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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TOC\o"1-2"\h\u14122第1章總則 5130481.1管理目的與依據 5122241.2適用范圍與對象 517941.3建房原則與要求 532219第2章住房建設規劃與設計 6130882.1建房規劃編制 6222272.1.1編制原則 6118782.1.2編制內容 6307462.1.3編制程序 682942.2設計要求與標準 6295022.2.1設計原則 6173252.2.2設計內容 6130312.2.3設計標準 7208192.3規劃審批與變更 7186132.3.1審批程序 7260622.3.2變更條件 7212982.3.3變更程序 74526第3章建房用地管理 810733.1用地選址與審批 874073.1.1住房建設用地應選擇在地勢較高、排水良好、交通便利、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應避免在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以及其他不適宜建設的區域選址。 8213343.1.2農村居民申請住房建設用地,應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提交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應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住房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8312193.1.3住房建設用地審批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鄉鎮人民應將審批結果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814273.2用地面積與容積率 834503.2.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家庭人口、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8148193.2.2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遵循容積率要求,容積率不得低于0.6。具體容積率標準由各地人民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8232973.2.3鄉鎮人民應加強對住房建設用地面積和容積率的監管,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8277863.3土地使用與補償 8249463.3.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歸申請人所有,使用年限為70年。期滿后,可以依法申請續期。 8116803.3.2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轉讓、出租、抵押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并報鄉鎮人民備案。 846273.3.3在住房建設用地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應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8278303.3.4鄉鎮人民應加強對住房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保證補償安置政策的落實。對違反補償安置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823560第4章建房程序與審批 827684.1申請與受理 8227694.1.1農村居民申請住房建設,應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9115344.1.2鄉(鎮)人民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9193054.2審批流程與時限 9239894.2.1受理申請后,鄉(鎮)人民應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建設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9262164.2.2審查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報鄉(鎮)人民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9139514.2.3鄉(鎮)人民應在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9196754.3審批結果與公告 9261954.3.1審批結果批準的,鄉(鎮)人民應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公告,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 9294314.3.2公告期間,如有異議,可向鄉(鎮)人民提出書面申訴。鄉(鎮)人民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 9137814.3.3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已處理的,申請人可按照審批結果進行住房建設。建房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建房結束后,應向鄉(鎮)人民申請驗收。 105896第5章建房技術與施工 1024225.1施工資質與人員 10301555.1.1從事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施工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資質審核和登記。 1053435.1.2施工企業應具備符合農村居民住房建設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10160255.1.3施工企業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能培訓,保證施工人員熟悉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的施工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 10212385.2施工標準與規范 10117585.2.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遵循國家及地方有關建筑設計、施工和驗收的規范、標準。 10119825.2.2施工企業應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功能合理、經濟適用。 10105035.2.3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把控施工工藝,保證施工質量,避免因施工不當導致的房屋質量問題。 10279625.2.4施工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過程中的噪音、揚塵等污染,保護農村生態環境。 10193875.3質量監督與檢查 1091835.3.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實行質量監督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施工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1086225.3.2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居民住房建設質量的監督檢查,發覺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10127955.3.3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施工質量自檢制度,對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控,保證房屋質量。 10201175.3.4農村居民住房建設項目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1041545.3.5鼓勵農村居民參與住房建設質量的監督,提高農民群眾對住房建設質量的滿意度。 1117700第6章住房建設資金管理 11144106.1資金來源與籌措 11273526.1.1資金來源 11107776.1.2資金籌措 11140246.2資金使用與監管 119816.2.1資金使用 1130886.2.2資金監管 1128606.3資金審計與追責 11216626.3.1資金審計 11146946.3.2資金追責 1218281第7章住房建設后期管理 12105577.1住房交付與驗收 12238987.1.1住房交付前的準備工作 12319167.1.1.1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標準完成住房建設,保證住房質量。 12210957.1.1.2住房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部門對住房進行預驗收,保證住房符合交付條件。 12169127.1.2住房交付程序 12155467.1.2.1建設單位應向農村居民提供住房交付通知書,明確交付時間、地點等相關事項。 12233587.1.2.2農村居民在接到住房交付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住房交付手續。 12209517.1.3住房驗收 12160137.1.3.1農村居民應對住房進行現場驗收,確認住房質量、功能布局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2292097.1.3.2驗收過程中發覺問題,農村居民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12268457.2維護保養與維修 1253827.2.1維護保養 12207687.2.1.1農村居民應定期對住房進行檢查,發覺問題及時處理,保證住房安全。 12177307.2.1.2建設單位應提供住房維護保養指導,幫助農村居民了解住房維護保養知識。 12289217.2.2維修管理 1344007.2.2.1住房維修分為日常維修和重大維修,日常維修由農村居民自行負責,重大維修由建設單位負責。 13213457.2.2.2農村居民發覺住房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申請維修。 13157467.3房屋安全與排查 13249517.3.1房屋安全 13126037.3.1.1建設單位應定期對農村居民住房進行安全評估,保證住房安全。 1399687.3.1.2農村居民應配合建設單位進行住房安全檢查,發覺問題及時整改。 1338417.3.2房屋排查 13211707.3.2.1當地應建立健全住房排查制度,定期對農村居民住房進行排查,保證住房安全。 13198777.3.2.2排查過程中,發覺存在安全隱患的住房,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保證農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137587第8章法律責任與糾紛處理 13292658.1法律責任 13206728.1.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相關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13247648.1.2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114928.2糾紛處理與投訴 1367288.2.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申請調解。 13189348.2.2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申請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3192138.2.3農村居民對住房建設中的違規行為,可以向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14287568.3法律援助與救助 14153718.3.1農村居民在住房建設過程中,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4180948.3.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14153908.3.3對于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住房建設過程中,可以向鄉(鎮)人民或者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1416309第9章激勵與懲罰措施 14239169.1激勵機制與優惠政策 14200399.1.1為鼓勵農村居民依法依規建設住房,各級應制定相應的激勵機制和優惠政策,引導農村居民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村住房建設質量。 1449609.1.2各級可對依法依規進行住房建設的農村居民給予財政補貼、稅收減免、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 14235589.1.3鼓勵農村居民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技術,提高住房建設的節能、環保水平。對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技術的農村居民,可給予適當獎勵。 14239269.1.4對在農村住房建設中表現突出的個人或集體,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1475349.2違法行為與處罰 14198079.2.1農村居民在住房建設過程中,有以下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14307039.2.2對違反住房建設管理規定的農村居民,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包括但不限于: 15274619.3信用體系建設與運用 1545089.3.1各級應加強農村居民住房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記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機制。 15207969.3.2對在農村住房建設中誠實守信、依法依規建設的農村居民,予以信用激勵,包括但不限于: 1580329.3.3對在農村住房建設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農村居民,納入失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包括但不限于: 1524348第10章附則 152812810.1名詞解釋 151289310.2文件沖突處理 151701410.3生效與廢止時間 16第1章總則1.1管理目的與依據為加強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規范農村居民建房行為,保障農村居民合法權益,提高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1.2適用范圍與對象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農村地區居民住房建設的規劃、審批、建設和管理。適用對象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個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農村住房建設用地的組織和個人。1.3建房原則與要求(1)依法依規建房。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不得占用耕地、違反土地用途管制規定。(2)節約集約用地。農村居民建房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閑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面積,避免土地資源浪費。(3)保證住房安全。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執行國家建筑規范和標準,保證住房結構安全,防止因質量問題造成安全。(4)保護生態環境。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合理選址,避免破壞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同步實施住房周圍綠化、美化。(5)體現地方特色。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體現地域特色,鼓勵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提升住房品質。第2章住房建設規劃與設計2.1建房規劃編制2.1.1編制原則建房規劃應遵循節約用地、保護環境、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符合農村居民生活習慣和有利于村莊整體發展的原則。2.1.2編制內容建房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規劃目標與定位;(二)住房建設規模、布局與結構;(三)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四)歷史文化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五)防災減災與公共安全;(六)規劃實施與保障措施。2.1.3編制程序建房規劃編制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項目申報與立項;(二)現狀調查與問題分析;(三)規劃方案設計;(四)公眾參與與征求意見;(五)規劃成果審批與公告。2.2設計要求與標準2.2.1設計原則住房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一)符合建房規劃要求;(二)安全、衛生、舒適、經濟、美觀;(三)尊重農村居民習俗和需求;(四)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五)便于施工,有利于提高建筑質量。2.2.2設計內容住房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平面布局與空間組織;(二)建筑結構形式與材料;(三)建筑外觀與色彩;(四)室內裝修與設施配置;(五)建筑節能與環保措施;(六)無障礙設計與適老化改造。2.2.3設計標準住房設計應符合以下標準:(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二)農村居民住房建設規范;(三)村莊規劃與設計導則。2.3規劃審批與變更2.3.1審批程序建房規劃審批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規劃成果提交;(二)相關部門審核;(三)公眾參與與征求意見;(四)審批通過,核發規劃許可證。2.3.2變更條件建房規劃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進行變更:(一)因政策調整或規劃修編需要;(二)因自然災害、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調整規劃的;(三)其他確需變更的情形。2.3.3變更程序建房規劃變更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申請變更;(二)相關部門審查;(三)公眾參與與征求意見;(四)審批通過,核發變更后的規劃許可證。第3章建房用地管理3.1用地選址與審批3.1.1住房建設用地應選擇在地勢較高、排水良好、交通便利、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應避免在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以及其他不適宜建設的區域選址。3.1.2農村居民申請住房建設用地,應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提交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應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住房建設用地批準文件。3.1.3住房建設用地審批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鄉鎮人民應將審批結果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3.2用地面積與容積率3.2.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家庭人口、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得超過規定標準。3.2.2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遵循容積率要求,容積率不得低于0.6。具體容積率標準由各地人民根據實際情況制定。3.2.3鄉鎮人民應加強對住房建設用地面積和容積率的監管,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3.3土地使用與補償3.3.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歸申請人所有,使用年限為70年。期滿后,可以依法申請續期。3.3.2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轉讓、出租、抵押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并報鄉鎮人民備案。3.3.3在住房建設用地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應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3.3.4鄉鎮人民應加強對住房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保證補償安置政策的落實。對違反補償安置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第4章建房程序與審批4.1申請與受理4.1.1農村居民申請住房建設,應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家庭成員戶籍證明;(二)住房建設用地權屬證明或土地使用權證明;(三)建筑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四)住房建設資金來源證明;(五)其他相關材料。4.1.2鄉(鎮)人民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4.2審批流程與時限4.2.1受理申請后,鄉(鎮)人民應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建設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一)是否符合住房建設規劃;(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三)是否符合建筑設計規范和施工安全標準;(四)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五)其他相關條件。4.2.2審查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報鄉(鎮)人民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2.3鄉(鎮)人民應在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4.3審批結果與公告4.3.1審批結果批準的,鄉(鎮)人民應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公告,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4.3.2公告期間,如有異議,可向鄉(鎮)人民提出書面申訴。鄉(鎮)人民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4.3.3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已處理的,申請人可按照審批結果進行住房建設。建房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建房結束后,應向鄉(鎮)人民申請驗收。第5章建房技術與施工5.1施工資質與人員5.1.1從事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施工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資質審核和登記。5.1.2施工企業應具備符合農村居民住房建設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5.1.3施工企業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能培訓,保證施工人員熟悉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的施工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5.2施工標準與規范5.2.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遵循國家及地方有關建筑設計、施工和驗收的規范、標準。5.2.2施工企業應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功能合理、經濟適用。5.2.3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把控施工工藝,保證施工質量,避免因施工不當導致的房屋質量問題。5.2.4施工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過程中的噪音、揚塵等污染,保護農村生態環境。5.3質量監督與檢查5.3.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實行質量監督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施工質量符合國家標準。5.3.2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居民住房建設質量的監督檢查,發覺問題及時督促整改。5.3.3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施工質量自檢制度,對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控,保證房屋質量。5.3.4農村居民住房建設項目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書。5.3.5鼓勵農村居民參與住房建設質量的監督,提高農民群眾對住房建設質量的滿意度。第6章住房建設資金管理6.1資金來源與籌措6.1.1資金來源(1)財政預算安排;(2)農村居民自籌;(3)社會捐贈及慈善資金;(4)其他合法資金來源。6.1.2資金籌措(1)加大投入,保證住房建設資金足額納入財政預算;(2)引導農村居民合理自籌資金,發揮居民主體作用;(3)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支持農村居民住房建設;(4)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農村居民住房建設。6.2資金使用與監管6.2.1資金使用(1)明確資金使用范圍,保證專款專用;(2)合理制定住房建設資金使用計劃,保證資金合理分配;(3)加強住房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管理,保證資金使用效益;(4)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資金支付流程。6.2.2資金監管(1)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保證資金安全;(2)加強對住房建設資金的審計和檢查,防止資金挪用、截留和侵占;(3)及時公開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4)落實監管責任,對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6.3資金審計與追責6.3.1資金審計(1)定期對住房建設資金進行審計,保證資金合規使用;(2)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建設資金的跟蹤審計,及時發覺和糾正問題;(3)審計結果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并通報相關單位。6.3.2資金追責(1)對住房建設資金使用過程中發覺的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2)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程序和措施;(3)對追責結果進行公開,形成有效震懾,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第7章住房建設后期管理7.1住房交付與驗收7.1.1住房交付前的準備工作7.1.1.1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標準完成住房建設,保證住房質量。7.1.1.2住房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部門對住房進行預驗收,保證住房符合交付條件。7.1.2住房交付程序7.1.2.1建設單位應向農村居民提供住房交付通知書,明確交付時間、地點等相關事項。7.1.2.2農村居民在接到住房交付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住房交付手續。7.1.3住房驗收7.1.3.1農村居民應對住房進行現場驗收,確認住房質量、功能布局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7.1.3.2驗收過程中發覺問題,農村居民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7.2維護保養與維修7.2.1維護保養7.2.1.1農村居民應定期對住房進行檢查,發覺問題及時處理,保證住房安全。7.2.1.2建設單位應提供住房維護保養指導,幫助農村居民了解住房維護保養知識。7.2.2維修管理7.2.2.1住房維修分為日常維修和重大維修,日常維修由農村居民自行負責,重大維修由建設單位負責。7.2.2.2農村居民發覺住房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申請維修。7.3房屋安全與排查7.3.1房屋安全7.3.1.1建設單位應定期對農村居民住房進行安全評估,保證住房安全。7.3.1.2農村居民應配合建設單位進行住房安全檢查,發覺問題及時整改。7.3.2房屋排查7.3.2.1當地應建立健全住房排查制度,定期對農村居民住房進行排查,保證住房安全。7.3.2.2排查過程中,發覺存在安全隱患的住房,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保證農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第8章法律責任與糾紛處理8.1法律責任8.1.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相關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一)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二)未按照規定辦理農村居民住房建設審批手續的;(三)擅自改變農村居民住房用途的;(四)其他違反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8.1.2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2糾紛處理與投訴8.2.1農村居民住房建設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申請調解。8.2.2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申請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8.2.3農村居民對住房建設中的違規行為,可以向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8.3法律援助與救助8.3.1農村居民在住房建設過程中,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8.3.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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