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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企業(yè)破產法[主要內容]

主要介紹破產的概念與特征、破產法的概念、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管理人、債務人財產、債權人會議、重整制度、和解制度以及破產宣告與清算制度等內容。[本章重點]破產的具體程序破產中各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例】A公司成立一年后,經營狀況如下:

現(xiàn)有流動資金50萬元;

公司設備可折價100萬元;

公司房產市價30萬元;

欠B公司已到期貨款200萬元;

欠C企業(yè)未到期貨款100萬元;

欠職工工資50萬元;問,現(xiàn)B公司主張其債權,該如何實現(xiàn)?第一節(jié)破產法概述一、破產的概念與特征(一)破產的概念

是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法院的審理與監(jiān)督之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狹義:破產清算程序

廣義:包括破產清算制度、重整、和解法律制度。(二)破產的特征1.債權實現(xiàn)的一種特殊形式。2.特定情況下運用的償債程序。3.目的在于使債權人公平受償。4.它是在法院的指揮和監(jiān)督下,在特定機構或人員的參與和輔助下實施的一種債務清理程序。5.具有概括執(zhí)行的法律特征

將債權人的總債權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實行統(tǒng)一的、全盤的執(zhí)行,實際上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和全部債務的一次性清算。與個別的民事執(zhí)行程序不同:①程序開始的前提不同。

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債務人對個別債務不及時清償。②執(zhí)行對象范圍不同。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債務人的部分財產和行為。③提出執(zhí)行申請的主體不同。

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參與人是所有債權人——個別債權人④目的不同。

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個別債權人。⑤執(zhí)行后果不同。

債務人的企業(yè)法人喪失主體資格,債權人未能實現(xiàn)的債權視為消滅——不涉及企業(yè)法人主體資格,未能執(zhí)行的債務并不免除。二、破產法的概念、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一)破產法的概念

是關于債務人出現(xiàn)破產原因時,法院宣告其破產,并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清算,或者為避免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所建立起來的破產預防法律制度的總稱。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以規(guī)范破產程序為主,實體程序為輔。

內容上,破產法包括實體規(guī)范和程序規(guī)范兩部分。

破產實體規(guī)范主要有破產原因、破產財產、破產債權

程序性法律規(guī)范主要有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案件的管轄、破產宣告、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破產財產的清理、變價與分配、和解與整頓、破產程序的終結等內容。(二)破產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條為規(guī)范企業(yè)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1、規(guī)范企業(yè)破產程序 2、公平清理債權債務 3、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4、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三)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規(guī)定,其適用范圍是所有的企業(yè)法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其他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適當擴大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以適應對不同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破產調整的需要。第二節(jié)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

破產申請的提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前提,也是破產程序開始的依據(jù)。破產申請條件:實質要件形式要件(一)破產申請人及破產申請的實質要件1、破產界限

也稱破產原因,是指法院據(jù)以對債務人開始破產程序或者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依據(jù),是破產程序適用所依據(jù)的法律事實。

第二條的規(guī)定,破產原因是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三種情況:(1)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的條件。

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

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鶛嗳丝梢韵蛉嗣穹ㄔ禾岢鰧鶆杖诉M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3)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的條件。

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2、破產能力

是民商事主體被宣告為破產的資格。

破產能力取決于法律的規(guī)定

3、破產障礙

已經發(fā)生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因存在阻止破產程序開始或繼續(xù)進行的法定事由,而不對其進行破產程序或終止已經開始的破產程序,該事由稱為破產障礙。

(1)阻止破產程序開始的障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債權和債務人達成協(xié)議

(2)阻止破產宣告的障礙。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2)債務人已經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二)破產申請的形式要件

指破產申請應遵循破產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請書和材料。

采用書面形式——破產申請書(三)破產案件的管轄

企業(yè)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對企業(yè)破產有管轄權的是A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B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C破產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D債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E債務人注冊地人民法院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對破產申請的審查與裁定1、審查及受理

法院審查內容:

一是審查形式要件——破產申請程序是否合法,申請人是否適合、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是否屬于接受的人民法院管轄等。

二是審查實質要件——債務人是否具有破產能力、有無破產障礙、破產界限存在與否等。

符合條件的受理,反之則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2、裁定期限及裁定送達裁定期限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如9月2日收到法院通知債權人向法院提交該企業(yè)破產申請,那么異議提出期和法院裁定期?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案件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裁定送達

受理——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務人)

不受理——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fā)現(xiàn)債務人未發(fā)生破產原因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3、受理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三、債務人企業(yè)有關人員的破產義務

為保證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jù)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四、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法律效力(一)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務人的財產處分權受限——即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但是債權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原因?

如甲公司(債務人)用擔保物A(市場價值往往高于100萬)向乙(債權人)獲得借款100萬,現(xiàn)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經法院同意,可優(yōu)先向乙清償100萬,以取得擔保物A。

2、債務人企業(yè)有關人員人身受限。(二)對債權人的效力

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應當依法申報債權,該債權包括一切合法事由產生的債權。

無論債權是否到期、是否附條件或附期限、是否尚在訴訟或仲裁中,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申報債權。

破產程序是最終的債權實現(xiàn)機會。

申報債權應書面說明債權數(shù)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jù)。

(三)對有關債務人的訴訟、仲裁、財產的保全措施和執(zhí)行程序的效力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訴訟保全措施,也包括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保全措施

如海關、工商管理部門等采取的財產扣押、查封等措施,還應包括刑事訴訟中公安、司法部門采取的有關措施。

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四)對第三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清償或交付,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的義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管理人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應當以保障債權人權益最大化為原則。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公告

(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68號申請人深圳隆達食品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經審理查明,截至2009年11月4日申請人的資產總額為7571937.23元負債總額為11074125.48元,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為-3502188.25元已嚴重資不抵債。現(xiàn)申請人已經停業(yè)。申請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法定破產條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院于2010年3月8日裁定宣告深圳隆達食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三節(jié)管理人一、概念與特征

管理人是指在破產案件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業(yè)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程序中負責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清理、估價、處理、分配等破產事務的機構。特征:1、相對的獨立性

獨立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對外能獨立承擔責任;管理人既不隸屬于法院領導管理,也不附屬于債權人,也不受到債務人的干預,在破產案件中,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思獨立地實施處理破產事務的行為;管理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法律負責,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2、中立性(1)與破產程序中的各利益主體沒有利益關聯(lián)關系。

其既不能是債權人的代表,也不能是國家機關的代表,更不能是債務人的代表,而只能是中立性的組織。(2)管理人職權來源法定。

即管理人處理破產事務時所享有的職權,只能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能基于法院或者某一主體的授權,其是對法律負責,而不是對法院或者其他當事人負責。3、專業(yè)化

管理人必須是專門從事這一職業(yè)的組織,具備專業(yè)的知識能力和經驗

(1)要通曉法律知識,熟知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

(2)要熟悉會計業(yè)務,具有管理財產的能力;

(3)要熟悉商業(yè)交易規(guī)則;

(4)具有相應的實踐工作經驗。二、選任及更換1、選任及任職資格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采取隨機、競爭、接受推薦三種方式。

管理人主要有——清算組、社會中介機構、個人

若債務人規(guī)模較小、債權債務較為簡單,法院在征求有關機構的意見后,也可指定符合條件的個人擔任。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2、更換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三、管理人的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四、管理人的權利工作人員聘用權。

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獲得報酬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guī)定》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

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下列有關管理人的表述正確的有A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B管理人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派員組成C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管理人予以更換D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債權人會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E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債權人會議可以直接重新決定[例]甲企業(yè)與乙企業(yè)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乙企業(yè)應于8月30日前交貨,貨到7日內甲企業(yè)付款。同年8月10日,甲企業(yè)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法院指定了破產管理人。對該合同的處理,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不得繼續(xù)履行B.由乙企業(yè)自主決定解除還是繼續(xù)履行C.由甲企業(yè)自主決定解除還是繼續(xù)履行D.由管理人決定解除還是繼續(xù)履行第四節(jié)債務人財產一、含義及其范圍

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債務人財產,又稱為破產財團。債務人財產構成: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包括:有形財產,如廠房、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等;

無形財產,如屬于債務人的商標權、專利權、債權、股權、期權等;

設定擔保權的財產和未設定擔保權的財產;

位于境內外的財產等。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包括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繼續(xù)營業(yè)的情況下取得營業(yè)收益,或是其他途徑取得的財產,如債務人接受捐贈,特定財產評估升值等。二、破產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概念

是指破產財產的管理人享有的對于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的期間內與他人進行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否認其效力,并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二)可撤銷的行為和條件《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模唬?)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模芾砣擞袡嗾埱笕嗣穹ㄔ河枰猿蜂N。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所為的有損于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 《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

“脫殼破產”、訂立虛假合同四、債務人財產的收回權債務人財產的收回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被依法確定后,管理人有權追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3、“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五、取回權(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在破產程序中,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其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可依法通過管理人將該財產予以取回的權利。2、特征:(1)所有權人對自己的物行使的返還請求權,或知識產權人取消債務人使用的商標、專利的許可。(2)只能在破產宣告后才能行使。

在破產宣告前,包括重整與和解期間,權利人欲取回其財產,應當依照原合同進行。(3)依法通過管理人取回。(4)只限于取回原物。

若原物已滅失,返還原物請求權即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轉為破產債權。

若原物被售出,可要求歸還所售物款(即代償取回權),不必作為破產債權受償。(二)取回權的行使及限制破產法上的取回權分為:一般取回權特別取回權一般取回權的規(guī)定: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不受財產所有人與債務人約定條件的限制。 ——即使債務人依據(jù)合同約定占有所有人的財產,只要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財產權利人就可以行使取回權,取回該財產。

限制——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特別取回權中出賣人取回權的規(guī)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六、破產抵銷權及其限制

是指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標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前向管理人主張相互抵銷的權利。 《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

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3)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

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是()。A、甲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同時又是債務人股東,在債務人破產時,甲尚有100萬元的分期出資額未繳納B、乙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但在聽說債務人申請破產后,購買了債務人100萬元的貨物并拒絕支付貨款而形成債務C、丙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后,從另一債權人手中以六折的價格買入了100萬元的債權D、丁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貸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繼續(xù)向債務人提供了100萬元的貨物,未能及時收到貨款而形成債權七、別除權

是指債權人因其債權設有擔保物權,而得就破產人的特定擔保物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惺箘e除權的權利人: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權利人,與保證無關

債權人依法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shù)模?/p>

未受償?shù)膫鶛嘧鳛槠胀▊鶛啵?/p>

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O铝羞x項中,構成該項優(yōu)先受償權的有()。

A、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保證擔保

B、破產人為自己的債務提供的質押擔保

C、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

D、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八、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眨ㄒ唬┢飘a費用

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的總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二)共益?zhèn)鶆?/p>

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zhèn)鶆眨?/p>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shù)美a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共益?zhèn)鶆盏挠校ǎ、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B、因債務人不當?shù)美a生的債務C、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D、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盏那鍍?/p>

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的受償權,除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

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模刃星鍍斊飘a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zhèn)鶆盏模凑毡壤鍍敗?/p>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例】甲公司因經營不善,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010年11月20日被其債權人乙公司申請破產,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在破產程序進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棄擁有的對其控股公司丙的20萬元債權,那么管理人能否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20萬元債權的行為?【例】A公司與B公司在2010年7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A公司將五間臨街房出租給B公司用作商業(yè)經營,租期5年,自當年7月5日開始計算租期,每年租金10萬,每年支付一次。當年10月A、B又簽訂買賣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貨物,A公司應付貨款20萬。2011年7月13日其他債權人申請A公司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管理人對A公司的債權債務及財產進行清算。B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債券時提出以其所欠A公司2010年的租金10萬元的債務,與A公司欠其20萬元的債務相抵,租賃合同解除,剩余的10萬元的貨款作為債權申報。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乎規(guī)定?【例】甲公司嚴重資不抵債,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障蚍ㄔ荷暾埰飘a。下列財產中哪些屬于債務人財產(

)A甲公司購買的一批在途貨物,但尚未支付貨款B甲公司從乙公司租用的一臺設備C屬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給銀行的一處廠房D甲公司根據(jù)代管協(xié)議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兩處房產【例】

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債務人甲企業(yè)的破產申請,甲企業(yè)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繳銷的有(

)。A.甲企業(yè)于2008年5月1日對應于2008年10月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B.甲企業(yè)于2008年2月1日向乙企業(yè)無償轉讓20萬元的設備C.甲企業(yè)于2007年9月1日與其債務人丙企業(yè)簽訂協(xié)議,放棄其10萬元債權D.甲企業(yè)于2007年9月1日將價值20萬元的汽車作價3萬元轉讓給丁企業(yè)【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1年前,債務人所為的下列行為中,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是(

A、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B、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C、債務人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D、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谖骞?jié)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由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組成的自治組織。一、債權申報

是指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的法定期間內,依照法定程序主張并證明其債權的存在,向破產管理人登記債權,以便參與破產程序的行為。

具體規(guī)定:(一)債權申報的規(guī)則1、應在法院酌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

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應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

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shù)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jù)。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3、應向法定接受人申報。

即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二)特殊債權申報無需申報: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由管理人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1、未到期、附利息的債權申報。

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的申報。

債權人可以申報。3、連帶債權的申報。

連帶債權人可一人代表或共同申報債權。4、對債務人享有求償權的債權申報。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模云鋵鶆杖说那髢敊啵▽砬髢敊啵┥陥髠鶛唷5牵瑐鶛嗳艘呀浵蚬芾砣松陥笕總鶛嗟某狻?、對連帶債務人的債權申報。

連帶債務人數(shù)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比如,負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和其保證人先后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的管理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的管理人申報債權。6、依照破產法解除合同造成損害賠償?shù)膫鶛嗌陥蟆?/p>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7、受債務人委托的人的債權申報。

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如果受托人已知該事實,為了債務人的利益(即全體債權人利益),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為共益?zhèn)鶆铡?、債務人是票據(jù)的出票人時,其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的債權申報。

債務人是票據(jù)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jù)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保障票據(jù)流通安全和信用(三)未申報債權的補充 《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已進行的分配,不再補充分配。

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未申報債權的,不行使權利。(四)對申報債權的確認

債權人申報之債權需經確認后才能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

原則:

(1)凡是經過生效法律裁判確認的債權,原則上不需要再進行審查,可直接列入債權表中;

(2)凡是未經生效法律裁判文書確認的債權均應進行審查,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

程序:

管理人受到債權申報材料后,登記造冊,并實質審查,附認定意見,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供核查適用。【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有(

)A、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B、破產宣告時附停止條件的債權C、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D、管理人決定解除破產企業(yè)未履行的合同,除實際損失之外,依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違約金二、債權人會議(一)概念

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的,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xiàn)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xié)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員及其權利成員:為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包括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蘸笙碛星髢敊嗟娜说取?/p>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fā)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權利: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

享有表決權;

委托代理人參加債權人會議。兩種不得行使表決權的債權人:1、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2、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xié)議、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職權及決議

1、召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或者管理人、

債權人委員會、

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

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2、職權(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jiān)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xié)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3、決議規(guī)則及效力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破產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2+1/2)

債權人認為債權入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決議應形成會議記錄,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債權人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不服的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例】某破產企業(yè)有10位債權人,債權總額為1200萬元,其中債權人甲、乙的債權額為300萬元,有破產企業(yè)的房產作抵押,債權人甲、乙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會議擬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0位債權人出席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甲、乙未參加表決。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是

)A、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00萬元B、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800萬元C、有5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450萬元D、有4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00萬元(四)債權人委員會1、概念

債權人委員會是遵循債權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監(jiān)督管理人行為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進行,處理破產程序中的有關事項的常設監(jiān)督機構。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2、職權(1)監(jiān)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jiān)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yè)的轉讓;(4)借款;(5)設定財產擔保;(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8)放棄權利;(9)擔保物的收回;(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上述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債權人委員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在債權人會議中應當設置債權人委員會B、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shù)最多不得超過7人C、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債權人委員會中應當有1名債務人企業(yè)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第六節(jié)重整制度一、概念和特征

重整,又稱為整頓,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fā)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業(yè),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xié)調,借助法律強制進行營業(yè)重組與債務清理,以避免破產的法律制度。特點:(1)重整申請時間提前、啟動主體多元化。(2)參與重整活動的主體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樣化。(3)擔保物權的行使受限。(4)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5)債務人可負責制定、執(zhí)行重整計劃。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一)重整申請1、債務人兩種情形:

(1)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出現(xiàn)破產原因時)

(2)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債權人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3、債務人的出資人

兩個條件:

(1)申請時間

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

(2)出資額的比例

必須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下列各項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有

)。A、債務人

B、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C、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2/3以上的債權人

D、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二)重整期間1、重整期間的起算和終止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重整程序終結的情形:(1)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或者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企業(yè)財產、無理拖延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或者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的;(2)債務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3)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4)重整計劃草案未獲通過且沒有得到人民法院批準的;(5)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不符合法律要求的。2、重整期間對重整人的授權

又稱為營業(yè)機構,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在重整期間負責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營業(yè)事務以及擬定重整計劃的機構。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營業(yè)事務執(zhí)行,可以由債務人或管理人負責。

重整期間,可以募集資金、追加借款、增加資本出資、發(fā)行股票。3、重整期間對債權人的保護(1)對擔保債權人的保護

在重整期間,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不能行使別除權,但是其權利同樣受到破產法的重視和保護。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2)對重整期間發(fā)生的債權的保護

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債務人在重整期間為重整進行而發(fā)生的費用與債務,原則上屬于共益?zhèn)鶆眨梢圆皇苤卣绦蛳拗频貜膫鶆杖素敭a中受償。(3)對普通債權人的保護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A.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B.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C.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有關當事人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規(guī)定的有(

)。A、對債務人的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的甲銀行行使了抵押權B、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并以廠房為該筆借款設定了抵押擔保三、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準

重整計劃,是由重整人制定的,以清償債務為內容的,旨在確保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以求其扭虧為盈,使企業(yè)復興的協(xié)議。(一)重整計劃的制定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投資設新企業(yè)、債轉股、資產置換

2.債權分類——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

3.債權調整方案——債權減少、免除、延期等

4.債權受償方案——受償期限、擔保、條件等

5.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期限——協(xié)商

6.重整計劃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期限。

7.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制定時間要求: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法定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3個月。

未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二)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與批準

重整立法通常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分組表決。1、對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分組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

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應當設出資人組。2、重整草案的通過開會: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表決:①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1/2+2/3)

②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批準: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破產法規(guī)定的,無惡意損害少數(shù)債權人利益等情形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3、重整計劃草案未通過的規(guī)定先協(xié)商,再表決——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與之協(xié)商,并在協(xié)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不表決或不通過,再申請——該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1)按照重整計劃草案,《企業(yè)破產法》第82條第1款第1項所列債權即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按照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和債務人所欠的稅款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3)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4)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5)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guī)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破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6)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四、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監(jiān)督與終止(一)重整計劃的效力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包括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二)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

由債務人負責執(zhí)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情形有(

)。A、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時,四個表決組均未通過B、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時,部分表決組未通過且未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獲得人民法院的批準C、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時,四個表決組均已通過但未獲得人民法院的批準D、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時,部分表決組未通過,但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獲得了人民法院的批準(三)重整計劃的監(jiān)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期內,由管理人監(jiān)督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在監(jiān)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監(jiān)督期限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jiān)督報告,終止監(jiān)督職責。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詢該報告。

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期限。重整計劃的制訂、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管理企業(yè)事務制訂重整計劃執(zhí)行監(jiān)督第一種情形管理人管理人債務人管理人第二種情形債務人債務人重整計劃的制訂、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四)重整計劃執(zhí)行的終止及其效力1、重整計劃執(zhí)行的終止

債務人不能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2、終止重整計劃執(zhí)行的效力(1)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2)為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提供的擔保繼續(xù)有效。五、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債務人清償責任的免除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C、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由破產管理人制定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第七節(jié)和解制度一、和解的特征及其程序(一)和解的概念與特征

和解是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了避免破產清算,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債權人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xié)議,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特點:1、預防債務人破產的法律制度之一。2、一項債務清理制度。3、與破產清算程序相比,和解程序成本低,既有可能使債務人重生,又有可能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同時還會避免工人失業(yè)等。4、職能在債務人發(fā)生破產原因后提出。(二)和解程序1、和解申請的提出

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2、人民法院對和解申請的審查與裁定

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xié)議草案。3、和解程序對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無約束力,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變賣設有擔保的財產,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4、對和解協(xié)議的決議及認可。

和解協(xié)議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成立的關于債務分期清償或減免債務的,以避免使用破產程序的書面協(xié)議。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此事項無表決權。5、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關于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前的程序轉換,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如為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案件,債權人可以申請和解B、如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債務人可以申請重整C、如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的案件,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D、如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和解二、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

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一)對債務人的效力(1)債務人應當無條件地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2)債務人不得違反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條件給予個別和解債權人以額外的利益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3)債務人依和解協(xié)議相對免責。債務人依和解協(xié)議相對免責首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責任延后

不再以先前債務的清償期限為準,而是以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清償期限為準;其次,債務人依和解協(xié)議免于清償?shù)膫鶆?/p>

除依法不能免除或者和解協(xié)議有特別約定的以外,待債務人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后,不再負清償責任。(二)對和解債權人的效力

無論債權人是否申報債權,

無論債權人是否出席討論決議和解協(xié)議的債權人會議,也不論債權人對和解協(xié)議草案是否表示贊成,均為和解協(xié)議債權人,受和解協(xié)議約束。(三)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效力

和解協(xié)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無效,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的債務減免清償或延期償還的讓步,效力不及于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他們仍應按原來債的約定或法定責任承擔保證或連帶責任。(四)和解協(xié)議的無效及其法律后果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和解債權人因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例】下列關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有(

)。

A、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請只能由債權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D、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后,仍可按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第八節(jié)破產宣告與清算一、破產宣告(一)概念

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對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裁定宣告其破產并清償債務的司法行為。(二)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情形1、債務人被申請破產,而且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2、債務人進入了破產重整程序,但在重整期間出現(xiàn)了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其法定事由主要有:(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企業(yè)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導致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的。3、債務人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但是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間內提出重整計劃草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時間,是人民法院裁定許可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經申請并有正當理由,這一期限可以延長3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提出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4、重整計劃未獲通過,并且人民法院沒有強制批準重整計劃。

參加重整計劃表決的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如果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如果上述條件均未滿足,人民法院就應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5、債務人不執(zhí)行或者不能執(zhí)行重整計劃,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6、和解協(xié)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沒有通過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xié)議未獲得法院的認可的,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7、和解協(xié)議是因為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不法行為而成立的,該協(xié)議無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宣告?zhèn)鶆杖似飘a。8、債務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條件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和解債權人的申請宣告?zhèn)鶆杖似飘a。(三)破產宣告的裁定及公告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應當公開進行,并應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四)破產宣告障礙是指阻止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诉M行破產清算的法定事由。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一)破產財產的變價1、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制定及通過

破產財產的分配主要采取貨幣分配方式,而破產財產包括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因此在破產財產分配前,破產管理人必須對非貨幣形態(tài)的破產財產進行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的方案由破產管理人制訂。

2、破產財產變價的方式。

拍賣(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破產變價程序完成后,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2、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3、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shù)額;4、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shù)額;5、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三)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破產分配是指將破產財產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債權清償順序和案件實際情況決定的受償比例進行清償?shù)某绦颉?/p>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眨?/p>

(3)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tǒng)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四)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zhí)行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執(zhí)行。(1)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

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兩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2)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3)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兩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三、破產程序的終結

是指在破產程序進行過程中,發(fā)生法定的應當終結破產程序的原因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破產程序的行為。(一)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廣義上主要有:因和解、重整程序順利完成而終結;因債務人消除破產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包括自行和解)而終結;因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或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而終結;因破產財產分配完畢而終結。狹義上,僅涉及后兩種情況。(二)破產人注銷登記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管理人的法定義務。(三)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的權利

因為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或者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等原因,而終結破產程序的,自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依照破產法關于破產撤銷權和破產無效行為的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發(fā)現(xiàn)破產人有應當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但財產數(shù)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shù)膫鶛啵婪ɡ^續(xù)承擔清償責任。

【例】甲公司自2006年開始出現(xiàn)虧損,經營每況愈下。2008年7月8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經審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為了有效防止損失擴大,維護債權人利益,人民法院當日決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2008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產。此時甲公司的全部資產為9687.5萬元,全部債務為27134.6萬元(不含破產費用及共益?zhèn)鶆?。應付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300萬元,應交稅金410.5萬元。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50萬元。

該公司最大的債權人為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分行,其在甲公司的債權總額(貸款額及利息)共計4896.2萬元,以該公司的一座辦公樓和一處庫房作抵押,兩處房產實際拍賣價值為3500萬元。

甲公司破產案件終結后3個月內,有債權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證明:

①甲公司總經理李某于2008年1月12日向乙公司王經理支付了一筆本應于5月12日到期的貨款,數(shù)額為85萬元;

②甲公司于2008年2月10日向丙公司支付貨款96萬元,這批貨款的到期日為2008年5月10日;

③甲公司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勝訴,2008年3月18日判決生效,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貨款150萬元,甲公司在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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