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八版) 課件 第19、20章 執行、特別程序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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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執行程序概述第二節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三節執行的變更與其他處理第四節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第十九章執行總則第一節執行程序概述一、執行的概念、特點和意義(一)執行的概念及特點執行是指法定執行機關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執行與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相比較有以下特點。1.執行的主體較為廣泛2.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3.執行需遵守特定原則(二)執行的意義(1)執行可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和教育,既能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使其不再受到侵害,又能通過懲罰和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改惡從善,重新做人。(2)執行能夠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3)執行有利于加強對群眾的社會主義法治教育。第一節執行程序概述二、已生效判決和裁定的種類與執行機關根據執行機關和執行程序不同,已生效判決、裁定大致可分為以下七類:(1)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2)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決、裁定;(3)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的判決、裁定;(4)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裁定;(5)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裁定;(6)判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判決、裁定;(7)宣告無罪、免除刑罰的判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款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第二節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裁判的執行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因為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所以刑事訴訟法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裁判的執行程序作了特別周密、嚴謹的規定。(一)簽發執行死刑命令(二)執行死刑的主體和監督機關(三)死刑執行的停止與暫停(四)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和要求1.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2.通知人民檢察院3.選擇執行地點、方法4.驗明正身和詢問有無遺言、信札5.執行死刑6.辦理執行死刑后有關事宜第二節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交付執行(一)交付執行的機關(二)執行機關第二節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三、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的執行(一)執行機關(二)對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罪犯的考察監督第二節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四、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ABC(一)管制刑的執行(二)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第二節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五、刑事裁判涉及財產部分的執行刑事裁判涉及財產部分是指:(1)罰金、沒收財產;(2)追繳、責令退賠違法所得;(3)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4)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5)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涉財產的判決事項。罰金和沒收財產均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判處沒收財產刑的,應當在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第二節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六、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最高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應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適用《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時,如刑事訴訟法無規定的,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當刑事部分的執行與民事部分的執行相沖突時,一般認為可先執行民事部分,即先支付民事賠償部分,再執行沒收財產或扣除罰金。第二節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七、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的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第一審還是第二審判決)被告人無罪或免除刑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如果對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強制措施,也應立即撤銷。人民法院在執行無罪、免刑判決時,應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法院還應該協同有關單位做好善后工作,及時恢復無罪公民的自由、名譽。如果該無罪公民依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人民法院應及時予以處理。對于免除處罰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建議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第三節執行的變更與其他處理一、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變更(一)死刑立即執行的變更(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變更1.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第三節執行的變更與其他處理二、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某些法定情形出現時,暫時不采取在監獄或拘役所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的規定,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由看守所或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以內將罪犯移交社區矯正機構。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后,刑期未滿的,罪犯仍會被收監執行,暫予監外執行只是對執行監禁刑的暫時變更。第三節執行的變更與其他處理三、減刑與假釋程序(一)減刑(二)假釋(三)減刑、假釋的審理程序(四)減刑、假釋案件的實質化審理1.準確把握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基本要求2.嚴格審查減刑、假釋案件的實體條件3.切實強化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程序機制第三節執行的變更與其他處理四、對新罪和漏罪的追訴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的新罪行。漏罪,是指判決生效后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決的罪行。《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因此,執行過程中發現了被執行人又犯新罪或尚存未經審判的漏罪,都應依法追訴。第三節執行的變更與其他處理五、發現錯判和對申訴的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依照該規定,執行機關如認為原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應提出具體意見并附調查材料,報送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經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轉送原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或原起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原審的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材料和意見或罪犯的申訴后,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第四節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一、人民檢察院對各種判決、裁定執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各種裁判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各種判決、裁定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有:第一,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的執行;第二,對監禁刑執行的法律監督;第三,對非監禁刑執行的法律監督;第四,對刑罰執行變更的法律監督。第四節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二、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的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有權通知執行機關糾正。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對獄政管理活動實行監督(二)對監獄人民警察執法守紀的監督第一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節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三節缺席審判程序第四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五節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第二十章特別程序總則第一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一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是指專門適用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活動的一種特別刑事訴訟程序。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具體來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意義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有利于教育、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第二,有助于解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社會問題。第三,有利于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發展和完善。第一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原則ABC(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二)分案處理原則(三)不公開審理原則(四)及時原則(五)和緩原則第一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一)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準確出生日期(二)案件由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承辦(三)訴訟工作應當更加全面和細致(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別的訴訟權利(五)嚴格限制強制措施的適用(六)相對和緩的辦案方式(七)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八)實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第二節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一、當事人和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是指在特定的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公安、司法機關對和解協議確認后,據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從寬處理的一種特別程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有以下主要特征:(1)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是一種有特殊構造的訴訟程序。(2)當事人的和解并非是關于刑事責任的和解與處分,而是當事人對民事賠償問題達成的協議,或者是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賠禮道歉的情況下,原諒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是一種適用于部分公訴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4)經過公安、司法機關確認的當事人和解協議,才可作為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以及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第二節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二、當事人和解程序的意義第一,當事人和解有利于刑事糾紛的解決,提高當事人各方對糾紛解決的滿意度。第二,當事人和解有利于實現訴訟效益。第三,當事人和解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第四,當事人和解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第二節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三、當事人和解程序的適用條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并真誠悔過,獲得被害人諒解(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三)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四)屬于當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圍第二節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四、當事人和解的程序(一)和解的提出(二)達成和解(三)和解協議的審查(四)當事人和解的效力第三節缺席審判程序一、缺席審判程序的概念和意義缺席審判程序,是指在被告人不到法庭的情況下進行的審判程序。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審判時的控辯平等,刑事審判程序一般都是采取“對席審判”的方式,不允許“缺席審判”。具體來說,缺席審判程序具有如下幾項特殊意義。第一,缺席審判程序可以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反腐敗斗爭的方式。第二,缺席審判程序可以及時挽回相關損失。第三節缺席審判程序二、缺席審判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一)被告人在境外的貪污賄賂案件(二)部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三)被告人因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案件(四)被告人死亡但可能判決無罪的案件,以及被告人死亡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第三節缺席審判程序三、缺席審判的審理程序(一)管轄(二)庭前審查(三)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等訴訟文書(四)指派辯護(五)上訴和抗訴(六)重新審理第四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一、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概念和意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是指在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且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的申請進行審理并作出是否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的一種特別訴訟程序。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有利于違法犯罪所得的追繳,并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匿后占有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有利于及時保護被害人的財產權。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有利于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第四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二、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特征作為一項特別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第一,該程序存在特殊的適用條件。第二,該程序由中級人民法院適用,基層人民法院不能適用;審判組織只能是合議庭,不能是獨任庭。第三,該程序只能依人民檢察院的申請啟動。第四,該程序獨立于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提起的刑事訴訟程序而存在。第五,該程序并不完全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要求。第四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三、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提起ABC(一)提起條件(二)提起主體(三)提出申請的程序第四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四、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審理(一)管轄法院和審判組織形式(二)沒收違法所得的審理程序1.審查、立案2.審理前的準備3.審理4.審理后的處理5.救濟程序第五節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一、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和意義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是指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經法定程序鑒定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且其仍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經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其進行強制醫療的一項特別程序。強制醫療程序具有如下幾點意義:第一,有利于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第二,防止公權力濫用,保障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對精神病人及時治療,促進精神病人回歸社會。第五節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二、強制醫療程序的提起(一)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對象和條件強制醫療程序主要適用于那些實施了暴力行為卻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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