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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企業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2023年9月2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3年第1號公布,根據2023年10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3年第3號《有關修改<保險企業設置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措施>等八部規章的決定》修訂)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如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企業,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設置,本規定所稱保險企業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企業依法設置的分企業、中心支企業、支企業、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企業,是指保險企業依法設置的以分企業命名本規定所稱省級分企業,是指保險企業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規定,保險企業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置分企業的,應當保險企業在計劃單列市設置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規定,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匯報提交等有關省級分企業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企業同步負責前兩款規定的第五條保險業務由根據《保險法》設置的保險企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置(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二)有助于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第七條設置保險企業,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并符合下(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股權(二)有符合《保險法》和《企業法》規定的章程草案;(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四)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方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六)有投資人承認的籌辦組負責人;(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企業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保險企業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一)設置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置保險企業的名稱、擬注冊(二)設置保險企業可行性研究匯報,包括發展規劃、經營方略、組(三)籌建方案;(四)保險企業章程草案;(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投資人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六)籌辦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承認證明;(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對籌建保險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在對籌建保險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期間,應當對中國保監會應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對擬設保險企業在經營管理第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同意籌建保險企業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同意籌建告知之日起1年內完畢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畢籌建工作的,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籌建期間不得變更重要第十二條籌建工作完畢后,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一)股東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二)有符合《保險法》和《企業法》規定的章程;(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四)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六)建立了完善的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七)有詳細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等原則制定的中長(八)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規定,營業場所、(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一)開業申請書;(二)創立大會決策,沒有創立大會決策的,應當提交全體股東同意(三)企業章程;(四)股東名稱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的比例,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五)中國保監會規定股東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六)擬任該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以及有關證明材(七)企業部門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獻;(九)按照擬設地的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十)擬經營保險險種的計劃書、3年經營規劃、再保險計劃、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以及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十一)信息化建設狀況匯報;(十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告知;(十三)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審查開業申請,進行開業驗收,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開業的決定。驗收合格決定同意開業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決定不同意開業的,應經同意開業的保險企業,應當持同意文獻以及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三章分支機構設置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企業、中心支企業、支企業、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企業可以不逐層設置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第十六條保險企業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置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初次申請設置分企業,應當增長不少于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保險企業注冊資本到達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狀況下,設第十七條設置省級分企業,由保險企業總企業提出申請;設置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企業總企業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企業持總企業同意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置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企業根據本規定第四(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持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二)保險企業具有良好的企業治理構造,內控健全;(三)申請人具有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四)對擬設置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足論證;(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置省級分企業以外(六)申請人近來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懲罰的記錄,不(七)申請設置省級分企業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企業近來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懲罰的記錄,已設置的其他分支機構近來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懲罰的(八)有申請人承認的籌建負責人;(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九條設置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設置申請書;(二)申請前持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匯報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三)保險企業上一年度企業治理構造匯報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四)分支機構設置的可行性論證匯報,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置分支機構與企業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六)申請人作出的其近來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懲罰的申(七)申請設置省級分企業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企業近來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懲罰的申明;(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有關證明材料;(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置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同意決定,并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告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畢分支機第二十二條籌建工作完畢后,籌建機構具有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規定;(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重要負責人;(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一)籌建工作完畢狀況匯報;(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重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絡建設狀況匯報;(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狀況匯報,包括員工上崗培訓狀況匯報等;(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立(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匯報之日起3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并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決定。驗收合格同意設置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同意設置的,應第二十五條經同意設置的保險企業分支機構,應當持同意文獻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保監會(一)保險企業變更名稱;(二)變更注冊資本;(三)擴大業務范圍;(四)變更營業場所;(五)保險企業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保險企業章程;(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企業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企業股份5%以上的股東;(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保險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5(一)變更出資額不超過有限責任企業資本總額5%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企業股份不超過5%的股東,上市企業的股東變更除外;(二)保險企業的股東變更名稱,上市企業的股東除外;(三)保險企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條保險企業依法解散的,應當經中國保監會同意,并報送(一)解散申請書;(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決策;(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狀況和有關證明材料;(四)清算程序;(五)債權債務安排方案;(六)資產分派計劃和資產處分方案;(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條保險企業依法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工作由中保險企業依法被撤銷的,由中國保監會及時組織股東、有關部門以及第三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告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清算組應當委托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企業債權第三十一條保險企業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經中國保監會同意。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自被同意撤銷之日起自動失效,并應當于被同意撤銷之日起15日內繳回。保險企業合并、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進行公告,并書面告知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交付保險費、領取保險金等事宜應當充足第三十二條保險企業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資產處分應當采用第三十三條保險企業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在保險協議責任清算第三十四條保險企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第三十五條保險企業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督促分支機構依第三十六條保險企業總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和發展需要制定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其省級分企業應當根據總企業的規定和當地實際狀況,制定保險企業在計劃單列市設置分支機構的,應當由省級分企業或者保險企業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制定當地分支機構管理制(一)各級分支機構職能;(二)各級分支機構人員、場所、設備等方面的配置規定;(三)分支機構設置、撤銷的內部決策制度;(四)上級機構對下級分支機構的管控職責和措施。第三十八條保險企業分支機構應當配置必要數量的工作人員,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重要負責人應當是與保險企業簽訂勞動協議的正式第三十九條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在經營存續期間,應當具有規范和穩第四十條保險企業分支機構應當將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原件放置于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參與共保、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業第四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第四十四條保險機構的業務宣傳資料應當客觀、完整、真實,并應保險機構不得運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對保險協議中有關免除保險企業責任、退保、費用扣除、現金價值和躊躇期等事項,應當根據《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第四十七條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照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將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企業第四十九條保險機構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其他保保險機構不得運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壟斷性企業或者組織,排擠、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不得勸說或者誘導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機構的第五十一條保險機構不得予以或者承諾予以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第五十二條除再保險企業以外,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客戶服第五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反誠信義務第五十四條保險機構不得委托未獲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未獲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支付傭金或者其他第五十五條保險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治理構造,加強內部管理,第五十六條保險企業應當建立控制和管理關聯交易的有關制度。保第五十七條保險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命第五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采用現場監管與非第六十條保險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將其列為重(一)嚴重違法;(二)償付能力局限性;(三)財務狀況異常;(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的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一)機構設置、變更與否依法經同意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匯報;(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與否依法經核準;(三)行政許可的申報材料與否真實;(四)資本金、各項準備金與否真實、充足;(五)企業治理和內控制度建設與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六)償付能力與否充足;(七)資金運用與否合法;(八)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與否合法,匯報、報表、文獻、資料與否(九)與否按規定對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經審批或者立案;(十)與保險中介的業務往來與否合法;(十一)信息化建設工作與否符合規定;(十二)需要事后匯報的其他事項與否按照規定匯報;(十三)中國保監會依法檢查的其他事項。第六十二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保險機構應當予第六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依法實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有關證件和檢查告知書。中國保監會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有關專業服務;委托上述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第六十四條保險機構出現頻繁撤銷分支機構、頻繁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等情形,也許或者已經對保險企業經營導致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一)規定保險機構在指定期間內完善分支機構管理的有關制度;(二)問詢保險機構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理解變更、撤銷的有關(三)規定保險機構提供其內部對變更、撤銷行為進行決策的有關文(四)出示重大風險提醒函,或者對有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五)依法采用的其他措施。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整改,并及時將整改狀況書第六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有權根據監管需要,規定保險機構進行匯報第六十六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營業匯報、精算匯報、財務會計匯報、償付能力匯報、合規匯報等匯報、報表、保險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各類匯報、報表、文獻和資料,應當真第六十七條保險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的重大決策,應當在決策作出后3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匯報,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規定其就保險業務經營、風險控制、內部管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懲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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