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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知識產權侵權判定指南第4部分:著作權/版權侵權判定指南本文件規定了著作權/版權侵權判定服務的術語和定義、著作權/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著作權/版權判定流程、判定證據材料、權利的限制和著作權/版權判定。本文件適用于知識產權侵權判定服務。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T/FSZSCQ2-2021知識產權侵權判定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3術語和定義T/FSZSCQ2-2021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4著作權/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侵犯著作權/版權的侵權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a)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b)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c)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d)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e)剽竊他人作品的;f)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g)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h)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i)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j)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k)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l)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m)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n)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o)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p)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q)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s)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5著作權/版權侵權判定流程著作權/版權案件的侵權判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流程圖詳見本文件附錄A.1a)保護范圍的認定,判斷委托人主張權利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b)權屬的認定,判斷委托人是其主張權利作品的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c)對實質性審查和相似判定,判斷爭議作品與委托人主張著作權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出具判定意見。6判定證據材料6.1與案件有關的著作權/版權權屬證明材料判定機構應核對與案件有關的著作權/版權權屬證明材料原件,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a)作品(包括未發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創作素材、史料;b)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提交軟件源程序、目標程序及文檔;c)著作權證明文件(包括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明文件及作品發表的報刊、雜志、圖書、網頁等d)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創作的協議等證據;e)證明作品完成創作時間的證據;f)著作權許可、轉讓合同;g)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版權認證文書;h)其他證據。6.2相關證明材料判定機構應審核用于著作權/版權判定的相關證據證明材料,用以證明涉嫌侵權人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著作權/版權的行為,該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a)涉嫌侵權作品和購買記錄;b)涉及涉嫌侵權行為的賬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單據;c)證明涉嫌侵權行為的照片或網頁截圖;d)證明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e)電子數據證據的,提供電子數據的提取、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電子數據證明材料;3f)其他能夠證明侵權行為或即將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7權利的限制7.1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的,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a)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b)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c)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d)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 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e)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 許刊登、播放的除外;f)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g)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h)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i)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j)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k)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l)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7.2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此款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8著作權/版權侵權判定8.1保護范圍的認定8.1.1作品具備條件侵權判定機構受委托判定的著作權/版權是否有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應同時具有下述條件:a)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b)具備獨創性;c)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8.1.2是否構成作品的判斷48.1.2.1判定機構判斷委托人主張著作權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一般考慮如下因素:a)是否屬于在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內自然人的創作;b)是否具有獨創性;c)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d)是否可復制。8.1.2.2作品創作完成,既包括整體的創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創作完成。創作完成的部分能夠以某種形式完整表達作者的思想,可以認定該部分屬于創作完成的作品。8.1.3獨創性的認定認定獨創性,應當考慮如下因素:a)是否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b)對表達的安排是否體現了作者的選擇、判斷。8.1.4作品保護的判斷判定機構判斷委托判定權利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不作為作品給予保護情形:1)簡單圖形、字母、短語:簡單的常見圖形、字母、短語等一般不作為作品給予保護;2)作品標題、人物稱謂:作品標題、人物稱謂一般不作為作品給予保護;3)建筑作品:建筑材料、建筑方法、功能性設計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4)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中包含的技術方案、實用功能、操作方法等,以及地圖、示意圖中包含的客觀地理要素、事實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5)模型作品:根據已有作品制作的等比例縮小或者放大的立體模型不屬于模型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6)新聞報道:僅包含單純事實消息的新聞報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b)作為作品給予保護情形:1)實用藝術作品:實用藝術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藝術美感部分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提供保護的,不影響當事人對其中具有獨創性的藝術美感部分主張著作權法保護;2)建筑作品:建筑物本身或者建筑物的外部附加裝飾具有美感的獨創性設計,可以作為建筑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體現建筑作品外觀美感的建筑設計圖,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3)圖形作品:僅用于施工的建筑設計圖屬于工程設計圖;4)新聞報道:在單純事實消息基礎上進行了創作,屬于作品的,受著作權法保護;以攝影、繪畫、拍攝等非文字方式記錄、報道新聞事實,屬于作品的,受著作權法保護;5)古籍點校:對古籍進行校勘、注解而創作出的校勘記、注釋等,滿足獨創性要求的,可以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對古籍僅劃分段落、加注標點、補遺、勘誤等,應當結合案件情況認定是否作為作品或者作為版式設計受著作權法保護;6)綜藝節目視頻:綜藝節目視頻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構成要件的,受著作權法保護;7)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構成要件的,受著作權法保護;58)網絡游戲:運行網絡游戲產生的靜態游戲畫面符合美術作品要件的,受著作權法保護;運行網絡游戲產生的連續動態游戲畫面,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構成要件的,受著作權法保護。8.1.5權利限制判定對權利限制的情況進行判定,若存在本文件第7章所規定的限制情況之一,則出具判定意見:意見為“存在權利權限制的情況,不宜進行技術判定。”8.1.6著作權權利的認定判定機構判斷委托判定權利作品是否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保護的權利,著作權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8.1.7權利保護期的判斷侵權判定機構判斷委托判定權利作品的著作權/版權是否處于保護期,權利的保護期包括以下情形:a)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b)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c)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d)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e)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一般規定;f)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g)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該表演發生后50年;h)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i)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轉播、錄制、復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8.2權屬的認定判定機構對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判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進行,可包括:a)由公民個人創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歸公民個人;b)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著作權歸法人或其他組織;c)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6d)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e)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f)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g)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h)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i)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1)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2)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j)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k)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l)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8.3實質性審查和相似判定8.3.1判定類別著作權/版權侵權行為的實質性審查和相似判定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認定,具體的判定規則應按所屬分類的要求去進行:a)侵害著作人身權的認定;b)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認定;c)侵害鄰接權的認定;7d)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e)侵害影視作品著作權的認定;f)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定;g)其他。8.3.2判定方法判定機構應采用委托判定權利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和涉嫌侵權作品中相對應部分的表達進行比較的方法,作出綜合判斷。8.3.3侵害著作人身權的認定8.3.3.1發表權8.3.3.1.1發表權與合同約定合同僅約定被控侵權人行使發表權,但未對發表方式進行約定的,委托人主張被控侵權人的發表方式侵害發表權的,不予支持。被控侵權人發表作品方式違反合同約定的,委托人可以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8.3.3.1.2推定發表的情形作者將其尚未公開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轉讓給他人,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受讓人以展覽方式發表其作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8.3.3.1.3發表權屬于一次性權利即使作品的發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但作品已經公之于眾,他人使用該作品,著作權人主張侵害發表權的,不予支持。8.3.3.2署名權8.3.3.2.1署名權的內容a)作者有權決定在其作品上是否署名、是否署真名。對于該作品的演繹作品,作者享有相同的權利。b)作者未在首次發表的作品上署名的,不能視為其放棄署名權。8.3.3.2.2署名方式的審查思路因署名方式發生的糾紛,判斷是否侵害署名權,一般考慮如下因素:a)署名方式是否足以使公眾知曉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系;b)署名方式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及公眾的認知習慣;c)作品的類型、特點以及使用方式;d)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約定。8.3.3.2.3職務作品署名權的行使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歸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就侵害署名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不予支持。8.3.3.2.4使用作品內容與侵害署名權8判斷被控侵權人行為是否侵害署名權,應當以被控侵權人直接使用作品內容為前提。8.3.3.3保護作品完整權判斷是否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綜合考慮被控侵權人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獲得授權、被控侵權人對作品的改動程度、被控侵權人的行為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等因素。作者將其著作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之后,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根據作品的性質、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對作品進行合理限度內的改動。判斷是否屬于在合理限度內的改動,應當綜合考慮作品的類型、特點及創作規律、使用方式、相關政策、當事人約定、行業慣例以及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等因素。8.3.4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認定8.3.4.1復制權屬于復制權控制的行為有如下幾種:a)將作品實現從平面到平面、從平面到立體、從立體到平面、從立體到立體的再現,未付出獨創性勞動的,屬于復制;b)按照建筑設計圖建造建筑作品,屬于復制;c)按照工程設計圖或者產品設計圖施工或者生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或者產品,不屬于復制;d)未經許可復制他人作品但未發行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構成侵害復制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8.3.4.2發行權8.3.4.2.1發行權控制的行為發行權控制的是以出售、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8.3.4.2.2發行權的用盡作品原件和經授權合法制作的作品復制件經著作權人許可,首次以銷售或者贈與方式轉讓所有權后,他人對該特定原件或者復制件再次發行的,不構成侵害發行權。8.3.4.3出版權8.3.4.3.1侵害專有出版權的認定未經許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的,或者雖然排列順序有所變化但作品內容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構成侵害專有出版權。8.3.4.3.2出版者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判斷出版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綜合考慮委托人主張保護的作品知名度、被訴侵權出版物類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訴侵權內容在委托人主張保護的作品或者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8.3.4.3.3出版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認定出版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a)出版合同中的被訴侵權作品的作者姓名與出版物實際署名不一致;9b)被訴侵權作品屬于演繹作品,出版者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審查作者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c)被訴侵權作品中有大量內容與在先發表的具有較高知名度作品相同;d)其他可以認定出版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形。8.3.4.3.4出版者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認定出版者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a)出版社經作者授權出版被訴侵權作品,但該作品的專用出版權事前已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且尚未出版發行,出版者對此不知情的;b)作者事前未告知出版者其作品屬于演繹作品且原作品未發表,出版者無法判斷該作品是否屬于演繹作品;c)被訴侵權作品屬于職務作品或者合作作品,作者事前未將創作過程如實告知出版者,出版者無其他途徑知曉創作過程,無法判斷該出版物是否屬于職務作品或者合作作品;d)被訴侵權作品的授權鏈條完整,授權者身份及授權文件真實、合法;e)其他可以認定出版者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形。8.3.4.4表演權表演權控制的行為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是指表演者直接向現場觀眾表演作品的行為;后者是指通過機器設備等手段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表演的行為,但下列情形不屬于(機械)表演權控制的范圍,可以適用著作權法其他規定予以調整:a)廣播電臺、電視臺以無線方式傳播對作品的表演或者后續的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轉播該表演;b)通過互聯網以交互式手段傳播作品的表演;c)放映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等。8.3.4.5放映權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等屬于放映行為。被控侵權人未經許可將來源于信息網絡的電影等作品,通過放映機等設備向現場觀眾進行公開再現的,構成侵害放映權的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8.3.4.6廣播權8.3.4.6.1廣播權控制的行為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a)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b)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c)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以有線方式直接傳播作品,不屬于廣播權控制的行為,可以適用著作權法其他規定予以調整。8.3.4.6.2廣播權與廣播組織廣播權的權利主體是作品著作權人,廣播組織權的權利主體是廣播電臺、電視臺。8.3.4.7改編權8.3.4.7.1改編權控制的行為作者未經許可在被訴侵權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達,并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屬于改編行為。作者僅使用了原作品中不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原作品著作權人主張構成侵害改編權的,不予支持。8.3.4.7.2改編與作品體裁侵害改編權不以作品體裁、類型的變化為要件。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改編為相同體裁的作品,可以依據改編權控制的行為的規定認定是否侵害改編權。8.3.4.7.3改編與復制作者未經許可在被訴侵權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達,但并未形成新的作品,屬于復制行為。原作品著作權人主張構成侵害改編權的,不予支持。8.3.4.7.4改編作品權屬和權利行使在原作品基礎上再創作形成的改編作品,著作權由改編者享有。改編者有權禁止他人使用改編作品。改編者行使其著作權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改編作品應當同時取得改編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8.3.4.8“兜底”條款的適用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規定的“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時,一般考慮如下因素:a)是否可以將被訴侵權行為納入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六項的保護范圍;b)對被訴侵權行為若不予制止,是否會影響著作權法已有權利的正常行使;c)對被訴侵權行為若予以制止,是否會導致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8.3.5侵害鄰接權的認定8.3.5.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應當體現表演者與其表演之間的聯系。當事人對于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發生爭議的,一般考慮表演活動的特點、傳播方式以及相關行業慣例等因素。下列情形可以認定表明了表演者的身份:a)在演出廣告、宣傳欄、節目單或者文藝刊物刊登的劇照上標明表演者姓名(名稱b)在節目表演前后,由主持人介紹表演者的姓名(名稱);c)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報表演者的姓名(名稱);d)以屏幕上的字幕形式標明表演者的姓名(名稱)。8.3.5.2電影作品與表演者權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表演者就其在作品中的表演主張財產性權利的,不予支持。8.3.5.3錄音錄像制作者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構成侵害著作權;未經該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使用該錄音錄像制品的,構成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被控侵權人未經許可翻錄他人制作的錄音制品,或者在翻錄基礎上編輯制作新的錄音制品進行發行的,既侵害了相關的表演者權,也侵害了被翻錄制品的錄音制作者權。8.3.5.4音源同一性的證明當事人對于被訴侵權的錄音制品是否來源于委托人主張權利的錄音制品發生爭議的,委托人應當舉證證明雙方錄音制品音源相同。委托人舉證證明雙方的錄音制品中的表演者、詞曲、編曲等因素相同的,可以認定音源同一,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8.3.5.5廣播組織權廣播組織權可以控制以有線和無線方式進行的轉播,但是不能控制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轉播。8.3.5.6版式設計權保護范圍被控侵權人使用了與委托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設計,出版同一作品的,構成侵害版式設計權。將圖書、報刊掃描復制后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構成侵害版式設計權。8.3.6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8.3.6.1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在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應當將被訴侵權行為區分提供內容(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行為和提供技術服務行為。8.3.6.2直接侵權未經許可單獨或者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屬于直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各被控侵權人之間或者被控侵權人與他人之間具有共同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主觀意思聯絡,且為實現前述主觀意思聯絡客觀上實施了相應行為的,可以認定構成前款所規定情形。8.3.6.3教唆、幫助侵權被控侵權人作為技術服務提供者構成教唆、幫助侵權的,應當以存在直接侵權行為為前提條件。8.3.6.4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8.3.6.4.1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其具有“應知”的過錯:a)能夠合理地認識到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在其存儲空間傳播;b)能夠合理地認識到網絡用戶未經權利人的許可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8.3.6.4.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能夠合理地認識到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在其存儲空間傳播”,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a)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與其相關的信息位于首頁、各欄目首頁或者其他主要頁面等可被明顯感知的位置;b)對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主題或者內容主動進行選擇、編輯、修改、整理、推薦或者為其設立專門排行榜的;c)其他情形。8.3.6.4.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信息存儲空間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合理地認識到網絡用戶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a)網絡用戶提供的是專業制作且內容完整的影視作品、音樂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處于熱播、熱映期間的影視作品、知名度較高的其他作品以及相關的表演、錄音錄像制品;b)網絡用戶提供的是正在制作過程中且按照常理制作者不可能準許其傳播的影視作品、音樂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c)其他明顯的侵權事實。8.3.6.5提供鏈接服務行為的認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認定其提供的是鏈接服務:a)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播放是自被控侵權人網站跳轉至第三方網站進行的;b)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播放雖在被控侵權人網站進行,但其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第三方網站的;c)其他情形。單獨依據播放畫面的水印或者影片介紹中播放來源的圖標、文字等,不宜認定被控侵權人實施的是鏈接服務行為。8.3.6.6鏈接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鏈接服務提供者具有“應知”的過錯:a)鏈接服務提供者對被鏈接的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主動的選擇、編輯、推薦,公眾可以在設鏈網站上可以直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b)鏈接服務提供者設置定向鏈接,且被鏈接網站未經許可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行為明顯的;c)其他情形。8.3.6.7通過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設置鏈接的行為對于通過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設置鏈接的行為,委托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主張權利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支持。8.3.6.8“改變”的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稱“改變”,是指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內容進行了改變。下列行為不應視為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改變:a)僅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存儲格式進行了改變;b)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加注數字水印等網站標識;c)在作品、表演、錄音錄像之前或者結尾處投放廣告以及在作品、表演、錄音錄像中插播廣告。8.3.6.9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理解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按照時間、流量等向用戶收取標準服務費用的,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的“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而收取的一般性廣告費,不認定為直接獲得的經濟利益。8.3.6.10鏈接服務提供者進入避風港的要件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免除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a)對被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否侵權不“明知”并且不“應知”;b)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及時斷開與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8.3.6.11通知的認定權利人提交的通知應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權利人提交的通知未包含被訴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網絡地址,但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該通知提供的信息對被訴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能夠足以準確定位的,可以認定權利人發出了通知。對被訴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否能夠足以準確定位,應當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類型、權利人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文字作品或者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文件類型以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是否具有特定性等具體情況認定。8.3.6.12網頁快照行為的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搜索服務時以快照形式在其服務器上生成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件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使得公眾能夠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構成提供內容的行為。網頁快照服務提供者以搜索、鏈接或者系統緩存為由提出不侵權抗辯的,不予支持。網頁快照服務提供行為侵權的認定,與快照來源網頁內容是否侵權無關。8.3.6.13網頁快照合理使用的認定判斷網頁快照提供行為是否屬于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綜合考慮如下因素:a)提供網頁快照的主要用途;b)委托人是否能夠通過通知刪除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縮小損害范圍;c)委托人是否已明確通知被控侵權人刪除網頁快照;d)被控侵權人是否在知道涉嫌侵權的情況下,仍未及時采取任何措施;e)被控侵權人是否從網頁快照提供行為中直接獲取利益;f)其他相關因素。8.3.6.14定時播放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按照事先安排的時間表向公眾提供作品在線播放的,不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著作權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主張權利的,應予支持。8.3.6.15同步轉播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同步轉播作品,著作權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主張權利的,應予支持。8.3.6.16技術措施的類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技術措施是指為保護權利人在著作權法上的正當利益而采取的控制瀏覽、欣賞或者控制使用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技術措施。下列情形中的技術措施不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技術措施:a)用于實現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與產品或者服務的捆綁銷售;b)用于實現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價格區域劃分;c)用于破壞未經許可使用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用戶的計算機系統;d)其他與權利人在著作權法上的正當利益無關的技術措施。8.3.6.17技術措施的認定標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技術措施應為有效的技術措施。技術措施是否有效,應當以一般用戶掌握的通常方法是否能夠避開或者破解為標準。技術人員能夠通過某種方式避開或者破解技術措施的,不影響技術措施的有效性。8.3.6.18網購商品案件的管轄通過互聯網購買被訴侵權商品的,不應僅以買受人指定的收貨地為依據認定侵權行為地。8.3.6.19網站經營者的認定網站登記備案信息、網站中標示的信息載明的經營者,是網站經營者。上述經營者主體不一致的,可以認定為共同經營者,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8.3.7侵害影視作品著作權的認定8.3.7.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影視作品名稱在符合相關條件時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8.3.7.2角色形象的保護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屬于肖像權保護范圍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護,符合美術作品構成要件的,也可以適用著作權法保護。8.3.7.3未經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委托人主張保護的是境外影視作品的,不應以未經行政審批為由不予保護。8.3.7.4影視作品權屬的認定除有相反證據外,可以根據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上明確標明的權屬信息確定著作權人。未明確標明權屬信息的,可以認定在片頭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單位為著作權人,無出品單位署名的,可以認定署名的攝制單位為著作權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制作許可證、拍攝許可證、發行許可證、公映許可證等行政機關頒發的證照,可以作為認定權屬的參考,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權屬的依據。8.3.7.5境外機構證明文件的效力經國家版權管理機關同意的境外機構對影視作品權屬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可以作為認定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8.3.7.6被訴侵權內容的確定當事人應說明主張權利作品的內容、被訴侵權作品的內容以及二者之間的對應關系,同時涉及影視作品、劇本、小說等多個作品的,還應說明上述作品之間的關系。8.3.7.7侵權認定基本規則被訴侵權作品與委托人主張權利的在先作品的相關內容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被控侵權人在創作時接觸過委托人主張權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且被控侵權人不能舉證或者說明被訴侵權作品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被控侵權人侵害了委托人著作權。8.3.7.8“接觸”的判斷8.3.7.8.1判斷被控侵權人是否接觸過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時,一般考慮如下因素:a)在先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b)在先作品未發表的,但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或者其關聯主體與在先作者之間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談等情況。8.3.7.8.2被訴侵權作品與在先作品的表達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獨立創作可能性,且被控侵權人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根據在案證據推定被控侵權人接觸過在先作品。8.3.7.9作品表達的對比8.3.7.9.1委托人應當提交在先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之間的對比說明或者列表,具體列明二者相關內容的對應情況,被控侵權人對此有異議的,應當逐一說明理由或者提供相反證據。8.3.7.9.2經當事人申請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具有專業經驗的人員可以作為專家輔助人員參加糾紛處理,也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在先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的表達進行對比。8.3.7.10實質性相似的判斷8.3.7.10.1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采用綜合判斷的方法。8.3.7.10.2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應比較作者在作品表達中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等是否相似,不應從主題、創意、情感等思想層面進行比較。8.3.7.10.3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考慮如下因素:a)臺詞、旁白等是否相似;b)人物設置、人物關系是否相似;c)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是否相似;d)是否存在相同的語法表達、邏輯關系、歷史史實等錯誤;e)特殊的細節設計是否相同;f)兩作品相似的表達是否屬于委托人主張權利作品的核心內容;g)其他因素。8.3.7.11相同歷史題材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8.3.7.11.1根據相同歷史題材創作作品中的題材主線、史實脈絡,屬于思想范疇。8.3.7.11.2選擇某一類主題進行創作時,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事件、人物、布局、場景,這種表現特定主題不可或缺的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8.3.7.11.3在作品對比方面,應當著重查明被訴侵權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在描述相關歷史時的獨創性表達。8.3.7.12攝制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因影視作品的特殊藝術表現手法所做的改動,以及因政策規定、技術水平、拍攝設備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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