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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CCSC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Specificationforoccupationalhealt2024-05-09發布IGBZ331—2024前言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24基本要求 35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 36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97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 8質量控制 附錄A(規范性)職業衛生技術報告信息網上公開記錄表 附錄B(規范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程序 附錄C(資料性)職業衛生調查相關表格 附錄D(資料性)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記錄表 附錄E(資料性)采樣器流量準確性測定 附錄F(資料性)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相關表格 附錄G(資料性)檢測結果處理 附錄H(資料性)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格式 60附錄I(資料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管理要求及相關表格 62附錄J(資料性)管道內氣體壓力、風速、風量檢測 67附錄K(資料性)職業病防護設施性能參數檢測相關表格 附錄L(資料性)建筑衛生學檢測相關表格 附錄M(資料性)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適合性檢驗 75附錄N(資料性)質量控制相關表格 參考文獻 86GBZ331—2024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職業健康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咨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本標準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中心、北京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節能環保勞衛研究所、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蘇世標、張偉軍、牛東升、溫翠菊、閆慧芳、胡偉江、張華東、邱永祥、杜歡永、鄒劍明。1GBZ331—202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本標準規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內容和質量控制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T5750.13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放射性指標GB/T6719袋式除塵器技術要求GB/T11713高純鍺γ能譜分析通用方法GB/T14056.1表面污染測定第一部分:β發射體(Eβmax>0.15MeV)和α發射體GB/T16145環境及生物樣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譜分析方法GB/T16758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GB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T25915.3潔凈室及相關受控環境第3部分:檢測方法GB52043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14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15低能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標準GBZ117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GBZ118油氣田測井放射防護要求GBZ119放射性發光涂料衛生防護標準GBZ125含密封源儀表的放射衛生防護要求GBZ127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衛生防護標準GBZ139稀土生產場所放射防護要求GBZ/T141γ射線和電子束輻照裝置防護檢測規范GBZ143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的放射防護要求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T160(現行有效部分)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GBZ/T182室內氡及其衰變產物測量規范GBZ/T189(所有部分)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GBZ/T192(所有部分)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GBZ/T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GBZ/T224職業衛生名詞術語GBZ/T232核電廠職業照射監測規范GBZ/T233錫礦山工作場所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T256非鈾礦山開采中氡的放射防護要求GBZ/T277職業病危害評價通則GBZ/T300(所有部分)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2GBZ331—2024WS/T空氣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譜分析方法WS/T751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技術導則WS/T757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HJ898水質總α放射性的測定厚源法HJ899水質總β放射性的測定厚源法HJ1126水中氚的分析方法EJ/T900水中總β放射性測定蒸發法EJ/T1008空氣中14C的取樣與測定方法EJ/T1047尿中氚的分析方法EJ/T1075水中總α放射性濃度的測定厚源法3術語、定義和縮略語3.1術語和定義GBZ/T2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occupationalhealthtechnicalservice為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等技術服務工作。3.1.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occupationalhealthtechnicalserviceinstitution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3.1.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occupationalhazardsregulardetection在正常生產狀況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確定的周期,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全面識別和檢測,并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進行判定的一種技術服務活動。3.1.4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assessmentofoccupationalhazardincurrentcondition在正常生產狀況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勞動者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與措施及其防控效果、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影響等進行綜合評價的一種技術服務活動。[來源:GBZ/T277,3.8,有修改]3.1.5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effectassessmentoffacititycontrolsand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foroccupationalhazards在正常生產狀況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防護效果進行評價的一種技術服務活動。3.2縮略語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標準。PC-TWA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STEL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E峰接觸濃度(PeakExposures)MAC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3GBZ331—20244基本要求4.1機構與人員4.1.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本機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全面負責。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全過程管理。技術服務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員、報告審核人等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技術服務,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及原始記錄上簽字。4.1.2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崗前專業培訓,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并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培訓。4.1.3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的項目組中應包含相應行業工程技術人員、職業衛生工程技術人員和公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4.2信息公開與報送4.2.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在出具職業衛生技術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按相關規定在本機構網站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具體內容見附錄A。4.2.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信息報送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上報工作,在出具職業衛生技術報告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報送,并對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4.2.3涉及國家秘密、軍工保密和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職業衛生服務信息,不應納入信息公開與報送范疇。4.3委托檢測4.3.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因檢測項目限制、樣品保存時限以及樣品運輸有特殊要求而無法自行檢測的,可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測量或樣品測定,但樣品現場采集、檢測結果分析及應用等工作不得委托。4.3.2委托檢測應征得用人單位書面同意,委托雙方應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承擔的相應責任。4.4個體防護4.4.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為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個體防護用品,并保證其有效性。4.4.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安排本單位從事放射衛生檢測、評價工作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必要時攜帶便攜式劑量報警儀。5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5.1工作程序5.1.1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以下簡稱“定期檢測”)工作流程包括合同評審及簽訂、資料收集、職業衛生調查、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制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含現場采樣與測量、實驗室分析等)、分析與評價、定期檢測報告編制、報告審核與簽發、資料歸檔等。5.1.2定期檢測工作程序應符合附錄B中B.1。5.2工作內容及要求5.2.1合同評審及簽訂5.2.1.1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開展合同評審。5.2.1.2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應明確技術服務內容、范圍以及雙方的責任。5.2.2資料收集5.2.2.1通用性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單位概況:用人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用人單位注冊地址及工作場所地址、所屬行業、經濟類型、企業規模、產品及年產量、在冊職工及勞務派遣人員數量、法定代表人4GBZ331—2024(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b)工程技術資料:用人單位主要原輔材料名稱、成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與用量;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聯產品及其產量;輻射源項;生產崗位(工種)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種類、數量及分布;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情況。5.2.2.2用人單位最近1次定期檢測或職業病危害評價資料。5.2.3職業衛生調查5.2.3.1職業衛生調查應在正常生產狀況下進行,并滿足以下要求:a)至少應由2名專業技術人員共同開展;b)覆蓋技術服務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場所和崗位(工種),至少應包括1個工作班內的所有工作內容;c)調查人員在用人單位顯著標志物前拍照(攝影)并注明拍攝時間,應歸檔保存。5.2.3.2職業衛生調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a)基本信息:投產時間、所屬行業、企業規模、在冊職工及勞務派遣人員數量;b)原、輔材料和產品情況:生產過程中各工作場所主要使用的原料、輔料、產品、中間產品、聯產品及副產品的年用量或產量、物理狀態、主要成分、使用崗位(工種);c)輻射源項概況: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稱、狀態、活度、出廠日期、數量或最大日操作量、位置分布等,射線裝置名稱、型號、數量、主要參數、射線種類等;d)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情況:生產工藝及工序,生產設備名稱、數量(總數量和運行數量)、型號及規格、操作崗位(工種)以及布局;e)勞動定員:各崗位(工種)的作業人數(總人數、每班人數)、工作班制、工作地點及內容、作業類型和工作時間;f)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各崗位(工種)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接觸時間等。對于流動作業、非常規作業或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不穩定的固定作業,調查其濃度(或強度)波動時機、流動作業地點、接觸時間和接觸頻度(每班接觸次數,每次接觸時間以及相繼接觸的間隔時間采用定點檢測結果評估勞動者一個工作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時,應分時段或工作地點調查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接觸時間;g)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工作場所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類型、名稱、數量、設置地點及運行情況;h)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情況: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工種)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類別、型號或規格、佩戴情況和更換周期。5.2.3.3職業衛生調查的記錄表格參見附錄C中C.1。5.2.4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5.2.4.1通過職業衛生調查、工程分析、資料分析和檢測檢驗等方法,對用人單位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環境、勞動過程和特殊環境中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來源、分布及其影響人員進行全面、客觀及準確的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范圍應包括:a)國家已發布職業接觸限值的;b)列入《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c)國家已發布職業衛生檢測方法的;d)其他對勞動者健康有影響的。5.2.4.2存在以下情況時,應通過檢測檢驗識別工作場所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a)對于成分不明的有機化學品,開展揮發性有機組分定性分析,以識別存在的化學物質;b)對于游離二氧化硅含量不明的粉塵,開展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測定,以確定粉塵性質。5.2.5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制定5.2.5.1在制定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之前,明確檢測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國家已發布職業接觸限值和職業衛生檢測方法的。5GBZ331—20245.2.5.2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單位名稱、工作場所地址、檢測任務類別及檢測任務編號;b)檢測項目、職業接觸限值類型、空氣收集器、采樣與測量儀器類型、樣品保存條件和期限;c)工作場所、崗位(工種)及采樣與測量地點(對象、時機或點位);d)采樣與測量方式、采樣與測量時長、采樣與測量時段、樣品數量、采樣流量、采樣與測量日期;e)采樣與測量地點設置示意圖。5.2.5.3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的記錄表格參見附錄D。5.2.6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5.2.6.1現場采樣與測量前準備開展現場采樣與測量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做好以下準備工作:a)應準備符合采樣與測量要求的儀器設備,檢查其性能(流量/量程/能量范圍、測量射線種類、時間響應、防爆性能等)、電池電量、計量檢定或校準有效期等情況;b)應做好采樣器氣密性檢查、設定流量準確性測定和儀器領用等工作,并做好記錄。采樣器設定流量的準確性測定參見附錄E;c)噪聲測量前應對測量儀器進行校準,測量后應以測量模式對標準聲源進行測量,如偏差大于0.5dB,本次測量結果應當舍棄,并更換測量儀器重新進行測量。其他物理因素測量設備按照GBZ/T189(所有部分)的要求在測量前進行校準;d)現場采樣所需的空氣收集器和試劑等材料應驗收并確認合格。對購買的每批次空氣收集器進行驗收,測定常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本底值和解吸(或洗脫/消解)效率,空氣收集器中待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本底值原則上應低于所選用方法的檢出限,平均解吸(或洗脫/消解)效率原則上不低于90%,并做好驗收記錄。5.2.6.2現場采樣與測量5.2.6.2.1現場采樣與測量應在正常生產和排除人為干擾情況下進行,現場采樣與測量情況應拍照(攝影)并注明拍攝時間。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個人隱私及特殊要求不能拍照(攝影)的,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確認材料。5.2.6.2.2現場采樣與測量的通用要求:a)應至少由2名專業技術人員完成;b)采樣與測量時應觀察和了解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和環境條件,核實采樣與測量對象(或地點、點位)及檢測項目等信息;c)采樣與測量時應經常性觀察儀器設備的運行狀態,確保儀器設備正常運行;d)采樣與測量應覆蓋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全部工作場所和崗位(工種),且不少于1個工作班;e)采樣與測量人員應遵守用人單位安全衛生要求,正確穿戴個體防護用品。5.2.6.2.3除滿足本標準5.2.6.2.2條外,化學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的現場采樣與測量還應滿足以下要求:a)物理因素測量符合GBZ/T189(所有部分)的要求;b)化學有害因素的采樣對象(地點)及數量符合GBZ159要求,并符合:1)采用個體方式,當能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勞動者時,采樣對象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勞動者,其余的采樣對象隨機選擇;2)采用定點方式,對于固定崗位(工種),1個~3個相同工位選擇1個工位進行采樣;4個~10個相同工位選擇2個工位進行采樣;超過10個相同工位至少選擇3個工位進行采樣。對于流動崗位(工種將勞動者工作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地點或移動范圍內的工作區域均作為采樣地點。c)化學有害因素的采樣方式、時長和時機滿足以下要求:1)職業接觸限值為PC-TWA的化學有害因素原則上采用長時間采樣,流動崗位(工種)優先采用個體采樣。采樣時長應符合GBZ/T160、GBZ/T192(所有部分)和GBZ/T3006GBZ331—2024(所有部分)的要求,覆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全部工作內容,且固定崗位(工種)采樣時間不少于勞動者每班接觸時間的25%,流動崗位(工種)采樣時間不少于勞動者每班接觸時間的50%。因空氣收集器為液體吸收管和采氣袋等無法進行長時間采樣的,可采用短時間分段采樣方式,采樣時段不少于2個,采樣間隔不小于1h;2)職業接觸限值為PC-STEL或按PE進行評價的化學有害因素,勞動者接觸濃度無明顯波動時,可不進行短時間采樣;勞動者接觸濃度存在明顯波動時,應在勞動者接觸濃度高的工作地點及時段進行相應的短時間采樣。采樣時長一般為15min;3)職業接觸限值為PC-TWA的化學有害因素,勞動者接觸時間不超過1h時,可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和該化學有害因素的特性,參照其PC-STEL或PE進行檢測和評價;4)職業接觸限值為MAC的化學有害因素,應在勞動者接觸濃度高的時段或工作地點進行采樣。采樣時長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接觸時間和檢測方法確定,但不應超過15min。d)采樣結束后立即密封樣品,不應在采樣地點處理樣品(如打開濾膜夾或倒出吸收液),防止樣品污染;e)采集的樣品應有唯一性標識。采樣時應采集樣品空白,樣品空白與樣品為同一批次的空氣收集器,同一檢測項目同一批次樣品至少采集2個樣品空白。當同一空氣收集器同時采集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樣品的保存條件和保存時限按要求最嚴格的危害因素執行。5.2.6.2.4除符合本標準5.2.6.2.2條外,放射性因素的現場采樣與測量還應滿足以下要求:a)X、Y、中子等外照射測量,根據輻射源項不同,分別按照GBZ114、GBZ115、GBZ117、GBZ118、GBZ119、GBZ125、GBZ127、GBZ139、GBZ143、GBZ/T141、GBZ/T232、GBZ/T233等要求執行,并滿足以下要求:1)在機房或屏蔽體(現場無機房或屏蔽體的除外,如行包檢測儀、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和現場探傷等)外側30cm,距離地面高度1m~1.5m區域進行巡測,記錄輻射劑量率較高的位置,對巡測劑量率較高的點位和代表性位置進行定點測量,并注明其空間位置。需特別關注防護墻、防護門、觀察窗、操作位、管線口、通風口及穿墻口等位置的測量;2)在防護門外側30cm處,門體為推拉門或單扇平開門時,沿門體上縫、下縫、左縫、右縫和門體中間部位及鎖眼部位進行測量。門體為雙扇對開平開門時,還應對門體中縫進行測量;3)在鉛玻璃觀察窗外側30cm處,對窗體上縫、下縫、左縫、右縫,窗體中部進行測量;4)在機房或屏蔽體頂層和下層進行測量,頂層關注點采用工作人員腹部位置(坐姿時取距上層地板表面0.5m處,站姿時取距上層地板表面1.0m處)作為參考點;下層關注點參考采用工作人員頭部位置(坐姿時取距下層地板表面1.0m處,站姿時取距下層地板表面1.5m~1.7m處)作為參考點。巡測過程中,記錄輻射劑量率較大值和檢測位置。除巡測尋找較高的輻射劑量點外,還應在頂層前、后、左、右、中部選點測量;5)對中高能工業加速器(100MeV~1TeV)重點部位(靶部件、限束光闌或準直器、束流管、偏轉磁鐵等)感生放射性進行測量;6)屏蔽體周圍50m范圍內有高于屏蔽體頂的建筑時,應測量側散射輻射劑量水平;屏蔽體為單層建筑時,應測量天空散射輻射劑量水平;在屏蔽體外的建筑物樓層和地面附近進行巡測,對輻射劑量率水平異常高的點位進行定點檢測;7)定點測量時,每個測量點應連續記錄不少于5次測量值,檢測結果取平均值。b)表面放射性污染的直接與間接測量按照GB/T14056.1的要求執行。c)氡及其子體濃度采樣和測量按照GBZ/T182和GBZ/T256要求執行。d)總α、總β放射性活度濃度采樣按照GB/T5750.13、HJ898、HJ899、EJ/T900和EJ/T1075等要求執行。e)Y放射性活度濃度采樣按照GB/T16145和WS/T184要求執行,并滿足以下要求:1)采用空氣采樣器在可能產生放射性氣溶膠的作業時段進行樣品采集。對于室內工作場所,采樣器應置于工作人員經常停留或需調查的位置,采樣高度距地面1.5m高度處;2)采用大流量空氣采樣器采集樣品,在現場應將濾膜采集面朝里對折兩次,置于密封塑料袋內運輸至實驗室,使用壓樣機壓制成與標樣體積、形態相同的圓柱形樣品,密封待測;3)碘盒樣品應在現場置于密封塑料袋運輸至實驗室,裝入樣品盒,密封待測。7GBZ331—2024f)尿中氚放射性活度濃度采樣,可用新的尿液采集杯收集受檢者晚上10時至次日早晨6時的尿液100mL以上,收集后加蓋擰緊待測;g)空氣中14C放射性活度濃度采樣可按照EJ/T1008標準要求執行。5.2.6.2.5現場采樣與測量記錄的信息應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單位名稱、工作場所地址、檢測類別、檢測任務編號、空氣收集器、采樣與測量依據;b)檢測項目、檢測崗位、采樣與測量對象(或地點、點位)、采樣與測量方式;c)樣品編號、采樣與測量設備及編號、采樣起止時間、采樣流量及測量結果;d)采樣與測量時的生產狀況、輻射源項情況、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及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情況;e)環境氣象條件參數(溫度、氣壓)信息;f)采樣與測量人員、復核人員、采樣與測量日期。5.2.6.2.6樣品運輸、接收、流轉和保存等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a)樣品運輸過程中保證樣品性質穩定,避免污染、損失和丟失,樣品空白獨立包裝,并與采集樣品一并放置、運輸、儲存和測定;b)樣品交接記錄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檢測類別、檢測任務編號、樣品編號、檢測項目、樣品數量、空氣收集器、樣品保存條件和期限、樣品狀態、采樣日期、交接日期及交接人員等信息;c)樣品出現異常,采取相關補救措施,并如實記錄,必要時重新采樣;d)對于不穩定的樣品,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5.2.6.3實驗室檢測5.2.6.3.1實驗室檢測應滿足以下要求:a)儀器設備的性能滿足檢測方法的要求,且經過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b)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批準的檢測方法,在樣品保存有效期內進行檢測;c)實驗室應避免交叉污染,并滿足儀器設備使用和檢測方法的要求。對天平室、理化分析室、熱解吸室和γ能譜核素分析室等環境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對環境條件進行控制并實時記錄;d)按照儀器設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對儀器使用情況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儀器設備使用狀態、使用時間、樣品編號、樣品名稱、樣品數量、檢測項目和使用人等信息;e)標準物質及化學試劑使用和配制需實時記錄,記錄應完整清晰,記錄內容包括標準物質及化學試劑的名稱、批號、生產單位、配制時的環境條件、配制濃度、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f)優先采用國家認可的標準物質配制標準溶液,低濃度的標準貯備溶液和標準系列溶液宜當日配制和使用;配制標準貯備溶液時,需記錄配制過程,記錄內容包括標準物質名稱、批號、生產單位、有效期和受控編號,所配制標準貯備液的受控編號、配制過程、配制濃度、配制環境條件、配制日期、有效日期、配制人和復核人等信息。標準貯備液的配制記錄宜與檢測任務的樣品檢測原始記錄一起歸檔保存,其他檢測任務使用該貯備液時,可通過備注配制記錄保存的檢測任務編號進行溯源;g)標準物質、化學試劑、耗材和實驗用水應進行驗收,以確保滿足檢測方法的要求;h)標準系列宜在每次使用時現用現配。除試劑空白外,標準系列不少于5個點。標準系列濃度最低點需在待測有害因素定量下限附近,濃度最高點的含量不能超過標準檢測方法定量測定范圍的上限值;i)樣品分析前先測定樣品空白(或基底/本底)和質量控制樣品(質控樣、加標回收樣品或標準砝碼,對γ能譜是指刻度源或標準物質)。樣品空白的測定含量一般應小于待測指標的定量下限。測定質控樣和標準砝碼的檢測結果應在給定的參考值范圍內,測定加標回收樣品的加標回收率應在90%~110%之間;測定大批量樣品時,每測定50個樣品需再次測定一次質量控制樣品,當質量控制樣品檢測結果符合要求時,繼續測定樣品,否則上一次測定質量控制樣品后檢測的樣品應重新檢測;j)樣品測定含量宜在校準曲線的測定范圍內,如含量超過測定范圍,需將樣品稀釋后再行測定,計算時乘以稀釋倍數;8GBZ331—2024k)檢測結果計算應使用各實驗室做出的解吸(洗脫/消解)效率,不能直接采用標準檢測方法中給出的解吸(洗脫/消解)效率;l)因保存時限有要求需在現場進行測定的樣品,可使用便攜式檢測儀器進行檢測,便攜式檢測儀器的性能應滿足檢測方法要求?,F場測定應在對樣品無污染的場所進行,環境條件應滿足儀器設備使用和檢測方法的要求,并實時記錄;m)γ能譜刻度需進行能量刻度和效率刻度,按照GB/T11713要求執行;n)氡及其子體濃度檢測按照GBZ/T182要求執行;o)總α、總β放射性活度濃度檢測按照GB/T5750.13、HJ898、HJ899、EJ/T900和EJ/T1075等要求執行;p)Y放射性活度濃度檢測按照GB/T11713和WS/T184等要求執行;q)氚放射性活度濃度檢測按照HJ1126和EJ/T1047等要求執行,空氣中14C放射性活度濃度檢測可按照EJ/T1008標準要求執行。5.2.6.3.2實驗室檢測原始記錄信息應全面、清晰、完整,并按照要求劃改、復核和簽字,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單位名稱、檢測任務編號、檢測項目、檢測依據、實驗室環境條件(溫度、濕度等)、儀器設備(名稱、型號)及編號、儀器設備測定條件參數、解吸(洗脫/消解)效率、結果計算公式、樣品處理方法、方法定量下限、最低定量濃度、收樣日期、檢測日期、檢測人員和復核人員;b)標準貯備液配制情況、校準曲線配制情況、校準曲線的測定情況和質量控制情況(包括質控樣品來源或加標樣品的配制過程、質控樣品或加標樣品的測定結果和判定);c)樣品編號、采樣體積、樣品空白和樣品測定結果。5.2.6.3.3打印歸檔的標準系列和樣品(包括樣品空白和質控樣品)檢測譜圖應有樣品唯一性編號、樣品進樣時間、樣品進樣瓶位置(自動進樣時)和譜圖保存電子路徑等信息,按電子路徑能在電腦中溯源保存的檢測譜圖。5.2.6.4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記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記錄表格參見附錄F。5.2.6.5檢測結果處理檢測結果處理參見附錄G。5.2.7分析與評價5.2.7.1非放射性因素檢測結果及結果判定中,應分別列出各崗位(工種)全部采樣與測量對象(或地點、時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同時按崗位(工種)匯總檢測結果,取接觸濃度或強度的最大值,依據GBZ2.1和GBZ2.2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給出評價結論。5.2.7.2放射性因素按照檢測點位匯總放射防護檢測結果,取檢測結果的最大值,依據GB18871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給出評價結論。5.2.7.3對于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崗位(工種、點位),應分析其超標原因。5.2.8定期檢測報告編制5.2.8.1定期檢測報告的編制應滿足以下要求:a)由參與現場調查和(或)采樣與測量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編制;b)對資料和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給出檢測結論,并提出建議和措施。5.2.8.2定期檢測報告的章節和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a)檢測與評價依據。列出現場采樣與測量、實驗室檢測及結果判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b)檢測類別及范圍。列出檢測任務來源、檢測類別和檢測范圍;c)用人單位概況。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崗位(工種)設置及生產制度、生產工藝及設備情況、輻射源項、原輔材料及產品情況、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及使用情況和勞動者作業情況;9GBZ331—2024d)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對檢測范圍內工作場所/崗位(工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來源和產生途徑,列出接觸時間及頻度;e)檢測項目確定。分析原輔材料、工藝及設備、勞動者接觸情況,確定檢測項目;f)現場采樣與測量。包括現場采樣與測量時的生產情況、布點情況、采樣要求(采樣與測量方式、時長和頻次)和現場環境氣象條件(溫度、濕度和氣壓);g)檢測結果分析與評價。列出本標準5.2.7條要求的內容;h)檢測結論。給出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列出用人單位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并按崗位(工種、點位)給出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超標情況,分析超標原因,提出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i)建議。針對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按照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的優先控制原則,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及建議。對GBZ2.1中標注致癌性標識、“敏”標識、“皮”標識的化學有害因素,提出可有效減少或避免接觸的建議。5.2.8.3分多次完成的檢測任務,應注明當次檢測范圍,多個檢測報告應通過檢測任務編號進行關聯。5.2.8.4檢測結果報告單應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單位名稱、檢測類別及檢測任務編號;b)檢測項目、采樣與測量依據、實驗室檢測依據、檢測儀器/設備名稱及編號、采樣與測量日期、實驗室檢測日期及最低定量濃度(注明采樣體積);c)樣品或測量編號、采樣與測量時段(起止時間)、工作場所、崗位(工種、點位)、采樣與測量對象(或地點、時機)及檢測結果。5.2.8.5定期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報告單的格式參見附錄H。5.2.9報告審核與簽發定期檢測報告應有編寫人、審核人和簽發人(授權簽字人)簽名,檢測報告應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并加蓋騎縫章。5.2.10資料歸檔5.2.10.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并妥善保存。5.2.10.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控制記錄、現場調查記錄、實驗室檢測原始記錄、影像資料、職業衛生技術報告及相關資料。5.2.10.3技術服務歸檔材料應以技術服務項目為單位,在出具職業衛生技術報告后的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歸檔。5.2.10.4資料歸檔要求參見附錄I。6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6.1工作程序6.1.1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以下簡稱“現狀評價”)包括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總結階段。準備階段包括合同評審及簽訂、資料收集、前期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及現狀評價方案編制;實施階段包括職業衛生調查及職業衛生檢測;總結階段包括分析與評價、現狀評價報告編制、報告審核與簽發及資料歸檔等。6.1.2現狀評價工作程序應符合附錄B中B.2。6.2工作內容及要求6.2.1合同評審及簽訂合同評審及簽訂要求同本標準5.2.1條。6.2.2資料收集6.2.2.1通用性資料同本標準5.2.2.1條。6.2.2.2其他工程技術資料,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氣象條件(全年和夏季主導風向以及最小GBZ331—2024頻率風向、風速、氣溫等)、輔助用室;應急救援設施與措施、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6.2.2.3用人單位最近1次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以及近3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6.2.2.4用人單位近3年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包括既往職業健康檢查資料、職業病發病資料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資料。6.2.3前期調查6.2.3.1調查要求同本標準5.2.3.1條。6.2.3.2調查內容除滿足本標準5.2.3.2條外,原、輔材料和產品情況調查還應包括原輔料的廠內運輸方式、儲存方式、加藥/投料方式、裝卸方式和裝卸周期;勞動定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調查還應包括勞動者作業方式;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調查還應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技術參數和維護情況;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情況調查還應包括職業病防護用品防護性能參數。6.2.3.3前期調查記錄表格參見附錄C.1。6.2.4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6.2.4.1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同本標準5.2.4條。6.2.4.2重點評價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篩選6.2.4.2.1根據前期現場調查和收集的資料,篩選重點評價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依據如下:a)國家已制定職業接觸限值和職業衛生檢測方法的;b)國家未制定職業接觸限值和(或)職業衛生檢測方法的,應結合勞動者接觸時間、接觸機會、接觸人數和化學物質毒性、使用量及揮發性等綜合分析。6.2.4.2.2符合篩選依據中任一情形的,即為重點評價的職業病危害因素。6.2.4.3檢測項目的確定檢測項目的確定同本標準5.2.5.1條。6.2.5現狀評價方案編制按照WS/T751的要求,在對收集的資料進行研讀與前期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現狀評價方案并對其進行技術審核。6.2.6職業衛生調查6.2.6.1職業衛生調查要求同本標準5.2.3.1條。6.2.6.2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職業衛生調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a)生產運行狀況:用人單位設計生產能力、工程變化情況和現行運行能力;b)總體布局情況:廠區總平面布置和各建筑物豎向布置情況;c)應急救援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工作場所設置的應急救援設施類型、名稱、技術參數、數量、設置地點、運行及維護情況;d)建筑衛生學:包括主要建筑結構和特征情況、通風、空氣調節、采暖、采光照明、微小氣候等,封閉車間還應調查氣流組織情況;e)輔助用室:工作場所最大班人數及女工人數,設置的輔助用室名稱、地點、數量和衛生設施;f)職業衛生管理情況:包括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人員設置情況、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及執行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職業衛生培訓情況、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情況、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及中文警示說明的設置狀況、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職業衛生檔案建立及管理情況、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落實情況等。重點調查上述管理制度的執行及落實情況;GBZ331—2024g)既往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議落實情況:用人單位上一次開展的評價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和建議落實情況;h)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用人單位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開展的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情況。6.2.6.3職業衛生調查的記錄表格參見附錄C.2。6.2.7職業衛生檢測6.2.7.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化學有害因素現場采樣不少于3個工作班,物理因素和放射性因素不少于1個工作班,其他要求同本標準5.2.6條。6.2.7.2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6.2.7.2.1通風設施防護效果檢測的通用要求通風設施的防護效果檢測應具備以下要求:a)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且穩定后;b)避免干擾氣流的影響;c)檢測條件、方法、儀器設備及檢測點設置符合相關標準要求;d)檢測設備精度和量程等滿足檢測要求。6.2.7.2.2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要求:a)檢測前確認工作場所的通風氣流流型;b)按照GB/T16758和WS/T757等要求開展控制風速檢測;c)各檢測點的風速應至少檢測3次,取平均值,或直接讀取一段時間的平均值;d)控制點的控制風速為該檢測點平均風速值,控制面的控制風速為各檢測點平均風速最小值。6.2.7.2.3通風設施防護參數檢測6.2.7.2.3.1管道內氣體壓力、風速、風量檢測要求:a)按照GB/T6719等要求開展管道內氣體壓力、風速和風量檢測;b)檢測時確保測試孔不漏風;c)管道內氣體壓力、風速、風量檢測參見附錄J。6.2.7.2.3.2通風設施風量檢測要求:a)格柵或網格風口風量,宜采用罩口風速測定法,按照GB/T16758的規定,檢測排風罩罩口平均風速,計算風量;b)散流器風口風量,宜采用風量罩法測定通風設施風量;c)條縫型風口或風口氣流有偏移時,宜采用風管法或輔助風管法測定通風設施風量,檢測方法按照本標準6.2.7.2.3.1條執行。6.2.7.2.3.3氣流流型的檢測要求:a)按照GB52043、GB/T25915.3等要求開展氣流流型檢測,采用錄制視頻方式進行過程記錄,檢測結果可通過影像或繪制氣流流型圖的方式進行展示;b)氣流流型檢測方法一般包括示蹤線法、示蹤劑法、采用圖像處理技術的氣流顯形檢查法和借助測量速度分布的氣流顯形檢查法等。1)示蹤線法,可采用棉線、絲線、薄膜帶等輕質纖維放置在測試桿的末端,或裝在氣流中細絲格柵上,直接觀察出氣流的方向和因紊流引起的波動。通過測量兩點(例如0.5m~2m)之間的氣流偏移來計算偏移角,并標注在氣流流型圖上。2)示蹤劑法,利用示蹤劑觀察氣流的方向和均勻性,產生示蹤粒子的物質可選去離子水、干冰、噴射的或用化學法生成的乙醇和乙二醇等。使用霧化器生成的液滴應大小合適,既能讓圖像處理技術可探測到,又不大到會因重力效應而偏離被觀測的氣流,一般直徑控制在0.5μm~50μm。GBZ331—20243)采用圖像處理技術的氣流顯形檢查法,利用示蹤劑法生成圖像并進行處理,給出檢測區的二維風速矢量的數量特征。可使用激光光源等裝置來提高空間分辨率。4)借助測量速度分布的氣流顯形檢查法,可在被觀測設施內的幾個規定點上放置熱風速儀或超聲波風速儀等風速測量設備,以測定氣流速度分布情況。6.2.7.2.3.4送風設施風速檢測要求:a)送風設施的風速檢測點應設在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地點,每個檢測點至少檢測三次,取平均值;b)采用噴霧風扇,不能采用熱電式風速儀進行檢測。6.2.7.2.4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記錄表格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記錄表格參見附錄K。6.2.7.3建筑衛生學檢測6.2.7.3.1依據評價工作方案,對用人單位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采光照明及微小氣候等建筑衛生學指標開展檢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整理和分析。6.2.7.3.2建筑衛生學檢測的記錄表格參見附錄L。6.2.8分析與評價按照WS/T751要求,對調查及檢測結果進行分析與評價。6.2.9現狀評價報告編制6.2.9.1現狀評價報告編制的一般要求現狀評價報告編制應滿足以下要求:a)對資料和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給出評價結論,并提出建議和措施;b)由參與現場調查、現場采樣與測量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編制;c)全面、概括地反映評價的結論性內容及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現狀。6.2.9.2現狀評價報告章節和內容6.2.9.2.1總論:a)評價目的;b)評價依據;c)評價范圍;d)評價內容;e)評價單元;f)評價方法;g)評價程序;h)質量控制。6.2.9.2.2用人單位概況及運行情況:a)用人單位概況;b)原輔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和聯產品;c)生產工藝;d)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e)主要生產設備及設備布局;f)輻射源項分析;g)勞動定員及生產制度;h)工程運行概況。6.2.9.2.3職業病危害現狀調查與評價:a)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全面、準確地識別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環境、勞動過程和特殊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篩選重點評價的職業病危害因素;GBZ331—2024b)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影響。對于GBZ2.1中標注致癌性標識、“敏”標識、“皮”標識的化學有害因素,應提示用人單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以有效減少或消除接觸,并盡可能保持最低接觸水平;c)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分析評價。包括近3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含個人劑量監測)與檢測結果動態分析;對未進行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說明理由,并將其可能對勞動者產生的健康影響告知用人單位;d)職業健康監護情況分析。包括勞動者受檢率分析、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符合性分析;近3年職業健康檢查異常結果動態分析;職業禁忌證、疑似職業病以及職業病的處置情況分析;e)綜合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確定職業病危害關鍵控制點。結合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害性、接觸水平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6.2.9.2.4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調查與評價:a)職業病防護設施調查以及符合性和有效性評價;b)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調查以及配備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評價;c)應急救援設施調查以及符合性和有效性評價;d)總體布局調查以及符合性評價,與上一次評價時無變化的,可不予評價;e)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調查以及符合性評價;f)建筑衛生學、輔助用室調查以及符合性評價;g)職業衛生管理情況調查以及符合性評價。包括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人員設置情況、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及執行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職業衛生培訓情況、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情況、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及中文警示說明的設置狀況、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職業衛生檔案建立及管理情況、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落實情況以及既往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議落實情況等各項職業衛生管理措施的符合性。6.2.9.2.5評價結論:a)分項結論。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及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現狀進行逐項評價。評價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對于不符合和基本符合項,應列出存在的問題并作出簡要說明;b)結合現行有效的標準和規范,綜合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現狀,并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給出分級結論。6.2.9.2.6職業病防護補充措施和建議:a)針對分項結論中存在的問題,依照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及個體防護的優先控制原則,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及建議;b)對用人單位下一階段應開展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6.2.9.2.7其他未列出的相應章節的內容可按照WS/T751的要求進行編寫。6.2.9.2.8現狀評價報告附件應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單位地理(區域)位置圖;b)總平面布局圖;c)設備布局圖;d)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單,內容同本標準5.2.8.5條。6.2.9.2.9現狀評價報告格式參見附錄H.3。6.2.10報告審核與簽發現狀評價報告應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章或評價專用章,并加蓋騎縫章。6.2.11資料歸檔資料歸檔要求同本標準5.2.10.1~5.2.10.3條,其他要求參見附錄I.1~I.3。7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7.1工作程序GBZ331—20247.1.1在定期檢測或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基礎上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以下簡稱“防護效果評價”),工作程序包括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總結階段。準備階段包括合同評審及簽訂、資料收集、職業衛生調查及評價方案編制;實施階段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檢測;總結階段包括分析與評價、評價報告編制、報告審核與簽發及資料歸檔等。7.1.2防護效果評價工作程序應符合附錄B中B.3。7.2工作內容及要求7.2.1合同評審及簽訂合同評審及簽訂要求同本標準5.2.1條。7.2.2資料收集7.2.2.1通用性資料同本標準5.2.2.1a)。7.2.2.2職業病防護設施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于:a)設計方案、技術圖紙等職業病防護設施技術文件;b)名稱、型號、數量、主要防護參數及安裝位置;c)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d)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保記錄。7.2.2.3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于:a)配備標準;b)類別、型號或規格、配備崗位(工種)、佩戴情況和更換周期;c)防護效果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包括產品合格證、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d)佩戴規程和管理制度;e)配備、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保記錄。7.2.2.4用人單位最近1次職業病危害評價或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資料等。7.2.3職業衛生調查7.2.3.1職業衛生調查要求同本標準5.2.3.1a)和c)。7.2.3.2調查內容除滿足本標準5.2.3.2a)、e)、f)、g)及h)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還應調查其技術參數和維護情況;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情況還應調查其防護性能參數。7.2.3.3調查記錄表格參見附錄C.3。7.2.4評價方案編制在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研讀與前期調查的基礎上,編制評價方案并對其進行技術審核,評價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a)概述:簡述評價任務由來及評價目的;b)編制依據:包括我國現行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與評價工作相關的技術資料;c)評價方法、范圍及內容:根據用人單位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配置情況,選定適用的評價方法,確定評價范圍和評價內容,劃分評價單元;d)用人單位概況:簡述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e)職業衛生調查內容:在分析最近1次定期檢測或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及有關資料的基礎上,調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置及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情況;f)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確定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等;確定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適合性檢驗的方法、儀器、條件和檢測崗位(工種);g)組織計劃:主要包括質量控制措施、工作進度、人員分工、儀器設備準備及經費概算。7.2.5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檢測GBZ331—20247.2.5.1職業病防護設施性能參數檢測,依據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評價方案,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種類及其性能參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性能參數進行檢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整理和分析。a)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同本標準6.2.7.2.2條。b)通風設施防護參數檢測同本標準6.2.7.2.3條。c)噪聲、振動、微波及高溫等物理因素防護設施應通過現場調查和現場測量等方式,按照GBZ/T189(所有部分)等要求,對防護設施使用前后或防護設施內外的物理因素進行測量,通過對比檢測結果來反映防護設施的防護效果。噪聲、振動防護設施檢測的同時,需進行頻譜分析。7.2.5.2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防護效果檢測,按照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種類,對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開展適合性檢驗(參見附錄M),并對檢測結果進行整理和分析。7.2.6分析與評價7.2.6.1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與評價,應結合職業病防護設施性能參數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判定其有效性,包括:a)按照GBZ1和GBZ/T194等要求,評價工作場所防塵、防毒、防噪、減振、防高溫及防輻射等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符合性;b)根據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調查和檢測結果,結合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按照GB/T16758等要求,綜合分析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合理性與有效性。7.2.6.2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的符合性、使用的有效性分析與評價,應結合性能參數、適合性檢驗結果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判定其有效性。7.2.7評價報告編制7.2.7.1防護效果評價報告的編制要求防護效果評價報告的編制要求同本標準6.2.9.1條。7.2.7.2防護效果評價報告章節和內容7.2.7.2.1總論:a)評價目的;b)評價依據;c)評價范圍;d)評價內容;e)評價方法;f)評價程序;g)質量控制。7.2.7.2.2用人單位概況:a)用人單位基本情況;b)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分析與評價。7.2.7.2.3用人單位職業病防護設施調查、檢測與評價:a)設置及運行情況;b)性能參數檢測與評價;c)維護情況;d)符合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評價。7.2.7.2.4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調查、檢測與評價:a)配備種類和數量調查;b)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調查;c)性能參數調查與檢測結果;d)適合性檢驗結果;e)配備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評價。7.2.7.2.5評價結論:依據職業病防護設施性能參數檢測結果,結合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綜合判定職業病防護設施控制效果。依據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性能參數調查與檢測結果以及適合性檢驗結果,綜合判定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控制效果。給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結論,對于GBZ331—2024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項,應列出存在的問題并作出簡要說明。7.2.7.2.6建議:針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可行的對策措施。7.2.7.2.7報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a)設備布局圖;b)職業病防護設施性能檢測報告;c)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性能適合性檢驗報告。7.2.7.2.8防護效果評價報告的格式參見附錄H.4。7.2.8報告審核與簽發防護效果評價報告應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章或具有法律效應的評價專用章,并加蓋騎縫7.2.9資料歸檔資料歸檔要求參見附錄I.3。8質量控制8.1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和記錄表格等質量體系文件,體系文件應覆蓋技術服務的全過程,具有可操作性,并嚴格實施和受控管理。8.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質量控制8.2.1合同評審8.2.1.1合同評審主要內容包括:a)技術服務的內容、范圍及要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符合性;b)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業務范圍、檢測能力、人員及設備等要素的符合性與用人單位技術服務時間需求的合理性。8.2.1.2合同評審應經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審核,并簽字確認。8.2.2資料收集8.2.2.1建立資料收集與審核管理制度。8.2.2.2對收集的資料進行分析和確認,并注意對收集的資料進行保密。8.2.3職業衛生調查8.2.3.1職業衛生調查的內容應全面、真實和客觀。8.2.3.2調查記錄應規范填寫,并經被調查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8.2.4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評價方案8.2.4.1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評價方案應經熟悉該項目的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或指定審核人)審核和批準。8.2.4.2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的技術審核,包括但不限于:a)采樣與測量計劃要素的全面性;b)檢測工作場所、崗位(工種)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全面性;c)儀器設備、空氣收集器和現場采樣與測量需求的匹配性;d)采樣與測量地點(對象或點位)、時機、方式、時間以及樣品數量的符合性和合理性。8.2.4.3評價方案審核應包括但不限于:a)評價依據的全面性和有效性;GBZ331—2024b)評價范圍與內容的全面性,評價單元劃分的合理性;c)評價方法的合理性;d)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接觸分析的準確性;e)重點評價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篩選的正確性;f)職業衛生調查、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的全面性;g)工作組織及進度安排的合理性。8.2.5職業衛生檢測8.2.5.1儀器設備應當按要求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定期實施期間核查,并做好維護和保養。8.2.5.2現場采樣和測量前,核查儀器設備的性能及參數,做好采樣器氣密性檢查、設定流量準確性測定和儀器設備校準。8.2.5.3現場采樣和測量應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開展,核實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和環境條件,確保滿足采樣和測量要求;檢查采樣與測量地點(對象、時機或點位)選擇的正確性、全面性和合理性;采樣和測量期間,需經常觀察儀器運行狀態,確保儀器正常運行;采樣與測量記錄信息全面、清晰和完整,并經用人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8.2.5.4制定和實施質量控制計劃,通過空白分析、重復檢測、比對、加標、質量控制樣品分析和繪制質量控制圖等方法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定期參加實驗室間比對、能力驗證等外部質量控制活動,確保并證明檢測過程受控以及檢測結果準確可靠。8.2.5.5制定人員培訓、監督檢查、儀器設備計量檢定或校準、儀器設備維護保養、期間核查、內審和管理評審等年度計劃,并嚴格實施。8.2.5.6檢測工作各環節原始記錄應按要求進行審核。審核人需經授權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8.2.6職業衛生技術報告8.2.6.1職業衛生技術報告審核應實行分級審核制度,應包括非項目組成員審核、技術審核(由技術負責人或指定審核人實施)和出版前校核。8.2.6.2定期檢測報告技術審核應包括但不限于:a)檢測依據的全面性和有效性;b)檢測范圍的全面性;c)用人單位情況調查要素的全面性,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d)現場采樣與測量的全面性;e)檢測結果及接觸水平評價的準確性;f)超標崗位原因分析的準確性;g)檢測結論的準確性;h)建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8.2.6.3評價報告技術審核應包括但不限于:a)評價報告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要求的符合性;b)用人單位概況及運行情況調查的全面性;c)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的全面性,分析與評價的準確性;d)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控制效果評價的客觀性和準確性;e)評價結論的準確性;f)補充措施和建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8.2.6.4出版前校核應包括但不限于:a)文字、符號、字體、字號、頁眉、頁腳、頁碼和行間距的準確性;b)層級、圖片和表格順序的準確性。8.2.6.5報告審核使用的記錄表格應當受控,審核記錄應按要求填寫、簽字及確認,審核記錄和修改過程應保留。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應有唯一性標識,并按要求打印和簽發。8.2.6.6質量監督員應按照質量監督計劃,對職業衛生技術報告實施質量監督審核。審核應包括但不a)合同評審;GBZ331—2024b)資料收集;c)采樣與測量計劃和評價方案的制定、審核及意見采納情況;d)報告審核及意見采納情況;e)現場調查記錄;f)現場采樣與測量、樣品接收流轉保存、實驗室檢測、原始譜圖及計算過程等原始記錄;g)資料歸檔完整性;h)質量監督過程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落實情況。8.2.6.7委托單位對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持有異議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認真了解委托單位申述的理由,及時對職業衛生技術報告進行分析和復查,并做好記錄。8.3質量控制表格質量控制的表格參見附錄N。GBZ331—2024(規范性)職業衛生技術報告信息網上公開記錄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信息網上公開記錄表,見表A.1。表A.1職業衛生技術報告信息網上公開記錄表現場照片(現場調查及現場采樣與測量照片,含企業名GBZ331—2024(規范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程序B.1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程序見圖B.1。圖B.1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程序GBZ331—2024B.2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程序見圖B.2。圖B.2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程序GBZ331—2024B.3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工作程序見圖B.3。圖B.3職業病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效果評價工作程序GBZ331—2024(資料性)職業衛生調查相關表格C.1定期檢測職業衛生調查相關表格C.1.1用人單位基本信息調查記錄表,見表C.1。表C.1用人單位基本信息調查記錄表C.1.2原、輔材料和產品情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2~表C.3。表C.2原、輔材料情況調查記錄表表C.3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和聯產品情況調查記錄表C.1.3輻射源項概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4~表C.6。表C.4射線裝置使用情況調查記錄表GBZ331—2024表C.5密封源使用情況調查記錄表表C.6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情況調查記錄表C.1.4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情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7~表C.8。表C.7生產工藝調查記錄表表C.8生產設備及布局情況調查記錄表C.1.5勞動定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調查記錄表,見表C.9。表C.9勞動定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調查記錄表勞動b作業類型指固定作業和流動作業(含周期C.1.6濃度(或強度)相對不穩定崗位接觸情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10。GBZ331—2024表C.10濃度(或強度)相對不穩定崗位接觸情況調查記錄表b接觸頻度指每班接觸次數,每次接觸時間以及相繼接觸的C.1.7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11。表C.11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調查記錄表b職業病防護設施技術參數和維護情況在開展評價技術服務時調查。C.1.8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及使用情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12。表C.12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及使用情況調查記錄表C.2現狀評價職業衛生調查相關表格C.2.1前期調查表格,見表C.1~表C.12。C.2.2職業衛生調查。C.2.2.1生產運行狀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13。表C.13生產運行狀況調查記錄表C.2.2.2總體布局調查記錄表,見表C.14~表C.15。GBZ331—2024表C.14廠區總平面布置情況調查記錄表//表C.15廠區豎向布置情況調查記錄表a重點調查各層存在的放散大量熱量或有害氣體、噪聲與振C.2.2.3應急救援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16。表C.16應急救援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調查記錄表C.2.2.4建筑衛生學調查記錄表,見表C.17~表C.20。表C.17通風情況調查記錄表a通風類型指自然通風、機械通風(不含局表C.18封閉式車間氣流組織調查記錄表a氣流組織形式指側送側回(排)、上送下回(排)、下送上回(排表C.19采光與照明調查記錄表表C.20主要建筑物特征調查記錄表GBZ331—2024C.2.2.5輔助用室調查記錄表,見表C.21。表C.21輔助用室調查記錄表a輔助用室包括浴室、更/存衣室、休息室、盥洗室、廁所、食堂、婦女衛生室、醫務C.2.2.6職業衛生管理情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22~表C.30。表C.2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設置情況調查記錄表表C.23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調查記錄表表C.2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調查記錄表表C.25應急救援機構設置及其配備調查記錄表表C.26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情況調查記錄表表C.27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情況調查記錄表表C.28職業病危害申報情況調查記錄表GBZ331—2024表C.29職業衛生檔案調查記錄表表C.30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調查記錄表C.2.2.7既往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議落實情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31。表C.31上一次評價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和建議落實情況調查記錄表C.2.2.8職業健康監護情況調查記錄表,見表C.32。表C.32職業健康監護情況調查記錄表GBZ331—2024C.3防護效果評價職業衛生調查相關表格職業衛生調查表格,見表C.1、表C.9、表C.11和表C.12。GBZ331—2024(資料性)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記錄表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記錄表,見表D.1。表D.1現場采樣與測量計劃記錄表三、檢測項目所用的空氣收集器、采樣與測量儀器類型、d樣品數量指每個采樣與測量點檢測的樣品數量,可表達為“點(對象)數/天×樣品數/點(對象e采樣時段指采樣對象/采樣點采樣時所代表的不同濃度的接觸時間段,采用定點檢測結果評估勞動者一個工作班的GBZ331—2024(資料性)采樣器流量準確性測定E.1通用要求采樣器流量準確性測定應滿足以下要求:a)使用經檢定或校準合格,流量誤差在±2%以內,并在有效期內的氣體容積式流量計對采樣儀器設定的流量進行準確性測定;b)連接相應空氣收集器(帶負載)進行流量測定;c)至少測定3次,以平均值作為流量測定值;d)采樣器在每次出庫使用前均進行流量準確性測定;e)采樣器在長時間采樣后需進行采樣后流量測定。E.2采樣前流量校準設定采樣器的使用流量,連接空氣收集器(負載用與設定流量水平相匹配的流量計對采樣器流量進行測定,如果測定的流量與設定流量偏差在±5%以內,說明采樣儀器流量準確,可以出庫采樣。如果測定的流量與設定流量偏差在±5%以外,說明采樣器的設定流量不準確,應對采樣器的設定流量進行調整并重新測定,流量偏差應在±5%以內才能出庫采樣。E.3采樣后的流量測定非恒流采樣器進行長時間采樣后,應使用流量計測定采樣器在帶樣品負載下的采樣后流量。當采樣后流量與采樣前設定流量偏差在±5%以內時,可用采樣前設定的流量計算采樣體積;當采樣后流量與采樣前設定流量偏差超出±5%但不超過±10%時,可用采樣前后流量的平均值計算采樣體積;當采樣后流量與采樣前設定流量偏差超出±10%時,應將樣品作廢,更換流量更穩定的采樣儀器重新進行樣品采集。當使用恒流采樣器(具有流量偏差超過設定流量±5%時自動停止采樣功能)進行長時間采樣時,可不測定采樣后流量,用采樣前設定的流量計算采樣體積。E.4采樣前流量校準記錄流量測定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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