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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體育仲裁規則
(《體育仲裁規則》已于2022年12月22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
本規則。
第二條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體育仲裁委員會)
所在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由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
稱體育總局)組織設立。
第三條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案件:
(一)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
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
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的糾紛;
(二)因運動員注冊、交流發生的糾紛;
(三)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
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不屬于體
育仲裁范圍。
第四條當事人共同將糾紛提交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的,
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
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或
者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雖不準確,但能夠確定是體育
仲裁委員會的,視為同意將糾紛提交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五條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名冊》(以下簡稱《仲裁員名冊》),并予以公告。
體育仲裁委員會可在《仲裁員名冊》中設立《反興奮劑仲
裁員名冊》等專門的仲裁員名冊。
第六條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一)律師執業滿八年;
(二)曾任法官滿八年;
(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
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四)從事法學、體育學研究或者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
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且從事體育實務滿八年。
第七條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為仲裁地,所有仲裁裁決
均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條本規則規定的期限或者根據本規則確定的期限,
應當自期限開始之次日起計算。期限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
限內。
如果期限開始之次日為送達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
則從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是公共假日
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期限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在期限屆滿
前交郵、交發的,不算逾期。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
在障礙消除后五日內申請順延,由體育仲裁委員會主任(以
下簡稱主任)或仲裁庭對此作出決定。
第九條仲裁文件可以通過當面送達、郵寄、傳真、電子
郵件等形式,或以當事人約定的形式送達當事人或其仲裁代
理人。體育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采取適當的送達方式。
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發送仲裁文件,采用當面送達的,
當面送交受送達人,即視為已經送達;采用郵寄送達的,送
達至受送達人身份證載明地址、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營業
地址、注冊地址、當事人約定的送達地址或通訊地址之一的,
即視為已經送達;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送達的,電子
傳輸記錄能夠顯示已完成發送的,即視為已經送達。
采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體育仲裁委員
會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公證送達、委托送達和留置送達等
能提供投遞記錄的方式投遞給受送達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
的身份證載明地址、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營業地址、注冊
地址、當事人約定的送達地址或通訊地址之一的,即視為有
效送達。
第十條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糾
紛或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的決定,存在違反本規則、仲
裁協議等情形的,仍參加或繼續參加仲裁活動的,且未及時
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的權利。
第二章受案依據和管轄權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依據仲裁協議向體育仲裁委員會申
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在糾紛發生
前或發生后達成的具有仲裁意思表示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
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
在交換仲裁申請書和仲裁答辯書時,一方當事人聲稱有
仲裁協議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存在書面仲
裁協議。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附屬于合同的仲裁協議與合同其他
條款相互分離、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轉讓、
失效、無效、未生效、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
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依據體育組織章程與體育賽事規則
申請體育仲裁。
體育組織章程授權制定的管理規則中的體育仲裁條款,
視為體育組織章程的體育仲裁條款。
體育賽事報名表、參賽協議或競賽規程中的體育仲裁條
款,視為體育賽事規則的體育仲裁條款。
第十三條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
活動組織者的處理決定或者內部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結果不
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或者糾紛處理結果之日起
二H"一日內申請體育仲裁。
第十四條體育組織沒有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或者內部糾
紛解決機制未及時處理的,當事人可以向體育仲裁委員會申
請體育仲裁。
當事人以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未及時處理糾紛為
由申請體育仲裁,體育仲裁委員會審查后認為情況屬實且符
合申請仲裁條件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條體育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
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也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
轄權決定。
體育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認為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的,
可根據表面證據作出體育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決定,仲裁
程序繼續進行。體育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作出的管轄權決
定并不妨礙其根據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與表面證據
不一致的事實或證據重新作出管轄權決定。
仲裁庭依據體育仲裁委員會的授權作出管轄權決定時,
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單獨作出,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一并作
出。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或仲裁案件管轄權存有異議,應當在
答辯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對仲裁協議或仲裁案件管
轄權提出異議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管轄權異議包括仲裁
案件主體資格異議。
體育仲裁委員會或經體育仲裁委員會授權的仲裁庭作出
無管轄權決定的,應當撤銷案件。撤案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前
由體育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并加
蓋體育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依據本規則申請仲裁時應當:
(一)由申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體育仲裁委員會提
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載明: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
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以及聯系方式。
(二)提交仲裁申請所依據的仲裁協議、體育組織章程、
體育賽事規則等文件的副本;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對體育組織處理決定不服的糾紛,申請人還應提交
體育組織處理決定的副本。
第十七條仲裁程序自體育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
之日開始。
體育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
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
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體育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不符合本規則
第十六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
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體育仲裁委
員會不予留存。
第十八條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
內將仲裁通知、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各一份發送雙方當事
人;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也應同時發送給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
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的,
由仲裁庭作出決定;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主任作出決定。
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辯書。
答辯書由被申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應當包括下
列內容及附件:
(一)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
話、傳真、電子郵箱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二)對仲裁申請書的答辯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答辯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體育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
副本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
序的進行。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可以依據同一仲裁協議、體育組織章
程、體育賽事規則提出反請求。反請求的被申請人限于仲裁
程序的申請人。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內向體育仲裁委員會提交反請求申請書。逾期提交的,
是否受理,仲裁庭組成前由體育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庭組
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體育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不同意受理的,當事人可以
就反請求所涉事項向體育仲裁委員會另案提出申請。當事人
另案提出申請的,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反請求的提出和受理,參照本規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
規定辦理。同一案件中的請求和反請求應當合并審理。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在受理反請求申請后五日內將反請求
申請書和有關材料發送反請求被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應
當按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向體育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
書和有關材料;未提交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對反請求的其他事項,參照本規則關于仲裁請求的相關
規定辦理。
第二H"一條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仲裁庭組
成前由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受理。
逾期提出的,由體育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變更仲裁請求的提出、受理、答辯等事項,參照本規則第
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一方當事人請求,
體育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合
并為一個案件進行審理:
(一)各案仲裁請求依據同一個仲裁協議提出;
(二)各案仲裁請求依據同一體育組織章程或體育賽事
規則提出,且涉及的決定為同一體育組織作出的關聯決定;
(三)各案仲裁請求依據多份仲裁協議提出,案涉多份仲
裁協議內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當事人相同、所涉及的法律
關系性質相同;
(四)各案仲裁請求依據多份仲裁協議提出,案涉多份仲
裁協議內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為主從合同關系;
(五)各案仲裁請求依據多份仲裁協議提出,案涉多份仲
裁協議內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體育組織處理決定為同一
體育組織作出的同一決定;
(六)各案當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根據本條第一款合并仲裁時,體育仲裁委員會應考慮雙
方當事人的意見、不同案件的仲裁員的選定或指定情況、相
關仲裁案件之間的關聯性等因素。
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各案應合并至最先開始仲裁
程序的案件中。
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由體育仲裁委員會
就仲裁程序事項作出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決
定。
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被申請
人的,任何當事人均可依據相同的仲裁協議、體育組織章程、
體育賽事規則提出仲裁請求。仲裁庭組成前由體育仲裁委員
會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上述仲裁請求的提出、受理、答辯、變更等事項參照本規
則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申請書、
證據材料以及其他書面材料,應當一式五份。當事人不止兩
方的,應當增加相應份數;仲裁庭組成人數為一人的,可以
減少兩份。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中國或外國的仲裁代理人
辦理有關仲裁事項。
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應向體育仲裁委員會提交載明具
體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三名仲裁代理人,經申請且仲裁庭
同意的,可以適當增加代理人數。
第二十六條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受理
的,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以決定書
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四章仲裁庭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員組成。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本規則另有規定,仲裁庭由三名
仲裁員組成。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申請人和被申
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內各自選定或委托主任從
《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
選定或委托主任指定的,由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后
十五日內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主任從《仲裁員名冊》中指定。
第三名仲裁員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推薦一至五名候選人作為首席仲裁
員人選,并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提交推薦名單。雙方
當事人的推薦名單中有一名人選相同的,該人選為雙方當事
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有一名以上人選相同的,由主任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確定一名首席仲裁員,該
名首席仲裁員仍為雙方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推薦名單中
沒有相同人選時,首席仲裁員由主任從雙方當事人推薦名單
之外的《仲裁員名冊》中另行指定產生,但已經取得未推薦
該首席仲裁員的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雙方當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規定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
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與反興奮劑有關的體育仲裁中,應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學
背景或法律專業經驗的仲裁員。雙方當事人應按照本條第三
款、第四款的規定,從《反興奮劑仲裁員名冊》中至少選擇
一名仲裁員。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參照本規則第
二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選定或指定獨任仲裁員。
與反興奮劑有關的體育仲裁中,獨任仲裁員應當有法學
背景和法律專業經驗。雙方當事人應參照本規則第二十八條
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從《反興奮劑仲裁員名冊》中選擇
一名仲裁員。
第三十條仲裁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有兩個或兩個以
上時,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各自協商,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
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
款至第四款的規定選定或指定。申請人、被申請人按照本規
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選定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
時,應共同協商,提交共同選定的候選人名單。
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內
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則由主任指定三
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并從中確定一人擔任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
五日內,將組庭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仲裁員收到組庭通知后應當簽署聲明書,承
諾獨立、公正仲裁,并主動書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對其
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
仲裁員認為應當披露的情形足以構成應當回避的事由,
應當主動回避。
應當披露的情形在簽署聲明書后出現的,仲裁員應當及
時主動書面披露。
體育仲裁委員會在收到存在披露事項的聲明書后,應及
時發送給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
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仲裁員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
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
人請客送禮;
(五)其他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當事人對仲裁員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知悉回避事由后
十日內且不遲于首次庭審開始前提出;首次庭審開始后才知
悉回避事由的,不遲于知悉該事由后十日內提出。
當事人以仲裁員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所披露的事
項為由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收到仲裁員信息披露聲明書
后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以仲裁員已經披露的
事項為由提出回避申請。
當事人在獲知仲裁庭組成后聘請的代理人與仲裁員形成
應當回避的情形的,視為放棄就此申請回避的權利,但不影
響其他當事人就此申請回避的權利。
回避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體育仲裁委員會提出,說明
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體育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當事人的回避
申請書后,應當立即轉交其他當事人和仲裁庭全體成員,并
聽取意見。
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員回避,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回
避請求,或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主動提出不再擔任該仲裁案
件的仲裁員,則該仲裁員不再擔任仲裁員審理本案。上述情
形并不表示當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除本條第六款規定的情形外,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主任作
出終局決定。
仲裁秘書、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參照適用
本條規定。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由于回避、主動退出或其他特定原因
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替換。
仲裁員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其職責,或者沒有按
照本規則的要求履行職責的,主任有權決定將其替換,并給
予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庭全體成員提出書面意見的機會。
被替換的仲裁員原來由當事人指定的,當事人應當按原
指定仲裁員的方式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重新指定,逾期
未重新指定的,由主任指定;原來由主任指定的,由主任另
行指定。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員替換后,由仲裁庭決定此前
已進行的全部或部分審理程序是否需要重新進行。仲裁庭決
定全部審理程序重新進行的,裁決作出期限從仲裁庭決定重
新進行審理程序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
一名仲裁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合議并作出裁決,主任可以
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替換該仲裁員;但在征得雙方
當事人及主任同意后,其他兩名仲裁員也可以繼續進行仲裁
程序,作出決定或裁決。
第五章審理
第三十六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有權決定采取
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應公平公正
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
仲裁庭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案件,開庭方式可由仲裁庭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當事人約定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
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
書面審理。
第三十七條現場開庭一般在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
行。經體育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庭有權自行選擇或者
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在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以外的地點開
庭。
當事人約定在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以外的地點現場開
庭的,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當事人應當在體育仲裁委員會
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約定或者仲裁庭確定的比例預交上述費
用;未預交的,仍在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現場開庭。
第三十八條仲裁不公開進行,但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員、
證人、翻譯、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鑒定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
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
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書面申請要求拍照、復制庭審筆
錄的,仲裁庭應當準許,但復制庭審筆錄的當事人、代理人
應當簽訂承諾書,保守庭審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公開的,經主任審查認為不涉及
國家秘密、案外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體育仲裁可以公
開進行。
與反興奮劑有關的體育仲裁中,運動員或其他自然人當
事人申請公開審理的,仲裁庭應當公開審理。涉及國家秘密、
個人隱私或存在其他不宜公開審理情形的案件除外。
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允許公眾旁聽,或通過網絡視頻直
播等形式對外公開。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在首次開庭十日前,將開庭日期、
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五日前請求提前
或延期開庭,并由仲裁庭對此作出決定。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
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
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進行
缺席審理。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
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被申請人提出反
請求的,視為撤回反請求。
第四十二條仲裁秘書應當按照庭審情況制作庭審筆錄。
根據當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要求,調解情況可以不記入庭審筆
錄。
庭審筆錄由仲裁員、仲裁秘書、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庭審筆錄對自己陳述的記
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請補正。
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中簽名或者
蓋章的,應當在庭審筆錄中記入有關情況,并由仲裁員、仲
裁秘書簽名。
仲裁庭可以決定采用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對庭審進行記
錄,并在庭審前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因不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
織者的處理決定而申請仲裁的案件,除當事人舉證之外,體
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也應當
對其處理決定的依據承擔舉證責任。
仲裁庭可以規定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當事人應在規
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期限
屆滿前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是否延長,由仲裁庭決定。
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者雖提交證據
但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
的后果。
第四十四條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庭審前已經交換的證據
應當在庭審調查中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案件證據較多且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庭審前由
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秘書召集當事人進行
庭前質證。經過庭前質證的證據,仲裁庭在庭審調查中說明
后,可以不再出示和質證。
當事人當庭或者庭審結束后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庭決
定接受但不再開庭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書
面質證意見。
書面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質證,當事人應在仲裁庭指定
的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質證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查看、核對證
據原件。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以書面形
式提出,由仲裁庭對此作出決定。書面申請應當包括證人身
份信息、聯系方式、作證內容、作證內容與證明事項的關聯
性以及證人出庭的必要性等內容,并附證人身份證明文件。
仲裁庭同意證人出庭作證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聯系方
式通知證人出庭。
證人出庭作證時,仲裁庭、當事人可以就作證內容向證人
提問,證人應當如實作出回答。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申請
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及必要的證明材
料。申請進行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對證明待證事
實無意義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準許。當事人未提出申請,但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鑒定的,可以決定進行鑒定。
當事人申請進行鑒定,仲裁庭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
定。仲裁庭決定進行鑒定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
選定鑒定機構并告知鑒定事項。當事人選定鑒定機構并確定
需要鑒定的事項后,由仲裁庭統一委托鑒定機構。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具備相應資
格的鑒定機構或者共同確定選擇鑒定機構的規則。當事人未
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仲裁庭指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確定的比例和期限預交鑒定費用。
除仲裁庭認為有必要而決定進行鑒定之外,當事人在指定期
限內未預交鑒定費用的,不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的最終承擔
主體和比例,由仲裁庭在裁決中確定。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聽取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
術意見的,應當在提交的書面申請中明確有關專業技術人員
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以及擬證明的專業技術性問題等內容,
并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具有相關專業
技術水平的證明文件。是否接受當事人申請,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聽取專業技術意見應當在庭審調查程序中進行,
組織當事人對出庭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
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就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技術性問題對
質。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書面質證。
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參與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技術性問
題之外的審理活動。
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出庭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自
行承擔。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仲裁程序:
(一)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或者一方當事人申請、其他當
事人未表示反對的;
(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仲裁的;
(三)本案的審理需以其他未決事項為依據的;
(四)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
第四十九條中止情形消失后,任何一方當事人申請恢復
仲裁程序或者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恢復的,
可以恢復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復,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尚未組成
的,由主任決定。
第五十條當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請求或全部仲裁反
請求。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被申請
人的仲裁反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被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反
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
因當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進行的,可以視為
其撤回仲裁請求或反請求。
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組成前由體育仲裁委員
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請求和反請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銷。仲裁庭組
成前撤銷案件的,由主任作出撤案決定;仲裁庭組成后撤銷
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決定。作出的撤案決定,均應加
蓋體育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對案件進行調解,
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與反興奮劑有關的體育仲裁中,仲裁庭進行調解或當事
人自行和解,還需要征得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的同意。
仲裁庭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
方式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
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仲裁庭應終止調解。
雙方當事人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應簽
訂和解協議。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
裁請求或反請求,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和解協議的
內容作出裁決書或制作調解書。
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
當事人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體育仲
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功的,仲裁庭應當繼續進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
決,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及
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曾
發表的意見、提出的觀點、作出的陳述、表示認同或否定的
建議或主張,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第六章決定和裁決
第五十二條體育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可以在案件審理
過程中,就涉及的程序事項作出決定。
經當事人一致同意或其他仲裁員授權,首席仲裁員可以
就程序事項作出決定。
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仲裁庭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照法律以及有
關體育組織的規定、體育賽事規則,公平合理、獨立公正地
作出裁決。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作出決定、裁決前應當進行
合議,并按照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
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決定、裁決由獨任仲裁員作
出。
第五十四條仲裁庭作出裁決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
當寫明仲裁請求、案件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
用的承擔、裁決日期和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根據當事人達
成的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不寫明
有關案件事實、裁決理由。
仲裁庭作出的決定書、裁決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
蓋體育仲裁委員會印章。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
也可以不簽名。不簽名的仲裁員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體育仲
裁委員會存檔,該書面意見不構成決定書、裁決書的組成部
分,由體育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將該書面意見附于決定書、
裁決書后。
第五十五條仲裁庭應在組庭后的三個月內作出裁決。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在
期滿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鑒定期間、中止期間、公告期間、提請專家咨詢期間、雙
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或者調解、和解的時間不計
算在內。
第五十六條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經仲裁庭
同意時,仲裁庭可以在最終裁決作出前,就某些請求事項作
出部分裁決。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經仲裁庭同意時,仲裁
庭可以就案件程序問題或者實體問題作出中間裁決。
當事人應當履行部分裁決或中間裁決。當事人不履行的,
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和最終裁決的作出。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作出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
履行裁決;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任何一方
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確定雙方當事人應
當承擔的仲裁費用和實際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鑒
定費用、評估費用、審計費用、差旅費、公證費和律師費用
等。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
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具體情
況確定各自承擔的比例。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
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比例。
當事人違反本規則規定導致案件審理程序拖延的,其仲
裁費用承擔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導致其他費用
發生或者增加的,當事人還應承擔其他相應的費用。
第五十九條仲裁庭應在裁決書作出前將裁決書草案提
交體育仲裁委員會核閱。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性的前提下,
體育仲裁委員會可以對裁決書進行形式審查并做相應修訂,
也可以提示仲裁庭注意實體問題。
第六十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符號、圖表、計算、打印
錯誤或者類似錯誤,仲裁庭應當更正。
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裁決的,仲裁庭應當作出
補充裁決。仲裁庭認為有必要開庭審理的,可以就遺漏裁決
的事項進行開庭審理。
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
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為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決定書、調解書的補正參照適用本條規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仲裁庭應當重新
審理,并作出裁決。
第七章特別程序
第六十二條發生在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期間或開幕式前
十日內,需要即時處理的體育賽事活動糾紛,適用體育仲裁
特別程序規則。
第六十三條應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組委會邀請,體育仲裁
委員會可在賽事活動期間設立《特別程序仲裁員名冊》,仲
裁需要即時處理的糾紛。
《特別程序仲裁員名冊》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九至十
二名組成,其中應包含三名《反興奮劑仲裁員名冊》中的仲
裁員。
體育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在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期
間對《特別程序仲裁員名冊》進行調整。
第六十四條特別程序中,仲裁文件一般通過電子郵件、
電話等形式送達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通過電話形式送達
的,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隨后補充發送書面仲裁文件。
第六十五條申請人依據特別程序申請仲裁時,仲裁申請
書除應寫明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以外,還應寫明申請
人和被申請人在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期間的地址。
第六十六條受理申請后,主任應當從《特別程序仲裁員
名冊》中指定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并同時指定首席仲裁
員。與反興奮劑有關的體育仲裁中,應至少有一名反興奮劑
仲裁員,且有一名具有法學背景或法律專業經驗的仲裁員。
如果情況合適,主任可以指定獨任仲裁員。與反興奮劑有
關的體育仲裁中,獨任仲裁員應當是具有法學背景或法律專
業經驗的反興奮劑仲裁員。
第六十七條仲裁員收到組庭通知后,應當立即書面披露
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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