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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TOC引言 2一、相關概念綜述 2(一)妨害安全駕駛罪概念 2(二)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特征 2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的立法價值 3(一)彌補公共交通安全類刑事立法的缺失 3(二)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理性糾偏 4三、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解析 4(一)妨害安全駕駛罪的主體 4(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的主觀方面 5(三)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客體 6(四)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客觀方面 6四、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司法認定與適用 7(一)妨害安全駕駛罪的罪與非罪 7(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犯罪停止形態的認定 7(三)妨害安全駕駛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8結語 9參考文獻 10致謝 10論妨害安全駕駛罪摘要:近幾年,全國發生多起因旅客騷擾司機、妨礙安全駕駛而導致的惡性案件,特別是重慶萬州汽車站的墜河事故,更是觸動了廣大群眾的心靈。此類妨礙安全駕駛的危害,不但危害了公交車輛的乘客,還危及了普通的公交設施和路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近幾年來妨礙安全駕駛頻發進行了法律規范,增加了妨礙安全駕駛的法律條例。這種犯罪是最近才被納入犯罪范疇的,目前學術界和實務界對其如何理解和司法上的界定仍有很多分歧。本文旨在理順妨礙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以便對妨礙安全駕駛的司法判斷和應用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關鍵詞: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犯罪現狀;犯罪特點

引言汽車的出現和應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方便,在為乘客提供多樣化的出行選擇的情況下,乘客數量龐大的公交車輛的安全性問題就顯得格外突出,標志著傳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得到了發展;妨礙安全駕駛的犯罪對象從司機本人擴展到車上的乘車人,乃至與車上的其他第三人,構成了妨礙安全駕駛的刑事責任主題。重慶公共汽車墜落事故再次警示我們,公路交通的安全并非只是司機個人的責任,而是全體行車人員的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指導意見》頒布后,對乘坐公交車的旅客進行搶奪、毆打、拉拽等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處罰。《指導意見》對以危險方式進行危害公眾健康的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懲罰,但是實踐中卻有很多模糊的地方,難以對其進行正確、完整的界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引起了有關專家對妨礙安全駕駛的探討,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指導意見》依然有效。但因其概念上的模糊性,故對其構成要件的探討仍未停止;對“行為人”的定義也需要深入探討。明確上述問題對于我國的理論與司法實踐均有重大的現實指導作用。一、相關概念綜述(一)妨害安全駕駛罪概念目前,學術界對妨礙安全駕駛的定義爭議比較多,本文認為,妨礙安全駕駛范圍是一種籠統的范疇,包含了兩種行為,其中既有非接觸又有接觸,而各種妨礙方法對公共交通工具的危害程度也不盡相同。所以,本文從妨礙安全駕駛的特定的行為入手,對妨礙安全駕駛的法律后果進行定義。即,行為侵犯法益從而具有危害性構成犯罪來界定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的概念張禹.對妨害安全駕駛罪犯罪主體張禹.對妨害安全駕駛罪犯罪主體“身份性”的考察[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22,35(04):123-132(二)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特征犯罪特征是一種最直接的表現形式,通過對一種或一類型的犯罪進行觀察和剖析,可以使人們更好的理解這種類型的不同之處,特別是這種類型的行為模式、作案的方式、作案的時機、地點等空間特性,可以幫助我們在處理這種類型的案件中找到合適的治療方法。所以,要把握妨礙安全駕駛的成因及有效的控制途徑,就需要深入分析妨礙安全駕駛的特征。但是應當注意到,犯罪學關于犯罪特征的探討與刑事法律中的主觀和主觀的因素是不一樣的,有些人認為,沒有犯罪學的法律就是一個盲人,沒有法律的犯罪學就是一個無限的犯罪學。對刑事訴訟法中的犯罪特性進行分析,可以使其在刑事訴訟中表現出特定的行為方式。本文從主觀和主觀兩個角度,對妨礙安全駕駛的危害行為進行了論述,并通過分析以使妨礙安全駕駛的性質更加鮮明,從而為妨礙安全駕駛的預防和控制提供依據江奧立,於智源.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司法困惑及實踐路徑[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22,34(04):73-79.江奧立,於智源.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司法困惑及實踐路徑[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22,34(04):73-79.3方濤,馮衛國.妨害安全駕駛罪司法適用探析——基于46份裁判文書的考察[J].廣西警察學院學報,2022,35(03):75-84.妨害安全駕駛罪的立法價值(一)彌補公共交通安全類刑事立法的缺失目前,我國的刑法關于公交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對于危害公共運輸車輛的安全行車的法律法規也有一些缺陷。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僅將危害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列為“以危害飛行”罪,但在其它情況下,妨礙他人乘車的安全行駛卻沒有被單獨確定為刑事犯罪。在實際工作中,妨礙安全駕駛的主要罪名是以危險方式損害公眾的生命,而其界定方式實質上是對違法行為的“包底性”,其含義比較抽象、含糊。同時,由于以危險方式侵害公眾健康的犯罪,其外延的廣泛性和靈活性使其容易產生隨意的犯罪行為,而不作為犯罪則會使刑法的行使更加嚴重。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在刑事訴訟中遇到的妨礙交通事故多以危害公眾健康罪論處,這種情況不但會增加以危險方式危害公眾健康的嫌疑,而且還會損害刑事罪刑法定的根本原理。所以,在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中,將“妨礙安全駕駛”作為一種專門規定,可以很好地填補目前國內有關公共交通事故犯罪的法律缺陷。在我國現行的刑事法律法規缺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指導意見》中的特定條款也比較含糊,因此,采用單獨的法律模式可以提高刑事法律的精確性和針對性,從而防止使用危險手段危害社會治安罪,從而達到維護刑法罪刑法定與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目的。(二)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理性糾偏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指導意見》頒布后的法律規定來看,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其思想和論證所體現的政策特色要比規范的特點更加突出。在我國,由于對公交司機的干預不會對公眾的安全構成威脅,其實質上屬于“非直接傷害”;而在確定特定罪行時,必須遵守的并非是對其社會危害性的等同,而是要符合其構成要件。筆者認為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時,應該以危險方式危害公眾健康罪論處,其主張是“以政治價值觀而非宗教理論”的錯誤傾向。在寬松與不適當的刑法環境中,法官尋求對犯罪震懾作用的最大化,常常采用“重刑”來控制各種類型的違法行為,從而實現對各種類型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制。但事實上,妨礙安全駕駛的結果,并不是一定要判處嚴重的懲罰。在這樣的情形下,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重刑,必然會產生嚴重的處罰趨向,而僅適用于較輕微的處罰,從而產生了犯罪與懲罰不匹配的問題孫永興.論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危險犯性質及司法適用孫永興.論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危險犯性質及司法適用——兼論準抽象危險犯概念之提倡[J].河南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37(02):71-79.5苗春蕾.妨害安全駕駛罪司法認定問題研究[D].內蒙古大學,2022.按照妨礙安全駕駛的有關法律,妨礙安全駕駛的發生僅是對公眾造成的危害,而不會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其處罰只限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或者控制,或者單獨或者單獨的罰款”。可見,相對于以危險方式危及公眾健康的犯罪,妨害交通事故的處罰要輕,這是對過分嚴格的刑法的合理糾正。這種量刑標準既要兼顧司法實務中大多數人所實行的法律上的侵略性,又兼顧了刑法中的刑法規定,既符合刑法中的刑法規定,又符合刑法規定的量刑平衡,又符合刑法中的寬嚴相濟原則。三、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解析我國現行的妨礙安全駕駛罪的司法鑒定問題,主要在于實踐中對危害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的認識上有許多困惑,難以真正理解把握妨害安全駕駛罪。為此,本文從四個方面對妨礙安全駕駛的犯罪要素進行了細致的闡釋,以理清犯罪的性質。(一)妨害安全駕駛罪的主體犯罪活動必須是一個具體的主體,而在承擔刑事責任的過程中,還必須有一個對應的承擔人。因而,構成個罪的基本要素是構成個罪的基本要件。但是,不是全部的主體都能被認定為刑事責任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方能被認定為刑事責任的主體。司機可以大致分成兩類:一類是具備駕駛資質的,二是真正的駕駛員。關于沒有駕照但實際上操縱機動車的人是否是該犯罪的肇事者,尚有爭論。本文指出,在妨礙安全駕駛中,不論其具有無駕駛能力,都不能確定其駕駛員的身份,只要該行為發生時即屬于該犯罪。實際操作中,對未發生危險后果的機動車,通常按公路交通管理條例予以行政處理;如果在違法的情況下發生了交通意外,一般都會被認為是交通肇事,而在這一點上,這就等于是承認了無照駕駛人是駕駛員,也就是說,擁有駕駛執照并不是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王俊.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法教義學解釋王俊.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法教義學解釋——基于積極刑法觀的立場[J].比較法研究,2022(03):139-151.另外,筆者認為妨礙安全駕駛的犯罪對象不能僅局限在公交車上的司機和非機動車司機,應當對其進行更廣泛的認識。由于實際案例中,除司機和旅客的矛盾之外,還有其它妨礙公共運輸的行為。比如,在司法實踐中,曾經發生過一起“蔡某妨礙安全駕駛”。本案中,蔡某雖未在車上,卻透過車外的窗戶,將大量砂石撒入司機身上,其性質與在車上構成危害,均有危害社會治安的危險。所以,應當把除公交以外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納入到該罪的構成中。(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層面是指犯罪人對自己的行動及其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所產生的一種心態。構成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否則,即便是其所致的客觀后果,也不能被視為是一種罪行。這一章主要從過失形態和故意的確定兩個角度來剖析妨礙安全駕駛的主觀因素。1.本罪的罪過形式從主觀心態上看,罪犯在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上可劃分為故意行為和過錯行為。本文從客觀上分析了妨礙安全駕駛的主要原因,包括:直接、間接的過失。直接蓄意是指對危險后果的產生抱著一種積極的期望,而非間接的目的則是一種不關心后果的放縱。主觀故意包括認知和意愿兩個方面,即主觀意識到其自身的行動會妨礙汽車的行車;在主觀意愿方面,損害后果的產生并不違反行為主體的意愿。2.對“故意”的解析在構成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和后果具有違法性質時,構成了構成妨礙安全駕駛的主觀要件。如果肇事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的過失,會造成“妨礙公眾運輸的正常運行”,而且他有可能控制公眾的風險,因此,應當對這種后果采取縱容或者期望的態度。妨礙安全駕駛犯罪的主體性責任是由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構成的。在認知要素方面,在對危害公交車輛的安全行車的認知上,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其危害公交車輛的安全行駛時存在著干擾的適足性,并且在主觀上對其行為的危害和后果風險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意志方面,個人對抽象的公共風險存在著一種縱容或者期望它的存在,這是個人的主觀意愿的體現。(三)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客體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保護的,并且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客體作為罪的基本構成要件,集中反映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本罪中,本文認為犯罪客體包括“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工具”、“妨害對象”三個方面。“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主要圍繞社會性、多數、不特定等方面展開,認為公共的“社會性”要求注重“多數”,多數是“公共”概念的核心,不特定意味著可能的多數。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行為對象為公共交通工具,即犯罪行為必須以公共交通工具為行為載體,因此對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是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的重要內容。對于妨害對象是指公共交通工具是社會大眾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出行工具,主要在各大城市及鄉鎮人流量、車流量大的地方運行,妨害對象的安全無法保障就代表車內乘客及車外道路安全都無法保障張智輝,楊崴.論妨害安全駕駛罪[J].河南社會科學,2022,30(06):73-81.張智輝,楊崴.論妨害安全駕駛罪[J].河南社會科學,2022,30(06):73-81.(四)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客觀方面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法條的表述,妨害安全駕駛罪的犯罪客觀方面主要包括三種行為:第一,對行駛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第二,搶控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操縱裝置;第三,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其中,對“暴力”“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的危害性十分大。四、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司法認定與適用本文首先從妨礙安全駕駛犯罪的犯罪要件入手,詳細論述了妨礙安全駕駛的法律認定和應用。重點從妨礙安全駕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犯罪停止形態等方面進行區別,從三個角度,明確了妨礙安全駕駛罪的界限。妨害安全駕駛罪的罪與非罪1.是否有實行行為從刑法必要性的觀點來考慮,并非一切妨礙安全駕駛的都應當受到懲罰,應當對其進行適當的打擊尺度和特定的限度。要區別妨礙安全駕駛的犯罪和非犯罪,必須先確定其實施的事實。應當著重指出,不存在妨礙安全駕車的實施。事實上,構成妨礙安全駕駛犯罪的犯罪是在法律上已經實現了某種法律效果的犯罪。也就是說,實施的行動僅限于在社會等值水平上被認為是非法侵害權利的一種行動劉浩,劉艷紅.妨害安全駕駛罪中劉浩,劉艷紅.妨害安全駕駛罪中“危及公共安全”的法教義學分析[J].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55(03):88-95.2.是否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妨礙安全駕駛的危害是構成危害社會治安的一種抽象的危害,它指的不是犯罪本身就具有危害法律利益的犯罪。但實際操作中,如果該犯罪沒有危害到公眾的生命,那么就不能將其定性為犯罪,而要視情節輕重,如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綜上所述,在妨礙安全駕駛中,對妨礙安全駕駛的判定應結合車速、載客量、路況等因素來判定;從人流、車流密度、事故發生的地點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妨礙安全駕駛的危害是一種相對緩和、可控且風險真實的“普通公眾風險”盛偉慶.妨害安全駕駛罪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22.盛偉慶.妨害安全駕駛罪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22.(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犯罪停止形態的認定1.是否存在未遂本文指出,妨礙安全駕車的構成有很大的可能性。從一般的觀點來看,風險犯的存在是以一定的危險狀況存在為行為的既遂,而風險的產生則是一種既遂。如果不是由于意志力之外的因素造成了“危害社會治安”的,則屬于“故意行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危害故意犯的行為僅限于刑事處罰,僅限于刑事責任。但是,在理論上,由于具有較低社會危害程度的犯罪準備并不能完全消除刑罰,因此,具有較高危害性的犯罪準備具有較強的刑法可罰性。就妨礙安全駕駛而言,有許多危害交通安全的事故,有很大的可能性是由于犯罪人的意愿之外的其他因素而沒有造成危害公眾的危害。如果肇事者在拉扯駕駛員、搶奪方向盤時,其他人就會阻止,從而防止汽車發生顛簸、失去控制等情況。在這種情形下,盡管妨礙行動得到了及時的阻止,但這是純粹由其意愿之外的理由造成的,而且,公共運輸車輛的安全行駛關系到公眾的安全,這時應當將其作為未完成的行為予以懲罰馬甜甜.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司法認定[D].黑龍江大學,2022.馬甜甜.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司法認定[D].黑龍江大學,2022.2.是否能成立犯罪中止第一,終止的發生具有一定的時限,對危險犯而言,其發生的危險狀態是既遂,則是完成了;已不能滿足終止的時限。第二,為了加強刑法體系,在特定情況下,將特定情況下的危害狀態作為一種罪行進行了立法,如果在實際傷害結果出現之前,故意回避結果,則視為違法中止,既有輕微的過失,又不能達到法定的目的。第三,這種情況下的行為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并不會對那些故意回避事實造成損害的人給予更小的處罰。雖然這種自動的、有效的預防后果不能被視為是違法行為的終止,但是這種情況充分符合了從輕處理的要求,對于罪犯的最終定罪有著重大的影響,同時也能夠起到激勵其懺悔的效果。(三)妨害安全駕駛罪共同犯罪的認定1.乘客共同針對駕駛人員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認定首先,由于公共運輸中突然發生的事故,多個旅客在同一時間對司機進行傷害,但在危及公眾生命的風險之前,有一些旅客自愿放棄。但不是一切妨礙行動都會引起危害,這時如果旅客脫離妨礙,就不會被認定為犯罪;而且,這名旅客的離開并不會對其余的旅客造成任何的傷害。第二種情況是,當危害發生后,一些人放棄了妨礙安全駕駛,因為這種情況的發生就表示了罪行的發生,因此,無論是否離開,都將成為妨礙安全駕駛的共同犯。第三種是行兇者事先串謀,在危險駕車時,因其主觀心理是蓄意,在半路退出時很難擺脫共同犯罪,應當與繼續實施行為者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劉慷.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司法適用研究[D].甘肅政法大學,2022.。劉慷.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司法適用研究[D].甘肅政法大學,2022.2.乘客間斗毆共同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認定旅客之間的打架形式分為兩個人或兩個人多個人同時攻擊對方。由于旅客在公交車上打架,妨礙了司機的行車,若當事人都知道妨礙安全駕駛,而對這種危險的后果采取縱容的態度,則所有人都應當承擔妨礙安全駕駛的后果,即構成共犯。同樣,在有威脅公眾健康風險的情況下,旅客應根據以上兩種情況進行歸類。在其它情況下,參加打架但中途退出的旅客不屬于妨礙安全駕駛,屬于尋釁滋事罪,屬于尋釁滋事罪。3.駕駛人員和乘客互毆共同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認定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情況下,司機和旅客發生沖突,是由于與其發生了爭執,并對其使用了武力或者控制了該設備。在這種情況下,司機的行為是否可以被認為是自衛而不是與旅客一起犯?正當性自衛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利益而進行的;阻止非法侵犯的財產和其它權益的行動。因其自身的特殊地位,其在實施危害時,其在犯罪中的應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定,也就是說,在遇到緊急狀況時,司機應當優先考慮安全行車;在保證基本的人身安全方面,要有必要的注意事項,比如在路邊停車,不要為了一時沖動而發生斗毆。與此同時,司機使用武力反擊的正當性也只局限在維持公交車輛的安全運行的限度。在這種情況下,司機既要保護公眾的生命,又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一種自衛行為,并不能與其他旅客一起犯。如司機因一時的憤慨,不顧行車安全,擅自離開崗位與旅客打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共犯或以危險方法妨礙安全駕駛罪的共犯閆熙和.論妨害安全駕駛罪中駕駛人員的作為義務[J].大連民族大學學報,2022,24(02):178-183.。閆熙和.論妨害安全駕駛罪中駕駛人員的作為義務[J].大連民族大學學報,202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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