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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后可任意編輯和復制第第頁2022年對《發票管理辦法》第八章的修訂思考第八章法律責任

原文: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稅務機關批準,在一般憑證上冠以發票字樣的;

(二)開具發票時未根據規定的時限、挨次,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的;

(三)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四)未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保管發票的;

(五)發票丟失、被盜、損毀未準時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的;

(六)未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的。

分析(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方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看法提到:“現行方法中規定的罰款數額已經明顯偏低,對發票違法行犯難以起到懲治和威懾作用,影響到現行方法的執行效果。依據這幾年相繼修訂和制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新調整了罰款數額,加大了懲罰力度。”加大懲罰力度是本次《發票管理方法》修訂的主要特點之一,但是懲罰力度不僅僅取決于罰款數額的大小,實際懲罰效果還取決于執法彈性的大小。對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1萬元以下罰款的一般字面理解就是1—10000元(含)之間,可見稅務機關懲罰執行的彈性是很大的。稅務執法人員不是生活在真空環境中,在執法過程中總會遇到打招呼的,說人情的,或許某個納稅人違法了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找人打招呼的說不定只需要罰款100元,沒人打招呼說不定需要罰款1000元或更多。執法彈性過大,會影響懲罰的威懾力和執法的公正性。

建議(一):對罰款設定一個最低限額,第五十三條調整為:

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稅務機關批準,在一般憑證上冠以發票字樣的;

(二)開具發票時未根據規定的時限、挨次,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的;

(三)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四)未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保管發票的;

(五)發票丟失、被盜、損毀未準時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的;

(六)未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的;

(七)未根據規定逐筆開具發票、拒不開具發票或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八)為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狀況不符的發票的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狀況不符的發票的。

特殊說明:本條增加(七)、(八)款的緣由見分析(二)。

原文: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票印制企業未根據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的;

(二)未根據規定逐筆開具發票、拒不開具發票或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三)使用非法制作、偽造、變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四)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未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繳銷發票的;

(六)未經批準,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

(七)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

分析(二):加大懲罰力度還需要考慮客觀狀況,對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違法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其懲罰標準應有所區分,假如僅僅以違法行為作為劃分懲罰的標準,那么會影響懲罰的公正性、合理性。比如二個小偷,一個偷了100元和另一個偷100萬元,他們的行為都是偷竊,但造成后果不同,假如對這兩個小偷處以相同的懲罰,明顯不太合理。本條第(二)款“未根據規定逐筆開具發票、拒不開具發票或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這是目前比較普遍的現象,小到個體商店,大到大型的批發市場幾乎都有這種現象發生。逐筆開具發票看似簡潔,但由于涉及的面實在太廣,不是僅僅靠增加罰款就能短期解決的。雖然“法不責眾”的說法不是很合理,但對客觀普遍存在的現象不宜實行一刀的懲罰標準,假如按嚴格此政策執行,只要有未根據規定逐筆開具發票、拒不開具發票或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一經查實,不論金額大小,稅務機關一律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估量全國99%的個體、私營戶都要罰一遍,這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很難估量。

對未根據規定逐筆開具發票、拒不開具發票或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行為,累計涉票金額較小(比如5萬元以下)的按第五十三條的標準懲罰: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累計涉票金額較大的(比如累計涉票金額5萬元以上)嚴格按第五十四條的標準懲罰: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二):第五十四條可調整如下:

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票印制企業未根據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的;

(二)未根據規定逐筆開具發票、拒不開具發票或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且累計涉票金額達到或超過5萬元的。

(三)使用非法制作、偽造、變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四)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未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繳銷發票的;

(六)未經批準,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

(七)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

原文: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虛開發票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狀況不符的發票的;

(二)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狀況不符的發票的;

(三)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狀況不符的發票的;

(四)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狀況不符的發票的。

分析(三):第五十六條的三款規定也是目前比較普遍存在的現象,對這些行為也應當按違法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加以區分對待。累計涉票金額較小(比如5萬元以下)的按第五十三條的標準懲罰: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累計涉票金額較大的(比如累計涉票金額5萬元以上)嚴格按第五十六條的標準懲罰: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三):第五十六條可調整如下:

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虛開發票情形之一且且累計涉票金額達到或超過5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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