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版)TDT 1025-2010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_第1頁
(高清版)TDT 1025-2010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_第2頁
(高清版)TDT 1025-2010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_第3頁
(高清版)TDT 1025-2010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_第4頁
(高清版)TDT 1025-2010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I前言 Ⅲ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總則 34.1規劃定位 34.2規劃任務 34.3規劃范圍 44.4規劃期限 44.5編制依據 44.6編制主體 44.7編制原則 44.8編制程序 44.9其他要求 55準備工作 55.1組織準備 55.2技術準備 56調查研究 66.1一般規定 66.2基本農田調查 66.3農村居民點用地調查 66.4土地整治潛力調查 66.5土地利用現狀分析 67規劃目標確定 77.1規劃目標的內容 77.2規劃目標確定的依據與方法 78規劃方案編制 78.1一般規定 78.2基本農田調整與布局 78.3建設用地安排 88.4生態用地保護 88.5土地用途區劃定 88.6土地整治安排 98.7村土地利用控制 8.8近期用地安排 8.9規劃措施制定 9規劃公眾參與 Ⅱ10成果要求 10.1一般規定 10.2規劃文本 10.3規劃圖件 10.4規劃說明 10.5規劃數據庫 10.6其他材料 10.7成果檢驗 11規劃公告 附錄A(規范性附錄)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及含義 附錄B(規范性附錄)鄉級規劃編制程序 附錄C(規范性附錄)數據單位要求 附錄D(資料性附錄)基礎資料調查分類表 附錄E(規范性附錄)基本農田調整要求 附錄F(規范性附錄)土地用途區劃定的步驟與方法 20附錄G(規范性附錄)土地用途分區最小上圖面積 附錄H(規范性附錄)建設用地管制區的劃定方法及其管制規則 24附錄I(規范性附錄)規劃文本表格 26附錄J(資料性附錄)工作參考表 附錄K(資料性附錄)規劃成果數據質量檢查記錄表 33Ⅲ為規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明確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實際需要,在不與本規程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技術細則。錄J、附錄K為資料性附錄。本規程由國土資源部提出并歸口。本規程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規劃司、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殷衛平、董祚繼、鄧紅蒂、劉國洪、蕭霖、苗澤、祁帆、王冠珠、蘇航、田志強、為了規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明確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任務、程序、內容、方法及成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實際需要,在不與本規程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技術細則。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1范圍本規程規范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鄉級規劃)編制的任務、程序、內容、方法及成果要求等。本規程適用于全國鄉級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J137—1990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T14529—199393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GB/T19231—2003土地基本術語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50188—2007鎮規劃標準GB50298—1999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TD/T1004—2003農用地分等規程TD/T1005—2003農用地定級規程TD/T1011—2000)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規程3術語和定義GB/T19231—2003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程。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的需要,在現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將有關地類進行歸并或調整所形成的土地規劃用途類別。土地規劃用途分類采用三級分類體系:一級類3個,二級類10個,三級類25個。相應分類見附錄A。在現有分類體系基礎上,可根據需要進一步細分。規劃基數landusedataofthebaseyear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根據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對土地利用現狀數據進行轉換,形成的規劃基期年各類用地基礎數據。土地用途區zoningbytheprimarylanduse為指導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轉變,依據區域土地資源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的空間區域。一般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地區、城鎮建設用地區、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風景旅游用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等類型。是為對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劃定的區域。2一般農地區landusezoneforordinaryagriculture是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外,為農業生產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城鎮建設用地區landusezoneforurbansettlement是為城鎮(城市和建制鎮,下同)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村鎮建設用地區landusezoneforruralsettlement是為農村居民點(村莊和集鎮,下同)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獨立工礦區landusezoneforincompatibleindastrg是為獨立于城鎮村的采礦用地以及其他獨立建設用地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風景旅游用地區landusezonefortourism是指具有一定游覽條件和旅游設施,為人們進行風景觀賞、休憩、娛樂、文化等活動需要劃定的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TandusezoneForenvironmentalrisk是指基于維護生態環境安全需要進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區域,主要包括河湖及蓄滯洪區、濱海防患區、重要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高危險地區學。是為對自然和文化遺產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劃定的區域。主要包括依法認定的各種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與文化價值的區城,是為林業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牧業用地區landusezoneforpasturehusbandry是為畜牧業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建設用地管制區zoningforregulatingtheconstructiveexpansion為引導土地利用方向、管制城鄉用地建設活動所劃定的空間地域。具體劃分為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四種類型。允許建設區constructiveexpansionpermittedzone規劃中確定的,允許作為建設用地利用,進行城鄉建設的空間區域,有條件建設區constructiveexpansionconditionally-permittedzone規劃中確定的,在滿足特定條件后方可進行城鄉建設的空間區域。限制建設區constructiveexpansionrestrictedzone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以外,禁止城鎮和大型工礦建設,限制村莊和其他獨立建3禁止建設區constructiveexpansionprohibitedzone規劃中確定的,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導用途,禁止進行與主導功能不相符的各項建設的空間區域。規模邊界boundaryoftheconstructiveexpansionpermittedzone依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劃定的允許建設區的范圍界線。擴展邊界boundaryoftheconstructiveexpansionlimit規劃確定的可以進行城鄉建設的最終范圍界線。由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共同形成。禁建邊界boundaryoftheconstructiveexpansionprohibitedzone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的范圍界線。土地整治landconsolidationan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land-areabalancemechanismbetweentheurbanandruralsettlements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等措施,實現耕地不減少、質量有提基本農田整備區consolidationareaforsupplementingtheprimefa是指通過土地整治活動,逐步形成的集中連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區域。規劃期間區域內的耕地可調整補充為基本農田。村鎮建設控制區expansion-prohibitedruralsettlementarea是指為控制農村居民點建設需要劃定的區域。4.1規劃定位鄉級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體系中的基層規劃,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據。4.2規劃任務根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上級規劃)的要求和本鄉(鎮)自然社會經濟條件,綜合研究耕地和基本農田、村鎮建設用地、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基礎設施及其他基礎產途區,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項目(區),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主要包括:a)落實上級規劃下達的任務,確定規劃目標;b)落實耕地保有量及基本農田保護任務;c)安排各類建設用地;d)安排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e)劃定土地用途區,明確土地用途管制細則;4f)安排土地整治項目(區);g)村土地利用控制;h)安排近期用地;i)制定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4.3規劃范圍鄉級規劃的范圍為鄉級行政轄區內的全部土地。沿海地區除現狀土地外,規劃期間自然和人工形成的土地應納入規劃范圍。4.4規劃期限鄉級規劃的期限一般為10~15年,應與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縣級規劃)一致。規劃期限內,重點做好近期用地安排,期限一般為5年。4.5編制依據鄉級規劃編制的依據為:a)《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土地資源利用、保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b)國家有關土地資源利用、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文件;c)《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等涉及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與實施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d)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其他相關規劃;e)依法組織開展并公布的相關調查評價成果。4.6編制主體4.6.1鄉級規劃的組織編制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相關協調工作。4.6.2承擔鄉級規劃編制的技術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土地規劃機構資質認證的規定。4.7編制原則4.7.1依法編制鄉級規劃編制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4.7.2上下結合鄉級規劃宜與縣級規劃同步編制,注重與上級規劃的反饋和銜接,規劃目標、土地利用調控指標、土地用途分區等內容應在反復溝通的基礎上確定,符合上級規劃的要求。4.7.3因地制宜鄉級規劃編制應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制定規劃方案和實施措施,解決本鄉(鎮)土地利用的主要問題。4.7.4相互協調鄉級規劃編制應做好與相關規劃的協調。城鎮、村莊和集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等規劃應與鄉級規劃相銜接。4.7.5公眾參與鄉級規劃編制中,應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就規劃決策及相關問題,廣泛征詢、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4.7.6注重實施鄉級規劃編制應充分考慮規劃實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規劃具有可操作性。4.8編制程序鄉級規劃一般依照以下程序編制:5a)準備工作;b)調查研究;c)確定規劃目標;d)編制規劃方案;e)規劃論證與公眾參與;g)規劃公告。具體程序見附錄B。4.9其他要求4.9.1鄉級規劃編制所依據的基礎數據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規定。規劃成果數據統一使用法定的計量單位,有關要求參見附錄C。4.9.2鄉級規劃編制應考慮規劃管理信息化的需要。規劃成果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標準的有關要求。5準備工作5.1組織準備5.1.1鄉級規劃編制應建立相應的領導決策機制、組織編制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5.1.2鄉級規劃編制工作開展前,應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或計劃。5.1.3鄉級規劃編制應開展必要的技術培訓和宣傳動員工作。5.2技術準備5.2.1基礎資料調查5.2.1.1鄉級規劃編制所需的基礎資料包括:自然條件、資源狀況、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資料;土地資源與土地利用的資料:有關土地利用的行業、部門規劃資料。各類資料應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提供。基礎資料收集的內容可參照本規程附錄D。5.2.1.2基礎資料包括文字報告、數據、圖件等,可以紙質形式及相應電子文件形式提供。5.2.1.3應對收集的基礎資料進行系統整理和分析,對有缺漏或可靠性較差的,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必要時可開展補充調查。5.2.2規劃基數確定5.2.2.1規劃基數轉換目的與要求a)鄉級規劃編制中,應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的基礎上,根據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對土地利用現狀數據進行轉換,形成規劃各類用地基礎數據;b)規劃基數轉換應遵循依法核定、綜合平衡、銜接可行等原則,確保轄區內土地總面積以及農用地、建設用地面積在轉換前后一致,規劃基數與圖上量算面積保持一致;c)規劃基數轉換應充分利用遙感等科技手段,結合實地校核開展補充調查工作;d)規劃基數轉換應分析核實基本農田情況,形成現狀基本農田數據和圖件成果。5.2.2.2規劃基數轉換方法a)農用地的轉換,按照本規程附錄A的土地規劃用途分類體系進行歸并,分別納入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b)建設用地轉換,按照本規程附錄A的土地規劃用途分類體系進行調整,分別納入城市、建制鎮、農村居民點、采礦、其他獨立建設、交通、水利等用地。其中,城鄉建設用地中,應對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獨立工礦用地進行區分,依其空間屬性分別納入城市、建制鎮、采礦用地和其他獨立建設用地;c)其他土地轉換,按照本規程附錄A土地規劃用途分類體系進行調整,分別納入水域和自然保6留地。5.2.2.3規劃基數轉換步驟a)收集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遙感影像圖等資料,對各類圖件的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對比分析;b)在分析基礎上,根據農用地轉用、違法用地等資料,對批而未用土地和違法用地在圖上進行標示,結合遙感影像對獨立工礦用地進行區分,對有疑問的進行核實與補充調查;c)根據5.2.2.2條款的要求,依照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對土地利用現狀數據進行轉換,形成規劃基數圖件和數據。5.2.3基礎圖件準備在規劃基數確定的基礎上,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圖規范要求選擇和準備其他基礎圖件。6調查研究6.1一般規定6.1.1調查研究包括基本農田調查、農村居民點用地調查、土地整治潛力調查和土地利用現狀分析等,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因地制宜、有選擇地開展。6.1.2調查研究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工作基礎和成果,依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開展。6.2基本農田調查調查基本農田保護現狀,包括基本農田數量、質量、結構和分布,以及基本農田建設、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和補劃情況,分析基本農田保護中存在的問題。6.3農村居民點用地調查6.3.1以行政村為單位,調查農村戶籍人口、實際居住人口、農戶戶數、宅基地、村莊用地規模、村莊布局、農房質量、基礎設施狀況、村莊生態環境等情況,對農村居民點用地現狀進行評價,分析農村居民點用地中存在的問題。6.3.2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調查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等各類建設用地需求,調查農村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等情況。6.4土地整治潛力調查6.4.1農用地整理潛力調查一般涉及:a)分析規劃期間可增加用地潛力,尤其是增加耕地的潛力;b)在調查農用地利用程度、集約利用水平的基礎上,分析通過增加物質和科技投入、提高農用地質量所帶來的潛力。6.4.2建設用地整理潛力調查一般涉及:a)調查舊村改造、遷村并點和廢棄工礦地整治的數量和分布,評價其適宜用途、整理成本,分析整治新增用地特別是補充耕地的潛力b)調查各類建設挖損、塌陷、壓占、污染及災害損毀等廢棄地的數量和分布,分析規劃期間可復墾新增用地特別是補充耕地的潛力。6.4.3后備土地開發潛力調查應在目前經濟技術水平和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調查荒地、鹽堿地、沙地和灘涂等未利用土地可開發利用的數量與分布,調查圍填海造地的數量與分布。6.5土地利用現狀分析結合各項調查研究工作,系統分析本鄉鎮土地利用的基本情況,提出土地利用的有利和不利條件,土地利用現狀分析一般涉及:a)土地利用的自然、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條件分析;b)土地利用的結構、布局及變化分析;c)土地利用的特點與主要問題分析;d)土地利用的主要影響因素和供求狀況分析;7e)合理利用土地的對策建議等。7規劃目標確定7.1規劃目標的內容7.1.1規劃目標是指規劃期間通過規劃實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達到的特定目的。一般包括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統籌安排各業各類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7.1.2規劃目標應通過具體的指標進行量化,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規模、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面積、人均城鎮工礦用地、建設用地總規模、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規模、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土地集約利用指標等。7.2規劃目標確定的依據與方法7.2.1鄉級規劃編制中,應將上級規劃的要求、鄉(鎮)土地利用的主要問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土地調查研究和分析結果等作為規劃目標確定的主要依據。7.2.2可根據上級規劃要求和本鄉(鎮)的土地利用問題,提出初步規劃目標;依照調查分析的結果,對初步規劃目標進行可行性分析,向上級提出反饋意見與建議。7.2.3通過上下級規劃的反饋和協調,廣泛征求、聽取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確定規劃目標。8規劃方案編制8.1一般規定8.1.1鄉級規劃方案應根據規劃目標,依照4.2條款內容進行編制,主要涉及:a)制定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方案。重點確定耕地和基本農田、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城鄉建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治等用地的規模和比例關系;b)制定土地利用布局調整方案。應優先安排基礎性生態用地,落實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協調安排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土地整治及其他各類用地;c)劃定土地用途區。與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相銜接,劃定各類土地用途區,制定土地用途分區管制細則。8.1.2根據社會經濟條件和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的不同,編制兩個以上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供選方案,并從組織、經濟、技術、公眾接受程度等方面,對各供選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推薦方案;8.1.3將規劃推薦方案征求村民意見,并做好與相關方面的協調。經反復協調仍有異議的,應提交縣級人民政府審定。8.1.4規劃方案確定后,規劃成果應依照10.1、10.2、10.3、10.4、10.5、10.6、10.7條款編制及校驗。8.2基本農田調整與布局8.2.1基本農田調整的原則與要求一般符合以下要求a)基本農田調整應遵循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布局總體穩定的原則;b)調整后的基本農田面積應不低于上級規劃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c)調整后的基本農田平均質量等別應高于調整前的平均質量等別,或調整部分的平均質量等別有所提高;d)調整后的基本農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應當有所降低;e)調整后的基本農田集中連片程度應當有所提高。基本農田調整具體要求可參見本規程附錄E。8.2.2基本農田調整的檢驗分析8.2.2.1基本農田調整后,需對調整前、后的基本農田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檢驗評價相關成果,統計調8整變化情況。8.2.2.2鄉級規劃編制中,應結合基本農田調整情況,重點標注調入、調出基本農田的空間位置、質量8.2.2.3基本農田調整成果應當納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8.2.3基本農田布局要求8.2.3.1鄉級規劃編制中,應在基本農田調整的基礎上,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將縣級規劃農田保護面積指標落實到地塊。發新增優質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8.2.3.3基本農田布局應與建設用地、生態用地布局相協調,城鎮、村莊、基礎設施以及生態建設等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基本農田應當調出8.3建設用地安排8.3.1城鎮建設用地按照上級規劃土地用途分區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的要求,統籌安排城市、建制鎮建設用地總規模和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落實城鎮建設用地布局范圍,結合實際劃定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形8.3.2農樹居民點用地依據縣級規劃和相關規劃,圍繞新農村建設和城多統籌發展,落實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的規模和范8.3.3獨立建設用地綜合普慮村鎮分布、產業發展和民生建設等因素,落實規劃確定的采礦用地和其他獨立建設用地的規模和布局范圍。8.3.4基礎設施用地8.4生態用地保護8.4.1穩定增加生態用地制對天然林、天然草場和濕地的開發利用,穩定增加生態用地的規模,提高生態用地比8.4.2統籌生態用地布局結合鄉(鎮)及相鄰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在維持自然地貌連續性的前提下,優先將水田、水澆地劃入基本農田,引導園地向立地條件適宜的丘陵、臺地和荒坡地集中發展,因地制行空間布局,重點保護天然林、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重要林8.4.3落實各類生態用地界線在明確生態用地規模和布局的基礎上,與建設用地管制分區相協調,劃定各類生態用地界線;結合8.5土地用途區劃定8.5.1鄉級規劃編制中,土地用途分區應當依據上級規劃的要求、本鄉(鎮)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9定土地用途區管制細則,控制和引導土地用途轉變。8.5.2鄉級規劃編制中,可結合實際劃定以下土地用途區:a)基本農田保護區;b)一般農地區;c)城鎮建設用地區;d)村鎮建設用地區;f)風景旅游用地區;g)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h)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j)牧業用地區。上述各類土地用途區原則上不相互重疊。8.5.3可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在上述土地用途區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土地用途二級區類型。包括:a)園地區,是指在一般農地區內為發展果、桑、茶、橡膠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劃定的土地用b)生態林區,是指在林業用地區內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對林地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劃定的c)基本草地保護區,是指在牧業用地區內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對牧草地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劃定的土地用途區。8.5.4鄉級規劃編制中,應在縣級規劃土地用途區管制規則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明確各類土地用途區8.5.5土地用途區劃定的步驟與方法8.5.5.1鄉級規劃編制中,應依據規劃目標和土地用途分區要求,在與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方案相銜接的基礎上,擬定土地用途分區劃定草8.5.5.2將土地用途分區草案征求相關部門和村民意見,并與相關規劃相協調。在協調一致的基礎土地用途區劃定的具體步驟與方法見本規程附錄F。土地用途區最小上圖面積可參照附錄G的規定。8.5.6在土地用途分區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建設用地管制分區。建設用地管制區劃定方法及其管制規則見本規程附錄H。鄉級規劃編制中,要根據城鄉統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產業發8.6.2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安排8.6.2.2農用地整理,應結合基本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農田水利建設、坡改梯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等進行,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8.6.2.3建設用地整理,應結合農房建設、農村道路改造、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治理,集中對散亂、廢棄、閑置的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整治,使農民居住向中心村鎮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整治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其次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預留農村發展用地;節余的土地,用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8.6.2.4后備土地資源開發,應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結合流域水土治理、農村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海涂及岸線資源保護等,因地制宜地確定荒地、鹽堿地、沙地等開發的用途和措施,合理安排圍填海造地的規模及范圍,盡可能增加符合一定質量要求的耕地8.6.2.5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安排。應根據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和城鎮建設用地需求,確定拆舊區和建新區,布局上應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并避讓基本農田,并確保項目區實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集約利用水平明顯提高。8.6.2.6農村上地整治項目安排要注重保持農村風貌和當地特色,保留傳統農耕支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積極元素,保護農村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8.6.2.7農村土地整治項日安排要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廣泛征求、充分聽取村民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不得安排村良組織和農民不同意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8.6.3劃定村鎮建設控制區8.6.3.1鄉級規劃編制中,應結合衣村土地整治項目和增減掛鉤項日安排,確定需控制的農村居民點用地范圍。需逐步拆并,但拆并時間難于確定的村莊與集鎮建設用地,應劃人村鎮建設控制區。8.6.3.2村鎮建設控制區劃定,應在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確定。8.6.3.3規劃期間,村鎮建設控制區內各類建設用地可依實際逐步拆并,向村鎮建設用地區集中;確實8.6.4劃定基本農田整備區8.6.4.1鄉級規劃編制中,可在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地塊的基礎上,結合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新農村建設和土地整治項目,劃定基本農田整備區。8.6.4.2應制定措施,對基本農田整備區內零星分散的基本農田和耕地實施整治,引導區內建設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建成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集中連片的耕地集中分布區域。8.7村土地利用控制8.7.1按照鄉級規劃目標,結合各村實際確定各村排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并與建設用地布局、土地整治安排相銜接,確定耕地保護地塊,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統籌安排其他農用地。8.7.2按照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調控要求,確定各村建設用地控制規模,并與村鎮建設、基礎設施布局、產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相協調,合理確定拆除、保留和適當擴大的村莊規模和范圍,依實際劃定村莊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統籌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特色產業、鄉村旅游業等建設用地。8.7.3對確實需要又難以確定位置和范圍的零星建設用地,可以村為單位,預留一定數量的建設用地指標,在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安排使用。8.8近期用地安排鄉級規劃編制中,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城鄉建設部署和土地供求狀況,對近期土地利用作出安排,重點確定近期耕地保護、建設用地控制、土地整治等任務和措施。8.9規劃措施制定8.9.1應結合規劃目標和鄉(鎮)實際,制定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劃實施措施。8.9.2規劃實施措施要重點針對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村鎮及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土地整治等,提出領9規劃公眾參與9.1鄉鎮規劃編制中,應就規劃目標、規劃方案廣泛聽取村民和用地企業的意見,并盡可能協商一致,使規劃符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體現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重要問題,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10.1.2除紙質形式外,規劃成果應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標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規劃文本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b)土地利用現狀:簡述土地利用現狀特點和主要問題;c)規劃目標:闡述規劃目標和土地利用調控指標;d)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闡述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的任務和措施;e)主要用地安排:闡述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控制、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f)土地用途分區:闡述土地用途區的類型、面積、分布及管制細則,建設用地管制分區及管制g)村土地利用控制;i)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規劃文本的表格應符合本規程附錄I和附錄J的要求。10.3.1.1必備圖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建設用地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圖、土10.3.1.2必備圖件比例尺一般為1:1萬;可根據鄉(鎮)行政轄區面積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圖件比10.3.1.3必備圖件主要內容a)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應標注按照土地規劃用途分類進行轉換形成的現狀地類,以及水系、交通、b)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建設用地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圖、土地整治規劃圖,應在土地利用現狀10.3.2其他圖件根據實際需要,可編制其他相關圖件。包括區位分析圖、村鎮用地空間組織圖、交通設施空間組織圖、農業產業用地布局圖、基本農田調整分析圖、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布局圖、土地適宜性評價圖、土地利用潛力分析圖等。10.4規劃說明規劃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a)關于上輪規劃實施的簡要情況;b)關于規劃編制的過程;c)關于規劃基礎數據;d)關于規劃主要內容的說明;包括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建設用地調控與安排、土地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土地整治、土地用途分區管制、村土地利用控制、近期用地安排等;e)關于規劃實施保障措施;f)關于規劃的協調論證和公眾參與情況。10.5規劃數據庫規劃數據庫是規劃成果數據的電子形式,包括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標準的規劃圖件的柵格數據和矢量數據、規劃文檔、規劃表格、元數據等。規劃數據庫內容應與紙質的規劃成果內容一致。10.6其他材料主要包括鄉級規劃編制工作報告及其他調研報告、基礎資料、相關文件等。10.7成果檢驗10.7.1各項約束性指標應與上級規劃下達的土地利用調控指標相符。建設用地預期性指標應與上級規劃下達的土地利用調控指標相符;其余的預期性指標,縣(區)內所有鄉(鎮)級規劃中同類指標規模之和,應與縣(區)規劃的調控指標規模相一致。10.7.2在誤差允許的范圍內,各項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的建設用地指標與圖件上相應規劃地類面積一致。a)各類土地用途區面積應與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相協調;b)依比例尺上圖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圖上量算面積,及其與未上圖和不依比例尺上圖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之和,應與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調控指標一致;c)城鎮允許建設區范圍和獨立工礦區的圖上量算面積之和,不大于規劃確定的城鎮工礦用地調控指標;d)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標注的基本農田,與保護區外的基本農田和未上圖的基本農田規模之和,不低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10.7.3調整后的基本農田平均質量等別應高于調整前的平均質量等別,或調整部分的質量等別有所提高。10.7.4規劃基期耕地面積與規劃期間各種因素減少耕地面積、補充耕地面積之和,不低于耕地保有量指標。規劃成果校驗和檢查可參見附錄K的有關要求。10.7.5規劃圖件要素表達應滿足以下要求:a)清晰表示城鎮建設用地布局適度集中,與基本農田布局相協調的空間格局。b)交通沿線的耕地、城鎮擴展邊界外的耕地、獨立工礦、集鎮村莊周邊的耕地,應劃為基本農田并清晰標示。11規劃公告鄉級規劃成果經批準后,應對規劃目標、規劃期限、規劃范圍、地塊用途、土地用途區管制細則、規劃批準機關和批準時間、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等內容,依法公告(規范性附錄)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及含義表A.1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及含義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耕地中還包括南方寬<1.0m,北方寬<2.0m的溝、渠、路和田埂。水田指用于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種的耕地。指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農作物的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園地苗圃),覆蓋度大于50%或每畝有收益的株數達到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指上述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農用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寬度≥1.0m、北方寬度≥2.0指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萬m3的坑塘常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水面。農田水利指農民、農民集體或其他農業企業等自建或聯建的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寬度≥1.0m、北方寬度民點、采礦用地等位用地。指農村居民點,以及所屬的商服、住宅、工礦、工礦堆放地(不含鹽田)。梁、汽車停靠站、林木及直接為其服務的附屬民用機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運、貨運、捕撈及工作船舶停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指用于運輸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管道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的地上部分用指人工攔截匯集而成的總庫容≥10萬m3的水庫正常蓄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指城鄉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風景名勝設施用地、特殊用地、鹽田。指城鄉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風景名勝(包括名勝古指城鄉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用于軍事設施、涉外、宗教、監教、殯葬等的鹽田指以經營鹽田為目的,包括鹽場及附屬設施用地。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指天然形成或人工開挖河流常水位岸線之間的水面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區常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水指沿海大潮高潮位與低潮位之間的潮浸地帶,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間自然指水域以外,規劃期內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狀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積雪沼澤地、荒草地、鹽堿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規范性附錄)鄉級規劃編制程序基礎研究(規范性附錄)鄉級規劃編制程序基礎研究圖B.1鄉級規劃編制程序基礎研究階段確定規劃目標工作準備階段方案編基礎研究階段確定規劃目標工作準備階段規劃措施制定近期用地安排基近期用地安排土地利用現狀分析規劃基數確定村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土地整治安排基礎資料調有基本農田調查土地用途區劃定基本農田調查經費保障機制生態用地保護組組織編制機制領導決策機制建領導決策機制基本農田調整與布局公頃米千米(公里)注1:涉及耕地和基本農田面積單位,可以在公制單注2:成果表格中面積單位使用“公頃”,可在(資料性附錄)基礎資料調查分類表表D.1基礎資料調查分類表行政區劃行政建制與區劃、鄉(鎮)行政轄區面積、村鎮數量分布、毗鄰自然條件與資源害)等情況;2.水資源、礦產資源、能源、生物資源、海洋資源、景觀1.歷年總人口、總戶數、城鎮人口、鄉村人口、人口密度等情況;2.戶籍人口、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勞動力就業構成、剩余勞動力1.鄉(鎮)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人均產值、人均收入等情況;2.主要產業狀況、產業結構、產業發展趨勢等情況;3.鄉(鎮)基礎設施,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名勝保護、旅游發展、民族宗教文化等情況;4.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主要包括土地沙漠化、鹽堿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治土地資源與土地利用1.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2.土壤普查、坡耕地調查評價、待開發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等定級調查評價、土地執法檢查、土地督察、土地動態遙感監測等;3.基本農田狀況、農村居民點用地現狀、土地整治潛力等;4.地形圖、遙感影像圖、上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級劃,已有的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土地節約集約、土規劃等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成果;5.涉及本鄉(鎮)的城鎮體系規劃、村鎮規劃、開發區規劃、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產業規劃、江河流域綜合整治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風景名勝區保害防治規劃、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海洋功能區劃以及林(規范性附錄)基本農田調整要求E.1基本農田調整原則規劃修編中的基本農田調整,應當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布局總體穩定”的方針,遵循以下原則:a)依法依規,規范調整。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現行規劃實施情況和新一輪規劃目標任務,對現狀基本農田進行局部調整。嚴禁借規劃修編隨意調減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擅自調整基本農田布局;b)確保數量,提升質量調整后的基本農田數量不得低于上一級規劃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調整后的基本農田平均質量等別應高于調整前的平均質量等別,或調整部分的質量等別有所提高;調整后的基本農田數量、質量和布局安排應協調一致;c)穩定布局,明確條件。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集中連片、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交通沿線、城鎮工礦、集鎮村莊周邊的耕地,水田、水澆地等高等別耕地,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新增優質耕地,應當優先劃為基本農田。E.2調入的基本農田應符合以下要求E.2.1新劃為基本農田的工地現狀應當為辨地。規劃期的預期開發為辨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預期整理復墾為耕地的建設用地、預期調整為耕地的其他農用地等,不得劃為基本農田。E.2.2高等別耕地、集中連開那地、已驗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復星開發新增的優質耕他等應當優先劃為基本農田。E.2.3城鎮村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內作為“綠心”、“綠帶”保留的肼地,以及城多建談用地書展邊界內作為生態景觀和綠色開敞空間的耕地可以劃為基本農田E.2.4地形坡度大手25°或田面坡度大于15°的耕地、易受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不得劃為基本農田。E.3下列基本農用應當調出E.3.1低等別、質量較差,、田面玻度大于25°、嚴重沙化不宜農作以皮生態脆躬地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基本農田可以調出。E.3.2因損毀、采礦塌陷和污染嚴重難以恢復、不宜農作的基本農田可以調出。E.3.3現狀基本農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調出。E.3.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基本農田應當調出。E.3.5零星破碎、區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農田可以調出。(規范性附錄)土地用途區劃定的步驟與方法F.1土地用途區劃定的步驟F.1.1收集資料收集、整理土地用途分區所需的基礎資料,主要有地形圖、遙感影像圖、農用地分等定級、農業綜合開發、城鎮村建設、基礎設施與產業發展、自然保護區、旅游發展等基礎資料。F.1.2擬定分區類型依據上級規劃的土地用途區和本鄉(鎮)實際需要,確定土地用途區一級區和二級區類型。F.1.3編制分區草案以土地利用現狀圖為底圖,依據上級規劃土地用途區、本鄉級規劃目標,參照相關規劃,按照土地用途區的劃定方法、最小上圖面積等要求,盡可能利用明顯的線形地物或河川、山脊等人工、自然地物界線,兼顧行政管理界限,繪制土地用途分區草圖,量算和統計分區面積。F.1.4征求聽取意見將土地用途分區草案征求相關部門和群眾意見,開展規劃協調工作。F.1.5劃定土地用途區在與相關規劃協調一致、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劃定土地用途區,落實分區界線,整理分區圖件數據資料。F.2土地用途區劃定的方法F.2.1基本農田保護區F.2.1.1下列土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a)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蔬菜生產基地內的耕地;b)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規劃的中、低產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集中連片程度較高的耕地,相鄰城鎮間、城市組團間和交通沿線周邊的耕地;c)為基本農田生產和建設服務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農田防護林和其他農業設施,以及農田之間的零星土地。F.2.1.2已列入生態保護與建設實施項目的退耕還林、還草、還湖(河)耕地,不得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已列入城鎮建設用地區、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等土地用途區的土地不再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F.2.2一般農地區F.2.2.1下列土地可劃入一般農地區:a)除已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用地區等土地用途區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則上劃入一般農地區;b)現有成片的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種植園用地;c)畜禽和水產養殖用地;d)城鎮綠化隔離帶用地;e)規劃期間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和園地;f)為農業生產和生態建設服務的農田防護林、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等其他農業設施,以及農田之間的零星土地。F.2.2.2一般農地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各類土地用途區內的耕地面積之和,不得低于本鄉級規劃期末規劃耕地保有量的要求。F.2.3城鎮建設用地區F.2.3.1下列土地應當劃入城鎮建設用地區:a)現有的城市和建制鎮建設用地;b)規劃期間新增的城市和建制鎮建設發展用地。F.2.3.2規劃期間,應復墾、整理為農用地的城市和建制鎮建設用地不得劃入城鎮建設用地區。F.2.3.3區內新增建設用地應符合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要求。劃入城鎮建設用地區的面積要與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相協調。F.2.4村鎮建設用地區F.2.4.1下列土地應當劃入村鎮建設用地區a)規劃期間,需重點發展的村莊、集鎮的現狀建設用地;b)規劃期間,需重點發展的村莊、集鎮的規劃新增建設用地;c)規劃期間保留現狀、不再擴大規模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F.2.4.2規劃期間,應復墾、整理為農用地的村莊、集鎮不得劃入村鎮建設用地區。F.2.4.3區內新增建設用地應符合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要求。劃入村鎮建設用地區的面積要與樹鎮建設用地規模相協調。F.2.5獨立工礦區F.2.5.1下列土地應當劃入獨立工礦區:a)獨立于城鎮、村鎮建設用地區以外,規劃期間不改變用途的采礦、能源、化工、環保等建設用地(已劃人其他土地用途區的除外);b)獨立于城鎮、村鎮建設用地區以外,規劃期間已列人規劃的采礦、能源、化工、環保等建設用地(已劃人其他土地用途區的除處)。F.2.5.2已列入城的,不得劃人獨立工礦區。F.2.5.3區丙建設用地應滿足建筑、交通、防護、環保等建設條件,與居民點保持安全距離。劃入獨立工礦區的面積要與規劃確定的采礦用地和其他獨立建設用地規模相協調。F.2.6風景旅游用地區F.2.6.1下列土地應劃入風景旅游用地區:a)風景游賞用地、游覽設施用地;b)為游人服務而又獨立吸置的管理機構、科技教育、對外及內部交通、通訊用地、水、電、熱、氣、環境、防災設施用地等。F.2.6.2區內影響景觀保護和游覽的土地,應在規劃期間調整為適宜的用途。風景旅游用地區的劃定應與相關規劃相協調。F.2.7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F.2.7.1下列土地應劃入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a)主要河湖及蓄滯洪區;b)濱海防患區;c)重要水源保護區;d)地質災害高危險地區;e)其他為維護生態環境安全需要進行特殊控制的區域。F.2.7.2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的劃定應與相關規劃相協調。F.2.8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下列土地應當劃入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b)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d)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及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e)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觀、遺跡等保護區域。F.2.8.2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的劃定應與相關規劃協調銜接,可依實際管制需要劃定核心區、緩沖F.2.9林業用地區下列土地應當劃入林業用地區:a)現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和苗圃(已劃入其他土地用途區的林地除外);b)已列入生態保護和建設實施項目的造林地;c)規劃期間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林地;d)為林業生產和生態建設服務的運輸、營林看護、水源保護、水土保持等設施用地。F.2.10牧業用地區下列土地應當列入牧業用地區:a)現有成片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已劃入其他土地用途區的牧草地除外);b)已列入生態保護和建設實施項目的牧草地;c)規劃期間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牧草地;d)為牧業生產和生態建設服務的牧道、欄圈、牲畜飲水點、防火道、護牧林等設施用地。F.2.11土地用途區劃分的其他規定:a)居民點以外的鐵路、公路、管道運輸用地,水利設施中的溝渠和水工建筑物用地可不劃區b)未劃入各類土地用途區的江、河、湖泊、水庫等可不劃區;c)城鎮建設用地區、村鎮建設用地區內的水面(如公園內水面),風景旅游用地區、自然與文化遺產景觀保護區內的水面應分別劃入所在的土地用途區;d)鄉級規劃編制中,劃定土地用途區二級區的方法可依實際參照上述規定確定。二級土地用途區的管制細則,可依管理需求制定。(規范性附錄)土地用途分區最小上圖面積表G.1土地用途分區最小上圖面積表圖上面積/實際面積/hm2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地區用地區平原山區用地區平原山區獨立工礦區風景旅游用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規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