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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主講人:張衛華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主要內容一、建筑行業營改增稽查涉稅實務風險點二、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涉稅11個疑難財稅問題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問題3: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稅務處理問題4:建筑企業新老項目交替中的稅務處理問題5:建筑企業混合銷售的涉稅處理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主要內容問題6:建筑企業資質共享的賬稅處理問題7: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的財稅處理問題8:建筑企業自購設備、自建臨時建筑稅務處理問題9:建筑企業機械設備租賃的稅務處理問題10: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費用的涉稅管理問題11:PPP模式如何繳納增值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1:營改增前采購的材料,營改增后取得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抵扣營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前)采購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經用于工程施工項目,但是拖欠材料供應商的采購款,營改增后(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2:營改增前購買的機械設備、辦公用品已經在企業使用,未付款,營改增后支付款項,供應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3:簡易項目的進項不能抵一般項目的銷項。營改增前的老項目在營改增后繼續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由于建筑施工企業根據稅法規定選擇了簡易征稅計稅方法,所以老項目在營改增后所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可以在新項目發生的增值稅銷項稅中進行抵扣。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風險4: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是否正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注意:2016年7月份的通行費發票是不能抵扣的
地稅發票用到6月30日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風險5:管理費用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必須按照以下方法低扣:(1)如果建筑企業的項目全部是一般計稅方法的新項目,沒有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則可以全部抵扣;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2)如果建筑企業的項目既有一般計稅方法的新項目也有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則管理費用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必須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中進行分配抵扣,依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29條的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6:租入固定資產及不動產的進項抵扣
根據[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風險7:已認證的發票“被作廢”
符合“作廢”條件的則按“作廢”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風險8:不能抵扣進項的稅務及會計處理如果收到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日期已經超過了該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開票日期的當月,則只能按照以下方法處理:先認證先抵扣,再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施工企業必須進行以下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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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16]22號文件第二條第2款規定: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先認證先抵扣,再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賬務處理
第一,施工企業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網上認證時,則賬務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用)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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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經過認證后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第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后,將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轉出處理,賬務處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9:采購機械設備時只有簡易計稅項目的進項抵扣
根據[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10:采購周轉材料的進項抵扣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要有一般計稅項目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11:匯總開具發票的要求(材料發票、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保用品)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基于此規定,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因此,建筑企業在采購建筑材料、設備、辦公用品和勞保用品和運輸勞務時,如果供應商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摘要里填寫“材料一批”、“設備一批”、“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和“匯總運輸”時,必須在合同中發票條款一項中約定:供應商和運輸方必須提供其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12:運輸費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開具
運輸費用發票的“一票制”是指運輸費用與材料采購費用開在一張增值稅發票里,運輸費用含在材料價格里,按照稅率17%開具的一種開票方法。而“二票制”是指運輸費用和材料采購費用各開一張增值稅發票,運輸費用按照11%開具,材料費用按照17%開具的一種開票方法。
如果建筑企業期望材料供應商開具運輸費用“一票制”的運輸費用發票,則必須在采購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中約定:價格含運輸費用。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13:取得的分包發票要符合規定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規定,總承包方從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基于此規定,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間發生的總分包業務,總承包方在建筑工程所在的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時,必須先取得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而且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14:房地產企業與建筑總包方之間的發票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在與建筑企業進行工程結算支付工程款時,建筑總承包包必須向房地產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15:建筑企業通過經營性租賃建筑機械設備(干租)的發票開具。
由于租賃公司動產租賃是2013年8月1日開始實施營改增的,因此,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純粹機械租賃模式或建筑企業通過經營性租賃建筑機械設備,即干租(出租方只出租設備,不提供操作人員)的發票開具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1)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開3%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2)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17%計算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開17%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如果在一份租賃合同中,只寫租金總額,沒有注明設備出租方配備操作人員時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風險16:總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費用是否繳納增值稅
在實踐中,總包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總包的要求及時按質按時完成工程,必須到分包所負責的工程現場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服務,從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費用或者管理費用,在總包與分包人結算工程款時進行扣除。對總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費用到底要不要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要申報繳納增值稅,是按建筑服務11%申報嗎?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現代服務業包括企業管理服務,所謂的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風險17:總分包之間,分包方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的稅收風險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分包方在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上既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當分包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的情況下,才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當分包方與總承包方間發生專業分包(包工包料)時,分包方必須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實踐中的分包方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的稅收風險主要體現兩方面:一是分包方與總承包方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分包方包工包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從而少申報增值稅;二是分包方與總承包方簽訂清包工合同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從而多繳納增值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
一、建筑業營改增稽查涉稅風險點
風險18:“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在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況下,要實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往往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合同進行解決。具體體現兩方面:(一)在符合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通過簽訂三方委托支付協議或三方委托收款協議,可以實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二)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則通過簽訂三方委托支付協議或三方委托收款協議,不可以實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二、建筑業營改增后11個涉稅疑難問題解析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涉稅疑難問題目錄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問題3: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稅務處理問題4:建筑企業新老項目交替中的稅務處理問題5:建筑企業混合銷售的涉稅處理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涉稅疑難問題目錄問題6:建筑企業資質共享的賬稅處理問題7: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的財稅處理問題8:建筑企業自購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工地上自建臨時建筑物的稅務處理問題9:建筑企業機械設備租賃的稅務處理問題10: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費用的涉稅管理問題11:PPP模式如何繳納增值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
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
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1、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分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第一類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另一種是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即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申報增值稅。具體如下圖所示: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
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2、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筑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果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
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3)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只是工程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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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5)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①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②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③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
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3、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稅務處理(1)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的處理。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差額預繳增值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
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第一,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計算公司如下: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
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第二,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計算公司如下: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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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第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計算公司如下: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四,建筑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2)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零申報增值稅的處理。
由于只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包方發生分包行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申報增值稅的情況。而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發生分包情況下,在工程所地國稅局已經按照3%的稅率差額預交增值稅,回公司注冊地也是按照3%稅率差額申報增值稅,基于規避重復征稅的考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只能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簡易計稅方法的總分包之間差額征收增值稅的發票開具及賬務處理1、會計核算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1)二級科目“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2)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月末企業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2)《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但應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即總包應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以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這與《建筑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吻合。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2、稅務處理依據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筑業采用簡易計稅的情況下,建筑企業總包扣除分包差額計稅,即(總包額—分包額)÷(1+3%)×3%.具體如下表所示: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建筑企業簡易計稅總分包業務的會計核算案例分析山東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個合同值為1000萬元(含增值稅)的工程項目,并把其中300萬元(含增值稅)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該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值為1000萬元(含增值稅)。假設該項目屬于老項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簡易計稅。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合同成本500萬元.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總包方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完成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00貸:原材料等500收到總承包款:借:銀行存款1000貸:工程結算970.88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29.12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分包工程結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貸:應付賬款——乙公司300全額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借:應付賬款——乙公司300貸:銀行存款
300同時,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29.12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9.12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甲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借:主營業務成本791.26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2貸:主營業務收入970.88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借:工程結算970.88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91.26——合同毛利179.62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向項目所在地山西國稅局預繳稅款=(1000-300)÷(1+3%)×3%)=20.38(萬元),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20.38貸:銀行存款20.38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0.38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20.38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
發票備注欄要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簡易計稅的情況下,一般預繳稅款等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的稅額。甲納稅申報按差額計算稅額:(1000-300)÷(1+3%)×3%=20.38(萬元)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1: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差額計稅:建筑施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時,發票開具采用差額計稅但全額開票,這與銷售不動產、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旅游服務等差額開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000÷(1+3%)×3%=29.12(萬元);金額=1000-29.12=970.88(萬元)。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一)建筑企業工程進度結算中,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的會計處理、發票開具和報稅金額1、會計核算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是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一)建筑企業工程進度結算中,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的會計處理、發票開具和報產值的方法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于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應將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時,應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金額確認收入。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待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2、會計核算根據以上政策依據,建筑企業工程進度結算,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而會計上確認收入,增值稅納稅義務未發生時的賬務處理:(1)工程進度結算,業主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已經開票,而業主拖欠的部分工程進度款未開票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產生的結算款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沒有產生的結算款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2)業主拖欠的部分工程進度款實際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的賬務處理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當該項目是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時的賬務處理如下: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第第二,當該項目是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3、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施工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第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施工企業與房地產企業或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簽訂之日。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1)業主已經支付的部分工程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工程款的當天。(2)業主拖欠施工企業的部分工程款,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分兩種情況考慮:
一是如果工程結算書中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沒標明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來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簽訂之日;二是如果工程結算書中標明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來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或建筑承包合同標明的未來收款的時間。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4、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的發票開具技巧根據以上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分析,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的發票開具技巧如下:
(1)業主已經支付的部分工程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工程款的當天。具體開票方法如下:第一,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11%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11%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第二,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3%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2)業主拖欠施工企業的部分工程進度款,如果工程結算書中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沒標明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來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簽訂之日。具體的開票方法如下:第一,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11%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11%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第二,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3%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3)如果工程結算書中標明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來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或建筑承包合同標明的未來收款的時間。施工企業由于還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就不給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等到業主將拖欠的工程款給施工企業時再按照以下兩種情況開具增值稅發票。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第一,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11%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11%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第二,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3%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4)業主或發包方拖欠施工企業部分工程進度款(含增值稅)要不要向發包方或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還要從以下兩方面來分析:①如果施工企業賬上等待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大于或等于發包方拖欠施工企業的部分工程進度款÷(1+11%)×11%時,則,施工企業向發包方全額開具工程結算款(含增值稅)的增值稅發票。具體開票方法如下:第一,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11%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11%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第二,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3%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②如果施工企業賬上等待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小于或等于發包方拖欠施工企業的部分工程進度款÷(1+11%)×11%時,則,施工企業向發包方開具發包方已經支付工程進度款(含增值稅)的增值稅。具體開票方法如下:第一,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11%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11%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第二,當施工企業對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時,施工企業必須向業主開具稅率為3%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或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業主依照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5)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施工企業如何報產值。在實踐當中,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時,不少施工企業在報產值時,往往出現以下三種報產值的方法:第一,以業主實際支付的工程款報產值;第二,以施工企業向業主開具的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報產值;第三,以施工企業提交給業主審批的工程量確認單或工程計量確認單上的工程量報產值。第四,以帳面會計確認收入報產值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案例分析:某房地產企業支付和未支付部分工程進度款的賬務處理分析(1)案情介紹
某房地企業與建筑總承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結算價為1000萬元(含增值稅),房地產企業支付500萬元(含增值稅)給施工企業,拖欠施工企業500萬元(含增值稅)工程款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案例分析:某房地產企業支付和未支付部分工程進度款的賬務處理分析
請問:施工企業給房地產公司開具500萬元(含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開具1000萬元(含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房地產企業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500萬元,施工企業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假設本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1、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施工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基于此規定,本案例中的施工企業收到房地產公司支付的500萬元工程進度結算款時,施工企業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施工企業收到房地產公司支付500萬元工程進度結算款的當天。施工企業必須向房地產公司開具5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按照“500萬元÷(1+11%)×2%”計算預繳增值稅,扣除工程所在地預繳的增值稅在施工企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增值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房地產公司拖欠施工企業的工程進度款500萬元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判斷?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
一是如果施工企業與房地產公司在建筑合同中約定:工程進度結算的時間,按照結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進行支付,剩下的工程結算款于工程最后驗收合格后(或者于工程最后驗收合格并經相關政府部門審計后)進行支付。則房地產公司拖欠施工企業的工程進度款500萬元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今后工程最后驗收合格后的當天。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二是如果施工企業與房地產公司在建筑合同中雖然有以下約定:工程進度結算的時間,按照結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進行支付,但沒有約定:剩下的工程結算款于工程最后驗收合格后(或者于工程最后驗收合格并經相關政府部門審計后)進行支付。則房地產公司拖欠施工企業的工程進度款500萬元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施工企業與房地產公司進行1000萬元工程進度結算書或1000萬元的工程進度審批單簽訂之日。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2、業主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發票開具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施工企業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因此,本案例中的施工企業收到房地產企業的500萬元(含增值稅),必須向房地產企業開具500萬元(含增值稅)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案例分析:某房地產企業支付和未支付部分工程進度款的賬務處理分析
房地產企業拖欠施工企業的500萬元(含增值稅)要不要向房地產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要從兩方面的分析:
第一,如果施工企業賬上等待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大于或等于1000÷(1+11%)×11%時,則,施工企業向房地產企業開具1000萬元(含增值稅)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如果施工企業賬上等待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小于或等于500÷(1+11%)×11%時,則,施工企業向房地產企業開具500萬元(含增值稅)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案例分析:某房地產企業支付和未支付部分工程進度款的賬務處理分析
3、會計核算:當500萬元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借:銀行存款500萬應收賬款500萬貸:工程結算1000÷(1+11%)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500÷(1+11%)×11%萬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500÷(1+11%)×11%萬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案例分析:某房地產企業支付和未支付部分工程進度款的賬務處理分析會計處理:當收到500萬元,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500÷(1+11%)×11%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500÷(1+11%)×11%萬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
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二)營改增前業主拖欠建筑企業工程款,建筑企業確認收入未計提營業稅及附加,營改增后發生增值稅納稅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二)項第3款規定:“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但因未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而未計提營業稅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企業應在確認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沖減當期收入”。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同時,《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第一條第(八一)項規定:“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基于以上規定,建筑企業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經確認收入,但因未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為未計提營業稅,營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的賬務調整如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1、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賬務調整。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營改增前確定的主營業務收入÷(1+11%)]×11%2、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賬務調整。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營改增前確定的主營業務收入÷(1+3%)]×3%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案例分析:某建筑企業營改前確認收入,未計提營業稅,營改增后繳納增值稅的賬務調整1、案情介紹
某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在2016年2月28日進行工程進度結算1000萬元,發生的合同成本為700萬元,業主支付500萬元工程款,拖欠施工企業500萬元工程進度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500萬元的建安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對發包方拖欠的500萬元工程進度款沒有開具發票,也沒有進行計提營業稅及附加。)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案例分析:某建筑企業營改前確認收入,未計提營業稅,營改增后繳納增值稅的賬務調整結算工程款時:借:銀行存款500
應收賬款500
貸:工程結算1000申報營業稅及附加時:借:應交營業稅15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1.05
應交教育費費附加0.45
貸:銀行存款16.5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案例分析:某建筑企業營改前確認收入,未計提營業稅,營改增后繳納增值稅的賬務調整同時,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結轉收入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結平時:借:工程結算1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合同毛利300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2、2017年8月1日收到發包方2016年2月30日拖欠剩余的工程結算進度款500萬元的賬務調整分析該建筑企業在2016年2月30日已經確認收入,但因未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未計提營業稅,營改增后(2017年8月1日之后),收到發包方2016年2月30日拖欠剩余的工程結算進度款500萬元,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賬務調整如下(單位:萬元):借:主營業務收入14.56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14.56[500÷(1+3%)]×3%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三)營改增前業主拖欠建筑企業工程款,建筑企業確認收入并計提營業稅及附加,營改增后發生增值稅納稅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二)項第3款規定:“營改增前已確認收入,已經計提營業稅且未繳納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并根據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金額,同時沖減收入”。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第四條關于“關于調整后的收入”規定如下:
《規定》第二(二)3項中,企業在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且已經計提營業稅但未繳納的,根據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銷項稅額時,該調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調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稅銷售額。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
1、將營改增前計提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結轉到收入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主營業務收入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三)營改增前業主拖欠建筑企業工程款,建筑企業確認收入并計提營業稅及附加,營改增后發生增值稅納稅的稅務處理
2、將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繳納增值稅時:
當建筑施工企業對老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調整后的收入÷(1+11%)×11%]
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調整后的收入÷(1+11%)×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三)營改增前業主拖欠建筑企業工程款,建筑企業確認收入并計提營業稅及附加,營改增后發生增值稅納稅的稅務處理
2、將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繳納增值稅時:
當建筑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當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調整后的收入÷(1+3%)×3%]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調整后的收入÷(1+3%)×3%]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調整后的收入÷(1+3%)×3%]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案例分析:某建筑企業營改前確認收入,計提營業稅及附加但未繳納,營改增后繳納增值稅的賬務調整1、案情介紹
某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在2016年2月30日進行工程進度結算1000萬元,發生的合同成本為700萬元,業主支付500萬元工程款,拖欠施工企業500萬元工程進度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500萬元的建安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案例分析:某建筑企業營改前確認收入,計提營業稅及附加但未繳納,營改增后繳納增值稅的賬務調整已計提營業稅及其附加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3
貸:應交營業稅3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2.1
應交教育費費附加0.9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案例分析:某建筑企業營改前確認收入,計提營業稅及附加但未繳納,營改增后繳納增值稅的賬務調整建筑企業“營改增前已確認收入,已經計提營業稅且未繳納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的賬務調整如下:(1)將營改增前確認收入未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的500萬元計提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結轉到收入時:
借:應交營業稅15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1.05
應交教育費費附加0.45
貸:主營業務收入16.5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問題2:建筑企業工程結算的稅務處理(2)將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繳納增值稅時:
調整后的收入為:營改前確認收入,但未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而計提營業稅及附加的500萬-營改增前計提營業稅及附加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中的16.5萬元+營改增后調整的主營業務收入16.5萬元=500萬元
借:主營業務收入14.57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14.57[500÷(1+3%)×3%]
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
1、稅收風險分析
建設方扣押總承包方質量保證金的稅收風險主要體現在:建設方與總承包方進行工程結算時,扣押的質量保證金部分,總承包方給建設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提前繳納增值稅,占用了企業的流動資金。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
2、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的發票開具分析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施工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時,建筑施工企業發票開具可以體現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發票開具情況:建設方與總承包方進行工程結算時而扣押的質量保證金部分,總承包方可以向發包方開具建筑服務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業主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的情況下)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當業主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
第二種發票開具情況:建設方與總承包方進行工程結算時而扣押的質量保證金部分,總承包方可以等到發包方給建筑總承包方支付質押金、保證金時,再給發包方開具建筑服務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業主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的情況下)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當業主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情況下)。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
3、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
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待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
基于以上兩種開具發票情況下建筑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體現為以下兩種情況:與第一種開具發票情況對應的建筑施工方的會計核算(以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為例):借:其他應收款——應收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
貸:工程結算[發包方扣押質量保證金÷(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1+11%)×11%]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
質保期過后,施工企業收到發包方支付的質押金、保證金時,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發包方扣押質量保證金與第二種開具發票情況對應的建筑施工方的會計核算(以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為例):借:其他應收款——應收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
貸:工程結算[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1+11%)]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1+11%)×11%]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
質保期過后,施工企業收到發包方支付的質押金、保證金時,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發包方扣押質量保證金÷(1+11%)×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1+11%)×11%]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業涉稅實務與疑難問題解析-(四)業主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業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發票開具和稅收風險及其規避之道
例如,某業主與建筑總承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結算價為1000萬元(含增值稅),業主支付900萬元(含增值稅)給施工企業,扣押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金100萬元(含增值稅)。如果建筑施工企業就業主扣押的質量保證金100萬元,向業主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建筑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為:借:其他應收款——應收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100萬元
貸:工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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