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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編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

本編主要講述市場秩序法的內容,涉及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

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制度規定。

通過本章的學習,同學需要理解市場秩序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市場秩序規制法的原理

一、市場秩序規制法的含義與調整對象

(-)界定

國家從社會經濟的整體出發,為了維護市場機制的作用,調整國家對影響市場秩序的市場主

體行為進行規制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采狹義說

(二)調整對象

1.對特殊市場主體行為的規制

2.對市場競爭行為的規制

3.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市場秩序規制法的基本原則

1.維護經濟民主原則

2.保障實質公平原則

3.社會整體效率優先原則

4.傾斜保護弱者原則

第二章反壟斷法

第一節反壟斷法概述

一、壟斷及其危害

1.概念

(1)經濟學上:少數企業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對生產和市場進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場領

域內從實質上限制競爭的一種市場狀態。有結構主義到行為主義發展過程。

結:市場結構決定市場行為,市場行為又決定市場績效;

行: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三者的關系是互動的,而不是單向決定的關系。

(2)法學上:各國法律中規定的,壟斷主體對市場運行過程中進行排他性控制或對市場競

爭進行實質性限制,妨礙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或狀態。特征是違法性和危害性。

比經濟學寬泛

2、壟斷的危害

(1)阻礙社會技術進步:

(2)破壞市場公平競爭;

(3)損害消費者利益;

(4)影響經濟民主制度。

二、反壟斷法

1.概念:調整國家在規制市場主體(或其他機構)排斥和限制競爭、控制市場為目的而實

施的反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規范的總和。

2、理解視角

(1)適用的對象為市場主體

(2)規制的行為是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3)國家競爭政策的直接體現

(4)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5)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同構成競爭法體系。

7K日

多元化

(1)維護公平競爭;

(2)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3)保護消費者權益。

《反壟斷法》第1條

4.地位

美國《謝爾曼法》“經濟自由的憲法”

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基本法”

日本《禁止壟斷法》“經濟憲法”

5、適用范圍

(1)適用的主體對象:經營者、行業協會、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2)適用的行為對象

(第3條規定的壟斷行為)

①壟斷協議;(限制競爭協議)

②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③經營者集中

或④行政性壟斷;第8條

三、中國反壟斷法的立法進程

1、1988年,中國競爭立法提上議事日程,準備采用統一立法的模式。

2、1993年,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情況嚴重的公用企業壟斷和行政壟斷進行了規定。

3、1994年開始,《反壟斷法》重新排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歷經八、九、十屆人大。

4、2006年6月,《反壟斷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5、2007年6月,《反壟斷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二審。

6、2007年8月30日,《反壟斷法》頒布,08年8月1日起實施

7、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制定《反壟斷法》的必要性(考研2007-經濟法-三-1)

(1)中國存在壟斷或者企業寡頭;

(2)中國競爭精神和競爭文化比較弱;

(3)西方國家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

四、中國反壟斷法的爭議點

1、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問題。這是跨國公司比較關注的問題。

2、規制跨國公司的壟斷行為與規制我國公司壟斷行為的關系問題。

3、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問題。

4、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設立問題。

5、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第二節壟斷協議的法律規制

一、概念和表現形式

1.概念:

13條: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2.危害:

(1)直接損害未參與協議企業的利益

(2)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

(3)妨礙競爭機制功能的發揮

3、表現形式

(1)橫向壟斷協議13條

禁止競爭關系經營者達成下列協議:

①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13年,華北制藥案被罰1.6億美元)(14年,12家日企被罰

12.35億)(13年,浙江保險業被罰1.1億元)

②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13年,華北制藥案被罰1.6億美元)(15年麻陽頁

巖磚案)

③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13年赤峰煙花爆竹案)(15年麻陽頁巖磚案)

④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⑤聯合抵制交易;機場對航空公司?

⑥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縱向壟斷協議

禁止經營者有以下兩類聯合行為:

①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13年合生元、美贊臣、多美滋、雅培等被罰6.7億)

(14年依視路、尼康、蔡司和博士倫、強生等被罰1900萬)(14年奧迪、克萊斯勒案)

②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13年瑞邦訴強生案)

(13年合生元、美贊臣、多美滋、雅培等被罰6.7億)

(14年依視路、尼康、蔡司和博士倫、強生等被罰1900萬)

③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橫與縱(考研2012-經濟法---3)

二、壟斷協議的認定

1.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

(1)經營主體的資格:相關市場的經營者。企業團體(行業協會)是否構成壟斷協議的主

體?(《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第29條,謝絕自帶酒水,是否是限制競爭的協議?)

①11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②16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2)限制競爭的目的一般的限制競爭協議往往具有偽裝。

(3)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

(4)損害市場競爭的后果

2.壟斷協議的豁免

(1)界定

對于違法的壟斷協議,由于其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或者足以抵消其反競爭的危害,經批準,

不適用反壟斷法規制壟斷協議的規定,或者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的制度。

(2)豁免條件

15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13條、第14條

的規定;

①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②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③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④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⑤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⑥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⑦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3)豁免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舉證。

15條屬于前款第1項至第5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

證明所達成的協議:

①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

②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三、法律責任

1.經營者行政責任

46(1)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

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

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業協會的行政責任

46(3)條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

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13年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以及老鳳祥銀樓、老廟、亞一等5家金店被罰1009.37萬元)

(13年,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業被罰50萬元)

3.經營者行政責任的寬恕制度

46(2)條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

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4.民事責任

50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款適用于所有的壟斷行為,經營者的壟斷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1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5.刑事責任

初稿中曾經出現壟斷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最后被刪除。

第三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規制(考研2010-經濟法-三-1)

一、含義

1.概念:是指企業獲得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以后濫用這種地位,對市場的其他主體進行不

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競爭對手的行為。

2.結構主義和行為主義的區別

(1)結:市場結構決定市場行為,市場行為決定市場績效,故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屬于“本

身違法”;(本身違法原則)

(2)行:市場結構與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并不具有必然的聯系,故擁有市場支配地位

本身并不違法。(合理原則)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

(一■)確定相關市場

定義12條: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

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2009.5.24《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

2014年第24號關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微軟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案經營者集中反

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1、相關商品市場

是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

商品所構成的市場。包括兩方面

A、消費者需求的可替代性:需求彈性

B、生產者供給的可替代性:供給彈性

(SSNIP分析法)

2、相關地域市場

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域。

考慮因素:

(1)區域間交易的障礙:交易成本的障礙和法律上的障礙

(2)產品的特有性質

3、時間相關市場

(-)確認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地位

1、概念:

17條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

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2、認定的因素

18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3、可推定的條件

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4、市場份額推定的限制

(1)有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

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

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行為性質認定

17條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壟斷價格或高賣低買)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掠奪性定價)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拒絕交易)銀聯和支付寶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

易;(獨家交易)(如QQ用戶被要求強制刪除360?)(書生訴盛大)(14年查微軟?)

拒絕交易與排他交易(華政2014-1-2)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搭售或捆綁銷售)

(如電信套餐)(如QQ安裝QQ軟件管家、軟件醫生?)(14年赤峰市煙草公司案))(13

年大亞灣供水案)(14年查微軟?)(15年海南省東方市自來水公司壟斷案)(15年撫順煙

草公司案)(15年寧夏電信、鐵通和聯通公司案)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差

別對待或歧視待遇)(14年赤峰市煙草公司案)銀行不愿放貸給低價購房者?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強迫交易等)

2011.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

奇虎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爭議隹占

1.相關市場如何界定

(1)相關商品市場

(2)相關地域市場

2.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1)認定的一般方法

(2)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3.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關于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用戶二選一)的實質

(2)關于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是否存在反壟斷法所禁止的無正當理由搭售的問題

4.何種民事責任

三、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47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

50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無)

第四節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概述

(一)概念:

1.狹義:公司法意義上的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企業,通過取得財產或股份,合

并成為一個企業的行為。

2.廣義:擴大到一個企業能對其他企業發生支配性影響的所有方式。

反壟斷法所稱的企業合并,是指廣義意義上的合并。

2008.8.4《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法定類別

第20條

1.經營者合并;(狹義)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廣義)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

響。(廣義)

14年,馬士基案國內禁,國外放

15年《關于規范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

(三)學理類型

1.資產轉移型集中:即狹義合并,即公司法意義上的合并。

(1)從法學角度上看,分為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

(2)從對市場影響的角度看,分為:

①橫向集中:指相同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集中,規模擴大,直接影響市場結構。

②縱向集中:指處于不同生產或銷售環節的企業之間的集中,實質是市場交易關系變成管理

關系,可能導致對上游或下游市場競爭的限制。

③混合集中:分屬于不同產業領域的企業的集中。

2.經營控制型集中

又稱間接合并,公司法意義以外的集中

(1)股份控制合并: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持有競爭企業的股票或資產,從而導致限制

競爭或壟斷控制的行為。

(2)經營控制合并:受讓或承租資產、委托經營、共同經營

(3)人事控制合并:一個企業的人事受其他企業的控制,從而納入其他企業的運行軌道。

包括董事互任、干部兼任。

二、經營者集中控制程序制度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啟動程序

1.事先申報義務

21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

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2.2.1《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

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2008.8.3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

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

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2008.8.3《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

準的規定》

2009.8.15《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2.事先申報義務的豁免

22條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

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

的經營者擁有的。

3.主動調查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4條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上述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

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二)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1.初步審查

25條: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步審

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

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逾期未做決定的,可以集中。

2.深入審查

第26條: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

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3.延長審查

第26條

下列情形之一,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1)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2)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3)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是否太冗長?14.4《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試行)》

浙江融信收購恒生電子仍在審查中

(三)控制標準

1.審查考慮的因素

27條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2.審查結果

28條

(1)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

定。(禁止集中)

(2)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

利益的,可以作出不予禁止的決定。(同意集中)

29條

(3)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附條件同意集中)

30條

(4)審查結果必須對社會公布

(四)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

31條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

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1)國家安全審查與反壟斷審查并列;

(2)國家安全審查不同于經濟安全審查;

(3)國家安全審查由相關機構進行;CFIUS?

(4)國家安全審查具有必要性,因為外資并購體現出“斬首式”及惡意收購。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1)6

十八屆三中全會: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2014.1月設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國辦發(2015)24號

(五)法律責任

48條1.停止實施集中;

2.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

3.限期轉讓營業

4.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5.可以處以50萬以下罰款微軟百視通商法函[2015]671號

50條6.經營者實施集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01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節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規制

一、概念及表現形式

1.概念:是具有行政屬性的壟斷行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第8條

2.特征:

(1)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性公司);

(2)行為是主體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具體和抽象行政行為;

(3)形式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資源自由流通等。

3、表現形式

(1)行政強制經營

32條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

提供的商品。

駕校、私家車牌照?15年山東交通廳道路運輸車輛信息公共監控平臺案

(2)地區封鎖

33條以下列方式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①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14年河

北路橋費案)

②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

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③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④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也

有)

⑤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限制招投標

34條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

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行政歧視

35條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

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行政強制行為

36條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抽象行政壟斷行為

37條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15年山東交通廳道路運輸車

輛信息公共監控平臺案

《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3條: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

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

《行訴法》第12條…(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如叫停UUCall,阿里旺話

二、行政性壟斷的危害及其成因

1.危害性

(1)扭曲市場機制;

(2)損害市場主體權益;

(3)滋養腐敗;

<4)削弱企業競爭力。

2.原因

(1)政府干預主義的思想;

(2)利益多元化的格局;

(3)自然壟斷的傳統慣性;

(4)經濟民主化程度不高。

三、行政性壟斷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公共組織)。

2、主觀要件:行政權力的濫用。

3、客觀要件:實質性限制和損害競爭。

四、我國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規制

1、法律責任51條

(1)責令改正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

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

(2)依法處分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建議權

51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4)特別法優先適用

51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

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查《電力法》、《鐵路法》、《郵政法》、《煙草專賣法》和《電信條例》等

2、完善思路

綜合范疇,自我糾錯機制作用有限。

1、加強政府職能轉變的行政立法

2、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起訴權

3、處罰受惠者

4、受害者民事賠償制度(50條與51條的順序問題)

5、提起行政訴訟?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

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雖有《行訴法》第12條,可第53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六節反壟斷法的實施

一、實施反壟斷法的原則

1、堅持國家基本制度

第4條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

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2、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相協調

第5條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

爭能力。

3、行為主義的準則

第6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二、適用除外制度

特定行業或特定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

1、國家壟斷和自然壟斷

第7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

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

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但上述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2、知識產權

第55條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

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15.8.1《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反壟斷與科技創新,考研2008-經濟法-三-1)

3、農業

第56條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

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漁業?

三、域外適用制度

第2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

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設立網絡中心案

微軟收購諾基亞案

四、反壟斷機構

1、反壟斷委員會性質?

第9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①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②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③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2009年5月)》

④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工作規則(2008年9月)》

2、反壟斷執法機構

(1)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普通:商務部(反壟斷局)、工商總局(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發改委(價格監督檢

查與反壟斷局)

2011.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

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2011.2發改委《反價格壟斷規定》;2011.9《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

行業:

(2)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

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反壟斷調查

1、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權

38條

(1)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2)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

為舉報人保密。

(3)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2、反壟斷調查措施(準司法權)

39條

(1)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

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上述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3、經營者和解制度

45條(1)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

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

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15年5月,銀夏工商局對鐵通、聯通和電信搭售固話行為中止調查;9月中移動內蒙中止調

(2)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

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北京盛開體育發展有限公司壟斷行為案(2015年第1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①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②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③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六、經營者救濟

1、禁止集中、同意集中和附條件同意集中決定的救濟

(1)53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禁止集中、同意集中和附條件同意集中決定不服的,

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前置)

(2)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1993.12.1: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007.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90美國《謝爾曼法》

1914美國《克萊頓法》

1909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

1.概念:

經營者為了爭奪市場競爭優勢,違反公認的商業習俗和道德,采用欺詐、混淆等經營手段排

擠或破壞競爭,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并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競爭行為。

(2009法綜-壹-9)

2.《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7種行為:(2012法綜-三一2)

(1)混淆行為

(2)虛假宣傳

(3)侵犯商業秘密

(4)商業賄賂(2010法綜-三一2)

(5)低價傾銷

(6)不正當有獎銷售

(7)詆毀競爭對手

(8)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3.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第2條

經營者: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組織和個人。

(2)行為的違法性

違反商業道德或習俗

(3)社會危害性

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

1.概念:國家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法律。

第1條立法宗旨(華政2012綜合-四-2,2014綜合)

2.特征:

(1)政府對經營者競爭的適度干預

(2)調整范圍具有不確定性

(3)與其他法律的競合性

(4)保護的權益具有社會性

第二節混淆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混淆(仿冒)行為的概念

生產者或經營者為爭奪競爭優勢,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不正當使用他人的標志,使自己的

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相混淆,牟取不正當利益。

二、表現形式:第5條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

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

誤解的虛假表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1.未經注冊人許可,在其他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商標法》57條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1、知名商品

(1)概念

《司解》1: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2)知名商品認定的因素

①銷售時間;

②銷售區域;

③銷售額;

④銷售對象;

⑤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

⑥宣傳持續程度和地域范圍。

(3)知名商品認定的舉證責任

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4)適用除外

不同地域范圍內,在后使用者善意使用不夠成不正當競爭;

但若進入相同范圍足以造成混淆,在先使用者有權請求附加足以區別來源的其他標識。

2、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1)概念: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特有的

名稱、包裝、裝潢,且非商標法禁止使用的標志。

(2)不能認定的情形

①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②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品名稱;

③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

性價值的形狀;

④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司解》2

(3)例外

前款第①②④項規定的情形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

或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觀敘述商品而正當使用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4)特有裝潢的特殊規定

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

營業形象,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裝潢”。

3、足以造成混淆的認定

參照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1)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

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

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2)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視為“足

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他人的商品。

1、企業名稱的認定

(1)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

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

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修訂)

(2)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企業名稱。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

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

商號=

2、姓名的認定

(1)自然人姓名

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姓名。

(2)筆名、藝名

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姓名

(四)仿冒質量標志和產地

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

虛假表示。

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2.偽造產地

3.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五)“使用”的認定

1、使用應該為“商業使用”即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

2、認定:

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包括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企業名稱、姓名用

于商品、商品包裝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應

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的“使用”。

三、混淆行為的認定

1、主觀故意性

2、混淆的特定性

混淆的一般是商品聲譽、商業信譽的載體——商業標識

3、后果的誤導性

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

《司解》4條

司考2014-1-65

65.甲酒廠為擴大銷量,精心摹仿乙酒廠知名白酒的包裝、裝潢。關于甲廠摹仿行為,下列

哪些判斷是錯誤的?

A.如果乙廠的包裝、裝潢未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則甲廠摹仿行為合法

B.如果甲廠在包裝、裝潢上標明了自己的廠名、廠址、商標,則不構成混淆行為

C.如果甲廠白酒的包裝、裝潢不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乙廠白酒,則不構成混淆行為

D.如果乙廠白酒的長期消費者留意之下能夠辨別出二者差異,則不構成混淆行為

四、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21條《商標法》和《產品質量法》優先適用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照。

2.民事責任:

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

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

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刑事責任:侵犯注冊商標罪;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三節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虛假宣傳的概念

1.概念: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或者

提供的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虛假廣告或其他

形式的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第9條

2.危害:

(1)侵犯消費者利益;

(2)危害同業競爭者利益。

二、表現形式

1.商品質量的虛假表示

(1)偽造或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的行為

(2)生產者、產地的虛假表示

(3)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虛假表示

2.商品價格的虛假表示

3.引誘性廣告宣傳行為

4.詆毀性廣告宣傳行為

5.變相廣告宣傳行為

三、虛假宣傳行為的構成要件

1.宣傳主體是經營者

廣告主、廣告的制作者、發布者及相關社團等。

第9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

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2.宣傳行為虛偽不實

3.宣傳行為的后果是“引人誤解”

四、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認定

1、認定的規則

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虛假宣傳行為:

(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4)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

傳行為。

《司解》8條

2、認定考慮的因素

(1)日常生活經驗;

(2)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

(3)發生誤解的事實;

(4)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

五、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廣告法》55條

(1)責令停止發布

(2)罰款

(3)吊銷營業執照

《反》24條

(3)罰款

2.民事責任《反》9條,《消》45條和《產》59條

(1)廣告主無過錯責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

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56條

(2)廣告經營者、發布者過錯(先賠)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

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廣》

56條

(3)特別廣告無過錯(連帶)責任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

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

56條

(4)一般廣告過錯(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

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

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56條

相關規定:《產》58條,《消》45條和《食安法》140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

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刑事責任《廣》55條、《刑》222條

第四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不為公眾所熟知,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

息和經營信息。

《反》第10條、《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第2條

2.特征:

(1)非公知性:核心特征

(2)管理性: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3)經濟性:具有經濟利益

(4)實用性

二、非公知性

1、概念:

《司解》9條: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不

為公眾所知悉”。

2、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情形

(1)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2)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

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3)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4)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5)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6)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三、經濟性和實用性

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

正當競爭法》

第10條第3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第11條《司解》10條

四、管理性

1、概念

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

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的“保密措施”。《司解》11條

2、管理性的認定

①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

②權利人保密的意愿;

③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

④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

具體保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

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2)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

(4)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5)簽訂保密協議;

(6)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五、商業秘密的分類

1、技術秘密(Know-how):產品配方、關鍵數據等

2、管理秘密:管理模式、公關技巧等

3、經營秘密:經營計劃、客戶名單、標書等。

(1)客戶名單的認定《司解》13條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

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

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2)例外規定

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

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

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司解》13條

六、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10條)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

掌握的商業秘密:

OR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

為侵犯商業秘密。

七、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的問題

1、反向工程的概念

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

息。

《司解》12條

2、法律規制

(1)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

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2)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

法的,不予支持。

八、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1)《合同法》43條違約責任

(2)《反》20條賠償損失

(3)《司解》16、17條:停止侵權和賠償

2.行政責任

1995《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反》25條

3.刑事責任

《刑》220條援引《反》第10條

九、商業秘密侵權訴訟制度

1.原告的舉證責任

①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

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②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

③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

《司解》14條

2.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①停止侵權《司解》16條

②賠償損失《司解》17條

確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己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

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

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第五節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制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乃賄賂之一;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秘密收買競爭對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員的方式,爭奪交易機會,獲

取市場競爭優勢的不正當行為。

2.特征:

(1)主體包括行賄者和受賄者

(2)主觀以排斥商業競爭為目的

(3)客觀以不正當的方式進行

二、表現形式

(一)商業回扣

1.概念: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

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種行為是法律禁止的。

2.構成要件:

(1)主體乃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有關人員

(2)客觀上帳外暗中支付支付酬金和其他利益

(3)主管是排擠競爭對手,獲取交易機會.

3.區別于折扣

折扣是指商品促銷活動中,賣方在所成交的價款上給買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

一種交易優惠,是合法的。

(二)不正當的傭金行為

1.概念

傭金:企業支付給為其經營活動提供服務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2.合法與非法之分

(1)傭金必須公開如實入帳,否則非法。

(2)收取傭金的中介機構都具有合法的經營主體資格,否則不能收。

三、法律規制

1.1997年之前,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制

22條: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1996年,《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2.1997年之后,新《刑法》亦有相關規定:商業賄賂犯罪

3.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意見》涉八種罪名:⑴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164條);⑶受賄罪(385條)乂4)單位受賄罪(387條);⑸行賄罪(389條);(6)對單位行賄罪(391

條);⑺介紹賄賂罪(392條);⑻單位行賄罪(393條)。

4.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六節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不正當有獎銷售

1.概念:經營者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不正當附帶性提供物品。

2.表現形式

(1)抽獎式有獎銷售,一般合法,如下違法:

①欺騙性有獎銷售:詐稱有獎實質無獎;內定中獎人員

②利用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

③巨額獎品的銷售行為:5000元以上的有獎銷售,違法

(2)附贈式有獎銷售(普遍有獎):是否違法,須細化,如價值、對象和形式

《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二、低于成本價銷售

1.概念:11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

2.特征:

(1)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

(2)不正常的削價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反壟斷法亦作為規制對象

3.例外規定

第11條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拆遷降價銷售商品。

三、詆毀競爭對手

1.概念:14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商譽:goodwill,人們對經營者本身以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一種總的積極的社會評價。

2.構成要件:

(1)主體:同業競爭者

(2)客觀:散播的是捏造的虛偽事實。

(3)主觀:損害對手的信譽、聲譽,以贏得競爭優勢。

3Q大戰騰訊訴奇虎一審判決書:500萬!

四、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第7條: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

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

市場。

第七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政府監督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門3條

2.各級人民政府3條

二、社會監督4條

第四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一、消費者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生活資料的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也包括生產資料的消費者。

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

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食藥糾紛司法解釋》第3條

2.特征

(1)主體是指個人消費者

(2)消費性質屬于生活消費

(3)消費方式表現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調整對象

(1)國家機關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2)國家機關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

(3)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

2.調整范圍

(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2)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第62條特殊適用)

金融消費者?第28條……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

供經營地址、……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

民事責任等信息。

3.基本原則

(1)依法交易原則

第4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2)國家保護原則

第5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

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30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

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33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

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

務等措施。

35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

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3)全社會保護原則

第6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

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4)法律保護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經營者過錯責任

懲罰性賠償55條

物質賠償為主、精神賠償為輔51條

第二節消費者的權利

一、概念

1.公民權利的具體化

最早由美國總統肯尼迪在1962年《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總統特別國情咨文》提出,包括:

(1)獲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權

(2)獲得商品信息資料的權利

(3)對商品自由選擇的權利

(4)提出消費意見的權利

2.區別于公民權利

(1)主體不同

(2)內容不同

(3)實現方式不同,

后者以《憲法》賦予和保證

二、消費者權利的內容

1.保障安全權

第7條(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知悉知情權

第8條(1)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

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

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

況。

航班延誤

王海狀告可口可樂

智能手機軟件強制收費

出國手機上網流量費過萬

3.自主選擇權

第9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

(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廣電開機強制廣告《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銀行取消賬戶年費和管理費,并未通知儲戶

4.公平交易權

第10條(1)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

等公平交易條件

(2)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一斤螃蟹四兩繩

曾經的月底流量清零

5.依法求償權

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

償的權利。

(1)商品的購買、使用者

(2)服務的接受者

40條第三人:是指除上述人外,因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發生現場受到損害的其他人。

與《產》43條、《消》41條比較

6.依法結社權

12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上海消保委、廣東消

委會等)

36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

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38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

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消費者組織

37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

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2)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4)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5)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6)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

當告知鑒定意見;

(7)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

訟;

(8)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47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

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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