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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代替GB17750—1999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浸涂工藝安全I前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l3術語和定義 4浸涂區及其作業場所 25浸涂設備 26電氣設備的防火防爆 47通風 58涂料的貯存、使用和輸送 59消防 6 7附錄A(規范性附錄)浸涂作業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8Ⅲ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锻垦b作業安全規程》系列國家標準已發布的共有12項:——GB6514—2008《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GB7691—200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安全管理通則》;——GB7692—2012《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GB12367—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靜電噴漆工藝安全》;——GB12942—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GB/T14441—2008《涂裝作業安全規程術語》;——GB14443—2007《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層烘干室安全技術規定》;——GB14444—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GB14773—2007《涂裝作業安全規程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安全技術條件》;——GB15607—2008《涂裝作業安全規程粉末靜電噴涂工藝安全》;——GB17750—2012《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浸涂工藝安全》;——GB20101—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有機廢氣凈化裝置安全技術規定》。本標準為《涂裝作業安全規程》系列標準之一。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B17750—1999《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浸涂工藝安全》。本標準與GB17750—1999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增加、更新了引用的國家標準;——在段落文字上進行了整合,如把原標準中內容相近的5.1.2調整到6.5,把5.3調整到9.2,將5.2和5.4合并為5.1.2; 補充增加了5.3.1,即“輸送鏈下部應設安全防護裝置,防止潤滑液滴落污染槽液,并防止懸鏈與軌道摩擦產生的火花而引發火災”;——將原標準中“6.1一般要求”中的6.1.1和6.1.2修改合并為6.1,將6.1.3和6.1.4修改合并為6.2,并重新編排;——刪除原標準中“11培訓”一章,修改原標準“10操作和維修”一章為“10操作、維修和本標準參照了美國國家標準NFPA34《易燃和可燃材料噴涂作業標準》(2007版)。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涂裝作業分技術委員會(SAC/TC288/SC6)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江蘇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浙江華立涂裝設備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業涂裝有限公司、浙江魚童發達造漆有限公司、浙江志強涂料有限公司、揚州瓊花涂裝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無錫錫洲電磁線有限公司、重慶長江涂裝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東莞豐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洪洲、胡義銘、呂建立、黃立明、茅立安、吳中直、徐進法、石安濤、周國棟、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浸涂工藝安全本標準規定了涂裝作業中浸涂工藝的浸涂區及其作業場所、浸涂設備、電氣設備的防火防爆、通風、涂料的貯存、使用和輸送、消防、操作、維修和培訓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易燃或可燃液態涂料的浸涂工藝及其設備設計、制造、安裝、驗收和使用。水性涂料浸涂的通風及滾涂、淋涂、幕涂等工藝也可參照使用。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50(所有部分)壓力容器GB6514—2008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GB7691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安全管理通則GB/T14441涂裝作業安全規程術語GB14443—2007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層烘干室安全技術規定GB14444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3術語和定義GB/T1444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浸涂dipping將工件浸于涂料中,并除去過量涂料的工藝方法。浸涂槽diptank盛有涂料能用于浸涂工件并具備安全防護功能的槽體。真空浸涂vacuumdipping將工件置于密閉、耐壓、并抽真空的容器中,注入浸涂液并加壓,能徹底浸透工件的工藝方法。浸涂區dippingarea實施浸涂作業的涂漆區。2浸涂蒸氣源dippingvaporsource浸涂及瀝漆工位敞露的漆液以及在浸涂工件0.3m范圍內,仍能測出漆液有機溶劑蒸氣濃度超過其爆炸下限濃度25%的地方。4浸涂區及其作業場所4.1浸涂區范圍存在浸涂揮發氣源以及有機溶劑揮發氣源的區域。浸涂區一般應包括以下范圍:a)浸涂區內部及其相連接的排風系統內部;b)浸涂流水線上封閉的內部空間;c)經有關部門確定的浸涂工藝所在的其他作業區域。4.2浸涂作業場所4.2.1浸涂作業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按GB6514—2008中表1執行。4.2.2浸涂作業場所應采用防火間距、防火墻、防火隔板或經安全認可的其他方法把浸涂區與其他工4.2.3浸涂作業場所不應設在低于周圍場地的低洼處。4.2.4浸涂作業場所的通道及出入口應暢通無阻,并應符合GB50016的有關規定。4.2.5浸涂作業場所的衛生及噪聲應符合GB6514—2008中5.1.2的有關規定。5浸涂設備5.1浸涂槽浸涂槽應由鋼、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燒體材料構成,并應有堅固的支承。槽體容積若超過2m3或液體表面積超過1m2時,結構材料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1h。5.1.2槽口浸涂槽槽口應高于所在地面至少150mm,而槽液的液位距槽口應不小于150mm。當浸涂槽槽口高于所在地面少于500mm時,其四周應設安全欄桿。5.1.3溢流管5.1.3.1浸涂槽容積超過0.6m3或槽液表面積超過1m2,槽體應設置泄放多余涂料的溢流管。5.1.3.2溢流管直徑應根據槽液表面積、管子長度、傾斜度而定。溢流管的處理能力應能滿足多余槽液的排放。溢流管直徑應不小于75mm。5.1.3.3溢流管與排放管的連結應易于檢修和清理。5.1.3.4溢流管安裝位置應保證在液面距槽口不小于150mm的槽體上。5.1.4槽體底部的排放裝置5.1.4.1浸涂槽容積超過2m3應設置底部排放裝置和轉移槽,當發生火災時,應能迅速安全地把槽液轉移到轉移槽中。35.1.4.2槽液排放操作可以是手動,也可以是自動。對于手動操作,操作工位應設在既方便、又安全的位置。當不能靠重力流動排放時,應設置自動轉移泵。對于配有自動關閉蓋板的浸涂槽,可不設底部排放裝置。5.1.4.3底部排放管應能在5min之內排空槽液。管徑應不小于表1所示的尺寸。表1排放管道的最小尺寸浸槽容積/L排放管管徑/mm1900<V≤28502850<V≤38003800<V≤95009500<V≤15000V>150005.1.5槽液溫度控制5.1.5.1當槽液需要間接加熱時,浸涂槽應根據工藝要求設置溫度控制裝置,以防止槽液過熱、蒸氣積聚和可能的自燃。5.1.5.2槽液溫度和浸涂工件表面溫度應不超過其沸點溫度或55℃中的任一項。5.1.5.3溫控器應能控制極限高溫。當溫度超過所設定的溫度時,輸送鏈、加熱器應停止工作。5.1.5.4當槽液液面超過或低于安全液面時,加熱系統應自動關閉。5.2轉移槽5.2.1轉移槽的容積應大于浸涂槽容積,并應與浸涂槽相連通。不工作時浸涂槽中的涂料應排到轉移槽。5.2.2轉移槽應裝備轉移泵,以便將轉移槽的涂料再送回浸涂槽中。5.2.3轉移槽應設在車間范圍以外的地下、半地下室建筑內,并應符合GB50016的有關規定。5.3輸送鏈系統5.3.1輸送鏈下部應設安全防護裝置,防止潤滑液滴落污染槽液,并防止懸鏈與軌道摩擦產生的火花而引發火災。5.3.2當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止輸送鏈運行。5.3.3當浸涂區內有機溶劑蒸氣濃度超過其爆炸下限的25%時,輸送鏈應停止運行。5.4真空浸漆烘干設備5.4.1真空浸漆烘干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和驗收應符合GB150(所有部分)的有關規定。5.4.2真空浸漆烘干設備應配有一0.1MPa安全防爆裝置(安全膜),在真空不超設計壓力時方可正常工作。5.4.3真空浸漆烘干設備在下列情況下應對其工作真空、漏氣率、工作壓力等進行檢驗:a)新產品鑒定時;b)正常情況下每年一次;c)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5.4.4真空浸漆烘干設備在使用時,應詳細閱讀該設備相關說明書,嚴格按照操作說明開啟設備(先后45.4.5每班工作結束時,要打開真空浸涂烘干設備底閥,放空油漆混合物洗凈后關閉閥門。5.4.6真空浸漆烘干設備內部的浸漆缸、油漆過濾器、浸漆架要定期清理。5.4.7定期檢查真空浸漆烘干設備內部的熱風管道是否積有結炭,一旦發現應及時清理。5.4.8真空浸漆烘干設備要符合GB14444和GB14443—2007的有關規定。5.5電磁線浸漆設備5.5.1電磁線浸涂槽應由鋼材構成,支承應牢固,且有承受拉力的強度。其底部應設有排放口。5.5.2電磁線浸涂槽下方應有一個廢漆貯存槽,以防止浸涂槽中的絕緣漆在生產過程中滴漏在設備上和污染地面。5.5.3電磁線浸涂槽應有溢流管,溢流管應采用鋼制無縫圓錐體,并可以插入浸涂槽底部的排放口內,溢流管頂端距槽口不小于100mm。5.5.4槽液(絕緣漆或涂料)加熱方式應采用蒸汽或其他間接加熱方式,嚴禁使用明火或電熱管等直接加熱。5.5.5電磁線浸漆設備的安全運行及檢修,應符合GB14443—2007中第9章的要求。5.5.6電磁線浸漆設備運轉時,應有人值守。不應在設備運轉狀態下進行維修、潤滑工作。5.5.7電磁線浸漆設備發生故障和火災危險時,應能自動關閉電源。6電氣設備的防火防爆6.1爆炸危險區域的確定,應符合GB50058中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的規定,詳見附錄A。電氣設備及其布線應符合GB50058的有關規定。6.2外表面溫度超過浸涂涂料自燃點的設備均不能安放在浸涂區或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2區內。產生火花或產生灼熱金屬顆粒的設備應是全封閉型的或防爆型的,才能設置在浸涂區或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內。6.3電氣設備及其布線位于靠近敞口浸涂槽時,應符合6.3.1、6.3.2的要求。詳見圖A.1和圖A.2。6.3.1電氣設備及其布線位于距浸涂揮發氣源1.5m之內以及布置在水平方向距浸涂揮發氣源7.6m以內的池、坑或低于地平面的通道中,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1區的要求。如果池、坑或通道延伸至浸涂揮發氣源7.6m以外,則應放置揮發氣源擋板或將延伸部分的整個長度都劃為1區。6.3.2電氣設備的布線和所用的設備位于6.3.1所述的1區外圍3m范圍之內以及在水平方向上延伸6m和在地面上方1m所構成的空間,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2區的要求。當浸涂揮發氣源表面積不超過0.5m2,浸涂槽容積不超過20L以及在操作或不操作期間揮發氣體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濃度25%時,則電氣安裝可不遵循本條款。6.4有封閉罩殼的浸涂槽的操作區域,應符合6.4.1、6.4.2要求。詳見圖A.3。6.4.1浸涂槽罩殼內部應劃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1區,在該區空間內電氣設備及其布線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1區的要求。6.4.2對著罩殼開口及延伸至地面的3m空間應劃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2區,在該空間內的電氣設備及其布線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2區的要求。6.5在涂料庫和調漆間的外部,從任何裝有涂料或溶劑的敞口容器和設備的各個方向1.5m之內并延伸到地面的空間應劃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1區,1區以外3m范圍應劃為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在此區域內的布線和所用設備應符合該區域的要求。詳見圖A.4。6.6有罩殼的浸涂設備,其照明應采用防爆燈具或隔板照明。燈箱或觀察所使用的玻璃板應采用防爆玻璃,燈箱應密封以限制蒸氣進入。燈具的維修在罩殼的外面進行。56.7為了防止靜電積聚而產生火花,所有的工作人員不應穿絕緣鞋或與地面摩擦會產生火花的鞋,所有的導電物體,包括工藝設備、容器、排風管、輸送涂料的管路系統等金屬件都應良好接地,其接地電阻應符合8.4.6規定。7通風7.1浸涂作業場所的送風、排風系統應符合本章要求及GB6514—2008的有關規定。7.2浸涂區應采用機械通風,使距揮發氣源超過1.5m區域的有機溶劑揮發氣體濃度不超過其爆炸下限濃度25%。通風系統內有機溶劑揮發氣體濃度應不超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5%。7.2.1浸涂工位應有一個設計合理的罩殼,借助通風把蒸氣限制在罩殼內。7.2.2當通風系統出現故障時,控制系統應自動停止浸涂工作,并發出聲光警報。7.2.3在整個浸涂過程中,通風系統應保持正常運行,輸送鏈系統啟動前,排風系統提前運行10min,浸涂操作結束后,排風系統應繼續運行10min。在自動的無人操作的浸涂工位,控制系統應在確認排風風機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浸涂設備才能開始工作。7.3浸涂區應補充足量的新鮮空氣,以補償從浸涂區中排出的空氣。補充空氣的吸入口的位置應保證從浸涂工序排出去的空氣不再被循環回來。7.4排風管應以最便捷路線到達排放口,但不應橫穿防火墻。排風管的排風口應遠離新鮮空氣吸入口,并且排風口應遠離外墻或高出房頂不少于2m。不應將排風口對著7.5m以內的可燃性建筑物,也不應將排風口對著7.5m以內的不燃或難燃建筑物的未加保護的開口處。7.5排風管和固定裝置應是鋼或其他有足夠強度的非燃燒體構成。7.6排風管的支撐:7.6.1設計管路支撐時應考慮承受管路系統本身的和可以預見到的任何殘留物的重量。當管路系統內部有噴水保護時,則管路支撐還應考慮能承受可以預見的噴水器累積排放水的重量。載荷不應直接加于或傳遞給與管路系統相連的設備上。7.6.2管路懸掛和支撐應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上或構件上,以免振動或壓在管路系統上。7.6.3設計管路懸掛和支撐時應考慮管路膨脹和收縮。7.6.4不應把建筑墻、地板、天花板、房頂作為排風管路的組成部分。7.7排風管路的橫截面可以是圓形、方形或其他合適的形狀。必要時排風管應設有檢修孔,以便于檢7.8排風機及驅動裝置應采用防爆型風機。7.9浸涂過的工件只能在有機溶劑蒸氣濃度不超過其爆炸下限濃度25%的通風場合下干燥。7.10排風系統排出的廢氣應符合GB16297的相關規定。8涂料的貯存、使用和輸送8.1在浸涂作業場所內,調漆間應定時通風換氣,換氣次數不小于10次/h。8.2在鄰近浸涂區的貯漆間里存放的涂料和溶劑數量應不超過一天的使用量,而且貯漆間應與浸涂區隔開,其耐火極限應不低于2h。8.3從貯漆間把涂料輸送至浸涂區應采用以下方法:a)通過排布適當的管路;b)用密閉容器或專用的安全移動槽;c)敞口的或易積聚靜電和易破碎的容器都不應用于輸送或貯存涂料。68.4槽液管理:8.4.1在停產的時候,浸涂槽中的涂料應排到轉移槽。配制涂料及有機溶劑應保存在密閉的容器或可移動的槽罐內。也可以貯存在容積小于0.6m3或液體表面積小于1m2的加蓋板的浸槽中。8.4.2在使用或處置涂料的地方,應迅速采用安全的方式處理或清理泄漏的液體。8.4.3只有在沒有明火或其他火源的地方,才能使用可燃涂料及有機溶劑。8.4.4可燃涂料及有機溶劑在其原裝容器和浸涂槽、容器、可移動槽之間輸送時應用以下方法實現:a)用容量不大于19L的容器或安全罐;b)經密封的管道系統;c)可移動槽或容器頂上的抽出裝置;d)靠重力輸送。8.4.5不應用空氣對容器加壓的方法輸送涂料,只有在有控制的情況下,包括用減壓裝置限壓,使之不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才能靠惰性氣體加壓輸送涂料。8.4.6只有在連接管、容器或浸涂槽良好接地時,可燃涂料及有機溶劑才能注入金屬容器或浸涂槽中。在注入的過程中,用電阻不大于1×10?Ω的導電體保持金屬容器的接地。8.5輸送涂料的管路系統及其附屬裝置:8.5.1轉移涂料所用的設備,管道、管件、泵或儀表應滿足耐腐蝕、抗靜電、有足夠強度的要求。8.5.2當從浸涂槽頂部注入涂料時,送漆管的末端距槽底應在150mm之內。送漆管末端應裝有一個單向閥以防虹吸。8.5.3當用泵灌注涂料時,應有自動保護設施,以防止系統壓力超過管路部件的工作壓力。8.5.4浸涂槽應有液位限位裝置,以防止對浸涂槽過量加料。8.5.5工作泵應與火災探測裝置或自動滅火系統聯鎖,以便在著火的情況下,能自動關閉工作泵。9消防9.1浸涂區應安裝消防部門認可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滅火裝置。9.2對于槽容積小于0.6m3或液體表面積小于1m2的敞口小型槽應設置槽蓋板或專用的滅火裝置。蓋板應是不燃材料構成,蓋住蓋板時,與槽體重疊寬度至少應有25mm;或翻邊能扣在槽的周邊上。9.3對于容積大于0.6m3或液體表面積大于1m2的大型浸涂槽應選擇設置下列消防保護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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