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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基礎管理類序號排查項目排查內容排查標準排查依據排查部門1行政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9條。安環科企業發生變化(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許可范圍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等),是否按規定申請和實施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30、32條。安環科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1)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是否符合比例;(3)是否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9條安環科3安全生產責任制(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定和企業實際,是否逐級落實;(3)是否嚴格落實考核、獎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6條安環科4隱患排查(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是否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并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3)是否按規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隱患;對暫時無法整改的重大隱患,是否制定整改計劃和落實防范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治理方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法》第38條、《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7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4條安環科5風險管控(1)是否建立了風險管控機制;(2)是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3)是否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與預警監控系統,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9條安環科6安全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5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9條安環科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安全生產法》第27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35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4條安環科是否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安全生產法》第25條7危險作業是否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7條安環科特殊作業是否按規定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危險作業。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第4.6條安環科動火監護、動火分析與動火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分析應當符合規定;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5.2條、第B3.1條安環科受限空間作業氣體濃度監測、作業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的監測;《受限空間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h。《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6.4條、第B3.2條安環科特殊作業前是否按規定制定并落實了其他安全措施。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保證落實到位。《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安環科8重大危險源(1)是否按規定辨識重大危險源并建立檔案;(2)是否按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報安監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法》第37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23條安環科是否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5條安環科9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安環科建設項目安全條件是否按規定報經安監部門審查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是否按規定審查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否按規定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安環科10承包租賃(1)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資質審查;(2)是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3)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安全生產法》第46條安環科是否對進入企業的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安環科11職業衛生職業衛生是否按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職業病防治法》第16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告知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20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安環科12應急救援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6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安全生產法》第78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3條安環科是否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8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安全責任險。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18條安環科13安全評價(1)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2)評價報告中所提問題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安環科14檢驗檢測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測是否符合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安全生產法》第33條安環科15一書一簽(1)是否按規定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2)是否提供與產品相符的安全技術說明書;(3)是否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化學品相符的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安環科16領導帶班(1)是否建立了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2)單位負責人是否按規定進行帶班,并填寫帶班考勤記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30條安環科隱患排查清單生產現場類序號排查項目排查內容排查標準排查依據排查部門1總體布局是否按規定經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廠區布局是否與總圖一致;未經正規設計的是否進行安全設計診斷;設計診斷查出問題是否完成整改。《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倉庫等設施之間以及與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經過安全論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是否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生產法》第39條《安全生產法》第39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22工藝安全工藝安全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是否經逐級放大試驗到工業化生產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是否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是否按規定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安全生產法》第18條《安全生產法》第18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工藝變更是否按規定履行了變更審批手續。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安環科及生產車間裝置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等嚴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泄壓設施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反應設備是否設置了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5.5.1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5.5.13條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是否按工藝要求運行;是否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情況。《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是否及時處置,處置記錄是否完整。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并保存分析記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是否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浮頂儲罐運行中是否有浮盤落底的情況。《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操作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填寫是否符合要求。企業應建立操作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崗位職工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照工藝卡片參數平穩操作,巡回檢查有檢查標志;定時進行巡回檢查,要有操作記錄;操作記錄真實、及時、齊全;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內容完整、真實。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安環科及生產車間33設備安全設備安全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是否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或泄壓排放系統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相關臺賬資料是否齊全。《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安全聯鎖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經審批摘除,經審批后臨時摘除是否超過一個月未恢復。《安全生產法》第33條《安全生產法》第33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油氣儲罐按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2)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3)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置注水措施;(5)儲存甲B、乙A類的液體應選用金屬浮艙式的浮頂或內浮頂罐,采用固定儲罐的應設置氮封;(6)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對于采用氮氣或其他氣體氣封的甲B、乙類液體的儲罐應設事故泄壓設備;(7)油氣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及夏季降溫噴淋設施,易燃液體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泡沫滅火設施;(8)液化烴球罐的支腿從地面到支腿與球體交叉處以下0.2米的部位應覆蓋耐火層,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的供電系統是否與原設計一致,控制系統是否按設計要求設置不間斷電源(UPS)。《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安全設施是否被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后是否立即復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在廠房、圍堤、窨井等場所內是否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條《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4儀表自控儀表自控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設置了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是否設置了緊急停車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的。《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1)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是否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或定期檢測,是否正常使用。(2)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信號是否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值守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在控制室應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標牌或檢測器分布圖。《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爆炸危險場所的儀表、儀表線路的防爆等級應滿足區域的防爆要求。《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儀表的安裝和維護,固定牢固無松動,管線無滲漏,無損傷,無腐蝕。《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5特殊作業是否落實特殊作業審批制度;特殊作業票填寫是否符合規范,作業票與作業內容是否一致,簽審是否齊全。《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安環科及生產車間特殊作業場所是否配備可燃、有毒氣體(物質)檢測報警儀、氧含量分析儀器、空氣呼吸器。《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動火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受限空間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氧含量和有毒氣體分析,檢驗、檢測項目與作業票規定是否一致。《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特殊作業過程是否有人持續監護,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落實,是否持特殊作業票進行作業。《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器材。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6儲運安全切水、裝卸、倒罐作業是否執行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存在作業人員離開現場現象。《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是否存在切水和動火作業同時進行情況。《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危險化學品是否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倉儲是否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種以及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現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危險化學品廠際輸送管道是否存在違章占壓、安全距離不足和違規交叉穿越問題;光氣、氯氣(液氯)等劇毒化學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區域。《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防火堤是否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穿墻孔洞是否封堵嚴密,砌體結構防火堤是否加鋼筋混凝土壓頂。《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常壓儲罐與壓力儲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區。《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可燃、易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是否設輸送泵,或輸送泵與儲罐距離不足;防火堤內是否存在電氣線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橋架情況。《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儲罐接地線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人體靜電釋放設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閥、液位計是否定期檢查;檢驗記錄是否完整。《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7重大危險源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是否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否裝備緊急停車系統。(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安全生產法》第33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3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重大危險源是否配備重點控制參數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的配備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按規定校驗。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是否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是否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是否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相關裝置是否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88現場管理現場管理存在有毒氣體的區域是否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和設備;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場所是否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是否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易燃易爆區域電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是否存在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或存在脫崗、睡崗、酒后上崗行為。《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從業人員是否掌握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因素、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裝備是否熟練使用。《安全生產法》第25條《安全生產法》第25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在裝卸前是否對運輸車輛進行了查驗登記,并填寫《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和核準登記表》,登記表要存檔備查。魯安監發[2005]81號文、DB37/1694-2010魯安監發[2005]81號文、DB37/1694-2010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是否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隱患排查臺賬隱患排查臺賬企業名稱:XXX混凝土摻合料有限公司日期:7月9日序號存在隱患整改時限整改情況備注1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7.9-7.16已整改2廠區周圍邊坡的防護不夠7.9-7.16已整改3部分特種設備未進行檢測檢驗7.9-7.16已整改4“三同時”未辦理7.9-7.16已整改5部分機電設備轉動部位缺少防護罩7.9-7.16已整改6供配電線不規范7.9-7.16已整改7現場工人勞保穿戴不齊全7.9-7.16已整改8廠區設施臟、環境亂差7.9-7.16已整改9部分電機,電氣設備未做防雨棚,防護欄桿7.9-7.16已整改小計:隱患9條,已整改9條,未整改0條陶瓷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標準陶瓷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標準一、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人員要求1、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2、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主要負責人)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并取得安全資質,持證上崗。3、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專職或兼職注冊安全主任;從業人員3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專職注冊安全主任;從業人員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不少于從業人員人數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2名專職注冊安全主任;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不少于從業人員人數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冊安全主任;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的,必須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級注冊安全主任。在聘任的注冊安全主任中,中級以上注冊安全主任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4、按規定明確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和防火責任人。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責任書,包括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職能部門、生產車間、班組等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教育培訓制度。3、安全生產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4、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檔案及管理制度。5、事故隱患整改制度(按有關規定定期對現有生產設備進行評估,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工作)。6、安全技術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上墻上架或員工人手一冊。7、設備安全管理制度。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實防火責任制。9、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事故檔案管理等)。11、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或安委會會議不少于每季度1次,并有會議記錄)。12、勞保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和勞保用品專項經費等管理制度。三、從業人員安全管理1、企業按規定與從業人員簽勞動合同,并有安全責任條款的內容。2、員工入廠必須經過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作業。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且資格證在有效期內方可從事特種作業。4、崗位作業人員熟悉并遵守作業操作規程。5、相關崗位作業人員應熟悉消防設備的使用。6、崗位作業人員掌握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7、企業為全部員工繳納職工工傷保險。四、廠區安全管理1、建構筑物(1)建筑結構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室內裝修項目及燃油(氣)鍋爐等設施必須經消防審核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不得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內設宿舍或飯堂。(3)煤氣站、油站、配氣站的主廠房與輔助設施應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要求。(4)廠房、倉庫、煙囪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險設施,應按國家標準安裝避雷設施,防雷裝置應按規定定期檢測,確保防雷設施完好。(5)普通倉庫與車間應分樓層設置,確因生產需要而同層時,應用實體磚墻分隔到頂。(6)車間、倉庫、辦公室、員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分隔。(7)廠區內的坑﹑溝﹑池﹑井,應設置安全蓋板或安全防護欄。(8)廠房內的開啟式側窗應設在常年主導風向迎風面的墻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1米。(9)產塵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坡向排水系統,并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10)多層廠房應有防止含塵空氣串聯的各項隔離措施。2、倉儲設施(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管理。(2)堆放易潮物品倉庫的地面必須高于本廠區的基準面,并作防潮防雨淋設施。(3)易燃液體儲罐設置應符合消防防火要求,并安裝避雷及防靜電裝置。(4)庫房結構應避免粉塵擴散和便于運輸。庫房應間隔成若干間儲藏室,并設有運輸通道和通風設施。3、道路與通道(1)廠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個,工作期間不得上鎖,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每個疏散門上方須安裝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燈。(2)疏散通道應有明顯逃生標志,疏散走道的樓梯最小寬度不小于1.1米;確實達不到1.1米的,須備有第二條逃生通道。(3)防火間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4)事故多發崗位應設安全隔離區(帶)。(5)廠區道路﹑人行道﹑車道應平整暢通,有足夠的照明。4、安全標志和安全警示(1)廠區內主要危險源或危險場所,應有警告標志;各種射線源、高壓供電設施、易于泄漏煤氣(或天然氣體)等可燃氣體,以及其他嚴重危險區域,應設有相應色燈或聲響警告信號。(2)廠區各道口處應有明顯的警告標志﹑信號裝置或柵欄;生產場所的通道、出口、地面等的設施、標志符合安全要求。五、生產工藝與設備、設施安全1、生產工藝(1)采用的生產工藝技術不是國家淘汰的生產工藝。(2)工藝布局合理,物料流向順暢。工藝設備應盡量采用豎向布置的形式,減少粉料和坯料的中轉環節,縮短運輸距離。(3)防塵設施必須做到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防塵設施應保證良好的運行使用狀態。(4)粉塵散發嚴重的工序不應設有定位操作工。(5)易燃易爆環節應設置溫度、危險氣體檢測、報警、閥門及滅火裝置。2、設備、設施(1)不使用國家規定淘汰的生產、儲存機械設備、設施。(2)生產裝備布置、電氣設備的選用及安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3)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置應符合GB50058的要求。(4)熱風爐應有技術檔案,檢查情況,檢修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均應歸檔,除日常檢查外,應當每月檢查一次熱風爐及其附件。(5)特種設備由專業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檢驗合格使用。(6)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經維護、保養、檢測后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設備檔案完整。(7)各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8)起重作業應遵守GB6067的規定,起重機械應標明起重噸位,應裝設卷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緩沖裝置和自動聯鎖裝置以及啟動事故﹑超載的信號裝置。(9)未涉及上述設備、設施的其他生產設施,應參照以上標準執行。3、防塵設施(1)設備選型應盡量采用防塵效果較好或產塵少的工藝設備。(2)塵源如有散發粉塵的設備和作業點都應設密閉罩或敞口吸風罩,防止粉塵逸出。(3)除塵系統的排風管出口應高出屋面1.5m,排風管的位置應設在廠房主導風向的下風側。(4)除塵器工作狀態應保證正常,除塵效率應達到設計要求。(5)風管的布置應力求順直,減少阻力,管道的連接應以焊接為主,做到密封。六、公用工程與安全1、三廢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2、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底座﹑傳動裝置,金屬電線管﹑配電盤以及配電裝置的金屬構件,遮欄和電纜線的金屬外包皮等,均應采用保護接地或接零。3、主電室﹑配電室﹑主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應設有自動報警器,煙霧火警信號器監視裝置;應采取防火墻防火門間隔和電纜穿線孔遇火能自動封閉的建筑措施,并按有關標準設置警示標志。4、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機械設備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要求,并領取使用合格證才能投入運行,運行應建立維修保養制度。5、鍋爐﹑壓力容器應按規定申報檢驗和定期檢測。各種安全防護保險和信號裝置應完好可靠,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并按規定建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臺帳。6、消防給水和重點設備、設施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并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7、消防設施、器材有專人負責管理,消防器材設置在明顯和便于使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存放其他無關物品。七、作業場所職業衛生1、有毒、有害作業點應設置有效的通風、換氣等設施,產塵車間的通風以局部排風為主,將粉塵在產塵地點直接捕集起來凈化后排至室外。吸塵、排煙管應保證無泄漏。2、粉塵、廢氣、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定期測定產塵點空氣中的粉塵濃度,發現超標時應及時采取解決措施。3、高溫車間如燒成車間、衛生瓷注漿車間及鍋爐房、干燥器、干燥塔等處應合理布置熱源,做好送風降溫,通風換氣工作,并應加強個人防護。4、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5、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警示標志;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除設置警示標志外,還要說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6、按規定對從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如發現早期塵肺病患者應該及時調離。有毒、有害作業職工每年至少體檢一次,無害作業職工每二年至少體檢一次,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八、作業現場安全管理1、煤氣區的作業應遵守GB6222的規定,各類帶煤氣作業地點應分別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煤氣危險區,如對熱風爐煤氣發生設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濃度應定期測定,對作業環境進行監測。2、生產車間存放的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等危險品不得超過1天用量;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與其它車間要作防火分隔。3、生產場所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4、生產場所的地面不得有積水、油污和雜物;壓濾機下面應構筑接水圍框;定時用吸塵器或濕法清掃車間地面、平臺和各種設備。5、油站、氣站、煤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應控制點火源和可燃物濃度。6、設備布置、材料物品的放置、人流與物流的流向及通道、作業人員的操作空間符合安全要求和方便操作,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并保持通暢的通道和出口。7、正確使用、保養和檢查維護生產設備設施,使其處于完好技術狀態。8、高空作業場所應設置防護欄。作業人員應配備個體防護用品。防護4生產工藝技術不是國家淘汰的生產工藝;9、采用噴霧法施釉時,應在吸風罩或通風柜內作業,噴霧的“霧粒”必須全部噴射在吸風罩內。10、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進入危險有害區域作業,應配備安全防護用具,做好監護和應急救援。九、安全生產投入1、有為員工合理配置崗位勞保用品和確保職工體檢、培訓的投入,合理提取防暑降溫費用(含防暑降溫設備配置和清飲費)。2、有年度安全生產項目專項經費預算及購置、更新、維修設備設施的開支計劃,并得到落實。3、完成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的登記、建檔和檢測評估、整改、監控等投入。十、事故預防與處理1、對危險源、事故隱患,必須登記建檔、檢測評估,監控管理,制定應急預案。對危險源要采取相應的防范、監控措施;對事故隱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記錄。2、制定針對性強、可操作性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領導機構,事故防范措施,事故應急處理程序,救護和善后,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3、事故應急預案應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訂完善預案。4、事故發生后,按規定及時如實地報告和處理。5、事故的調查處理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要求落實,并建立事故檔案。十一、承發包(外包)與租賃管理1、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外包)或者租賃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并督促承包單位、承租單位與其從業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和安全責任書。陶瓷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標準參照Ⅰ級目錄Ⅱ級目錄Ⅲ級目錄Ⅳ級目錄自查標準項具體描述參考依據基礎管理資質證照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條“三同時”管理新、改、擴建項目應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消防驗收報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3條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0條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3條特種設備登記證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特種設備檢驗報告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9條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人員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應急管理機構及人員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第二條消防管理機構及人員必須依法設置消防管理機構,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建立消防管理工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操作規程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7條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二)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三)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四)其他各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XX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管理目標,并組織實施及考核;(二)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落實;(三)組織制訂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組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負責組織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危及人員安全時,有權采取撤離人員等緊急措施,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五)配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職業危害的防治措施;(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八)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XX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各崗位、各環節和全體從業人員,并適時修訂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五)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七)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八)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九)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十)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十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十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十三)各崗位安全和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XX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6條、第9條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公司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四)有關事故案例等。車間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六)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八)有關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三)有關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章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1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5條檔案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24條安全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記錄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建檔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隱患排查治理日期;(二)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三)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四)事故隱患治理意見;(五)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六)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裝訂成冊,妥善保存備查。班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車間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XX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記錄檔案企業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24條。安全生產記錄檔案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各崗位、各環節和全體從業人員,并適時修訂完善XX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企業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XX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事故管理記錄檔案企業事故檔案的管理應與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和處理同步進行。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單位及個人都有維護事故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應將事故檔案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管理辦法》安監總辦〔2008〕202號第5條。與承租單位、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企業不應將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企業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0、41條。重大危險源檔案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3條應急救援應急救援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和風險分析情況;(三)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四)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五)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六)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七)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XX企業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演練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次演練必須制定相應的演練方案,演練結束后必須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措施。XX企業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XX企業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物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適時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XX企業綜合應急救援預案職業健康管理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11條。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11條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應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4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19、20、21、22條危險告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應隱瞞或者欺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0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29條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4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13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2、8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四)職業病診療資料;(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國家安監總局49號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34條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31條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公司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32條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一)預防企業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二)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三)職工的安全培訓;(四)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24條。建構筑物甲類廠房與其他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單層乙類廠房與其他廠房、庫房(與甲類廠房、庫房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4.1條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甲類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筑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5.1條甲乙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3.1條甲、乙類生產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類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3.7條廠房、庫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3.8條、第3.3.15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6.2條廠房、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7.1條、第3.8.1條廠房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1、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2、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3、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5、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7.2條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小于等于3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m2時,可設置1個。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8.2條特種設備現場管理鍋爐特種作業人員鍋爐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鍋爐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在檢驗有效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鍋爐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并作出記錄。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壓力容器特種作業人員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壓力容器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在檢驗有效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壓力管道特種作業人員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壓力管道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在檢驗有效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電梯特種作業人員電梯管理人員和配備的專職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電梯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有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合格標志,并按規定固定在電梯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應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4條電梯內設置的報警裝置應可靠,聯系應暢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維保情況應有有效的維保合同和維保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機械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有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有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合格標志,并按規定固定在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應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項提示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應有日常維修保養記錄。運行警示鈴、電源總開關應有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應有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合格標志,并按規定固定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顯著位置,應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項提示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有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合格標志和有效牌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用電安全用電產品安全管理用電產品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并定期進行檢修、測試和維護;經檢修后的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應證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確認其符合本標準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電產品不得投入使用;用電產品如不能修復或修復后達不到規定的安全性能時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在明顯位置予以標識。《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第10.7、10.8、10.9條配電室地面要求變配電室的地面應采用防滑、不起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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