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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簡易公司章程簡易(精選8篇)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簡易,希望對你有幫助!公司章程簡易篇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第三條公司住所:。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條執行董事為法定代表人。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經營范圍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公司由3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四章股東第十五條股東名稱如下:第十六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七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第五章股權轉讓第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第二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第二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二條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第六章股東會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公司章程簡易篇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第三條公司住所:第四條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十一條公司由個股東組成:股東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碼: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股東二: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20xx年xx月xx日前一次足額繳納。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1、定期會議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一月召開。2、臨時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1、會議通知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2、會議主持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3、會議表決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4、會議記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公司章程簡易篇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第三條公司住所: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經營范圍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18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四章股東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二)足額繳納出資;(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七)修改公司章程;(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六)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八)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決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股東簽名(蓋章):20xx年xx月xx日公司章程簡易篇4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第8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第9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章股份第一節股份發行第14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投資創業。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第三節股份轉讓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簡易篇5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章程簡易篇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第二條企業名稱:第三條企業地址: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一)投資人決定解散;(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二)所欠稅款;(三)其他債務。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投資人簽字(蓋章):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司章程簡易篇7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第三條公司名稱:xx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四條公司住所:xxxx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二章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第三章股東第八條股東的名稱1.xx住所:xxx2.xx住所:xxx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1.xx出資額為xx萬人民幣,占總資本xx%,xx出資額為xx萬人民幣,占總資本xx%。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第十條股東的權利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1.遵守公司章程;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四章股東會第十三條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五章董事會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五條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財務狀況變動表;4.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第二十六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第二十八條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第二十九條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第三十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第三十一條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第三十二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第三十三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三十四條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第三十五條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第七章終止與清算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1.營業期限屆滿;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6.依法宣告破產。第三十七條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三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4.清繳所欠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三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一條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條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蛘吲c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全體股東簽字蓋章:xx勞務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公司章程簡易篇8一、公司章程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二、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三、公司的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四、公司注冊資本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五、公司股東名稱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股東名錄:(一)法人股東:1、法人名稱: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5、按規定轉讓出資;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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