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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1篇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1篇答辯人:王曉,男,漢族,1932年3月生,住址:南京市下關區張王廟

被答辯人:黃甲,男,漢族,1941年11月生,住址:南通市如東縣掘港鎮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欠款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實質上的欠款關系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及所提供的證據中沒有闡述欠條所存在的基礎法律事實。孤立的一張欠條如果在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情況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關系的`。

這張欠條背后的事實是2011年5月份被答辯人通過中間人趙連、劉娟介紹找到答辯人,請求通過答辯人的關系給其當兵的女兒慧提干,并通過中間人趙建連支付兩萬元現金請求答辯人幫其疏通關系。答辯人收到錢后立即存入銀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關系用。可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根本不存在欠款關系,而且答辯人只收到兩萬元的疏通費用。

2、后來,在得到被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答辯人到包頭為被答

辯人女兒疏通關系,在包頭期間被答辯人還經常致電答辯人交流疏通關系的情況。在包頭期間,除送出一萬元現金給某領導外,答辯人在包頭所有花費基本都有發票,兩萬元疏通費已經所剩無幾。

二、欠條是答辯人從包頭回來后,到被答辯人處匯報疏通結果時在被答辯人及其眾親友的脅迫之下所寫

欠條不是在中間人給兩萬元現金時所寫,而是在答辯人從包頭回來后,到南通向被答辯人匯報疏通關系結果時,被被答辯人及其親友圍困在賓館要求答辯人寫一張四萬元的欠條,直到這時答辯人才知道被答辯人給中間人趙建連的是四萬元人民幣。為了能早點擺脫被答辯人及其親友的糾纏,答辯人只好寫下四萬的欠條。事實是答辯人只收到中間人給的兩萬元作為疏通關系的費用,而不是欠條上所寫的四萬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根本不存在欠款關系,而是普通的請托關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起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附:1、相關證據材料2份

2、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1份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2篇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事實上,針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答辯理由是無法給出針對性的參考依據的,人民法院立案后會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狀副本送達被告,若被告不會寫答辯狀,最好聘請律師,答辯理由也是要充分參考相關的法律依據的。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3篇答辯人:^v^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廣園新村11棟606房

電話/p>

委托代理人:待定

被答辯人:程立軒

住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2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v^買賣兇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v^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v^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v^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v^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于答辯人^v^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理由如下:^v^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v^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并將屋內一切關于兇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v^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v^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切細節。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v^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v^2011年11月19號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4篇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元),每人承擔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xxx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XX月20日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5篇一、民事起訴狀

1.格式

普通程序的民事起訴狀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用于自然人起訴使用的,另一種是用于法人或其它組織起訴用的。

(1)適用于自然人提起民事訴訟的起訴狀的格式:

(2)適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起訴的格式:

民事起訴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被告名稱:(寫明被告單位名稱及所在地址、電話)

(被告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第三人(身份事項同被告寫法)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起訴人(單位名稱全稱)

(加蓋單位公章)

****年**月**日

附:本狀副本*份

2.例文

例文(1)(自然人起訴用)

民事起訴狀

原告:唐*君,男,40歲,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市**區**鄉**村。

委托代理人:江**,**市第*律師所律師。

被告:李*林,男,38歲,**市**區**鄉**實業公司副經理,兼**區**磚廠廠長。住**市**區**街**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李*林償還原告人民幣28000元借款,并按借據支付違約金及利息。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催還借款所開銷的差旅費人民幣2500元。

3.判令被告賠償造成原告的利潤損失。

事實和理由

被告李*林于1985年9月14日,因其所經營的木器廠需購進一批三合板,但資金不足,向被告提出借款要求。經雙方協商議定:由原告借給李*林人民幣19500元整,到同年9月30日歸還人民幣21000元整。當即立下借據。可是到同年9月30日,李*林未能如期還款。

經原告多次催還,李某林卻一再要求延期歸還。為彌補原告由于資金被挪用造成的損失,李*林答應加利還款。到同年11月25日,李同意連本帶利共償還原告人民幣28000元整。

并交給原告***區***磚廠轉賬支票一張(見附件2)。原告持此支票進賬后,因該廠在銀行存款較少,不足以償還李某林所欠原告借款,支票被銀行退回。

時至1986年5月,未經原告許可,李*林夜間送來果脯9000袋,汽酒4300瓶。果脯每袋元,汽酒每瓶元。

此商品因其質劣價高,一直無法銷售。先后去人去信催其將貨運回,否則造成損失,本店概不負責。此間,被告李*林始終是避而不見,避而不答。我曾數十次前往李*林處聯系,僅往返車費每次花費100余元,并且大部分時間是白跑,連人影也見不到,僅此項開支即達余元。

被告李*林的違約行為,已使原告的經營活動蒙受了重大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108條、第111條之規定,請法院判令被告盡快清償借款及違約金。此外,被告擅自送來的果脯、汽酒,請速令其取回。

證據及證據來源

1.轉賬支票一張(面額28000元);

2.《特種轉賬付出支票》一張(面額28000元,注退);

3.《退票理由書》一張:“支票空頭,存款不足”;

4.李*林自寫借據一張(內容與上述相符)。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唐*君

1986年6月30日

附:本狀副本1份

例文(2)(法人或其它組織使用)

民事起訴狀

原告:中國銀行北京**縣支行

住所:北京市**縣**路57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閻*水,男,漢族,52歲,行長。

被告:北京市****公司。

住所:北京市**區***路6號。

電話:********,手機:********

法定代表人:向*,女,漢族,35歲,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賠償金1937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3月8日,在八達嶺高速公路進京方向西三旗橋上,原告單位職工徐*和被告單位職工楊*澤發生交通事故,徐*、楊*澤親自駕駛原、被告單位車輛。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單位楊*澤負全責,原告單位徐*不負責任。經**交通大隊調解,楊*澤同意賠償徐*19370元,雙方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上簽字。

**交通大隊已經終結此案。但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屬侵權行為,被告侵犯了原告財產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自然人、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29條,“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責任。

證據及證據來源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1份

北京市**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中國銀行北京市*縣支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閻*水

1911月10日

附:本狀副本1份

二、民事答辯狀

1、自然人使用的民事答辯狀的格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在稱謂“答辯人”之后,除一審“被告”外,應括注其在不同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如“被上訴人”、“被申請人”、“被申訴人”。)

法定代理人:(與答辯人關系)(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所)

委托代理人:(如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即可)

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申請人、申訴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訴訟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申請人、申訴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申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姓名)

××××年××月××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民事答辯狀格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其他組織、個人合伙要寫明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個體工商戶,應寫明業主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

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申請人、申訴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訴訟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申請人、申訴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之訴一案的起訴狀(或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申訴書)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人民法院

答辯人:(名稱)

××××年××月××日

(加蓋公章)

征文格式要求【二】

1、題名:簡明、具體、明確,中文題名一般不超過20個漢字,二號華文中宋加粗,并附英文題名,四號字加粗。

4、摘要:以提供論文內容梗概為目的,不加評論和注釋,以第三人稱簡明、確切地記述論文的'重要內容,不用“本人、筆者、本文”等主語,以200至300字左右為宜,小五宋體,并附英文摘要,小五號字。

5、關鍵詞:是表征論文主題內容具有實質意義的詞語,一般3-8個,以“;”隔開。某些不能表示所屬學科專用概念的詞不能作為關鍵詞,如:理論、報告、試驗、學習、方法、問題、對策、途徑、特點、目的、概念、發展等,小五宋體,并附英文關鍵詞,小五號字。

7、正文:順序排版,不用分欄。采用阿拉伯數字分三級編號,一律左頂格排版,后空一個字再接排標題。一級標題四號黑體,段前段后各13磅,二級標題五號黑體,三級標題五號楷體,正文五號宋體。

8、參考文獻:需列10篇以上,使能達到當前中國科技論文文后參考文獻平均數的要求,并在正文中采用順序編碼制對所引的內容進行標注。方法是按文后所列文獻的先后順序用阿拉伯數字置于方括號中,標注在所引文字的右上角上。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6篇答辯人:

住址: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___份。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7篇民事被告答辯狀可以按照以下內容書寫:

(一)答辯的當事人;

(二)答辯的事項;

(三)答辯的事實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8篇答辯人(一審原告):周xx,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余干縣人,農民,住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峽山林場合港施家村。身份證號碼為

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因不服余干縣人民法院(2013)干民三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答辯人針對上訴狀答辯如下:

一、上訴人無視事實,不顧客觀實際,認為只要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存在誤工費,這種觀點極其荒謬,理由不能成立。

答辯人雖在去年10月20日發生交通事故時已達59歲,但身體一慣硬朗。本交通事故發生前,答辯人一慣在家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并以勞動收入維持生計,供養家庭。由于答辯人老公早年去逝,答辯人一直系家庭主要勞力,并且供養三個子女上學。對此,答辯人所在地的村民有目共睹,可一致佐證。答辯人所在的合港村委會、國營江西省余干縣峽山林場于2013年3月10日亦出具書面證明予以佐證。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雖以答辯人已達59歲,早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費為由,表示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但其始終未提供任何確實有效證據來反駁、否認答辯人的訴訟主張。

答辯人既不是國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也不是國有或私有企業的退休人員,而是地地道道的農民,盡管已超過法定年齡,但并沒有分文退休金,上訴人怎能將答辯人與具有編制和簽有勞動合同且享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混為一談呢。這明顯不是在混淆概念,蒙混事實嗎!

再,一審法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即34055元的年工資標準計算答辯人的誤工費,完全正確,合法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明顯是帶有可供選擇適用空間的彈性條款。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款第2項關于“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1款第2項關于“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一審法院為實現對受害人利益的最大保護,體現對受害人的人文關懷,依照適用賠償標準宜高不宜低的司法貫例,按標準高一些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答辯人的'誤工費,并無不妥,完全合法。上訴人無端指責一審法院適用2012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答辯人的誤工費存在錯誤,毫無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

二、一審法院按2012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答辯人的護理費,公正正確。上訴人指責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純系胡攪蠻纏,無理取鬧。

上訴狀稱,“被上訴人的護理費按元/天的標準計算不合理,應按相同或相近的行業工資標準計算。”并稱“江西省2011年行業平均工資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年工資是30265元,日平均工資是元,一審法院多計算了元。”這分明又是上訴人在胡攪蠻纏,無理取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答辯人自去年10月20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至定殘前,一直是由答辯人之子施坤廣(今年31歲)專門護理。由于施坤廣平常也是跟著答辯人在家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也屬無固定收入人員。一審法院按交通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即2012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4055元)標準,計算答辯人的護理費,并無錯誤,應得到二審法院的維持。

另外,本案是于2013年5月6日開庭審理的。不管按何種標準計算,也不能按上訴人所說的2011年的標準,應按2012年的相關標準來計算。上訴人明知一審法院適用2012年的相關標準正確,但為了混淆事實,減少賠償責任,卻仍對一審判決進行無端指責,足見上訴人確實在胡攪蠻纏,無理取鬧。

三、請求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2013)干民三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真正做到了秉公司法,制裁了民事侵權行為,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司法公正,在社會上產生了良好的影響。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陳述的所謂事實和理由,基本上都是一審起訴中的陳詞,毫無新的事實、證據作為否定原判的理由,分明是一種無理緾訟、胡攪蠻纏的行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無理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的正確判決。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xx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9篇申訴書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老公寫的保證書離婚后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會有法律效力。保證書有效的具體要求是:行為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保證書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政法強制性規定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

離婚訴訟第二次還用寫訴狀,起訴狀這么寫:1、寫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2、寫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等內容;3、寫明證據以及來源。在離婚起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一般要陳述離婚的事實,并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

被告離婚訴訟答辯狀需要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10篇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xx年和20xx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11篇1、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12篇被答辯人和答辯人雙方是經朋友介紹在2017年認識的,之后兩人正式成為男女朋友關系,答辯人認為當時兩人在戀愛期間,各種花銷都是混在一起的,并且被答辯人為了追求答辯人經常轉錢給答辯人,這種行為是男女朋友間為了示好的贈予行為,之后兩人也的確在一起了,這種贈予行為已經完成,是屬于一種不可再撤銷的行為。故被答辯人在戀愛期間的轉賬并沒有構成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而是一種贈予關系,且已經交付,不能再撤銷。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轉賬記錄總共為**元,并且其中轉賬都是在戀愛期間的轉賬,并沒有形成民間借貸關系。

答辯人統計了所有的轉賬憑證總共只有****元,且都是在雙方戀愛期間轉賬的,雖然其中有幾筆答辯人說了要歸還被答辯人,但是被答辯人和答辯人雙方之前并不認識,加上在經濟實力,社會閱歷以及年齡上都是相差巨大,之后雙方在一起的男女朋友關系,足以說明當初被答辯人的轉賬就是想追求答辯人,是一種贈予,因為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的成立不僅包括款項的實際支付,還應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意。明顯答辯人和被答辯人雙方并沒有借款合意,被答辯人也是才和答辯人剛剛認識,并沒有理由借款給答辯人,加上之后系男女朋友關系,相互之間存在多筆經濟往來。被答辯人提交了的轉賬記錄以及少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就涉案款項達成了借款的合意。同時,轉帳幾乎都是雙方在一起進行了花銷,故請求法院查清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民事答辯狀范文2017第13篇答辯人:馮某某,男,漢族,成年人,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公安大樓旁。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

因原告羅某某訴答辯人馮某某、以及被告陳某某等人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原告于x年5月16日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賣房合同》,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是事實,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建立于x年,而并非原告訴稱的“建立于x年2月8日”。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x年2月8日雙方只是增加了擔保人,增加了合同價款等內容。但是,答辯人對該房屋的產權情況并不知情,也無任何締約過錯或者締約過失。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應當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并在整個事件中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從合同的內容約定來看,本案原告與被告陳某某于x年簽訂的《賣房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而后又主張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辯人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有惡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合同價款的真實性,以及合同價款的交付情況,予以審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詐答辯人。

二、本案原告與被告于x年5月16日簽訂的《賣房合同》雖然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但是,生效判決書也認定了雙方于x年2月8日簽訂的《賣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陳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向原告交付房屋。從該合同的約定來看,答辯人僅僅是該涉案合同的擔保人,對此,答辯人也無異議。

但是,答辯人需要指出兩點:第一、本案的房屋買賣標的約定不明,x年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談到了購買位于人民銀行的房子,并未寫明房號,而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x年的協議,其標的物為遵房權證xx字第20xx01038號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證責任約定明確,即:如果出現今后劉來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錢,全部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負責;若出現萬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給劉,就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還10萬元給原告羅志強。

可是,本案并未出現劉要求增加房屋價款的情形,也未出現“政府將房屋判給劉”。而是出現了原告與被告于x年簽訂的合同“為了逃避國家稅款,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的情形。但是,該情形并不屬于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也不屬于政府裁決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也應當是答辯人與陳某某、張某某共同承擔,并以10萬元為限。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與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類損失萬余元”也于法無據。

三、本案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之規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為6個月,且屬于不變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超過該期限,則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根據雙方x年的合同約定,以及xx縣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決結果,原告就應當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訴訟,但原告卻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訴訟。因此,本案答辯人的保證期限已經超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四、鑒于本案的主合同(賣房合同)不僅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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