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考前沖刺模擬試卷A卷含答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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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考前沖刺模擬試卷A卷含答案

大題(共18題)一、陳某轉讓一輛中巴車給王某但未辦過戶。王某為了運營,與明星汽運公司簽訂合同,明確掛靠該公司,王某每月向該公司交納500元,該公司為王某代交規費、代辦各種運營手續、保險等。明星汽運公司依約代王某向鴻運保險公司支付了該車的交強險費用。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機華某駕駛該中巴車致行人李某受傷,交警大隊認定中巴車一方負全責,并出具事故認定書。但華某認為該事故認定書有問題,提出雖肇事車輛車速過快,但李某橫穿馬路沒有走人行橫道,對事故發生也負有責任。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李某將王某和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訴至F省N市J縣法院,要求王某、相關利害關系人向其賠付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師事務所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案件審理中,王某提出其與明星汽運公司存在掛靠關系、明星汽運公司代王某向保險公司交納了該車的交強險費用、交通事故發生時李某橫穿馬路沒走人行橫道等事實;李某陳述了自己受傷、治療、誤工、請他人護理等事實。訴訟中,各利害關系人對上述事實看法不一。李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了因誤工被扣誤工費、為就醫而支付交通費、請他人護理而支付護理費的書面證據。但李某聲稱治療的相關診斷書、處方、藥費和治療費的發票等不慎丟失,其向醫院收集這些證據遭拒絕。李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J縣法院拒絕。在訴訟中,李某向J縣法院主張自己共花治療費36650元,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2000元。被告方僅認可治療費用15000元。J縣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在治療費方面支持了15000元。雙方當事人都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一個月后,李某聘請N市甲律師事務所張律師收集證據、代理本案的再審,并商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約定按協議標的額的35%收取律師費。經律師說服,醫院就李某治傷的相關診斷書、處方、藥費和治療費的支付情況出具了證明,李某據此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審申請并裁定再審。再審中,李某提出增加賠付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張律師一定堅持該意見,律師將其寫入訴狀。問題:1.本案的被告是誰?簡要說明理由。2.就本案相關事實,由誰承擔證明責任?簡要說明理由。3.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是否當然就具有證明力?簡要說明理由。4.李某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所依據的理由應當是什么?5.再審法院應當按照什么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再審法院對李某增加的再審請求,應當如何處理?簡要說明理由。6.根據律師執業規范,評價甲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執業行為,并簡要說明理由。【答案】二、2010年,X市某區S廣告公司為W咨詢服務公司設計了廣告,根據合同應收取廣告費15萬元,但是W咨詢服務公司因資金周轉不暢,僅支付了10萬元。后S廣告公司多次向W咨詢服務公司催要無果。S公司遂向該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W咨詢服務公司給付余款5萬元。受訴法院受理了此案,經過審理,與2010年10月11日判決被告清償原告余款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W咨詢公司不服該區法院的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W公司仍不服,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于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級人民法院告知其應當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査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指令原一審法院再審。1.本案中,W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中級人民法院告知其向髙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2.本案中,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是否合法?為什么?3.高級人民決定再審時同時撤銷原判決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4.若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X市該區檢察院發現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應如何處理?【答案】三、上海閔行區“釣魚執法”行政訴訟案件于2009年11月19日在閔行區法院審理當庭宣判。法院判決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對原告張暉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違法,并承擔50元訴訟費。張暉訴稱,2009年9月8日,他駕駛安徽牌照的福特轎車,在因紅燈停車時,一名男子稱腹痛希望搭載一程。但搭載“乘客”的張暉隨后被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處罰。9月14日,張暉到區交通執法大隊接受調查,該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張暉“非法運營”。9月底,張暉以該行政處罰決定“沒有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程序違法”為由,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10月26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宣布,經調查查明,該案的行政執法行為取證方式不正當,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區交通執法大隊已撤銷行政處罰行為。此后,張暉取回被處罰的1萬元罰款,同時表示將繼續進行訴訟。閔行區法院11月16日召集原告、被告雙方交換了證據。庭審過程中,被告代理人稱,涉案行政行為因為采用了利誘方式,獲得不正當證據,處罰行為本身已經被撤銷,沒有必要通過質證、證人出庭等手段還原事實,雙方沒有出現真正的辯論。但被告方也表示,今后將嚴格規范執法、依法行政。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大隊長出庭應訴。法院今日審理后認為,被告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具有查處擅自從事出租車經營行為的行政職責,在訴訟中應該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鑒于交通執法大隊在庭審前已經自行撤銷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張暉存在非法運營的事實,法院遂認定交通執法大隊違法行政。而張暉在最后的法庭陳述中表示,希望行政機關能夠真正意識到“釣魚執法”行為的巨大危害,不要讓更多無辜善良的人士再受到傷害,希望閔行和上海今后是一個沒有“鉤子”的世界。問題:請你結合相關法律知識,談談對此事的觀點。答題要求:1.運用所學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述準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四、西上市東河區的甲公司有股東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區有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正在準備拆遷。東下市西河區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區明達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營房地產業務。A和B以個人的名義找到乙公司,與乙公司協商,A和B以該地塊的使用權出資,設立承接該開發的項目公司。達成《協議》,約定:①以乙公司為項目運營的商事載體;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務,包括投資、以土地使用權設定質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產;④AB分得房產后,即應無償轉回乙公司名下;⑤如因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對股權進行了變更,并根據股權的調整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乙公司將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了丙公司,融資租賃2臺鏟車。為獲得更多融資款,乙公司將公司動產向丁公司設定了動產浮動抵押,并辦理了登記,為實現擔保物權,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找來了自然人C和D為提供連帶保證。后在經營過程中,乙公司將2臺鏟車賣給了自然人E,并獲得1950萬元貨款。后因為鏟車的質量問題和設計缺陷,E一直與乙公司交涉未果。乙公司為體現自己落實《民法典》中的營利法人社會責任,,承諾每年向“青少年成長基金”捐款1000萬元,并在媒體上宣傳。為獲取更多融資款,與戊信托商簽訂協議,由擔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價值1500萬元的房子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提供擔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對方的存在。樓盤建成之后,乙公司陸續對外銷售了大概15%的房屋。自然人F購買房屋后發現房屋的面積、容積率、配套設施均與宣傳有很大差距。A和B發現乙公司大規模融資,又迅速對外銷售房產,產生懷疑。向法院起訴乙公司違約,后在訴訟中撤回起訴。后乙公司經營不加,A和B申請將乙公司進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給予約定的40%的房屋。問題:1.甲公司的債權人能否直接請求股東A、B承擔責任,為什么?2.A、B得起訴乙公司要求其交付40%的房屋,由哪個(些)法院管轄?3.A、B能否主張撤銷乙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4.乙公司的債權人是否有權直接主張撤銷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會”捐款?乙公司是否能夠任意撤銷對“青少年基金會"的捐款?5.自然人E針對2臺鏟車質量問題和設計上的缺陷,應該向誰主張權利?主張何種責任?【答案】五、張某、王某、李某強奸、盜竊一案,縣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審查過程中,認為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后再起訴。5月8日,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開庭后,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同時申請審判人員吳某回避,理由是吳某于4月28日曾接受被害人黃某的請客,在某酒樓吃飯時被王某的哥哥用照相機拍了下來。被告人張某還申請審判長齊某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張某曾旁聽過齊某審判的另一起強奸、盜竊案。他認為齊某量刑偏重,閉庭后曾向齊某提意見,齊某非但不予接受,還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因此張某認為齊某對他有成見,由齊某擔任審判長,會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合議庭當庭駁回了這兩個回避申請。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對此決定不服,申請復議一次,又重復了上述理由。鑒于這種情況,合議庭宣布休庭,將回避申請報告院長決定。該法院院長聽取了審判長的報告,核實了有關情況,遂作出口頭決定:準許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要求審判員吳某回避的申請,決定吳某回避。對于被告人張某要求審判長齊某的回避申請,由于本案審判長齊某并不認識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提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而不能成立,經復議駁回申請,由齊某擔任審判長審理全案。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強奸罪、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一審判決后,張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訴。于是一審法院在將判決書送達給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執行,張某的案件由市中級法院進行二審。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適用法律不當,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原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重新審理后,改判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不得上訴。1.縣人民法院在庭前審査中,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做法是否正確?2.張某、王某、李某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請?3.合議庭當庭駁回被告回避申請的做法是否正確?4.被告人可以提出復議申請嗎?院長的做法是否正確?5.—審法院在將判決書送達給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執行是否正確?為什么?6.二審法院在對此案的處理上存在哪些訴訟程序上的錯誤?7.—審法院重審該案時,存在哪些訴訟程序上的錯誤?【答案】六、【(特別說明,此題行政法跟商法題為二選一做題)】某建設單位施工完成一項建筑工程后,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經過抽查驗收其中的消防設備,認定消防設施合格,于是向其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李某認為建設單位安裝的消防設備在其家門口,影響了自己的出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市公安消防支隊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并依法判令建設單位依據國家標準限期整改。被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是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標準出具,法律性質屬于技術性驗收,并非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屬于技術性驗收,不具有可訴性,于是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主動撤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請撤訴。相關法條:《消防法》(2008年版)第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問題】1.李某以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為被告起訴,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的性質是什么?理由是什么?3.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二審期間能否撤銷該《通知》?為什么?4.二審中如果李某申請撤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如果不同意李某的撤訴申請,法院的審理對象是什么?5.如果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撤銷了該《通知》,建設單位對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撤銷行為不服,如何救濟?6.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若法院支持該訴求應該做何種判決?【答案】七、請結合法的本質的相關理論,簡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與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內在關系。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正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八、案情:甲、乙、丙、丁設立了宏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甲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認購出資500萬元;乙以商標專用權認購出資600萬元;丙以現金認購出資1000萬元,但約定在公司成立2年內予以繳清;丁以一幅古畫認購出資500萬元。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緊張向A銀行貸款500萬元,并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B公司賒購500萬元貨物,并以古畫抵押,雙方簽訂了合同。宏達公司向C銀行貸款以商標專用權質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D銀行(住所地為北京市朝陽區)貸款500萬元,并以自己的辦公設備、原材料、庫存物品辦理了浮動抵押登記,后庫存物品又賣給了E公司,E公司提貨并付款。因宏達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經查:丙認購的出資500萬元已逾5年未交付:該幅古畫早已被公司出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了辦公大樓,承建商不具備資質,但工程驗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萬元;該商標專用權因未辦理續展而被注銷。問題:1.A銀行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欲行使抵押權,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辦公大樓?為什么?2.C銀行因該商標專用權已被注銷,應如何救濟?3.B公司對該古畫在出賣后是否享有抵押權?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畫的所有權?為什么?5.宏達公司與承建商所簽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6.承建商對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張權利?如何行使權利?7.D銀行能否對已賣給E公司的庫存物品主張抵押權?為什么?8.丙能否以訴訟時效已過拒絕交付該500萬元?為什么?假如宏達公司向D銀行借款,并非進行浮動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進行擔保。在合同簽訂后,宏達公司與D銀行經過再次磋商,達成補充協議書,約定因前述借款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都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在30日內協商不成,向宏達公司或D銀行任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該補充協議的制定并沒有天美公司的參與。根據補充信息,回答下列問題:9.該管轄協議確定的管轄法院是否不明確?10.補充的管轄協議是否能夠約束保證人?【答案】九、(2010年)材料:近年來,為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促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相互理解溝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國各級法院積極探索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制度層面對行政訴訟的協調、和解工作機制作出規范,為促進行政爭議雙方和解,通過原告自愿撤訴實現“案結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09)》披露,“在2009年審結的行政訴訟案件中,通過加大協調力度,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和解后撤訴的案件達43,280件,占一審行政案件的35.91%。”總體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贏得了公眾和社會的認可。但也有人擔心,普遍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完全一致,也與行政訴訟的功能與作用不完全相符。問題:請對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做法等問題談談你的意見。答題要求:1.觀點明確,邏輯嚴謹,說理充分,層次清晰,文字通暢;2.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一十、林某明知洪某(已刑罰)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網游網站,并將玩家充值到游戲里的1.2萬元轉走。林某明知張某(已刑罰)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釣魚網站,并將竊取玩家賬號和密碼,將賬戶內的資金轉走。甲市B區公安局偵查后,認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網站,構成幫助犯,并將案件移送甲市B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甲市B區向甲市B區法院提起公訴。本案證據有物價局出具的價格認定書、供述、訊問錄音錄像、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鑒定意見發表了意見等。1、本案屬于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如何確定管轄?2、犯罪嫌疑人供述筆錄與訊問時的錄音錄像有本質性差異,法院應該以哪個為準?訊問錄音錄像能否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3、價格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書,屬于何種證據類型,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證據?4、針對電子證據的收集,法院應審查哪些內容?5、檢察院舉證、質證的方式?6.專家輔助人對鑒定報告提出的意見其性質屬于什么?是否可以作為案件認定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一、(2009年)材料:1840年鴉片戰爭前,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中國農業社會是封閉保守的。鴉片戰爭后,中國的封建法律面臨挑戰。清朝統治者迫于內外壓力,于20世紀初下詔修律,以收回領事裁判權為契機,法的現代化從制度層面上在中國正式啟動。新中國成立后60年來,伴隨著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偉大進程,中國法的現代化以社會主義的民主法制為建設目標,歷經曲折考驗,取得巨大成就。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社會主義的法治思想和觀念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總結凝練開拓創新,與時俱進地指引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不斷發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個至上”重要觀點為精神實質和根本原則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問題:請結合中國法治現代化發展進程,簡答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三個至上”重要觀點的認識。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二、(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職員,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時不慎摔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花費醫療費若干。甲公司認為,肖某傷后留下殘疾已不適合從事原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合同。因與公司協商無果,肖某最終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區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公司減發的工資、公司2006年三季度優秀員工獎獎金等共計3.6萬元。B區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與其同住一小區的B區法院法官趙某進行咨詢。趙某對案件談了幾點意見.同時為肖某推薦律師李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辦法官劉某的手機號碼。肖某的律師李某聯系了承辦法官劉某。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聽取了李某對案件的法律觀點,并表示其一定會依法審理此案。兩天后,肖某來到法院找劉某說明案件的其他情況,劉某在法院的談話室接待了肖某,并讓書記員對他們的談話內容進行了記錄。本案經審理,一審判決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相關費用;肖某以各項費用判決數額偏低為由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審理時,由于一名合議庭成員突發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臨時代替其參加庭審。在二審審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執行的申請。2008年5月12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由原合議庭成員署名。履行期屆滿后,甲公司未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肖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甲公司則向法院申請再審。問題:1.糾紛發生后,肖某與甲公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2.訴訟中,肖某與甲公司分別應當對本案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二審中,肖某依法可以對哪些請求事項申請先予執行?對該申請應當由哪個法院審査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應當由哪個法院執行?4.若執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與金錢相關的執行措施?對甲公司及其負責人可以采取哪些強制措施?5.根據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據何種理由申請再審?可以向何法院申請再審?甲公司申請再審時,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如何處理?6.本案中,有關法官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答案】一十三、張洪勝、王穎于1998年12月30日結婚,于2012年7月26日協議離婚。王洪臣、康榮玲系王穎之父母。2003年,張洪勝所在單位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集資建房,張洪勝向其所在單位交納了購房款17萬元并在銀行辦理貸款10萬元,以上張洪勝及王穎共交納了購房款27萬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購買合同中,張洪勝以康榮玲為買受人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合同的買受人處簽署了“康榮玲”,在委托代理人處簽署了張洪勝的名字。2008年6月,該房屋交付,張洪勝取得了該房屋及車庫鑰匙。2008年7月10日,地產公司及張洪勝所在單位向張洪勝發出了關于繳納房屋契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相關費用的通知,張洪勝稱因其欲將該房屋轉售他人,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時能直接將房屋落戶至買受人名下,張洪勝未隨單位一齊辦理房權證。2010年4月19日,康榮玲向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了該房屋所有權證,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該房屋土地使用證。為此雙方發生爭議,為明確該房屋所有權,張洪勝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權確認訴訟。(1)王穎未申請參與訴訟,但是判決結果可能影響到夫妻財產的分割,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2)如果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張洪勝增加訴訟請求,而康榮玲提出反訴,均和該案房屋有關,應當如何處理?(3)一審判決房屋歸張洪勝所有,康榮玲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康榮玲突發重病去世,留下遺囑,王穎為其唯一繼承人,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4)一審判決房屋歸張洪勝所有,判決生效后,康榮玲提出再審申請,但考慮到訴訟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審申請。但隨后,康榮玲發現張洪勝提供的一份證據是偽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審申請,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四、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飯店吃飯,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張三,兩人發生口角,李四勸阻不成,王大用飯店的板凳打張三的頭部致其昏迷。李四將張三送往醫院,但李四到達醫院停車場后并未立即將張三送往就醫,而是將車停在停車場,第二天凌晨才將張三送往醫院時,張三已經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將張三打昏迷后,當晚10:20左右李四和趙二將張三抬上車,10:50李四駕車到醫院停車場時,發現張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擔責任所以不敢把張三送到醫院,于是把車停在停車場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點和王大一起趕回停車場把張三送到醫院,醫院認定張三已死亡。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將張三打昏迷,李四送張三到醫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訴他并沒有送張三就醫,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將張三送醫,此處口供與李四吻合。趙二的證言:當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將張三抬上車,此時張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趙二認為如果當時及時就醫,張三一定不會死亡。飯店監控錄像:當晚10:20李四和趙二一起將張三抬上車。醫院停車場監控錄像:當晚10:50左右李四的車出現在停車場,李四獨自下車離開,一直將車留在停車場,直到次日凌晨五點和王大一起又出現在停車場,將張三抬往醫院。法醫死亡鑒定:張三頭部被重擊,痕跡與飯店板凳吻合,無其他傷,張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礙,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無法鑒定出具體死亡時間。醫院送診記錄:凌晨5點李四王大將張三送往醫院,但醫院認定張三已完全死亡。李四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在庭審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訊逼供的,實際上他當晚將張三送往醫院停車場時,張三已經沒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偵查人員的淫威他才承認當時張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和時間。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公安機關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時間的刑訊錄像,該錄像顯示并沒有刑訊逼供發生。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張三具體死亡時間,但新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張三的具體死亡時間。問題:依據本案的證據,對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決?【答案】一十五、(此題與行政法為二選一選做題,此題題干不全,部分題目無法做題,待完善,給您做題造成的不便敬請諒解)甲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5人,分別為鄭一、關二、劉三、工會,持股比例分別為*%、26%、8%、*%。工會已登記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體職工持股。鄭一擔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關二任總經理。工會委派曹四、謝五任甲公司董事,與鄭一、關二、劉三共同組成董事會。職工股東曹四將其股權對外轉讓給趙七,未告知工會。后工會知情后,召開全體職工會撤銷曹四董事的委派。后甲公司有意讓增資3000萬,擬定的增資方案為全部增資均由乙公司認繳,出資款分三期實繳,第一期在合同簽訂后支付200萬,第二期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支付800萬,剩余出資在*支付,增資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的股權。甲公司針對上述增資事宜召開股東會,*全體職工股東參加:①關二不同意本次增資;②劉三主張優先認購500萬增資;③持股0.5%的職工股東黃十一主張按其現有持有的股權優先認購增資;④其他股東同意上述增資方案。股東會最終決議通過該增資方案(同意人所占股權比例為73.5%)。后乙公司登記為甲公司股東,并依約實繳前兩期出資。后乙公司委派到甲公司的董事善八,在乙公司的指示下與乙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丙公司簽訂無息借款700萬元的合同,借款期限為8年。后乙公司經營陷入困境,一年多以來,乙公司與甲公司原有股東因經營理念不合等原因,矛盾劇增。后甲公司原股東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況下,召開股東會,通過解除乙公司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問題:1.職工股東曹四將其股權對外轉讓給趙七的行為,效力如何?2.工會召開全體職工會撤銷曹四董事的委派是否產生曹四董事資格喪失的效力?3:甲公司針對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效力如何?4.劉三、黃十關于增資認繳的主張,是否可以獲得支持?5.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6.解除乙公司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效力如何?【答案】一十六、大林、劉可和孫秒是木豆公司的股東,大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劉可是戀人關系。2015年4月,木豆公司與大林、劉可、郝郝、季季設立遙遠公司,簽訂了《投資人協議》,簽署了《遙遠公司章程》,規定遙遠公司的注冊資本是5000萬元。其中,木豆公司認繳2000萬元,大林認繳1000萬元,劉可認繳500萬,郝郝認繳1000萬元,季季認繳500萬元。《章程》還規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資應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繳足,大林、劉可、季季認繳的出資在公司設立后三年內繳足。同一天,郝郝與孫秒簽訂了《委托持股協議》,約定:郝郝在遙遠公司認繳的出資由孫秒實際繳納,股權實際為孫秒所有,孫秒與郝郝之間系委托代持股關系。孫秒與郝郝將該《委托持股協議》進行了公證。遙遠公司順利成立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注明:注冊資本5000萬元,實繳3000萬元,認繳2000萬元。劉可是遙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豆公司和孫秒均按章程的規定以向公司賬戶匯款的方式足額繳納了出資,匯款單用途欄內寫明“認繳股款投資款”。2016年12月,大林分兩次從其銀行卡向劉可銀行卡分別匯款100萬元、80萬元。到款當日,劉可將這兩筆款項均匯入遙遠公司賬戶,匯款單用途欄內寫明“投資款”。劉可認繳的出資,尚有320萬元未繳足。2016年12月,季季向遙遠公司賬戶匯款100萬元,尚有400萬元未實際繳足。2017年1月,季季擬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不主張購買,季季最終將股權轉讓給軒軒公司,并辦理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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