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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篇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篇答辯人:
名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2篇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涉外案件當事人另有規(guī)定),可以提出答辯狀,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辯駁。
被告或被上訴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
被告對受訴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民事答辯狀
(一)概述
民事答辯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的起訴或上訴人的上訴予以答復和辯駁的法律文書。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辯狀的提交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答辯狀應在被告或被上訴人收到起訴書或上訴書副本后15日內提出。
雖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辯書對人民法院的審理并無影響,但從答辯人的角度而言,答辯狀的制作使用卻是行使自身訴訟權利,充分表達個人意見的最好途徑,因此如需書面答辯,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提交給法院,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寫作內容與制作方法
1.首部
(1)標題。
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內容。
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應按責任大小的順序寫明。
如果原告或被告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及其與原告或被告的關系。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答辯緣由。
寫明:答辯人因某案進行答辯。
2.正文
(1)答辯的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和辯解。
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原告、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
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的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
這是答辯人在闡述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
應寫明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訴請求。
(3)證據。
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并加蓋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
(1)本答辯狀副本份數。
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其他當事人(含第三人)的人數提交。
(2)其他有關證據及證明材料。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3篇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元),每人承擔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v^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1年09月20日
答辯人:羅,女,生于x年7月10日,漢族,xx省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組,身份證編號:,電話:1860x673。
被答辯人:劉,男,生于x年8月13日,漢族,xx省市xx市人,務農,住xx省xx市xx鄉(xiāng)xx莊65號。
x3年5月6日,答辯人娘家祖父親羅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體內容,現(xiàn)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現(xiàn)在實際,針對《公告》中內容摘要。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
(二)婚生女兒劉由答辯人撫養(yǎng),答辯人不給被答辯人支付撫養(yǎng)費。
(三)依法分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建房三間拆款8萬元、存款2萬元、出讓土地補償費10萬,總共的一半10萬元。
(四)依法請求被答辯人支付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5萬元。
二、事實及其理由:
(一)被答辯人對答辯人具虐待行為,導致離婚,答辯人沒有過錯。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雖然是自由變愛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為家庭鎖事發(fā)生糾紛,被答辯人動毆打答辯人,被打后答辯人無路可走,特別是異地他鄉(xiāng),舉目無親,多次準備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兒劉依法歸答辯人撫養(yǎng)。
婚生女兒劉今年7歲,年紀尚小,加上一個父親帶著女兒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生育一女孩就具歧視性,只因為異地他鄉(xiāng),對于孩子管理有其心無其力,如果劉能隨答辯人生活,則有利劉健康成長是更好,請被答辯人及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予以考慮,現(xiàn)在答辯人確實身無分文,沒有支付孩子生活費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過即使貧困一點,但每天總是開心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其共同財產應折款分割。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間,折價5萬元,婚后又修建樓房三間折款八萬元,答辯人離家時有銀行存款2萬元,近年來因開發(fā)征地,政府補償款約10萬元,也依法應有答辯人的一半,按照《婚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應由被答辯人折款補償給答辯人,至于贈與其女劉與否?則由答辯人另行處理。
(四)被答辯人依應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
由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辯人毆打出走,其答辯人毆打出走,并非答辯人自愿。現(xiàn)在身無分文,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時”對方具有困難的另方應酌情給經濟幫助。
另外: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答辯人因為經濟上和其原因不能準時到庭,請法院判決后將《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按郵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組父親羅進西”收,關于離婚后,答辯人的戶籍仍在異鄉(xiāng)也不方便,敬請法院出據《人民法院協(xié)執(zhí)行通知書》將戶口遷回娘家,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組。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陰差陽錯,結婚后,由婚前愛情基礎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兒和共創(chuàng)的房款、存款與征地補償等收入,是因被答辯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為此,根據《^v^婚姻法》及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敬請法院在判決時將照顧女兒和女方與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為原則,給予公正、合理判決為謝。
僅此答辯。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4篇答辯人:長沙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28號。
法定代表人李志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盛龍,海南剛峰律師事務所律師13322028022。
原告林開春訴答辯人(下稱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針對其訴狀現(xiàn)作如下答辯:
下半年,瓊中縣交通局為建設瓊中縣什章階至潮參村至橫嶺部隊什運鄉(xiāng)農村公路通暢工程,向社會招標。我司為承攬該部分工程,也參加招投標活動。10月21日,我司按照招投標的要求以公證授權的形式委托我司海南辦事處的歐宇航代表我司在瓊中縣什章階至潮參村至橫嶺部隊什運鄉(xiāng)至三聯(lián)、烏石農場十二隊至大墩、長本線K21+000至響土等20農村公路通暢工程第一合同標段工程的投標活動中,以我單位的名義簽署投標書和投標文件,與招標人(或業(yè)主)協(xié)商、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以及執(zhí)行一切與此有關的事項。經現(xiàn)場考察后,我司編制投標書并由歐宇航代表簽署遞交給招標代理機構。同年11月6日,歐宇航代表我司參加在海口市金景灣大酒店一樓會議室舉行的.公開開標活動。11月9日,瓊中縣交通局公示第一合同段第一中標侯選人為我司。年11月15日,我司接到中標通知書,通知書要求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遞交履約擔保后于招
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攜帶中標通知書至海南省瓊中縣黎族苗族自治縣海榆路160號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同年11月29日,我司歐宇航作為授權代理人與瓊中縣交通局簽訂了《合同協(xié)議書》。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后,我司同日開工施工,5月13日進行竣工驗收。施工期間,我司沒有委托黃永平進行施工,更沒有委托黃永平以“長沙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瓊中交通局朝參公路項目部”的名義對外購買材料。原告訴稱我司承建了該公路工程,黃永平作為代理人全程負責該公路建設工程,這完全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該公路通暢工程由我司中標承建后,我司并沒有將該工程轉包,也沒有分包,更沒有委托黃永平進行建設,而是由我司獨立完成。
原告與黃永平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原告為其在我司所施工的公路工程供應石料同樣沒有事實根據。我司承建該公路施工中沒有向原告購買石料,也沒有委托黃永平向原告購買過石料,因此黃永平有否向原告購買石料,所購買的石料用于哪里都與答辯人無關。至于黃永平單方稱購買石料是代表我司承建該公路,對于我司沒有法律約束力,不產生與我司之間發(fā)生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黃永平委托他人先后分兩次共付款2500元也都是其個人的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擔,與我司完全沒有關系。
綜上所述,我司沒有委托黃永平承建我司中標承建的公路工程,也沒有委托其向原告購買石料,黃永平向原告購買石料所欠的材料款屬其個人民事行為,應由其本人承擔,故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第六十五條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瓊中縣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長沙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209月28日附有關證據及材料如下:
答辯人的營業(yè)執(zhí)業(yè)照副本(復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復印件2份);
投標文件(復印件2份);
中標通知書;(復印件2份)
合同協(xié)議書;(復印件2份);
公證書;(復印件2份);
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海南剛峰律師事務所的告知函;(原件1份)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5篇答辯人xx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鎮(zhèn)路x號。
法定代表人:蔣,董事長。
答辯人因上訴人黃不服xx市第三人民法院()東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號《民事判決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x年5月22日,入職我公司并填寫履歷表的應聘人是黃榮,身份證號碼為,而黃(即被上訴人)是黃榮的兄弟,是黃榮在本次勞動關系中的聯(lián)絡人。
黃榮自入職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黃榮簽署有關文件以及簽領薪資單,并以黃榮的名字辦理了工作證,答辯人公司員工均以黃榮對其稱謂,對黃榮的身份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而且上訴人也是以黃榮的名義為其辦理有關的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險,黃榮也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
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包括有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本案事實是,被上訴人黃名字從來沒有在能夠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中出現(xiàn)。
結合以上事實和勞動部的通知規(guī)定,答辯人只是與黃榮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與被上訴人根本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沒有支付其工資的義務
答辯人與黃榮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與上訴人黃則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審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上訴人黃x年6月12日至x年9月15日的工資,沒有事實與法律基礎。
三、上訴人黃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辯人與上訴人黃沒有勞動關系,其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其請求未經一審法院審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辯人解除與黃榮的勞動關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黃榮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黃榮在醫(yī)療期滿后拒不回答辯人處工作,在答辯人通知各種方式通知后仍然不回廠上班,其行為屬于曠工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答辯人擁有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力。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此,上訴人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年月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6篇民事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xx訴答辯人及聶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對本次事故答辯人無異議。
xx駕駛的車輛確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也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答辯人可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二、對原告提交的各項證據,答辯人認為:
1、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該事故認定與事實不符。
根據原告與被告的陳述,事故發(fā)生當日,雙方并未報警。
且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的車輛處于停止狀態(tài),正在上下人員,原告駕駛摩托車撞在被告的車輛上。
因此,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的車輛負事故同等責任不正確。
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應為無責。
2、金劍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書真實性答辯人認可,但對其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其鑒定結論不能成立。
(1)該鑒定書采用的鑒定時間不當。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評定總則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而本案中,原告進行鑒定時,骨折還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術,顯然不符合鑒定標準所要求的鑒定時間。
(2)在道交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對于四肢骨折的傷殘鑒定標準,國家標準采用的是功能喪失說,即一肢功能喪失達10%以上的即評定為十級傷殘。
而原告在鑒定時,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喪失功能不能確定,因此,原告構成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不能成立,應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進行鑒定。
(3)后續(xù)醫(yī)療費:并未實際發(fā)生,應等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
(4)誤工損失日、營養(yǎng)期、護理期的鑒定結論均不能成立。
①鑒定報告采用的鑒定標準錯誤。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2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yè)領域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或者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yè)標準;
(三)該專業(yè)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根據該規(guī)定,國家標準優(yōu)先于行業(yè)標準。
而誤工日國家標準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
護理期評定標準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護理程度評定標準》(GA/T800-);
而金劍司法鑒定所在上述兩個鑒定項目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卻適用新司鑒協(xié)05號《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評定準則(試行)》,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2條之規(guī)定。
②營養(yǎng)期的評定沒有事實根據。
加強營養(yǎng),前提條件是日常飲食不足以彌補流失的營養(yǎng),因此才需要額外增加營養(yǎng)。
所以,原告首先應舉證證明自己的日常飲食結構,以證明其流失的營養(yǎng)不足以從日常飲食中得到彌補,其次,原告還應舉證證明自己增加了哪些營養(yǎng)。
而在原告未舉證證明的情況下,鑒定機構就對營養(yǎng)期做出鑒定,顯然是在生搬硬套鑒定標準,不符合客觀實際。
③退一步講,即使在客觀上存在誤工、護理及增加營養(yǎng)的情況下,原告也應舉證證明究竟誤工了多長時間,護理了多長時間,什么人護理的,護理人員有無實際工作,購買了什么補品或食品增加了營養(yǎng)。
而在有醫(yī)囑的情況下,應當以醫(yī)囑記載來認定原告的誤工時間和護理人數、護理時間。
鑒定報告對誤工、護理及營養(yǎng)進行鑒定,只是簡單地套用了鑒定標準的規(guī)定,做為一種專家意見,僅具參考作用,不能做為定案依據。
三、對原告所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和費用,具體答辯如下:
1、醫(yī)療費用元、伙食補助費300元。
交強險系分項限額賠償,醫(yī)療費包括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限額10000元,答辯人可以在10000元限額內賠償原告該兩項賠償項目。
2、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因鑒定時間不當,結論不能成立,且后續(xù)治療費用未實際發(fā)生,故答辯人不予認可。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因鑒定結論不成立,答辯人對原告依鑒定結論計算的數額不予以認可,應以醫(yī)療機構的醫(yī)囑規(guī)定進行計算。
4、交通費1000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guī)定的交通費僅限于受害人因就醫(yī)或轉院而發(fā)生的費用,,在有公交車的情況下,應優(yōu)先乘坐出租車。
原告就醫(yī)、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車,也不會超過100元,因此,主張1000元明顯過高,答辯人認為應以100元為準。
5、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承擔范圍,且鑒定結論不能成立,故答辯人及各被告都不應承擔。
6、復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系原告因訴訟而支出的費用,且不屬于法定賠償費用,故不予以認可。
7、訴訟費及送達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答辯人系根據法律規(guī)定參與本案的訴訟,不是侵權人,承擔的不是侵權責任,故不承擔該費用。
上述意見,請法庭采納。
此致
米東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民事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xxx
地址:瀘州市納溪區(qū)瀘天化集團公司打漁村10-1-5-13號。
答辯人因xxx訴蔣倫芳的遺贈糾紛案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xx所立遺囑的`內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利,
1、xx所立遺囑系違反社會公德的無效遺贈行為。
按照《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遺贈人xx與被告xx系結婚多年的夫妻,無論從社會主義道德角度,還是從《^v^婚姻法》的規(guī)定來講,均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遺贈人從19xx年認識原告以后,長期與其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v^婚姻法》第一條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guī)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遺贈人xx基于與原告有非法同居關系而立下遺囑,將其遺產贈與原告,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
遺贈人xxx卻無視法律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德,漠視結發(fā)夫妻的忠實與扶助,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實質上損害了被告xxx合法的財產繼承權。
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其行為應屬當然無效的民事行為。
2、位于瀘州市江陽區(qū)新馬路6-2-8-2號住房一套,系被告xxx繼承其父母遺產所得,該財產系遺贈人xxx與xxx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xxx所得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蔣倫芳將該房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陳蓉,遺贈人黃永彬是明知的,且該8萬元售房款還應扣除房屋交易時蔣倫芳承擔的稅費,實際售房款不足8萬元。
此外,在20xx年春節(jié),xxx與xxx夫婦將該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子黃勇用于購買商品房。
對售房款部分已進行了處理。
遺贈人xxx在立遺囑時對該房屋住房款的處理顯然違背了客觀事實。
瀘州市納溪公證處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僅憑遺贈人的陳述,便對其遺囑進行了公證顯屬不當,違背了《四川省公證條例》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應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的規(guī)定。
公證遺囑應不予采信。
3、遺囑里涉及的撫恤金不是個人財產,它是死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撫慰金,不屬遺贈財產的范圍;
4.遺贈人xxx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是xxx與xxx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v^繼承法》第十六條和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二條規(guī)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只能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
遺贈人xxx在立遺囑時未經共有人xxx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
基于上述事實,我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請求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瀘洲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xxx20xx年11
民事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xiàn)住本市______區(qū)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yǎng)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
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fā)生大的爭執(zhí)。
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yǎng)義務,實屬居心叵側。
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xù)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
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
我負擔全部贍養(yǎng)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yǎng)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yǎng)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
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guī)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______市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書:本市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7篇答辯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答辯人認為,住宅小區(qū)和鍋爐屬兩個獨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權,物權的客體就是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不能創(chuàng)設,所以說“物權法定”。物權法定原則,就要求我們對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對于不動產,《物權法》有明確規(guī)定,即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經依法登記,不動產物權發(fā)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則,登記后,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就本案而言,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答辯人取得了()第101194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類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屬不動產物權。而該鍋爐正是建在該地上的建筑物。反過來,1號樓盤和2號樓盤是取得()第101195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后的建筑物,其地類用途為綜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證,地類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區(qū)劃內。
2、從物本身的權屬上講,鍋爐是答辯人自己出資購買的,也是自己出資安裝的,其所有權屬答辯人,而小區(qū)住宅分屬各業(yè)主,因此,是相互獨立的物。
3、鍋爐土地登記時間為x年1月26日,而樓房土地登記時間為x年4月4日,鍋爐先于樓房而批建,一前一后,從時間上,無法認定鍋爐是該小區(qū)的附屬設施。
4、從實際使用上講,鍋爐是原告為了給自己辦公及餐廳供熱,而非專為1號和2號樓盤供熱,而以前鍋爐為小區(qū)供熱是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的,有償行為,雙方也不存在從屬性。
5、鍋爐房也辦理了獨立的產權證,鍋爐設置在鍋爐房內,鍋爐和鍋爐房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tǒng)一整體。
通過以上兩個建筑物構造及用途上的區(qū)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鍋爐房和小區(qū)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物權法上的兩個物,設置在鍋爐房內的鍋爐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設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鄰關系;邏輯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問題,是一種并列關系。物權法上的公用設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區(qū)劃內的公用設施,而且《物權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公用共有部分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本案鍋爐不屬于建筑區(qū)劃內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審在該判決中認定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認為鍋爐的建設費用分攤到建設費里了。實際上前面已經闡述了答辯人的鍋爐和小區(qū)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物,所以,鍋爐不屬于小區(qū)附屬公用設施,上訴人所交納的房款中當然也不包括鍋爐建設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房款中含有鍋爐建設費用,但從一審至今,上訴人也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其所述事實成立。相反,倒是上訴人引用的_《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因已被廢止,而引用錯誤。本案一審適用法律正確。
三、上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其所謂履行自己的職務純屬借口。
答辯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為響應政府在城區(qū)范圍內被告集中供熱的號召,并提前進行了通知,拆除鍋爐也是答辯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處分權,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而上訴人一再無理阻撓,已經明顯構成侵權行為,給答辯人造成實際損失,應當予以賠償。上訴人的職務行為,根據《物業(y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業(yè)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yè)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業(yè)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yè)、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yè)主擔任。業(yè)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yè)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規(guī)定,應當通過業(yè)主委員會的決議,或者得到業(yè)主的授權,而不是上訴人自封職務。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屬個人行為。
到目前為止,鍋爐放置在戶外,要由專人負責看管,費用已達5000元。而被上訴人與其他人簽訂的鍋爐轉讓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須向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訴人的損失仍在進一步擴大,上訴人應當賠償給被上訴人以上費用17500元。對此,請求法庭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8篇民事再審答辯狀
答辯人(被申請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被答辯人(申請再審人):沾益縣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沾益縣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于20xx年4月28日收到貴院郵寄的關于被答辯人對(20XX)曲中民終字第XXXX號案提起再審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提出的再審請求及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從實體上來看,二審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1、關于涉案設備是否節(jié)電的問題
在本案一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了由被答辯人簽字并蓋章確認的驗收報告以及答辯人公司的各類資質、質量合格證書、國家電控設備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等證據,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涉案設備符合質量標準及節(jié)電要求。而被答辯人一直辯稱涉案設備不具備節(jié)電功能,是在不能提供任何證據情況下的狡辯。對于被答辯人辯稱涉案設備一直閑置未用是由于設備不具備節(jié)電效果的說法,答辯人堅決不予認可,理由是被答辯人無論是在本案一審還是二審過程中,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設備閑置未用,而是僅僅提供了幾張設備的照片,這些照片來源不明,并不能說明涉案設備是否處于使用狀態(tài),且答辯人在開庭質證時對照片的真實性和證明事實從未認可,法院也是基于被答辯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反駁證據而未采納其關于設備不節(jié)電的主張。因此,在答辯人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涉案設備符合質量標準和節(jié)1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9篇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元),每人承擔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1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_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11年09月20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0篇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蘭州a物業(yè)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三、20xx年4月20日被答辯人的代表人楊x元以幫助答辯人審驗車輛為名,將答辯人的私人車輛(甘)陸地巡洋艦開走,并將該車的行車證等手續(xù)一并拿走。其后又以到珠海出差為由不將車輛還給答辯人。此后,非法對該車改色過戶,私自占為己有。答辯人得知這些情況后,立刻向司法機關報案。但不曾想到被答辯人為掩蓋、逃避其犯罪事實,惡意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其占為已有的(甘)車的大修費用59544元及管理費6000元。試問,被答辯人私自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財產所有人還應為其支付汽車修理費和其他各項費用支出嗎?非法行為能得到法律保護嗎?這種濫用訴權的行為難道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嗎?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的被告(答辯人)不適格,訴訟請求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起訴顯系濫用訴權,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駁回。
答辯人:
20xx年3月22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1篇答辯人:張云琮男69歲市民住本市馬家胡同27號
委托代理人:張愛云女答辯人之女
被答辯人:張云璞男63歲本市交通局退休干部住東關小十字北37號
接到市法院轉來上訴人的《民事上訴狀》,看了以后令人十分氣惱。真真是惡人先告狀一點也不假。他為什么敢惡人先告狀呢?一個是他有權、有錢,欺負我無權、無錢;再一個是他依仗地區(qū)中級法院有人給他撐腰、走后門,欺負我只有一個女子沒有兒。市法院判決以后,我就覺得理不順,想上訴。但我惹不起我老三,忍了忍,算了吧。案子在市法院時,他就讓中級法院的一個干部跑到市法院去走后門、施加壓力,企圖把我們祖孫三代趕出家門。如若不是市法院的孫院長動了惻隱之心,我們一家真是被他害死了。
接到《民事上訴狀》,我又感到很害怕:這下案子到了中級法院,就是到了人家的靠山手里頭。沒辦法了,我去請教律師。劉律師說,對方在中院有人,而且敢出面替他說情,這對我很不利。劉律師見我很冤枉,就教了我個辦法。讓我去找找中院這個干部反映一下真實情況,讓我這個70歲的老人求求他主持個公道。劉律師還說,中級法院人很多,這個人不可能一手遮天。而且,現(xiàn)在正是反貪昌廉的時侯,他也許不會再干擾這個案子了。聽了這些話,我才稍微安了些心。
這份《民事上訴狀》和原來的《起訴狀》一樣,滿紙是胡說八道。現(xiàn)答辯如下,請中院評判。
一、原公路南亍8號院究竟是誰的?
這個原本清楚了幾十年的問題成了本案中最不清楚的問題。張老三就是想從這兒把水攪混,顛倒是非,其目的在于霸占我現(xiàn)在的房產。他說8號院是他的理由是:“老輩家業(yè)分產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原公路南8號院是分給我的`”。只是這樣一句空話,既沒有分家字據,也沒有房產字據。我說他這話站不住腳。我的父母親是挑著擔子逃荒來到臨汾的,上無片瓦,下無錐地,老輩的房產家業(yè)在哪里?母親還沒有生下老三時,父親就去世了,我母親一個家庭婦女拉扯四、五個孩子生活都過不安,哪有錢置買三、四座房院?再說他老三有什么證據證明這三座房院是老輩的呢?總不能他老三說有就有吧。如果他說三處房院都是他的,也就都是他的了嗎?
原公路南亍8號房院是我哥張云喜在1954年4月5日花壹佰捌拾伍萬元人民幣買的焦開富的。我這里有臨汾縣人民政府的賣契為證。到底8號院落是我哥的還是“老輩家業(yè)”不是很清楚了嗎。臨汾市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就很糊涂,他們不承認、不維護政府的法令,只聽他一句空話和他姐的一句假話,就“本院認為:原公路南亍8號院歸原告張云璞所有。”這算什么客觀公道?算什么依法辦事?8號院是我哥的,我哥把他自已的房子給了我,把這所房子的房契也交給我,而且我哥的兒子也寫證明證實這個事實,為什么市法院就不承認是我的呢?不用說我母親根本就沒有說過把8號院給他的話,就按老三說的假定我母親說過這話,難道她有權利把別人的財產給人嗎?難道市法院連起碼的只有財產所有權人才具有該財產處分權的知識也不懂嗎?我要求中級法院維護我對原8號院的所有權。
二、馬家胡同27號院的宅基使用權是國家批給我的從道理上說,國家拓寬馬路拆了我的房子,給我批一塊地基是很順的事。從事實上說,國家批了地基后我就蓋了房子,并且住在里面至今二十年。從證據上說,我有臨汾市城建局出具的拆遷批地證明。難道這還不能證明我住了二十年的院子是我的嗎?
他老三除了紅口白牙說空話還有什么呢?在市法院開庭時,劉律師當面問了他好幾個問題:
劉律師問:8號院被拆遷時,你在不在臨汾,你知道不知道?
老三回答:我在臨汾,我知道8號院被拆遷,我還幫助我哥找景局長批地基。
劉律師問:8號院被拆時有幾間房子?
老三回答:有三、四間二、三間。
劉律師問:當時每間房子補償多少錢?
老三回答:不知道。
劉律師問:你在哪里領取得補償費?
老三回答:不知道,我讓我哥領得。
我老三連這些起碼的問題都回答不了,這能讓人相信8號院是他的嗎?他還說什么我在市法院庭審中“理屈詞窮,無所是答”;他還說什么:“由于張云琮在8號院居住過,戶口也在此,當時就以張云琮的名義登記了”難道國家的政策就是給房客批地基,不給房東批地基嗎?真不知道什么是丟人。
三、決不允許老三圖謀霸占我的房子我有女兒,我有孫子,我決不允許老三霸占我的房子。
他說我的房子地基是他扎起的,磚瓦都是他用煤換下的,而且房子也是全家人幫他建起來的。這不就是說房子是他的了?為什么他建的房子我能住進來,一住就是二十年?他不是在《民事上訴狀》中說“由于自已當時經濟拮據”嗎?既然他連自已住的房子都蓋不起,他就能花上錢白白地給我蓋起房子嗎?真是團(欺騙的意思)鬼鬼都不相信,還想團法院?
他說“近幾年來(我)把廁所建在緊靠原告西房后墻窗戶底下,廁所滿了從不找人清理糞便”請法院同志問問他,我家?guī)瓉碓谑裁吹胤?我是為了他蓋西房才把廁所移在現(xiàn)在的地方,而且已經十年了難道這也要問罪嗎?你問問他是不是用了十年我的廁所?就該我回回請人掏大糞?他還胡說我往他墻上潑屎,也不害燥!既然老三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我,要攆我走,就請法院依評判,究竟是應該他走,還是應該我走!
臨汾地區(qū)中級法院
答辯人: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2篇答辯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周軍訴答辯人及聶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對本次事故答辯人無異議。聶提駕駛的車輛確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也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答辯人可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二、對原告提交的各項證據,答辯人認為:
1、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該事故認定與事實不符。根據原告與被告的陳述,事故發(fā)生當日,雙方并未報警。且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的車輛處于停止狀態(tài),正在上下人員,原告駕駛摩托車撞在被告的車輛上。因此,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的車輛負事故同等責任不正確。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應為無責。
2、金劍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書真實性答辯人認可,但對其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其鑒定結論不能成立。
(1)該鑒定書采用的鑒定時間不當。《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評定總則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而本案中,原告進行鑒定時,骨折還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術,顯然不符合鑒定標準所要求的鑒定時間。
(2)在道交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對于四肢骨折的傷殘鑒定標準,國家標準采用的是功能喪失說,即一肢功能喪失達10%以上的即評定為十級傷殘。而原告在鑒定時,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喪失功能不能確定,因此,原告構成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不能成立,應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進行鑒定。
(3)后續(xù)醫(yī)療費:并未實際發(fā)生,應等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
(4)誤工損失日、營養(yǎng)期、護理期的鑒定結論均不能成立。
①鑒定報告采用的鑒定標準錯誤。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2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yè)領域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或者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yè)標準;(三)該專業(yè)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根據該規(guī)定,國家標準優(yōu)先于行業(yè)標準。而誤工日國家標準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護理期評定標準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護理程度評定標準》(GA/T800-);而金劍司法鑒定所在上述兩個鑒定項目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卻適用新司鑒協(xié)05號《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評定準則(試行)》,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2條之規(guī)定。
②營養(yǎng)期的評定沒有事實根據。加強營養(yǎng),前提條件是日常飲食不足以彌補流失的營養(yǎng),因此才需要額外增加營養(yǎng)。所以,原告首先應舉證證明自己的日常飲食結構,以證明其流失的營養(yǎng)不足以從日常飲食中得到彌補,其次,原告還應舉證證明自己增加了哪些營養(yǎng)。而在原告未舉證證明的情況下,鑒定機構就對營養(yǎng)期做出鑒定,顯然是在生搬硬套鑒定標準,不符合客觀實際。
③退一步講,即使在客觀上存在誤工、護理及增加營養(yǎng)的情況下,原告也應舉證證明究竟誤工了多長時間,護理了多長時間,什么人護理的,護理人員有無實際工作,購買了什么補品或食品增加了營養(yǎng)。而在有醫(yī)囑的情況下,應當以醫(yī)囑記載來認定原告的誤工時間和護理人數、護理時間。鑒定報告對誤工、護理及營養(yǎng)進行鑒定,只是簡單地套用了鑒定標準的規(guī)定,做為一種專家意見,僅具參考作用,不能做為定案依據。
三、對原告所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和費用,具體答辯如下:
1、醫(yī)療費用元、伙食補助費300元。交強險系分項限額賠償,醫(yī)療費包括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限額10000元,答辯人可以在10000元限額內賠償原告該兩項賠償項目。
2、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因鑒定時間不當,結論不能成立,且后續(xù)治療費用未實際發(fā)生,故答辯人不予認可。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因鑒定結論不成立,答辯人對原告依鑒定結論計算的數額不予以認可,應以醫(yī)療機構的醫(yī)囑規(guī)定進行計算。
4、交通費1000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guī)定的交通費僅限于受害人因就醫(yī)或轉院而發(fā)生的費用,,在有公交車的情況下,應優(yōu)先乘坐出租車。原告就醫(yī)、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車,也不會超過100元,因此,主張1000元明顯過高,答辯人認為應以100元為準。
5、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承擔范圍,且鑒定結論不能成立,故答辯人及各被告都不應承擔。
6、復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系原告因訴訟而支出的'費用,且不屬于法定賠償費用,故不予以認可。
7、訴訟費及送達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答辯人系根據法律規(guī)定參與本案的訴訟,不是侵權人,承擔的不是侵權責任,故不承擔該費用。
上述意見,請法庭采納。
此致
米東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3篇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195×年××月××日生,云南省××縣人,住云南省xx市官渡區(qū)××官南路怡園××小區(qū)×幢×單元×號。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就上訴人魏××不服xx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雖然不算短,但是這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存續(xù)的。男女雙方自從建立婚姻關系后在較長的時間內,始終是伴隨著爭執(zhí)和吵鬧,二人始終沒有能夠做到互諒互讓,沒有做到家庭的和諧和睦。早在x年2月就曾提出過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xié)議。由于多年來雙方當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離婚獨自一人無法單獨照顧年幼的女兒,出于為孩子著想,才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xù),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續(xù)而已。原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還有于開庭后征求了現(xiàn)在已獨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兒的口頭及書面意見后,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二、原審中上訴人已表態(tài)愿意有條件離婚,其現(xiàn)認為雙方還有和好可能無任何依據
一審中上訴人曾在庭審中提出多種意見,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離婚;要么錯誤地認為晉寧縣的房子為其個人財產,兩處房產都歸其所有才同意離婚等所謂解決雙方糾紛的方案(對此可查詢原庭審筆錄)。這就說明在內心里,上訴人已完全認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現(xiàn)狀。如今,上訴人上訴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不知這可能出于何處,依據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實是,兩人在x年協(xié)議離婚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后,上訴人并未進行自我檢討,認識其自身錯誤,并未包容和寬待女方,反而至今還一味把爭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歸咎于被上訴人,認為是被上訴人的無理取鬧。持別要說明的是本案中雙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及一審判決離婚后至今的時間內,雙方并無任何溝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說如何談起。被上訴人過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體狀況也不好,心灰意冷,無法再維持這名存實亡的婚姻,上訴人居然還聲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這簡直就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被上訴人堅決要求離婚!
三、上訴人稱一審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的主張不能成立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房屋出租的租金,無任何證據證實,所謂租金目前并無結余。對此,一是自女兒讀初中后,上訴人的工資負責家庭的日常伙食費,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后來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購買及女兒的教育支出。女兒畢業(yè)后就業(yè)費用也由被上訴人支付;二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晉寧縣的房屋,而裝修則是由被上訴人一人負責并出資,購房款與裝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內的所有的積蓄;三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被上訴人身體一直不好,需要不時治療。同時,還需照顧92歲高齡的老母親,被上訴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彌補各項開支,而多次找上訴人協(xié)商,上訴人均不愿拿出錢來,以至被上訴人在退休后至今還一直在打工,辛勤操勞,補貼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現(xiàn)在手中哪兒來積蓄,如果說到積蓄,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第三頁中倒是陳述其保管有“2萬3千元存款單”,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應當在本案中進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雙方的共同財產即對兩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時應基于兩人已經年老,主要考慮養(yǎng)老、居住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xx市官渡區(qū)的這套房屋作為被上訴人單位的福利房,被上訴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該小區(qū)生活,判給被上訴人便于被上訴人日后的生活。并且,被上訴人92歲高齡的母親,住在,需要被上訴人不時進行照顧,被上訴人目前的工作單位也在,在居住方便被上訴人的工作、生活及對老人的贍養(yǎng)。而上訴人目前已經融入到晉寧縣房子所在社區(qū)的生活中,由其在晉寧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guī)定,做出一人擁有一處房產的判決并無不當。
因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分割財產不公等主張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原審判決還沒有遵照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婦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如果說財產分割不公也應是被上訴人認為分割不公才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屬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相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
x年八月二十七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4篇答辯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業(yè)區(qū)177號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P市X公司
住所地:遼寧省P市X區(qū)工業(yè)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D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D商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提起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如何定性并不會對本案產生任何程序或者實體上的影響,況且被答辯人在原審答辯狀中已經自認了“實際履行時雙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約定履行”的事實。因此,原審以買賣合同糾紛立案并判決并不違反任何法律規(guī)定。
第二,被答辯人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料價格上漲”的事實,因此,原審判決根據被答辯人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顯示的價格,認定雙方交易的.單價為每噸16,900元是正確的。
第三,由于被答辯人是在其設在D市的加工廠將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該加工廠距離約定交貨的地點不足3公里,被答辯人的代理人在原審過程中自認兩地點之間的運費是每噸15元。原審判決在被答辯人自認的基礎上作出相關認定并無不當。
第四,被答辯人已經在原審答辯狀中自認:“在合同期間我公司提供的貨物其中有一批36噸,以抽檢不合格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異議后,并請原告檢驗人員重新檢驗為合格”。但是,被答辯人并未提供能夠證明被退回的36噸貨物再次交付給原告的證據。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R公司
xxxx年8月29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5篇答辯人:蔣倫芳
地址:瀘州市納溪區(qū)瀘天化集團公司打漁村10-1-5-13號。
答辯人因張學英訴蔣倫芳的遺贈糾紛案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黃永彬所立遺囑的內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利,
1、黃永彬所立遺囑系違反社會公德的無效遺贈行為。
按照《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遺贈人黃永彬與被告蔣倫芳系結婚多年的夫妻,無論從社會主義道德角度,還是從《^v^婚姻法》的規(guī)定來講,均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遺贈人從認識原告以后,長期與其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v^婚姻法》第一條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guī)定,是一種違法行為。遺贈人黃永彬基于與原告有非法同居關系而立下遺囑,將其遺產贈與原告,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遺贈人黃永彬卻無視法律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德,漠視結發(fā)夫妻的忠實與扶助,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實質上損害了被告蔣倫芳合法的財產繼承權。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其行為應屬當然無效的民事行為。
2、位于瀘州市江陽區(qū)新馬路6-2-8-2號住房一套,系被告蔣倫芳繼承其父母遺產所得,該財產系遺贈人黃永彬與蔣倫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蔣倫芳所得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蔣倫芳將該房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陳蓉,遺贈人黃永彬是明知的,且該8萬元售房款還應扣除房屋交易時蔣倫芳承擔的稅費,實際售房款不足8萬元。此外,在春節(jié),黃永彬與蔣倫芳夫婦將該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子黃勇用于購買商品房。對售房款部分已進行了處理。遺贈人黃永彬在立遺囑時對該房屋住房款的處理顯然違背了客觀事實。瀘州市納溪公證處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僅憑遺贈人的陳述,便對其遺囑進行了公證顯屬不當,違背了《四川省公證條例》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應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的規(guī)定。公證遺囑應不予采信。
3、遺囑里涉及的撫恤金不是個人財產,它是死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撫慰金,不屬遺贈財產的范圍;
4.遺贈人黃永彬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是黃永彬與蔣倫芳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v^繼承法》第十六條和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二條規(guī)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只能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遺贈人黃永彬在立遺囑時未經共有人蔣倫芳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
基于上述事實,我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請求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瀘洲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蔣倫芳11月2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6篇申訴再審民事答辯狀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次子由答辯人撫養(yǎng)并無不當。而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于法無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一、被答辯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一引用的法律被答辯人理解錯誤,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關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要求法院解決的是子女撫養(yǎng)權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而不是解除婚姻關系問題,故被答辯人引用的法律規(guī)定不能適用子女撫養(yǎng)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
二、同居期間共同生育兩兒子,每人撫養(yǎng)一個是比較合理的,如果全隨被答辯人生活,對答辯人顯然缺失公平。
三、因為已生育兩兒子,答辯人因而作了絕育手術,而被答辯人未作絕育手術,終審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7篇答辯人:,男,51歲,漢族,住*鎮(zhèn)小學。
被答辯人:*縣*小學。
法人代表: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xiàn)住房是20xx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0月2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8篇答辯人(一審被告):X市X區(qū)工商局,地址:XX市X區(qū)X街X段X里X號。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X區(qū)工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趙X,男,1950年7月出生,漢族,系X區(qū)工商局副局長,現(xiàn)住X市X區(qū)X街X號,辦公室電話:XXX,郵政編碼:XXX。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X市機械服務中心。
地址:X市X區(qū)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夏X,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我局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作出如下答辯。
一、上訴人所從事的經營貿易活動,違反了國家法律,與《XXXXX》第×條第×款之規(guī)定相違背,應當受到罰款處罰。
我局工作人員在查驗上訴人與其客戶的經濟合同時,發(fā)現(xiàn)上訴人有違反工商法規(guī)的行為,即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貿易活動。
我局工作人員經過認真細致的調查,在獲取確鑿證據之后,經我局局委會研究決定,給上訴人予以相應的行政罰款處罰,并在正式向上訴人宣布后,當場將處罰決定書予以送達。
二、我局的行政處罰行為合法正確,沒有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
我局確認上訴人違法經營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詳見調查材料)。
近年來,上訴人未經工商部門許可,多次違法從事貿易活動,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曾向X市有關部門申請增加經營范圍的問題。
其實,他們只是找到XX單位一位領導,這位領導寫了一張便條,他個人認為可以經營。
但這不屬他的管轄范圍內的事,況且,他的批示,又不代表他所在單位。
而上訴人經營范圍問題,歸我局管理。
故X領導的批示無效。
其次,我局對上訴人違法經營問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即第X條第X款的規(guī)定進行合法處罰,沒有對上訴人進行非法侵害。
因此,我們不能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根據以上答辯理由,我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保證行政執(zhí)法活動依法正常進行。
X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市X區(qū)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
委托代理人:趙X
一九九二年×月×日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19篇民事案件再審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首先:感謝瓜州縣人民法院能夠,對原告訴我的當事人雇員人身傷害賠償案提起再審。
我的當事人,對原安西縣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不服,先后向安西縣人民法院和安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得到了兩院的重視和支持給了我們一個重新申辯和舉證的機會,現(xiàn)在我就原告起訴書中,將原被告雙方依法成立的承攬加工關系主張為雇傭關系的不實諍訟,做如下答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正確判定雇傭關系和承攬加工關系就成了本案的關鍵性問題。
要辯明這個問題,首先應當明確承攬和雇傭的法理定義,_合同法第251條給承攬合同的定義是“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在法學理論上“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雇傭人指示,監(jiān)督下為雇傭人提供勞務,由雇傭人支付報酬的1
勞動關系”,甄別雇傭關系是否成立的主要標準是法理上的“控制理論”它是以雇員對顧主產生的人身依附關系為基礎,體現(xiàn)為雇員為雇主的利益在雇主的控制或監(jiān)督、指示下履行某種行為,控制即管理,本案中原告為被告加工產品的過程是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給付報酬的過程,承攬加工關系的主體符合《_合同法》的規(guī)定,同時被告人在原告加工產品期間,只提供原料,強調注意安全生產,驗收產品,支付報酬,即沒有給原告設定工作時間,下達工作任務,也沒有控制、監(jiān)督和干涉原告人的來去自由,雙方均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完全具有獨立性,承攬關系的要件具備,怎么能認定為雇傭關系呢?
原告答辯狀格式范文第20篇答辯人:XX市順慶區(qū)城市印象業(yè)主委員會。
地址:XX市順慶區(qū)金魚嶺街42號
業(yè)主委員會負責人:XXX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XX市順慶區(qū)楊家巷16號2樓。電話:。
法定代表人:XXX
2012年5月29日,答辯人因收到XX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轉來——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關于“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20000元”一案,現(xiàn)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未見到所謂的“城市首座項目原鋪設天然氣管道的設計方案”,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也未事先書面告知答辯人或城市印象業(yè)主大會,更不用說,此方案能否獲得通過?
二、“城市印象”小區(qū)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qū)戶數計算輸氣管徑,并已定型管徑。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yè)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城市印象”小區(qū)規(guī)劃區(qū)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于業(yè)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qū)要到我小區(qū)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qū)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guī)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qū)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qū)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qū)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并給予方便。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guī)定。
四、在社區(qū)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XX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于我小區(qū):“城市首座”小區(qū)要到“城市印象”小區(qū)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后,承諾確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區(qū)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XX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fā)布承諾書公示于小區(qū)。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y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事項由業(yè)主共同決定。其中,決定第(七)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yè)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yè)主同意。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yè)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yè)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qū)要到城市印象小區(qū)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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