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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證券法與證券證券書面憑證證明或設定對財產的所有權,取得收益自由轉讓和買賣財物證券:貨運單、提單等廣義貨幣證券:支票、匯票、本票等資本證券(狹義的證券):股票、公司債權、基金憑證等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為股票、公司債券、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證券特征
1.是一種投資憑證
2.是一種權益憑證
3.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憑證
4.是一種要式憑證
5、具有風險性證券分類
1、按性質不同:有價證券&無價證券
2、按內容不同: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
3、按發行主體不同:政府證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
4、按是否記名:記名證券&無記名證券
5、按是否上市:上市證券&非上市證券
6、按證券形式與權利的關系:設權證券&證權證券證券活動和管理原則公開、平等、公正原則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證券業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證券管理政府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原則特有原則國家審計監督原則證券市場一般商品市場交易標的股票、債券實物商品購買目的獲取股息、利息和資本增值消費(使用價值)流動性流動性強流動性較小定價依據發行人的經營狀況、發展前景、社會政治、經濟、心理等社會生產成本和一定利潤風險性較強較弱資源配置證券屬于虛擬資本,不直接參與社會資本的循環,但其運行可以引導社會資本流向經濟效率高的企業、行業或部門,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加快經濟發展是產業資本中的一個階段,能夠實現商品的價值,使社會資本不斷循環下去,使社會經濟不斷增長第二節股票一、股票的概念與特征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用以籌集資金而發行的,證明持有人投資的股份和金額的一種有價證券。所有權收益權剩余財產權分配權
(二)特征:
1.股票是要式證券2.股票是永久證券3.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也是一種商品,雖然它不能以退股的方法還本,但可以依法在證券市場上進行轉讓,并在轉讓上流通中變現。
二、股票的種類普通股與優先股(按照股東享受權利和承擔風險)
普通股就是指股份公司通常所發行的股票優先股是指股東享有優先于普通股股東的權利的股票。可優先分配股息剩余財產權,但無表決權記名股與無記名股(按照股票是否記名)
記名股就是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
無記名股就是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這種股票僅憑股票領取股息,并可以任意轉讓。額面股與無額面股(按股票上是否標明金額)額面股是指在股票面上記明一定金額的股票。每股的面額應當相等。無面額股又叫比例股、分權股。指股票票面上不記載具體金額,而只注明該股票占公司全部資產的比例。A股與B股(按股票的發行對象)
A股是向本國自然人和法人發行的股票。它在本國內發行,以人民幣標示面值、交易時也支付人民幣。
B股是向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發行的股票。它也以人民幣標示面值,但在發行、交易、分紅時均用外匯支付。三、股票的發行公開發行新股的要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發行方式證券自銷證券承銷
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代銷: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承銷期承銷滿后,將未售出的證券退還發行人方式包銷證券公司全部購入證券后再自行定價銷售,損益自負承銷期內由證券公司代銷,承銷期滿后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承銷機構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政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組織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承銷要求承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進行核查。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成所包銷的證券。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四、股票交易股票交易市場一般是指買賣股票的場所。法律所允許的交易市場主要是指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具有一定場所和設備,以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為目的的法人。它的組織形式有二種:公司制和會員制。公司制證券交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會員制交易所是作為會員的證券商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我國深圳,上海兩地交易所均為會員制。
一般規則證券轉讓期限必須合法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上市交易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按時間優先的規則參與集中競價交易。持續信息公開意義:
1、有利于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了解公司的最新資訊,在平等條件下做出投資選擇,既防止盲目投資,又可有效抑制過度投機、欺詐、內幕交易等行為,并使市場根據正常的供求關系,形成合理的價格。
2、有利于監管機構對市場的監控:引導投資方向,規范投資行為,查處違法活動。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第三節禁止的交易行為之一:禁止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第六十七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知情人員:(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六)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內幕信息: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包括:1、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禁止的行為:第七十條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責任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內幕交易案例一:上市公司董事長內幕交易中國首例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失職、濫用職權、內幕交易罪案于2003年3月10日由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深深房(000029)原董事長葉環保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80萬元。兩罪并判刑期9年,罰金上繳國庫。與葉環保同案被判刑的還有被告人——原深圳市賽格數碼廣場董事、副總經理顧健,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80萬元上繳國庫。葉與顧的律師在此案庭審過程中,均為其委托人做了無罪辯護。一審判決后,律師表示“判決結果完全沒有說服力”。葉環保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第一位先期通過競聘上崗的董事長,又是第一個被以內幕交易罪起訴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其判決結果能否成為一個判例,將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機制及其監管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產生巨大影響。內幕交易案例二:
網易前高管涉嫌內幕交易美證交會罰款百萬美國證交會稱,網易無線業務部門前任負責人梁鈞同意交納100多萬美元以平息證交會對他參與內幕交易的指控。梁鈞曾經擔任網易無線事業部總經理和高級副總裁,并于去年離職。美國證交會稱,2003年第3季度網易公司因財報不佳造成了公司股價下滑,而就在公司發布這一財報前幾天,梁鈞拋售了股票以避免給自己造成70多萬美元損失。美國證交會稱,梁鈞在得知其部門在公司發表財報之前收入遠低于目標的情況后。梁鈞本人既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美國證交會的說法,他表示同意退還73萬多美元,另外再交納35萬多美元的罰金。此外,他還同意5年內不會到上市公司任職,并且以后也不再違犯美國證券交易相關法規。內幕交易案例三:利用內幕交易買賣股票1993年9月中旬,襄樊上證的業務員與寶安的關聯公司之一的深圳華陽保健用品公司業務員洽談中,得知深圳華陽將大量購入延中股票。襄樊上證在得知這一信息后,在9月中旬至下旬先后三次自營買入62.78萬股延中股票,絕大部分在10月上旬高價拋出,獲利1600多萬元。為此,證監會作出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決定。內幕交易案例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買賣該公司股票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和民源海南公司均為瓊民源的大股東,兩公司在瓊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報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購進瓊民源股票,深圳有色通過炒作瓊民源股票獲利6630萬元。盡管該中期報告缺乏真實性,對其是否屬于內幕消息還有爭議,但發行股票公司的大股東無疑屬于內幕人員,不得買賣發行公司的股票。內幕交易案例五:
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王川在擔任北大方正副總裁兼北大科技總經理時,利用北大方正參股延中實業這一內幕消息,于1998年2月10日以10元左右的價格買入延中實業股票68000股,并于4月15日以20元左右的價格全部賣出,獲利61萬元。1998年10月19日,證監會對其作出處罰決定,處以警告并罰款1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61萬元。例:根據《證券法》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有:
A、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C、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D、參與證券上市交易有關業務活動的中介機構工作人員之二:禁止操縱市場行為
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買賣證券的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操縱市場的法律責任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制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操縱市場案例一從1996年4月開始,某證券公司動用5.4億元,以153個個人自營帳戶,炒作南油物業股票。它使用這些不同的帳戶對南油物業股票作價格、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交易量達1400多萬股,使價格飛漲1.4倍。證監會認為由于買賣量大、筆數頻繁、價量配合明顯,該證券實際上操縱了南油物業價格的漲跌。從而構成操縱市場。操縱市場案例二1996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海通證券公司通過其開設的36個帳戶連續累計買入上海石化股票2.61億股,使其股價從4.89元漲到8.16元。另外,在其大量自營上海石化股票期間,曾有30個交易日以自己不同的帳戶對該股票作價格、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構成了“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違法行為。操縱市場案例六“億安科技”股票操縱案“深錦興”變更為“億安科技”廣東億安科技前身為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于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2日,總資產達3.45億、凈資產達1.59億元的廣東民營企業億安集團收購了深圳商貿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錦興的26.11%的股權,成為深錦興的第一大股東。1999年8月11日,深錦興更名為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月18日深錦興股票正式更名為億安科技。億安神話1999年11月11日該股突破34.48元后,股價迅速拉高,到2000年2月15日突破100元,2月17日創下了126.31元的最高價,并在100元以上價位堅持了6天,此時整個市場處于極度興奮期,報刊雜志都以顯要位置刊登億安科技突破百元的消息。億安科技股價從1998年8月的5.60元,最高上漲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0倍,締造了中國股市的一個神話。震倉洗盤億安科技股票由1999年1月20日的10元漲至1999年6月29日的34.78元,在短短的五個月漲幅達3倍。該股由1999年3月11日起在14-18元區間盤整3個月左右,其中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1998年年報,每股虧損0.85元,其股價不跌反漲,充分反映了莊家利用其資金優勢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在經過高位強勢短暫整理后,該股股價在1999年5月27日再次被大幅拉高,由1999年5月27日的17.8元拉至1999年6月29日的34.78元。江河日下此后該股陰跌不止,各機構莊家紛紛開始減倉套現,億安科技也結束了它歷史上最輝煌時期。2001年1月10日,中國證監會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帳戶進行重點監控,股價更是江河日下。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四莊家被查處。劃清界限在工商登記中,4家公司中的廣東百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注冊所在地就在億安集團總部所在的億安廣場9樓,而且法人代表也姓羅,由此很自然造成的嫌疑是與億安集團的關系問題。億安科技公司董事長羅成談了二點:其一,億安集團、億安科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與被查處的4家公司無任何關系;其二,他本人已經就有關問題向中國證監會作了解釋。
出庭受審2003年3月26日,備受各界關注的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包括億安集團副總裁、財務總監李鴻清在內的5名被告因涉嫌參與劃撥資金18億元自買自賣股票,操縱股價,上庭受審。這是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責任人首次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是廣東省首次審理此類案件。庭上,5名被告對億安科技公司操縱股價的主要事實不持異議,但均不同程度地為自己辯護,并將主要責任推給公司及羅成。
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對億安科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01年4月23日一、違規事實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后更名為"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12日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二、處罰決定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所述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
(一)沒收上述四家公司違法所得4.49億元,并罰款4.49億元;
(二)責令上述四家公司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在交易所監督下賣出剩余股票77萬股,并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盈利予以沒收。之三:禁止虛假陳述行為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虛假陳述案例一:散布謠言湖南省某干部于1993年5月動用單位款項100萬元入市買進蘇三山股票15萬股。之后該人以匿名或署假名的信函、傳真、電話等手段廣泛散布所謂“北海——投資公司欲收購蘇三山”的消息,并要求報紙予以公布。海南省《特區證券報》公布該虛假信息后,蘇三山股價飚升。該人乘機拋售手中140,500股蘇三山股票。證監會認定該人行為違反了有關禁止操縱市場的法律規定。銀廣夏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被告判賠11萬2004年12月28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柏松華訴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并做出一審判決。原告柏松華訴稱:原告根據被告披露的年報和公告買入其股票,總金額為179630元。2001年8月《財經》雜志首先披露了被告已經公布的近兩年業績是個騙局,后被告股票被停牌一個多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2年4月23日下發處罰決定,認定被告有隱瞞重大事項,披露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原告認為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已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143550元,賠償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損失1347元,賠償前兩項損失的利息674.41元,共計145570.41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銀廣夏庭審中答辯稱,原告的投資損失不完全是被告的行為所致,還有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影響。法院判決:法院依照《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按照買入股票的單價計算出平均價格為32.84元。平均價格應按照自2001年8月5日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2001年10月12日,期間19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12.96元確定。原告方的投資差額損失為109340元,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按0.35%計算為382.69元,印花稅按0.4%計算為437.36元,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的資金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99%計算為512元。以上原告損失合計110672.05元。被告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付清。之四:禁止欺詐行為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一)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三)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四)未經客戶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王魯穗訴四川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糾紛案原告:王魯穗,男,41歲,成都飛機工業公司職員被告:四川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炯偉,該公司總經理。原告王魯穗因與被告四川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發生股票糾紛,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王魯穗訴稱:1994年8月11日,我委托被告所屬的玉龍營業部賣出“河北華藥”股票1000股,次日交割時發現委托賣出指令未發生效力。經交涉方知玉龍營業部經紀人將我的賣出指令錯誤敲成買進。同月15日上午交割時,我又發現我的股票帳上多出1000股“河北華藥”股票。同月19日上午,發現我的帳上被取走5301.62元現金。經與證券公司交涉,只得到該公司的一封道歉信。由于錯帳干擾,致使我在8月11日所做的正常交易失敗。雖在次日將錯購股票賣出,但賣價很不理想。要求證券公司賠償由此而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3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審理中,原告又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為:證券公司應賠償我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共77383.70元。被告證券公司辯稱:原告王魯穗所訴1994年8月11日我公司場內交易員不慎將其賣出委托錯誤敲成買進屬實,但此屬代理中的過失行為,并非越權代理。況且我公司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將錯買資金列入我公司帳上,未動用原告資金,因此未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不構成侵權。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青羊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4年6月14日,原告王魯穗在被告證券公司所屬的玉龍營業部與被告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書。約定:雙方同意王魯穗選擇玉龍營業部為指定交易地,指定交易的股票帳戶號碼為A108557882,指定交易范圍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無紙化證券品種為限;指定交易期間,王魯穗的交易均通過玉龍營業部辦理并按規定履行清算交割義務,玉龍營業部保證王魯穗的權益不受侵犯;雙方的行為均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指定交易期間,如發生違約糾紛導致對方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責任。1994年8月10日,原告王魯穗委托玉龍營業部以每股3.217元買進“河北華藥”股票1000股。次日10時22分48秒,王魯穗又發出指令,委托玉龍營業部以每股5元賣出該股票。由于玉龍營業部場內交易員操作不慎,將該賣出指令錯敲成買進,在王魯穗名下以每股5元買進“河北華藥”股票1000股。因該錯買數據不能與王魯穗的委托賣出數據配對,經電腦識別發現錯誤后,遂將該筆錯買剔出放在證券公司錯帳單拋股交割清單上,由證券公司自購,未動用王魯穗資金。但此筆錯買進的“河北華藥”1000股仍放入王魯穗股票帳戶。同時,證券公司將王魯穗委托賣出未成交的“河北華藥”股票亦放在8月11日的交割清單上。“河北華藥”股票該日開盤價為4.90元,收盤價為5.11元,最高價為5.98元,最低價為4.65元。8月12日9點30分,玉龍營業部在股市開盤時,將前日錯買進的“河北華藥”1000股放在F18大戶席位,以每股5.34元價格申報賣出,所有買進和賣出的資金均通過王魯穗帳戶。同日,王魯穗領取11日的交割清單時,知悉其委托賣出的“河北華藥”1000股未成交。當日10點17分9秒,王魯穗將前日委托賣出而未成交的“河北華藥”1000股以每股5.30元申報賣出,也未成交,撤單后又以每股5.70元申報賣出,再次不成交。再撤單后于同日15點22分28秒以每股5.10元申報委托證券公司賣出,最后分兩次通過王魯穗鎖定的212席位成交,平均成交價格為每股5.172元。8月19日,證券公司將其處理錯帳買進的“河北華藥”股票賣出價款5301.62元從王魯穗帳上轉走。此后,雖然證券公司向王魯穗說明了情況,但是王魯穗堅持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上述事實,有“指定交易協議書”,1994年8月10日、11日、12日的買進、賣出交割清單及委托申報憑證等證據證實。青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場內交易員不慎將原告王魯穗的賣出指令錯誤敲成買進,雖然證券公司事后按慣例程序對錯帳進行了處理,但是終究給王魯穗造成當日未交易的客觀事實。而且被告事后又未及時與原告協商,由此釀成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及第134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8月11日“河北華藥”股票的最高價格與王魯穗次日賣出的價格差價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王魯穗的其余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該院一1994年12月13日判決如下:一、被告證券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王魯穗人民幣808元。二、駁回原告王魯穗其他訴訟請求。第一審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王魯穗上訴稱:證券公司以“業務范圍”為名,利用我的帳戶,不經允許,擅自買進賣出翻炒股票,造成我原委托賣出的股票在次日才得以賣出,而當時股票交易呈“牛市上漲”,其間的機遇、時間的損失不可估量。證券公司的行為違背了國務院證監委1993年9月9日發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證券經營機構違背被代理人的指令為其買賣證券”和第(七)項“證券經營機構以多獲取傭金為目的,誘導顧客進行不必要的買賣,或者在客戶的帳戶上翻炒股票”的規定,已構成欺詐客戶行為,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予以賠償,并在“中國證券報”公開賠禮道歉。證券公司上訴稱:我公司雖因工作失誤使王魯穗“河北華藥”股票1000股當時未成交,但沒有給其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不應賠償。原審法院按8月11日最高成交價5.90元/股折算,令我公司賠償王魯穗損失808元,無事實根據。我公司依上海交易所現行制度賣出誤買進的股票,是公司合法權益,不是利用客戶帳戶牟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魯穗與證券公司于1994年6月14日簽訂的指定交易協議是在自愿、合法的情況下達成的,應為有效。在協議指定的交易期內,上訴人證券公司應當對其工作人員由于過失將賣出指令敲成買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股票交易投資風險大,漲跌波動快,具體交易的諸多因素難以預測。實際交易中,王魯穗知悉其委托賣出的“河北華藥”股票當日未成交的情況,已于次日重新委托證券公司賣出,其申報的委托賣出價及實際成交價均高于王魯穗當日及前一日的委托價,故證券公司雖因過錯致王魯穗指令賣出的“河北華藥”股票當日未成交,但未給王魯穗造成經濟損失,依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一款(十)項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向王魯穗賠禮道歉。當證券公司發現錯誤后,將誤買進的股票用自己的備付金支付股款收進,該筆股票權益就屬證券公司,漲跌風險由證券公司自負,這是證券公司的合法權限,此行為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業務規則》第108條第二款關于“如買賣申報反向,由證券商在場內自行補正”的規定。同時,按上海證券交易所現行制度,由于證券公司是從王魯穗帳戶誤買股票,只有通過原帳戶才能處理掉誤買的股票。證券公司處理誤買股票雖然與王魯穗重新委托賣出使用的是同一個帳戶,但是證券公司是通過大戶席位申報賣出,王魯穗則通過其鎖定的212席位申報賣出,兩者的買賣通訊跑道不同。這種處理證券商業務差錯與證券商擅自動用客戶帳戶或以客戶名義買賣翻炒股票有本質的區別。故證券公司的行為屬證券交易中的操作失誤,不構成證券欺詐。一審法院以8月11日的最高成交價計算王魯穗的損失,既無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證券公司的上訴理由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據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于1995年5月12日判決:一、撤銷第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二、維持第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三、證券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向王魯穗賠禮道歉。判斷題:1、某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甲將公司收購計劃告知同學乙,乙據此買賣該公司股票并獲利5萬元,該行為屬于內幕交易行為。()2、甲、乙、丙、丁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聯合買賣或者連續買賣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從中牟取利益的行為是欺詐客戶的行為。()3、證券公司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屬于欺詐客戶行為。()
第四節上市公司的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上市的股份,以達到對其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為。協議收購:與持股人簽訂收購協議要約收購:向所有持股人公告收購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進行收購其他合法方式收購:國有股權的行政劃轉、司法裁決、繼承、贈與等方式。上市公司收購的一般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
5%時——三日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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