糞池、各種管
道、道路、圍墻、綠化等工程)直接發包給第三方。
14、承包人
14.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下工作:
(1)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工程;
(2)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計劃和進度報告;
(3)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
要求的標志;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
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安全生
產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
生損壞,承包人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由發包人承擔
相應費用;
(7)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
木的保護工作;
(8)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交工前施工現
場的清理,并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4.2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
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
補救,因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4.3承包人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并應向監
理工程師提交為實施工程擬采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如果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
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動,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
14.4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
規范、變更資料等,供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使用。
14.5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范圍內,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配合施
工,經發包人批準并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設計,則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
間將設計圖紙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批準,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
14.6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必要的
配合和協助:
(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
(2)發包人的雇員:
(3)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
如果承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協助而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承包人的設
備、臨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構成工程變更的,按合同第
57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14.7承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
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以
賠償。
15、現場管理人員的任命和更換
15.1發包人應任命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造價員)等。
發包人如需更換任何管理人員,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
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更換無效。后任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現場管
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5.2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
經發包人同意,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
程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
換無效。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
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
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5.3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
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
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
均為無效。
15.4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
面形式授予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
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
師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6、發包人代表
16.1發包人代表的具體人選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并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
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
表的權力另有限制。
16.2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
的權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17、監理工程師
17.1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具體人選以及監理內容和監理權限應在專用條款中約
定。
17.2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和檢查
工程的質量、進度,試驗和檢驗承包人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和工藝,及時
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
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7.3除屬于第67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
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1)根據第6.1款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據第12.1款規定批準承包人將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移出施工場地;
(3)根據第14.5款規定批準承包人的設計;
(4)根據第27條規定批準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
(5)根據第31.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
(6)根據第41.5款規定使用替換材料;
(7)根據第53條規定發出使用暫列金額的工作指令;
(8)根據第54條規定發出使用計日工的工作指令;
(9)根據第56條規定指令或批準工程變更;
(10)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7.4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
等。
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
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
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
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
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7.5如果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
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
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
的指令。
17.6監理工程師可按第15.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
權撤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
表在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
工程師代表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設備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材料設備,并
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第15.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7.7監理工程師(含其代表)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
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以賠償。
18、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
18.1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的具體人選以及權限應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
18.2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
責工程計量和計價、工程款的調整和核實、工程款的支付、結算價款的調整和復核,及時
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18.3除屬于第67條規定的爭議外,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
發包人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1)根據第53條規定使用暫列金額;
(2)根據第54條規定使用計日工的費用:
(3)根據第57.1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8.4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
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提供的指令,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造價工程師也
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
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
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造價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
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己被確認。
18.5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
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
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
18.6造價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
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
損失的,發包人應予以賠償。
19、承包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
19.1承包人代表的具體人選應按照15.2款的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并授予其代
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承包人任命的工程技術負責人應在專用條款
中約定。
19.2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
的權力,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
19.3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可
按第15.4款規定授權給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臨時任命人行
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代表負責。臨時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職權范圍內
的工作,承包人代表應予認可。未按第15.4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9.4承包人代表按經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
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立即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
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抄送發包
人。屬于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屬于承包
人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0、指定分包人
20.1指定分包人是指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發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實施、完成任何
工程的分包人。
20.2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應當取得承包人的同意,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指
定分包人應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
20.3由于指定分包人責任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由指定分包人和發包人承擔過錯責
任。
21、承包人勞務
21.1承包人應雇傭投標文件中確定的人員,不得從發包人或為發包人服務的人員中
招聘雇員。
21.2承包人應完善雇傭員工勞務手續,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辦理各種社會保險,
為其繳納相應的保險費用,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雇傭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為雇員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采取合理的衛生和安全防
護措施,保護雇員的健康和安全;
(2)保證雇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慮和尊重法定節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4)雇員和發包人現場人員應佩戴工作證(或標牌、胸卡等)上崗。工作證(或標
牌、胸卡等)應由承包人發包人共同簽發。
21.3承包人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如需在夜間施工,除應
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外,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如無特殊原因,只要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
安全、周圍環境,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但為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工程安全、質量
而不可避免的作業,則不必事先經監理工程師的批準。
21.4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承包
人拖欠其雇員工資而造成群體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對發包人造成損
失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
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員工資的一切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1.5承包人雇員應是在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對有下列
行為的任何承包人雇員,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換:
(1)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漫不經心;
(2)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不遵守合同的約定;
(4)有損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行為。
21.6承包人應自始至終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雇員內部發生任何無序、非
法和打斗等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保護現場及鄰近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1.7如果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統計
表,該表內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各類職員和各個工種、各等級的雇員人數等。
三、擔保、保險與風險
22、工程擔保
22.1為正確履行本合同,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簽訂合同前明確履約擔保的有
關要求,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按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采用銀行保函
的形式,提供履約擔保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2.2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
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滿后的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22.3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此項索
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承擔
擔保責任,并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2.4承包人按第22.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向承包
人提交與履約擔保等值的支付擔保。支付擔保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發生
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2.5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支付擔保之日起至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
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之日止。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滿后的14天內將此擔保退
還給發包人。
22.6承包人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和造價工程師(或
造價員),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
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額,并無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22.7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確保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
未能保證延長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賠擔保的全部金額。
22.8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并簽訂擔保合
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3、發包人風險
發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發包人風險為:
(1)由于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財產(除工程本身、材料設備和施工機
械外)損失或損壞;
(2)由于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承包人外)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
財產損失或損壞;
(3)由于發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由于發包人提供或發包人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損
失或損害。
24、承包人風險
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承包人風險為:
除第23條和第25條以外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包括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
但不限于此)的損失或損壞。
25、不可抗力
25.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
變、恐怖主義、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
工、爆炸、火災,當地衛生部門的規定,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
災害。
25.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
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
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監理工
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并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抄送造價工程師。不可抗力事
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報告一次受害情
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第30條規定索賠工期、按第63條規
定索賠費用。
25.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順延,由雙方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
人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
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5.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26、保險
26.1發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1)工程開工前,為工程辦理保險;
(2)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從事危險作業的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3)為第三方生命財產辦理保險;
(4)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辦理保險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
托承包人辦理。
26.2承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
(1)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從事危險作業的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
但發包人支付本款第(1)保險費,承包人支付本款第(2)保險費。
保險期從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26.3合同一方應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險單和保險證明。如果發
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為辦理,保險費由發包人承擔;如果承包人未投保,發包人可代
為辦理,并從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代辦費。
26.4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責任一方
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損失。
26.5當工程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提供有關資料發包
人承包人有責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并應相互協助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
和索賠工作。
26.6當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并在合同履行期間按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因而造成的費用由責任人
承擔。
26.7從保險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損失或損壞的保險賠償金,應專項用于修復合同工
程這些損失或損壞,或作為對未能修復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的補償。
26.8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四、工期
27、進度計劃和報告
27.1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
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該設計和計劃后的7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
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工程進度計劃,應對工程的全部
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業順序和時間表。合同約定有多個單項工
程的,承包人還應編制各單項工程進度計戈人
27.2承包人應按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取得發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
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
27.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月施工進度報告和每季對進度計劃修訂
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結束后的7天內一式2份提交給監理工程師。月施工進度報告的內容
至少應包括:
(1)施工、安裝、試驗以及承包人工作等進展情況的圖表和說明;
(2)材料、設備、貨物的采購和制造商名稱、地點以及進入現場情況;
(3)索賠情況和安全統計;
(4)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以及為消除延誤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
27.4如果監理工程師指出承包人的實際進度和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
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
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費用。工程進度計劃即使
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28、開工
28.1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的開工條件,并已經領取了
施工許可證。
28.2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
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監理工程師
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監理工
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造成損
失的由承包人承擔。
28.3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9、暫停施工和復工
29.1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48
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
包人實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復工報審表要求復工;監理工程
師應當在收到復工報審表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
處理意見或未予答復的,承包人可自行復工,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
29.2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持續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出
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復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內監理工程師未予準
許,則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選擇:
(1)如果此項停工僅影響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根據第56.2款規定及時提出工程變
更,取消該部分工程,并書面通知發包人,抄送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
(2)如果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則根據第68.4款規定解除合同。
29.3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并賠償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損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暫停施工的,發包人不予補償:
(1)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暫停施工;
(2)承包人為工程的施工調整部署,或為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
暫停施工;
(3)因現場氣候條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導致的必要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暫停施工的,按照第25條規定處理。
29.4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經催告后在28天內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可以暫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59.2款規定的應付利息在內的所欠全部款項。由
此造成的暫停施工,視為是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
29.5暫停施工結束后,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受暫停施工影響的工程、材料設備
進行檢查。承包人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因而發生的費用和
造成的損失按第29.3款規定處理。
30、工期延誤
30.1合同履行期間,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3)發包人代表或施工現場發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為因素;
(4)監理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
(5)工程變更;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8)不可抗力;
(9)發包人風險事件;
(10)非承包人失誤、違約,以及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順延工期的天數,由承包人提出,經監理工程師核實后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協
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并抄報發包人。
30.2當第30.1款所述情況首次發生后,承包人應在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要求
延期的通知,并抄送發包人。承包人應在發出通知后的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要求延期
的詳細情況,以備監理工程師查核。
30.3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按第30.2款規定的14天之內發出要求
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事件發生的詳細資料,并在該事件終結后的
14天內提交最終詳細資料。
30.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0.2款和第30.3款(發生時)規定的時間內發出要求延
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終)詳細資料,則視為該事件不影響施工進度或承包人放棄索賠工期
的權利,監理工程師可拒絕做出任何延期的決定。
31、加快進度
31.1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順延工期的情況下,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
何部分的進度過慢,與進度計劃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則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加
快進度。承包人應按第27.4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進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監
理工程師通知后的14天內,未能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致使實際工程進度進一步滯
后;或承包人雖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無法按期竣工,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報告發包人,并
抄送承包人。發包人可按第68.3款的規定解除合同,也可將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
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應承擔由此增加的一切費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
任何責任和義務。
31.2如果發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計劃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應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如果承包人同意,那么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為加快進度而編制的建議書。承包人應在
7天內作出書面回應,該建議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加快進度擬采取的措施;
(2)加快進度后的進度計劃,以及與原計劃的對比;
(3)加快進度所需的合同價款增加額。該增加額按第57、73條規定計算。
發包人應在接到建議書后的7天內予以答復。如果發包人接受了該建議書,則監理工
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變更指令,相應調整工期,并由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核實和調
整合同價款。
32、竣工日期
32.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監理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3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32.3實際竣工日期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請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的日期為實際竣工
日期;
(2)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請發包人驗收,以承包
人再次提請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的上1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
天內未能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以承包人提請發包人進行竣工
驗收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4)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3、誤期賠償
33.1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承
包人應按第55.2款規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但誤期賠償費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
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3.2誤期(實際延誤竣工天數)按第32.3款規定的實際竣工日期減去協議書約定
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計算:
實際延誤竣工天數=實際竣工日期一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日
期。
上述各相關日期,依據本合同相關條款確定。
五、質量和安全
34、質量管理
34.1發包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
監督手續。
34.2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
質量與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34.3承包人應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按照工程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和有關技
術要求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35、質量目標
35.1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雙方約定參加某項工程
質量評比的(如:龍江杯、魯班獎等),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具體的評比項目、因此而
增加的費用或獎懲辦法。
35.2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按第67.4款規定調解或認定,或者由雙
方共同選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的費用及因而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
方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35.3承包人對工程的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確定施工技術措施;
(2)提供和組織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使其符合標準與規范、設計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標準;
(4)組織并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參加竣工驗收,
組織分包人參加工程驗收;
(5)承擔質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6)承擔的其他工程質量責任。
35.4承包人應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工程實施前,監理工程師有權要
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程序和貫徹質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質量保證體系,
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6、工程照管
36.1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工程及運至現場將用于和安裝在工程中
的材料設備,直到發包人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轉由發包人
負責。
如果在整個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頒發前,發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竣工驗收
證書,則從竣工驗收證書頒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須對該單項工程負責照管,而轉由發包人負
責。但是,承包人應繼續負責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或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直至發包人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
36.2承包人在負責工程照管期間,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
設備或臨時工程的損壞,承包人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保證工程質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
約定的標準。
37、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37.1發包人應遵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規定,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
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并按第61條規定支付安全生產措施費。
37.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
負責。在工程實施、完成及保修期間,發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進行施工;
(2)對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有關
規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
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發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或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安全事故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
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37.3承包人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制度,完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條件,
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規定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自覺接受和配合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在工程實施、完成及保修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
工作:
(1)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
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
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保持現場道路暢通、排水及排水設施暢通,實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處理和設
置必要的綠化帶;
(3)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
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應分類存放;
(4)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
和安全設施,保證現場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5)現場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施工垃圾必須采用
相應的容器或管道運輸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
(6)為了公眾安全和方便或為了保護工程,按照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
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
(7)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對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并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承包人違反上述
規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7.4監理工程師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規定
或施工現場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承
包人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發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后的48小時
內仍未整改的,監理工程師可在報經發包人批準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該款項經造價工
程師(或造價員)核實后,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37.5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毗
鄰建(構)筑物或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
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應事先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后實施。
除合同價款中已經列有此類工作的支付項目外,安全防護措施費由發包人承擔。
37.6承包人應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達到環境衛生部門的管理要求,為現場所有人員
提供并維護有效的和清潔的生活設施,并在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后的14天內,清理現
場,運走全部施工機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場地和工程的清潔整齊。否則,發包
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處理留下的物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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