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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6]540號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部、公務員局:為進一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推進干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們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政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公務員局

2016年12月27日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第三章開支范圍和標準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六)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第九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省部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司局級人員的培訓項目。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行。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一)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第四章培訓組織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第十五條

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第十六條

培訓舉辦單位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第五章報銷結算第十七條

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范圍內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執行中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第十八條

培訓費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第十九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等)報送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第二十二條

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二)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三)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四)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五)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六)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七)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七章附則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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