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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安全檢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使集團公司能夠及時準確掌握所屬礦井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指令、指示、規(guī)程措施和集團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和事故隱患,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健康協調發(fā)展,根據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檢查的內容:1、查干部作風、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基層隊組干部帶班情況、崗位司機及工作面交接班情況、安監(jiān)員在現場發(fā)揮作用情況、礦領導及基層隊組值班情況。2、查各種制度的建立與執(zhí)行情況。3、查作業(yè)規(guī)程、措施、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4、查現場安全隱患、工程質量和文明生產。5、查各生產系統運轉情況及安全設施完好情況6、查違章、查重大危險源、查整改、查落實。第三條集團公司對各礦井的安全情況,按各專業(yè)相對應的安全檢查標準執(zhí)行檢查。第二章組織形式第四條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各礦建立由各礦井六長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1、集團公司組織的各項檢查和上級部門的檢查,由集團公司各部門組織實施或參與實施。2、各礦井組織的各項安全檢查,由各礦井的安全監(jiān)察部門組織實施。第五條安全檢查要堅持集團公司檢查與礦井自查相結合、綜合性檢查與專業(yè)性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第六條各礦的安全檢查參照集團公司安全檢查制度執(zhí)行。第三章檢查內容和方式第七條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現場安全兩部分。安全管理內容主要查:安全檢查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安全技術管理、員工安全培訓情況、作業(yè)規(guī)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貫徹情況、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文件和安全會議精神的貫徹情況、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現場安全內容主要查:作業(yè)規(guī)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安全質量標準化情況、各生產系統運轉情況、安全設施完善與完好情況、機電設備完好情況、工程施工質量情況、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情況、隱患整改情況。第八條安全檢查采取綜合、專業(yè)、定期、不定期、日常、抽查六種檢查方式。綜合、專業(yè)檢查時,以各主管部門為主,組織有關單位參加。第九條綜合檢查按如下方式進行:集團公司每月對各礦組織一次安全綜合檢查,各礦井每旬組織一次安全綜合檢查。第十條日常安全檢查按如下方式進行:1、集團公司煤礦管理人員對各礦進行的有關檢查。2、礦領導、礦職能部室和區(qū)隊、班組干部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日查。3、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班中巡回檢查、相互檢查和重點檢查;巡檢要定時、定點、定人、定內容進行;重點檢查要對安全隱患點進行重點監(jiān)控。4、區(qū)隊技術人員和安監(jiān)人員,要經常對本區(qū)隊、班組人員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三違、隱患整改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在班前或班后會上進行講評。5、非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根據本崗位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查;6、各礦井各級領導和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各自業(yè)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第十一條定期安全檢查包括單位內部定期檢查、季節(jié)檢查和節(jié)日檢查。1、單位內部定期檢查各礦井每月組織一次,工區(qū)每旬組織1次井下:以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各專業(yè)為主。2、季節(jié)性檢查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建筑物倒塌為重點;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防臺風、防滅火、防洪、防汛為重點;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為重點;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檢查時間和次數,由各單位根據生產實際,自行安排。集團公司進行定期抽查。3、節(jié)日檢查節(jié)假日(元旦、春節(jié)、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中秋節(jié)等)前對安全、保衛(wèi)、安全設施、生產準備、設備等進行檢查。放假前、放假后及時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檢查,以便有利于停工停產和復工復產。第十二條專業(yè)安全檢查:1、采掘修專業(yè)安全檢查2、機電、運輸專業(yè)安全檢查3、基建專業(yè)安全檢查4、一通三防專業(yè)安全檢查5、防治水專業(yè)安全檢查6、地面安全檢查重點對采掘、通防、水害、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危險物品、防護器具、特種設備等分別進行專業(yè)檢查。第十三條不定期安全檢查1、各礦井應在工程開工、竣工,大型裝置設備開、停工前、檢修中;工程、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或投入使用時,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2、集團公司對各礦的重大危險源應不定期安全檢查。第十四條抽查2、對各礦井的安全情況隨機進行抽查。第四章檢查結果處理第十五條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安全監(jiān)查五定表,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部門,有整改人和陪檢人員簽字,并按要求及時整改,將整改結果報送集團公司。第十六條各級檢查組織和有關單位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研究,編制整改方案,做到“五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督查人、定完成期限、定復結果〉,限期整改。第十七條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分別納入礦井安技措或檢修計劃、限期整改。第十八條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問題實行“銷號”閉合管理。第十九條集團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及時通報復查結果,對各礦井不能在期限內整改的問題要積極想辦法協助解決。對各礦井能處理的隱患而未及時處理的,要按照集團公司違規(guī)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二、安全生產違規(guī)行為處罰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和順隆華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長治久安,進一步規(guī)范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管理行為,強化安全生產的依法管理,做到有規(guī)可依,違規(guī)必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實施細則》、《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關于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的意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停產整頓或者設備(設施)停止使用,并處3~5萬元的罰款1.風量不足的工作地點;瓦斯超限作業(yè)地點。2.不符合規(guī)定的串聯通風地點;出現循環(huán)風的局部通風地點。3.局部通風機的供電、安全設施及使用管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28條、第129條規(guī)定。4.沒有設置或擅自甩掉井下供電的“三大”保護(過流、漏電、接地保護)。5.井下出現電氣失爆。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7.采掘工作面支護質量低劣,危及安全的。8.采掘工作面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兩礦是否有沖擊地壓)。9.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的。10.采掘機械裝備緊停閉鎖裝置失效的。1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1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guī)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13.無計劃停風,不按規(guī)定排放瓦斯。1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jiān)控系統,或者瓦斯監(jiān)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瓦斯檢查出現空檢、漏檢及造假現象,瓦斯監(jiān)控系統運行不正常。15.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或采區(qū),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或防排水系統不完善的。16.斜巷施工耙裝機的使用:主機固定不合格、回頭輪固定不合格、沒有安裝防護欄、鋼絲繩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17.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18.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9.超層越界開采的。20.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與第八條重復)。21.自然發(fā)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qū)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qū)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guī)定的范圍和規(guī)模的。2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改擴建、生產礦井“六證”不全的。25.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26.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認真貫徹執(zhí)行“三同時”制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27.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jiān)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28.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29.沒有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30.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yè)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沒有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31.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沒有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進行登記注冊、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連鎖、測量調控等保護裝置不全、失效而繼續(xù)使用。32.大型固定運轉設備、主要提升用鋼絲繩未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進行性能測試,高壓電器設備、地面防雷設施沒有在每年雨季前進行電氣試驗。33.有毒有害氣體區(qū)域未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的。34.工業(yè)氣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關安全使用要求的。35.高處作業(yè)無安全防護設施或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36.施工隊伍、監(jiān)理單位資質不全、沒有備案的。37.未執(zhí)行“有掘必探”規(guī)定進行掘進作業(yè)的。38.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進行燒焊作業(yè)的。39.采掘工作面無措施施工,未做到“一工程、一措施”。40.乳化液配比達不到要求,沒有檢測手段。41.經集團公司分析認為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第二條煤礦井下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立即整改,處1~3萬元的罰款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采掘工作面沒有采用綜合防塵措施;防滅火設施不全。2.通風設施質量低劣的;風門不閉鎖的。3.采空區(qū)封閉不符合規(guī)定的。4.礦井安全監(jiān)測傳感器不按規(guī)定安設或示值超差的。5.電氣設備接地裝置不合格、漏電、過流保護整定不合格,不正常維護使用的。6.提升、運輸系統或行人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的。7.斜巷人行車、斜巷架空乘人裝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67條~第469條規(guī)定,斜巷各車場無提升行車聲光報警信號的。8.運輸斜巷“一坡三檔”及斷繩防跑車裝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70條規(guī)定。9.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達不到《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的。10.采掘工作面支護強度達不到《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的。11.煤巷錨桿支護巷道頂板離層超過規(guī)定,未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12.采掘工作面支護質量監(jiān)測手段不滿足要求的;煤巷錨桿支護巷道未按規(guī)定進行頂板離層監(jiān)測的。13.掘進工作面架棚支護、采煤工作面超前支護未按規(guī)定使用連鎖防倒裝置的。14.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頭區(qū)空頂距超過《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15.車場坡度或過卷距離不符合要求的。16.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過2mm,連續(xù)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的。17.大型固定運轉設備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保護失效的。18.小絞車安裝、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設計規(guī)范。19.主要設備峒室沒有醒目標志、非工作人員擅自入內、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2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位護罩和遮攔等防護設施不全或防護功能失效。21.地面機電設備(設施)各種安全保護設施不齊全可靠;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不采用三級配電系統、TN一S接零保護系統、二級漏電保護系統。22.手持電動工具未使用漏電保護器或使用不當的。2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位護罩和遮攔等防護設施不全或防護功能失效的。機械設備、生產裝置未按規(guī)定加裝連鎖裝置或連鎖裝置失效的。24.變(配)電所絕緣安全工器具數量不足,未定期檢驗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第三條地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整改,處1~3萬元的罰款1.電氣保護設置不全,保護整定不合格;設備接地裝置或閉鎖裝置不符合要求的。2.主要設備機房沒有醒目標志、非工作人員擅自入內、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3.變(配)電所絕緣安全工器具數量不足,未定期檢驗或存在安全隱患的。4.無防止小動物進入配電室的防護設施或防護設施失效的。5.電氣設備超期服役,電纜老化的。6.生產作業(yè)現場照明不足的,事故應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7.安全監(jiān)控儀器儀表損壞的。8.未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設置避雷防護裝置或防護裝置不合格的。9.未與工業(yè)氣瓶充裝單位簽訂托管協議的。10.未按規(guī)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理的。11.未按規(guī)定編制應急預案或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不落實的。12.應設置警戒區(qū)和警示標志而未設置的。13.安全、消防通道不暢通的;未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設施的。14.未按規(guī)定配備、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15.已下達安全監(jiān)察整改通知書,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16.《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各種機電運輸安全保護設施不齊全、不可靠,或者由于使用不當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第四條井下出現下列行為之一屬于嚴重“三違”,對嚴重“三違”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對嚴重“三違”單位處1~3萬元罰款1.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無證上崗的。2.井下睡崗、脫崗的。3.在生產崗位上打架的。4.瓦斯超限作業(yè)的。5.破壞通防、安全監(jiān)控系統等安全設施的。6.違章放炮的。7.采掘工作面不按規(guī)定存放火工品的。8.井下帶電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電纜的。9.甩掉機電設備的主要保護裝置不用的。10.井下出現電氣失爆,仍繼續(xù)操作使用設備的。11.不認真執(zhí)行停送電工作票、操作票和驗放電、摘掛接地線制度。12.無安全設施進行斜巷運輸的責任者,違反斜巷運輸“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yè))”規(guī)定的責任者。13.扒、蹬、跳運行中的車輛或乘坐皮帶的。14.井口20m范圍內出現明火者。15.空頂作業(yè)的。16.不執(zhí)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或發(fā)現有透水預兆強行作業(yè)的。17.拒不執(zhí)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有關防突措施。18.使用銅絲、鋼絲等代替熔斷器,任意甩掉電氣保護者。19.酒后下井、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化纖衣物下井者。20.私藏雷管炸藥等違反火工品管理規(guī)定。21.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22.橫跨運轉設備。23.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不按規(guī)定固定。24.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行后,不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出人員,恢復通風前不檢查瓦斯。25.其它經集團公司檢查人員分析認定屬于嚴重“三違”的。第五條地面單位出現下列行為之一屬于嚴重“三違”,處罰辦法與井下嚴重“三違”相同1.特種作業(yè)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2.必須現場交接班的固定崗位人員在設備運行中睡崗、脫崗的。3.在生產崗位上打架的。4.無措施帶電作業(yè)的。5.不認真執(zhí)行停送電工作票、操作票和驗放電、摘掛接地線制度。6.甩掉機電設備的主要保護裝置不用的。7.用起重設備提升人員的。8.使用未裝設漏電保護的手持電動工具且無絕緣防護作業(yè)的。9.高處作業(yè)人員未使用安全帶的,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的。10.在重點防火區(qū)域、防爆場所吸煙的。11.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相關作業(yè)票證進行作業(yè)的。12.化工危險場所不按規(guī)定使用保護用具、不穿安全服的。13.其它經集團公司檢查人員分析認定屬于嚴重“三違”的。第六條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5萬元罰款1.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實不力的。2.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3.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4.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5.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6.拒不執(zhí)行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察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7.因自身原因未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8.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9.組織機構不健全,管理出現空擋。10.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的。第七條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必須按規(guī)定程序報告,并立即組織搶救1.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5~10萬元。2.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罰款3000~5000元的罰款。第八條各礦必須積極配合集團公司及各級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不得阻撓、干擾。否則,罰款5000~10000元。第九條集團公司安全監(jiān)察下發(fā)的問題整改單,必須認真落實整改,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整改,需提前告知,否則,每條不落實罰款2000~5000元。對集團公司出具的罰款單,必須按期交付集團公司財務部。否則,加倍處罰。第十條本辦法由隆華煤業(yè)集團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
一、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有效地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隱患,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煤礦應依本制度排查和報告本礦的重大安全隱患。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安全隱患,是指煤礦的生產、安全系統,安全裝備、安全設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實和違反國家、行業(yè)、企業(yè)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定,有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危險源。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A級是指危險程度或者治理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需由公司解決的隱患;B級是指危害比較嚴重或者有一定的難度,區(qū)(隊)解決不了,需由礦解決的隱患;C級是指由區(qū)(隊)、礦業(yè)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第四條各礦礦長對重大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技術礦長)負責重大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措施的編制;各分管礦長、區(qū)(隊)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重大隱患的整改工作;各業(yè)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業(yè)務范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與管理;各級安全監(jiān)察部門負責重大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與責任追查。
二、排查及報告程序第五條礦每月、集團公司每季,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技術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第六條對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礦總工程師(技術礦長)負責組織編制整改措施,由礦長組織落實整改。第七條事故隱患的確認與上報。集團公司、各礦在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每月組織一次礦井事故隱患等級的確認,并按隱患等級逐級上報,其中:A、B級事故隱患報集團公司,A級事故隱患按程序上報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事故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次都上報,直至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各礦應于每月25日前,將下月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表格樣式見附表)和上期報告的整改情況,書面向集團公司報告。
三、重大隱患排查及報告內容(一)一通三防第八條礦井計劃外停電、停風;主要通風路線冒頂堵塞;瓦斯超限、積聚;發(fā)現煤層自然發(fā)火、透水征兆等重大安全隱患,2未及時按程序報告。第九條不能實現分區(qū)通風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qū)通風、角聯通風。第十條礦井、采區(qū)、采掘工作面、硐室風量不足或礦井各地點風速不符合規(guī)定。第十一條礦井反風系統、風門、風橋、擋風墻、密閉等通風設施不齊全或損壞,嚴重影響礦井通風。第十二條通風系統不穩(wěn)定,造成主要通風地點風量變化較大或有害氣體異常涌出。第十三條局部通風機發(fā)生循環(huán)風;未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掘進工作面未按規(guī)定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瓦斯重點管理區(qū)的掘進巷道未裝備“三專兩閉鎖”及“雙風機、雙電源及兩閉鎖”。第十四條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瓦斯?jié)舛冉洺L幱谂R界值;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分別大于5m3/min和3m第十五條井下巷道有厚度超過2mm,連續(xù)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第十六條自燃厚煤層開采礦井,沒有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防滅火系統和裝備。第十七條采后不按時封閉;違反規(guī)定啟封火區(qū)。第十八條煤巷掘進冒頂區(qū)或頂煤破碎帶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防止頂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區(qū)或掘透與采空區(qū)相連通的巷道,未及時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第十九條煤礦瓦斯檢測儀、瓦斯監(jiān)測斷電裝置、風表等安全裝置配備不足;未按規(guī)定進行計量檢定和校準;誤差超過有關規(guī)定。第二十條單頭掘進施工長度超過1500m的掘進巷道。第二十一條放炮不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第二十二條綜采(放)工作面內放炮。第二十三條高瓦斯礦井瓦斯治理方案不合理。第二十四條“一通三防”管理機構與管理制度不健全、專業(yè)技術人員數量配備不足,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第二十五條綜采(放)工作面投產前未進行“一通三防”驗收。(二)防治水第二十三條工作面充水條件不清又無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區(qū)、廢棄巷道有積水或積水情況不清。第二十四條在煤層頂板導水裂隙帶范圍內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層(組)下回采未超前探放水的;在煤層底板以下賦存高水壓巖溶或裂隙含水層(組)上回采未制定安全措施的。第二十五條第四系含水層下留設防水(砂)煤柱最小的試采工作面;地表水體下試采工作面。第二十六條巷道通過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層、導水或可能導水的斷層;采掘工作面遇封閉不良的導水鉆孔;未按規(guī)定設計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或隔水煤(巖)柱被破壞的地段。第二十七條礦井、采區(qū)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統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夠。第二十八條掘進工作面未執(zhí)行探放水措施。(三)頂板管理第二十八條掘進工作面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未制定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條采煤工作面過落差大于采高的斷層以及工作面傾角大于15°或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復雜區(qū)、掘進工作面過斷層未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條綜采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范圍內巷道嚴重變形、高度小于1.8m(炮采工作面不低于1.6m)。第三十一條采煤工作面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未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條綜放(采)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qū)及圍巖破碎帶、沿空巷道、有范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采用經專門設計的聯合支護。第三十四條在動壓影響區(qū)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未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五條在高應力集中和有沖擊傾向性區(qū)域掘進施工巷道未制定安全措施。(四)機電運輸第三十六條井下膠帶運輸機未使用阻燃膠帶、缺少保護或保護失靈。第三十七條電纜老化、絕緣程度低、強檢性能不合格;電纜材質、規(guī)格不符合要求。第三十八條井下電器設備防爆性能和選型不符合規(guī)定。井下電器設備失爆。第三十九條礦井主要提升機、主要通風機、主要輸變電設備等帶病運轉。第四十條提升機、罐籠、斜巷乘人裝置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信號系統、鋼絲繩不定期檢修、檢測和試驗。第四十一條礦井單回路供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的電源向井下供電。第四十二條軌道運輸巷及車場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第四十三條斜巷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不齊全。(五)其他第四十四條井筒發(fā)生破壞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第四十五條礦井消防系統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場、風機房、絞車房、井上(下)變電所、炸藥庫、油脂庫等重點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冬、夏季“三防”重點工程不落實。第四十七條煤礦企業(yè)有關行政、技術負責人不履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定的職責。第四十八條煤礦礦長、特種作業(yè)人員和入井工人沒有按規(guī)定培訓,不能做到持證上崗。四、附則第四十九條要對重大隱患的治理實行跟蹤管理,集團公司、礦均要建立專門的重大隱患管理臺帳,詳細記錄重大隱患、整改措施、整改過程及結果等,由總工程師(技術礦長)指定的部門進行檔案化管理。與隱患相關的部門(區(qū)隊)也要建立管理臺帳,存檔備查。第五十條本規(guī)定的解釋權屬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附表:重大隱患排查表填報單位:(公章)填報日期:事故隱患地點
事故隱患級別
事故隱患類別
預計決決日期
解決單位
負責人
隱患描述:
簡圖分管礦長意見:簽字:分管總工意見:簽字: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填報人:四、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事故管理工作,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事故,協調事故應急處置,系統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的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者財產損失和一定社會影響的突發(fā)事件,包括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和僥幸事故。第三條集團公司所屬各礦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或雖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都必須及時報告,由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會同有關業(yè)務部門負責按本辦法進行管理。外包施工單位和臨時用工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業(yè)主單位負責報告,納入業(yè)主單位事故管理。第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各類安全事故,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第五條堅持一事故一分析,嚴格執(zhí)行“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抓住苗頭,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fā)生。第二章事故分類、分級第六條事故分類、分級依據(一)傷亡事故:依據《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UDC658382GB6441-86)》和《煤炭工業(yè)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guī)定》(煤安字〔1995〕第50號)損失工作日的測算依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二)煤礦非傷亡事故:依據《煤炭工業(yè)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guī)定》(煤安字〔1995〕第50號);(三)電氣非傷亡事故:依據《電業(yè)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DL558-94)》及《關于修改〈電業(yè)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部分條款的通知》(國家電網生〔2004〕530號);(四)火災非傷亡事故:依據《火災統計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1997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GA185—1998)中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參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六)其他類別非傷亡:依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條事故類別(一)煤礦事故按行業(yè)生產特點分為以下8類:1、頂板:指冒頂、片邦、頂板掉矸、頂板支護垮倒、沖擊地壓、露天煤礦邊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視為頂板事故。2、瓦斯(煤塵):指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巖)與瓦斯突出,中毒、窒息。3、機電:指機電設備(設施)導致的事故。包括運輸設備在安裝、檢修、調試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4、運輸:指運輸設備(設施)在運行過程發(fā)生的事故。5、放炮: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造成的事故。6、火災:指煤與矸石自然發(fā)火和外因火災造成的事故(煤層自燃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算為瓦斯事故)。7、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質水、工業(yè)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黃泥、流沙導致的事故。8、其它事故:以上七類以外的事故。當事故分類發(fā)生爭議時,由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仲裁。(二)非煤礦事故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分為以下16類:1、物體打擊:指物體在重力或其它外力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fā)的物體打擊。2、提升、車輛傷害:指由廠內機動車輛及提升機械(不含立式提升機械)擠、壓、軋、碾、撞、摔、傾覆等引起的傷害,適用于廠內機動車輛,如汽車、索道運輸設備、翻斗車、軌道車、梭礦車、電瓶車、裝載機、鏟運機、輪胎拖拉機等;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和車輛停駛時發(fā)生的事故。3、機械傷害:指在使用、維修機械設備和工具過程中引起的絞、碾、碰、割、戳、切、軋等傷害,適用于機床、工程機械、傳送帶等各種機械設備;不包括廠內機動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4、起重傷害:指各種起重作業(yè)(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fā)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5、觸電:人體接觸帶電設備金屬外殼、裸露線頭、帶電導體,起重作業(yè)時吊臂等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后墜落,電灼傷等。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7、灼燙: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物理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8、火災:因易燃品燃燒并釋放有毒有害氣體、引發(fā)爆炸及造成建筑物、構造物倒塌等導致的人身傷害。9、高處墜落:指作業(yè)人員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墜落(墜落高度超過2米)造成傷害的事故;不包括觸電后、受打擊后、被設備及車輛沖撞后等引發(fā)的墜落。10、坍塌:建筑物、構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設計、堆置、擺放或施工不合理而發(fā)生倒塌造成傷害的事故;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11、放炮:指放炮作業(yè)發(fā)生的事故。12、火藥爆炸: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儲存中發(fā)生的爆炸事故。13、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固定式鍋爐,各種承壓容器如氣瓶、氣桶、罐車、盛裝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等發(fā)生的爆炸。14、中毒和窒息:接觸有毒物質,引起人體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不適用于病理變化導致中毒的情況,也不適用于慢性中毒的職業(yè)病。15、其它。第八條傷亡事故按職工所受傷害程度分三種:(一)輕傷:指負傷后,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二)重傷:指負傷后,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重傷界定依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以受傷當時的身體情況為主,結合可能產生的后遺障礙全面分析確定,多處受傷按最嚴重的傷害確定。(三)死亡。第九條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死亡人數分為以下五級:(一)輕傷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輕傷的事故。(二)重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含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五)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事故。(六)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第十條非傷亡事故按事故影響程度和直接經濟損失分為四級:(一)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鐵路行車一般事故或險性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二)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三)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重大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四)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第十一條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煞譃橐话銉e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一)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二)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第三章事故報告及應急處置第十二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積極組織自救、互救,及時報告所在區(qū)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jiān)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志,繪制現場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第十三條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值班領導,根據值班領導指示和事故的性質、類別及時下達搶救調度命令,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事故損失,并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未到前由單位值班領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請求礦山救護大隊和醫(yī)院等協助搶救。第十四條事故報告程序(一)發(fā)生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事故單位立即報告所在區(qū)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jiān)部門。(二)發(fā)生一次1至2人重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事故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報告所在區(qū)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jiān)部門,并在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jiān)部。有關部室人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理。(三)發(fā)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非傷亡事故,立即報告所在區(qū)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jiān)部門,并及時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jiān)部,由調度室立即報告集團公司值班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有關部室負責人。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按照事故上報規(guī)定,煤礦井下事故向山西省安全監(jiān)察局、晉中市安全監(jiān)察局、和順縣安全監(jiān)察局值班室報告。地面事故向和順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值班室報告。(四)集團公司機關職工發(fā)生傷亡事故后,事故現場人員、負傷者立即報告事故發(fā)生地單位負責人和職工所在單位負責人,由單位負責人立即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jiān)部,安監(jiān)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第十五條事故報告內容(一)事故快報發(fā)生事故后,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報告以下內容:1、事故發(fā)生單位、時間、地點;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3、事故發(fā)生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5、事故報告單位、簽發(fā)人和報告人。事故單位必須于事故發(fā)生24小時內提交《云龍集團公司事故快報單》(見附件1),分別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jiān)部。(二)傷亡事故基層報表發(fā)生重傷以上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事故發(fā)生后3日之內將《傷亡事故報表(基層A1)》和《傷亡事故傷亡人員情況(基層A2)》一式3份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三)事故原因應從以下方面分析:1、技術和設計有無缺陷;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無缺陷;3、安全設施是否缺少或有缺陷;4、生產場所環(huán)境因素;5、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缺少或有缺陷;6、有無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是否健全;7、是否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勞動紀律;8、勞動組織是否合理;9、對現場工作是否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10、教育培訓及職工安全操作知識掌握情況;11、其它。第四章事故調查分析第十六條生產礦井或基建礦井發(fā)生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由礦值班領導召集分管負責人和安監(jiān)、調度、有關生產業(yè)務科室及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提出具體處理意見,3日內形成事故報告,經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以書面報告形式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備案。第十七條發(fā)生重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由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具體處理意見,3日內形成事故報告,由安監(jiān)部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核準。第十八條發(fā)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非傷亡事故,事故單位、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和部門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落實相關責任人,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提出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按規(guī)定時限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第二十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等;(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質;(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七)事故教訓和應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九)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安監(jiān)部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第五章事故處理第二十三條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由各礦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于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負責處理和落實。第二十四條重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由各礦根據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負責對有關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的落實,由集團公司監(jiān)督執(zhí)行。第二十五條死亡事故和特大非傷亡事故,由各礦根據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集團公司意見負責對有關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由集團公司監(jiān)督執(zhí)行。第二十六條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調查、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事故責任追究,嚴格按照執(zhí)法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六章事故管理職責第二十八條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是各類事故管理的監(jiān)管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核定和各類事故報告的審查統計,組織重傷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的調查分析,按照規(guī)定統計上報生產安全事故。第二十九條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于每月5日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上月重傷以上傷亡事故及重特大非傷亡事故分別上報山西省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晉中市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和順縣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和順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第七章附則第三十條集團公司實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舉報電話8144901。對于傷亡事故報告不及時、拖延上報或隱瞞不報、以重傷報輕傷等違規(guī)的單位,一經舉報核實,除責令其補報外,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給予罰款和扣發(fā)安全風險抵押金(或其他獎金)等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集團公司對事故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三十一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各礦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附表一:事故快報單填報單位(公章):年月日事故發(fā)生單位隸屬關系:事故發(fā)生時間年月日時分事故類別:事故發(fā)生地點
經濟損失初步測算(萬元)
事故傷亡人數:共計人,其中:死亡人,重傷人,輕傷人死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文化程度就業(yè)類型致傷部位致傷程度
事故簡單經過:
事故直接原因:
防范措施:發(fā)生事故的現場示意圖:附表二:傷亡事故報表(基層)表號:工礦AI表制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批準文號:國家統函[2006]34號填表單位(簽章)隆華煤業(yè)集團公司×××公司年月單位名稱隆華集團公司×××公司經濟類型所在行業(yè)行業(yè)分類煤礦企業(yè)填寫單位地址山西?。▍^(qū)、市)晉中地區(qū)(市、州、盟)和順縣(區(qū)、市、旗)義興鎮(zhèn)1國有2集體3股份合作4聯營5有限責任6股份有限7私營8港澳臺9外商投資10其它
□□A農、林、牧、漁業(yè)H批發(fā)和零售業(yè)B采礦業(yè)I住宿和餐飲業(yè)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yè)J金融業(yè)07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yè)K房地產業(yè)08黑色金屬礦開采業(yè)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è)09有色金屬礦采選業(yè)M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yè)10非金屬礦采選業(yè)N水利、環(huán)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yè)11其它礦采選業(yè)O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業(yè)C制造業(yè)P教育業(yè)D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yè)Q衛(wèi)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yè)E建筑業(yè)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yè)F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yè)S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G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yè)T國際組織
按國GB/T4754-2002填寫
地點分類1地面2采煤面
3掘進頭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它
單位法人代碼□□□□□□□□—□郵政編碼事故發(fā)生時間年月日時分事故發(fā)生地點
是否有證1采礦許可證2安全生產許可證3煤炭生產許可證4營業(yè)執(zhí)照5礦長資格證6礦長安全資格證損失工作日(工日)
從業(yè)人員數
主管部門
人員傷亡總數(人)企業(yè)規(guī)模事故原因事故類別統計類別事故類別致害原因死亡重傷輕傷1大型2中型3小型
□1技術和設計有缺陷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產場所環(huán)境不良5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不健全7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勞動紀律8勞動組織不合理9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10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11其它
□□1物體打擊2車輛傷害3機械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6淹溺7灼燙8火災9高處墜落10坍塌11冒頂片幫12透水13放炮14火藥爆炸15瓦期爆炸16鍋爐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
□□行業(yè):41頂板42瓦斯43機電44運輸45放炮46水災47火災48其它
1冒頂2片幫3支架傷人4放炮(瓦斯)5明電、火(瓦斯)6瓦斯突出7摩擦(瓦斯)8撞擊(瓦斯)9失爆10吸煙11墩罐12跑車13軌道事故14輸送15觸電16設備傷人17跑漿18墜落19觸響瞎炮20地質水21老空水22地面水23煤自燃24設備引燃25煤塵爆炸26CO中毒27窒息000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貿易建筑水利郵政電信林業(yè)軍工旅游化工石化醫(yī)藥其中:非本企業(yè)人員傷亡(人)死亡重傷輕傷000危險種類: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狀態(tài)不安全行為事故概況1鍋爐2壓力容器3電氣設備4起重機械5泵、發(fā)動機6企業(yè)車輛7船舶8動力傳送機構9放射性物質及設備10非動力手工具11電動手工具12其他機械13建筑物及構筑物14化學品15煤16石油制品17水18可燃性氣體19金屬礦物20非金屬礦物21粉塵22梯23木材24工作面(人站立面)25環(huán)境26動物27其它□□1煤、石油產品2木材3水4放射性物質5電器設備6梯7空氣8工作面(人站立面)9礦石10粘土、砂、石11鍋爐、壓力容器12大氣壓力13化學品14機械15金屬件16起重機械17噪聲18蒸氣19手工具(非動力)20電動手工具21動物22企業(yè)車輛23船舶□□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4生產(施工)場地環(huán)境不良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設備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品存放不當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業(yè)、停留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yè)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12不安全裝束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單位負責人:填表人:聯系電話:報出日期年月日附表三:傷亡事故傷亡人員情況(基層)表號:工礦A2表制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批準文號:國統函[2006]34號填表單位(簽章)年月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文化程度職業(yè)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受傷性質就業(yè)類型死亡日期損失工作日
單位負責人:填表人:聯系電話:報出日期:年月日說明:1.工種:按國家工種分類填寫;2.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學;(3)初中;(4)高中、中專;(5)大專;(6)大學;(7)碩士以上;3.職業(yè):按國標GB6565-1996“職業(yè)分類和代碼”填寫;4.傷害部位:按國標GB6441-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的附錄A.1傷害部位填寫;5.傷害程度:按(1)死亡;(2)重傷;(3)輕傷;6.受傷性質:按國標GB6441-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的附錄A.2傷害部位填寫;7.就業(yè)類型:按(1)正式工;(2)合同工;(3)臨時工;(4)農民工;8.損失工作日:按國標GB/T1599-1995“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計算。9.A1、A2表只限于重傷及以上事故的上報。五、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責任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yè)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分類(一)傷亡事故指企業(yè)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一切事故。1、輕傷:指負傷后,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2、重傷:指負傷后,根據國家規(guī)定經醫(yī)生診斷為重傷的(本制度指一般重傷)。3、嚴重重傷:凡發(fā)生下列工傷之一者,定為嚴重重傷。(1)頭部受傷顱骨骨折,需要開顱手術和嚴重腦震蕩的;(2)耳部受傷需要切除手術(含單耳)并喪失聽覺功能的;(3)眼部受傷造成單眼失明的;(4)鼻部受傷需要進行切除手術并喪失功能的;(5)人體的灼、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6)內臟受傷:肝、脾、肺、腎、胃等需要進行較大胸腹腔手術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7)主動脈血管斷裂造成嚴重失血的;(8)四肢受傷需要進行截肢的;(9)手足受傷:截掉手指或腳趾二個以上的(其中有一個拇指或食指的);(10)其它部位受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或肌腱損失致殘的;(11)有害氣體中毒致殘的。4、死亡。(二)非傷亡事故指企業(yè)在生產活動中,由于生產技術管理不善、個別員工誤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事故。1、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鐵路行車一般事故或險性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2、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3、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重大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4、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三)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可分為一般僥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1、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2、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二、責任追究依據(一)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二)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三)煤礦安全行政法規(guī);(四)上級有關規(guī)定、指示。三、責任的劃分(一)領導和管理責任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對管理制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2、技術人員編制規(guī)程措施內容不齊全,工藝不合理,不符合現場實際,沒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4、跟班領導現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工長(區(qū)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面。(二)相關和連帶責任1、相關的資料、圖紙?zhí)峁┎患皶r或內容有錯誤;2、規(guī)程、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3、專、兼職安監(jiān)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三)直接責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不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四、責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責處分。(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1、凡發(fā)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60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qū)隊長)分別罰款16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2、凡發(fā)生一次輕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2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qū)隊長)分別罰款30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3、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單位,按照本制度“四、責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項規(guī)定執(zhí)行。4、凡發(fā)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3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5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各罰款50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3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5、凡發(fā)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4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2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4000元。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6、凡發(fā)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事故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萬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4000元。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7、凡發(fā)生1人死亡或累計重傷3人事故的,對事故礦井罰款100萬元,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5萬元元。對于相關人員,追究相關和連帶責任,分別罰款1萬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2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區(qū)隊長)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0元;對于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800元。(1)凡所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jié)舛瘸^3%;(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yè)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yè),不采取措施處理的;(4)按高瓦斯區(qū)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分鐘以內的;(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7)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8)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米以內;(9)小型物件墜入井筒;(10)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11)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12)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13)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yè)的;(14)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15)猴車卡座造成鋼絲繩斷股或停運時間6小時以上的;(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墜落的;基坑開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17)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18)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2、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重大非傷亡責任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1000元,有失誤者,罰款15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6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200元。(1)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小時以上但不足16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2)井下發(fā)火封閉采掘工作面;(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4)按高瓦斯區(qū)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分鐘(含10分鐘)的;(5)無風巷道未及時打柵欄或沒有警示牌的;(6)不按規(guī)定時間撤除采煤工作面設備的;(7)因水災使采區(qū)停產;(8)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9)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10)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包括50萬元)的;(11)提升設備斷繩、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米以上的;(12)大型物件墜入井筒;(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15)井下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16)35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18)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19)其他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的。3、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特大非傷亡責任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礦分管行政和技術副職分別罰款12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2000元;有失誤者,分別罰款3000元,對于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400元。(1)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小時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4)井下發(fā)火封閉采區(qū)或影響安全生產;(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6)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分鐘及以上的;(8)應密閉巷道24小時內未封閉且沒有采取可靠措施的;(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10)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10萬元)的;(11)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12)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非傷亡責任事故。(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1、凡發(fā)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fā)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2、凡發(fā)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fā)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執(zhí)行。五、其它規(guī)定1、各礦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堅持以人為本,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單位實施安全檢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產。一旦發(fā)生事故,要按各礦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規(guī)定,迅速匯報并妥善處理。2、各單位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安全事故的預防、救援等各項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須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fā)生。3、對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和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及生產職能科室,對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發(fā)生負有監(jiān)督檢查責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并嚴格把關,嚴格監(jiān)督檢查。
六、管理人員下井考核制度
為切實加強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發(fā)揮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關鍵作用,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fā)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一、下井人員范圍及指標(一)下井人員范圍:集團公司經理層成員、總工程師、安全生產業(yè)務部室管理人員。(二)下井指標:集團公司總經理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每二、下井主要職責下井人員必須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認真抓好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及安全會議精神在現場的落實,以解決現場實際問題為前提,排查并消除現場各類隱患,確保安全生產。(一)下井重點落實以下問題:1、安全規(guī)程措施落實情況;2、“一通三防”、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落實情況;3、提升、運輸安全設施及管理情況;4、電氣設備安全管理情況;5、頂板管理、支護安全狀況;6、放炮安全管理狀況;7、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8、現場勞動紀律情況;9、其他有關現場安全的問題。(二)下井人員要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及時發(fā)現和排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落實好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責任落實到位、現場指揮到位、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作業(yè)現場發(fā)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下井人員必須針對隱患特點,立即組織采取停產、停電、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集團公司調度室報告。三、考核辦法(一)集團公司經理層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部室管理人員升井后,要認真填寫“安全監(jiān)察通知書”。“安全監(jiān)察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作為整改通知單交被檢查單位,一份交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二)下井實行每月一通報一考核。凡是達不到下井要求的,每少下井一次罰款200元。(三)因病、因公出差或學習培訓沒有完成下井任務的,要出具證明,由總經理簽字。(四)無故完不成下井任務的,按完不成指標考核處理。弄虛作假的,每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元。(五)各礦井結合本制度制訂相應的管理規(guī)定。四、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七、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為在集團公司內部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投入機制,確保集團公司所屬各礦長治久安,促進集團公司和諧發(fā)展、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二○○四年五月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聯合制定下發(fā)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及二OO四年十月晉中市財政局、煤炭工業(yè)局、安監(jiān)局聯合下發(fā)的《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隆華煤業(yè)集團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請遵照執(zhí)行。一、定義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是指集團公司所屬各礦根據《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二、管理原則統一標準、??顚S谩⒔Y余留用。三、提取標準為便于管理,集團公司所屬各礦按15元/噸的標準計提安全費用,按當月實際煤炭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并按市煤炭工業(yè)局、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規(guī)定的2元/噸上交,其余的13元/噸掛賬待付。當年有結余時,轉下年繼續(xù)使用。四、使用范圍(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jiān)測系統與瓦斯抽放系統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十)煤礦安全救護、安全糾察、救護裝備和救護通訊、煤礦安全整頓經費及煤礦瓦斯監(jiān)控信息網絡支出;(十一)采煤方法改革支出;(十二)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五、使用辦法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要單獨編制年度計劃。年度計劃須經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實施。對臨時應急項目所需費用,要經過集團公司批準后實施,并列入年度調整計劃。對特別緊急情況下的費用支出,各礦可先行支付,后到集團公司補辦批準手續(xù)。對上級及集團公司安全檢查查出的需要增加或追加的項目支出,由集團公司直接下達追加計劃。六、其他規(guī)定按照《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前列支”。集團公司各礦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年度終了,各礦應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備案,接受監(jiān)督。
八、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總則為加強對集團公司管理人員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強化管理層安全管理責任,實現責權清晰、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最大限度的促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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