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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篇)PAGEPAGE1————————————————————————————————作者:————————————————————————————————日期: PAGEPAGE9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篇編寫單位: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廣州市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

《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篇)目錄TOC\o"1-1"\h\z\u第一節術語 1第二節建筑高度 3第三節建筑間距 7第四節建筑退讓間距 10第五節建筑工程外部附屬設施 15第六節居住建筑天井 18第七節騎樓 20第八節建筑場地豎向設計 24附錄本標準與準則用詞說明 29HYPERLINK第一節術語1.1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筑物以及原狀維修工程。1.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農業人口居民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興建的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1.3建筑場地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1.4建筑工程規劃建設總建筑面積1.4.1指一定地塊內建筑工程規劃建設的總建筑面積,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積的總和。具體計算方法應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執行。1.4.2建筑工程規劃建設總建筑面積可以分為計算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和自然計算的總建筑面積。1.5容積率指一定地塊內,計算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與凈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1.5.1計算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積,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層、避難層、屋頂梯間和電梯機房的建筑面積除外;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積,但是地面以下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庫、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除外。1.5.2凈建設用地面積是指扣除寬度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積的建設用地面積。1.6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總面積占凈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1.7規劃戶數指一定地塊內居住建筑所規劃的居住人口戶數。1.8建筑層數指建筑層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層數(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1.9建筑控制線指在一定地塊內建(構)筑物的主體不得超越的控制線,又稱建筑紅線。1.9.1建(構)筑物的主體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屬設施(如外伸臺階、步級、外挑陽臺及構件等)的建筑部分。1.10建筑高度除有特別規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計算建筑間距的建筑高度。1.11建筑間距指兩幢建(構)筑物外墻面(柱)之間的水平距離。1.12自身一方建筑間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墻面中點至其用地紅線、城市規劃道路中線或規劃河涌中線的水平距離。1.13退讓間距指臨規劃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線至規劃道路邊線最短的水平距離。1.14原狀維修指不拆除、不改變原有建(構)筑物的基礎、外墻立面、建筑層數、高度、面積、使用性質的建設工程。HYPERLINK第二節建筑高度2.1限制規定2.1.1本條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天面附屬建(構)筑物頂的垂直高度。2.1.2在我市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文物普查確定的文牧保護單位等規劃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應符合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視線分析方法如圖2-1-2所示。圖圖2-1-22.1.3在氣象臺、電臺及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和衛星地面站)、軍事工程設施等有凈空高度限制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其建筑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2.1.3在氣象臺、電臺及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和衛星地面站)、軍事工程設施等有凈空高度限制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其建筑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要求。2.2建筑高度應按以下規定確定:2.2.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挑女兒墻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女兒墻頂。如圖2-2-1所示。2.2.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屋脊頂或屋脊轉折線。如圖2-2-1所示。圖圖2-2-12.2.3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建筑的高度應記入建筑高度:附屬建筑的單邊邊長大于對應主體建筑邊長的1/2;兩個以上附屬建筑同一單邊累加邊長大于對應主體建筑邊長1/2,且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超過屋面水平投影面積1/4。2.2.4相臨兩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應按圖2-2-4所示,確定建筑高度。

圖圖2-2-42.2.5在同一用地單位的建設用地內,如兩幢建筑物首層均為架空層的,南向(或東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層的梁底標高起計(如圖2-2-5所示)。圖圖2-2-5HYPERLINK第三節建筑間距3.1本市規劃區內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規定確定:3.1.1建筑平面的長邊或者主要通風、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東(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45°)以內的,為南北朝向。3.1.2建筑平面的長邊或者主要通風、采光面朝正東西方向或者由正東西方向偏南(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內的,為東西朝向。3.2本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的建筑間距按照廣州地區日照條件、城市密度分區、建筑物朝向、毗鄰建筑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建筑屬性綜合確定。3.3民用建筑的建筑間距應符合表3.3.1的規定,但不得小于表3.3.2的規定值。表3.3.1建筑高度(單位:米)建筑朝向建筑短邊長度(單位:米)建筑間距方向建筑間距(單位:米)密度1區密度2區密度3、4區居住建筑<30公共建筑<24南北≤14南北≥0.7H且≥6≥1H且≥8≥1.2H且≥8東西≥6≥8≥8>14南北≥0.7H且≥8≥1H且≥10≥1.2H且≥12東西≥8≥10≥12東西≤14南北≥8≥10≥12東西≥0.5H且≥8≥0.7H且≥10≥1H且≥12>14南北、東西≥0.5H且≥8≥0.7H且≥10≥1H且≥12居住建筑≥30公共建筑≥24南北≤20南北≥(0.7×30)+0.5(H-30)且≥13≥(1×30)+0.5(H-30)且≥13≥(1.2×30)+0.7(H-30)且≥18東西H≤60,≥13H>60,≥18H≤60,≥18>60,≥22>20南北≥(0.7×30)+0.5(H-30)且≥18≥(1×30)+0.5(H-30)且≥18≥(1.2×30)+0.7(H-30)且≥22東西H≤60,≥18H>60,≥22H≤60,≥22H>60,≥26東西≤20南北H≤60,≥18H>60,≥22H≤60,≥22H>60,≥26東西≥0.5H,且不少于18≥0.7H,但不少于22>20南北、東西≥0.5H,且不少于18≥0.7H,但不少于22附注:建筑高度超過80米的建筑工程,80米以下的部分應按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確定建筑間距,超過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計算建筑間距。建筑類別高層建筑多層建筑高層建筑139多層建筑96表3.3.2附注:表3.3.2所述建筑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突出構件時,應從其突出的部分外緣邊線起計算。3.4同屬一個用地單位且在同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間距應按以下規定確定:3.4.1兩幢平行布置的建筑,應以南面(或東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計算建筑間距,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規定擇寬確定。3.4.2兩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兩幢建筑物相互遮擋部分的中點直線距離計算建筑間距,但建筑物之間最窄處不得小于表3.3.1規定值的1/2以及表3.3.2的規定值。3.4.3如兩幢建筑物首層均為架空層的,可以以南面(或東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減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層的高度)計算建筑間距,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規定擇寬確定。3.5分屬不同用地單位的兩塊相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筑工程,臨用地紅線一側自身一方建筑間距應按以下規定確定:3.5.1建筑外墻與用地紅線平行布置的,應按表3.3.1和表3.3.2規定值的1/2擇寬確定。3.5.2建筑外墻與用地紅線不平行布置的,可從臨用地紅線的建筑外墻面中點處起計算自身一方建筑間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紅線最窄處不得小于表3.3.1條規定值的1/4和表3.3.2條規定值的1/2。3.6擬建建筑和規劃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間的最小建筑間距必須滿足表3.3.2的規定。3.7公共建筑與公共建筑毗鄰時,其相互之間的建筑間距在滿足表3.3.2的規定的前提下,允許在表3.3.1規定值的基礎上扣減10%。公共建筑與居住建筑毗鄰時,建筑間距不予扣減。3.8在建筑間距范圍內外挑陽臺、走廊、樓梯平臺,應在滿足表3.3.2規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規定:3.8.1當外挑陽臺、走廊、樓梯平臺的總長度小于或等于相應建筑邊長的一半時,允許外挑不大于1.5米進深的陽臺、走廊、樓梯平臺。3.8.2當外挑陽臺、走廊、樓梯平臺的總長度大于相應建筑邊長的一半時,應按陽臺、走廊、樓梯平臺的外挑邊線計算建筑間距;3.9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間距控制要求應按照本節規定執行。如城市居民對原有自住建筑進行拆建、改建、擴建,將導致建筑間距不能滿足本節規定時,只能進行原狀維修。3.10臨時建筑工程的建筑間距控制要求應按照本節規定執行。3.11位于同一地塊內的兩幢非民用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民用與非民用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應按本節規定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擇寬確定;距用地紅線、城市規劃道路中線的自身一方建筑間距,應符合第3.5條的規定。3.12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對建筑間距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HYPERLINK第四節建筑退讓間距4.1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等地段建設的建(構)筑物,其建筑退讓間距應當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訊、文物保護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4.2建筑首層外墻、柱邊線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線。4.3建筑工程臨規劃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讓間距應按以下規定確定:4.3.1建筑控制線距相鄰規劃道路邊線或者河涌規劃控制邊線的建筑退讓間距,應符合表4.3.1的規定。表4.3.1建筑控制線距規劃道路邊線退讓間距規定規劃道路類別臨路退讓間距D(單位:米)城市道路規劃路寬≥60米D≥1015米<規劃路寬<60米,D≥5規劃路寬≤15米D≥3城市高架路D≥10城市快速路及對外出口公路D≥20環城高速公路D≥50對外出口高速公路D≥100建筑控制線距河涌規劃控制邊線退讓間距規定退讓間距D(單位:米)河涌規劃控制邊線D≥34.3.2荔城中心城區、新塘中心城區區內的建筑工程應按表4.3.1控制臨路退讓間距;區外的臨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應符合前述臨路退讓間距要求外,關于環境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等規定有特別要求的,應從其規定。4.3.3城市高架路兩側的建筑工程臨路退讓間距應按表4.3.1執行。但當高架路中線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與地面道路規劃路中線不重合時,兩側的建筑工程臨路退讓間距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如圖4-3-3所示):高架路邊線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規劃路邊線的,應自地面道路規劃路邊線按表4.3.1的規定進行退讓。高架路邊線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規劃路邊線的,應自高架路邊線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4.3.1的規定進行退讓。

圖圖4-3-34.3.4建筑物相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的城市軌道交通,建筑退讓間距應按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要求控制;建筑物相臨城市道路紅線內的城市軌道交通,建筑退讓間距應自道路紅線退讓10米4.3.5建筑物相鄰城市立交,建筑退讓間距應自立交規劃紅線退讓10米。4.3.6建筑退讓間距少于建筑間距的,應同時適用本節和第3節的相關規定并擇寬確定建筑退讓間距。4.3.7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對特定城市地段或地區的建筑退讓間距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4.4建筑工程臨鐵路的建筑退讓間距規定建筑控制線距最近的鐵路路軌中線的建筑退讓間距(如圖4-4所示)應符合表4.4的規定。

圖4-4表4.4圖4-4建筑工程臨鐵路退讓間距D(單位:米)建筑物性質鐵路等級油庫、加油站、煤氣站等工業與民用建筑主干線D≥50D≥25支線、專用線D≥50D≥154.5建筑工程臨架空電力線的建筑退讓間距規定4.5.1圖4-54.5.圖4-5

表4.5電壓等級架空電力線導線邊線距建(構)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讓間距0.1~1萬伏5米3.5~11萬伏10米15.4~33萬伏15米50萬伏20米4.6建筑工程臨路退讓間距范圍內的規劃控制規定4.6.1建筑工程臨路退讓間距范圍應用作人流集散和綠化,但第4.6.2條和第4.6.3條有特別規定的除外。4.6.2建筑物4.6.3建筑工程退讓規劃路邊線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間和消防間距范圍外,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建筑工程可外伸地下建(構)筑物、步級(含臺階)和外挑構件(含雨蓬)(如圖4.6.2所示),但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另有要求的除外:圖圖4-6-外伸地下建(構)筑物控制規定外伸地下建(構)筑物控制規定(1)地下建(構)筑物外伸的邊緣距規劃路邊線最窄處不得少于3米。(2)地下建(構)筑物外伸的頂面標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設計標高不得少于2米,同時應滿足市政管線和綠化的要求。外伸步級(含臺階)控制規定(1)退讓規劃路邊線大于或等于5米的,建筑工程方可外伸步級(或臺階)。外伸步級(含臺階)宜平行規劃路邊線設置,步級(含臺階)的進深不得大于2米。(2)外伸步級(含臺階)的高度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設計標高不得少于0.3米。外挑構件控制規定(1)外挑構件(含雨蓬)應當統一設置,且外緣距規劃路邊線最窄處不得小于3米。(2)外挑構件(含雨蓬)的底面梁底標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設計標高不得小于4.5米。(3)除雨蓬外的外挑構件進深不得大于0.5米。位于建筑物出入口位置的雨蓬外挑進深不宜大于2米,其他位置的雨蓬外挑進深不得大于1.5米。4.7不臨城市規劃道路的地下室,其頂板埋深除了應符合管線和綠化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1)超出建筑物范圍的地下室頂板覆土應不少于0.6米(2)位于集中綠地范圍內的地下室,其頂板覆土應不少于1.5米,且其建筑外緣邊線距用地紅線距離不得少于2米。4.8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讓間距應按照本節規定執行。如城市居民對原有自住建筑進行拆建、改建、擴建,將導致建筑退讓間距不能滿足以上各項規定時,只能進行原狀維修。4.9臨時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讓控制要求應按照本節規定執行。HYPERLINK第五節建筑工程外部附屬設施5.1建筑工程外部附屬設施應與周邊城市空間布局和環境相協調。5.2除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危險性工廠及倉庫、電站、軍事營區、電信主機樓、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對保衛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工程周圍設置圍墻。5.2.1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設置的第5.2條所列單位的圍墻宜采用通透式設計,且總高度不應大于2.2米。若因特殊需要必須設置實體圍墻或增加高度的,應當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5.3建筑工程如需設置冷卻塔的,應符合城市景觀和環境保護要求。5.4城市規劃允許建筑工程設置室外空調器的,應當統一形式和安裝位置,建設統一的遮擋設施。遮擋設施的材質、色彩和造型應與主體建筑保持協調。(新塘加工區建筑設計室意見:城市規劃允許建筑工程設置室外空調器的?需要規劃部門審批嗎?)5.5建筑物安全防護設施的材質、色彩和造型應與主體建筑保持協調,應與主體建筑統一設計、施工,與主體建筑同時投入使用,并滿足以下控制要求:5.5.1除首層外,窗部的安全防護設施應當設置于窗的內側。5.5.2陽臺、走廊的安全防護設施不能超出陽臺、走廊的外緣邊線。5.6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間距內外飄的陽臺、梯平臺或者走廊,需要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應按照第5.5條的規定執行。5.7建筑物豎向管道宜隱蔽設置;如確需外置的,建筑物豎向管道應作為建筑外立面的一個城市景觀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與建筑外立面保持統一和協調。5.8建筑工程的無障礙設施,應按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5.9臨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商業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設置;如確需分散設置的,位于荔城中心城區及新塘中心城區(如圖5-9-1、5-9-2所示)臨城市規劃道路一側的商業用房,其首層臨路一側應設置不少于3米進深的、用于疏導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圖5-9-3所示)。

圖5-9-1圖5-9-2圖5-9-3圖5-9-35.10建筑外墻裝修及建(構)筑物外飄構件必須與主體結構連接牢靠,同時應滿足防水、防開裂、防腐蝕、防風化、防脫落,防強烈反光的要求。5.11附設于建筑工程外部的戶外廣告及招牌,除應滿足第條第2點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有關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要求。HYPERLINK第六節居住建筑天井6.1居住單體建筑如需設置天井,宜采用開口天井。6.2居住單體建筑設置的開口天井或者由單體建筑局部相連形成的開口天井應符合以下規定:6.2.1開口天井凈寬度(如圖6-2所示)應按以下規定確定:(1)用于廳、房通風采光的開口天井,如建筑層數少于九層,其開口凈寬度不得小于4米;如建筑層數超過九層(含九層),其開口凈寬度則不得小于6米(2)用于非廳、房通風采光的開口天井,其開口凈寬度不得小于2.4米;但僅用于樓梯間通風采光的開口天井,其開口凈寬度不得小于16.2.2開口天井最大凈深度(如圖6-2所示)應按以下規定確定:(1)滿足第6.2.1條要求的開口天井,凈深度不宜大于8米。如因特殊體型、體量設計需要,導致開口天井凈深度大于8米且小于或等于12米的,其開口天井凈寬度則應分別在第6.2.1條規定值的基礎上遞增開口天井凈深度超過8(2)若開口天井凈深度大于12米圖6-2圖6-26.2.3為減少相鄰住戶的干擾,開口天井內的窗口宜避免相對開設,空調室外機外挑擱板應避免與對面住戶窗口相對設置。

6.3居住建筑封閉式天井規定6.3.1居住建筑如確需開設封閉式天井通風采光的,應符合以下要求:1)居住建筑(少于九層)如開設封閉式天井,其最小凈寬度不得少于8米。2)居住建筑(九層以上)如開設封閉式天井,其最小凈寬度不得少于13米6.3.2封閉式天井內不得外挑陽臺和梯平臺。設置于封閉式天井內的空調室外機外挑擱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墻邊線0.5米6.3.3與封閉式天井相連的樓梯不得封閉設置,且應直接對外。封閉式天井應有對外直接通道和排水設施。HYPERLINK第七節騎樓7.1本市規劃區內的騎樓分為以下三種不同的類型:圖7-1-1-1圖7-1-1圖7-1-1-1圖7-1-1-2

7.1.2B類型騎樓:貼城市道路邊線(人行道邊線)、無臨路退讓間距的騎樓(如圖7-1-2圖7-1-2圖7-1-2圖7-1-37.1.3C類型騎樓:按照第4節“建筑退讓間距”圖7-1-37.2騎樓建筑的保護、更新、改造和新建應符合以下原則:7.2.1位于傳統騎樓街區的騎樓建筑的保護、更新與改造應保持原有騎樓的歷史風貌。7.2.2沿街騎樓應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且保持騎樓建筑界面與城市道路的平齊,同時保證各騎樓單體建筑之間的統一和協調,突出騎樓連續的城市景觀。7.2.3位于傳統騎樓街區的騎樓,其建筑外立面的裝修選材宜采用石材或其它與傳統騎樓外立面裝修材質相近的裝修材料。7.2.4騎樓建筑沿街店面宜采用通透的設計處理手法。7.2.5騎樓下的公共空間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煙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7.2.6騎樓建筑應進行城市夜間景觀照明設計,其燈飾、建筑泛光照明燈具的設計與設置應與騎樓建筑的立面設計保持統一與協調。7.2.7經批準的騎樓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有特別規定的,騎樓建筑的更新、改造以及新建應按該特別規定執行。7.2.8A7.3騎樓規劃控制規定7.3.1A7.3.2A、B兩種類型的騎樓,其騎樓人行道路面以下不得修建地下室,基礎和地梁頂面設計標高距城市道路規劃標高不得少于7.3.3C類型騎樓的臨路規劃控制要求應按照第4節“建筑退讓間距7.3.4臨路騎樓(包括含騎樓的裙樓)的建筑高度控制規定(1)A、B兩種類型的騎樓:當規劃道路紅線寬度小于40米時,建筑高度應不小于10米,且不大于18米;當規劃道路紅線寬度大于或等于40米時,建筑高度應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24米;并且,還應同時滿足第2節“建筑高度”的有關控制要求。(2)C類型騎樓的建筑高度應按照第2節“建筑高度”以及第3節“建筑間距”有關要求進行控制。7.3.5騎樓人行道路面設計標高控制規定(1)A、B兩種類型騎樓的人行道設計標高應與人行道路面規劃標高持平。(2)C類型騎樓人行道的設計標高距室外自然地坪設計標高高差不得大于0.15米。7.3.6騎樓凈空高度控制規定騎樓凈空高度自騎樓人行道路面標高計至騎樓梁底設計標高;如騎樓設置吊頂,則應計至騎樓吊頂底面。A、B、C三種類型騎樓的凈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5米。7.3.7騎樓進深控制規定(1)A、B兩種類型騎樓的柱體外緣邊線距騎樓首層外墻邊線的水平垂直距離不得小于5米。(2)C類型騎樓的柱體外緣邊線距騎樓首層外墻邊線的水平垂直距離不得小于3米。7.3.8騎樓凈空寬度控制規定(1)A、B兩種類型騎樓的柱體內緣邊線距騎樓首層外墻邊線的凈空寬度應不小于4米。(2)C類型騎樓的柱體內緣邊線距騎樓首層外墻邊線的凈空寬度應不小于2.5米。7.3.9騎樓沿街柱距控制規定:A、B、C三種類型的騎樓的沿街柱距不宜小于6米。7.4有關騎樓的其它規劃控制規定7.4.1A、B兩種類型騎樓的外墻凸出的裝飾線不得大于7.4.2C類型騎樓的外墻外飄構件應按第4節“HYPERLINK第八節建筑場地豎向設計8.1基本規定8.1.1建筑場地豎向設計(以下簡稱豎向設計)應有利于建筑布置及城市空間環境的規劃和設計。8.1.2豎向設計應采用統一的坐標和高程系統。本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必須采用80西安坐標系及1985國家高程系統,1985國家高程系統與廣州高程系統、黃海高程系統、珠江高程基準的換算關系如下:1985國家高程=廣州高程-4.26米1985國家高程=黃海高程+0.15米1985國家高程=珠江高程+0.74米8.1.3豎向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1)建筑場地設計高程應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對起控制作用的坐標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動。(2)符合建筑室外自然地坪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澇的要求,且不得妨礙相鄰各方的排水;豎向設計標高應和相鄰建筑場地的豎向標高保持統一和協調。如地形條件允許,應和相鄰建筑場地的豎向設計標高持平。(3)符合城市道路、廣場、各項市政工程管線敷設高程以及綠化覆土深度要求。(4)在滿足各項建筑功能要求的條件下,應避免高填、深挖,減少對原有自然地貌的人為影響。8.2室外自然地坪的設計形式與設計要求8.2.1根據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以及建筑的使用功能,結合自然地形,室外自然地坪設計形式可分為平坡式、臺階式和混合式。建筑場地自然坡度小于5%時,宜設計為平坡式;建筑場地自然坡度大于8%時,宜設計為臺階式;建筑場地自然坡度為5%~8%時,宜設計為混合式。8.2.2臺階式和混合式中的臺地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臺地劃分應與建筑的平面布局相協調,并充分考慮地形坡度、坡向和風向等因素對建筑布置的影響。(2)臺地的長邊宜平行于等高線布置。(3)臺地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結合地形,并根據建筑的使用要求確定;臺地間的高差宜為1.5~3.0m。(4)公共建筑室外自然地坪的豎向分臺設計,其臺地間的高差宜與建筑層高成倍數關系。(5)住宅建筑室外自然地坪的豎向分臺設計宜采用小臺地形式。(6)使用性質相同或功能聯系密切的建(構)筑物宜布置在同一臺地或相鄰臺地。8.2.3根據建設用地的主要類型,豎向設計坡度應符合表8.2.3的規定。

表8.2.3建設用地類型最小坡度(%)最大坡度(%)居住建筑0.225公共建筑0.220工業、倉儲建筑0.2108.3臨城市道路、廣場的豎向設計臨城市道路、廣場的豎向設計,如果已經編制了專項規劃,應按照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執行;尚未編制專項規劃的,應符合下列規定:8.3.1建筑場地與規劃人行道邊線銜接處,室外自然地坪起坡點的豎向設計標高應符合以下規定:(1)城市規劃道路已開通的,應與相鄰人行道的規劃標高持平。(2)城市規劃道路未開通的,應與相鄰城市道路中心線的規劃標高持平。8.3.2臨城市道路一側建筑退縮間距范圍內的室外自然地坪設計坡度規定縱坡設計坡度:應與相臨城市道路的規劃縱坡保持一致。橫坡設計坡度:(1)無進車道時,室外自然地坪向城市道路一側橫坡設計坡度宜為1%~3%,地形復雜的地段,允許在0.5%~6%之間變動。(2)當建筑物設進車道時,室外自然地坪向城市道路一側橫坡設計坡度應為0.4%~3%。8.3.3地下停車庫出入口處行車道起坡線不宜超出首層建筑外墻邊線。8.3.4當建筑場地內道路坡度大于8%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銜接。8.3.5臨城市廣場的豎向設計標高應與城市廣場的豎向設計標高保持協調。8.3.6建筑場地內的步行系統應按照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無障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豎向設計。8.4非臨城市道路、廣場的豎向設計非臨城市道路、廣場的建筑場地,其豎向設計標高應與周邊相鄰建筑場地的豎向標高保持協調且不得妨礙相鄰建筑場地的排水。8.5室內外地坪豎向設計標高8.5.1室內外地坪豎向設計標高(如圖8-5-1所示)應符合以下規定:(1)臨路室外自然地坪頂緣設計標高Gu應按以下公式進行計算:Gu=Gd+(L×i)(單位:米)公式符號含義:Gu—臨路室外自然地坪頂緣設計標高Gd—室外自然地坪起坡點豎向設計標高(Gd值應符合第8.L—建筑臨路退讓間距(L值應符合第4.3條規定)i—室外自然地坪臨城市道路一側設計橫坡(i值應符合第8.(2)室內地坪設計標高規定臨路一側開設出入口的首層室內地坪設計標高與同側臨路室外自然地坪頂緣設計標高高差應控制在+0.15~+0.30(米)范圍以內。圖圖8-5-18.5.2當城市道路縱坡大于2.5%時,臨城市道路一側分散設置出入口的商業用房,其首層臨路一側應設置不少于3米進深、用于緩沖室內外地坪高差(兼疏導人流)的架空通廊,架空通廊內部的分臺步級不得超出建筑控制邊線,架空通廊以及室外自然地坪具體規劃控制要求見圖8-5-2及本篇第7節“騎樓”。圖圖8-5-2

8.5.3當臨路建筑退讓間距少于5米,建筑工程臨路一側開設出入口的首層室內地坪設計標高大于臨路室外自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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