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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人民調解員座談提綱為貫徹落實XX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于促進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工作銜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糾紛的意見》,2010年6月,我院XX縣區司法局共同研究確定了做好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銜接工作的具體措施,并聯合下發了通知。一年來,共指導鄉鎮園區人民調解組織協調糾紛18起,對來院申請立案的15起糾紛予以訴前調解,無一例上訪現象,化解了涉群眾利益的糾紛,緩和了干群關系,維護了地方政府的形象,發揮了人民法院定紛止爭的職能,贏得了群眾與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主要做
了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必要的人員、物質和后勤保障工作。我院提供環境良好的辦公場所作為專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在縣司法局的幫助下我院選聘了36位人民調解聯絡員(包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建議:基層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共同努力,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支持,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解決好人民調解人員的誤餐補助、崗位津貼等必要的福利待遇。
二是迅速啟動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銜接工作。首先抓好訴前銜接。我院要將‘少一些‘對簿公堂’、多一些調解疏導'作為訴前銜接的指導思想,盡可能使大量矛盾糾紛在進入司法渠道之前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化解。在接待和審查當事人起訴時,對符合《意見》規定、適宜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簡易民事糾紛,要告知各方當事人關于開展訴前調解的有關規定,介紹人民調解的優
越性,說明訴訟的風險和成本,積極引導和說服當事人先行就地、就近選擇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糾紛,盡可能將更多的一般性民間糾紛分流給人民調解組織處理,以簡單、快捷、經濟的方式解決矛盾。其次抓好訴中銜接。根據‘調解優先'的指導原則,對已經進入訴訟和執行程序的案件,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法院要優先選擇委托人民調解組織或當事人信任的其他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織或個人進行調解,也可以邀請他們與法官共同調解。第三抓好效力銜接。對當事人經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就要依法確認其效力,并通過必要程序以調解書或者裁判文書形式直接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對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調解協議反悔的,除有法定情形外,不應予以支持。當事人不履行具有金錢、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支付令,法院應按照督促程序的相關規定審查辦理。對公證機關賦予了強制執行效力的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債權人可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是開展好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工作。我院認真落實最高法院在全國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上提出的各項要求,與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努力,不斷增強業務指導的針對性、實效性,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去年,我院派員參加了縣司法局對各鄉鎮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根據我院實際,我們邀請了人民調解員通過參加旁聽庭審、協助案件調解等活動,增長法律知識,掌握調解方法。下一步對我院委托調解案件較多的鄉鎮,可以組
織法官定期評閱人民調解協議書,幫助人民調解員提高制作調解協議書的水平。對于政治業務素質較好、調解能力較強的人民調解員,可提請通過法定程序任命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審判工作。
四是要協調好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配合關系。要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下,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密切配合,落實省法院、省司法廳制發的一系列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立穩定暢通的溝通協調渠道。在工作中,注意互相通報各自工作情況,高度重視和及時解決工作銜接中出現的問題,著力構建在黨委統一領導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調解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第二篇:人民調解員調解事跡案例
2011年3月份蘇村鎮調委會調解員賀洪憲同志接到仕子口村書記徐仰日電話,講村民徐興廷與兒子徐仰海之間發生了贍養糾紛,村干部、調解員多次調解無果,請求鎮調解委員會給予出面調解。
接到信后,賀洪憲同志自己駕車馬上到村,在村調解員的帶領下,到當事人徐興廷家了解情況,得知當事人徐興廷與自己的大兒子徐仰海24年不來往,其原因是婆媳糾紛造成的。找到了癥結,對當事人逐個了解談心,做細致耐心、說服教育的工作,了解到徐興廷及妻子從二十年前至今未給大兒子家看過一天孩子,未幫大兒子家干過一天農活,原因是兩位老人給大女兒、二女兒看孩子,沒有顧上兒子家的困難,婆媳多次爭吵產生矛盾,24年不答腔。
找到原因后,賀洪憲對兒子徐仰海及兒媳做耐心說服工作,徐仰海對父母的贍養沒有表態,兒媳講:老的24年都不和我來往,還用我伺候嗎。死了我也不管。叫他們的女兒管去吧。兒媳的態度很堅決。看到這個情況后,賀洪憲決定暫停調解。
找到當事人徐興廷了解情況時,徐興廷也反映與兒子家20多年不來往,他說:有些事也是當老的一碗水沒端平造成的,雖然兒女不少,但我年齡大了,老伴又有病在身,也得需要照顧和花錢,做兒女的也得贍養父母,大兒子也得出錢啊。村里也給調解來,老少爺們調解多次也沒調解成,俺家的事也太難辦了。麻煩你們把事處理好吧。第一次的調解就這樣不了了之了。賀洪憲想:我們身為鎮一級的調解員,這樣的家庭糾紛調解不了,誰還能再調解呢。必須把這個典型贍養糾紛案件調解完結。
雖然是一個農村家庭糾紛案件,此事解決不了,永遠壓在賀洪憲的心里,沉甸甸的。幾天后,第二次調解開始了。這一次主要是向村干部及部分鄰居了解情況,了解到徐興廷的兒媳是一個口快心直的人,和婆婆鬧糾紛,是因婆婆說話不中聽傷了她的心引起的,還了解到徐仰海與自己的親二叔徐興奎(現在縣教育局工作)關系很好,有些話還能聽他二叔的。
賀洪憲針對上次了解的情況,對徐興廷及其他家人都一一了解情況,做了工作,同時賀洪憲提出了要求,讓他們每個人都反思自己,在家庭關系方面,自己還有哪部分做的不夠好。賀洪憲決定讓他們反思幾天,過幾天再來調解。
相隔十天后,賀洪憲開始了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調解,到仕子口村后是下午兩點半,村干部及當事人還有徐興奎很快都來到了村辦公室,調解員賀洪憲把了解的情況及每個人存在的不足之處一一指出,講了我國的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也有贍養老人的義務,通過批評教育及當事人的親屬徐興奎的親情工作,徐興廷懇切地說:當父母的也沒有當好,到今天這個地步也是我的過錯,今后父子之間要和睦相處。徐仰海見父親如此說也動情的說:今后我做小的也要好好的孝敬父母。兒媳說:我叔大老遠來了,各位領導也給調解多次了,無論怎么說,當小的就要孝敬父母。今天錢我也帶來了,給老的看病我應攤的錢現在就支上。以后該怎么管就怎么管,再也不能叫老人生氣遭罪了。聽到這里,賀洪憲的臉上不自覺的掛滿了笑容,一塊石頭終于落了地。
現在這家人已經是非常和睦的一家人了,徐興廷老人老有所養,享受到了晚年的幸福,徐仰海一家子也放下了這么多年的心理包袱,感受到從未有過的幸福快樂。
第三篇:人民調解員調解技巧人民調解員應掌握的調解技巧
調解民間糾紛要準確把握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情節以及原因是民間糾紛的五大要素。及時了解和掌握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類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的基礎和前提。也可以說,掌握好這五大要素是調解好民間糾紛的最基本、最關鍵的技巧。
一、時間要素運用技巧
民間糾紛所涉及的時間問題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糾紛持續的時間;調解糾紛的時機。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往往具有季節規律,它是調解人員做好預防工作所必須掌握的。民間糾紛持續的時間,往往說明了民間糾紛的復雜程度和調解工作的難易程度。對于這類時間長、隔閡深、問題比較復雜的糾紛,調解人員要做好持續作戰的準備。調解糾紛的時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對于持續時間長久調未決的糾紛,調解人員要選取最佳時機再一次進行調解;二是指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調解人員要把握好說話的時機。
如何實活把握調解糾紛的時機呢。首先,在調解時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復調查研究,耐心細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時機穩妥解決。如果遇到當事人不懂法時應當先宣傳有關法律,循循善誘,積極疏導,進行調解。如果遇到當事人沖動發火不冷靜時,不能強行調解,這樣是起不到調解的作用的。應等待時機再行調解。-1-
其次,根據談話的環境和當事人的心態決定談話的內容。特別是批評教育的話,提出要求的話,更要注意說話方式和說話時間,以免引起當事人的反感和敵視。
二、地點要素運用技巧
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的影響,發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間糾紛,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樣是因為建房時所建房屋高于鄰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在發達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因為采光權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大多表現為爭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嚴重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以自家的風水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發生打架斗毆的概率大大增加。調解人員只有熟悉掌握地點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
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糾紛態勢的發展程度就會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糾紛,如果是發生在家庭之外,其嚴重性就會增加,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就要升級甚至已經升級,調解的難度也就會增加,而如果發生在家庭內部,問題也許會比較容易解決。因此,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調解糾紛所要采取的對策也要隨時調整、改變。正確掌握糾紛發生的地點要素,便于正確選擇適當的調解方法,也便于靈活運用其他調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調解糾紛實際上是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疏導、說服工作。由于自然狀況、社會閱歷、文
化素質和道德觀念的差異,每個人都有著不同的個性特征。不同個性特征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人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內心想法會很快通過表情和行為表現出來;而內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內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諸于行動。這就要求調解人員善于察顏觀色,通過分析糾紛當事人的表情、言語和行為,異清楚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質高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強,糾紛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如果這類人與其他人發生了糾紛,他們對調解員有道理的話容易聽得進去,也能理解調解員的工作并給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質低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差,糾紛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對這類糾紛當事人,調解人員就必須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法律和政策講清楚、講透徹。針對這種類型的當事人,平時的幫教工作和回訪工作都是至關重要的。
總之,調解人員只有把握了糾紛當事人的個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有針對性的采取各種調解方式和方法認真講解法律,攻心為上,破當事人的種種心理障礙,以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
四、情節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情節要素主要是指糾紛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中的真實情況。糾紛的萌芽、發生、發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實經過、糾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有哪些過激的語言和行為、甚至雙方當事
人各自的企圖、動機和目的等等都是調解糾紛的事實依據。掌握充分的事實依據,做到有備無患,打有準備之戰,對于蠻不講理、死不認賬、心存僥幸的當事人,調解員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可以起到威懾當事人,促使其低頭認錯的作用。而對于心存疑慮,有所顧慮的當事人,一個充分掌握糾紛情節的調解員更能贏得他們的信任和配合。對調解人員來說,只有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掌握這些事實依據,才可以在調解中靈活運用多種多樣的調解方法,繼而使當事人雙方心服口服,使糾紛順利得到解決。
五、原因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原因是指糾紛發生的起因,也就是引發糾紛的事實,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糾紛的原因是糾紛的根結所在,因此,也就是調解人員調解時的切入點。對于一起看似簡單的民間糾紛來說,可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同在,遠因與近因共存。一般來說,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是隱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間接原因和遠因。這就要求調解人員深入實際做艱苦細致的調查工作,拔開層層面紗,找到深藏其后的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糾紛。
第四篇: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選任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設立:
(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鄉鎮應當設立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四)應當積極穩妥地建立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村(居)、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所在地鄉鎮司法所備案;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委員。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以村(居)民小組、企業的車間等為單位,設立調解小組。在自然村(村民小組)、居民小區(居民小組)、樓院、企業的生產班組和一定數量的村(居)民中聘任調解員。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本鄉鎮轄區內設立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
(二)本鄉鎮司法所司法所長;
(三)在本鄉鎮轄區內居住的懂法律、有專長、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志愿人員。
第十五條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是:
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村(居)、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一級以上人民調解員資格及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員培訓合格證書。
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二級以上人民調解員資格。
第十六條村(居)、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員除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群眾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聘任。
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司法所聘任。
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設立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聘任。
人民調委會主任、副主任一般應當在委員中選舉產生。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司法所長擔任。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聘任。
第十七條人民調解員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選或者聘任一次,可以連選連任或者續聘。人民調解員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原選舉單位或者聘任單位補選、補聘。人民調解員嚴重失職或者違法亂紀的,由原選舉單位或者聘任單位撤換。
第十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的職責是: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員會、鄉鎮司法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和重大糾紛信息,組織、傳達、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人民調解委員會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上述工作。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依法履行職務,受到非法干涉、打擊報復的,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保護。人民調解員履行職務,應當堅持原則,愛崗敬業,熱情服務,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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