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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治釋義法治意味著什么?人類為何需要法治?法治的重要性、意義何在?法治作為一種治理方略,其治理的首要對象應是什么?法治需要哪些條件?無論法治還是人治(德治),都屬于政治這一大的概念范疇。所謂政治,就是治理、管理眾人之事。法治、德治只是政治的實踐運行模式,是政治統治的方式。自古至今,政治所要解決的問題,從根本上講,就是“權力-權利(power-rights)”的關系問題。依政治對待二者的偏重程度不同,可以將政治類型分為民主政治和專制政治。現代文明社會,我們追求民主政治,目的就是要讓權力為權利服務。一、明確幾個前提性問題權力——此處指國家權力,即國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憑借和利用其對資源的控制,以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服從其意志的一種特殊力量或影響力。權利——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關系。它意味著自由、資格、利益。
問:要讓權力為權利服務,就要法治嗎?為何德治、人治不行呢?
就讓我們先從權力和人這兩個政治理論和實踐所必備的最基本要素說起法治的人性論基礎人到底是善是惡?
《圣經》故事……人有原罪。中國女媧造人故事……人有道德。儒家:“人之初,性本善。”法家:“人之初,性本惡。”總結: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有欲望,人性中不可避免地會有獸性或者說是動物性的一面。人有向善的一面,也有作惡的可能。抱著性善論的人主張積極的政治觀,提倡德治。
這種政治觀比較樂觀,主張至善的政治,在治國方式上便是德治(人治),主張圣人之治,認為政治的重心在于揚善。因為人有道德、有理性,即便社會上有人道德低下,但通過圣人般統治者積極的道德教化,可以提升其德行;即便是惡人,也可以通過伸張性的公權力行為,強制性地提高其道德素質,進而讓社會上的人都能行善,如此,政治能力便能最大化,最終實現高尚的、至善的德性政治。對性善論持“幽暗意識”的人主張消極的政治觀,提倡法治。這種政治觀相對悲觀,主張防惡的政治,在治國方式上便是法治,對圣人之治持懷疑態度,認為政治的重心在于防惡。因為,首先,圣人并不一定總是可得;其次,即便得到,圣人也有糊涂的時候和作惡的可能;最后,即便圣人不作惡,其對人的道德教化也可能演化為對自由的強制,其權力的伸張性行為也可能蛻變為權力的濫用,以致造成道德絕對主義和政治專制主義,并且,人行善、向上進步是有止境的,而作惡、向下墮落是無限度的,因此德治把善治的目標和普通人的幸福拴在大圣人、大救星的身上,過于烏托邦,不可行。相反,法治最為務實和可行,它認為,政治不是在善惡之間的抉擇,而是在大惡與小惡之間的抉擇。它不輕言大善大惡、大是大非,它既寬容每個人可能犯的小惡(只要這惡還沒達到一定程度,法律就對它視而不見),同時又警惕因人的不完善可能釀成的大惡,法治的好處不在于充當攀向人間天堂的通天梯,而在于抵住通向人間地獄(暴政)的頂門杠。法治的權力論基礎一如對人性持“幽暗意識”,法治論者對權力也抱著相當懷疑和警戒的態度。“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孟德斯鳩“Allpowertendstocorruptandabsolutepowercorruptsabsolutely.”——【英】阿克頓“政府即使是在最佳狀態下也不過是一種必要之惡,在最糟糕的狀態下則令人難以忍受。……像衣服一樣,政府的存在是失去純真的標志……因為如果良心的召喚是清晰和始終如一的,而且得以不容抗拒地被遵循,人類就不需要另設立法者……”——【美】托馬斯·潘恩“愛好權力,猶如好色,是一種強烈的動機,對于大多數人的行為所發生的影響往往超過他們自己的想象。”——【英】伯特蘭·羅素案例:《能養政府,為何不能養豬?》、《殺雞儆猴,猴為什么鼓掌?》問:政府干一件壞事、錯事,與一個普通人干一件壞事、錯事,哪個危害更大,為什么?
溫州老板堅持施粥65天被迫停止——衛生難以保障?
金融危機時,從2009年大年初五開始,在義烏打拼多年的溫州老板林如新開辦的施粥攤已經堅持了65天,“每天要分掉1000碗粥,2000個饅頭。”
然而4月4日這天卻是施粥攤的最后一天,林如新神色黯然地和領餐者一一告別。“一開始最要命的是資金、人手問題。現在天氣越來越熱,衛生條件實在是難以保障。”談起收攤的原因,林如新很是無奈。
原來,4月1日,義烏當地衛生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到施粥攤檢查,并口頭提出了一些存在問題。“主要是兩方面,一是施粥人員沒有健康證;二是如何保證碗筷的消毒。”林如新對衛生監督部門提出的意見很理解:“1000多號人萬一出點什么事,我們的責任很大。”反復商量的結果,林如新決定從5日起停辦施粥攤。“如果政府部門能在衛生、場地等方面給一些指導,我還是很想繼續把施粥攤辦下去的。”林如新說。問:林如新的施粥行為合理嗎?無衛生證合法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做法合法嗎、有沒有濫用職權?為什么?談談你對該案折射出的“權力—權利”關系的理解。總結:權力是把“雙刃劍”。公權力原本應以保障人們的自由為宗旨,但由于它相對于每個人的私權利而言,十分龐大,并具備天然的擴張性和腐蝕性特征,故應對其進行規制,以使權力在維護權利這一既定的正常軌道上良性運作,不讓它洪水滔天般泛濫不止,為此,人們對其設置了法治這道防范性的閘門。那么,法治是如何規范權力的呢?首先,法治通過規定民主,讓人民或其代表擁有決定政治事務的權力——從權力的來源和外部限制權力。案例:《哪怕只增加百分之一的稅》其次,法治通過憲政制度的設計,達致權力分離和制衡(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從權力內部分解、限制權力。再次,法治通過正當程序的規定,讓權力在既定軌道上良性運轉——從權力的運行上限制權力。
下面讓我們撩開法治的面紗,一睹其風姿法治論者認為,不應有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不具有合法性,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為此,應將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行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一切權力合二為一,雖然沒有專制君主的外觀,但人們卻時時感到君主專制的存在。”——孟德斯鳩所謂以權力制約權力,其制度形態必然是以法律制約權力。而當今世界法治國家都確立了權力分離與制衡的政制體制。
案例:《政府旁邊的法院》二、法治的含義
“ruleoflaw”、“governmentbylaw”、“constitutionality”
“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202頁。法治的原則要求西方法學大家對法治原則和要素的描述
富勒認為,具備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個要素構成:一般性、公布或公開、可預期、明確、無內在矛盾、可循性(conformability)、穩定性、同一性(congruence)。
拉茲認為,法治的八條原則:第一,法律必須是可預期的、公開的和明確的。這是一條最根本的原則。第二,法律必須是相對穩定的。第三,必須在公開、穩定、明確而又一般的規則的指導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須保障司法獨立。第五,必須遵守象公平審判、不偏不倚那樣的自然正義原則。第六,法院應該有權審查政府其他部門的行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應該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許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歪曲法律。
菲尼斯也列舉了法治的八項要件:第一,規則是可預期、不溯及既往的;第二,規則無論如何也不是不能夠被遵循的;第三,規則是公布的(promulgated);第四,規則是清楚的;第五,規則是相互協調的(coherentonwithanother);第六,規則足夠地穩定以允許人們依靠他們關于規則內容的知識而受規則的引導;第七,適用于相對有限情形的法令和命令的制定受公布的、清楚的、穩定的和較為一般性的規則的引導;第八,根據官方資格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規則的人,一要對遵循適用于其操作的規則是負責的、可靠的,二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并且與法律的要旨相符合。根據多位方家的總結,我們總結出法治的八大原則和要素1、有普遍的法律
第一,規范的制作要有一般性。第二,規范的適用要有一般性。第三,法律制度具備統一性。
2、法律為公眾知曉富勒就此提出三條理由:第一,即便百人里僅有一人去了解公布的法律,也足以說明法律必須公布,因為至少這個人有權利了解法律,而這個人又是國家無法事先認定的;第二,人們通常不是因為直接了解法律而是因為仿效了解法律者的行為樣式而守法,故少數人的法律知識可以間接地影響許多人的行為;第三,法律只有公布后才能由公眾評價并約束其行為
3、法律可預期無人能遵循溯及既往的法律,因其行動時該項法律并不存在。所以,既不能制定也不能適用溯及既往的法律。尤其是直接關系到人類行為的塑造和控制的刑事法律倘若溯及既往,便會有一種令人難以忍受的荒謬:在今天命令某人在昨天應該做或不應該做的事情。4、法律須明確5、法律無內在矛盾6、法律可被遵循富勒說,人們通常認為,任何神智健全的立法者,甚至邪惡的獨裁者,也不會有理由制定一項要求人們去做不可能做的事情的法律,但現實生活卻與此相反。立法者可能微妙地、甚至善意地制定出這樣的法律,這就象一位好教師為了擴增學生的知識而往往對學生提出超出其能力的學習要求。但是,問題在于,倘若學生未能完全實現教師的不切實際的要求,教師可以就學生已完成部分要求而表示祝賀,但是,如果立法不切實際,政府官員就會面臨這樣的困境:要么強迫公民為其不可能為之事,以至造成嚴重的不正義,要么對公民違法視而不見,從而削弱對法律的尊重。7、法律應穩定規則不能改變過快以至難以學習和遵守。法律不穩定之所以會危害法治,是因為它一方面會破壞法律所應有的確定性、可預期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則會造成社會的權勢者通過法律侵害私人權利和公共利益。
8、法律高于政府這種制度性要求主要有三:第一,官方行為與法律一致。第二,設立合理的、嚴格的適用和解釋法律的程序。最后,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建立分權制衡的政府權力結構。這樣的權力結構有一種對法律權威的內在需求,并能夠遏制任何一種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避免出現政府的任何一種權力分支(如立法、行政或司法)“自己立法、自己解釋、自己執行”的情形。法治的核心理念1、法治的精髓是政府及其官員嚴格依法辦事“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活動應受預先確定并加以宣布的規則的制約——這些規則能夠使人們明確地遇見到在特定情況下當局將如何行使強制力,以便根據這種認知規劃個人的事務。”——哈耶克“法治的實質必定是:在對公民發生作用時(如將他投入監獄或宣布他據以主張財產權的證件無效),政府應忠實地運用預先宣布的應由公民遵守并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規則,如果法治不是指這個意思,它就毫無意義。”——富勒“國王不應在任何人之下,但應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布雷克頓
“人類千萬年的歷史,最為珍貴的不是令人眩目的科技,也不是浩瀚的大師們的經典著作,而是實現了對統治者的馴化,把他們關到法律的籠子里。我現在就是站在籠子中向你們說話。”──喬治·W·布什案例:《所謂秘訣——美國如何防止公款濫用?》2、法治的價值依歸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法律不應該被看作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
——亞里士多德
“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哪里沒有自由,哪里就沒有法律。……未經人民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對人民的財產課稅。”——洛克
“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手段一樣。……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在這些規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倫理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馬克思“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列寧
案例:《鑲在墻上的法治精神》
《敵人的權利》
《阿靈頓和羅伯特·李將軍》3、法治的關鍵機制是正當法律程序“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第39條“除依法判決和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外,任何人都不應受到控告、逮捕或拘禁。”——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7條“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案例:《如何分粥最公平?》
《各地警察捉兔子》
《米蘭達警告》三、法治比人治的優越性
何為人治?(1)統治者的意志、心愿就是法律。(2)國家、社會的治亂興衰,主要依托于一二個英明的領導者,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明君圣主決定著一個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決定著一個民族的前途和命運,決定著人民的生活福祉。(3)統治者的權威是至高無上的,他除了受自己的心意、知識、智能和德性制約外,不受任何東西的約束,不受法律的拘束。因此人治總是與專制、極權聯系在一起,總是與專制政治、等級特權制度糾纏不休。(4)國家的一切制度、一切方針、一切策略都取決于統治者,一切重大事務、一切重大問題都由個別人或少數人決斷。(5)法律、法律制度是從屬性的,其地位、功能、作用和權威均取決于統治者的個人意志和心愿。
中國古代儒家的人治主張
儒家依靠執政者個人的賢明治理國家的主張,又被稱為“賢人政治”,其核心內容是“為政在人”,又稱禮治。孔子并不是一般地講人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而是將國家興盛衰亡系于有無賢明的君主,又稱德治。其一,力主君主施德行仁;其二,在任用官吏上主張“舉賢使能”,使賢者在位,能者在職;其三,對被統治的民眾,主張進行道德教化,輔之以刑罰。孔子主張:“為政在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在人,人存則政舉,人亡則政息”,“安上治民,莫善于禮”,“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的禮治思想。西方柏拉圖的人治主張
柏拉圖主張“賢人政治”,由一個智慧的哲學王當國王,治理國家;故事:所羅門王的故事
法律是剛性的,他只會束縛統治者的手腳;而憑知識進行統治,可以隨機應變,能夠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和滿足特殊需要。法律就象一個愚蠢的醫生,不顧病人的病情而機械地開藥方所羅門是古以色列王國國王(公元前10世紀),是統一猶太各部的大衛之子。父親死后,他繼承了王位,與埃及通婚,和腓尼基發展貿易,還在耶魯撒冷為耶和華建立了圣殿,使他永居在那里。他做國王時是以色列的鼎盛時期。
所羅門以其超人的智慧聞名于世,至今被視為智慧的象征。據傳說,所羅門的智慧來自耶和華的恩賜,說是有一次耶和華在他的夢中問他需要什么,他說他雖想繼承父親的王位,但畢竟年紀尚小,于是要求上帝賜予他過人的智慧以辨是非,更好地為上帝統治人世間。他如愿了,20歲登基,并且因此而聲名遠播。據說阿拉伯半島的女王示巴聽說了所羅門的名聲后,親自帶隊向所羅門請教問題,所羅門無一讓她失望,這讓女王對之五體投地。以色列人以其過人的智慧和超強的判斷力,把所羅門視為民族的象征總結:人治的缺陷
不難發現,人治的根本特征是權力最終決定于一個人或少數人的意志,隨他心情的好壞、德行的高低而任意變化。也就是說,權力不受有效的制約,極有可能被統治者濫用。而且,即使人治、德治追求良好的統治,也沒有任何機制和辦法能保證統治者一定擁有高尚的德行、良好的操守和上等的智慧以教化民眾。退一步而言,即便偶爾會有一流好的統治者,也不能保證其治理下的各級官員都如他一樣英明無比、高尚無私,更不能保證大多數民眾能被教化成為道德高尚的人,以達致統治者所希冀的安定、有序、和諧。即便是主張哲人王統治的柏拉圖本人,到晚年也不得不承認,賢人之治不可求,并轉而尋求法治。在其名著《法律篇》中,他這樣說道:“每一個城邦都應該有法律的支配。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的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覆滅;然而,我們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
與人治相比,法治的優越性何在?
在西方歷史上,亞里士多德率先提出了“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的主張。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優于一人之治的理由是:第一,法律的性質是理性的無感情的,依法辦事要比依個人的好惡辦事好,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為“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說是唯獨崇尚神和理智的統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則在其中摻入了幾分獸性;因為欲望就帶有獸性,而生命激情自會扭曲統治者甚至包括最優秀之人的心靈。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神祗和理智的體現。”。正是法律這種不受主觀意愿、欲望和情感影響的純理性特征決定了法治優于受制于感情、私欲的人治。第二,法律是多數人制定的,而多數人總比一個人治理國家要好,因為“許多人出資舉辦的宴會可以勝過一個人獨辦的酒席……又,物多者比較不易腐敗。大澤水多則不朽,小池水少則易朽;多數群眾也比少數人為不易腐敗。”第三,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家大事,尤其是世襲的君主制更是如此。法治的內在意蘊和基礎是平等、正義、自由、美德等社會價值,推行法治也就是維護、促進、實現這些社會價值觀念體系,正如他所說的:“對德性的共同關心要通過法律才能出現”,法律的實際意義“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法律不應該被看作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第四,法律具有穩定性、形式性和明確性。既然人憑借感情行事,而感情又是常常變動的,那當然就談不上什么穩定的問題。而依法治理國家,恰能避免這一缺點。同時,法律又是借助于規范形式,特別是借助于文字形式表達的,具有固定的形式特征。法律的形式方面的穩定性和明確性決定了它能夠避免隨意性和任意性,真正實現正義。第五,由一人來治理國家還存在一個能力和精力有限的問題,顯然單憑個人的力量難以恰當、正確處理好紛繁眾多的國務。于是不得不設立各種職位,任命許多官員幫助處理政務。這有可能造成任人唯親,出現權力的專斷和腐敗等弊端,從而不利于國家。與其如此,還不如多數人執政,實行法治為好。總之,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需要法律,法律是最優良的統治者,“法治比任何一個公民的統治更為可取。根據同樣的道理,即使由個人來統治更好,也應該使其成為法律的捍衛者和監護者”。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當權者必須依法統治,并防止有人違犯法律。總結:法治與人治的比較分析1.在價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權尤其是自由平等,它的目標就是通過法律形式實現人的價值,實現人的自由;人治則與專制、等級特權和奴役具有親緣。它的目標是為了實現和滿足個別人的私欲,實現和滿足個人的意志。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強調法律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主導作用,認為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會里,法律會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狀態下,雖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調整范圍是非常有限的。對于“人治”來說,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時是可有可無的。因此,在人治社會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視或厭恨。
3.在法律與權力的關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權力”的原則,而人治則奉行“權力支配法律”的原則。對于法治來說,通過憲政和法律限制,約束和規范權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來,權力尤其是最高領導的權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對法律負責,才符合其本質要求。
4.在法律權威方面,法治要求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和具有不可侵犯的力量。而“人治”則往往否定法律至上,甚至以踐踏法律為樂事。只要“人治”之“人”認為有必要,就可以拋開法律或置法律于不顧或沖破法律的界限,并且不受法律的制裁。
四、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法制的含義
“法制”這一概念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用法。狹義的法制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的法及其相關法律制度的總稱。廣義的法制除了包括靜態的法的規則、制度系統之外,還包括動態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活動和過程。“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1、兩個概念所內含的法律制度的含義不同
法制概念所指的法律制度是不加區別的所有的法律制度,其中既包括好的法律制度,也包括不好的法律制度。法治概念中所指的法律制度僅指良好的法律制度。法治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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