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袁永平與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糾紛上訴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穗中法民二終字第284號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永平。委托代理人:史雪松,廣東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鏡洪,該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黃漢生,該司職員。上訴人袁永平因與被上訴人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一案,不服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二初字第5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承裝承修電力設施類五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1月22日)、防雷工程專業施工丙級(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9日)。2006年,上訴人提供其個人信息(含身份證件、學歷證書、照片等)給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代為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后上訴人經考試成績合格,于2007年5月15日獲發“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編號:0171481),上訴人取得一級建造師的執業資格,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由被上訴人代為領取并保管至今。2007年3月1日,上訴人取得“注冊自動化系統工程師”(即“注冊ASE”)職業資格證書(智能建筑專業)(證書編號:中自(注一建)000237)。同年4月7日,上訴人致信被上訴人,稱該職業資格證書有助于被上訴人參加投標,隨信附寄證件,如被上訴人需用請電話通知。2007年5月7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上訴人將其“一級建造師”及“注冊自動化系統工程師”證有償出借給被上訴人進行合作。《協議書》訂明:合同期限從上訴人辦理好的建造師注冊證書上標注的發證日期起計十年;證書出借期內,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一級建造師”出借證書的費用為5000元/年,“注冊自動化系統工程師”出借證書費用為2500/年,如在出借期內,被上訴人需將施工項目掛在上訴人“一級建造師”名下,使用上訴人證書,則被上訴人需另支付給上訴人掛名使用費1500元/月至2000元/月(具體另議);被上訴人應以現金方式支付相關費用給上訴人,先付費后使用,費用按每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按建造師注冊時間在第一個月內支付,出借證書費用期從上訴人辦理好建造師注冊之日起計至本協議到期為止,掛名使用費用期從被上訴人辦理好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計至竣工驗收;上訴人應配合被上訴人進行證書的注冊、年審,配合被上訴人進行專業再教育的學習,上訴人配合施工項目的開工,竣工驗收等重大工程階段的會議簽名,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重要檢查時上訴人須到場;被上訴人可以用上訴人證書進行企業年審、招投標等合法經營活動,被上訴人在借證書期負責證書的保管、注冊、年審等工作,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名義所施工項目應遵守工程建設的有關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有關規定,接受上訴人監督管理。被上訴人應派人員監督掛名義施工項目的現場管理,并承擔公司應盡的義務,被上訴人所派人員應作為上訴人的代表,處理現場事務;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上訴人于簽訂協議時收取了“注冊自動化系統工程師”出借證書費用2500元。2007年7月6日,被上訴人向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提交申報材料(包括申請表、資格證書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代上訴人申請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前述申報材料中,學歷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都是由上訴人提供給被上訴人的,《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則由被上訴人單方制作,合同載明簽訂時間為2000年3月1日,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即從200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2008年3月10日,上訴人獲發“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編號:粵144070805623,證書編號:00080756),該證書載明聘用企業為被上訴人。同時,上訴人還取得“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印章”[粵144070805623(00)機電]。前述“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印章”由被上訴人代為領取并保管至今。上訴人曾接被上訴人通知,參加安全生產考試,并于2008年11月1日獲發“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證書編號:粵建安B(2008)0010188],該證書載明企業名稱為被上訴人。2009年2月5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去《通知》一份,通知上訴人領取協議所規定的顧問協議費用,但上訴人除前述已收費用2500元外至今未收取過其他協議約定之費用。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了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禪城分局祖廟辦事處于2009年6月11日出具的《佛山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一份,以及《廣東省職工勞動合同》7份,上訴人的養老、工傷、生育、失業和醫療保險自1988年7月至2009年6月均在佛山社保參保,期間,其任職單位分別為佛山市公路工業公司、佛山市路之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城匠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在上訴人與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特別約定了:若上訴人因兼職給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經濟補償金。庭審中,被上訴人陳述稱其借用證書后至今沒有實際使用過,上訴人則認為按照慣例被上訴人一直在使用,但上訴人對該主張沒有提交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陳述稱其主張前述協議無效的依據是《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則認為,雙方的關系不是單純的掛靠關系,被上訴人代為保管證書是作為增加被上訴人本身企業資質而使用,需要支付使用費,如使用證書去實際施工需另外支付報酬,且必須上訴人本人簽名且到場,上訴人享有監督管理的權利。上訴人稱其要求返還《注冊自動化系統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智能建筑)》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但該證件是上訴人所有,不應該由被上訴人扣押使用,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應予返還。上訴人袁永平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依法確認上訴人、被上訴人于2007年5月7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2、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訴人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0717481)、《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粵144070805623)及建造師執業印章(粵144070805623);3、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共同辦理注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粵144070805623)及建造師執業印章(粵144070805623)手續;4、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訴人返還《注冊自動化系統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智能建筑)》(中自注一建000237),并向中國自動化學會、深圳自動化學會出具停止使用證明;5、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原審法院認為,從上訴人、被上訴人簽訂《協議書》的進程來看,上訴人參加考試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后,要取得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需借助于被上訴人單位相關資質,而被上訴人借用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有利于增加企業資質,增強企業競爭力,雙方基于互助互利基礎上,上訴人自愿將其個人信息資料交由被上訴人代為辦理獲取證書的相關手續,包括代為領取相關證書,作為對價上訴人將相關證書交由被上訴人保管,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費用,為此,雙方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從協議內容來看,被上訴人除需支付上訴人證書借用費外,還明確約定被上訴人如使用上訴人證書,需要上訴人簽字并到場,根據其勞動成果支付報酬,而上訴人在其與其任職單位的勞動合同中特別約定兼職條款,可見上訴人清楚證書使用的約定。綜上,上訴人、被上訴人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平等、自愿、真實的合意,且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是公平的,協議依法成立。現在協議履行過程中,上訴人以協議違法為由,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并返還因協議而取得的證書,以及辦理注銷手續,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當屬無效,本案中,上訴人主張協議無效的法律依據中《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和《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規定》為建設部頒布的法規,屬部門規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雖為行政法規,但從其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規定來看,建筑法的立法意旨是規范建筑業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其強制性規定應屬管理性強制規定,而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因此,上訴人所主張協議因違法無效的依據,并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因違法而無效的規定,上訴人要求確認雙方簽訂協議無效,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基于協議無效請求返還證書及辦理證書注銷手續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另上訴人自愿將其自行取得的《注冊自動化系統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智能建筑)》交由被上訴人保管使用,被上訴人支付相應費用,上訴人亦實際收取了費用,現上訴人主張返還,上訴人未能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袁永平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袁永平負擔。上訴人袁永平不服,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一、雙方協議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確屬無效。1、雙方協議明顯違反相關強制性規定無效。本案中雙方協議的實質是租用證件資質,使被上訴人能夠提供虛假資料取得企業資質、進行年審、承接工程,雙方之間根本沒有任何形式的勞動聘用關系,上訴人有自己的工作單位,從未在被上訴人處上班,一審判決也認定被申報注冊時提供的勞動合同是被上訴人單方制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第三十九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第六十五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雙方簽定的所謂協議明顯違反以上的強制性規定理應認定無效,被上訴人偽造勞動合同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還應受到處罰。2、雙方協議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四)項應認定無效。即便如一審判決所稱,相關法律規定屬部門規章、管理性規范,那么雙方協議同樣無效。綜觀本案,簽訂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被上訴人系從事建筑業務的專業公司,有規定數量的專業資質人員是其設立、通過年審、招攬工程的必備條件之一,而被上訴人又不愿意招聘相關專業資質人員,這就是被上訴人愿意花錢租借證件的根本原因。而建造師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資格證的人員,上訴人恰恰就是取得資格證的專業人員。被上訴人作為專業公司,明知建造師的相關證書、印章禁止租借,上訴人作為專業人員,應知建造師的相關證書、印章禁止租借,被上訴人屬于惡意與上訴人串通,雙方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影響了建筑市場的規范運行,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另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該協議從形式上來看屬于租借合同,但其締約目的和內容是違法的,在后果上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本案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四)項認定該協議無效,一審判決對以上法律規定只字未提,屬于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3、關于注冊自動化系統工程師(即“注冊ASE”)。《ASE職業資格認證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自動化系統工程師職業資格認證”,屬在職人員的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認定”,第九條明確規定“ASE資格認證(含助理ASE和注冊ASE資格認證)對象是,下述各類工程設計、研究院(所)、工礦企業和高等院校中,從事自動化系統工程、信息、系統工程、數字化和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研究人員及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也就說,要ASE認證必須要求與相關企業存在勞動關系,被上訴人在無任何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單純租借該資格證書的行為,對社會及其他第三方完全是欺騙性質,特別是在被上訴人參加投標等招攬工程過程中,更加具有欺騙性,所以與前文同理,相關協議內容同樣無效。二、無論協議中租借的約定是否有效,相關證件、印章均應返還。本案中上訴人對協議無效及證件、印章返還的問題是分為不同訴訟請求提出,如果協議無效,那么自然應當返還,退一萬步說,即便假設協議中租借的約定有效,那么也應當返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以上也是強制性規定,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建筑工程必須由建造師親自參與并簽章,禁止租借及掛靠。故本案中就算假設租借內容有效,那么履行過程中相關證件、印章也應由上訴人本人保管,需要參與工程時應由上訴人親自出面,對于協議租借內容是否有效及是否應返還是兩個問題,應分開分析處理,但一審判決通篇只對租借內容的效力進行陳述,對于保管的問題只字未提就直接駁回。另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即便是存在真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不可扣押勞動者的證件印章,更何況本案中雙方的所謂勞動合同完全是被上訴人偽造,更無權扣押證件、印章。而且一旦有工程出現問題,那么建造師要承擔極其嚴重的法律責任,相關證件、印章由被上訴人掌管對上訴人來說根本無法控制其使用,對違法操作也根本沒有機會拒絕,相當于一個炸彈隨時會爆炸,只有依法由本人保管,才能真正控制風險,對自己行為負責,對國家社會負責,這也是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的最根本原因。三、一審判決將帶來極其惡劣的社會效果。目前我國建筑行業掛靠、租借資質成風,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國家各部門也明令禁止并大力打擊,本案中雙方協議無論如何美化,也難以掩飾其虛構內容欺騙職能部門及社會的本質,如果一個所謂正規的建筑公司內的專業人員資質都是租借的,那么該公司等于就是一個空殼,憑租借來的證件承接了工程,工程的質量根本無法保證。事實上相關證件、印章在被上訴人保管的近兩年時間內,被上訴人已借此承攬了大量工程,但從未通知過上訴人參與工程及親自簽名蓋章,從被上訴人偽造勞動合同中簽名的行為可知,所有需要出面、簽名、蓋章程序都是在隱瞞上訴人的情況下,由被上訴人找人“代勞”了,也就是說,已經有大量工程在建造師根本不用出面的情況下完成了,其中給國家、社會造成的損失也許在若干年后就會暴露。在此種背景下,對這種明顯帶有欺騙性質的行為,一審判決卻認為“被上訴人借用一級建筑師注冊證書有利于增強企業資質,增強企業競爭力”,把這種證件租借行為美化成為“雙方基于互助互利的基礎”,一審判決如此認定,等于是肯定鼓勵企業通過這種欺騙方式去租借證件,以此來“增強企業競爭力”,如果判決生效,那么今后建筑企業不再需要任何專業人員,什么樣的專業資質要求都可以花錢買到,在投標過程中也可以臨時租借專業人員資質來爭取工程,其造成的社會效果是極其惡劣和難以估計的。故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的《協議書》(2007年5月7日)無效。2、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訴人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0717481)、《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粵144070805623)及建造師執業印章(粵144070805623)。3、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共同辦理注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粵144070805623)及建造師執業印章(粵144070805623)手續。(具體辦理要求后附)4、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訴人返還《注冊自動化系統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智能建筑)》(中自注一建000237),并向中國自動化學會、深圳自動化學會出具停止使用證明。5、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答辯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上訴人對原審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被上訴人偽造勞動合同未告知上訴人。本院確認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袁永平與被上訴人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的效力問題。上訴人袁永平主張該協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二)、(三)、(四)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五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等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六)、(七)項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筑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建筑法律、法規對建筑企業的資質以及從業人員的要求是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關乎國家、集體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如果允許建筑企業租用建筑從業人員的資質、證照,則上述規定形同虛設,國家建筑主管單位無法對建筑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管,繼而無法對建筑企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管,這對建筑工程乃至社會公共安全形成隱患,對國家、集體及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因此,上訴人袁永平與被上訴人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從業人員資質有償出借協議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四)項的規定,應屬無效合同。根據合同無效,取得的利益返還的原則,被上訴人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當將建造師、自動化工程師等證照及印章返還給上訴人袁永平。再者,建造師、自動化系統工程師等職稱具有人身從屬性,上訴人袁永平應當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具備這些資質,現上訴人袁永平基于對這一行業風險的考慮,不愿再具備這些資質,其有權注銷其上述資質證書,如需被上訴人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配合,被上訴人應當予以協助。但上訴人袁永平請求被上訴人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國自動化學會和深圳學會出具停止使用證明,沒有合同約定,不屬于被上訴人廣州番禺橋興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義務,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欠妥,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上訴理由有部分成立,本院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8英YL期中】蚌埠市懷遠縣等3地2024-2025學年八年級下學期期中考試英語試題
- 《數據科學基礎》課件
- 中國新質生產力驅動
- 2025年山南a2貨運從業資格證考試
- 武漢民政職業學院《二次接線》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昆明鐵道職業技術學院《納稅籌劃與實務》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新疆應用職業技術學院《臨床微生物學檢驗技術》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江西省贛州尋烏縣第二中學2025年高三3月初態測試歷史試題試卷含解析
- 邵陽職業技術學院《印度社會專題》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碾子山區2025屆數學五下期末復習檢測試題含答案
- 兒童抑郁量表CDI
- 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十二講之第八講堅持新聞真實原則課件
- 工藝管道伴熱管施工技術方案
- 各層次養老機構定價方法及案例
- 二方審核計劃
- 優秀病例演講比賽PPT
- 吉林省礦產資源概況及分布
- 最新肺結核診斷和治療指南
- 公司員工基本禮儀培訓ppt完整版課件
- 工程項目綜合應急預案(通用版)
- 半橋LLC諧振變換器設計與仿真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