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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攀信資本(西藏)投資基金管理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企業、股東正當權益,規范企業組織和行為,依據《中國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中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制訂本章程。第二條企業名稱:(西藏)基金管理第三條企業住所:拉薩市第四條企業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置,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企業負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負擔責任。企業享受由股東投資形成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受民事權利,負擔民事責任,含有企業法人資格。第五條經營范圍:投資咨詢、資產管理、股權投資、項目投資、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金融信息咨詢(以上經營范圍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營業期限:長久第六條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第七條企業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企業注冊資本為在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全體股東認繳出資額。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法、認繳期限。股東名稱證件號碼出資金額(萬元)出資百分比出資方法繳付期限第九條企業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實書。出資證實書應載明企業名稱、企業成立日期、企業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實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實書由企業蓋章。出資證實書一式兩份,股東和企業各持一份。出資證實書遺失,應立即向企業申報注銷,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核后給予補發。第十條 企業股東名目以下;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第三章股東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條件第十一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百分比享受全部者資產受益、重大決議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負擔對應義務。第十二條股東權利:一、出席股東會,并依據出資百分比享受表決權;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統計和企業財務會計匯報;三、選舉和被選舉為企業實施董事或監事;四、股東按出資百分比分取紅利。企業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百分比優先認繳出資;五、企業新增資本金或其它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六、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取企業剩下財產。第十三條股東義務: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出資額;二、以認繳出資額為限負擔企業債務;三、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企業章程要求各項條款。第十四條出資轉讓:一、股東之間能夠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二、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需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它股東征求同意,其它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回復,視為同意轉讓。其它股東半數以上不一樣意,不一樣意轉讓股東應該購置該轉讓出資,假如不購置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相同條件下其它股東對該轉讓出資有優先購置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置權,協商確定各自購置百分比;協商不成,根據轉讓時各自出資百分比行使優先購置權。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企業應將受讓人姓名、住所和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四章企業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第十五條為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順利、正常開展,企業設置股東會、實施董事和監事,負責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第十六條本企業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企業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日常具體事務。第十七條實施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企業章程、《中國企業法》和國家其它相關法規要求。第十八條企業研究決定相關職職員資、福利、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包含職員切身利益問題,應該事先聽取企業工會和職員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職員代表列席相關會議。第十九條企業研究決定生產經營重大問題、制訂關鍵規章制度時,應該聽取企業工會和職員意見和提議。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員,不得擔任企業實施董事、監事、經理:(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實施期未滿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實施期滿未逾五年者;(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企業(企業)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企業(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者。企業違反前款要求選舉、委派實施董事、監事或聘用經理,該選舉、委派或聘用無效。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企業實施董事、監事、經理。第二十二條實施董事、監事、經理應該遵守企業章程,忠實推行職責,維護企業利益,不得利用在企業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實施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業財產。第二十三條實施董事、經理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將企業資金借給任何和企業業務無關單位和個人。實施董事、經理不得將企業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它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放,亦不得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實施董事、經理不得以企業資產為本企業股東或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二十四條實施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她人經營和其所任職企業經營相同或相近項目,或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所得收入應該歸企業全部。第五章 股東會第二十五條企業設股東會。股東會由企業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企業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根據出資百分比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股東必需超出全體股東表決權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實施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1、決定企業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實施董事,決定相關實施董事酬勞事項;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員代表出任監事,決定相關監事酬勞事項;4、審議同意實施董事匯報或監事匯報;5、審議同意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填補虧損方案;6、對企業增加或降低注冊資本作出決議;7、對企業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變更企業形式作出決議;8、修改企業章程;9、聘用或解聘企業經理;10、對發行企業債券作出決議;11、企業章程要求其它職權。股東會分定時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六個月定時召開,由實施董事召集主持。實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能夠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企業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企業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經過;(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統計,出席會議股東應在會議統計上署名,會議統計作為企業檔案材料長久保留;(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能夠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署名、蓋章。第六章實施董事、經理、監事第二十七條本企業不設董事會,只設實施董事一名。實施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企業過半數表決權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第二十八條實施董事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實施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匯報工作;二、實施股東會決議,制訂實施細則;三、確定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確定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填補虧損方案;五、確定企業增加和降低注冊資本、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設置分企業等方案;六、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和企業經理人選及酬勞事項;七、依據經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責任人,決定其酬勞事項;八、制訂企業基礎管理制度。第三十條實施董事任期為三年,能夠連選連任。實施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三十一條企業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企業過半數表決權股東聘用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二、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三、確定企業基礎管理制度;四、制訂企業具體規章;五、向股東會提名聘用或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責任人人選;六、聘用或解聘除應由實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管理部門責任人。七、股東會授予其它職權。第三十二條企業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企業過半數表決權股東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企業實施董事、經理、財務責任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職權:(一)檢驗企業財務;(二)對實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企業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企業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實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免職提議;(三)當實施董事和經理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實施董事和經理給予糾正;在實施董事不推行本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五)依據《企業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要求,對實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六)企業章程要求其它職權。第七章財務、會計第三十三條企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建立本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四條企業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相關部門要求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財務、會計匯報包含下列會計報表及隸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情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第三十五條企業分配每十二個月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企業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出企業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企業公積金用于填補以前年度企業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企業資本。不過,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填補企業虧損。第三十六條企業填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根據股東出資百分比進行分配。第三十七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企業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五。企業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多種憑證應按財政部相關要求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關鍵檔案資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第三十八條企業合并、分立或降低注冊資本,由企業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企業法》要求簽署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三十九條企業合并、分立、降低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企業股東會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企業清償債務或提供對應擔保。企業分立前債權債務由分立后企業負擔連帶責任。第四十條企業合并或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該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企業解散,應該依法辦理企業注銷登記;設置新企業,應該依法辦理企業設置登記。企業增加或降低注冊資本,應該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第四十一條企業因《企業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要求而解散時,應該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能夠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相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企業清算組應該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該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企業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企業債務后剩下資產,有限責任企業根據股東出資百分比分配,股份根據股東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企業清算結束后,企業應該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企業登記。第十章工會第四十二條企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中國工會法》設置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應支持工會工作。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根據《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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