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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困境及對策建議一、家庭暴力案件相關概述 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困境及對策建議全國婦聯統計數據表明,在中國,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被丈夫毆打,中國約有2.7億戶家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約有30%,在自殺的15.7萬名女性中,60%是因為家庭暴力。據調查,家暴的原因中有30%是因為家庭瑣事。家庭暴力案件的57%是夫妻和同居配偶之間的暴力。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現象是普遍存在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處于優勢地位的一方對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施加暴力的行為。其形式既包括毆打、捆綁、拘禁等,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F階段各國對家庭暴力的認定還未形成統一的標準,筆者認為家庭暴力需從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四方面進行認定。主體需為家庭成員以及與施暴者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員,比如說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有同居關系的男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三款對家庭成員的范圍進行了限定,所謂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施暴者主觀方面須是故意為之,即行為人明知自已所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會給受暴者的身心、精神等方面造成傷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腕w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的婚姻和家庭關系,侵害的是家庭成員的生命權、自由權、身體健康權等一系列合法權益??陀^方面需對身心、健康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每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各不相同,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從施暴者角度來說,隨著社會的變遷,施暴者所產生的社會壓力不斷增大,由于自身可能具有巨大的心理壓力,在外部因素不斷的刺激和影響下,很容易轉化為攻擊性的行為,即家庭暴力行為,其主要形式包括拳打腳踢、恐嚇威脅、冷暴力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從受暴者角度來說,受傳統夫權以及家庭傳統倫理觀念的影響即使其遭受了長期的家庭暴力,也不愿尋求司法機關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幫助,這也是家庭暴力頻發的個人原因之一。我國的社會制度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時男權社會,遵循三綱五常倫理道德規范。并且古代禮教中提倡家隨父,嫁隨夫,夫死從子的思想,長期以來影響著人們的思想。這種封建社會森嚴的階級中的尊卑秩序,形成了中國的家長制和夫權觀念。在大多數家庭中,男性掌握家庭經濟支配權和擁有一定的政治地位,而女性卻沒有與男性同等的權利。與男性處于平等地位的家庭是少數。無論是在日常家庭生活中還是社會交往關系中,絕大部分都是男性做決定,女性只需做到絕對服從。這在無形之中又提高了丈夫的權威。隨著時間的推移,女性在社會中的地位與男性的差距越來越大,女性權利的行使受到了男權思想的束縛,這加深了中國社會的男權本位。所以現代社會仍有一部分人堅持舊社會的男權本位思想,使得家庭暴力屢禁不止。在現代市場經濟的競爭中,男性地位仍高于女性且居于主要地位,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規定了同工同酬,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女性尋找工作的過程中很難得到與男性平等的競爭機會。在擇業過程中有些用人單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男女工作崗位雖然相同,但卻同工不同酬,導致男女之間的經濟收入存在較大差異。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方面的獲取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在家庭地位。綜上所述,有經濟支配權的一方會利用自已的經濟優勢對經濟處于劣勢的一方進行支配。故在一定程度上經濟收入的不平衡也會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我國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也逐漸趨于成熟。在憲法的基礎上和家庭暴力法的主導下,形成了涵蓋各個法律部門的綜合性法律管理體系,并且為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作出巨大的貢獻。《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的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現行立法可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為:家暴持續時間長、隱蔽性高、不容易被發現。當施暴者的行為對受害者的身體、心理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后,司法機關才會對施暴者的家暴行為追究法律責任。而有的施暴者則會使用經濟孤立以及其他方式間接的對受害者實施家暴。施暴者則會利用這一立法空白,對受害者會進行偶然或不經常的家暴,以逃避法律對其的追究?!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虐待家庭成員。若施暴者實施的家暴程度比較輕微,《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會根據施暴者家暴的輕重程度進行與其行為相適應的處罰。比如罰款、拘留、警告、批評教育等。但是法律并未對何時進行以及執法者應如何準確適用這三種處罰方式進行詳細具體的規定。這樣會使執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具有很大的主觀臆斷性,從而造成執法的不公正。在家庭暴力方面,雖然有很多的司法保護措施,但依然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第一個方面是公安機關及職能部門對家庭暴力案件執法不嚴。通常,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家庭暴力案件后,應積極履行職能立即到現場進行處理。但公安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由于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影響,把本該屬于自已管轄的事務推諉給其他有管轄權的職能部門。這種執法主體的多元使得預防家庭暴力的效果因為各個職能部門的推諉而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因此,各職能部門在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都不愿介入,從而使施暴者得不到行政或刑事的處罰。公安機關在接到受害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報案后,即便在家暴現場,有時也解決不了實際的問題,因為法律并沒有對干預家庭暴力的方式、證據取證等進行規定。所以,對能進行調解的案子就當場進行調解,從而達到調解結案的目的,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家庭暴力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此外,家庭暴力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即便受害人向法院起訴,若證據不足或情節輕微,也會使施暴者免于刑事處罰。這種現象會使施暴者進行新一輪的家暴,受暴者會因害怕新一輪的家暴而選擇隱忍。綜上所述,執法不嚴和調解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第二個方面是家庭暴力案件私密性強,導致司法機關不能夠及時介入。要想克服這一困難,首先,無論哪一組織發現了家暴案件,可提前介入,核實是否屬于家庭暴力案件范圍,在確認屬于家暴案件后,依據法定程序進行法律責任的追究。其次,檢察機關作為我國的公訴機關要注意原被告當事人地位的均衡。法律雖然規定了預防家庭暴力的組織,但是家庭暴力的防范機制并不完善。其主要表現為:第一,業務主管部門不明確。各個地區負責家暴部門不一致,有的地區由婦聯牽頭負責,有的地區由當地政法部門牽頭負責,導致反家暴法在實踐中很難實施;第二,管理責任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責任劃分,導致監管缺失,處置效率低下;第三,工作人員專業性不強,處理家暴業務能力不足,沒有進行過專門系統的業務培訓,導致其在處理家暴時,因未接受過專業培訓,容易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第四,覆蓋范圍不全面,《反家暴法》側重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權益,而忽視對遭受家暴的男性群體的保護,導致一些家暴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調解制度一直是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制度,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調解也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后,選擇最多的方式是找家族中德高望的人,村委會、居委會調解或者為了家庭孩子容忍。究其根源,還是公民對家庭暴力的防范意識弱,此處的公民不僅包括施暴者與受暴者雙方,還包括知悉家庭暴力的所有人。所以,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的公權力機關與社會組織應該利用互聯網、微信公眾號、QQ、宣講會等形式定期推送有關預防家庭暴力以及在遭受家暴后應如何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已和家人的知識。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其中,美國、英國、挪威等國家的反家暴法規是相對于其他國家走在前面的。美國反家庭暴力措施多元。首先,為預防或制止家庭暴力,美國政府設立民事保護令制度。民事保護令簽發手續簡便,受害人只需從網上下載申請的表格,填寫完畢后交給巡回法庭或地方法院的書記員就可以立案。其的主要作用是在雙方之間充當隔離墻,避免施暴者與受害者雙方接觸同時保障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費和醫療費,從而達到預防家暴的效果。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限為一至兩年。這一制度允許婦女可以在不先提離婚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美國加利福利亞州也為保護婦女頒布了《受虐婦女綜合癥法》。該法規定,因為家暴殺害丈夫的女犯人,可以申請聽證,但只限一次,可以出示自已遭受家暴的證據,進行自我辯護,以此來確定法院對自已量刑是否恰當與合理。另外,美國各州為了專門審理家庭暴力案件,設立了家庭暴力專審法庭。其次,美國為了幫助受虐婦女還設立法律診所。這些診所一般都自主管理,無需登記注冊,不受政府、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干涉,無償為受暴婦女、兒童進行法庭上訴,讓受害者的權益得到保障。挪威法律、政府、公眾三方參與。從20世紀80年代起至2010年底,挪威法律改革陸續開展。198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確立此原則的目的是為配偶、兒童或者與家暴有密切關系的暴力侵害案件提供司法幫助。根遭受家庭暴力據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的婦女在向警察局報案或向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后,又撤銷對施暴者先前的指控,即使受害者不同意對施暴者立案或提起公訴,在有足夠證據證明施暴者進行過家暴的情況下,依舊可以對施暴者立案或提起公訴。這個修正案的實施,使得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發生了改變,他們由原來的控方,變成了案件的證人。同時,也使對施暴者的刑事處罰更為容易。英國《家庭法》規定,法院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可以頒布對受害者有益的兩種判令,分別是“禁止騷擾令”和“驅逐令”?!敖跪}擾令”即禁止施暴者對受害者進行攻擊或威脅,或禁止施暴者以任何方式接觸受害者?!膀屩鹆睢本褪菍⑹┍┱唑屩鸪鲎≌?。其次,政府為了管理家庭暴力案件將虐待妻子的人統統記錄在冊,設立了家庭暴力注冊薄。設立注冊薄的目的是便于警方和他們日后生活的配偶核實,查閱其過去的劣跡。根據英國政府規定,因家庭暴力被處于監禁的人,會根據時間的長短被記錄在家庭暴力登記冊上,實施家暴被監禁六個月的人會被記錄七年,而被處于兩年半及其以上刑罰的人會被終生記錄在冊。家庭暴力登記簿并不只有一份,而有多份,其會被發放到一些相關機構的手中。一些誠信度高的用人單位會在招聘雇員時,可申請查閱家暴登記簿,且申請一般會被獲準。這個家庭暴力登記簿可以警示后來的追求者和家暴者自身。最后,英國政府為了保護家暴受害者,還成立了專門管理家庭暴力的小組。在警察局的專職工作部門,由女警官專門給受害者提供幫助。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及時、有效地預防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發生家庭暴力行為的有效手段。保護令的存在,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并且是家事權利義務關系穩定和保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為了使該制度更好地發揮最大的作用,筆者認為對其的完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首先,法院應提高效率,快速審理,建立專門處理家暴案件的綠色通道,當申請人因遭受家暴向法院申請頒發保護令時應及時受理頒發。當申請人面臨或遭受家暴的現實的、緊迫的威脅時,能夠尋求到庇護和幫助。其次,應擴大保護令的申請范圍,當無限人遭受家暴或面臨現實威脅,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其可能在第一時間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令,進而會使自身遭受更大的傷害。在面臨這種情況下,一些公益組織可以替代當事人作為申請主體,代為申請保護令,以擴大對遭受家暴弱勢群體的保護。盡管我國針對家庭暴力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并且在《民法典》、《刑法》等多部法律中也有關于家庭暴力的相關法條規定,但這些法律或者法條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就《反家庭暴力法》和《刑法》兩部法律來講,《反家庭暴力法》的主體范圍小,這部法律只將家庭暴力的主體規定在合法家庭關系的基礎上,就是只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建立起來的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才能被認為是家庭暴力,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身份關系之間的暴力行為。而并未將戀愛中的同居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等人包括在內,并且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具體的、詳細的規定來保護這類群體,但新西蘭、美國等這些國家專門為這些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條文,使得這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故我國的立法主體將家暴主體只規定在合法家庭的關系上,對于沒有合法家庭關系但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來講相對不公平的。同時,反家庭暴力法的大部分規定是對婦女權益的各項保護,而并不側重于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護。我國《刑法》對家庭暴力犯罪方面的規定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一方面是《刑法》并未規定具體的家暴犯罪,而是將其轉化為其他罪名,因為家暴犯罪與一般暴力犯罪不同,若僅簡單套用會造成適用法律不準確和法律規避,另一方面是家暴犯罪并未形成完整體系,我國刑法分則中雖然有故意殺人罪、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等與家庭暴力犯罪相關的罪名,但其散見于刑法分則第四章,并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在民法上,我國并未規定專門的家庭暴力證據法規則。故在我國建立專門家庭暴力證據規則是十分有必要的。目前,我國家庭暴力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普通民事案件證據規則。此證據規則規定了家庭暴力的證明責任由原告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當法院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有些受害者因為證據不足或證據意識不強,無法提供遭受家暴的證據和證人,即使受暴者能夠提供證人,證人會因與施暴者關系親密或害怕遭受報復而拒絕作證,這時,若施暴者否認有暴力行為時,便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過家暴。所以,我國應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運用到家庭暴力案件當中,當受害者對施暴者起訴時,證明責任應讓施暴者承擔,受暴者只需承擔家暴行為對其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證明責任。若能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運用到家庭暴力案件中,有利于減輕家庭暴力原告方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在刑法上,可以增設反家庭暴力罪。應對家庭暴力行為設定相應等級,只要是符合條件,持續的毆打,對受害者造成身心上的傷害,就可對施暴者進行處罰。也可對有家庭暴力既往史的施暴者,經行政機關批評教育后,對屢教不改且得不到受害者諒解的施暴者,其實施的家暴達到一定次數,也應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制度可起到警示他人作用,起到預防家暴的效果。完善家暴防范機制對于家庭暴力的預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從中小學教育上入手,老師在授課過程中應讓學生認識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當身邊人及其自已遇到家庭暴力時應該怎么辦,其次,應該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支持體系,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充分發揮村委會、居委會自治組織的調解作用。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吸收國外反的成功經驗,在全國范圍內的建立覆蓋各個行政區劃的社會救助機構,為需要幫助的受害者提供無償法律援助與定期心理輔導。再次,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公檢法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施暴者應快速立案并及時提起公訴和審判。最后,建立有效的執法監督機制,對家暴處理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機關及其個人進行追責,從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家庭暴力是社會公害,不能只依靠立法者與司法者來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最主要的是要提高受害者本人以及全社會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識,當其受到家庭暴力危害時不能一再容忍,而要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當其不便于說出其遭受家庭暴力時,可以尋求專業人士或專業機構的幫助。如果受害者是兒童、老年人或者是其他與施暴者有密切聯系的人時,受害者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反家庭暴力機構就應該承擔起對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如何應對的法律宣傳教育,并把其情況反映給司法行政機關,從而達到對家庭暴力案件的預防。提高個人法律防治意識,并不是單項的,而是雙向的、全方位、多層次的,因為一個人法律防治意識的提高并不能預防或者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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