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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公園建設提案范文第1篇國家公園建設提案范文第1篇第一條為更好地依靠社會力量,推進園林綠地建設,鞏固發展園林綠化成果,增強公眾園林綠化及環保意識,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綠地認建認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以自愿為原則,通過一定程序,負責一定面積或數量的城市公共綠地的建設、養護或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而進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

第三條本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綠地認建認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園林處)負責城市綠地認建認養工作的組織實施。

規劃、建設、國土、林業、財政、公安、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地認建認養工作。

第二章內容與形式

第四條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的范圍為: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道路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綠地。具體范圍由市園林處劃出,列出名單,供認建認養人選擇。

第五條認建認養內容:

(一)綠地的建設或改造。

(二)綠地的養護、保潔。

(三)古樹名木養護管理。

(四)種植紀念林、紀念樹。

(五)綠化設施的維護。

(六)公共綠地配套設施或其它園林資產的捐贈。

第六條認建認養形式:

(一)申請人可以選擇第五條的一項或幾項內容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申請人可同時認建認養多塊綠地、多棵樹木,也可多人聯合認建認養一塊綠地或一棵樹木。

(二)認建綠地(樹木)的,認建人可在選擇地點、樹種后自行認建,綠地建成后交給市園林處組織養護管理,按照事權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財政部門按相應標準計撥養護費用,不再向認建人另行收取費用;也可在選擇地點、樹種后,提供相應的資金,委托市園林處組織代建。

(三)認養綠地(樹木)的,認養人在選擇地點、樹種后,應提供相應的資金,委托市園林處組織代養或委托專業綠化部門進行代養。

(四)對未有明確建養對象的認建認養捐款經費,由市園林處統一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并由市園林處按認建認養范圍和內容擬出使用計劃,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

第三章實施程序

第七條城市綠地認建認養實行協議管理。由認建認養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簽訂綠地認建認養協議,明確責任和權利,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實施程序:

(一)認建認養人向市園林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園林處對申請方案進行研究審核,擬出可行性意見,經與申請方協商確認后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三)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市園林處與申請人簽訂實施協議書,落實綠地認建、認養具體事項。

(四)實施完畢,按照規定辦法進行驗收或確認。

第九條多人認建認養同一塊享有冠名權綠地的,實行公開競投。在同等條件下,認建人享有認養優先權。

第十條認建城市綠地的規劃方案及施工圖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經市園林處和有關部門認可后方可實施。規劃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須報原認可單位同意。

認建城市綠地的施工建設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并按基建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認養城市綠地的養護執行國家、省和本市綠化養護的有關技術標準和養護定額,市園林處按照《*市城市綠地養護規范和考評辦法》、《*市公園養護規范和考評辦法》進行檢查和考評。

綠地認養期限一般1~3年,到期后可申請續期。在認養期內,由于市政設施等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認養綠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復綠地后繼續認養,認養期順延。如認養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協商變更認養的綠地,認養期累計計算。

第四章權利與責任

第十二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認建認養綠地類別及規模,適時對認建認養人實行通報表彰,頒發證書。認建認養規模達到一定程度,認建認養人還享有立牌紀念或冠名的權利。

認建綠地的,立牌紀念期一般不超過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過10年,特殊情況下可酌情延長;對認養綠地的,立牌或冠名期為認養期。

認建認養綠地內豎立的標志牌、冠名牌由市園林處統一制作。按照事權財權相統一的原則,費用由財政部門支付。

第十三條綠地認建認養活動要在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進行,并接受市園林處的業務檢查、監督和管理。

認建認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審計監督。認建認養人有權對市園林處認建認養開展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對認建認養綠地未能達到技術規范的,必須按照市園林處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對未能很好履行認建認養協議的,市園林處視情況有權對其發出書面警告;對警告三次而未能改正的,終止其認建認養協議。

認建認養人如因人力、財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認建認養協議的,應提前15日向市園林處提出解除協議申請。對無故不履行協議的,綠化主管部門可告知當事人終止協議,并另行安排認建認養人。

國家公園建設提案范文第2篇【關健詞】公園;規劃建設;思考;建議

現代社會已進入到信息化的時代,人們的休閑娛樂方式多種多樣,中小城鎮的公園在人們娛樂生活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它變為了城市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園建設的主要要求是公園能滿足居民休閑娛樂的需求,同時影響市民的生活,增加人們對縣城文化歷史的了解,更加珍愛自己生活的這寸土地,從而推動近代化的進程。公園不僅豐富了市民的生活,也使市民對城市形成共同的歸屬感。

公園的構成要素(自然水、觀賞植物、景觀建筑等)構建出與城市高樓大廈完全不同的景觀空間,緩解了城市發展所帶來的環境破壞,滿足人們對自然的渴望。公園為城市增加了一塊綠色,美化了縣城的環境,給居民提供了更好的休閑空間,營造了生態小游園。公園因為其位置好、面積大、景觀美而成為城市的標志,與現代流行的“園林城市”連線。近兩年我縣正在進行公園規劃建設,文章下面結合筆者的一些工作經驗,對做好小城市及縣城公園的規劃建設工作提出了一建議與思考。

1整體把握公園類型

明確公園類型,確定建設什么性質的公園是公園建設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公園規劃設計首先要明確和解決的問題。確定公園類型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整體把握。一是要從城鎮建設規模考慮,公園建設是城鎮化建設和發展到一定規模產物,公園的類型和規模要與城鎮化建設的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要從城鎮居民的實際需要上考慮,公園的類型決定了公園的功能,要從城鎮居民的實際需要出發,體現以民為本的城鎮建設理念,確定公園建設的類型。三是從縣域經濟的實力上考慮,公園建設作為城鎮公共建設項目,一般來說規模大、投資多,需要政府財政負擔,因此,要根據財政收入情況,確定公園類型。

近幾年來,隨著我省城鎮建設的不斷發展,城鎮規模的逐漸擴大,綜合性公園建設已成為城鎮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完善了城鎮功能,體現了城鎮化發展水平,也正是這個原因,被列為園林城市創建一項重要內容。綜合性公園具有功能齊全、內容豐富的特點,可以滿足城鎮居民的多種需求,與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文化娛樂要求相適應。就我省的情況看,一些縣城有功能單一的廣場和活動場所,最缺少的綜合性的休閑游憩場所。隨著我省各地縣域經濟實力的發展,綜合性公園的建設已成為可能,成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綜合以上幾個方面考慮,在縣級公園建設上,建議以建設綜合性類型公園為主。

2合理確定公園面積

公園的面積從某種程度上體現了一個公園的規模和氣勢,但不是說公園的規模越大越好,面積越多越好。要與縣城面積、縣城人口相適應,不能貪大求全。要處理好公園建設與城鎮建設的關系、近期建設與遠期建設的關系,要與城鎮的發展規模相適應,與城鎮的長遠發展相適應,與人口的自然增長相適應。公園作為公共綠地的重要組成部分,還要結合人均公共綠地指標,在城鎮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框架下,合理確定公園用地面積。

3強調總體規劃的特點

總體規劃強調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1)親人性:規劃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以創造身心再生空間為目的。作為一個市民休閑娛樂健身空間,公園提供一系列現代體育休閑和活動的設施,滿足不同年齡,不同文化層次和愛好者的休閑活動需要。把人的行為與環境設計結合起來,堅持“以人為核心”,滿足“人性回歸”的渴望,力求創造環境宜人,愉悅舒適;景色引人,健身休閑;尺度適宜,親切近人;達到人景交融的親情環境。(2)生態性:設計理念上遵循設計結合自然的原則。依據土地的適宜性進行生態景觀設計,構成宜人的生態景觀,盡顯自然之美。造景以創造自然環境為主題,在植物配置上,既要考慮植物的觀賞特性,又要考慮植物的生態學特性和生物學特性,創造高效、和諧的人居環境中的植物景觀。(3)地方性:提煉場所文脈精神,展示洪澤地方文化特色。景觀設計要尊重自然、尊重歷史、尊重文化,在景觀設計上結合洪澤的地方特色,充分挖掘黃河文化和地方民俗特色。

4塑造多樣化的活動空間

隨著城鎮的發展,高密度的建筑群使得人們鄰里關系淡漠,同時人們位于鋼筋混凝土的森林中,越來越遠離自然。綜合公園,作為社會公益事業,是提供公共交往和各種休閑的場所,因此在公園中增加公共空間是一個明顯的趨勢。綜合公園的對象主要是人們的戶外活動,各種各樣的活動需要相應的空間形式來配合。

隨著我國城市居民休息時間的增多以及城市的人口老年化,對公園的公共活動空間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根據各種人群的行為活動需求而創造的空間,滿足人的活動需求,向人們提供緩解城市壓力的調劑方式,有利于人們的身體健康和情緒安寧,如健身、賞景、唱戲、交友等。比如說舞蹈空間需要開闊場地,情侶需要私密空間,球類運動需要相對專業的空間等等。讓人能最大化地接近自然,公園中可親近、可坐、可躺、可踩的草坪很受人們歡迎,人們可躺在草坪上曬曬太陽、聊天等。

5重點突出綠化種植

公園綠化種植是公園規劃設計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_頒布的《公園設計規范》([1992]384號),作為綜合性公園,綠化面積最少要占公園總面積的70%以上。因此,公園規劃設計要突出綠化種植這個重點,保證公園綠化用地全部用綠色植物覆蓋,建筑物的墻體、構筑物要布置垂直綠化。考慮到公園的景觀和功能,在綠化種植中,要注意喬、灌、花、地被(草)、藤等植物的合理配置,注意層次,色彩搭配,分層配置,突出植物的季節性,觀花、觀葉和觀果植物相結合。做到景觀與功能的統一,設計與效果的統一,自然性與人性化的統一。在喬、灌、花、草、藤使用上,建議以喬木為主,突出喬木的使用和數量。喬木具有生長期長、樹干高、樹蔭大等生長特點,從規劃設計來說,有利于公園功能的配置;從使用性來說,為公園提供了更大的可利用的空間;從養護上來說,便于管養,符合節約化園林的建設理念。

6巧妙運用植物造景

國家公園建設提案范文第3篇被告: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黎子流,市長。

第三人:廣州市園林局。法定代表人:司徒新,局長。

1992年3月28日,新光花園酒家與流花湖公園簽訂了租賃數紅閣飯店的合同。合同規定流花湖公園將公園內數紅閣飯店租賃給新光花園酒家使用,并提供數紅閣飯店門前的停車場和公園兩個大門口給新光花園酒家與公園共同使用,租賃期限為15年。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中外合作經營新光花園酒家補充合同》,決定增加投資金額,改建流花湖公園數紅閣飯店為新光花園酒家分店、1992年4月新光花園酒家向廣州市規劃局申請改建數紅閣飯店。廣州市規劃局于同年5月15日以城規復字(92)第064號批復新光花園酒家:“在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前提下改建數紅閣飯店”。同年5月底,新光花園酒家向廣州市規劃局報送建筑設計方案。廣州市規劃局審查后認為數紅閣飯店的土地使用權屬于第三人廣州市園林局,遂根據廣州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于同年6月11日以城規發字(1992)第556號復文給第三人廣州市園林局,指出應由該局辦理報建申請。同年7月21日廣州市規劃局依照市園林局的報建申請,向該局核發了(92)穗城規建字第077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將數紅閣飯店改建為一幢三層的酒家,建筑面積4770平方米。在改建數紅閣飯店施工過程中,城監部門發現新光花園酒家不按圖紙施工,并在沒有任何報建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數紅閣飯店的東西兩側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在東南側加建一幢三層的附屬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在西南側加建一幢二層的酒樓雅座,建筑面積為1024,8平方米,合計擴大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對此,城監部門先后于同年7月4日、7月22日、8月8日三次到現場制止并書面通知新光花園酒家停工。新光花園酒家于8月12日書面報告城監部門,承認其擴建工程違章,表示要補辦報建手續。但在補辦手續并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仍繼續施工至竣工。同時,亦未經廣州市規劃局批準,擅自將原數紅閣飯店前的停車場擴建300平方米,鋪了水泥,并將數紅閣飯店的磚砌圍墻拆除改建為鐵圍欄。此外,新光花園酒家將東廣場機動車出入口處的人行道改建為斜坡,在東廣場設立了兩個柱形廣告,在門口設置了酒家路牌,也未經其他主管部門批準。

1992年10月24日,廣州市規劃局認定廣州市園林局在改建原數紅閣飯店過程中,不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占用公共綠地、違法建設平方米。廣州市規劃局依照《_城市規劃法》、《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92)穗清發字第374號文對廣州市園林局作出《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其內容是:(1)限其兩個月內自行拆除兩幢違章建筑物;(2)對違章建筑的設計、施工單位按違章建筑面積算,各處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各處100元罰款;(3)不得在公園內和門口設置酒家的招牌和廣告,已設的應在兩星期內拆除;(4)封閉公園東門機動車出入口;(5)外來車輛不得入園,擅設的停車場限兩星期鏟除。廣州市園林局不服市規劃局的處理規定,于1992年11月6日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廣州新光花園酒家亦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廣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廣州市園林局及新光花園酒家復議申請后,于1993年4月14日作出穗府復決字(1992)第20號行政復議決定:

(一)變更廣州市規劃局(92)穗清發字第374號《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第(1)條決定為:沒收西南側二層雅座建筑面積平方米,作旅游設施使用,不得作飲食業使用;沒收東南側三層附屬用房違法建筑面平方米,由市房管局按該地段1992年7月1日后的商品房價格返賣給建設單位使用。

(二)責令廣州市園林局和新光花園酒家在復議決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停止使用酒家門前三百平方米停車場,自行拆除在酒家四周擅自設置的鐵圍欄恢復公園綠地。

(三)維持廣州市規劃局處理決定第(4)條規定封閉東廣場流花路段的機動車出入口,門口增設步級。除公園管理車輛外,一切車輛不得進入公園內,以保持公園幽靜。

(四)維持市規劃局處理決定第(3)條決定,不得在公園門口懸掛和張貼酒家招牌及廣告。

(五)變更市規劃局處理決定第(2)條為:對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三方責任人各處以五百元罰款,并不得報銷。

新光花園酒家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光花園酒家起訴稱:1992年3月28日,原告與流花湖公園正式簽訂了投資改造數紅閣飯店的租賃合同,并經廣州市園林局鑒證生效。合同規定流花湖公園將公園內數紅閣飯店圍墻以內6093平方米(其中餐廳建筑面積2576平方米園林綠地面積3517平方米租賃給原告經營使用并提供數紅閣飯店門口現使用的停車場和公園兩個大門口給原告與公園共同使用,規定原告須投資修建原停車場和門樓,租賃期限為15年。該合同經廣州市外經貿委確認生效后,原告立即著手進行政建工程。1992年5月,原告向廣州市規劃局申請將流花湖公園內數紅閣飯店改建為新光花園酒家分店。5月15日,市規劃局以城規復字(92)064號文批復,在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同意改建。市計委也以穗計基(1992)131號文正式將該項目列入1992年直接吸收外資建設投資計劃。原告以市園林局名義按計劃第一次報建主樓工程建筑面積4770平方米,市規劃局于1992年7月21日,發出(92)穗城規建字第077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主樓兩側原數紅閣飯店東邊水面酒舫及西邊臨時建筑,根據市園林局專家意見,如不改建將影響美觀。原告接受專家意見并向市園林局申請將危房改建成湖邊廊榭獲得了批準。原告也正是按照市園林局批準意見進行施工的。同年8月中旬,越秀區城監中隊前來檢查,認為要報市規劃局批準方有效,這時土建工程已基本竣工。原告接受城監中隊意見,于1992年8月20日,以市園林局名義向市規劃局報告并補辦主樓東西兩翼共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報建手續,但不知何故一直沒有批出。10月8日,新光花園酒家分店試業。10月24日,市規劃局向市園林局發出(92)穗清發字第374號《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作出限期兩個月自行拆除未獲批準的平方米建筑面積等五項處理決定。原告認為該決定書對市園林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被告廣州市人民政府經復議后作出部分變更部分維持市規劃局處理決定的復議決定。對此,原告不服,請求法院,(1)依法撤銷被告市人民政府穗府復決字第2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判決被告市人民政府責成市規劃局依法補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告廣州市人民政府答辯稱:原告利用規劃部門批準其改建流花湖公園內數紅閣飯店之機,不按批準圖紙施工,擅自擴大建設規模,進行違法建設,并且在基建過程中,對城監部門的停工通知置若罔聞,在原數紅閣飯店東南側加建成一幢三層附屬用房,建筑面積平方米,在西南側加建成一幢兩層的酒樓雅座,建筑面積平方米,兩幢違法建設樓房共計建筑面積平方米。這一基本違法事實,第三人廣州市園林局在給廣州市規劃局的兩份檢查中也予承認。原告在給廣州市規劃局的檢討書中也承認“違反了城市規劃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原告在建設過程中,未經批準,擅自鏟除公園草坪300平方米,鋪上水泥地面,作為酒家專用停車場。第三人在檢查中也承認“存在的問題是飯店外原有部份草坪被擴充為停車場,這是不對的”。原告在改建數紅閣飯店過程中,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侵占公用綠地和湖面,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公園用地性質,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依法作出的復議決定正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維持。第三人廣州市園林局認為:市園林局不是違法建設單位,整個報建及改建工程均由原告負責,第三人只是協助辦理而已,報建表上的印章也是在尊重規劃局意見基礎上加蓋的。原數紅閣飯店庭園外一直設有供進餐游客和單位使用的停車場,現在的停車場只不過是在原基礎上擴大,并非擅自設置,更沒有鏟除公園草坪;原告所使用的機動車出入口和通往數紅閣飯店的車道是原來存在的,并非新開設;在新光花園酒家分店門前設圍欄、在公園門口設步級以及東廣場的設置均屬市園林局職權范圍;原告是與流花湖公園合作經營酒家,在公園門口適當設置招牌和示意牌是合理的。

「審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新光花園酒家改建流花湖公園數紅閣飯店為新光花園酒家分店時,未經廣州市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占用公園綠地和湖面,在主樓東南側建一幢三層的酒家附屬用房,西南側建一幢兩層的酒家雅座,建筑面積共平方米,又占用公園綠地擴建300平方米停車場,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當城監部門發現,先后三次到施工現場制止并書面責令停工后,原告仍繼續搶建施工,并裝修營業,其違法建設行為實屬嚴重,依法應嚴肅處理。被告廣州市人民政府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中復議決定第(一)、(二)、(五)項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原告要求被告責成廣州市規劃局補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訴訟請求無理,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未經_門批準,擅自改變流花湖公園東門機動車出入口人行道原狀,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許,在流花湖公園內和東廣場設置酒家廣告和招牌,其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參照《_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六十六條和《廣告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應分別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公園內是否準許行駛機動車輛,參照《廣州市公園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應由公園管理部門決定。被告復議決定中第(三)、(四)項維持了市規劃局處理決定的(4)、(3)兩項,是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對原告的違法行為,依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重新作出處理。根據《_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2目、第4目的規定,于1993年12月30日作出判決;一、維持被告廣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復決字(1992)第20號行政復議決定的第(一)、(二)、(五)項;二、撤銷被告廣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復決字(1992)第20號行政復議決定的第(三)、(四)項,由有關部門依法重新處理。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616元由原告新光花園酒家承擔人民幣100416元,被告廣州市人民政府承擔人民幣200元。

一審宣判后,新光花園酒家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理由是:(一)園林局有權審批公園建筑。分店兩翼工程已經園林局同意建為湖邊廊榭。8月中旬在城監中隊檢查認為主樓兩翼附屬建筑也需報市規劃局批準時,工程已竣工。后于8月20日以園林局名義補辦手續,《許可證》已批準,只是被某領導卡住不發出罷了,因而不違法。(二)上訴人沒有擅自鏟去草坪擴建停車場,只是將原飯店的垃圾池、廢物堆放地清理后鋪上了水泥。(三)建鐵圍欄是經市園林局批準的,是合法的,市規劃局無權管。因此,原審判決第一項是不公平的。(四)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擅自調查取證,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五)一審判決對訴訟費的分擔不合理。因此,請求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的第一項及訴訟費承擔部分,責令廣州市城市規劃局不得扣發已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上訴人廣州市人民政府答辯認為:原審判決是正確合法的,請求本院判決維持。原審第三人廣州市園林局表示不參與上訴,并表示尚沒有更多的補充說明。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新光花園酒家改建流花湖公園數紅閣飯店時,為了擴大經營,未經廣州市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在主樓東南側建起一幢三層的酒家附屬用房,在主樓的西南側建起一幢兩層的酒家雅座,以及改建磚圍墻為鐵圍欄,擴建停車場等附屬建筑物,其行為違反了城市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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