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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滬商院保〔2015〕141號關于印發《上海商學院集體戶口管理辦法》的通知各部門、各二級學院、各院區:現將《上海商學院集體戶口管理辦法》印發與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附件:《上海商學院集體戶口管理辦法》。上海商學院2015年12月29日上海商學院集體戶口管理辦法第一章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戶口的規范管理,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服務,根據上海市戶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借鑒兄弟院校的經驗,并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在原有(2006年制定的)戶籍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新的管理辦法。第二條

學校在編教職工及其家屬子女、本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屬校集體戶口的,其戶口均按本規定實施管理。第二章

戶口的遷入第三條

可以申報我校集體戶口的對象(一)外省市戶口的國家計劃統一招生的本專科生及專升本學生;(二)非上海生源畢業新來我校工作且拿到《上海市教委關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的批復》和《戶口證明信》的教職工;(三)夫妻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或其中一方戶口在我校的教職工在入校工作以后所生的子女。1.配偶:(1)夫妻雙方或一方必須為我校在編教職工。(2)夫妻一方在集體戶口內,且雙方均在上海沒有住房者。(3)夫妻雙方均未有違法違紀記錄。(4)夫妻一方在我校集體戶口內,一方已在原戶籍地在冊者,不予遷入(持上海市人力資源保障局開具的準遷證或干部、軍轉干部調令單等相關證明者除外)。2.子女:(1)夫妻雙方或一方必須為我校在編教職工。(2)夫妻雙方在上海均未有住房者。(3)夫妻雙方或一方在校集體戶口內,且子女必須為其入職后所生。(4)夫妻雙方均未有違法違紀記錄。第四條

新生的戶口申報(一)新生入學報到注冊時,憑本人《錄取通知書》、原戶籍地開具的《戶口遷移證》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校保衛處辦理新生戶口遷入手續(詳細流程請參見保衛處網站流程圖);(二)已落戶本市其他高校集體戶并考入我校的專升本學生(本校專升本學生戶籍不發生變化),如戶口需遷入學校,在新生入學報到注冊時,憑《錄取通知書》、原學校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學校保衛處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第五條

新來我校工作并在本市沒有自住房(有自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報入)的教職工戶口申報(一)屬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校工作的,憑《上海市教委關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的批復》、《高校畢業生申報戶口證明信》、《報到證》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證》及與我校簽訂的簽訂《勞動合同》復印件申報戶口(流程請參見保衛處網站流程圖);(二)屬外省市戶口,作為人才引進、外省市調入(包括隨遷家屬子女)進我校工作的憑本人《遷滬落戶確認單》、《戶口遷移證》、《上海市人事局申報戶口證明信》、《居民身份證》申報戶口(流程請參見保衛處網站流程圖);(三)屬已落戶本市集體戶內,作為本市社會招聘人員進校工作的憑《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居民身份證》申報戶口。(注:上述人員戶口屬學校所在地派出所(田林派出所)管理,進校報到時請攜帶相關證明和證件至上海市徐匯區田林派出所(柳州路688號)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待上海買房后,根據《上海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需遷入本人所購住房內)第六條

夫妻雙方其中一方戶口在我校的教職工所生子女的戶口申報(一)憑夫妻雙方結婚證、校人事處出具的《在職證明》、配偶集體戶口信息頁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到校保衛處開具《同意落戶證明》后,帶上上述證明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證》至田林派出所(柳州路688號)辦理戶口申報手續(流程請參見保衛處網站流程圖)。第三章

戶口的遷出第七條

每年戶口在校的應屆本專科畢業生,按規定在畢業時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第八條

本人戶口在校因私出國的應屆畢業生和因故提前獲準退學的學生,離校時必須將戶口遷出學校,持本人《離校單》、《居民身份證》和保衛處開具的《戶口遷移單》按規定至田林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并遷往原籍,如需遷往異地者,需持異地公安機關或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開具的接收函原件辦理遷出手續。(備注:如若遇上當地不配合出具接收函情況者,畢業生四聯單上除用人單位和學校公章外,加蓋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的公章則可等同于接收函)第九條

受到開除學籍、取消入學資格等處理或獲準退學的學生,受到開除公職等處分、或調離學校、退職、辭職的教職工,必須將戶口遷出學校。第十條

校人事或主管學生事務的部門應及時將對教職工開除、辭職、離職、退職或對學生開除學籍、取消入學資格等書面決定送達校保衛處,以便保衛處及時掌握和了解信息。第四章

戶口的注銷和恢復第十一條戶口在校的學生或教職工因故死亡后,所屬單位或親友憑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簽發的《居民死亡確認書》及死者《居民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及時至田林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第十二條

戶口在校的學生或教職工下落不明6個月以上的,校保衛處應到法定機關辦理失蹤手續,并注銷戶口。(以后生還的,經法定機關審核后予以恢復戶口)第五章

戶口的內部變動第十三條

學生轉系、延期或病休的,管理學籍的教務處應及時通知校保衛處,以便保衛處及時掌握和了解。第六章

戶口證件的發件第十四條

每年新生戶口遷入后,自愿辦理第三代身份證。(但新生需至田林派出所身份證專窗拍攝本人證件照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輸入該生的指紋)第十五條

戶口遷出人員拿到《戶口遷移證》后,須在有效期1個月內持證到落戶地辦理戶口報入手續。因故超過有效期或遺失《戶口遷移證》而未報入戶口的,需先至準備遷往的派出所開具本人《未落戶證明》并帶上《居民身份證》,再次至校保衛處開具《戶口遷移證明》后至田林派出所申請補開。第十六條

戶口在校的在讀學生和在職教職工因辦理護照、公證等各類事項需開具戶籍證明,具體詳見保衛處網站關于開具相關證明的流程圖。第七章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項目不得任意變更。第十八條

新生、教職工進校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時,若戶口登記項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差錯,必須到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作好更正,待更正完成后才可申報。第八章

則第十九條

學生或教職工離校時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戶口,造成戶口空掛在學校的,校保衛處將不提供任何與戶籍相關的服務,并聯系田林派出所給予相應的處理。凡因違反戶口政策或本細則,造成戶口管理混亂的,將視情節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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