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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貿易自由和環境保護問題

論貿易自由和環境保護問題一、貿易自由和環境保護的關系

1、貿易自由促進世界經濟的增長

貿易自由能夠促進世界經濟增長,這一觀點不但被經濟學理論所證實,而且被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世界經濟增長的事實所證實。首先,根據古典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優勢原理,任何國家都能從貿易自由中獲益。其次,世界經濟增長的事實。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工業品關稅大幅下降,現在工業國家的平均關稅稅率低于5%;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前25年,世界經濟增長率平均每年大約為5%,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世界經濟增長率平均每年大約為8%,這些都得益于關稅的降低和貿易自由的發展。

2、貿易自由和環境保護

貿易自由已經對環境造成了深遠地影響。首先,貿易自由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和環境的惡化。例如,對金、銀、銅、煤炭等資源的開發,對土壤、空氣造成的污染;對森林盜砍濫伐、對象牙、動物皮毛等珍貴物品的貿易,導致生物資源數量的減少和種群的消失。其次,不公平的國際貿易會導致貧富的差距,在環境資源惠益的利用中喪失公正和公平性。尤其在生物資源的利用中,跨國公司廉價獲得當地的生物資源,通過開發獲得新產品,并申請專利,從而攫取絕大部分利益。最后,貿易自由會導致環境的不可持續發展,影響后代人的利益。

反過來,國家的環境法律、法規、政策及其措施,也會影響貿易自由,從而阻礙正當的國際經濟的發展。例如,苛刻的環境標準形成環境歧視和貿易扭曲,從而淪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借口。因而,需要在國際法制中平衡貿易自由和環境保護兩大目標,在貿易自由中兼顧環境保護,在環境保護中又不阻礙貿易自由。

二、國際環境法制中的貿易自由

1、環境標準

環境標準一般是由進口國采取的,基于一定的環境保護目的,其要求進入本國關境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必須在運輸、使用、用后處理等環節對人身、動植物健康和環境的影響低于一定的水平,否則不允許進口。在傳統的國際分工、國際貿易體系中,物化量環境標準可以內部化為環境成本,使得貿易往來與環境標準執行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協調,從而使環境保護和貿易利益的訴求都能得到滿足,達到貿易領域和環境領域合作共贏的目的。但是,環境標準可以演化為綠色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禁止貿易的措施,主要包括多邊環境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環境標準和ISO環境管理體系等自愿性措施、環境成本內部化要求及生產加工方法等等。進口國的產品或服務必須滿足這些環境標準,否則將不予進口,這不可避免地影響了貿易自由的發展。

在綠色壁壘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觀點存在分歧,發達國家認為低環境標準是影響其產品競爭力的一種威脅;發展中國家則將發達國家以自身高環境標準為由限制產品進口視為貿易保護主義。然而,環境標準差異所造成的成本差別,會使低環境標準國家的產品享受不了公正的成本優勢,是一種生態傾銷,相當于一種暗補。所以,發達國家提出為避免降低環境標準,需將環境成本均等化,具體措施是可以對相關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補償稅,或者對出口產品給予出口退稅的優惠;也可以是關稅調整,其調整幅度等同于相應的環境費用,但這些措施應當排除貿易保護主義。

2、多邊環境協議

在200多項多邊環境協議中約有20多項包含與貿易有關的內容,目的是通過使用貿易限制措施來保護環境,這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國際貿易。比較重要的和貿易自由相關的多邊環境協議包括以下幾項。

(1)保護臭氧層的多邊環境協議。一是《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本公約雖然沒有明確的貿易條款,但是規定締約國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臭氧層的進一步消耗。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應設法阻止向非締約國出口生產和使用受控物質的技術,也不應該為了向非締約國出口可便于促進生產受控物質的產品、設備、工廠或技術而向它們提供新的津貼、援助、信貸、擔保或保險方案。二是《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1987年),其中制定的貿易限制措施對臭氧層的保護起了很大的作用,從效果來說,其被認為是國際社會已簽署的多邊環境協議中最成功的一個。

(2)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多邊環境協議。一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本公約沒有直接的貿易限制措施,但是締約國實施公約的行動可能對貿易產生重大的影響;二是《京都議定書》(1997年),本公約規定了溫室氣體減排政策,從而影響國際貿易。

(3)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多邊環境協議。一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該公約規定通過貿易許可和配額制度,調整某一動植物物種的貿易;二是《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該公約沒明確規定貿易措施,但是通過公約的一些條款設定促進生物多樣性義務,從而達到影響國際貿易的目的;三是《生物安全議定書》(2000年),其中的提前知情同意權程序使得進口程序更加復雜和繁瑣,審批的時間較長,一般為270天,但賦予進口締約國為保護生物安全很多的權利;四是《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公約本身沒有貿易措施,但是規定了促進可持續有管理來源的熱帶木材貿易,從而影響國際貿易。

(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多邊環境協議。一是《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1989年),公約限制危險廢物在締約國和非締約國間的進出口貿易。二是《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該公約規定了出口危險化學品信息的要求以及需要事先獲得進口國同意的條件。三是《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該公約對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進出口進行了限制。三、貿易自由體制中的環境保護

1、WTO體制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1947年誕生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延續和發展,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球經濟貿易組織。其宗旨是通過實現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削減乃至取消成員國關稅和其他非關稅貿易壁壘而促進世界貿易的自由化。首先,WTO是一個協商的論壇。實際上,WTO是各國貿易部長們去協商討論他們彼此面對的貿易問題的地方。WTO本身誕生于協商之中,并且WTO所做的一切也是協商的結果。其次,WTO意味著一套貿易規則。這些規則的核心是WTO協議,這些文件為國際商務提供了法律基礎。這些規則是由各國政府協商和簽訂的,目的是幫助貨物、服務和知識產權的生產商、進出口商做生意,同時也使各國國家實現社會和環境目標。最后,WTO能夠幫組解決國際貿易糾紛。國際貿易經常涉及相互沖突的利益,經過艱難談判所達成的協議也需要解釋。解決這些分歧的最和諧的方式是通過建立在一致同意的法律基礎之上的中立程序。

貿易自由,是WTO追求的目標。國際貿易的發展能夠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給世界各國人民帶來福利,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如果任其自由發展,會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污染的跨國移動,從而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基礎。因此,貿易和環境的關系也是WTO體制必須直面的問題。

WTO貿易體制下的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一系列的例外原則。例外原則是指WTO允許成員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時間或空間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則,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所承擔的某項或多項WTO規定的義務。GATT第20條一般例外中的(e)款“人類及動植物生命健康”以及(g)款“為養護可利用的天然資源”的規定正是處理貿易與環境問題的關鍵性規定,被稱為“環境例外”。1996年的“海龜案”是WTO爭端解決機構受理的和環境有關的案件。美國根據其國內法《瀕危物種法》對海龜實行保護,規定禁止進口使用傷害海龜的方法捕獲的蝦,1996年起向美國出口必須證明使用了海龜逃生裝置,這一規定被印度等各國申訴。此案歷經波折,最終認定美國敗訴,但是認可各國可以自由確定環境政策。

2、歐盟體制

1957年,6個歐洲國家簽訂羅馬條約,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目的是在成員國之間建立經濟同盟。從那時候起,出現了許多重要的條約修訂版,例如《單一歐洲法案》(1986年)、《歐洲聯盟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1992年)和《阿姆斯特丹條約》(1997年)。這些條約在成員國之間創設了一種法律體系,到目前為止,這一法律體系比任何其他主權國家所建立的法律體系都要走得更遠。因為,歐盟的立法能直接適用于各成員國的公民。除了經濟以外,這種政治聯系的加強也成為歐盟的重要政策之一。

歐盟是一個地區貿易聯盟。在歐盟的貿易協定中,廣泛地融合了有關健康、安全和環境標準,而且這些標準都是按照最高的標準制定的,每個要加入歐盟的國家不得不調整它們的標準以符合歐盟的標準。歐盟允許成員國禁止進口其他成員國的商品,允許其對貿易施加更高的限制標準,但這一限制要與對健康、安全或環境的威脅成正比。

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把可持續發展作為歐洲共同體的目標,從而使高水準的環境保護成為它的一個絕對優先考慮的要素。為了促進全球可持續發展,歐盟甚至努力把對環境的關切與其對外關系和貿易政策掛鉤。它嘗試關注發展更強有力的全球環境合作,以及更好地平衡貿易自由規則和多邊環境保護條約之間的關系。2002年的第6次環境行動計劃為歐盟設置了環境保護的優先領域,即氣候變化、自然和生物多樣性、環境和健康、自然資源和廢物管理。并且列出了相關的保護措施:促進環境立法的實施、市場和公眾的參與以及敦促其他區域性組織的政策更加關注環境保護。

隨著環境政策的發展,可供利用的環境工具的范圍也擴大了。歐盟在保證區內經濟發展的同時,不但采取了環境立法的手段保護環境,而且還采取了金融和技術工具,例如生態標簽、歐盟的環境管理和審計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監測標準。

3、北美貿易自由區體制

北美貿易自由協定是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國于1992年簽訂的貿易自由協議,1994年1月1日生效,它是把環境議題納入貿易自由協議中的最早協議之一。

北美貿易自由區中的貿易與環境協調法律框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北美貿易自由協定》(NAFTA)對環境和貿易的協調,二是《北美環境協作協定》對環境和貿易的協調。

(1)《北美貿易自由協定》(NAFTA)對環境和貿易的協調。《北美貿易自由協定》在其序言中明確規定:“以一種環境保護和保存相一致的方式推動世界貿易的協調發展,……促進可持續發展;……加強環境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

北美貿易自由協定允許成員國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下采取環境措施對貿易施加影響。一是NAFTA直接規定了標準條款的情況。其第7章第2節規定了衛生和控制措施,允許成員可以采取嚴于衛生和植物衛生檢疫措施(SPS),可依照第715款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這樣,就賦予了成員國自行設立環境保護標準的權利,包括允許成員國采取比國家標準更高的環境標準,從而對國際貿易產生影響。二是NAFTA承認多邊環境協定的情況。NAFTA第104條第1款規定,當北美貿易自由協定和多邊環境協定中的貿易條款不相符合時,多邊環境協定中的義務“在不相符合的范圍內優先適用,假若成員國有多種同等有效又合理的方式來遵循這些義務,成員國等應選擇其中最不違反NAFTA其他條款的方式”。這樣規定使其三國可以有效利用多邊環境協定而不受北美貿易自由協定的影響。

(2)《北美環境協作協定》對環境和貿易的協調。《北美環境協作協定》是《北美貿易自由協定》的附屬協議,該協定規制涉及環境對貿易的影響問題。因為《北美環境協作協定》是在《北美貿易自由協定》通過后協商的,并且成員國一致同意不再對《北美貿易自由協定》作任何修改,所以《北美環境協作協定》很難對環境—貿易關系做出根本性的變革。總體上,《北美環境協作協定》的內容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建立三國間的環境合作框架。例如建立北美環境合作委員會,這一部分為北美貿易自由成員國設定了廣泛的環境合作議程,并且列舉了它們所面對的生態挑戰。二是建立了環境爭端解決機制。如果該協定任一成員沒有有效履行環境法,其他任何成員都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北美環境協作協定》第1條列舉了該協定的十項目的,主要有促進可持續發展,防止污染的鼓勵政策,提高環境法律和政策遵約程度,促進在環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履行過程中公眾的參與度和透明性;第3條規定了成員國的環境保護水平,即“每一方應確保提供高水平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且應當努力繼續完善法律法規”。

4、亞太經合組織體制

創設于1989年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是亞太地區重要的經濟合作論壇,也是亞太地區最高級別的政府間經濟合作機制,總部設在新加坡。亞太經合組織通過非約束性的承諾與成員的自愿,強調開放對話及平等尊重各成員意見,致力于促進亞太區內各地區之間的經濟成長、合作、貿易、投資。

亞太經合組織在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同時,兼顧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并把可持續發展設為論壇的主題之一。亞太經合組織通過領導人經濟展望聲明和宣言的方式,表達對環境問題的關切,主要的聲明和宣言如下。

(1)1993年領導人經濟展望聲明。聲明中說“保護我們的空氣質量、水和綠色空間以提高我們的環境,管理我們的能源和可再生資源以確保可持續增長,從而為我們的人民提供一個更加安全的未來”。這一聲明首次授權APEC開展可持續發展工作。

(2)1994年領導人經濟展望聲明。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議題中達成了廣泛的共識,分享了《里約環境和發展宣言》的精神,重申了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的密切關系,決定在亞太經合組織框架內支持在經濟決策過程中更多的考慮環境因素,并把環境保護納入亞太經合組織制定的政策和工作小組任務中去。會議通過了《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和發展一體化原則框架》(FrameworkofPrinciplesforIntegratingEconomyandDevelopmentinAPEC),提出了貿易和環境原則,即成員國經濟應該支持多邊的努力以使貿易和環境政策相互支撐,并且和《里約宣言》的第12項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及其他相關原則協調一致。

(3)1997年領導人經濟宣言。宣言中說“取得可持續發展是亞太經合組織的核心使命”,為此,大會通過了三個行動計劃,即《海洋環境可持續行動計劃》、《亞太經合組織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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