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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010.99CCS:P50城市建設項目周邊工程環境調查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forperipheryengineeringenvironmentinvestigationofurban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發布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團體標準城市建設項目周邊工程環境調查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onperipheryengineeringenvironmentinvestigationofurbanconstructionproje主編單位:鄭州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大學批準單位: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施行日期:2024年5月22日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文件豫建科協〔2024〕15號關于發布團體標準《城市建設項目周邊工程環境調查技術標準》的公告現批準由鄭州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大學主編的《城市建設項目周邊工程環境調查技術標準》為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團體標準,在國家標準化信息平臺予以公開,標準編號為:T/YCST002-2024,自2024年5月22日起在我省施行。現予公告。根據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關于決定下達2023年第三批團體標準制定計劃的通知》(豫建科協[2023]46號)的要求,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近幾年來國內外工程實踐經驗,并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而成。本標準主要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地上工程環境調查;5.地下工程環境調查;6.工程環境調查報告;7.調查成果實地標注;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標準由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負責管理,由鄭州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大學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執行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鄭州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平安大道189號17樓),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主編單位:鄭州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大學參編單位:鄭州一建集團有限公司中化地質河南局有限公司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三門峽路橋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鄭州大學建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大學建設工程質量研究檢測有限公司河南三維建設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醫院河南省機電設備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有限公司河南工業大學中泰澤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鄭州國家干線公路物流港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河南省對外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科技館主要起草人員:汪洋宋建學代璐周通王小娜劉涵鑫焦龍強仝元通侯佳良翟永亮任少華耿永飛畢景佩高民富康龍潔薛新鶴胡秀旗王基東柳淼賈述望董科偉梁新濤賈承輝王一皓陳東輝苗艷麗張東煌劉遠征梁少華姬淑超趙鵬飛蔣云鵬審查人員:解偉吳紀東錢偉張景偉劉明林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地上工程環境調查 45地下工程環境調查 56工程環境調查報告 77調查成果實地標注 8附錄A工程環境調查簡況表 9附錄B擬建項目平面位置圖示例 附錄C擬建項目工程環境地形圖示例 11附錄D擬建項目周邊建(構)筑物、市政管線平面位置圖示例 附錄E擬建項目周邊建(構)筑物、市政管線剖面位置圖示例 本標準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3基本規定 4地上工程環境調查 5地下工程環境調查 6工程環境調查報告 7調查成果實地標注 1.0.1為完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規范項目實施之前周邊工程環境調查工作,提升城市建設項目的安全性和經濟性,控制項目實施及運行對周邊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和社會生活的影響,保護環境,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上、地下各類建(構)筑物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前的周邊工程環境調查。1.0.3鄰近工程為涉密項目時,工程環境調查按相應權屬單位管理規定執行。1.0.4城市建設項目周邊工程環境調查,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河南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2.0.1城市建設項目urbanconstructionproject城市規劃區內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2.0.2調查對象investigationobject城市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影響范圍內的地上、地下各類建(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等。2.0.3工程環境engineeringenvironment城市建設項目周邊影響范圍內的地上、地下各類建(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的空間位置及存在形態。2.0.4地上工程環境over-groundconstructionenvironment城市建設項目周邊自然地面以上的工程環境。2.0.5地下工程環境under-groundconstructionenvironment城市建設項目周邊自然地面以下的工程環境。3.0.1城市建設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完成周邊工程環境調查,并形成相應調查報3.0.2周邊環境調查范圍為項目實施的影響范圍,分為地上和地下兩部分。地上調查范圍為擬建工程所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運轉覆蓋區域加上安全防護距離所對應的平面范圍。地下調查范圍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支護形式、基礎形式等綜合確定,不小于基坑支護結構分布范圍或基坑降水導致的沉降范圍,包括基坑本身及其周邊不小于基坑開挖深度2倍的平面范圍。3.0.3周邊工程環境調查可向調查對象權屬單位及城市檔案館等部門查閱、收集有關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保養等方面資料。3.0.4對于功能重要或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各類建(構)筑物及地下市政基礎設施,應通過踏勘、釬探、洛陽鏟探挖、探地雷達掃描等與竣工圖對比,確認其平面位置和埋深。3.0.5對于基礎資料缺乏或存有疑義的調查對象,應采取現場踏勘、釬探、探挖、探地雷達掃描等手段,查明其空間位置及結構現狀。3.0.6調查對象存在沉降、傾斜、裂縫、滲漏等各種損傷或安全隱患時,應保存圖片及影像資料。4.0.1地上工程環境調查對象包括調查范圍內既有建(構)筑物、橋梁、道路、廣場、水體、架空管線、重點保護文物、重點保護植物等。4.0.2地上工程環境調查以調查對象原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保養相應資料查閱、收集為主,對于資料不詳的應采用現場查勘手段補充。4.0.3調查城市建設項目周邊地形、地貌、地表水匯流方向、歷史積水深度、最深積水點位置等,為工程建設階段地表水控制提供依據。當地表水擬排入既有市政管網時,應復核既有市政管線收納新建項目地表水排放的能力,能力不足時應制訂地面積水應急排放方案。4.0.4調查城市建設項目基坑各側壁所穿越的場地近代地表變遷過程,包括原自然沖溝平面位置、深度、回填材料、回填時間、回填方式等。4.0.5周邊既有建(構)筑物應調查其平面位置、基礎埋深、基礎類型、結構類型、結構現狀及既有損傷等。應調查周邊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結構施工階段基坑開挖邊線、支護方式、回填材料及壓實方式。當采用土釘、錨桿等超越基坑邊線的支護方式時,應調查支護結構實際尺寸。4.0.6調查范圍內的河道、湖泊、魚塘等地表水體應確認其歷史最高水位、常水位、水深、護岸、襯砌、滲漏等情況,查明地表水體與擬建工程項目水力梯度聯系。4.0.7輸電線路應調查線路名稱、路由、電壓等級,查明塔架(線桿)的平面位置、基礎形式、埋深、塔架高度,以及高壓走廊寬度和懸垂最低點位置。輸電線路懸垂最低點可采用懸高測量法測量其實際高度。4.0.8項目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城市道路、廣場、草地等相應的使用情況。查明樹木種類、高度、大風情況下的變位等基本情況。4.0.9應查明施工影響范圍內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存儲設施的平面位置、結構形式、基礎類型、埋深、結構現狀,以及相應物質儲量、物理及化學特征參數。5.0.1地下工程環境調查對象包括對應范圍內各類既有地下建(構)筑物、市政管線,以及。5.0.2地下工程環境調查以調查對象原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保養資料查閱、收集為主,對于資料不詳的地下工程宜采用現場查勘手段補充。重要及有次生災害危險的工程宜采用探地雷達等物探手段探測其平面位置及埋深。5.0.3各類地下工程環境調查均應查明權屬單位、責任人、電話,以及權屬單位內部應急搶險隊伍責任人及電話。5.0.4應調查各類市政管線施工工藝和方法、溝槽(隧道)開挖斷面尺寸、回填范圍、回填材料及壓實方式等。5.0.5雨、污水管(涵)應調查確定下列內容:1管(涵)平面位置和標高、幾何尺寸、結構形式、接頭方式、流向、流量、覆土、建造年代、滲漏現狀;2檢查井平面位置和井口標高、井底標高;3管(涵)涵及接頭絕對變形和相對變形控制指標等。5.0.6供水、供暖管道應調查確定下列內容:1管網形式、流向、管道結構形式、接頭方式、流量、壓力、建造年代、滲漏現狀;2檢查(閥門)井平面位置和井口標高、井底標高;3管道及接頭絕對變形和相對變形控制指標等。5.0.7燃氣管道應調查確定下列內容:1根據管道壓力,查明相應安全保護范圍、安全控制范圍;2管網形式、流向、管道結構形式、接頭方式、壓力、建造年代;3檢查(閥門)井平面位置和井口標高、井底標高;4管道及接頭絕對變形和相對變形控制指標等。5.0.8地埋類供電線路應調查確定下列內容:1路由、平面位置及高程、電壓等級、建造年代、管道現狀;2開關箱、檢查井、變形縫平面位置及高程;3管道絕對變形和相對變形控制指標等。5.0.9地埋類通訊電纜應確定其路由、平面位置及高程、建造年代、套管現狀;檢查井平面位置及高程。5.0.10應調查擬建工程與地鐵隧道水平、豎向間距,與地鐵聯絡通道、出入口及風亭等各類輔屬結構空間位置關系;地鐵隧道、車站、各類輔屬結構絕對變形和相對變形控制指標等。5.0.11調查擬建工程所臨近的下穿隧道結構形式、平面位置及高程、變形縫位置、施工工藝和方法、基坑支護方式、滲漏情況等。5.0.12相鄰正在施工項目的基坑設計深度、支護形式、降水方式、地表水排放方向、出土坡道位置、重載車輛通行線路、材料堆場位置及堆場荷載標準等基坑支護設計與施工方案相關內容。5.0.13相鄰正在施工項目主體結構施工情況,包括基礎選型、施工中擠土、降水、振動等對周邊的影響等。6.0.1工程環境調查報告應包括文字描述、圖件以及各類現狀影像資料等。6.0.2工程環境調查簡況表宜按擬建工程平面布局,按照順時針方向,以列表方式依次介紹擬建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及各類市政管線與擬建工程的最小間距、權屬單位、責任人、聯系電話、應急搶修電話等(樣式見附錄A)。6.0.3工程環境調查報告文字說明宜按擬建工程平面布局,按照順時針方向,依照單體順序依次介紹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及各類市政管線調查成果。6.0.4工程環境調查報告圖件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宜包括以下內容:1項目平面位置圖,標注本工程基礎邊線、基坑邊線、建筑用地紅線等(樣式見附錄B2項目工程環境地形圖,標注周邊地形、地貌、地表水匯流方向等(樣式見附錄C);3項目周邊地表新近填土分布圖,標注周邊挖填范圍及深度等;4項目周邊建(構)筑物、市政管線平面位置圖,標注周邊建(構)筑物、各類市政管線與擬建工程平面位置關系(樣式見附錄D);5項目周邊建(構)筑物、市政管線剖面位置圖,標注周邊建(構)筑物、各類市政管線與擬建工程剖面位置關系(樣式見附錄E);6項目周邊土木工程活動分布圖,標注周邊各類建設項目位置及影響評估結果。6.0.5工程環境調查各類現狀影像資料宜按擬建工程平面布局,按照順時針方向依次編號,分別建立文件夾,存貯為電子文檔。6.0.6影像資料拍攝時宜設置日期和時間水印。6.0.7影像資料應可靠存貯,并保障數據安全。7.0.1建設項目開工前,應實地復核地表以下的周邊環境調查對象平面位置和高程。處于施工圍擋范圍內的調查對象,應將其平面位置在地表進行標示,同時標注深度;處于施工圍擋范圍之外的調查對象,應就其空間位置進行技術交底。7.0.2地下建(構)筑物應在地面對應位置標示其結構外邊線位置。直線型結構外邊線相鄰兩個轉折點間或曲線外邊線弧長每10m至少設一個標志牌,標明建(構)筑物名稱、權屬單位、責任人及聯系電話、頂面至地表距離等,距離標注精確至0.01m。7.0.3各類市政管線應在地面對應位置標注其中心線走向。沿軸線方向每30m至少在軸線兩側標明管線結構邊線位置,設標志牌標明管線名稱、有無壓力及壓力大小、權屬單位、責任人及聯系電話、管線結構上表面至地表距離等,距離標注精確至0.01m。7.0.4各類標線、標志被損毀后應及時恢復。序號名稱最小間距權屬單位權屬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12345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應這樣做的,采用“可”。2本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城市建設項目周邊工程環境調查技術標準本標準是根據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關于決定下達2023年第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地上工程環境調查 45地下工程環境調查 56工程環境調查報告 77調查成果實地標注 8附錄A工程環境調查簡況表 9附錄B擬建項目平面位置圖示例 10附錄C擬建項目工程環境地形圖示例 11附錄D擬建項目周邊建(構)筑物、市政管線平面位置圖示例 附錄E擬建項目周邊建(構)筑物、市政管線剖面位置圖示例 本標準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3基本規定 4地上工程環境調查 5地下工程環境調查 6工程環境調查報告 7調查成果實地標注 1.0.1隨著城鎮化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地上、地下各類工程設施建設密度日漸增加,相互影響也日益嚴重。近年來,由于項目實施前周邊環境調查工作不規范、不準確等,全國范圍內新建工程項目損傷周邊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的事件屢有發生,有些甚至導致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燃燒、爆炸等次生災害,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甚至是影響社會穩定。本標準編制的目的就是在新建項目實施前,對項目所在地周邊地上、地下既有工程結構物調查的內容、方法、成果表達形式等進行規范,以提高新建項目的經濟性、安全性,保護環境,保障正常社會生活秩序。3基本規定3.0.1住建部37號部令發布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因此,建設單位應開展或由其組織開展新建項目周邊工程環境調查,并對調查成果負責。3.0.2地上調查范圍應為各類平面和豎向運輸設備、安裝設備等運轉覆蓋區域,加上安全防護距離所對應的平面范圍。《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3條規定:“勘察的平面范圍宜超出開挖邊界外開挖深度的2~3倍。在深厚軟土區,勘察深度和范圍尚應適當擴大。在開挖邊界外,勘察手段以調查研究、搜集已有資料為主,復雜場地和斜坡場地應布置適量的勘探點”。綜合考慮城市規劃區的巖土工程條件,本條規定:地下調查范圍宜為工程項目基坑開挖深度的2~3倍。3.0.3周邊工程環境調查以已有資料搜集為主,應當廣泛收集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保養等全過程資料。3.0.4~3.0.5由于許多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位置偏差,竣工圖并不能作為可靠依據。對于功能特別重要,或是有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工程,尚應當采取進一步的手段,探明其確切位置,避免新建項目對這些結構造成損傷。3.0.6既有工程結構物本身可能存在各種損傷。周邊工程環境調查應通過數碼相機、數碼攝像機等手段,加注日期、位置等水印,記錄新項目實施前這類結構物的實際狀態,避免未來糾紛。4地上工程環境調查4.0.1項目工程環境調查應包括施工可能影響的地上、地下所有工程結構,應按周邊工程權屬單位分別進行調查。4.0.2周邊工程環境調查主要采取資料查閱和收集的方式,以減少投資。對于原始資料不詳,或者存在爭議的工程,應通過現場勘查和測量手段補充調查。4.0.3工程項目地表水控制就是防洪排澇。施工前應根據地形、地貌等分析地表水匯流方向,計算匯水面積、匯水量,還要結合歷史積水深度、積水點位置等確定擬建工程積水坑、排水管的位置、尺寸及排水方式等,同時,應復核既有市政管線收納新建項目地表排水的能力。能力不足時應制訂地面水應急排放方案。4.0.4在近年來城市化快速發展過程中,很多城市周邊原有的荒地、自然沖溝等都被開發利用,而這些場地很多是采用以往舊城改造時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無組織填埋。這種新近沉積的雜填土地層,土體不穩定,容易因沖刷變形導致基坑坍塌等事故發生,因此新建工程需要確定近代地表變遷的過程,并建議相應的防控措施。4.0.5在城市化快速發展過程中,許多工程基坑采用土釘、錨桿等支護方式,很多土釘和錨桿的長度會超出建筑用地紅線,侵入相鄰地塊。當后續建設項目施工時,這些土釘和錨桿會形成地下污染物,對后續工程打樁、基坑支護等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工程實施前應調查相關內容。4.0.6新建工程基坑變形會導致相鄰水體圍護結構變形和破裂,沖刷基坑,因此要查明地表水體基本狀態。另外,還需要調查地表水體與擬建工程之間水力梯度聯系,為新建工程的降水設計提供依據。4.0.7新建項目周邊的高壓輸電線路往往負擔著城市某一區域的供電。新建項目基坑開挖,如果造成線桿或塔架變形,影響輸電和供電,將會造成較為嚴重的社會沖擊。另外,施工過程中,工程機械應該與高壓線路保持水平、豎向安全間距,需要提前用懸高測量的方法測量線路的懸垂最低點實際高度。4.0.8在城市密集區,特別是商業密集區,新建工程的塔吊等設備往往在既有城市道路、廣場、草地上方運行。這種條件下要做好既有道路、廣場、草地的安全防護,并對樹木高度,以及在大風情況下的變位情況作出調查和判斷,避免施工機械損傷周邊既有工程結構物或植被,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4.0.9當新建工程項目造成周邊危險化學品等倉儲類結構損傷時,往往造成嚴重的二次災害,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因此實施前應調查這類工程結構的基本情況,并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物理、化學性質進行詳細調查,為應急預案制定和防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5地下工程環境調查5.0.1隨著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利用的進展,地下工程的種類也越來越復雜,分類標準也越來越模糊,例如城市地下隧道、地下人防工程等不能歸入簡單地歸入地下建筑或市政工程。本標準暫按工程習慣分類方式列出。5.0.2環境調查的主要方法是收集、對比、核實、整理既有資料,并不以現場補充勘查為主要手段,但是對于原始信息不完整、特別重要或有次生災害危險的工程,宜采用現代物探手段準確探查及平面位置和高程,避免新建工程損傷、破壞既有工程,造成災難性后果。5.0.3新建工程除受到相鄰既有工程結構物輪廓線尺寸范圍內的結構體影響以外,既有工程結構物施工方法,如放坡開挖、土釘支護、樁錨支護;或者各類管線的明挖順作、頂管施工、盾構法施工等等均都會對周邊土體造成影響,所以需要了解溝槽的開挖方式、斷面尺寸、回填土的范圍和回填施工技術等,這也為新建工程支護方式的選擇提供依據。5.0.4各類不同的地下結構物其材料、接頭形式、變形容許參數等各不相同,其內部傳輸的物料性能也有不同,因此相應搶險各具特色,需要了解權屬單位責任人及搶險隊伍責任人電話,以實施專業類搶險,控制次生災害發生、蔓延。5.0.5由于雨水、污水管線是樹狀結構,從毛細端到干管、主干管,不能形成回路,并且通常不設閥門,一旦雨污水管線發生滲漏、破斷外溢,實際上無法控制,因此,雨污水管線是地下結構中危險程度最高一類,應制訂專門的防護措施。5.0.6供水、供暖、天然氣管道等,通常是網狀結構并設有控制閥、檢查井。這類工程要準確標定檢查井、閥門井的位置,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切斷物料來源,控制災難范圍,避免次生災害發生。5.0.7地埋類供電線路通常設有防護鎧甲,或放置在電力隧道內,因此應確定電力隧道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并根據電壓等級不同,確定線路外包結構的絕對變形和相對變形控制量,為新建工程基坑支護設計提供依據。5.0.8地埋類各類通訊電纜通常有較高的容許變形,但也需要確定平面位置及高程。軍用光纜應按相關要求,嚴格保護。5.0.9《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規定:軌道交通沿線設立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大體上來說,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為控制保護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為重點保護區。進入軌道交通保護區的擬建工程,其基坑支護形式、降水方式等均應經過地鐵保護管理部門的專項審查。5.0.10新建工程鄰近下穿隧道時,應確定隧道變形縫位置。變形縫是滲漏的主要部位。新建工程應完善對下穿隧道的保護措施。5.0.11相鄰地塊的基坑如果正在施工過程中,其基坑支護方式、降水方式對擬建工程有重要影響。相鄰基坑的出土坡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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